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2022-08-09

第一篇: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由王连昌、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这本教材,是我假期所选的、认真阅读的书籍。我为什么要选择一本教材作为阅读的数目,原因有二:其一,经过沈老师一个学期的讲解让我对行政法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而我自身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选择一本教材从头到尾细致地阅读几遍更能固化对行政法总体所涉及的知识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是义务,也是责任;其二,开始阅读这本教材的时候是在放假前,当时初步的印象感觉这只是一本系统性的教材,从某种意义上是基础知识的编排,而在暑假中,7·23动车事件发生后,我感觉到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为什么这样说呢?作为行政法,其核心是要调节个人与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本书的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

腾,关注动车事件真相的人越来越多。

三、感受之二:行政法创立的重要性。

第二个重大的感受在于我对为什么有对行政权力单独创立法律以及它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的思考。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行政法的学科的出发点,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到现在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

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地。现在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

第二篇:《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高中时期的勤奋拼搏,不仅圆了期待已久的大学梦,而且如愿以偿报考了法学这个专业,换来了如今一帆风顺的学途。而今,在一步一步探索法学奥秘的同时,我也被这门实践科学深深吸引。拜读《法学野渡》,无疑更加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热情。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

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对于我们锻炼法律人思维,构建法学知识框架和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为我们即将面对的司法考试、考研及出国留学指点迷津;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

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每天聆听着老师妙语连珠的授课,或与同学们舍枪唇战进行案件的权属纷争讨论,抑或一个人静下心来独自思考今天又学到了什么---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却都在一点一滴增加着我的生命的份量。就像有言道:我们不能增加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却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

第三篇: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其所处环境的原因,“人是环境的产物”。自夏商以来,中国就一直是专制制度,“一人之治”,孔子时期亦如此。孔子有一项重要主张是“正名”,意即政府的各级负责人应各就其担任的“名”,做好应尽的职分。对充分尽到应尽职分的君,孔子是予以肯定的。至于倘若有不合格的君,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将政权转移?换一个合格的君?如何换?应经过何种程序?这些问题,孔子都没有说明,或进一步说,当时社会没有任何人来说明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当时社会,君主专制是唯一的政体,大家都认可这样的一种制度,没有人怀疑,没有人思考是否还有别的政体来代替君主专制。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纵使孔子怀抱的“德政”的“人治”思想无从实现,他也只会寄望于出现圣明的君主来实现他的主张而不是否定他自己的“人治”思想,窃称之为“环境局限性”。而相反,柏拉图生活在雅典城邦时期,而雅典的民主政治较为繁荣。在这种环境下,柏拉图因寻不到“真正的政治家”来实行人治而转向法治思想,也是情理之中。 由以上问题的回答,我们将文章引导至中西政体的内容上。作者先点明中国的政体:君主世袭。在罗列了孔、孟、荀、韩非、董仲舒、韩愈、黄宗羲等人的思想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君主世袭,如此恶制,在我国竟行之两千余年而无改;并且,其间又无任何其他政体的试验与比较。于是,此制乃成为两千余年唯一的政体。这是我们政治历史的特殊

之处。”此真一颗响雷在我脑中炸响,缘何至此?我在“中西民主思想之对比”一章中找到了答案:在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一直有很显著的“民本”思想,但是绝无民主、民权的思想。为什么这么说?民本与民主、民权区别何在?这是我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所谓民本,就是视人民为政治的主体,政治上的一切设施应从人民的观点出发。“民本”思想自上古就有。如《尚书》有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又如《诗经》有云:“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嗣后历代都有人阐扬民本思想,如孟子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的“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吕氏春秋》中的“先王先顺民心,故功名成”,贾谊的“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陆贽的“人者,邦之本也”,陆九渊的“民为邦本,得乎丘民为天子”,以及最有名的清初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上述民本思想,不少被误解为民主和民权思想,其实,上述思想,都是就君主政体立论,希望君主对人民特别重视,施政以人民苦乐为优先考虑,正视人民的力量,而并未提及人民要掌握国家之权,成为管理国家政事的主人,因此,仅属于民本思想的范畴。所以民本与民主、民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人民被统治,而后者是人民来统治。

为文至此,我斗胆给《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下个总结:

西方政治思想以法治为主,中国则以人治为主。这直接导致中西政治制度的差异。而政治制度对政治思想又具有反作用。

第四篇: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张千帆,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等职。1997年、1999年先后获得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硕士与政府学博士学位。张千帆教授是国内最著名的宪法学者之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包万超博士评价他为“一位出类拔萃的宪法学者,是我国少有的几位能应用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公法问题的学者,他的博学、智慧和敬业精神将中国的宪法研究和教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梯。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法律的魅力在理性中得以奔腾、彰显,最终得到升华。正如张千帆教授在文中所写道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读张千帆教授的书就如同与张千帆教授的交谈,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个宪法学者应有的理性深度,一位法学家对社会现象冷静的反思,以及一位法学教授孜孜不倦的探求精神和对社会充满睿智的爱。随着阅读的深入,理性与思辨,冷静与热情,在他的叙述中一一展露。我们接近的不仅是一位宪法学家,而是更像是一位拓荒者,他带着比较的规尺追逐地平线上的太阳,并用正义的犁挑起宪法看得见的东方梦。

