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服务水平等级范文

2024-04-16

道路服务水平等级范文第1篇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一、最高的,国家领导人

中央常委及五大班子领导:如人大、政协、国务院领导,当然还有国家主席及其副职;

二、大区(军区)领导:建国初期地方设有大区,比如高岗、尧漱石就是东北区的领导。同时,部队在全国设立大军区,其职务可以平行比照;

三、省部(军)级领导:如13楼所说的,部长(副部长)、各省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和部队对应的就是军长(副军长)、政委(副政委);

四、厅局(师)级领导:国家和中央各部、委、办的司局长,各省的厅局长,各地级市的党政领导(正副职),部队对应的是师级领导;

五、县处(团)级:县(含县级市)级党政领导正副职,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各部委所属的司局再设立处的领导,各省(直辖市)厅局的下属处室领导,地级市下面的局、委、办,部队对应的就是团级首长;

六、科(营)级:这个职务一般在地级以上党政机关有这个职级,但不单独设立机构,人事部门叫不明确职务,如只说某人是科级,但不叫科长。在地、县一级就是明确职务,比如地级市公安局的交警队队长,一般就是科级,县级的各局长也是科级,部队想对应的就是营级职务;

七、股级:在县一级党政机关中,局下面设立的就是股,比如公安局的治安科科长,虽然叫科长,其实就是股级,再如物价局的计量所所长等等。

新的《公务员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职级层次,分别是: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省部级正职:各省省长,各部、委、总局的部长、主任、局长等

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部委归口的国家局局长,副省级市市长等 厅局级正职:各省厅、局长,各部委司、局长,省辖地、市的专员、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副厅、局长,副司、局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县长、地级市的各局(处级局)局长、区长,省部委各司厅局的处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区长,副处长,处级局的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 科员:基层公务员,个别地区在这一级还分设了正、副股级领导职务 办事员:基层公务员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

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开国大典三军仪仗队

(一) 实行军队干部级别时期(1952年-1965年,9等21级)

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级;

军委委员级; 正兵团级;

副兵团级; 准兵团级;

正军级; 副军级;

准军级; 正师级;

副师级; 准师级;

正团级; 副团级;

准团级; 正营级;

副营级; 正连级;

副连级; 正排级;

副排级

注:

1、1955年1月,取消军委委员级;1960年,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为元帅级。

2、野战部队改为野战军(与大军区同级)、兵团、军、师;军区唯一级军区(大军区)、二级军区(兵团

级)、三级军区(军级)、军分区(师级)。

3、兵团、军、师、团均有准级,各级正职为正级,幅职为副级,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准级。

(二) 实行国家机关干部级别时期(1965年-1980年,21级)

定级幅度 基准职务

3级、4级 总参谋长

5级、6级 总政治部主任

4——7级 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政委, 军区、

军兵种司令员、政委,军事科学院、高等军事学院院长、政委

5——8级 总后勤部副部长、副政委,军区、军兵种副司令员、副政委、

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司令员、政委

7——9级 军区、军兵种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兵团、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副政委,军长、军政委,省军区、

要赛区、守备区、海军基地、舰队航空兵司令员、政委

8——10级 副军长、副军正委、军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

10——13级 军副参谋长、军政治部副主任,师长、师政委,军分区司令员、

政委

11——14级 副师长、副师政委、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

13——15级 副师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师后勤部部长,团长、团政委

14——17级 副团长、副团政委、团参谋长、团政治部主任

16——18级 副团参谋长、团政治部副主任,营长、营教导员

17——19级 副营长、副营教导员

18——21级 连长、连指导员

19——21级 副连长、副连指导员

21级 排长,司务长,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实习期满担任军官职务的

22级 从士兵中提升的干部和中等军事学校毕业的士兵学员担任军官

职务的

23级 中专毕业生,实习期满担任军官职务的

补充

(二) 实行国家机关干部级别时期(1965年-)

