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

2024-03-17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影响;建议

三农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世纪性难题。理论与实践表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最为重要的是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但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体系还处在创设阶段,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也刚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中脱胎,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在制度和理论上存在许多空白。因此,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业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配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客观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基于所有者成员基础上对各项土地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除了部分所有权内容外,它涵盖了土地产权中的其他绝大多数权利,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和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当前,中国尚未颁布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那么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如何依法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好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试图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分析,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一、承包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使土地流转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导致土地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

(一)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产权残缺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为三级所有:乡(镇)、村或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为两级所有: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有多种主体,而且存在着法条之间的相互矛盾。且“集体”在词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也不是民法上的主体的概念,更没有一部法律对“农民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由此,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人,在实践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目前,在農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交叉担任,实际上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

陈小君教授组织的课题组在有关农村土地状况问卷调查中,设计了“您认为您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谁的”问题,调查结果统计显示:认为是国家的占41.91%,是乡(镇)集体的占3.56%,是村集体的占29.57%,是村小组的占6.23%,是个人的占17.62%。这一结果表明,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中国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模糊不清的,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虚置的。

(二)主体的虚置,必然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重重困难

因为从物权的角度而言,产权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物质利益就会成为搭便车的目标。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极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无法预测到土地流转可带来的收益,因而对土地转让产生畏惧心理,导致“占有”土地一方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愿出让土地,有意“受让”土地一方为避免投资风险不愿受让土地。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所享有

为了解决主体虚置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行政事务过多,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更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法人,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所享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影响土地流转的收益,导致对土地流转的需求激励不足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核心问题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表现为土地可能随着人口的增减和时间的变化而调整,也表现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可能被收回或受到侵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主要是以后者体现。国家目前正在积极地制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这些努力是想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民一个相对公平的补偿,化解因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但这只是因征地产生矛盾的一个方面,矛盾的另一个方面是征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政策带来的冲击。在立法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作出了物权法律规范设计,但也同时作出债权法律规范设计,且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债权法概念实际操作的。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导致它不能如物权一样具有强大的排他性,在权利效力上,农户对抗他人侵权行为尤其是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承包合同行为的效力因权利的债权性质而降低。正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

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不稳定承包经营权阻碍农户在土地上的长期投资,降低土地直接收益和土地资产价值,从而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在不稳定的长期预期的情况下,农户对土地流转是不积极的,对土地流转形成负激励。因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成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不可分,即承包经营权获得依据的是成员权,获得承包权的成本对个人而言并不高,但当农民预期因退包或转租使得承包权可能被收回而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的成本又太高,农民就会以兼业、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方式保护承包经营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有地者不种,欲种者无地”的格局。

(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也是土地得以有效利用的法律上的保障,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了,那么该权利的流通才会更加的自由更加的安全,土地才会得到高效率的利用。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严格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化,尽可能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并给予继承权

从1984年开始,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长期不变就是党和政府在各种文件中追求的目标。在1993年明确指出:“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该政策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而使该政策具有了更高的权威,并强化了其执行的力度。2003年3月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仍然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在第20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地对承包期分别进行了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见,保持农地承包期限长期稳定已经为中国政策和法律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化。

2.进一步完善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使之物权法定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则其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得再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由法律作出刚性的规定,这无疑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确定更为公平公正,从而使作为弱方当事人的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包括:(1)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权。(2)农户的开发权。(3)农户的收益权。(4)农户的转让权。农户在其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不得人为阻挠和限制。(5)抵押和继承权。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亦须界定为: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2)按规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农用土地的义务。3)保护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4)承担有关税费的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现实状况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设计之间的差距,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导致土地流转规模区域差异较大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合约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原本就是针对近年来承包经营的效益日益下降的现实进行的制度创新,严格地说,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分支。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除延长承包期和增加承包经营权流转外,基本上是沿用着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承包制。它与近年来才创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由于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大不相同,因而两者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对农村土地流转起着严重的约束作用。

(一)在政策目标上存在差距

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主要政策目标是:承担农民社会保障责任,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进一步完成农业剩余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 因而是按人口平均分地。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以达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强调的是规模经营。这二者本身就是矛盾和冲突的。现行立法无视二者的根本差别,在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时而以保障性为基础制定规则,时而依据物权属性设计权利的运行模式,使现行各种政策、法律规定频频产生明的或暗的、直接或间接的混乱与冲突。且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形成“插花地”、“箱子田”的格局,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有赖于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致同意。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绝大多数农户同意,极少数“钉子户”不同意的情况。维护少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推进效益农业的发展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至今还没有很好的办法。目前还只局限于依赖乡(镇)、村干部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农户同意。这样制约了土地的流转。

(二)在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距

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缓慢,农村土地担负着巨大的人口承载压力,也成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因此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经营制度必须具备承载巨大的农村人口压力、提供农民社会保障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功能,因而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在集体内部平均分配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而农村土地流转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其功能在于释放农村劳动力、集中农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显然,两者的功能在方向上是相反的,前者是要把农民与土地结合在一起,而后者是要把农民与土地分离;前者是要把土地平均分给所有农户经营,后者却是要把土地集中给少数使用者经营;前者是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突出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后者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突出对农村土地与劳动力利用的高效率以及对农民发展权的尊重。正是这种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上的差距,加之土地承载着农民太多的希望、农民小农意识比较严重、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导致农民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这样也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以效率优先的土地流转确实可能导致农民发生贫富分化:一部分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较多,一部分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较少甚至失去土地。因此,笔者认为强调效率的同时,要兼顾公平,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规定农民可拥有土地数量的上限,防止土地的垄断经营;对于后一种情况,还须借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无地农民的生活来源,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其实,两者的功能和价值矛盾可以统一到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问题上来。当这种吸纳能力较弱时,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的商品性削弱,农民直接利用土地的需求上升,土地流转需求下降;当这种吸纳能力较强时,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削弱,土地的商品性增强,农民直接利用土地的需求下降,土地流转需求上升。这必然是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制社会保障功能制约下的普遍发展规律。也正因为如此,土地流转规模应该表现出区域差异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的特点。因而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整合现有农民培训资源,强化农民培训管理,使农民真正掌握外出务工技能;二是要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加大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力度;三是要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就近吸收农民务工;四是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注重引进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通过推进山区工业化增加农民就业岗位,使农民挣钱“离土不离乡”;五是要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使农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将他们从土地中脱离出来。总之只有农民从土地以外找到了“饭碗”,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使其有“能力”把土地流转出来,从而有效地推动土地流转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千万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盲目冒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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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制度研究课题组.土地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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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责任编辑 吴高君]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提 要:

