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

2024-03-17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邯郸市武安市由于矿产资源丰富,当地对其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挖掘,挖掘出较多的煤矿资源较大,致使当地出现多处有采空区、水资源遭到污染、土地废弃严重和地质环境结构变复杂等问题。因此本文以燕山西部铁矿区矿山为例,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改进措施,切实的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降低在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污染的问题。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环境治理 因地制宜

1.测区概况

本次所要治理的区域位于武安市西寺庄乡中寨村北约2.0km处,中心地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4°06′33″,北纬36°48′01″,总治理面积达到了0.731km2 。治理区位于太行山东麓与华北平原接壤处,属低山丘陵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北部燕山海拔500m左右,为治理区制高点,南部三个山丘夹两个沟谷,均呈长条状。治理区山坡较多,存在大量废弃农田,较少的植被覆盖。本地区年降水量中等偏少,无常年性地表径流,并且水源顺山体裂隙入渗到地下,以地下水的形式排泄,地表水较少。

2. 矿山现状及问题

2.1水资源问题

测区范围内,矿山的开采方式都是采取的露天开采的方式,最低开采标高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之上,矿业活动未造成含水层破坏,雨水地表径流发生变化,水源顺山体裂隙入渗到地下,地表水变得更加稀缺。

2.2矿区周围问题

治理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多。南部为三个山丘夹两个沟谷,三个山丘山坡上私采乱挖的群采现象十分严重,大量土地荒芜。小型采坑众多,方量最小0.5m3,最大20m3,废弃渣堆随意堆积于群采区周围。

3. 主要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量

3.1施工原则

采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原则,对本测区进行环境治理和改善。在对治理区进行治理时应减少对现有周边环境的污染。布置沟道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沟道或者洼槽,在对治理区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评估之后,矿区采矿应减少开挖工程量,以降低工程造价。沟床纵坡的选取应尽可能选择坡度较大的,并且最好与天然坡度与坡向相同或近似,以减少开挖工作量。对排水沟上部及两侧的地表水,应进行进行拦截和排放,防止地表水大量入渗,造成两侧坡的滑坡。综合利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掌子面、渣堆、残山、采坑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3.2工作完成情况

修建了长约2151.3m的截排水沟,改造并增设道路2845.4m,在相应排水及输水处铺设4829.5m长供水管道。

为填埋和整平采区矿坑和地表,共整理处残山土石方445705.4m3,需削掉不稳定斜坡62982m3 ,原有和改善过程中出现的危岩和平台台面覆土分别有19314m3和190684.35m3,都一一进行了清除。挡土墙基槽开挖12661.5m3,干砌石挡土墙15579.65m3,浆砌石挡土墙18528.86 m3,修建排水沟1024.5m3,修建支道1027.4m,修建田間道路1818m;铺设供水管道4829.5m,外购土110875 m3,为充分利用山坡荒废田地和改善周边环境,种植了1722株核桃树,59120株荆条,1134株柏树和313株杨树等。

4. 工程项目治理前后对比

4.1地表处理

在未进行改良前治理区地表覆盖许多砂石,地面坑洼较多,有许多坡度较陡的土坡,如图4-1所示,通过治理,环境得到了良好的改善,地面抹过石灰,变得较为平坦,坑坑洼洼被填平,陡坡也被进行了治理被进行削坡,没有原来的陡峭。

为进行治理前,植被覆盖度较少,只有少许的荒草和灌木,不能够对水土进行很好的保护,如图1所示,进行治理后原有的荒草被小麦、苹果等水果和农作物所代替,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改善了矿区的周边环境,如图1和2所示。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取得

项目受到省厅、市局及专家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莅临现场指导工作,其中一期、二期项目治理完成后,恢复林地、梯田总面积约486.6亩,治理区内种植核桃树、苹果树等多种经济农作物,且建有大型鱼塘两处,为当地群众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提高了村民的经济收入,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有效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和矿山生态环境,为当地的矿山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模式,起到了示范作用,从长远发展来看,将会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结束语

经对治理区域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综合现有资源和资料,为治理区域的治理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并进行实地操作,经过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本单位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培养和锻炼了技术队伍,为后续项目的顺利承揽打下了坚实基础。

[1]彭茜,程宏伟,喻上坤.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困境与出路分析[J]. 中国矿业,2017,(05):20-24+45.

