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

2023-09-25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1篇

摘 要

通过《机床夹具设计》课的课堂学习,我们初步掌握了夹具设计基本理论知识。本课程设计即为了给我们创造一个运用课堂理论知识,解决较复杂问题的平台,锻炼我们综合利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初步接触一下“设计”的味道。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主要是完成所给两个零件所需工序的夹具设计(钻模夹具和铣床夹具)。根据设计任务书完成根据给定条件分析零件的工序基准,确定定位方案;确定定位元件,布置引导元件;夹紧装置,并根据加工精度要求,合理设计分度装置,最终设计出夹具体,并进行尺寸标注。

关键字:

机床夹具设计

定位元件

夹紧装置

定位误差

I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摘 要 ................................................................................................................................... I 1设计任务 ................................................................................................................................ 1 2 零件的装夹 .......................................................................................................................... 3

2.1零件的工艺和精度分析 ............................................... 3 2.2 定位设计 ........................................................... 3 2.3对刀引导装置 ....................................................... 5 2.4夹紧方案 ........................................................... 5 2.5 分度对定机构设计 ................................................... 6

3夹具加工精度分析 ............................................................................................................. 6

3.1 定位精度 ........................................................... 6 3.2 对刀精度 ........................................................... 6 3.3安装精度 ........................................................... 6 3.4夹具精度 ........................................................... 7

总 结 ...................................................................................................................................... 8 参考文献 ................................................................................................................................... 9

II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1设计任务

本次设计夹具分为钻床夹具和铣床夹具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0.1钻床夹具如图1-1所示,本工序需钻M10螺纹底孔8.4mm,孔15.81F

8、槽14.20mm0.1和拨叉510mm在前面工序已完成。工件材料为45钢,毛坯为锻件。成批生产,所用设备为Z525立式钻床。设计8.4mm孔夹具。

图 1-1 拨叉钻孔工序图

铣床夹具设计如图1-2所示,需在零件上铣宽12mm的槽,孔11H

7、15.81F8在前面工序已经完成。工件材料为铸钢ZG310-570(GB/T 11352-1989),成批生产,所用设备为X62W,设计铣12mm夹具。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图 1-2 铣槽工序图

图 1-3菱形销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2 零件的装夹

2.1零件的工艺和加工精度分析

拨叉零件(零件一)毛坯材料为锻件形状不规则,基本工序:铣15.81F孔的左右

0.1端面,钻15.81F8孔并铰孔保证粗糙度和位置度,右端忽沉孔;铣510mm槽,铣0.1mm槽。钻8.4mm孔、攻10mm螺纹孔;检验。本次夹具设计为钻8.4mm孔设计14.20夹具有一定对称度和位置度要求。

第二个零件(零件二)毛坯材料为铸钢,基本加工工序:铣削零件的左右平面保证0.03260.03mm;钻24H8孔,扩孔、铰孔,同样钻11H7孔,并扩孔铰孔达到要求,保证两0孔R140-0.0

8、R18-0.08位置精度;铣12mm槽,有对称度要求。6销孔配作要求。

2.2 定位设计

零件一【1】:为保证8.4mm孔对基准孔15.81F8垂直并对孔中心线的对称度要求,应当限制工件的斜,应当限制位通孔

三个自由度;为保证孔8.4mm处于拨叉的对称面内且不发生扭

0.1自由度;为保证孔对槽的位置尺寸3.10.1mm,还应该限制

自由度。孔移动不限制,因此,本夹具限制5个自由度。

定位方案:工件上孔15.81F8精加工过,作为主要定位基准可满足基准重合,采用心轴定位可限制

四个自由度。心轴水平放置并保证与钻床主轴垂直共面,可保证所钻孔与基准孔之间的垂直度对称对要求,由于成批生产,精度要求不是很高,采用间隙配合,定位精度取决于孔与心轴的间隙配合误差。

为限制

0.1的转动在拨叉槽口510mm为定位基准。槽口两侧面放置一菱形销,采用配合为51H8g6。为限制

0.1的移动以14.20mm的两侧面为定位基准,考虑到拨叉的结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构,采用有对称斜面的偏心轮定位,定位的同时并进行夹紧。定位间隙可消除。

定位元件:孔15.81F8采用中间对应孔8.4mm的位置钻11mm排屑孔的心轴,配合采用F8/h7。菱形销为标准件选用直径51mmB型固定式菱形销。(心轴直径d≤35mm,用T8A钢制造,热处理硬度为58~64HRC,定位销>16mm,20钢渗碳深0.8~1.2mm淬火53~58HRC)。

0.1定位误差分析:在Y方向上,加工8.4mm孔,定位基准为孔轴线,工序基准是14.20槽的对称平面,基准不重合,存在基准不重合误差,定位尺寸

ΔB=0.2mm【2】 ΔY=0

l0.1为3.10.1。 d ΔD=ΔY+ΔB=0.2mm (1-1) 0.11加工尺寸3.10.1公差T=0.2,ΔD<3×0.2 定位方案满足工件本工序加工要求。对于