农村改革要满足产业增效、权利平等与社会稳定三方面发展要求。农户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使这三方面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农户土地承包制已经存在40余年,而我国经济总量及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农户土地承包制如不顺应这种变化做出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会面临不少难题。

近年来,不同场合对农户土地承包制的批评不绝于耳。有的批评是建设性的,意在探索深化中国农村改革的方向;有的批评则具有颠覆性,意在全部或部分地恢复我国几十年前实行过的集体耕作制度。对后一种批评,涉及中国改革的大是大非,需要有个回应。
一、农户土地承包制的建立是中国当代改革史上的一座丰碑

承包制指是约40年前在中国农村普遍兴起的农户耕地承包经营制度。后来这个制度的官方称谓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个方面。再后来因为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中央又提出“三权分置”这一政策术语,用来反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承包这一词语在这里的涵义,与寻常的工程承包意思无关,其实就是农户自己干自己的,集体不再维持统一的集体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做法曾经有一个更通俗的称呼,叫做“单干”。单干在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已经出现过,但很快被扣上了资本主义复辟的帽子,被灭掉了。其实,这个单干也不是中国农民的新发明,它是中国农村的一个传统制度,反倒是欧洲人曾经长期实行类似集体经营制度的“庄园制”、“村社制”。有文献证明,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营制度有更高的效率,这可能是中国历史文明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农户承包经营制度的普遍推行结束了吃饭要“粮票”的农产品供应短缺时代,一举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饱饭问题。这个因果关系其实简单。集体统一经营之下的劳动监督成本高,劳动者偷懒很普遍;集体的近乎平均主义分配产生劳动付出的负向激励,人们投入越少越划算;国家规定了农产品价格,也限制了农村非农产业的投入,全国大多数劳动力被限制在低效率的粮食生产上,农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所产粮食连农民自己也养活不好。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多地农村兴起农户“单干”之风,全国农产品供给形势便为之一变。安徽小岗村农户冒险单干只是全国亿万农户共同行动的一个代表。

“粮票”的黑市价格曾经是中国食品供应水平的指数。到20世纪90年代初,城里人再不能用粮票换到鸡蛋,意味着粮食价格双轨制终结,全国人民开始在市场上自由购买食品。如今的中国,尽管国民的食品购买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还比较高,食品安全方面也存在某些待解决的问题,但全体国民已经免于饥饿。国家卫健委①组织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成人平均身高持续增长,18-44岁男性和女性的平均身高分别为169.7厘米和158.0厘米,与2015年发布结果相比分别增加1.2厘米和0.8厘米。这是中国人营养改善的结果。如果谁能拿出现在的城市小学生毕业合照与40年前的同样照片做一个比较,不难发现中国年轻人的精气神发生了显著变化。一个鸡蛋、一杯牛奶改变一个民族的命运,在中国正得到印证。

农户承包改革是中华民族复兴征程上的一座丰碑,我们当保护这座丰碑屹立不倒,并遵从它所内含的历史逻辑继续前进。承包制改革的本质是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初步建立。一个社会本来内含了对人的约束机制,所谓给农户自由选择权利,不过是让他们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做出自己的选择。市场机制对效率的增进,对平等的守护,对秩序的构建,其效能远胜于政府对经济资源的全面把控。政府的作用是维护市场制度的健康运行,并在某些公共领域提供服务。沿着这样一个思路前进,凭借中国人的重教传统与勤劳禀赋,中国更大程度的繁荣富强将可以期待。
二、农户土地承包制改革为何倒退不得

在农户承包制度给我国人民带来巨大福祉的背景下,这个制度却一直遭受怀疑。近年的怀疑声浪之大,几近形成让这一制度停摆的压力。在我看来,怀疑农户承包制度,反映了当今中国关于经济发展规律认识水平的某种倒退,对未来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颇为不利。梳理这方面的批评意见,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批评声之一:拿我国少数没有搞农户承包制的村庄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来说事,以此证明农户承包制本来不应该推行。

数年前,笔者曾亲耳听到一位因较早推行农户承包制而闻名全国的村庄的负责人说,他们村很早搞了农户承包制,但村庄没有富裕起来;而国内几个富裕村庄都是没有搞农户承包制的!他言下之意是当年的农户承包制搞错了。这个说法很有代表性,但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确实有极少数村庄没有搞农户承包制,或搞了又退了回去,它们后来变成了国内发展乡镇企业的明星村。我国早期农村改革与农村扶贫领域的重要官员段应碧曾对这个现象做了精辟解释。他说,这些村庄不是因为没有搞农户承包制而发展起了乡镇企业,相反,是因为它们发展起了工商类乡镇企业而有条件继续维持低效率的农业经营方式。乡镇企业的收入还能增加对村庄农业的投入,可以在两三千亩土地上不太计较土地产出效率。这些明星村庄的农业增加值占村庄GDP的比重通常在1%以下。村庄土地没有被分到农户而由村庄领导人掌握,当然是早期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实施之前,所有村庄事实上都有条件利用土地发展乡镇企业,农户土地承包并不构成乡镇企业的约束条件。

