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范文

2023-03-01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产权 经济自由权 竞争法 宏观调控法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著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著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5(5).

③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尔冈·费肯杰著.经济法[M].张世明,袁杰,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M].崔杰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12]许小年.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凯恩斯主义的真相与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382.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2008年9月12日南京审计学院发布了《南京审计学院关于修订(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开始了南京审计学院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法学专业参考了国内许多大学法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充分研究了国外法学院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在征求和参考南大、南师大、河海等高校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南京审计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关键词:人才培养;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学

一、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首先必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制定具体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计划。“首先,人才培养目标规定本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明确所培养人才的毕业服务方向;再次,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明确所培养人才的类型,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理论型人才还是复合型人才。”一所高校,一个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首先是它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根据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出台在十年之前,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我国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看,法学教育承担起既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后备人才,又要为全社会各层面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任。本科毕业之后进入各级国家机关成为高级专门人才的为数并不多,法学学科自身的特性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要达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标准,如前所述,非法学的学历教育能独自完成。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统一司法考试关口前移的现实情况,我们将南京审计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具有应用能力的人才。学生应系统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知识,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目标,掌握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处理专业实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学生应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富有创新精神。毕业后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总体而言,南京审计学院法学专业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为目的。一个法律人基本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二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三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在校期间除了知识的传授外,更加重要的是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培育,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南京审计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确立多样化理念,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出发,根据学校的类型、层次、办学传统与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满足社会不同需求主体的不同需要,努力避免“千人一面,千校一面”问题再现。

二、法学专业所在学科和国内外相同及近似专业的发展现状

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法学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日新月异。“从1977年开始恢复招生时的223人,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任教师总数为5万多人,2007年毕业本科生7.39万人,招收研究生1.88万人,在校生4.90万人,毕业生1.45万人。法学类博士点增加到39个,共招收博士生1300人,在校生4278人,毕业生860人。在学科建设方面,2007年教育部批准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3个,法学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1个。在人才培养方面,实施了一系列质量工程建设,围绕专业、课程、实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评估以及对口西部高校六个关键环节进行建设,为法学教育全方位改革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西方社会的法律教育历史悠久,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文字记述了。使法学教育成为真正大学教育的努力首先反应在开创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欧洲最早的以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学中。近现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为典型。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学院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

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

为了使培养方案的制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正确处理好通才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该校根据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制定和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是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二是改变课程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分割、简单拼凑的状况,从人才培养的全局观点出发,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进行整体优化;三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四是坚持先基础后理论,循序渐进;五是课程体系设计应具有前瞻性,体现终身教育的理念。另外,要坚持在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集中表现为反映客观事物的正确、全面、深刻程度和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毕业生就业范围和职业变动性加大,因而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应是传授知识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教育,教育不仅只是单纯地传授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还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考虑如何增强学生应用能力的环节和措施。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这些技能对于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抱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重视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课程开设;在理论课的教学中,重视司法实践,达到理论与实践统一;保证充足专业实践时间。只有这样,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同时,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而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却极其有限。因此法科毕业生不应只局限于去司法部门工作,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南京审计学院财经类院校有着经济和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其所开办的法学专业在坚持大法学的基础上,应以培养经济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专业特色,以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及预期效果

综上可知,2009级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并取得如下预期效果:

(一)坚持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法学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应当宽口径、厚基础,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使学生的就业面更为广阔,几乎涵盖了各级各类对该专业人才有需求的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以就业为导向,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无疑成为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法学院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培养复合型、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注重密切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是衡量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尺度。它对我国各类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将起着较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也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2008年起国家决定法科学生在大四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在司法改革领域,而且在法学教育领域都打开了突破口。南京审计学院创造性地针对三年级学生复习司法考试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设若干门专题研究类课程,既是关注就业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也是适当考虑统一司法考试的变化适时调整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合理、科学的配置课程,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三)合理进行课程设置,适当压缩学分