X方向上,采用心轴定位,定位基准工序基准同为心轴轴线,基准重合,孔15.81F8【3】0.043()公差T=0.027,轴15.81h7(0,公差T=0.018. 0.0160.018)

ΔB=0 ΔY=(δD+δd+Xmin)/2 (1-2) =(0.018+0.027+0.016)/2=0.0305mm

ΔD=ΔY+ΔB=0.0305mm 加工孔对称度为0.2mm,ΔD<1×0.2 所以,定位方案满足工件本工序加工要求。

3零件二:为保证12mm槽的关于基准A的对称度要求,应限制0.232-0.2mm应限制

,为保证槽深自由度,在方向上不限制,所以本工序限制5个自由度。

定位方案:工件孔11H7已经精加工配合精度要求高且表面粗糙度高,选作定位基准,采用销定位,限制了工件的制工件

两个个自由度,另一孔24H8采用短菱形销定位限(削边方向应垂直于销与心轴的连心线)。在一侧端面定位时,由于工件端面

,不至于产生过定位现象。面加工精度不高,所以两销采用阶梯面同时限制工件心轴水平放置,两销中心线与主轴平行。中批生产,且精度要求不高,采用间隙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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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元件:孔11H7采用直径11mm短圆柱销定位,圆柱销为非标准件,需在A型【4】固定式圆柱销的基础上增加一直径30mm阶梯环面(图 1-3),孔与心轴间隙配合,采用H7/f6。菱形销与孔24H8同样采用间隙配合,采用H8/f7。菱形销为非标准件,需在B型可换式菱形销的基础上增加一直径40mm阶梯环面,两阶梯面在机床主轴方向共面。(定位菱形销>16mm,20钢渗碳深0.8~1.2mm淬火53~58HRC,圆柱销淬火53~58HRC)

0.2定位误差分析:尺寸320.2mm,其工序基准为零件圆弧表面母线,定位基准为11f60.0210.016短销轴线,基准不重合,孔11H7(0),短销 11f6(--0.027)

ΔB=0.08mm

ΔY=(δD+δd+Xmin)/2

=(0.021+0.011+0.016)/2 =0.024mm ΔD=ΔY+ΔB=0.104mm 0.21加工尺寸320.2公差T=0.4,ΔD<3×0.4,定位方案满足工件本工序加工要求

对于槽12mm有对称度要求,定位基准为工件的右端面,工序基准为工件X方向的对称平面,基准不重合。

ΔB=0.06/2=0.03mm ΔY=0

ΔD=ΔY+ΔB=0.03mm 加工槽对称度为0.1mm,ΔD<1×0.1 所以,定位方案满足工件本工序加工要求。

32.3对刀引导装置

零件一:采用钻套定位,由于本工序是为下面攻丝钻孔,且在工序集中一起,所以采用快换钻钻套,(钻套孔径d≤26mm,用T10A钢制造,热处理硬度为58~64HRC)。

零件二:采用直角对刀块对刀,同时能对XZ方向进行对刀,使用对刀块对刀时,在刀具和对刀块之间用塞尺进行调整,以免损坏切削刃或造成对刀块过早磨损。 2.4夹紧方案

零件一:在槽14.2mm处采用对称斜面的偏心轮进行定位夹紧,当偏心轮转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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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斜面与槽贴紧,使工件在心轴方向被固定,定位同时起到夹紧的作用。钻孔切削力不大,故工作可靠。零件二;采用螺旋压板夹紧机构对工件的左端面进行夹紧。 2.5夹具体设计

零件一:考虑到拨叉的结构及定位夹紧方案,夹具体结构采用铸造件,心轴与夹具体使用过度配合,销钉为过度来配合(用限位螺钉紧固)。采用铰链式可翻转式钻模板,且钻模板用支撑钉保证钻模板的位置。

零件二:夹具体结构比较简单,使用型材类材料。心轴、销钉与夹具体使用过度配合,销钉用限位螺钉紧固。

3夹具加工精度分析

3.1 定位精度

对于零件一影响工件定位精度的尺寸公差包括:工件内孔与心轴的配合尺寸零件二影响工件定位精度的尺寸公差包括:大孔与心轴的配15.81F8h7和挡销的尺寸。合尺寸24H8f7,小孔与菱形销的配合尺寸11H7f6,以及两个销的阶梯面的位置度。

3.2 对刀精度

对于零件一对刀误差主要钻头与钻套间的间隙,会引起钻头的位移或倾斜,造成加工误差。对于零件二对刀误差主要是对刀是的人为误差。

3.3安装精度

零件一体积比较小为移动式夹具,无安装精度。零件二影响夹具在机床上安装精度的尺寸和公差为定位键与铣床工作台T形槽的配合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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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夹具精度