事实上,极少数村庄乡镇企业壮大与村庄领导人的胆识有密切关系,其后续发展与传統集体经济制度并无直接关联。工商类乡镇企业要获得市场竞争力,如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必须建立“剩余索取权”归属企业经理人的机制,否则便不可持久。这种机制可以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对企业资源的控制权、使用权,并不一定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从我国明星村庄的企业分配关系看,工人的工资水平并没有超过社会平均水平,这说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没有归于所谓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庄社员一般有较好的住房水平,但因为村庄住房建设不适用商品房管理政策,其成本并不是很高。这些乡镇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倾向于用企业的积累不断扩大投资,将企业做大,形成更加稳固的经理人地位,成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实际掌握者。明星村的政府人脉以及税收、融资环境一般好于其他企业,这也是企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即使如此,明星村的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大都会出现与产权量化有关的激励问题,于是,选择某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革,将乡镇企业转变为现代企业,会成为一般趋势。在满足村民利益诉求的情况下,真正的股份制所内含的股权交易,因为信息不对称,也会对经理人阶层更为有利。这个过程在不同明星村之间会有形式的差异,时间快慢也会不同,但基本逻辑不会有差异。

一个社会当然需要集体产权,即需要法理上讲的“社区共同共有产权”,但这种产权制度更适用于社区公共品的配置,在竞争性领域还是需要能够量化到家庭或个人的产权,农业生产的农户承包制度正是在这个领域显示了自己的生命力。

批评声之二:拿人民公社时期特定条件下的粮食高产案例,证明农户承包制本来不必推行。

我曾听到有人讲过人民公社时期粮食亩产很高的情况。他们讲的是自己家乡的情况,而不是人民公社时期“亩产万斤粮”的吹牛放卫星,所以相当可信。他们还认为,要是人民公社时期能够随便买到化肥、农药,粮食会普遍高产,农户承包制就没必要推行。这个说法貌似有理,其实是皮相之论。亩产量高低不等于经济效率高低。40年前70%的劳动力务农,现在真正的农业从业者占比不到20%,产出的农产品价值是40年前的七八倍之上(按价格指数调整后),远超过粮食单产的增加。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才是农业经济效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此其一。其二,40年前的化肥农药价格高,且购买受限;现在它们变成了很普通的农业生产资料,这与农户承包制改革有关。农户土地承包制改革释放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使我国社会分工得以深化,农资生产部门才得以提高生产效率,农资才变得相对低廉。所以,不是有了化肥就不需要农户承包制,而是没有农户承包制也就不会有化肥可用。第三,人民公社时期若不是类似山西大寨村这种特殊地方,极少数没有得到特殊关照的粮食高产村的存在,不具有一般性。生产队的规模要足够小,最好是同姓家族构成一个生产队,辈分不出五代,队长由家族德高望重者充任,且生产地域集中,技术规范决定了对劳动的监督成本比较低(例如稻田的包工作业),亩产确实会比较高。这其实已经是接近农户承包制的做法,是基层村庄的一种制度改良,有值得赞许之处。但即使这些地方,这种作业方式还是比不过农户自留地的产出效率。

批评声之三:认为农户承包制妨碍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通过重建集体经营制度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这个道理讲不通。在农户土地承包制度之下,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已经获得长足发展。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曾俊霞等人的研究,截至2017年底,同期中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新型职业农民超过1500万人。分散的土地承包农户可以与经营大户订立协议,实现土地流转,促成耕地规模化经营。

但是,的确要看到,在我国现有农村社会经济状况下,分散的农地承包户与经营大户进行租地流转谈判有一些难处,而由村委会居间土地流转,则有很多方便或利益。(1)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拥有土地发包权,村委会还同时拥有村庄公共事务管理权。经营大户在实际经营中不免要与村委会打交道,当村委会干部愿意充当土地流转中间人时,经营大户愿意成全。(2)我国大部分村庄的实际耕地面积大于农户耕地承包数,同时连片流转土地还可以增加有效耕作面积,这其中的利益增益往往在5%以上。这个利益无论哪一方面都愿意变现与分享。(3)更为重要的是,经营大户与分散的耕地承包户之间谈判签约及协议维护成本比较高,影响经营大户建立稳定预期,影响其投资效益。农户方面对长期出租土地也心存疑虑。(4)从农村土地制度看,主要体现为土地发包权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权相比,前者是一種更为稳定的权利,经营大户当然倾向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建立契约关系,以稳定自己的经营活动。

鉴于上述原因,近年通过村委会居间来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政府红头文件来支持这种做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会有不同,所用方法的政策称号也有差别,如“反租倒包”“大托管”“股份制改革”“壮大集体经济”以及“农村第二次土改”等,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村民委员会利用体制优势介入土地流转,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索取与支配权。因这种做法所使用的政策称号解释与我国主流话语相当契合,以致该操作有起于青蘋而眴焕灿烂之势。

但从长期趋势看,这种做法的意义大可怀疑。

首先,这种做法谈不上是对农户承包制度的否定,更谈不上是恢复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真正耕作土地的是农业经营大户,村委会只是发挥了土地流转中介、地租支付中介以及一部分收益分享的作用。

其次,村委会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承担了一定风险。如果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起地租支付困难,村委会也将难以向农户交待,会造成村庄内部关系的紧张。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种情形。