该校认真梳理了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根据课程内容合理进行设置。对于法律专业课,不要盲目地增加或削减,而要根据课程内容本身具体设置,对于主干课程,不仅不能削弱,还予以加强。对于那些实质性内容不多,相关性又较强的课程,则应进行适当合并,扩大课程名称的外延,充实课程内容,减少课程门数。坚持因校制宜,设置合理而稳定的法律专业课。各校的教师结构不同,学术传统不同,具体的培养目标也别,因此课程的具体设置和安排,要求整齐划一、统一行动,既是不实际,也是不科学的。只能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和办学特色设置合理、稳定的法律专业课。另外,开出门类众多的高质量的选修课,以体现强基础,重素质的特点,尽可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特长,使教学计划更好满足社会对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需要、学生的个人志趣和因材施教的要求。

(四)重点修改实践教学方案

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使学生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的手段。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就是要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显然,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在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中,该校单独制订了实践教学方案,对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每一种具体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主要步骤、考核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近年来,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加大了实践教学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学生的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具体来说,将原专业模拟实习的内容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案例研究类课程结合,增设实验类课程,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一定程度避免了原专业模拟实习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增设了法学辩论和法律诊所的新实践教学形式,进一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晓霞.试论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再定位[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

2、吴爱辉,程卡.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0).

3、张庆昌.社会变迁背景下的中国法学教育[D].西南政法大学,2008.

4、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7)[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中外联合办学形式下的法学双语教学的本质是法学专业课,而不是法律外语课,其总体目标是专业知识目标、外国语言目标和外语思维目标三者的集合;其教学方法应采用复合层次的课堂讲授以及学生小组课堂讨论、主题演讲、案例模拟演练等互动形式。由于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抽象性较强,其教学模式应主要采用粗浅型或中英文渗透型双语教学,同时根据讲授内容的难易程度调整英文讲授的比例。法学双语课程应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将考核融入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实现从知识记忆考核到综合素质考核的转变。

[关键词]中外联合办学;法学;双语教学

中外联合办学作为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途径。我国高校中外联合办学通常采用的是“3 + 1”或“2 + 2”形式,即学生先在国内高校学习3( 或2年) 年,然后在国外高校学习1年( 或2年) ,完成学业后可同时取得国内和国外高校的毕业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中外联合办学以培养适应国际化竞争要求的创新人才为目标,因此在国内教学环节中需要采用独特的教学模式,即双语教学。双语教学阶段是学生适应国外学习生活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的过渡,是指使用母语和外语进行学科教学,其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特定学科知识,并运用两种语言进行学习和交流的能力。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定位与总体目标

(一)法学双语课程的本质是法学专业课性质

法学双语教学的本质是法学专业课,而不是法律外语课。法学双语教学的本质体现在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这二者的关系上。

法律英语课程以与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外语词汇、语法、修辞、句型以及体裁为教学内容,侧重法律外语的学习,目的是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驾驭外国语言的能力。

法学双语课程与法律外语课程之间的联系在于:法学双语课程需要全部或部分地以外语为教学语言,法学双语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而法律外语课程同时也兼有向学生传播法律专业知识的作用。[1]法学双语课程与法律外语课程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外语教学强调的是外语的理解与应用,应全部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掌握为目标;法学双语课程教学应保证学生对法学专业内容的掌握,应根据专业知识内容的难易、重点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随时调整外语的授课使用比例。

法学双语课程是通过外语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法学专业课学习过程中既学习了法学知识,又养成了外语在法学领域内运用的能力,但其本质上的根本目标应是法学知识而不是外语语言。法学双语教学的根本是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应侧重于法学知识的传授;而外语作为教学用语言,是传达法学学科内容的媒介,是获取知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总体目标

中外联合办学形式下的法学双语教学的总体目标是专业知识目标、外国语言目标和外语思维目标三者的集合。专业知识目标是指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知识传授,这是根本性目标;语言目标是指将外语作为专业学习用语,提高学生的专业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引导学生接触更多的专业外文文献,培养学生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外语的能力,为学生今后适应全英文的教学环境和国外的教学方法奠定良好的基础,最终达到让学生能够在法律语境下使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要求;外语思维目标是指培养学生同时使用母语和外语进行思维,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培养外语思维方式,并能根据交流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在这两种语言之间进行顺畅自如的思维、表达切换。