[2]董宇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J]. 中国金属通报,2017,(03):59+53.

[3]刘瑞平,徐友宁,何芳,乔冈,张江华,柯海玲,陈华清.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研究[J]. 青海环境,2016,(03):102-108.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自2002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已经就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了预研。随着国家一系列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2009年5月1日保证金制度正式实施。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及理解不统一,各地保证金制度也不统一。经评估后显示: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较低,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将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提升;同时建议保证金缴存按照一矿一评的原则进行,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关键词】 制度 评估 研究 我国

一、保证金制度研究与出台情况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要求要求各省(区、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治理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述一系列文件、规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保证金制度已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重要抓手。

事实上,自2002年开始,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相关研究人员就已经开展了保证金制度的系列问题研究。《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提出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依据及原则等(孙贵尚,2003年);《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研究》分析建立了什么样的投资机制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针对新建矿山在未来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问题,建议建立保证金制度,并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如何返还等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白雪华,200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研究》提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框架,深入探讨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依据和原则,针对保证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内部研究报告,2005);《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系构成研究》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国保证金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孙贵尚,2009)等等,这些研究为该项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运行成效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了利用保证金督促与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各地在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有效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挂钩,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使得保证金缴存工作总体上顺利推进。全国应缴保证金矿山数量为88592个(应缴存保金证993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矿山数量为71726个(已缴存保证金612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占应缴矿山数量的80%。缴存率达到100%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吉林、山东、贵州5省(市)。

1、各省(区、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

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呈现出三种模式,即:国土资源部门单独收存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存管理三种模式。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收缴管理的体制模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收存与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体制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型态: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矿山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管理;由矿区所在区域的县级或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规模分别收缴管理。

(2)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和收缴,如:黑龙江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核定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由矿山所在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3)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收缴管理。该模式的典型是贵州省、广东省、重庆市、河南省、江西省和北京市。

2、各省(区、市)保证金缴存标准形式多样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制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缴存基价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和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矿石产量为计算依准。缴存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矿区面积、开采方式、有效年限、矿山规模、采石量、地表坑道口数、基价、采场数、分层采矿法、坑采法、高边坡采矿法、充填法、崩落法、空场法(允许地表塌落、不允许地表塌落)等16种。

以矿种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基本标准单元的省(区)有: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陕西、河南、北京、贵州。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能源矿产中的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等矿种,金属矿产中的铁、锰、金等,非金属矿中的磷矿、铝土矿、矿泉水等矿种,分别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的基本标准。其中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7省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与采矿权人的矿区登记面积相挂钩。北京针对煤、铁、非金属矿产不同的生产规模制定了不同等级的缴存标准。此外,广东和重庆的缴存标准比较特殊,广东将矿种分为三类,分别对同属一类的矿种规定统一的缴存标准。

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单元制定缴存标准的省份有福建、湖南、湖北、青海、浙江、四川、安徽、宁夏、内蒙古、江苏,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10个省份是依据面积大小,按每平方米N元的标准直接提取保证金的。

比较特殊的是,甘肃省的非金属矿保证金的缴存依据是基于矿区登记面积,能源矿产保证金的缴存按照矿种分别缴存。新疆同时考虑面积和矿种因素,根据不同的矿种的面积大小,设定每平方米提取N元保证金的单价标准。

以矿种、矿石量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依准的有陕西、河南、贵州、北京4省(市),其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与产出矿石量相挂钩。

3、各省(区、市)保证金形成了缴存与返还动用机制

(1)保证金缴存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账户,且是以现金或者以现金账户划转作为缴存方式,不接受其它资产抵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的缴存机制是以一次性缴存、分期缴存并行或独立形态存在。