最后,这种做法实际上固化了现存农村经济关系的某种缺陷,不利于深化改革,也不利于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经营进一步发展以后,广大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会完全脱离农业,变成众多“小地主”,依附于村庄组织这个“大地主”,农业经营大户所交地租要在二者之间分享。我国农业经营的地租率水平要显著高于农业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已经构成农业规模化经营大户的最大成本项。这种农业经济关系之下,承包户、村集体以及经营大户都没有积极性投资整理土地,而此种投资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我国丘陵地带及浅山区的大量土地撂荒均与土地整理投资不足有关,进一步与土地关系的缺陷有关。农户土地承包制本来内含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性,而目前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土地流转后给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本人注意到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尝试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广东清远、安徽淮南就做了这种尝试。但这种尝试要求村庄干部及农业主管部门干部有一种愿意做出巨大付出的情怀,容易因人废事,实际运作难度很大。而另辟蹊径,在农户承包制基础上创造一种更有活力的土地流转机制,则可能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批评声之四:怀疑中央倡导的关于落实农户承包制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具体政策,主张不断按照人口变化调整土地承包关系。

这一意见把农村耕地当成了一种公共品,如果付诸实施,将会使中国农业现代化前景毁于一旦。农业用地是竞争性的经济资源,不能长期搞平均主义分配。只有村庄公共设施用地才可以体现共同拥有、共同享用的利益平均分配机制。家庭人口是变化的,若根据这个变化不断调整土地使用分配,会有一系列问题发生。首先,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有村庄“社员”身份的家庭的人口增减信息不易精确掌握,人口登记部门无法满足村庄调地引起的信息需求。难道只有看得见的长期留居村庄的家庭的新增人口才能获得承包地?这不是以土地来限制农户自由流动么?其次,“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利怎么保障?如果“外嫁女”与村庄男丁被一视同仁,又会引起一系列纷纷扰扰的问题,有办法统筹解决么?第三,如果“社员”身份可以继承,并不断给后世人口匹配土地承包权,在总人口增加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权的细碎化问题怎么解决?如果为了避免这个难题,允许村委会不断调整“社员”身份的认定,村委会的权力依据是什么?诸多问题,不一而足。土地无期限地绝对平均分配的浪漫构想所引起的根本问题,是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把全国几十万个集体经济组织变成纠缠于无休止权利界定的小型政治化团体。这与经济发展对产权稳定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

有朋友以土地是农户的社会保障为理由,支持废除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同样没有道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与农业技术进步加速,农业地租率成下降趋势,估计户均10亩地的地租额会收敛到每年2000元左右,农业人口每年平均收入约400元。按将来城乡养老保障收益实现平等目标计算,这点收入占养老收入的比重到不了5%。仅仅把这点收入作为农民的养老保障,难道不是歧视农民么?这种浪漫想法暗含了对国家经济前景的一个悲观预估,以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会最终在城市站不住脚,要返回农村重过小农户生活。这与我们为之奋斗的发展目标,已经南辕北辙了。如果我们真要把土地租金看成国家经济的一个很大权重的利益,国民经济还真是无乐观前景可言!

看待农业农村问题需要一种大局观。那种类似约200多年前法国重农主义的意识已经落伍,应该抛弃。土地之于农业、之于吃饭是必需的,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用于价值创造在各行业的作用与其他要素有共性。我们在任何方面的价值获取,都可以成为交换农产品的手段,完全不必要让每个家庭拥有一块农地而保障吃饭无虞。推进国民经济的市场化与城市化,使同类劳动要素的报酬均等化,让劳动者在国家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下,以其从业时期收入缴纳“社会保障税”,作为自己养老的主要基金来源,同时辅以国家对低收入人群的帮助,才是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沿市场化方向深化农村改革

农村改革要满足产业增效、权利平等与社会稳定三方面发展要求。农户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使这三方面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农户土地承包制已经存在40余年,而我国经济总量及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农户土地承包制如不顺应这种变化做出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会面临不少难题。改革是一个很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集思广益,提出稳妥的改革方案。这里仅据个人调研思考,围绕三个发展目标,分别提出若干深化改革要点。

(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增效

通过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逐步解除专业农户的高地租成本制約。以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安全阀”制度为条件,尝试推进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开放性流转,允许农业规模化经营户购买土地承包权,以减少他们的地租支出,激励其农业投资热情,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土地承包权流转安全阀”制度参照银行准备金制度设计,在较长的改革过渡期里创造一个“土地集体储备”,不将这部分土地的承包权流转给规模经营农场主,允许土地承包权流转户反悔,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他们赎回土地承包权的要求,并从“土地集体储备”中划拨给他们土地,终止原来的承包权流转关系。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农户权益。

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离的改革意见,解决村级组织“政社不分”的历史遗留问题。尝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大力发展具有小城市功能的乡村市镇,按国家要求将市镇建设为农民与农业服务中心,将农业产业链更多环节下沉到市镇,提高农业产业链整体效率。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链主要环节的经营者。

(二)关于缩小城乡收入与公共服务差距

通过农户专业合作社跨行政区发展,将合作社做大做强,最终使合作社发展为“垄断竞争型”市场类型,全面进入农业产业链大部分环节,给专业农户在合作社稳定兼业、增加收入创造条件。未来即使是专业农户,其收入也会主要来自非农场兼业收入。

通过市镇均衡布局,使市镇的辐射区域保持在100-300平方公里之间,使分散居住的农户能够在半小时车程内抵达市镇,改善农户的乡村公共服务可及性条件。为此,要在县(市)域范围里支持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市镇建成区总人口超过2万人规模所需要的建设用地供应。

进一步完善已具雏形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在医疗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实行城乡统一的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关于建立乡村社会内生稳定机制