围绕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提高外语语言技能及培养外语思维这三个目标开展双语教学,对学习者而言是以外语为信息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学习法学学科知识,对教师而言是通过使用母语和外语讲授法学知识,使学生能以不同的语言思维方式掌握法学专业知识。[2]

二、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方法改进

法学双语课程的课堂教学如仍局限于教师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授课方式,则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程度很低,无益于复合型和开放型人才的培养。教师在双语教学中应积极创设投射情境,将学生引入到学习内容环境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参与性,强化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维互动。[3]

(一)复合层次的课堂讲授

对于法学专业理论及基本制度,仍需要教师予以讲授。在课堂讲授中,首先将提纲、关键词、法律条文、案例等有关资料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学生掌握基本的专业术语及其法律意义,然后通过口头语言、板书、英语解释、汉语解释等多种方式,使学生能理解掌握。[4]

(二)学生小组课堂互动

在教学中,可把全班学生固定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5-6人组成。教师可根据授课的内容或其他需要,提出一定的问题或主题,要求各个小组内部进行相应的讨论,然后再让各个小组推举代表课堂发言;如小组之间有不同观点和结论的,再让各个小组之间相互辩论。学生的发言可以完全用外语表达,也可以部分使用外语,也可以只使用汉语,以此促进学生的课堂参与,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并逐步培养使用外语思维方式表述、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5]

(三)主题演讲

法学双语教学中的主题演讲是由学生用外语针对某个专业问题进行阐述,然后由其他学生提问,教师最后讲评。演讲的题目可由教师指定也可由学生自己拟定,这是专业知识和外语表达紧密结合的一种方式,是对某一理论或制度的综合分析。学生需要自己准备演讲PPT和解说文稿并在课堂上进行阐述。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可以咨询教师,教师对主题演讲的题目和内容可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6]

(四)案例模拟演练

案例模拟演练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种,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纳入到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扮演法庭上的不同角色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学生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充分地分析论证,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采用双语案例模拟演练,既可增强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也能促进外语语言技能的提高,[7]能够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自主学习动力。但对于学生而言难度较大,不但涉及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还涉及外语的正确表达,所以需要教师的精心组织和细致辅导,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选择与考核方式

(一)教学模式的选择

双语教学通常有三种形式:(1)粗浅型。采用外文教材,外文和中文混合的课件,教师用汉语讲授;(2) 渗透型。采用外文教材及外文课件,教师用外文与汉语交替讲授;(3)熟练型。采用外文教材及外文课件,教师全部用外文讲授。

教学模式的选择要与学生的英语水平及课程难易程度相适应,对知识记忆型的课程可以采用全英文教学,而对法学这种较为抽象而难以理解的课程应主要采用粗浅型或中英文渗透型混合教学。同时也可以根据讲授内容调整英文讲授的比例,对难以理解的概念性及制度性内容应使用粗浅型和渗透型讲解,首先让学生能够理解专业知识,再考虑学生外语表达和思维能力的培养;而一些阐述性的内容则可以采用全外文讲授。[8]

(二)考核方式的调整

如果采用传统的平时成绩与期末闭卷考试权重为3:7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客观上会造成学生不重视平时积累,临时突击期末笔试的学习定势,这导致了法学双语课程所蕴含的培养外国语言环境下的法律思维能力、训练外语文献的研读能力和强化涉外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以及法学专业外语应用能力等多种特定的意义得不到充分体现。

中外联合办学的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方式应改变静态考核方式,摒弃以期末闭卷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评价主要标准的做法;应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将考核融入在平时学习的整个过程中,实现从考核记忆知识到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转变。考核方式可采用课堂提问、小组讨论、课程论文、主题演讲、实务操做等多种方式,将学生平时课堂发言、主题演讲、模拟法庭中的表现以一定的比重纳入最终的成绩评定之中;期末考核以外语题目考查为主并配置一定的口试内容,应设计一定的案例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课程考核方式的改变,使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加深,促进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强化学生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及对法学专业外文资料的理解、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以培养学生双语应用与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双语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樊云慧.对高等学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探索,2013(1).