其一,一次缴存和分期缴存并行。湖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宁夏、山东省、内蒙古、新疆、四川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缴存的方式采用两种方式并行,并且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年(含3年)为时间点,作为划定采取何种缴存方式的依据。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含3年)内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浙江省,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为时间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采取分期缴存。各省对分期缴存的首次缴存额度比例、缴存次数、余额缴存方式等实施细节稍有差别、各有千秋。如:湖北省规定:“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缴存,第一次缴存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予以缴存。最长年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福建省规定的第一次缴存的保证金不得少于总额的20%。”辽宁省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6年的分2次缴存,6—10年的,分3次缴存,10年以上的,5年缴存1次。

其二,采取分期缴存方式。北京规定保证金按照年度进行分期缴存。青海省规定采用分期缴存,首次缴存的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总额的50%,余额分年度平均存储,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2)保证金返还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机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达到了治理恢复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治理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组织经验收认定合格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返还或者一次性返还。有的省还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返还方式和返还比例上略有不同。广西规定分段返还的比例不得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5%,山东省规定分期返还比例为50%。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区)规定采矿权人完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且经验收合格,保证金本息予以一次性返还。比较有特点的是,广东省将保证金返还方式同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挂钩,规定投入治理恢复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且分期完成治理恢复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投入资金50%的保证金。

(3)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动用方式基本贯彻落实44号令所提出的“采矿权人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经责令限期治理,但仍不合适的,由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给予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要求。江西省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的程序。山西省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动用直接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相挂钩。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目前,全国保证金制度建设工作仍在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该制度建设进度和完善程度也存在差异。保证金制度建设实施工作,仍存在着困难与不足之处。

一是法规位阶较低。从国内外情况综合来看,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经济责任机制,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具有显著效果。但目前,该制度尚未在《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基本依据主要是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法律效力较低,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二是管理仍需完善。目前,中央层面只对保证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各地操作过程中采取的标准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存在“只缴不治”的做法,没有实现保证金制度出台的初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返还率过低。另一方面是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一次性缴存额或者分期缴存中的首次应缴额过大,资金占用时间过长,对个体中小型矿山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较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影响较大,不利于企业发展。同时,部分省(区、市)保证金存储按活期计息,或存入财政专户,不计利息,对于存储时间较长的矿山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三是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

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将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提升;同时建议保证金缴存按照一矿一评的原则进行,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S].2005.

[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S].2006.

[3] 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S].2009.

[4] 孙贵尚: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J].西北地质,2003(36).

[5] 白雪华: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研究[J].西北地质,2003(C00).

[6] 孙贵尚: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系构成研究[J].现代矿业,2009(5).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向两者协调发展的“双赢”转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生态屏障,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地带,又被称为“能源流域”,煤、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资源丰富,黄河生态文化传播,对指导黄河流域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黄河文化;生态文明;能源流域;可持续;水资源

黄河发源于青海,流经甘肃、内蒙古、陕西、山西等9省区,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重要“能源流域”和经济地带。其中,被黄河环抱的鄂尔多斯盆地,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第一。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黄河的治理和生态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将黄河生态文化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通过黄河生态文化传播,引导黄河流域的能源开发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好环保优先政策,走科学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推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黄河生态文化传播对油气行业的影响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黄河生态保护处于“被动”状态

黄河生态文化的保护和传播,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10月,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来到郑州邙山,察看黄河防汛形势,反复嘱咐“要把黄河的事情办好”。这显示了毛泽东同志明确的黄河生态保护意识。但是,饱经沧桑的中华民族百废待兴,人民生活生产物资匮乏,农业生产水平低,人们对黄河的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当年的首要任务是战胜粮荒、让人民填饱肚子,黄河中下游地区又是我国的粮食生产区,为了扩大粮食生产,水土资源的利用超出了黄河的承受能力。