坚持土地承包关系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在解决少数历史遗留问题以后,将这一政策转变为承包关系永久不变政策,使农村土地纠纷尽快适用一般的法律规范,将乡村社会管理机构从纷扰不断的土地产权管理中解放出来,为实现乡村社会法制化管理创造基础。

在城乡人口布局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在乡村非农业人口数量逐步超过农业从业人口数量的情况下,逐步将乡村社会管理中心上移至市镇政府,由市镇政府向少数中心村派出管理机构,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治理机构设置制度及公务员制度。对乡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作出适用性调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农业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对于我国自然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推动我国自然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进行土地资源模块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就必须对农业土地资源实行可持续利用水平的评估,这对于农业土地资源的发展具有重要保障。本文就将针对当前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评估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索。

关键词: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估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思想在近些年来被我国社会发展所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与体现。另外,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另一方面更可以保证后代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为后代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因此如何对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实现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理分析

(一)中心思想:人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之后提出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农业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农业土地资源要想获得更为长久的发展,将土地资源更为丰富的保留下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必不可少的。而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思想就是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所谓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当代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绝不以牺牲后代利益为代价,因此人的可持续发展在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包含内容

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其中包括:提高增长的速度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通过相应的改善来设法满足人们对于生活、就业、医疗等多个方面的需求,另外还应该在发展的前提之下,对技术发展和环境之间进行协调和适应,从而更好的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三)重要性

开展土地资源的评估,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长久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另外也是进行土地规划的重要依据。在许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对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评估,有效的实现了对于农业土地长久规划的科学性指导。

二、建立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平评估体系

(一)土地评价发展以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估

对于土地的评价以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估,主要就是对土地的潜在价值,土地的适应性以及经济性,生态性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多个方面实现对土地进行考核,才可以对当地的土地资源有更为客观的认识和理解。建立起相应的评估体系,还可以合理的对土地进行规划,进行模块化的应用,进而更好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体系的构筑原则

1、客观性

要想实现对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要建立起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的构建,建立起对于土地资源的评估,这样才能够更为可观的评估土地的价值。一般来说,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第一条就是要遵循客观性。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是怎样的,对其进行的规划就应该是怎样的。农业土地资源在各地区的情况都有所差别,如果进行模块化的管理,也必须进行一定的分析。既要注重区域的共性,也要区别区域的特殊性,将共性和个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该地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方法。

2、全面性和独立个性相结合

首先,对于土地资源的评估要注重全面性,所谓的全面性,主要就是指要充分的考量土地资源的每一个细节,对于系统实现全方位的管理。土地资源系统反应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对于农业土地资源的长久发展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该注重其独立性,每一个系统都应该有其不一样的发展要求,这在土地资源评估体系的建立中非常重要。

3、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是进行任何一项体系评估的重要原则,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估体系的建立,更是应该注重其操作性。如果只是对土地资源有了一定的分析,却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那么将失去评估的意义。比如对该地区的土地进行模块化的应用,一方面应该对其长远发展做出规划,另一方面更是要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可以包括具体的应用措施,应用方法以及未来可能会产生的应用效果,只有真正的实现其可操作性,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结束语

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对于我国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响应科学发展观的号召,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另外农业土地资源在我国确实有限,要想确保在未来的长久使用和发展,为子孙后代谋取更多的福利,对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进行科学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凌云.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综合评价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8.

[2]郑新奇,范纯增.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评估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经济地理,2000,04:97-100.

[3]范纯增,于守悦,郑新奇.山东农业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评估研究[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1,02:90-93.

[4]白瑞娜,谢世友,赵昆昆.区域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0:18784-18785+18789.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确山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快土地流转及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

一、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以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为抓手,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不断培育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家庭农场(种植类)236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类)14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24家,综合服务类(农机和植保)194家。全县新型经营主体得到迅猛发展,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一二三产业融合更加紧密,产业链条延伸更长且势头较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确山县辖13个镇(办),191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土地面积1630 km2,耕地面积8.047万hm2,总人口53.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乡村户数12.96万户。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驻政办[2014]33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2]128号)要求,确山县已建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形成“三位一体”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县引导规范土地流转面积1.8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2.3%。

流转形式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为主,其中,转包12 004 hm2,占流转面积的66.8%;转让2 020.8 hm2,占流转面积的11.2%;出租3 474.67 hm2,占流转面积的19.3%;入股152.67 hm2,占流转面积的0.8%;互换109 hm2,占流转面积的0.6%;其他形式238.84 hm2,占流转面积的1.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为主,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5 467.33 hm2,占流转面积的30.4%;专业大户流转面积7370 hm2,占流转面积的40.9%;家庭农场流转面积2 848.2 hm2,占流转面积的15.9%;农业企业流转面积2 314.47 hm2,占流转面积的12.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33~3.27 hm2的有4232 hm2、3.33~6.6 hm2的有3 524.67 hm2、6.67~33.27 hm2的有4 016.93 hm2、33.33~66.6 hm2的有2 059.73 hm2、66.67~199.93 hm2的有1 633.33 hm2、200 hm2以上的有2 533.33 hm2。

(三)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县耕地总面积8.057万hm2(国土二调面积),实测面积7.002万hm2,应确权农户数12.96万户。全县现在已确权到户面积(完成三轮公示签字面积)7.002万hm2,占100% ;签章图完成141个行政村,占77.04% ;完成合同签订105个行政村,共计70 253户,占54.2%。证书发放13 000户,占10%,其中6个镇已建成并提交数据库,档案整理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驻马店市督导核查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