[2]韩永红.论法学双语教学的定位:一种精英化教学模式[J].南方论刊,2011(9).

[3]朱飞.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双语教学的浅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5).

[4]龙龙.论法学双语教学必须坚持的教学原则[J].长沙大学学报,2011(3).

[5]郭煜晓.对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8).

[6]曾建兰.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双语教学策略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6).

[7]倪志娟.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2(5).

[8]肖彦、钟燕.课程双语教学问题研究[J].财务管理,2010(8).

[作者简介]郭鹏,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网页设计》课程是当今互联网时代普及的一门计算机课程,通过学习该门课程,不仅需要学生掌握网页设计与开发的相关理论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熟练掌握网页设计应用软件的使用。在实际的授课中,由于课时有限,教学所用微案例较少,学生很难融会贯通地使用网页设计的应用软件进行网站的规划、设计和布局等。因此,可以将“案例式微课”教学法与该课程的教学目标结合起来,可以改变知识的传授方式,使学生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和设计者,可以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提高实践水平,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发展学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案例式微课”成为在线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网页设计;案例式教学;微课教学;教学模式

一、概述

《网页设计》作为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在教学的方法上应有别于一般的基础理论课程。 在教学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具有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具体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此,提升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并提高学生实际思考和动手能力是《网页设计》课程的关键。

二、案例式微课的教学

“微课”概念于2008年由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胡安学院高级教学设计师戴维·彭罗斯(David Penrose)首創,他把“微课”称为“知识脉冲”(Knowledge Burst),以产生一种更加聚焦的学习体验[1]。将“微课”定义为“一节的短小的视音频,呈现某个单一的、严格定义的主题”[2]。自2011年“微课”概念在国内被首次提出来以来,“微课”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信息资源形式就以其“主题突出、短小精悍、交互性好、应用面广”等特点被广泛认可,“微课”概念在教育领域迅速传播[3]。胡铁生认为“微课”是以阐释某一知识点为目标,以短小精悍的视频为表现形式,以学习或教学应用为目的的教学视频,通常还包括相应的教学设计、素材课件、练习评测、教学反思核心和关键、学生反馈等教学支持资源[4]。而对于在线或课堂面对面教学时,这些简短的“微课”也只能辅助课程主题的学习。针对于高校“微课”定位过于偏向教师所授课程的量化发展,“微课”制作内容强行限制在比较短的时间里,造成知识的片面化、不系统,在很多零碎的“微课”资源里学生很难查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尤其缺少“案例式”引导应用知识体系的建设,使学生会产生一种所学知识与应用脱节的感觉。

“微课”被作为一种新型教学资源类型,它通常用于讲解某一个知识点,如果将其引入如何解决某一个教学问题,或如何体现教学活动中的某一个教学环节。“微课”就会成一种学生在线学习的资源,让学生更好感知与体会知识体系的应用,其开放性、补充性与开发的潜力更能为教学效果的提高奠定前提基础,对推进高校教学改革,促进一体化教学,为发展在线教育提供了广阔应用的前景。

“案例式”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4],最早用于管理学和法学专业,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扮演教学的设计者和引导者,针对教学大纲的目标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尽可能的用案例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并完成相应的任务,在任务中寻找所用知识点,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培养和发展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这就必须要求学生课下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案例,从案例中提取知识点了。但是,学生要准确的掌握理论规则,必须要经过讨论、交流和分析等环节,才能提高知识点的案例教学效果。

