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最终答案范文

2023-10-22

法学概论最终答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概论 开放教育 非法学专业

[作者简介]俞丹(1978- ),女,浙江诸暨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讲师,硕士。(浙江 杭州 31001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普遍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法学概论课程。电大开放教育也不例外,法学概论课程在浙江电大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乡镇管理、行政管理、汉语言、秘书等开放教育的非法律专业中都以选修课的形式予以设置。从选课情况看,该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但就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来看,却存在不少问题。电大开放教育无论从教学理念和教学需求,还是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都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而法学概论课程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设定到教学方法及考核评价的运作缺乏的正是这种特色研究。笔者试图立足于电大开放教育,通过调查和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切实地培养和提高开放教育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

一、电大开放教育与法学概论课程

(一)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

开放教育是以崇尚自由、顺应自然为理念,以社会化教育、终生教育为宗旨,以希翼获得教育者为对象,以寻求教育者的自主学习为中心,以最大限度的选择和最小限度的限制障碍,借助社会力量和科技成果,提供一切利于此种自由、自主学习的思想、教育方式、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总和。开放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向人们提供“开放学习”的机会,是对人本的认同和对人格的尊重,是教育社会化、终生化和民主化的真正体现,是一种具有哲学高度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开放教育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对学生没有任何限制,开放各种机会和资源,取消任何特权;管理上具有满足各类学生各种需要的无限适应性;应用多种媒体进行教学;充分重视和满足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应该说开放教育的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革新和进步,但这种教育理念的实际运行却受到了现实条件的严重制约,最大的障碍就是受眾的真实需求问题。在文凭与职称、收入直接挂钩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选择电大开放教育的学员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付出最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拿到文凭。因此,学习中心从封闭的课堂全部转到开放的网络,完全凭借学生的自主性来完成教育过程的这种设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回避了教育的实质。笔者认为,开放教育的理念无可厚非,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但“传道、授业、解惑”是始终都应该坚持的教育实质,在现实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强化电大学员的学习需求,培养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地授予其知识,提高其素质,有待于具体教学模式的不断探索。

(二)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特点

法学概论作为在众多非法学专业设置的一门选修课,同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一样,其基本使命都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包括“人生基础”的理念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两个方面,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课程内容的普适性,而不能过于专业化。同时,法学概论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又有其本身的特点:一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二是因为既然是“概论”,必然涉及各个部门法,此课程在内容上又具有宏大宽泛性;三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法学概论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法学概论的这种课程性质和特点,对电大开放教育来讲,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一是课程使命和学生基础素养问题。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从业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历,在人生基础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上都有自己基本定型的观念和思维,可塑性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这增加了法学概论课程使命和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难度,但同时也更彰显了其意义。二是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问题。不同领域的就业者,在自身发展需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法学概论教学内容的具体设定必须考虑其普适性和学生的发展需求。三是学生求学的功利性和法学概论的实效性问题。这两者的衔接一致,需要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的推陈出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浙江电大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设置法学概论课程已有多年,关于课程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问题在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现采用的教材《法学概论》(张建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四篇,即“法的基础理论篇”“实体法篇”“程序法篇”和“国际法篇”;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共14章。从教学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在教学目标上,侧重点有待商榷

浙江电大法学概论的教学大纲关于教学目标的设定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因此,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这样的教学目标似乎无可非议,但实践的教学效果是学生疲于记忆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律术语和现实法律规定,而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很少有所改观,与“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这个基本教学目标不相一致。

(二)在教学内容上,部门法选择和体系设置有些庞杂

从学生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法学概论课程是有趣的也是比较实用的,但是内容太多太难太杂。14个部门法各自独立,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大,缺乏宏观的归纳而使课程体系相对零散,各部门法的知识也容易搞混淆。尤其是联系实际案例,学生往往不清楚应该适用哪些部门法的知识来解决,也不明白一则案例涉及的各种法律权责义具体是如何分配和转化的,甚至对法律解决纠纷的宏观把握和大致过程都是模糊的。