零件一:影响夹具精度的尺寸和公差为定位心轴与安装平面的平行度,影响对称度

0.10.2 mm的夹具误差为菱形销对定位心轴的对称度。影响14.20的夹具误差为定位面到导向孔轴线的尺寸公差。及导向孔对安装基面的垂直度。

0。20.02零件二:影响尺寸32影响对称度0.2精度的夹具误差为两销的位置尺寸公差420.02。0.1mm的夹具误差为对刀块的位置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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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本次夹具设计关于第一个拨叉夹具设计主要特点是使用对称斜面的偏心轮进行定位夹紧,定位夹紧同时进行提高了加工效率,并且使用快换的钻套可以同时进行两步工序,保证了加工孔的精度,并提高了效率,同时对于夹具体的材料选用铸铁,节约了成本。本夹具主要还有一下缺点需要今后进行改正,心轴定位处的排屑不好,在加工完成后把工件从心轴取出是容易划伤已经精加工过的内孔,同时使用翻转式钻模,精度不高,磨损严重。有待以后改正。

第二个铣床计夹具特点是限制工件沿销移动时采用了阶梯式销定位,在保证夹紧同时减少了定位元件的数量,防止了工件的过定位发生。使用了精加工过的孔定位提高了槽的加工精度。缺点是夹紧部位处的强度较低容易影响加工精度。有待以后改正。

《 机床夹具设计课程设计 》说明书

参考文献

[1] 李存霞、姬瑞海.机床夹具设计与应用【M】.第3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P226-P228 [2] 李存霞、姬瑞海.机床夹具设计与应用【M】.第3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P50-P58 [3] 周兆元、李翔英编.互换性与测量技术基础【M】.第3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2篇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专利

诉讼

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确定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

1.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3.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 4.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装饰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对比对象

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1、专利产品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晨诺公司购买的产品实物无论其是否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一致,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2、经过公正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可以作为比对对象

举个案例说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作为对比基础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依法经过了公证,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对该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行审查后认定了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基础。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重要一环。

1、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2、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

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

成套产品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5、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在保护范围基础上增加特征仍落入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陈纯彬与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图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但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应区别对待

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没有排除使用透明材料,但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透明材料也落入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8、设计要点不等同于保护范围 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自行作出的关于申请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所在的声明。记载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但设计要点不等同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但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除了整体形状之外的其他外观设计要素均不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图片中提手处的条文线与杯盖表面的十字交叉线均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图案和色彩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9、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四、侵权比对

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1、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侵权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除微小变化之外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威科公司和张春江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产品的使用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具有高压电器操作使用技能与资格的特殊群体,因而会对诸如极柱顶部、极柱中部的接线端子、极柱与箱体的连接形式、箱体表面的具体设计施以特别的注意。而作为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不仅能够注意到该类产品接线端子的具体形状、极柱与箱体的连接方式、箱体表面具体设计上的变化,也能够注意到极柱与箱体的比例、极柱的具体形状、波纹的分布、具体形状、疏密、有无底盘等方面的变化,并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综合判断。威科公司、张春江的上述主张系仅从该类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使用的角度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判断,在判断主体上没有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判断方式上没有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故该判断结论不能成立。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2、侵权比对

(1)列出相同点和区别点

首先应当找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为后续比对的基础。

(2)找出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因此,需要列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应的设计特征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3)列出不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因此,应当找出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其他队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即是否侵权的结论。

来源:IPRdaily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3篇

简要说明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简要说明中至少应当包含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用于公报出版的视图。

简要说明的撰写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即分段式逐条撰写和一段式撰写。无论采用哪种撰写方式,都要清楚地表达简要说明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在撰写简要说明时,应当注意:外观设计产品名称要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用途应当简明扼要;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结合,或者部位;无论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几件设计,指定的视图仅限于一幅,且该视图用于公报出版。

以下针对简要说明中外观设计的用途和设计要点,结合实际案例具体说明应该。

一、外观设计用途

简要说明中的产品用途应当简明扼要,能准确确定产品类别。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写明产品用途。

(一) 用途明确的单一用途产品和多用途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用途明确的产品,应当用简明准确的语言直接写明产品的用途。例如茶具的用途是喝茶,电视机的用途是收看电视节目,灯具的用途是照明等。对于有多种用途的产品,应当逐一写明多个用途,以便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多个分类号。

案例1:【专利号】201030523705.4 【分类号】 10-02 【主要视图】

立体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手表。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显示时间及相关信息。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形状和图案的结合。4.指定图片:立体图。

案例2:【专利号】200930264263.3 【分类号】10-01;14-01 【主要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仰视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闹钟连收音机(冷蓝光投影)。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无线电广播接收和计时显示。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造型。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俯视图。

(二)日常用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日常用品,例如服装类、家具类的产品,简要说明中对用途的描述能够表明产品所属类别即可。

案例3:【专利号】201030529014.5 【分类号】06-02 【主要视图】

立体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床(BT-1201)。2.本外观设计产品为家具类产品。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要点在于其整体造型。4.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5.本外观设计的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

(二) 应用于某一领域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应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者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写明领域或者产品,以便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准确类别。

案例4:【专利号】201030211287.5

【分类号】15-01 【主要视图】

主视图

后视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机油滤清器座(134)。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发动机安装机油滤清器。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4.本外观设计指定主视图作为最能表明该设计要点的图片。

(三) 专业领域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日常生活中不常见的产品,或者是新开发的产品,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产品的用途。