过去在课堂上的“案例式”教学所选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内容十分陈旧,讲授时花费时间太长,被认为与式教学方式区别不大;“案例”针对性不强,知识点缺少连贯,使用过程中老师强制引导学生思路,容易最后给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忽视对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综合性案例容易出现学生准备不足,在有限的课时和课堂有限时间内难以提出分析性的见解,若将“微课”融入这样的“案例式”教学,既解决了知识点零散又解决了时间太长。“案例式”教学是根据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从实际的“微案例”入手,引领学生在特定的事件情景中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适当讲解理论知识或相应的知识点,从而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形成技能技巧,充分体现了案例到理论知识点的融合。

将“案例式微课”教学模式引入《网页设计》课程中,改变了传统课堂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是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以案例的形式来讲解繁杂、难懂的教学内容,并制作成为短、精、简、易的微课,应用于教学中,是对教学内容有效分解。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课前,应从简洁、直观、趣味的“案例式微课”入手,把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景中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吸引学生主动学习、使学生先感知理论知识,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明确学习目标,促使其结合自身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达到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当全部“案例式微课”串联起来就是《网页设计》课程的所有章节涵盖的理论知识,这样开阔学生视野,促进其对知识的迁移应用;课上,教师通过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了解学生的疑惑,再将“案例式微课”中没涉及的知识点,进行补充穿插形成每个案例之间是密切相关,使学生掌握整体而系统的知识点。真正做到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积极思考、反复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激发学生的探索欲,实现创造性人才的培养目标;课后,通过对课上问题的深化和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情况,再进一步对知识进行扩充,来拓宽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达到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为学生个性化学习发挥潜能。

将“案例式微课”的教学模式引入《网页设计》课程中,必须对教学内容聚会、教学模式设计、教学目标深入研究,才能重新设计该课程的相关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案例式微课视频及课件,相对应的教案及教学日历、课下课上的教学导引问题、自学内容、学习素材、课程考核体系。为学生课下知识的学习提供灵活、开放而个性化的条件,保证课上教学更侧重于重点、难点的知识的内化,从而提高教学质量,更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

三、网页设计课程案例式微课的设计模式

在深入研究高校学生学习习惯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的案例驱动的教学模式,依据我校《网页设计》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培养学生的目标,结合《网页设计》为通识课程的特点,对原有《网页设计》课的多媒体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设计出相对科学且可行性强的“案例式微课”教学模式,首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进行分章,分节编写出教学日历,再根据教学日历的时间段提炼出知识点,再设计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剖析知识要点,来制作“案例式微课”的视频、课件和导引题目,达到在短时间引出阶段知识点的内涵。最终将所有案例组合成整体,让学生感知问题的分析与问题的解决来自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学生对知识要点的领悟。通过“案例微课”丰富了学生的学习资源,使学生得到内化的知识并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更好地展示本课程“案例式微课”教学资源的开发、设计。“案例式微课”教学模式,如图1所示。

在“案例式微课”的教学模式下,教师不仅要在准备课前的各种教学资源,还要组建相应的课程网站,或者借助其它信息化平台,将完整的教学大纲、课件、视频、习题、参考资料等上传至网络平台,发布学习任务,并适时与学生在线互动,解答学生所提问题,记录相关情况。课上的时间主要是讲解知识的综合运用,解答学生的共性问题,引导学生学会如何在综合性问题出现时寻找知识点来解决问题。另外,通过点评其他学生的作业,来进一步加深知识点的应用方法,实现把“案例微课”与课堂内容相融合,互为支撑与验证;课后时间主要是客观地评价学生作业,帮助学生找到自己的闪光点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拓展专业知識,提高自我提升的能力。

在“案例式微课”的教学模式下,学生起着主体作用,课前,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资源,在观看案例式微课视频、课件和导引题目后,自行查阅资料尝试完成课前作业。上课时,对在自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教师和同学探讨交流,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再完成课堂作业,进一步促进对知识的消化理解。通过教师和同学交流、探讨的过程中,学生也能学习到他人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取长补短。