基准职务 定级幅度

1,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大军区级定3级或4级

正兵团级定5级或6级

2,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 大军区级一般定4级

总后勤部部长、政委, 正兵团级一般定5级

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 副兵团级一般定5,6级

准兵团级一般定6级

正军级级一般定6级,有的7级

3,总后勤部副部长、副政委 副兵团级一般定6级,有的5级

军区、军兵种副司令员、副政委 准兵团级一般定6级,有的7级

参谋长、政治部主任, 正军级一般定7级,有的6级

兵团司令员、政委 副军级一般定7级,有的8级

准军级一般定8级

4,军区、军兵种副参谋长、 正军级一般定7级

政治部副主任、 副军级一般定

7、8级

兵团副司令员、副政委, 准军级一般定8级,有的9级

军长、军政委 正师级一般定9级

5,副军长、副军政委、 准军级一般定8级,有的9级

军参谋长、政治部主任 正师级一般定9级,有的10级

副师级一般定10级

准师级一般定11级

6,军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 副师级一般定10级,有的11级

师长、师政委 准师级一般定11级,有的12级

正团级一般定12级

副团级一般定13级

7,副师长、副政委、 准师级一般定11级,有的12级

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 正团级一般定12级,有的13级

副团级一般定13级

准团级一般定14级

8,师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 副团级一般定13级,有的14级

团长、团政委 准团级一般定14级,有的15级

正营级一般定15级

9,副团长、副团政委、 准团级一般定14级,有的15级

参谋长、政治处主任 正营级一般定15级,有的16级

副营级一般定16级,有的17级

10,团副参谋长、政治处副主任 正营级一般定16级

营长、营教导员 副营级一般定17级

正连级一般定

18、17级

11,副营长、副教导员 副营级一般定17级,有的18级

正连级一般定18级

副连级一般定19级

12,连长、指导员 正连级一般定18级,有的19级

副连级一般定19级

正排级一般定21级,有的20级

13,副连长、副连指导员 副连级一般定

19、20级

正排级一般定21级

副排级一般定21级

14, 排长 正排级一般定21级

副排级一般定22级

(三) 实行职务级别与行政级别两个级别体系时期(1980年-1988年)

既保留1至23记得行政级别,又恢复军队职务级别。干部工资由职务级别 (百分之三十)和级别工资(百

分之七十)组成。

军队干部基准职务等级(17级):

军委正、副主席; 军委常委;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

副兵团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副排职

注:

1、军队转业干部设置单独级别:科技、文化级设15级,1给予大军区政职工资相同,15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体育设11级,1级与副军职工资相同,11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

2、1985年,军委常委级改为军委委员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百分之五十八)、级别工资(百分之三十六)、

军龄津贴(百分之六)组成。

(四) 重新实行军队职务等级时期(1988年以后)

取消了行政级别,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军龄薪金组成。

军官基本职务等级(15级):

军委正、副主席; 军委委员;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副排职

将原科技、文艺级和体育级合并,设专业技术等级1-14级,1级与军委委员工资相同,14级与正排职工资相同,文职干部分专业技术与非专业技术两类,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级别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为1-14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设9级,依次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后又在正局级职之上加了3级,分别按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待遇。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军事、政治、 专业技术军官、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后勤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正军职 四级 按正军职待遇

副军职 五级 按副军职待遇

正师职 六级 正局级

副师职 七级 副局级

正团职 八级 正处级

副团职 九级 副处级

正营职 十级 正科级

副营职 十一级 副科级

正连职 十二级 一级科员

副连职 十三级 二级科员

排 职 十四级 办事员

国家级正职:

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吴官正、[黄菊]、李长春、罗干)。

国家级副职:

中央政治局委员(王乐泉、王兆国、回良玉、刘淇、刘云山、李长春、吴仪、吴邦国、吴官正、张立昌、张德江、陈良宇、罗干、周永康、胡锦涛、俞正声、贺国强、贾庆林、郭伯雄、[黄菊]、曹刚川、曾庆红、曾培炎、温家宝),候补委员(王刚),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