案例5:【专利号】201030216174.4 【分类号】15-09 【主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节能端子机。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线束加工行业,是一种线束压接设备。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4.使用状态参考图最能表明本设计的要点。

(二)设计要点

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结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可以采用例如“设计要点在某视图”、“设计要点在产品的某一部位”或者“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某一要素或某几个要素的结合”等方式描述。简要说明不能描述外观设计的具体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一般来说,描述设计要点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 要素法

用外观设计要素来描述设计要点,例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应当注意,如果设计要点中涉及了色彩要素,应当同时声明请求保护色彩。

对于平面产品,设计要点多集中在图案设计或者色彩与图案相结合的设计。描述设计要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为“设计要点在于图案”或者“设计要点在于色彩与图案的结合”。

案例6:【专利号】201030169840.3 【主要视图】

主视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布(67)。2.本外观设计产品用途:用于加工各类纺织品的布料。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表面图案与色彩的结合。4.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为主视图。5.后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后视图。6.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对于立体产品,也可以采用要素法描述设计要点。对于造型设计整体都有创新的立体产品,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对创新点集中在图案或者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或者形状与图案或者色彩相结合的立体产品,还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图案”或者“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等。

案例7:【专利号】201030185622.9 【主要视图】

立体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花篮(玫瑰花)。2.本外观设计产品属于装饰品,为桌上小装饰品,是透明玻璃制品;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右视图。3.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立体图。

(二) 视图法

描述设计要点所在的视图也是一种表达设计要点的方式。这种方式更适用于使用过程中通常只有一个面朝向消费者的立体产品。

案例8:【专利号】200930110916.2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四门立柜(A233)。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家具。3.最能表明该产品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4.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5.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

【主要视图】

立体图

(三) 部位法

对于生活中常见的产品,可以用通俗易懂、没有歧义的语言来描述设计要点所在的部位。例如,可以描述设计要点在于冰箱的拉手,或者设计要点在于手机的按键,或者设计要点在于表盘的数字等。

案例9:【专利号】201030277399.0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豆浆机(X6)。2.本外观设计产品用途:用于煮豆浆。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其机盖与手柄。4.仰视图为不常见视图,省略仰视图。5.本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以立体图作为出版专利公报使用。

【主要视图】

立体图

(四) 多种方法相结合

为了准确描述设计要点,也可采用上述几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撰写。 案例10:【专利号】201030134232.9 【主要视图】

主视图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床(0396),为家居卧室用的床。2.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各视图中表明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床的外形轮廓以及局部花样雕刻。3.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是主视图。4.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后视图、仰视图为消费者非常见面,省略后视图、仰视图。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结合《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11城市建设年方案”,充分发挥我市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的区位优势,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的原则,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东南亚建筑风格为设计方向,以沿街建筑物屋面改造及立面清洗、粉刷、装饰装修、美化、亮化为重点,动员社会参与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包装,改变城区主街道两旁建筑物观瞻效果不佳、外观陈旧、缺乏色彩等状况,使之协调统一,丰富多彩,提升城市档次。

二、改造范围、原则和内容 1.改造范围

九龙大道、东方大道、东海路、解放路等城市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涉及的建(构)筑物约250多处(幢)。 2.改造原则

①九龙大道、东方大道两侧建筑以东南亚建筑风格为主,其立面改造可将部分主要建筑“平改坡”,以协调其建筑风格、色彩、线条,采用适当装饰,并融入地方文化及元素符号等。 ②基于东海路两侧建筑多为仿欧建筑的现状,其立面改造大体上保留原来的仿欧风貌,可适当融入东南亚建筑元素。

③解放西路因建成年代不同,其立面效果前后迥异、新旧有别。改造原则以刷新为主,协调其建筑风格。由于街道商业氛围较浓,立面色彩上可适当丰富亮丽。

④此次立面改造工程应根据现状建筑物的不同,进行留白、整容和拆除等。对沿街建筑屋面改造、立面进行清洗、刷涂料、砌挑檐等改造处理方式,形成色彩、风格协调统

一、和谐清新、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城市街道景观。 3.改造内容

全市的立面控制规划,已由湖南建筑设计院编制。此次立面改造工程由市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立面控制规划对需改造的九龙大道、东方大道等主干道进行建筑立面改造设计。具体改造内容如下:

①规划中确定的部分建筑进行“平改坡”改造。

②对建筑外立面粘贴瓷砖、马赛克的建筑物改刷涂料。

③对建筑物立面以水泥砂浆、涂料、喷砂等不协调的建筑物,改为涂料饰面。 ④对建筑布局杂乱的附加建筑、破旧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⑤拆除影响整体美观的防盗网(窗、栏)、活动遮阳雨棚和晒衣架;防盗网将统一改造成格栅,如需设置的须调整为户内设置隐形网;将临街建筑立面上悬挂的空调外挂机,全部改设至背街面,或在建筑立面上增加放置空调外挂机的遮挡格栅。