在采取明白纸、宣传单、标语横幅、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同时,2017年麦收期间,我们与驻马店广电局联合录制了一期土地流转宣传片,在确山县电视台播出,充分抓住务工农民返乡收麦和土地流转“茬口”的有利时机,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报道土地流转典型,推动土地流转工作。

(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行为

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发布后,我们积极将《两办意见》文件复印发放到各个乡镇,让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对《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理解透彻,同时采取印刷明白纸、举行电视讲座等形式就《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给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下任务、定指标,进行土地流转时要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目前,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土地流转平台着力在统一标准、规范合同、明确流程上下功夫,县统一印制了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土地流转平台已发布土地流转信息200多条,规范合同文本12 000多份。

(四)积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县已确权到户面积

68 772.092 hm2,确权农户数110 316

户,已颁发证书170个村、107 008本,占确权总农户数的97%。档案整理81个村,卷宗44 185户,占确权总农户数的40%。及时报送土地确权周报、半月报、季报、工作简报。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全市督导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五)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及时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顺利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关健。全县共接待处理土地承包纠纷22起,其中乡村调解14起,县级调解8起,得到了乡村干部好评,为农村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绝大部分农民思想不够解放,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恋土情节,很多农民怕土地流转之后失去土地,生活没有保障。一部分群众看到土地价格越来越高,有等待、观望情绪。二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方面多是口头协议,有的虽然签有合同,但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合同文本签订,甚至有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达不到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流转埋下了矛盾纠纷的隐患。三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成为有流转意愿但难以实现流转的主要障碍。有的农户不知道要流转,也不知道如何让别人知道自己的流转意愿,无法获得好的项目信息。四是土地流转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应对措施不健全。如个别地方土地流转给公司后,由于经营问题,公司中途倒闭,造成土地抛荒,农民权益受损。有大多数农户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仍有少数土地流转户只有口头协议,且这种形式多见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埋下土地纠纷和争议的隐患。土地流转权益受政府强制性影响,欠缺退出机制,在进行土地流转的人群中,有15%的人是在集体干预下不得不流转土地,致使群众担心土地流转后难以收回,利益難以保障。

(二)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

一是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规范。有的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账目,没有与社员分红;有的账目不规范,开支由合作社理事长一人说了算,重大事项决定不经社员、股东讨论。二是效益普遍偏低。目前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大都从事经济作物或粮食种植,由于粮食价格偏低,加上人工、机械等费用偏高,普遍效益低,遇上灾害天气,基本亏本。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大都缺乏井、电等农业生产设施,应对灾害自然天气能力弱。四是信贷服务跟不上。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目前合作社、流转大户资金投入跟不上,缺少信贷支持。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深入贯彻落实两办精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不得下指标、分任务,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确山县要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土地流转。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引导,确山县土地流转行为逐步规范,但流转双方之间不签合同或签合同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下一步着重加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按照农业部印制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要逐步建立流转备案制度,引导流转双方到乡镇备案。

(三)完善流转服务平台

目前,各乡镇(办)大都建立了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但都不完善,有的只是找间房子、挂个牌子,没有固定人员,没有配备电脑、资料柜等必要的设施;有的虽然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设备,但没有真正开展工作。下一步要切实完善乡、村两级服务平台,不但要达到“四有”,而且要真正开展工作,发挥服务平台的作用。

(四)加大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按照合作社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检查、监测,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转。

(五)建议政府出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针对目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资金等问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确山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驻农合作[2016]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确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确山县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选择三里河办事处中店村和农业村普会寺乡姚庄村作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共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等突出问题,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逐步建立起“权能完整、运行规范、发展有劲、增加效益、实现分红”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体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整合农村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户增收的有力举措。近年来,下洼镇积极响应农村“三权”分置改革,扎实做好当地的土地流转和特色农业发展工作,创造了农业提产扩能、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多赢局面。但是,现实工作中仍存在流转程序不规范、经营成效不均衡等问题。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规范土地利用、强化服务保障、优化经营管理、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入手,在高效流转土地的基础上打造具有下洼特色的农业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特色农业;农村土地;农业合作社;下洼镇

规模经营背景下的特色农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典型模式,其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良性运转。过去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土地耕作模式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的土地需求,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耕种,发展片区化设计、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下洼镇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冬枣集散地,在坚持“群众自主、政府指导、市场运营”理念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以冬枣为主的水果种植产业优势,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下洼经验”。

一、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情况概述

(一)工作背景

下洼镇地处沾化区西部,总面积151.16平方公里,辖62个行政村,21000户,58326人。全镇境内地势平坦,土层深厚,土质适中。截至2019年底,下洼镇农用地总面积12.87万亩,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0.77万亩,冬枣园专项承包地面积2.1万亩。

近年来,下洼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冬枣产业发展中土地流转服务,加大土地政策扶持,优化农业基础设施配置,通过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耕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9777亩,涉及农户1830户。其中,流转入农户2977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3000亩,流转入其他经营主体3800亩。

作为全国农业产业强镇,下洼镇特色农业发展势头强劲,规模化、集约化趋势不断加快,土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加,土地潜能不断释放。尤其是近两年出现了由小块流转向片区规模流转的发展新变化,许多种植大户不再局限于本区域的土地资源,跨村、跨镇、跨县土地流转行为日益常见,过去土地经营中的区域界限逐渐淡化。为此,下洼镇以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加快土地流转满足冬枣产业发展需求,为当地特色农业提供发展新势能。