(三)在教学资源上,层次性相对单一,不能适应学生多元化的需求

目前就教学媒体看,主要有文字教材、各种网络资源及IP课件,形式可谓多样,但内容上有待精益求精。关键的问题是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深浅层次上还比较单一,在普适性的知识点传授之外,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经历选择关注点和侧重点,在某些部门法领域还有自己切实的深层次的需求,但就目前提供的教学资源,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四)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课程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该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网上IP课件、面授辅导课、网上小组讨论和实时答疑;课程考核分为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占总成绩的80%)两部分进行,形成性考核以四次平时作业为主,期末考试目前还是采用闭卷的形式。但现实的状况是:网上学习时间和记录不能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面授辅导课因为没有到课率的要求门庭冷落;实时互动和日常答疑常常无人问津,真正问学习问题的学生更是少得可怜,学生的关注点始终都集中在期末考试的问题上。开放教育的理念是开放各种学习机会和资源,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尽量不予学生以各种限制,但因为求学目的的复杂性和现实的工学矛盾,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差,教育理念和教学现实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明确教学目标,重点在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

既然不是为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教学总体目标也在于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那么重点也就不在于要求学生研究专深的法学理论和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及训练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能力,而是在于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其中尤以法治观念的培养为重。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以自己的生活阅历为基础,习惯从实然的层面来理解法律,很容易对法律、法学和法治产生种种偏见和消极情绪,并把这种观念带到工作的各个领域,这对我们的法治进程绝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概论课程进行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大学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

(二)在教学内容上对课程体系进行修正

基于学生在各部门法之间衔接和转换的困难,不妨做“刑事一体化”和“民事一体化”的调整,以分析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思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一体化的教学。另外,应强调法学导学的重要性,学时比例应不少于总课程的1/3,帮助学生从宏观上进行理解把握。笔者初步的设想是:把课程体系调整为“法学导论”“宪政法治”“刑事法”“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六篇。每一篇先以概述的形式作总体介绍,再就基本的几部法律进行重点讲解。

(三)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不断创新,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体系

法律从来就不是枯燥的条文,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最直观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对电大開放教育的在职学生来讲,让其相互交流和探讨各自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传统的课堂面授还不应该丢弃,师生面对面的教学不仅是知识的直接传授,更是情感的互动,这也是学好一门课程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所以,作为导学的第一堂课应该要求学生都到课。另外,在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和精良之外,不妨开设一些相对深化学习的专栏,以满足有兴趣学生的要求。

(四)改革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调整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分值比例,并探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以考促学

形成性考核仍可以以几次平时作业为主,但每次作业的题量和完成方式都可以考试的形式进行。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课堂考核或网络考核,只要保证学习质量,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到课程总成绩的一半也是合适的。笔者认为考试的题型比考试的方式更为重要,开卷或闭卷各有利弊。闭卷使作弊现象严重,开卷又要求试题得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经验是开卷的及格率相对更低。考试从来就不是目的,但它确实可以引导和促进学习。法学概论的学习应重在理解,但只出几个案例分析,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太过苛求;而名词解释、填空题和问答题,学生不是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是千方百计考试作弊。所以,不妨采用大量的判断题和选择题来考核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促使其去记忆和理解法学概论的一些基本知识。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J].开放教育研究,1999(1).

[2]陈丽,李芒.论“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本质及其关系[J].中国电化教育,2001(2).

[3]刘桂娥.提高本科公共选修课程建设质量的建议[J].教育与职业,2007(35).

法学概论最终答案范文第2篇

一、法与政策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於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二、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法与道德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相互关系是贯穿整个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从法律的性质、特征、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实施,法律的效力等都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它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但它们又是各有其功能的规范,在人类历史上,它们各自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而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而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

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调整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反之亦然。

3.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 (只重视义务),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非常有争论的话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两者不可分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第三,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第四,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四)法与道德的冲突

1、法与道德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道德与法律既然有一致的地方,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地方。这种不一致或者说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这一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自动放弃。这一点,法律是许可的。但在道德上,这种民事权利是不能失效,从道义上讲,这种民事权利必须得以实现。

第二,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从安乐死本身来说,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但因为安乐死操作性难等原因,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还有一个这样的案件:一个成年儿子老是打架抖殴、偷鸡摸狗,称霸乡野。公安机关曾多次对其教育甚至拘留,但仍屡教不改,一放出来又危害乡邻。乡亲们是深其害,却拿他没有办法。从某个角度可以说把他留要这个世界上除了危害乡邻外,再没别的作用。其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了封建社会式的"大义灭亲"。案发之后,乡邻一起向法院为这位父亲求情,其场面不能不说令人感动。父亲虽然有所减轻,但仍不可避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我们不能不为这位父亲感到遗憾,为道德感到遗憾,同时也为法律感到遗憾。公安机关多次对那位儿子进行制裁,但仍未使他本性好转,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只好无奈地选择了他并不想选择的方式--"大义灭亲",从而引发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碰撞。任何事物包括道德包括法律都不是万能的,这使得道德不能完全解决好一切问题,法律也不能完全解决好一切问题。即使能解决,它们的解决方式及产生的后果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就无法避免。