中央书记处书记(王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

),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

吴仪、回良玉、[黄菊]),国务委员(周永康 曹刚川 唐家璇

华建敏 陈至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 廖晖 刘延东 阿沛·阿旺晋美 巴金 帕巴拉·格列朗杰 李贵鲜 张思卿 丁光训 [霍英东] 马万祺 白立忱 罗豪才 张克辉 周铁农 郝建秀 陈奎元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徐匡迪 李兆焯 黄孟复 王选 张怀西 李蒙)。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湖南省省长周强、天津市市长戴相龙)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湖南省军区司令员郑志栋、16军军长孟凡生)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铁道部副部长、公安部副部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长沙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郴州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湖南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岳麓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湖南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文仕知)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长沙卫生局副局长、北湖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郴州市劳动局局长李齐娇、永兴县县长谢光辉)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雷锋团政委修长智)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湖南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郴州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苏仙区卫生局

局长张莲芝)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永兴县民政局副局长李华强、资兴市副市长谢旺)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一般就是些镇乡级别的干部了)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

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资兴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

为郴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

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道路服务水平等级范文第2篇

Hacker.cn 更新时间:08-03-27 09:37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中安网

1.等级保护概述

1.1为什么要实行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与社会组织体系是具有对应关系的,而这些组织体系是分层次和级别的,因此各种信息系统是具有不同等级的重要性和社会、经济价值的。对信息系统的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进行区别对待就是级别的客观要求。信息安全必须符合这些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分级、分区域、分阶段进行保护,这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的必要条件。

1.2等级保护的政策文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非常重要,为此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2003年9月,中办国办颁发《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战略目标为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行等级保护制度。

2004年11月,四部委会签《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等级保护是今后国家信息安全的基本制度也是根本方法、等级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实施计划。 2005年9月,国信办文件,《关于转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的通知》(国信办[2004]25号):基本原理、定级方法、安全规划与设计、实施与运营、大型复杂电子政务系统等级保护过程。

2005年,公安部标准:《等级保护安全要求》、《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2006年1月,四部委会签《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6]7号)。

1.3 等级保护的管理结构-北京为例

等级保护的实施和落实离不开各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这在等级保护的相关文件中已经得到了规定,下面以北京市为例来说明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具体如下图所示:

1.4等级保护理论的技术演进

在等级保护理论被提出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工作,逐渐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技术和框架,已经具备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件了,其具体演进过程如下图所示:

1.5等级保护的基本需求

一个机构要实施等级保护,需要基本需求。由于等级保护是国家推动的旨在规范安全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因此各级组织在这方面就存在如下需求:

(1) 政策要求-符合等级保护的要求。系统符合《基本要求》中相应级别的指标,符合《测评准则》中的要求。

(2) 实际需求-适应客户实际情况。适应业务特性与安全要求的差异性,可工程化实施。

1.6基本安全要求的结构

对系统进行定级后,需要通过努力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安全要求,在总体上分为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技术上又分为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在管理要求中又分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等5项,具体如下图所示:

2.等级保护实施中的困难与出路

由于等级保护制度还处于探讨阶段,目前来看,尚存在如下困难: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否则: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c)各系统安全单独建设,将造成分散、重复和低水平

2.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考虑较少,难以做到可持续运行、发展和完善

3.管理难度太大,管理成本高

4.大型客户最关注的关键要求指标超出《基本要求》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面几小节分别给出了坚决办法。

2.1安全体系设计方法

需求分析-1

问题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需求:从组织整体出发,综合考核所有系统

方法:引入体系设计方法

2.2保护对象框架设计方法

需求分析-2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需求:准确地进行大系统的分解和描述,反映实际特性和差异性安全要求

方法:引入保护对象框架设计方法

保护对象框架-政府行业

保护对象框架-电信行业

保护对象框架-银行业

2.3安全平台的设计与建设方法

需求分析-3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c)各系统安全单独建设,将造成分散、重复和低水平

需求: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避免重复和分散,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水平

方法:引入安全平台的设计与建设方法

平台定义:为系统提供互操作性及其服务的环境

2.4建立安全运行体系

需求分析-4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c)各系统安全单独建设,将造成分散、重复和低水平