黄河中上游的煤炭及石油开发,同样处于较低的水平,因受当年的技术水平及思想观念的限制,祖国又急需能源支撑经济发展,大干快上,产量创新高是工作的重心。石油开发过程中,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石油钻井队伍搬到哪里,就在原地挖个池子用来盛放钻井液,施工结束后,就地填埋,区域生态遭到破坏,废弃物产生了二次污染,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对土壤、地下水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出现“开发一片,污染一片、破坏一片”的局面,留下环保隐患。由于人们长期以来一味向黄河索取生活、生产资料及化石能源,黄河生态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二)“科学发展观”尊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世纪80年代前后,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促使我国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际环境中,因发展中国家工业发展迅速,生态环境问题也暴露得非常突出,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发生爆炸事件,该事件导致45吨毒气外泄,近两万人死亡。在国际社会引起极大关注与恐慌,联合国多次召开会议,将碳排放、大气污染作为头等大事提出。在国内,国民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够协调,部分企业缺少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愿意在环境保护设备方面增加投资和加强管理,出现经常性偷偷排污现象,以牺牲和破坏环境谋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针对越来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党和国家顺应历史潮流,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坚决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大力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环境保护推向法制建设轨道,使黄河生态保护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03年7月,胡锦涛同志提出科学发展观思想,核心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就黄河治理和生态保护指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党和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国生态保护向着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国际化迈进。

这期间,我国对重大环保事件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合规和环境保护意识在能源企业不断增强,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走绿色发展之路,企业才能可持续发展。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以及先进技术的运用,油气开发作业中采取了多项环保措施,给盛放钻井液的池子铺垫防渗布,降低污染土壤的风险,钻井过程中,对地表500米深下入表层套管,彻底與地层水隔离开来,避免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三)“五位一体”生态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升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奋斗目标,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并于2018年3月11日将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形成以《宪法》为纲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总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很关心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情况,就三江源、祁连山、秦岭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建设提出要求,2014年3月到河南兰考县调研,专程前往焦裕禄当年防治风沙取得成功的东坝头乡考察。2019年先后到甘肃、河南专门调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黄河生态保护进入了黄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为黄河生态文化建设与传播指明了方向。

黄河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不断完善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能源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中国石化作为央企,肩负保护环境的重任。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环保,成立了碧水蓝天计划。2013年至2015年,中国石化投入228.7亿元,实施了包含803个环保综合整治项目的“碧水蓝天”计划,这是中国石化史上规模最大的环保治理行动。

环保不达标绝不能生产,中国石化员工的环保理念发生了质的跨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使用更加节能环保的设备,运用架设的网电,使用电动机取代传统的柴油发动机;运用天然气发动机替代燃油发动机,起到了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在油气井钻井施工过程中,运用“钻井液不落地”技术,让钻井液循环利用,钻井岩屑全部外运再利用,施工结束后还要种上植被,恢复地形原貌。

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流域”,煤炭占全国的一半以上,仅鄂尔多斯煤炭和天然气探明储量就分别占全国的1/6和1/3。鄂尔多斯盆地内石油资源量为85.88亿吨,已探明储量达15亿吨。目前,盆地年产油气当量超过7000多万吨油当量,远远超过大庆油田,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油气老大”。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如何做到既保护生态環境,又实现高质量发展,盆地内能源行业持续进行不断探索,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计划等,保护草原地质环境,恢复生态环境及保护生物多样性,使被损坏的和拟损坏的土地达到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煤炭行业边开采边复垦

2016年,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划定的162个国家煤矿矿区中,有58个位于鄂尔多斯盆地黄土高原,这一区域也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内蒙古头道水文站的年输沙量多年均值达到1亿吨,而潼关水文站的年均值高达9.8亿吨,黄河流域的煤矿环境治理直接影响黄河生态。

鄂尔多斯准格尔能源集团联合科研院所展开课题攻关,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模式,就是把开采区域的岩石、黄土,转移到已经完成开采的区域,像农民犁地一样一层层翻过去,修复过程中尊重原始地质结构,最大限度减少挖煤的破坏。同时他们还通过对多年开采后留下的露天煤矿进行了复垦,截至2018年,共完成复垦总面积达2740公顷,种植各类乔灌木6500多万株,地表植被17平方公里,植被覆盖率达85%以上,矿区复垦率达到100%。

经过多年生态建设,露天矿区生态景观焕然一新,原来沟壑纵横的地貌不见了,大部分地貌看上去和草原没啥区别。通过不断探索生态改善方法,也让煤矿企业找到了“采—复—牧—园”多元协同发展的方向,对开采后的矿区进行修复后,发展了现代农牧业,饲养了1700多头牛。2017年,准格尔能源集团申报了准格尔国家矿山公园。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带动农牧产业发展,逐步形成良性生态循环。