2、 道德和法律相冲突的原因

第一,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缓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结果。因此,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中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而法律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道德与法律的时效性不同。道德比较稳定,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历史的惯性使得道德不可能一下子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而在社会形势变化的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改变却相当剧烈。这样就出现了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形势变化时期的冲突。例如,传统道德中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宣传“多子多福”。这种道德观念不可以能一下子就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消去,从而出现了这种还没来得及退出历史舞台的道德与新生的计划生育法的冲突。

第三,道德和法律的其它方面的不同。如表现形式不同,内容不完全相同,实施方式不同,产生的后果不同。这些不同所产生的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与法的冲突。

3、冲突的结果

道德与法相冲突往往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没有坚强的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第二种结果,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4、如何解决法与道德的冲突

事物都是在解决矛盾中发展的。我们应当怎样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呢?一句话,就是要使道德和法律相冲突产生的结果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这种不一致这种冲突只是在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这个大前提下的不一致和冲突。矛盾就是对立统一。道德与法律就是这样的统一体。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使得我们能够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其次,我们要更为完备地进行立法,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机率。

再次,要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对这进的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最后,要积极发展经济,发展科技。例如安乐死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法律的完善,我们相信它一定能够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对于道德和法律,我们相信它们能够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法与文明

“法与人类文明”可以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第二部分是法律制度和观念的演变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法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

人类虽然是年轻的,但文明却是古老的。因为文明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它是人类生存、生活、发展的价值与标志。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明作为价值标准是超时空的。也许迄今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文明的准确定义。但这个模糊定义在现实生活中又是清晰的。比如当三个彪形大汉殴打一个弱女子时,谁都会觉得不应该;当海洋上的一条船正在下沉时,谁都觉得附近的船只都应该无条件救助;当人与人、国与国有纠纷时,谁都觉得战争并非是最好的解决手段。这一切都是潜在的文明的意识和规则。

人类文明又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相联系。如果人类得不到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就谈不上文明。人类要战胜其它动物才能在地球上生存,这一点可真不容易啊。所幸人类做到了,我们人类的智力是超过其它动物的,所以我们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才可以谈我们的文明。

人类以不文明的手段战胜动物,得以有条件来创造自己的文明。人类战胜动物之后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如何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生存问题,比如战胜洪水、地震、飓风、SARS等。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管理问题,比如战争与和平等。本题所讲的文明与前者有关,但更是后者的产物,文明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高级状态。

法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具有神奇的力量。世界如此之大,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回顾历史,你们说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征服过全世界?几乎没有。我觉得能够称得上征服过全世界的,就是罗马人。罗马人征服全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是靠法律。武力是靠物质力量,宗教是钻研人们的心灵,法律就是靠管理。

法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文明的工具,更是保护文明的武器,这就是法与人类文明的关系。

(二)法律制度与观念的演变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通过六个方面来分析法律制度与观念在历史上的变化,来显现文明的进步和提升。

1、法是什么

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由于它被刻在黑色的玄武岩石柱上,所以被称为石柱法。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人类4000多年,但像空气一样,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人类对法的认识经历了从神定法到人定法的过程,它体现了人神思想从工具论到正义论的跨越,这显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法从神的社会回归人的社会后,世界上的国家从没停止过立法。法律最早是作为政治工具而产生并使用的,所以最早我们讲到法,什么是法,就是按照传统的理论: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就是镇压反革命的工具。后来我们认识到,法除了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个性质以外,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平衡器,中国从最早的“法制”到现在的“法治”,就反映了这种归结,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2、法与正义

法是一种规则,但这种规则必须符合正义,不正义的法是恶法,正如德国的拉德勃赫所说“法必须是良法,恶法不是法”,就是说我们强调法制,但这个法不是看形式上有没有法律条文,更要看法的内容有没有体现正义的价值。如果说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是法,那么希特勒杀犹太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那是恶法,不能承认这就是法制。