⑥整修建筑立面破损木窗,规整建筑立面凌乱设置的太阳能热水管道。

⑦整治门头招牌、广告,拆除影响建筑立面的广告,临街建筑立面改造过程中预留统一设置广告位置,原则上一店一招;对企业或单位的建筑设置楼宇名称和给红灯标识。 4.实施方式

①统一由住建局委托逐幢进行设计预算,并根据法律规定公开招标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②根据预算书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费用,由分管该路段的市领导签署意见,报市财政拨付。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监督。

三、改造的资金筹措及奖惩措施

1.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资金估算。中心街道改造投资以工程施工图预算为准。其中: ①改造的费用。平改坡建筑物约145幢,面积8.7万平方米;建筑造型格栅建筑物约45幢,面积0.9万平方米;刷涂料(加腻子粉)建筑物约190幢,面积9.6万平方米;空调格栅、窗户改造建筑物约145幢,面积2.4万平方米。具体以施工图预算书为准。 ②施工图设计费、预算编制费用按国家规定以八折计算,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③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④不可预计费按总造价的5%预留。

2.改造资金筹措。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是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项目,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改造经费原则如下:

①驻市的中央、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改造费用由市政府资助50%; ②其他建筑物的改造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3.奖惩措施 ①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和个人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按时、按量保质完成立面改造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将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③对不积极配合建筑立面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报建手续不全而又不积极配合建筑立面改造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实施步骤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计划用一年时间即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完成此次市区中心街道主要建筑立面改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调查设计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1月)。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工商、地税、国税、消防、城监、房管等职能部门及单位对市区中心街道沿街建筑物进行逐个摸底排查,形成初步方案。由市住建局委托的设计单位按照“美观亮丽、一街一特色”原则,根据前期摸底排查结果及立面控制规划,对各改造街道进行统一设计,并出具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及预算书。同时,利用媒体、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形成全市人民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浓厚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10月)。在2011年2月—10月对九龙大道、东方大道、东海路、解放路实施改造。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落实资金,组织施工,按规定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3.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2月)。市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产权部门、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规定完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改造工程的圆满完成,成立东方市市区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宋泽江(市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吉明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杨福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文其光(市政协主席)

张大海(市委副书记)

望(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卫东(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朱洪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 符

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宇(市委常委、八所镇委书记)

董德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张孝高(市委常委、人武部长)

何先英(市委常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委会主任)

李新民(市委常委、江边乡委代理书记)

陀建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

张莉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裴秋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章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石庭芳(市政府副市长)

符红莉(市政府副市长)

纪一豪(市政府副市长)

李良海(市政府副市长)

张柏桢(市法院院长)

彦(市检察院检察长)

符史环(市政协副主席)

员:吴红星(市委办主任)

赵永宇(市政府办主任)

梁子慧(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郭国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罗大波(市发改委主任)

高昌琼(市财政局局长)

钟祥学(市教育局局长)

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林明弟(市住建局局长)

韩江畴(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家宁(市审计局局长)

渊(市水务局局长)

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仪(市法制办主任)

鹏(市国资办主任)

巍(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学明(东方市工商局局长)

川(东方地方税务局局长)

宁(东方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福林(市住建局副局长、城监大队大队长)

赵兴波(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春梅(八所镇委副书记、代理镇长)

何祥雄(东方消防支队支队长)

解时来(东方供电局局长)

吴开强(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根强(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曾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明弟同志兼任。同时下设六个工作组: 第一组 违章和广告招牌整治组

长:王福林,联系电话:13876726663 。

联系人:张尚雄,联系电话:13617560111。

成员单位:市城监大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东方地税局、东方国税局、八所镇政府相关办事处及涉及到的各社区主体单位等。

主要任务:①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牌匾及广告牌进行清理,限期按规划要求统一整改;③动员督促各临街住户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二组 规划设计预算组

长:李益智,联系电话:13617501348。 联系人:张尧英,联系电话:13138956988。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东方地税局、东方国税局、市房管局、八所镇政府、相关办事处及涉及到的各社区主体单位等。 主要任务:①抓好施工图设计和预算;②对质量存在问题的楼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准确结论为立面改造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组 改造工程实施组

长:李益智,联系电话:13617501348。 联系人:张尧英,联系电话:13138956988。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工商局、东方地税局、东方国税局、八所镇政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办事处及涉及到的各社区主体单位等。

主要任务:①指导进行工程招标;②做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验收。 第四组 资金保障组

长:高昌琼,联系电话:13907666166。 联系人:杨先强,联系电话:13627518688。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等。 主要任务:做好资金保障,保证改造资金顺利筹集和及时拨付。 第五组 宣传报道组

长:郭国雄,联系电话:13976139899。 联系人:符

巍,联系电话:13307593368。 成员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主要任务: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六组 督导组

长:梁子慧,联系电话:13976453807。 联系人:黄英才,联系电话:13111905382。

成员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城监大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

主要任务:做好督促检查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涉及的路段交通开放及封闭时间,疏导交通拥堵等工作。

六、责任分工

此次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市财政、市公安、市城监、市房管、市环卫、市消防、市工商、东方地税、东方国税、市广播电视台、各街道社区等单位参加实施,沿街各产权单位具体落实。具体要改造建筑物及分片包点主要领导责任分解,详见附表。