(二)具体做法

1. 坚持土地流转与特色种植结合

下洼镇通过“土地流转+特色种植”的模式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为下洼镇冬枣产业提供了种植优势。在家庭承包的土地耕作模式下,虽然冬枣种植面积广泛,但呈碎片化种植状态,农户自产自销,收入较低、难以形成品牌优势。通过土地流转,调整聚集土地资源,组成成片规模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在坚持冬枣标准化种植的基础上,建立冬枣深加工中心、生态旅游园区、冬枣大棚科技园区等规模片区,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冬枣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2. 注重发挥农业合作社带动作用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据自愿、民主原则成立的合作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是农村生产组织形式的新时代创新。下洼镇积极出台政策、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合作社,改变过去“一家一户”的冬枣种植模式,倡导农民联合生产并获得“保底+分红”的复合性收入,解决过去家庭承包模式下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销路不畅等问题,打造冬枣稳产增值、农民创收致富、产业行稳致远的可靠路径。

3. 加强农业种植系统化風险风控

一方面,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在土地流转前,严格审查土地流入方的资格能力证明、流入申请书等材料;在土地流转中,采取“先交费、后耕种”的交易模式,规范土地流转定价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与广度。结合当地冬枣种植特点,在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同时,征得涉农保险公司大力支持,推出更为广泛的险种和保额选择,确保土地流入方有足够的自然灾害风险抵御能力,推动农、保双赢。

二、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影响分析

(一)流转成效

1. 促进农业提产扩能

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某些从事非农产业农户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愿经营土地的现实问题,满足了部分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思维的能人大户集约经营土地的迫切需求,实现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释放特色农业发展潜力,优化农村分工分业。同时,规模经营主体批量采购农资设备,推广机械化耕作、标准化种植,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如下洼镇“小村外家庭农场”流转土地200亩,通过统一经营管理实现种植冬枣产量与品质的双提升。

2.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2019年山东省派下洼镇乡村振兴服务队与大下洼村党支部共同领办了沾化区生源冬枣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打造占地300亩的高标准冬枣示范园。合作社大力推行“五统一加一自主”的管理机制,并与滨农科技、京博农业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先后引进了12项冬枣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村集体当年实现增收5万元,真正趟出了一条“党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冬枣产业可持续发展新路子,今年计划增加土地流转面积200亩,吸收农户20户。

3.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一方面,各农业合作社严格遵循兼顾枣农收益和集体增收发展原则,以每斤高于市场均价0.5元至1元的价格,收购社员管理、采摘的品质达标冬枣,以“怡致园”品牌在线上线下统一销售。社员真正实现生产成本降低、冬枣品质提升、销售价格提高和股权利益分红等多方面受益,尝到了规模化经营的甜头。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后,部分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可就近到流转大户、村办企业就职,大幅提升工资性收入。以每户转移就业一人来推算,每户年均增加工资性收入3万元以上。

(二)现存问题

1. 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出让方常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人,而受让方多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本地区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二者交易时,出于亲属朋友关系或本地风俗习惯往往通过私下口头协商达成转让合意,不仅没有中间方的参与,也时有发生不签署正式书面合同的问题,导致流转费用难以兑现引发纠纷,为流转后土地管理使用埋下隐患。

2. 准入机制不健全

建立完备的市场准入机制,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是保障农户权益的有力举措。当前下洼镇尚未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虽在流转中对资格能力和财务证明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但未对流入方的信用报告、农技水平、发展潜力进行详细考察,给农户带来潜在的财产风险。比如,某些流入方出现财务问题后把经济损失转嫁农户,经营失败后绝尘而去,致使土地撂荒,浪费农业资源。

3. 流转期限不长久

通过分析近几年下洼镇各村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大多集中于6年以下,甚至有的流转合同采取年签的方式,流转期限相对较短。从土地流出方角度来看,他们不仅担心转出土地后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还忧虑土地升值或被征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土地流入方角度来看,市场变化和政策走向的不确定性使他们畏首畏尾,因而选择短期流转降低风险隐患。总体来看,土地的短期流转严重制约下洼镇冬枣产业的发展速度。

4. 经营成效不均衡

在二轮土地承包总体期限的约束下,有些土地流入方在考虑长远发展规划时顾虑重重,担忧租期结束后没有后续保障,不愿意花费高成本优化生产环境,90%以上从事冬枣种植和初级加工,精深加工产品短缺,产业能力在低水平徘徊。部分农业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详尽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空壳子、虚架子”的经营问题。

三、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改进建议

(一)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1.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加快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要通过政策宣讲、参观体验等多元化途径,刷新群众的落后观念,认识到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重要性和闪光点。在宣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返乡创业大学生、乡贤人才、种植大户等人员的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驱动,整体推进本地特色农业发展。

2. 因地制宜,落实政策

要积极响应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号召,结合下洼镇土地利用现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工作方案,在政策上鼓励倡导,在经济上奖赏扶持,充分带动流转承包大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明晰土地权属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流转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可抵押贷款,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村,推动冬枣种植产业化发展。对于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给予物质奖赏和政策优惠支持。

3. 搭建平台,政府参与

与一般商品交易相比,土地流转的程序更为繁琐。对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农民来说,无论是流转前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还是流转中的谈判交易、鉴证登记,都很难独立完成。因而,融合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是解决土地流转程序性问题的有力举措。镇政府可以在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中心平台做好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依托惠农资金鼓励辖区内的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独立的市场化运作。与此同时,镇政府要全程参与并做好监督管理,通过培训人员、指导签约、备案审查等工作,确保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構建服务保障制度

1. 建立土地流转后全方位管理机制

为实现土地流转后的生产力变革,有效满足各方主体的流转诉求,在土地流转后仍要坚持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具体来讲,一是要持续关注土地流入方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土地利用后的产出收益;二是要持续关注土地流出方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三是要持续关注流转平台的工作水准和使用频次;四是要不断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五是要聚焦特色、科学布局,充分释放流转土地的体量优势,打造“复合型、品牌化”的特色冬枣产业。