(二)天然气开发与大自然和谐共生

鄂尔多斯盆地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有着“满盆气、半盆油”说法,盆地北部丰产天然气,国内第一大气田苏里格气田,以及中国石化的大牛地、东胜气田,均处在黄河流域的环抱之中。其中,大牛地气田位于鄂尔多斯盆地毛乌素沙漠腹地,气田的开发,极易造成植被破坏、沙丘流动,给生态环境带来损失。

毛乌素沙漠距离北京较近,沙漠植被极为稀少,这里常常受到沙尘暴侵袭,直接将沙尘席卷至北京,给大气环境带来严重污染。2003年,大牛地气田正式进入规模开发后,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坚持环保优先原则,在开发过程中,力争做到“开发一片,恢复一片”,确保水土保持与植被修复。

气田钻井作业中,每年要产生几十万吨的钻井岩屑,这一直是气田开发行业最为难办的问题,2017年,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与当地政府联合,用钻井岩屑烧制城市用的环保透水砖,为气田钻井岩屑找到了最好去处,实现了企业与地方双赢。气田在开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地层水,通过生物净化,用于钻井、压裂等施工作业,做到了循环再利用,降低了气田开发成本,每年可节省水资源50万立方米。

每年4月份,中国石化采气员工还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为大面积沙漠种上绿色植被,并承包700多亩的树林。在中国石化与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沙漠中的植被逐年增多,种植的沙柳、樟子松等植物覆盖了沙漠。植被的增多,每年的降雨量也逐年增加,雨量增多,又帮助了植被的生长,野生动物也在增多,珍稀动物遗鸥、沙鸡经常在沙漠积水池面戏水,野兔、狐狸常常横穿气田马路。

2017年,中国石化大牛地气田累计产气300亿立方米,同年跨入国内十大气田之列。毛乌素沙漠变成了绿洲,实现了大气田开发与植被生长和谐共生。

三、弘扬黄河文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黄河流域是多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10%左右,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我国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支持黄河流域省区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好流域内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关心的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等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助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一)天然气开发助力当地精准脱贫

气田开发惠及当地民生是中国石化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秉承这一宗旨,首先让当地享受到气田开发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同时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贡献,在全国年产超过30亿立方米的十大气田中,黄河流域鄂尔多斯盆地内有4个。2015年进入规模开发的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东胜气田,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2018年底至今,日产气400万立方米,基本全部在杭锦旗消化,除满足了4个液化天然气(LNG)加工生产企业外,还向当地制砖厂和玻纤厂稳定供气,并保障当地10000多户高度分散的农牧民生活用气,极大提高了农牧民生活品质。这些企业每年向当地政府上缴税款1亿余元。企业的用工基本都是当地人,有力创造了就业机会。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以及系统内施工单位,每年共计上缴给当地税收近1亿元,气田开发队伍入住当地后,给当地的酒店、餐饮及相关服务业注入极大活力。2019年,杭锦旗天然气产业给地方带来的财政收入占该旗总收入的10%以上。2012年之前,杭锦旗是国家级贫困县及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县。东胜气田的开发,为地方经济腾飞做出了重要贡献,2018年8月,杭锦旗全面退出了贫困县行列。

(二)为黄河流域经济带输入清洁能源

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开发的大牛地气田位于陕西与内蒙古交界处的毛乌素沙漠,2005年实现了向北京供气,为绿色奥运做出了贡献。2007年5月,大牛地气田成功向郑州供气,日供气量逐年增加到70万立方米,截至2020年3月初,累计向河南郑州供气14亿立方米。满足了民用及加气站消费,支持了郑州“煤改气”工程,为改善河南空气质量做出了贡献。