各行政机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落实工作,要组织沿街各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按照设计要求,结合各自建筑结构特点制定建筑环境整治计划,交送分管市领导后,方可自行组织实施。市广播电视台做好改造整治的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小组做好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市区主要街路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既是提升城市品位、促使城市建设上层次、上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好事的具体利民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抓住有利的施工时机,创造条件,克服困难,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建设任务。

2.严格限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期,发包方与施工方签定合同时要限定在三个月内完工。 3.严格质量标准。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坚决避免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精品意识,高水平、高起点做好项目设计,施工中要做到精益求精,把此项工程建设成我市“亮点”和精品工程。

4.抓好宣传工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宣讲中心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各新闻媒体要集中宣传工程意义,督导各段改造的进程情况,表扬先进事例,鞭斥丑陋行为。市住建局也要全面宣传全市立面控制规划,为形成我市独特城市建筑风貌打下群众基础。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时 间:2017年7月15日 地 点:建设局会议室

会议主题:专题研究临街立面改造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主 持 人:佘世平

与会人员:局长旷立新、副局长周昂及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 会议内容:

一、介绍临街立面改造项目概况;

二、就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包括:临时用电、脚手架、支模架、围挡与居民出行安全等;

三、局长旷立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筑生产安全;

2、准确把握该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方案;

外观改造设计说明范文第6篇

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判断中,判断主体往往仅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进行比较,就主观地得出了二者是否相同或有明显区别的结论。这样的判断经常会面临区别点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造成显著影响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此问题和争议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之一,即相同点与不同点相较,哪方面对判断结论起决定作用。下面的案例就凸显了上述争议问题。

案例1:摩托车车轮案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涉及摩托车车轮,如图1所示,二者的区别在于辐条设计略有差异:本专利的辐条两侧平直,一面中间呈凹槽状;在先设计的辐条两侧略带弧度,两面均为凹槽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摩托车车轮基本上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三部分组成,圆形轮辋应属于车轮的惯常设计,辐条的形状设计相对于轮辋通常对车轮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而本专利辐条与在先设计辐条的弧度相差不大,凹槽设计亦属于细微变化,均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使得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摩托车车轮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组成,受其所设定功能的限制,外观变化的空间有限,因此,上述区别在设计空间有限的车轮产品上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摩托车车轮领域,摩托车辐条的设计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状,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二者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作用较小,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历经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多个行政和司法程序,各方对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相同,但就该区别设计特征是否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争议明显。

从案例1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判断区别设计特征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均不约而同地涉及了设计空间的概念并将其运用到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方法中,由此可见,对设计空间的考虑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述案例中还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虽然各方都考虑了设计空间,但是得出的审查结论却大相径庭,因此,正确掌握设计空间的概念并将其正确运用到外观设计审查中对审查结论的客观性、正确性至关重要。

设计空间的含义以及考虑因素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外观设计创作时能够自由创作的自由度,具体而言,是指在产品实用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等因素制约下,设计师可进行设计的范围,即允许产品外观发生设计变化的设计内容。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其对相关产品的现有设计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因此其更容易关注到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变化;对于设计师而言,其通常更容易在产品的设计空间内对产品的外观作出改进,而很难在设计空间之外的地方对产品外观作出改进,因此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设计空间内的设计变化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设计空间外的未作出设计变化的产品外观由于其已经耳熟能详,因此不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而言,由于设计人员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种类内的外观设计必然从整体到细节、从形式到风格都丰富多彩,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基于此类产品的外观多样性,不容易注意到产品外观中细小的设计差别,并且二者在其设计空间内的相同之处更容易给一般消费者留下趋于一致的视觉印象。相反,对于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产品而言,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种类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设计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设计师对产品外观进行设计、变化的创造自由度,但是该设计空间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设计师仅能在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内对产品外观进行设计,一旦设计师突破设计空间的限制,作出了突破性设计,那么一般消费者显然会注意到产品外观上的突破性设计。上述内容就是设计空间对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的影响。

那么如何认定产品的设计空间,其考虑因素有哪些呢?这就需要综合考虑设计人员以及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设计人员在对产品外观进行设计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消费者的人群生理、心理、生活习惯,制造商的技术、成本、企业文化,还要考虑人机工程学、材料学、加工工艺、审美美学、社会心理学等,从而使产品满足企业、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消费群体的生理、心理,产品功能、形式、价格、材料、技术、结构等等就构成了设计师实际在对产品的外观进行设计时的约束。但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中,其判断主体是《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主体:一般消费者,他是一个假定的主体,其明显不同于产品外观设计开发中的设计人员,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对设计空间的考虑因素也将明显不同于设计人员。授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对产品外观的设计、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工业设计产业水平的发展,这里既要给予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也要平衡和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评判一项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时,不应当将考虑的关注点集中在特定的商业、市场或其他人为因素限制条件下其设计师作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而要适当考虑在现有的设计水平下,非特定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设计师对该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产品进行外观设计时的设计空间。因此通过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设计空间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产品本身的实用功能和现有设计的状况,对于具体的产品而言,有时还需要考虑社会因素、技术水平、法律法规规定等诸多因素。