2.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

由于农业弱质性的存在,冬枣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面对来自自然灾害的风险,也要承受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因而,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构建完备的风控机制。对于自然风险,要通过技术革新、农机具升级、农业设施改造,做好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防控工作;对于市场风险,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适度发展理念,依据自身经济实力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对于陷入资金困境的土地流入方要及时给予信贷和税收支持,落实惠农、支农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土地流转和特色农业发展中的风险隐患。

3.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根据下洼镇农经站2021年工作计划,要对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以来,我镇存在的交易价格大幅偏离评估值、合同期限明显过短或过长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规范和清理工作。并以此次工作为契机,集中进行土地流转纠纷化解。探索建立村两委、镇农经站、司法所共同参与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及时、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调解原则,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合同违约、土地流转欺诈、村干部违规操作等各类问题进行稳妥处置。

(三)创新经营管理体系

1. 坚持市场导向合理定价

一方面,要构筑以自主协商为核心的定价模式。允许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指导下,由交易双方依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地理位置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从而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达成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流转目的。另一方面,要建立土地价格科学评估机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土地现状,创建一个科学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并在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对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予以明确,为土地流转提供专业指导和信息支持。

2. 明确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各类有用地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把关员”,是避免土地流转后农户权益受损的有效举措。因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资质的审核,要求其提供经验资质、资金技术、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详细资料。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后行为的管控,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欠费、违背合约不规范用地及农户失信单方解除合同等问题,要限制其之后参与土地流转。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为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3. 扶持特色农业高效发展

一是要加大资金支持,对于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质量而暂时遭遇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关注跟进,并与财政部门和银行进行对接,帮助其多渠道融资度过难关。二是要出台更多惠农政策,鼓励辖区农民开办农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并且注重挖掘农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带头人,发挥好“聚点拢线成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要注重农业科技的普及运用,大力推进智慧浇灌、有机种植、无人机飞防等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运用,提高本地农业发展的智慧化水平。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1. 加速无业农民转移就业

农民土地依赖性高、经济来源单一化是导致下洼镇土地流转期限相对较短的重要因素,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加快辖区内无业农民的转移就业。一方面,镇农经站、人力资源保障所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充分调查土地流转后无业农民的就业意向,在此基础上与本地职业院校、工厂企业对接,通过开设技能培训班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实操技术。另一方面,要注重科技信息的运用,建立“互联网+产业”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加强 “直播卖货”等新技术、新设备的教育教学,培养“有知识、讲科学、明市场”的新型职业农民。

2. 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生存、生活的可靠支撑,只有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才能为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扫除后顾之忧。一方面,下洼镇政府要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解决农民流转土地后的教育、医疗等问题。探索建立“土地换社保金”的模式,准许农民把空闲土地典质给政府换取社保金。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引导农民根据个人收入状况购买合适的商业医疗险和养老险,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保护实力。

3. 增强农民参与流转活力

为提高下洼镇土地流转效率推动特色农业发展,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活力。一方面,要发挥宣传手册、电视广播的传播影响力,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政策的意义价值和发展前景,使农民真正了解并认可土地流转工作。二是要聘请行业专家开办教育讲座,详细讲授有机农业、规模种植等农业新科技,强化农民群体的现代农业知识储备。此外,要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普及惠民助农政策,在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带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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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这种体制的适应性也发生了变化。本文从物权法理论角度,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 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本文试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重要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缺陷

在国民经济已基本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之后,农民土地作为一种珍贵的稀缺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只有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其他要素一样流动,才能实现诸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农地的配置和流转呈现以下特点:其一,农民从集体取得承包地使用权是无偿或基本无偿的;其二,农地流转主要是通过集体组织用行政力量进行调整,或者农民之间自发的无偿、低偿转包两种机制实现的。这种农地的配置和流转是通过非市场机制实现的。其缺陷主要表现在:农民无偿或低偿取得承包农地的使用权,使农户缺乏成本观念,导致粗放经营,忽视农地的产出效益;动用行政力量完成的农地调整和自发形成的无偿、低偿转包,不仅无法形成有效、健全、合理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而且直接妨害了农地资源市场机制的形成;农地流转不能体现配置效率。

从目前的情况看,要从法律的角度弥补上述缺陷,从而规范农地使用权市场,需要进行一下调整:

1. 明确农地使用权在性质、内容、取得等方面的内涵。首先,权利性质尚不明确。迄今为止,在现有法律中还没有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有关法律中,农民对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农地所拥有的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曾有过债权与物权之争,虽然学术界在这一点上观念渐趋统一,但有关法律对这种权利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在权利取得上,原始取得的主体有无限制,如何限制以及通过抵押等方式能否取得农地使用权等均无定论。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农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先天不足。

2. 均田承包和无偿使用使农地使用权在产生之初就缺乏市场的“天赋”。土地承包起初是靠行政手段分配完成的,后来又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由于集体成员人数增减而变化了的人地关系,可见农地使用权是非市场机制的产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与用益目的

现在流行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农民可以自愿、平等、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赋予了农民随意处分土地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必须纠正的误解。流转的标的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本身。法律对流转的方式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限制条件。对此,必须从严掌握。

1. 对于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的流转方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等方式。但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能包括抵押。原因有两个:其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其二,从立法目的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始終在农村土地的生存权益和资本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较量,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倾向前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会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当然,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流转方式可以包括抵押等多种方式。

2. 对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目的,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实现农业的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权利的用益目的限定为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设定的土地用途。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做出了目的限制,即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利用于非农建设。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对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也不能违约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认定

(一)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而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顶抵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否则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

对上述侵害权益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 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承包方进行破坏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方式承包,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具有积极有效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部特别法,还需要在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方面作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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