关于正义的定义现在少说也有数百个,还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直觉告诉我们法是从善,而不是从恶,法不会让违法者获利,否则就不是正义。

3、法与平等

法必须符合正义,而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平等是法的属性,所以任何法都离不开天平。平等是法的属性。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法院的标志都是一个天平。我在英美国家看到,法的标志中,拿天平的是一个很瘦很高的女士,用黑布蒙着眼睛,意思是不讲情面,然后一只手拿着一把剑,另一只手托着一个天平。世界各国,法律机构、法院都是跟天平有关系的,因为平等是法的属性,平等是法的核心,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谈不上法治。

平等的观念差不多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法国有一个思想家叫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里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出自人的天性”。这句话你们理解吗?他就是说平等的观念来自于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都出于天性,每个人都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不让自己吃亏,这样每个人之间就产生了平等。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WTO的规则有很多,但其中有两项最最基本的规则,一项是非歧视,另一项是透明。这个非歧视原则也是平等的要求。

2003年12月24日全国发生了一个案件。就是张先柱案,他在安徽芜湖的公务员考试中,被认为是乙肝患者,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结果他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公务员录取标准的不公平性。虽然此案最后被驳回,但是整个中国的法制史上将会留下他的痕迹,他对中国推进平等概念起了积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修改了以往的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取消了在身体、外貌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但各种慢性肝炎患者是不合格的,这就已经区别对待了。

上述标准的修改,似乎已经向平等迈进了一步,但如何理解平等,依然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劳动,男女之间的工分不同,平等吗?难道男女一样的工分才叫平等?农村女劳动力肯定比男的弱,也就是说评的工分一定不同,那是不是意味着不平等呢?我们找空姐,不管身高是平等吗?想象一下,如果把一个很矮的空姐招进去,试问她怎么把行李放到很高的行李柜上去?我们的高考招生如果只认成绩,不认地区,平等吗?高考是不是要按照全国标准来一致排线,才叫平等?如果这就叫平等,那么中国西部就永远没有大学,还是旧房子,永远不会有大工程。

孟德斯鸠说:“平等的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应当指挥或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不是要求我们不要主人,而是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他说平等的意思,不是说每个人都是指挥官或每个人都不受指挥。校长可能只有一个,总统可能只有一个,但是这个流程必须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机会的。这是一个很有哲理的思想,说白了,就是机会和程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并不排斥差别对待。所以我们向西部政治倾斜,让他们也有大学生,这就是差别对待,差别对待也叫做平等。相反,合理的差别对待还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经之路。所以,对富人的征税和对穷人的救济这不是不平等。

4、法与人权

这一个关系也会反映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是指,人因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健康权、生存权、自由权等等。人权原则已经成为民主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原则。我们以前对人权是谈权色变,一讲到人权就好像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好像社会主义没有人权,所以西方有些国家就打着人权的幌子来攻击我们中国。我们也讲人权,只是我们的人权标准和西方的不同,我们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然后才是发展权。中国1998年已经签定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中国对八二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改,使人权入宪,并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走到这一步非常不容易,因为人权要强调人本位,强调人权高于物权,但是我们中国长期处于物权高于人权的误区之中,所以我们要确立人权观念是要经过痛苦的历程的。

在中国的大事件中,1980年的“渤海二号”是个大事件。中国以前发生事故都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都只追诉行为人的责任,中国就是从这起事件以后,开始追究领导人的责任,防止官僚主义的延伸。1980年国家在渤海投资好几个亿的钻井台,装卸过程中遇到台风,由于指挥人员的失误,导致人员伤亡,国家损失不可估量,后来,追究钻井台领导人责任,不少被判刑。

事隔二十多年,有个幸存者写了一本回忆录,说,当时如果领导人能合理指挥的话,根本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当钻井台面临危险的时候,救护船已经到了,所有人员的撤离都来得及。但当时接到命令:“人在国家财产在,人亡国家财产亡。要用每个人的鲜血与国家财产共存亡,要用每个人的鲜血来誓死捍卫国家机器上的每一颗螺丝钉。”最后,死了很多人,国家财产保住了吗?螺丝钉保住了吗?请大家想想,是国家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重要还是人重要?人的生命是无比宝贵的。而在当时的观念中,物权高于人权。