下面将重点讨论影响产品外观的设计空间的实用功能因素。

产品的实用功能

外观设计是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工业品造型设计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实用性、科学性和艺术性。产品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使消费者获得性能价格比最优的产品。产品设计的使用功能是产品的基本核心,结构形式是附属部分。产品的实用功能是使用者对产品产生需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在满足了最基本的物质功能需求外,才有可能去追求附着在产品实用功能之上的外在的、艺术上的形式之美,因此,每一件产品均具有其功能。以汽车为例,目前满足不同需求的汽车不断涌现,其功能差异越来越大,加之技术的不断完善,为汽车造型的丰富多彩提供了广泛的空间。设计任何产品,既要做到功能完善,又要符合实际需要,满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因此,产品的功能是产品设计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因素,决定了产品形态。今天的产品功能除了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外,还包括安全、舒适、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和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等复杂因素。

比如功能类似的产品——体育器材中的球类:篮球、乒乓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虽然它们的游戏方式和游戏规则不同,但是,它们的功能都要求其具备能够被打、投、滚、弹的特点,所以,它们的形态不可能是方形或其他形状、只能是球体形。再如,运输工具和代步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它们的轮子都是圆的,为的是满足车轮转动的功能要求。又如功能不同的产品——工作椅与休息椅(躺椅、沙发、摇椅等),工作用椅的功能在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而休息用椅的功能在于如何使人身体各部分完全放松,得到充分休息,这两种座椅的功能不同,其设计空间也不同。所以,产品的设计空间主要服从于产品的实用功能,产品的实用功能极大地影响产品的设计空间。

在实际的判断中如何考虑设计空间,特别是如何考虑产品的实用功能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呢?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做法中得到启发和借鉴。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案例2:游戏圆片案

本案涉及第74463-0001号共同体外观设计(下称本专利)。请求人以该共同体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以及与在先设计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第53186-0001号共同体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无效决定认为,设计人员在设计游戏圆片时的设计自由度较大,但是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具有相同的基本特征,均具有呈圆形围绕中心区的边缘,二者的整体印象相同,二者的差别仅在于中央区域的表面轮廓突起的变化,但对经验用户而言,并未产生不同于在先设计的整体印象,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冲突,应予宣告无效。

申诉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设计人员的自由度受到较大的限制,由于经验用户在评价两个外观设计时通常不必考虑本案产品中所属种类产品的惯常的、普通的设计,而更关注独特的或不寻常的特征,因此本案中横截面上的差异,足以使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申诉委员会撤销了无效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人员的设计自由度受到实现产品或部件的技术功能的特征的限制,或者受到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定标准的限制。就本案而言,游戏片呈扁平小盘状是该类产品的一个普遍特征,盘边缘卷起是由于该产品供儿童玩耍,为满足安全性要求而受到的限制,它们均不会受到经验用户的注意。在上述限制的制约下,中心部分的设计具有较大自由度,除了圆形外,完全可以采用三角形、六角形,甚至方形或椭圆形,中心部分的设计变化易于受到经验用户的关注。而本设计和在先设计的中心凸起均呈圆形。虽然本专利的中心部分向上隆起,在先设计的中心部分相对平坦,但是由于圆盘较薄并且中心凸起形成的弯曲程度较轻,特别是从上方观察的时候,其弯曲程度的差异不会被经验用户轻易觉察到。因此,二者在设计自由度较大部位的相似点更容易给经验用户留下二者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本设计没有独特性。

评析: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其中注册外观设计授权标准包括新颖性和独特性要求。欧共体在进行独特性评价时会考虑设计人员在开发外观设计时所享有的设计自由度。《欧共体设计操作手册》对ART6(2),10(2)中的设计自由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设计师的设计自由度由两项内容限制:功能和在先设计。例如,瓶子的设计至少要包括一个开口和一个容积。设计瓶子的设计自由度由瓶子作为一个容器的功能所限制。在确定设计人员的设计自由度时,要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关于什么产品的,产品的性质、预期的用途或功能特性,产品要实现的基本功能是限制设计人员的设计自由度的一个制约因素。在游戏圆片案中,产品本身的特性、产品的功能、产品的安全性需求以及适合随促销商品附带的特点都可视为该游戏圆片产品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受到的实用功能的限制,这些功能上的需求构成了对其产品外观的设计空间的限制。