2010年,中国石化建成了榆林至山东济南的输气管道,源源不断向黄河流域沿岸输入清洁能源,截至2019年底,累计输入气量300多亿立方米。满足了鲁、豫、蒙等大华北地区上亿户居民的生活用气,成为中国石化重要的资源战略阵地之一,为能源清洁使用,建设“美丽中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大牛地至东胜气田建成联通两大气田的输气管道,实现了两气田的互通互输,并通过地方企业建成的输气管道,向宁夏银川一大型发电企业供气,改变了长期使用煤炭发电的历史,对保护大气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11月15日,中国石化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一期工程正式投用,日输气能力可达1000万立方米。鄂安沧输气管道工程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大型能源项目,全长2293公里,设计年输气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最大日输气量9000多万立方米。这条管道西起陕西神木,东至河北沧州,途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河南,主供资源为中石化华北石油局常规天然气、陕晋两省煤层气等。项目建设对沿途所经省市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带动作用,是落实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治理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相关政策的重大举措。

(作者为《中国石化报》驻华北石油局记者站副站长)

编校:王 谦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4]35号文)等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为了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明确规划思路、目标、方案及实施措施,为规划编制提供翔实依据,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项目组完成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等共七项规划专题研究工作。本文就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进行研究。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主要指标研究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均为约束性指标。

主要根据我省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土地复垦情况、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资料,提出约束性指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等之中。

1.1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指标

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4020.5224平方公里。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 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国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

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9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划2016~2020年,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

1.2 废弃矿区土地复垦指标

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年3月5日公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新开工矿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得到恢复与控制。规划到2020年,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75平方公里。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2.1 分区原则及依据

2.1.1分区原则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要求,参照《全国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修改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2012年3月),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

(2)在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时,主要考虑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兼顾考虑国家、企业和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承担能力。

(3)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在具体分区时,首先明确各区属性,制定分区依据,确保不出現存在交叉属性的区域。

2.1.2分区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3)矿山复绿重点区。主要包括:湖北省境内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

(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确定的秦岭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40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鄂办发〔2011〕40号)确立的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之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损毁的土地。

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结果主要依据《2012~2013年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2014年11月)相关成果,并根据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最新政策、治理资金投入新动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需求作出适当调整。

全省共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矿山复绿重点区以及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等。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8处,总面积2020平方千米。

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49处,总面积2000平方千米。

3)矿山复绿重点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复绿重点区9处,总面积211平方千米。

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拟定需要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重点投入的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7个,总面积495平方千米。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3.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和空间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需坚持以下原则:

3.1.1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在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重大工程规划的过程中,考虑我省国民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承载能力,始终坚持统筹规划以及突出重点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以及量力而行,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矿山地质的实际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的成果,从时间维度以及空间维度上对治理工程进行合理化安排,从而制定出科学化的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的明确化,做到治理工作的务求实效,脚踏实地的完成治理任务。

3.1.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高度重视影响范围的实际大小、地面塌陷突发性矿区治理以及危害相对严重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而且还必须要兼顾矿区附近区域的水资源枯竭情况以及饮用水污染情况,就矿区居民生存环境进行严格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矿地纠纷,有效维护矿区周围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预防以及减少矿区经济损失的重要作用。

3.1.3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实施的原则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及先进化的科学技术作为治理保障,在實际工作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关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条件,进行分批治理,从而确保恢复治理工程的最终质量水平,实现预期治理效果。

3.1.4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与预期效益分析工作。在条件要求等同的时候,需要优先安排那些技术先进以及方法可行的项目,做到投入产出的合理化,增强治理效果。

3.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主要部署在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重点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新中国成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2)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基于以上原则,本省重大工程主要以黄石、宜昌和荆门等矿山密集地区作为重点,将闭坑矿山以及正在生产中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作为治理重点,争取国家恢复治理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恢复治理资金,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相关的矿山环境恢复以及治理义务。具体来说,在实际恢复治理工程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就矿区内部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实施复垦以及绿化,然后就矿渣以及废水等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是再回收。

治理工程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兼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的老矿山,加强综合治理。

根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现状,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38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布置44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40.49平方千米;需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49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布置49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9.92平方千米。

3.3 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

根据湖北省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现状,在我省重点城镇周边历史遗留的群采点(废弃露采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在7个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布置7项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75平方千米。

3.4 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

依据《湖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优先在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在9个矿山复绿重点区,布置9项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1平方千米。

参考文献:

[1]张金林,王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报告[R].武汉: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6.

[2]李书涛,李红梅,颜代蓉,张金林,等.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R].武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

作者简介:张金林(1975),汉族,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研究。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6篇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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