我国2003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全国电视上引起了一场大讨论,叫做“是不是可以撞了白撞?”这个观点最早在上海提出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撞了白撞虽然有些残忍,但现在有些行人太不遵守交通规则了,所以必须付出痛苦的代价或经过一个痛苦的过程,实施三五年,谁都不会乱闯红灯了。反对说认为,现在有些司机素质不高。他们没有上升到人权和物权关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们人权有很多,教育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但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一个人的生命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剥夺?就是,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才可以剥夺,那就是制定刑法,刑法里面规定的几个死罪,杀人、抢劫等等,现在包括经济方面有些犯罪也可以被判处死刑,包括贪污、受贿;第二,哪怕这个人真的犯了死罪,是不是一定要判死刑,马上要判枪毙?也不一定,要经过公检法三家,公安机关抓捕调查取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由法院审判。法院有一审二审,还可以让律师辩护,当事人还可以自辩,最后哪怕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要经最高法院进行核。你看,这要经过多少程序来把握每一个人的生命!现在你说撞了白撞,意味着一个人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不经过一审二审,不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不经过当事人的自行辩护,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连诉权都没有。全国人大确实英明,最后在法律通过的时候否定“撞了白撞”。这是人权观念的胜利。

世界上最好的超市是英国的超市,它的管理是最好的。一个在英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在逛超市的过程中不小心打破转弯处的一瓶红酒,服务员听到声音,马上冲过来。第一句话问“先生您有没有伤着,要不要送您去医院”,并告诉他,今天我们超市让您受惊了,所以您今天在我们这里所购的所有商品都免费。

现在超市遍布各地,我国现在的超市在硬件设施上已经不比欧洲的差,而且规模很大。但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中国,我敢说十有八九的服务员会急急忙忙冲过来,而且恶狠狠地问“谁打破的?”这两种不同的问法其实反映了不同的理念。一种是人本位,一种是物本位,一种是人权高于物权,一种是物权高于人权。

现在的宾馆,有的已经达到四星级左右,但软件方面还没跟上,服务指南第一张纸就是“赔偿价格表”,上面写着毛巾5元、酒100元等等。从管理理念上来说,这绝对是个误区,因为人家是来享受的,为什么要给大量没有赔偿可能的人赤裸裸地看这张表呢?相反,我们有时候到五星级宾馆去,若他们正在装修,我们会在前台看到总经理的一封信,写着“阁下,欢迎您下榻我们酒店,我们酒店现正在装修,如果为您带来不便,请您见谅。”

5、法与人性

这也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考验,人权与人性是一对非常相近的概念,但又是有差异的,人权是指人的权利,而人性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包括衣食住行喜怒哀乐。人性是人权的基础,所以法与人性又是有联系的。现代文明要求我们的法律内容、执法方式要与人性相吻合。

从古代的同态复仇到现代的法治制度,体现了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死刑手段也在文明化,从最早的十字架刑到火刑、水刑再到绞刑、刀刑(砍头),直到现在的枪决。废除死刑也是一个文明的趋向。

与人性相关联的法律正在制定与修改,说明法与人性是很有关系的。比如说堕胎的合法性和安乐死始终是世界上争论较大的问题。所以有些反对的国家在抗议时提出“堕胎者就是杀人犯”。但这也要根据国情,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条件、情况,计划生育在我国是一个无可质疑的国策,应当坚持。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安乐死,即当一个人患了病,生不如死的时候,可不可以让他死去。

保护弱者也是人性的反映。泰坦尼克号在大海中下沉的时候,船长下令“让妇女先走,哪个男人先走,我就开枪打死他”。相比之下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新疆克拉玛依的大火灾中,有人却喊“同学们,让领导先走”。结果很多学生被大火烧死,这是人性的差异。