作为一个留学归来的学者,张千帆教授熟稔国外的司法体系以及宪政构建,这从他所编的《西方先政体系》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这本《宪法学导论》,结合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在宪政上的司法实践,与中国当前的宪政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者在写作中,逻辑清晰,资料详实,系统论述了宪政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在各国的实践。虽然这本书是作为一个法律教程来写的,但是由于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并加以分析,让我这个法学的门外汉一点也不觉得枯燥。而且这本书的写作更多的是采用西方的学术思维,摆脱了中国传统教材的枯燥无味。书中序言中列举的拆迁案列,更是紧贴当前的社会现状,让人感同身受。 我认为这本书是现在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中最好的一本。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自己学到了许多深刻的东西,对当前国内外的宪政也有所了解。从宪政发展的起源到当前宪政的实践,从宪法司法化到宪政审查的建立,从国家体制的变迁到政党政治的运行,书中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它最大的贡献就在与国内的很多宪法学者还在纠缠于意识形态上,而张千帆教授的这部著作是完全站在法律人自己的领地、以法律人的思维来研究和书写宪法学的。单纯的宣示“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以及“公民权利”、“宪政”等等,而不继之以稳定的制度

保障,这些迷人的口号原本具有的功能也会逐渐褪掉,进而使它们成为谁都可以用来装点门面的廉价货。法治、宪政及宪法学的研究,固然以前述教义为理论基础,但理论本身只是一个出去了的娜娜,而法治、宪政及宪法学应该回答的是“娜娜出去以后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作为公法的宪法固然无法脱离政治——那是不现实的,但宪法学不是政治宣传手册,宪法学者不应该是政治宣传工作者。作为学问的宪法学必须独立呼吸,发出自己的声音。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一书由以下三个部分八个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论,主要章节为宪法学是什么?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第二部分为国家权利的结构与组织,主要章节为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的组织形式,政党与选举。第三部分为公民基本权利,主要章节为权利的理论基础,权利的宪法保障。读完这本书,让我总的感触就是《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是从具体的问题和案例出发,来解说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法治、宪政,探讨宪法的价值所在以及它们变成现实的途径和保障,内容不仅覆盖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宪政实践,还涉及欧盟和联合国的有关问题,大量的“评注”和条文的理解。这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意外而迫切想取得的收获。

对于书中的每一个篇幅,在我个人看来都是精典之作,特别是张千帆教授对宪政的历史、发展,内容,乃至哲学层面上的思考,都提了精道的观点,使我恨不得立即将其所有吸入脑中全部予以消化吸收,但时间,资力有限,也只能对一些自己理解的,感触最深的部分书写一下读后感。

对于此本书,我印象和感触最深,作为法律工作最想实现的就是第三章宪政审查理与宪政效力。这一章张千帆教授主要用五节来说明实现宪法效力的意义以及应有何种的保障机制。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效力不能正真的体现,那么再华丽的“权利”、“民主”都是一句空谈,如果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如果只取决于立法机构自查,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因此,张千帆教授试图通过五节内容来对宪政审查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梳理,以求宪政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读完这一章,让我对原本已认识到的问题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特别是张教授提到的,宪法审查是否抵触到中国现行的国家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审查”,首先必要的条件就是审查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但是在中国,对宪法的所谓的审查权在人大,然人大又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这时我们就发现一个违反法治的普遍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已案件的法官。因此我们一般都认为”宪法审查“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已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行使。

然张教授并没有将人大制度与宪法审查完全予以对立,而是试图通过对人大的进一步

的解悉为论证宪政的审查和我们的人大制度并不存在抵触,从而使宪政在中国这种政治环境下予以生存以至发展。

张教授认为人大所行使的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主权,而是人民委托行使的主权。人民具有国家全部主权本身并不表明人民不能通过宪 法把部分主权委托其他机构行使。因此,宪政审查机构对立法的审查并不能被认为是必然侵犯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就这样,张教授通过国家宣传的“一切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基本论点来化解宪法审查与人大的矛盾。

此外,张教授在书中还讲到了在司法判案中适用宪法的问题,因为这也是宪法司法化所必须的。

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那就大大的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原则性、概括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使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然而最主要的是人们对宪法认识的观念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宪法主要是服务于政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久而久之,人们就认为用根本大法去解决刑事、民事等小问题是对宪法的亵渎。这不仅仅是社会群众对此的认识,连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都将是否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终于,历经数十年,“齐玉苓案”这个被国人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横空出世。该案似乎让人看到“宪法司法化”的曙光。的确,该案对于实际处于休眠状态的中国宪法而言,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这只是开始,还必须有“第二案、第三案”。乃至在宪政制度上的进一步发展;否则,真的就像张教授所说的将成为中国的后无来者的“博纳姆医生案”。

