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范文

2023-10-02

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范文第1篇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试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现将《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

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主题词:创业投资

技术研发 通知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一、 项目实施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在以下方面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的相关项目:

集成电路、软件:已初步完成技术验证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通信: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信及网络产品;

数字音视频:数字电视相关产品,新型显示器,数字家庭娱乐产品;

新型元器件:片式化、微型化、集成化、高性能化的各类新型元器件;

汽车电子:各类汽车电子控制系统、车用传感器、执行器及零件系统等;

信息增值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面向各种领域的小额支付、移动支付、便民和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数字内容等;

新型药物:已经取得临床批件的新型疫苗、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产品与检测试剂;生物芯片;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等;

新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特种用途材料等; 节能环保:高耗能工业生产节能与建筑节能、废弃物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技术与设备等;

其他项目: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相关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推荐部门应根据《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项目推荐部门应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调查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遴选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写项目商业计划书,通过项目推荐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同时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

(四)各项目推荐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各项目推荐部门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项目推荐文件和项目简介、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报送我委,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推荐(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二: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确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发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

三、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单位应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需备案或核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有两种推荐方式: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五、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要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初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组织申报。

六、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本机构已经投资或已经决定投资的项目进行筛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同时附本机构已投资项目的股权证明或投资协议。

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对于产品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已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已开始进入小试、中试、临床阶段;

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项目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预期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八、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公司介绍、管理团队和能力、产品或服务、技术来源、市场分析、项目运作计划、财务与成本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同意投资参股的决议;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项目单位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现有股权结构;

(五)项目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

(六)项目所需的其它投资来源;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所附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包括投资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拟支持的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受托管理机构。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中,如发现项目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对项目的调整建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后,将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批复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确定国家投资额度,确认项目的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投资协议等。批复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计划。国家安排资金可一次承诺,并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分期到位。

十四、国家资金在被投资企业中原则上不控股。

五、对于已经安排国家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追加国家创业风险投资的申请,但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评估审批。

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推动传统发酵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微生物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工业生物制造水平,我委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微生物制造是利用微生物细胞或酶的生物催化功能,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加工与转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典型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据我国微生物制造业的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情况,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微生物制造产品及工艺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碱性果胶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

(二)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三)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葡萄糖酸,年产千吨级长链二元酸、手性醇,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甾体化合物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提高酶制剂和微生物发酵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水平,提高原料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延伸微生物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新产品;扩大生物催化技术在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微生物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我国微生物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实施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和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项目,重点支持应用范围广、示范效果好的品种。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各主管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项目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等在2009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评选后,择优予以支持。专家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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