我们要证明,人性不是资产阶级的专有品,我们共产党人既要讲原则又要讲人性。

6、法与私权

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这是法律上的一对范畴,国家的权利,集体的利益都叫公权力或公权利,个人的权力就叫私权。这对范畴的处理也体现了文明的程度,法对私权态度的演变,同样也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在工作方法上,我们也经历了从公私不分到公权与私权分离的过程。2002年8月18号晚,中国发生了一个案件——延安一对夫妻看黄碟案。延安一个镇里,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在家看黄带,被举报到派出所。警察强行要求开门,进去后,把电视机录相机搬走作为证据,还要处罚。在全国引起了大讨论,法学界大多数人都指责这个警察,认为处罚没有依据,因为对黄色录象带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只限于制作,贩卖,传播,没有规定夫妻两个自己不能看。警察就抓另外一个理由,说他冲进去拿录相机时,与当事人打了起来,说夫妻俩防碍公务。所谓防碍公务,必须是防碍合法公务,违法的不构成防碍公务,警察破门而入要到他家检查,有没有搜查证?有没有执法证?都是没有的,人家住宅是个房子,不是公共场合,警察想进去就进去,是非法侵入住宅而不是合法公务。这个争论对中国人性的推动很大。一个人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普通法上有条规则,说“你的家哪怕是摇摇欲坠的茅房,风可进雨可进,皇帝的千军铁蹄不可进”。你在社会上如何不安宁,担惊受怕,但是回到自己的家,就是安宁的。住宅权是受到法的特别保护的。我们在公法学上有条规定,叫做公权利是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是不禁止就自由。国家的权利,比如说行政机关要处罚你,是公权利,公权利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这个权利,这叫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比如说公民要穿什么样的衣服,只要法不禁止就自由。我们的法律要尊重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要注重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练习题: 简答题?

1、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学概论最终答案范文第3篇

近些年, 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 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 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 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 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 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党中央国务院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 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 得到反结果, 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 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 一) 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 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 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 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 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 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 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 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 二) 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 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 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 三) 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 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 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 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 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 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 四) 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 N. 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 “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 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 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 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 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 即法律思维的建立,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 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 即本身的德育水平, 尊重事实, 尊重法律, 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 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有很多需要教育的方面,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很多大学没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法律教育工作中, 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是不可或缺的。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 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 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 也是重要途径。 通过最近几年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

( 二) 学校落实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到位

21世纪,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 国家要想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 必须制定专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 通过走访中国的大学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落实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法考试通过率, 却忽略了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有效培养。从而造成了培养目标偏向专业法律人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法学生基本素质的好坏, 必然会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 学校应该明确培养法律人才这一目标, 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 多多给予法学生培养方面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 三) 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水平高低不一样

最近几年, 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 教师供不应求, 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 导致了教师队伍的参差不齐。同样, 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 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 但是政治觉悟不高, 职业道德精神不强, 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 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 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

( 四) 学生的主体性不强

在中国, 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 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主的应试教育摧毁了很多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大学分中学生为了学分和考试成绩而学习, 却没主动去思考和实践, 尤其是对法学生而言, 更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生活中遇见的各种问题。因此,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 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四、法学士职业精神养成的对策建议

( 一) 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

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 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 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 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 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 还有很多无辜的人。

( 二) 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

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课堂教学进行推进, 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途径和措施。通过调查发现, 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在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也在成为大学生的必须课程。通过开设思想政治课程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素养及增加其历史使命和责任感。通过改变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 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首先, 教学内容可以发生变化, 大学教师可以根据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课堂授课, 在授课的过程中充分贯彻思想政治这一课程内容, 而不是一味的关注大学生在课堂上所获得的法学课程的专业知识等; 其次, 是课堂教学形式的变化, 大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就课程本身而言就具有一定的枯燥性, 所以可以从带动课堂积极性方面入手。

( 三) 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近几年, 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 教师供不应求, 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 导致了教师队伍的教师至少要是博士生学历; 其次, 要限制大学教师的教学年限。同样, 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 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 但是政治觉悟不高, 职业道德精神不强, 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 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 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 提高大学教师的入学门槛。例如, 要严格限制大学教师的学历, 大学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大学教师。

( 四) 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虽然法学生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进行素质提升, 但是也离不开教师根据学生特点给予适当的指导, 法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 进行思想品德的提高以及自我职业精神培养, 把法学生职业精神规范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规范。法学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培养自我认识、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只有学校教师培养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才能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 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 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 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通过调查表明, 在开展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情操, 才能更有利于法学课程的学习和发展。 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 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 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 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与法律教育之间有重要的联系。近些年来, 全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教育工作重点突出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 却忽视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公民价值意识, 这是不可取。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 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 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 Judith A.Mc 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 2009 (6) :20-30.

[2] Judith A.Mc 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 2009 (6) :20-30.

[3] 杜志淳, 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3) :157-160.

[4] 李克艳.<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基于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视角闭[j].法制与社会, 2013 (12) :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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