这就要求重新撰写适合案例式微课的教学日历、重新设计案例、重新制作课件、编写适合于课前、课上、课后引导学生思考的题目、重新制定考核方案等教学资源。编写教学日历,确定教学目标和课程内容体系,将每次课的知识点以课前、课上、课后形式的体现在教学日历中。

四、案例式微课的设计模式需要注意事项

先收集国内外关于“案例”、“微课”的教学与网页设计的相关资料,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对国内采用“案例”或“微课”教学的高校进行参观学习,学习其在此方面开展的经验。然后,结合我校学生的特点,初步制定“案例式微课”的教学方案,并在《网页设计》课程教学中实施此方案,听取学生和教师的反馈意见,完善教学方案,进一步设计出合理的一整套教学实施方案。具体的流程如下图2所示。

(一)教学日历编写

教学日历是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体系、内容、学生情况及学期的教学时数确定的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其作用在于明确该门课程教学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体现了一门课程的整体构想及进度。为使教学日历编制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需要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及专业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和进度;因为《网页设计》是通识课,按照教学的总学时限制30学时来编写进度时间表和教学内容;教学日历中的教学时数一般按2学时为一单元,每单元必须充分体现出每次授课的课前、课上、课后的知识点。要写明章节名称、各章节的教学时数和时间的具体安排等;尤其对于课前课后环节要写明内容提要;对要完成的作业和课堂讨论要写明题目;实验课要写明实验名称,实验时数和时间的具体安排。

(二)案例的设计

案例应循序渐进,从易到难的递进方式设计,一方面是有利于录制视频时时间的掌控;另一方面是便于学生对知识点分解的理解,从而掌握整章的核心思想和构建步骤,方便学生利用零散的时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学生能够从该案例得到启发,进行拓展性思考。案例应前后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后续阶段的案例尽可能涵盖前面的内容,以加深和巩固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录制视频

将每节的知识点进行案例式归纳总结,同时还要考虑在较短时间内能够讲解完。学生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确定观看视频的时间和进度,并总结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制作课件

在新的教学目标和课程体系基础上,以突出授课目标,不易偏离授课内容,为学生提供了全新的个性化学习支持。

(五)编写引导学生自学的题目

根据《网页设计》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将每个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供学生课前、课后自学时的参考题目和问题,能使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自学,在自学中尽可能的解决自学导引的题目,让学生了解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自学导引”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并限时提交给教师,便于教师掌握学生的自学情况,有利于教师在课上有的放矢的讲解,是课堂教学环节可以侧重于以难点、重点知识的内化,实现互动与探究的案例式微课的模式教学。

(六)重新制定考核方案

《网页设计》课程的实用性、操作性的特点和例式微课的教学的模式,不再要求学生死记课程的知识点,而是侧重这门课的设计和操作方面,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以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和计算思维的培养为主要目标,因此完善和改进考核方法,注重过程化考核和解决设计问题能力的考核。

五、结束语

总之,通过不断地在教学中总结经验,今后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对可操作的知识点进行更全面剖析,选取实用性案例透射出更多知识点的内涵,充分实现知识点和案例有机结合,通过 “案例微课”集中说明知识的融会贯通和操作应用,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与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视频录制方法,实现图像效果清晰、穩定和声音实时获取,使课后问题的提出、课上与学生互动更真实,能够较快的帮助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方便学生温故知新;改进考试内容和方法,将学生的操作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体现到成绩上。

参考文献:

[1]余胜泉,陈敏.基于学习元平台的微课设计[J].开放教育研究, 2014(2):100-106.

[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Z].教技(2012)5号.

[3]胡铁生,黄明燕,李民.我国微课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启示[J]. 远程教育杂志,2013(8).

[4]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2006.

[5]黄春元.微课在高校课堂教学应用中的调查研究[J].高教学刊,2017(09):58-60+62.

[6]肖娟,魏莉.浅谈微课与高校教学改革[J].高教学刊,2015(18):127-128.