案例3:洛杉矶吉尔公司诉汤姆麦克恩公司案

如图3所示,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99081的运,动鞋(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洛杉矶吉尔公司(L.A.Gear,Inc.)。这种运动鞋在商业上大获成功。此后,其他几家公司也开始生产同样款式的运动鞋(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如图4所示)。洛杉矶吉尔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汤姆·麦克恩公司(Thorn MeAnShoe Co.)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侵权诉讼中认为本专利是功能性的,不符合装饰性的授权要求,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将本专利逐一分解成若干独立单元进行分析,认为运动鞋中的三角形翼为足部提供了支撑并加强了穿鞋带的鞋孔部分,运动鞋两侧的网状织物也是起到支撑足部的作用,运动鞋后跟部的齿状物是用于肌腱的缓冲垫等等,上述这些单元以其自身的功能完全按照运动鞋整体功能的要求组成运动鞋。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鞋的每个分解单元的确具有确定的实用功能,但是实现每一项功能的单元都有可供选择的其他设计方案。这里暗含着法院认为,如果形状是由功能唯一确定的、没有选择的,则不存在美学考虑,反之则不能排除形状的选择包含着对美学的考虑。由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运动鞋的外观设计是出于美学的考虑,美学方面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范畴。上诉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在产品的实用功能方面,运动鞋具有的设计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各个组成部分可以设计成不同的形态。

法院的下一步程序是确认本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标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是否属于本领域设计人员显而易见的范畴。法院确定本案的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应该是运动鞋的设计者。被告提交了22项相关的现有设计,都是运动鞋的形态变化设计,用以证明本专利的无效性。法院认定现有设计中不存在一项与本专利设计特征基本相同的设计。

案例4:五星制造公司诉栏坡莱特制造公司

五星制造公司(Five Star Manufacturing,Inc.)拥有一项割草机用拱形坡道的外观设计专利(如图5所示),专利号为D33 1305,该专利涉及的产品用于使割草机上下运输车辆。

被告栏坡莱特制造公司(Ramp Lite Manufacturing,Inc.)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设计是功能性的设计,其整体都是由功能决定的,主要依据的证据是发明人之一的证言,部件的间隔、十字交叉零部件的设置、固定装置的设置、纵向中心支撑梁的用途和两侧轨道的形状和尺寸都是功能性的。

栏坡莱特制造公司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没有实现相同功能的替代设计,任何修改不是损伤功能就是增加生产成本,例如,专利权人提供的变形设计会造成滑跌和牵拉困难等问题,或是每件增加5至7美元的成本。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布专利权无效。

评析: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装饰性,其外观设计专利重点是保护新的装饰性设计,而产品的实用技术

方案则是实用专利重点保护的内容。因此美国设计专利的审查中,当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存在区别时,应当区分功能性设计与装饰性设计,以便确定哪些内容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当区别涉及物品结构或形状时,所涉及的物品的本质属性就必须加以考虑,如果区别是由功能性唯一确定的,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不予考虑。在上述案例3、案例4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理念。此外在美国的众多案例中均体现了这样的观点,例如理查森诉施坦利工厂案。美国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未明确提及设计空间的概念,但法院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为装饰性设计,即判断产品外观是否由功能限定时仍然体现了设计空间的理念:当产品具有可供选择的变换设计时,该产品的外观就不是仅仅由功能决定的。美国法院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通过分解组合的方式,认定涉案外观设计是装饰性设计还是功能性设计,明确涉案产品的哪些组成部分在满足实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作变化性的设计,全面调查现有设计,认定普通观察者所熟知的现有设计的状况,确定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的认知水平。美国法院在上述案例中的做法也为我们分析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某一部分是否为装饰性设计、是否由功能唯一限定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判断思路,而这也可以作为设计空间中如何考虑产品功能的一种重要的参考方法。

由此可见,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确权的审查中,已经存在考虑设计空间的先例,实际考虑了产品的结构、实用功能对其产品外观的影响,并在实际的对比、判断中予以区分和分析。其实在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审查中也一直都考虑产品的实用功能,例如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第(6)点规定“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产品的功能唯一确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审查实践中,并没有太多的审查应用,也没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产品的实用功能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最基本的需求,产品的功能对产品的形态、外观具有明显的影响,由于产品的功能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特别是产品的形状,因此当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的审查中需要对这些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的外观予以分析,判断设计者可以对产品外观作出设计变化的设计空间时,产品的结构、实用功能很明显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如何考虑产品的实用功能,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确定产品本身整体的实用功能、用途,从而确定产品整体的实用功能、用途对产品外观的限制,这是此类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第二,分析产品本身为实现其整体实用功能、用途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结构等,确定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是否对其产品外观产生限制,这是涉案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对其产品外观的影响,这并不一定会对此类产品的设计空间造成影响,其是否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还要综合现有设计的情况等其他因素去分析,这是因为产品外观设计和产品的结构设计通常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设计人员有可能在作出外观设计时采用新的结构方案,这种体现在外观上的新结构方案对消费者来说必然会引起关注,也会对产品的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考虑范畴之外显然缺乏依据,并显失公平,因此涉案产品本身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结构等仅仅是考虑涉案产品外观的一个方面,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语

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审查中引入设计空间,能够为如何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区别特征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将设计空间作为审查实践中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明显区别认定的一个前提性的认定、考虑内容,显然能够增强审查结论的客观性。但如何确定特定产品外观的设计空间,如何确定特定产品外观的设计空间有哪些影响因素,产品的外观中哪些是由产品的实用功能确定的、哪些是可以作出设计变化的,等等,很多问题目前还都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实践的支持,还需要不断地在审查实践中予以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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