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合理,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司法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需要中国宪政体制的确立,让宪法保障的一系列权利落到实处。要使宪政改革沿着和平的方向进行,需要有一种有利于宪政转型的文化。首先,宪政文化要求适当的大众参与,从而使社会改革沿着大多数人的能够认同的方向进行,因而限制政治精英的作用和权力。其次,与此相关的是,这个社会必须具备一套普遍的权力游戏规则,当有人偏离这套游戏规则的时候,能够引起足够的社会反应,这样,军事强人也不能为所欲为。最后,宪政文化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如果社会各方的利益不可调和,那么暴力冲突就不可避免。然而,社会利益不可调和的真正矛盾是很少的多数情况是人们基于偏激的观念认为某些阶层或者阶级的利益存在是如此不可容忍,以至于被消灭,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是如此优越以至于不能做出任何让步。因此,宪政文化所要求的其实是宽容。同情、以及相信矛盾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的法治信念。

最后,在我读完这本书的时候,我觉得这本著作是现在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中最完美的一本,它的与众不同之外就是不像其他宪法学者纠缠于意识形态上,而是以纯粹的法律人,法律的视野在法律人自己的领地上探研宪法学。而不是单纯的去宣扬 “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以及“公民权利”、“宪政”,但对如何通过稳定的制度进行保障只字不提。因此,我觉得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工作者和和对法律兴趣的读者一阅。

第五篇:《行政监督》读书笔记

一 、广义与狭义

1、在沈亚平、吴春华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5年6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和督导。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性监督,也就是在行政体系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情况以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加以考核、指导和控制,或有专职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自律性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他律性监督,或称外部监督。所谓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其他监督主体,如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等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行政活动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2、在张兴杰、朱生伟 主编的《公共行政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监督的原意是指监视和督促。通常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称之为行政监督。如果从科学范围的角度来认识行政监督,我们认为行政监督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也就是在行政体系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权限、活动加以观察、指导和控制,或者由专职的行政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所有形式,包括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所谓外部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执行政府的决议、命令和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等行政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监察)。

3、在魏娜、吴爱明主编的《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由“行政”与“监督”组成。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行使组织与管理政府事务的活动,它在国家管理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监督是指观察、察视,是对被监督主体的行为进行审视的活动。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拥有国家权利的非行政机关和公民、社会对行政机关是否执行权利主体的意志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监督行政”的含义。狭义的行政监督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专门的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察视与督导的活动。在我国,是指在国务院下面设立监察部,负责监督行政系统各部门与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

4、在杨寅主编、王辉副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理解。广义行政监督泛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为开展国家政府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活动。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党、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公众等。狭义的行政监督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

活动进行监督的活动。

5、在李明波主编的《公共行政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2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及国家行政组织自身对行政执行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6、王乐夫、倪星在《公共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一般把公共行政监督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公共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一切行政机构的活动同时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

7、齐明山在《行政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由专门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行为。

8、在竺乾威 主编的《公共行政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对行政监督的定义,学术界有许多不同见解。这些解释一般把行政监督划分为狭义的行政监督和广义的行政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一切行政机构的活动同时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监管、司法机关和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

二、广义

1、在张永桃主编的《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监督即监察督促,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的监督,是政党、国家和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与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纠错的活动。它既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团体、政党、人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和人员对下级机关和人员即他们相互之间的监督,还包括专门的监察机关的监督。

2、魏水忠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运用及其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督导活动,它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构成的监督体系。

3、张尚鷟在《行政监督概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8月第一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即监督行政,泛指当代各国国家生活中各种法定的监督主体(立

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4、在熊时升、李芳凡主编的《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团体、政党、社会力量等监督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三、狭义

1、许文惠、齐明山、张成福在《行政管理学》(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组织相互之间对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2、在吴春华 主编的《公共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督促和纠偏。简言之,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行政监督也被称为内部监督行政监督的特点为监督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

3、在李金龙 主编的《公共行政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督促的一种活动。

4、在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7月第一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等同于行政监督检查,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还礼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情况所实施的督促和检查活动。

四、内部与外部

1、在章剑生主编的《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中,有关国家机关依定职权对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合理的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督察、纠偏等活动。行政监督就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外部行政监督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等。

2、在张康之 、李传军 编著的《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中对行政监督有这样的定义:

行政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行政监督是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如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等;另一方面,市政府外部的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如立法监督、群众监督、政党监督等。

读了这些学者对行政监督涵义的界定后,我对行政监督的涵义加深了理解。在这些界定当中,我比较赞同对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因为这种界定方法比较全面、

完整。简单的来说,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实施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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