[7]涂俊英,吴先飞.高校微课的应用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高教学刊,2016(19):52-53.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 犯罪构成的概念十分重要。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实定性、价值承载性以及有机统一性。而在犯罪构成的框架当中,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分成两大结构, 以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依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相整合起来。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当中, 罪犯是否犯罪不仅由两大结构决定, 还要依据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性、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性做出仔细分析, 最后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其对刑事法治建设的贡献[1]。作为刑事法治的标志, 犯罪构成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又在其发展道路上给予支撑和引导。其对于刑法学科来说, 犯罪构成理论是学科体系最基础的理论, 通过对犯罪概念进行延伸和探索形成了犯罪构成, 从犯罪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不同形式的诠释, 从而分析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理论, 与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相关联, 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基础体系, 以此来解决犯罪问题。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现今社会下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学者的质疑, 在过去的岁月里, 人们一直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德日刑法学好, 并期望将“改造论”转变为“移植论”。

“改造论”盛行在80、90 年代, 主要观点是将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升华和修正, 以拆解和重组的形式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改造[2]。而“移植论”则是完全创立新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变革, 迎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汲取德日刑法学的成果, 对其进行学习和效仿, 推翻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将德日刑法学作为日后中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新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的挑战在于“移植论”对其的全面否定。在历史学和价值学当中, 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本来就是沿袭前苏联的刑法学, 是意识构成的产物, 这种产物缺乏理性的思考, 毫无技术含量, 中国应该认清谁为世界刑法学的核心, 哪种理论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实践。那么作为被公认的最严密的犯罪体系, 德日刑法学应该被中国所接纳, 中国有必要学习和接纳德日刑法学, 与时俱进[3]。从逻辑学功能学方面则更要接受“移植论”,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经过实践证明是有一定的缺陷和限制的, 但德日刑法学则不然。在其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其结构的严密性, 逻辑的缜密性, 各个体系环环相扣, 层次性分明。除此之外, 德日刑法学在犯罪的消极要件中判断性更加准确, 依据其规范化、合理化的研究体系, 使其其违法和责任的判断中更加具有明显优势。

三、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批判的意义不仅仅是否定, 还有改正。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自我否定又不断自我修正才走到了今天。现如今, 法界批判的声音代表着中国刑法学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察觉自身的漏洞和不足, 并通过汲取其批判的声音, 依据其理由进行完善。当然, 批判并不都是可靠的, 依据着学者本身对批判对象的深刻理解以及自身学术过硬的批判声音才值得去参考[4]。

那么面对中国刑法学所受到的挑战, 笔者通过思考给出几点解释。首先前苏联的刑法学虽然年代比较久远, 但其形成的基础是建立在众多的法界学者的探索之上, 该刑法并不是突然出现的, 而是经过后天的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的优秀体系。其依据的哲学基础是与德日刑法学基础同样地位的黑格尔辩证法。如此可见, 前苏联刑法学未必就比德日刑法学差, 二者各有千秋, 都有值得中国刑法学借鉴的地方。此外,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法界学者所说的那样对前苏联刑法学的完全复制, 中国刑法学经过对前苏联刑法学的深入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 取其精华部分加以整理和改进, 并结合自身民情、国情, 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刑法学[5]。

四、结论

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讲,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法治建设的支撑, 更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相信通过实践的探索, 法界学者会逐渐了解中国刑法学的优势, 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 借鉴德日刑法学的严密性, 和逻辑性, 赋予中国刑法学更加坚实的理论体系。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中国刑法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近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当中起到支撑性作用。中国刑法学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里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终形成众多重要理论, 其中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基础平台, 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上为其指引了方向, 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 使中国刑法实践更加顺利。笔者通过近年来犯罪构成学屡次受到质疑的现象进行思考, 分析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改造论,移植论

参考文献

[1] 孙道萃.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J].研究生法学, 2011, 04:20-53.

[2] 贾济东, 赵秉志.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J].法商研究, 2014, 03:123-131.

[3] 徐宏.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兼以回应“移植论”[J].学术月刊, 2015, 01:101-108.

[4] 本刊编辑部.中国刑法学科发展评价 (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 2013, 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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