2.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考虑较少,难以做到可持续运行、发展和完善

需求: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可持续运行、发展和完善的体系

方法:建立安全运行体系

2.5安全运维工作过程

需求分析-5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c)各系统安全单独建设,将造成分散、重复和低水平

2.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考虑较少,难以做到可持续运行、发展和完善

3.管理难度太大,管理成本高

需求:需要高水平、自动化的安全管理工具

方法:TSM安全管理平台

2.6 TNA可信网络架构模型

需求分析-6

1.标准中从“单个系统”出发,但实际工作是从组织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所有系统

a)各系统单独保护,将冲突和割裂,形成信息孤岛

b)复杂大系统的分解和差异性安全要求描述很困难

c)各系统安全单独建设,将造成分散、重复和低水平

2.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考虑较少,难以做到可持续运行、发展和完善

3.管理难度太大,管理成本高

4.大型客户最关注的关键指标超出《基本要求》规定

需求:在《基本要求》基础上提出更强的措施,满足客户最关注的指标

方法:引入可信计算的理念,提供可信网络架构

3.总体解决方案-TopSec可信等级体系

按照上面解决等级保护目前困难的方法,总体解决方案就是建立TopSec可信等级体系:

遵照国家等级保护制度、满足客户实际需求,采用等级化、体系化和可信保障相结合的方法,为客户建设一套覆盖全面、重点突出、节约成本、持续运行的安全保障体系。

实施后状态:一套持续运行、涵盖所有安全内容的安全保障体系,是企业或组织安全工作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特质:

等级化:突出重点,节省成本,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层次的要求

整体性:结构化,内容全面,可持续发展和完善,持续运行

针对性:针对实际情况,符合业务特性和发展战略

3.1可信等级体系设计方法

3.2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框架

3.3体系设计的成果

安全组织体系

安全策略体系

安全技术体系

安全运行体系

3.4安全体系的实现

4.成功案例

道路服务水平等级范文第3篇

(京建物[2007]1209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北京市建委《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对具体内容做出修订完善后于12月20日正式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11项内容成为物业服务必须达标的“规定动作”。

《规范》的11项“规定动作”共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每项均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是今后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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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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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做好记录。0

3、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0

4、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0

5、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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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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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8:30-12:00、13:00-17:00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机构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有报修、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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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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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年第四季度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下一维修和服务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10、对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报告主管部门,也可依据管理规约等约定提起诉讼。

11、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立即实施。

12、冬季、雨季、汛前以及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安全检查。

13、设置意见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开的物业服务意见征集,并将提出的意见与解决情况公示。

14、公布公共服务的收支情况。

15、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街(乡)、社区进行公益性宣传。

二、房屋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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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0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如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

提出报告与建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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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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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巡视房屋共用部位的楼地面、墙面、顶棚等,发现破损及时修补。0

5、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1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避雷规范要求。0

6、保持小区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标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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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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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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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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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帐),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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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并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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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共用设施设备适时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提出报告与建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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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养护、维修和定期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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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备房保持整洁,无鼠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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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庭院灯、楼道灯损坏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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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区域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每半年检查、疏通1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水、污水管道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由专业机构负责的除外,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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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四、电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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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值守电梯,主梯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人值守电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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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工夜间值班,在首层候梯厅及轿厢内公布值班电话和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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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00-8:00、17:00-19:00与主梯同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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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梯出现故障时,电梯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到达现场。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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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梯出现事故,应迅速启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助,并报告有关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电梯维保等服务的,应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并监督受托单位落实责任。

五、消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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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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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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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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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进行1次消防训练,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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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配合消防人员的工作。0

6、设有消防箱,备存紧急消防物资;设有消防监控中心的,24小时有专人值守。

六、二次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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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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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箱按要求使用紫外线消毒灯(器),并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取得卫生许可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箱盖上锁,钥匙有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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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人员应取得生活饮用水健康体检合格证。

七、协助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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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护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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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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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闭的小区,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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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夜间(22:00-6:00)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1次防范检查和巡视,巡查人数为2人,做好记录。

八、清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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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生活垃圾封闭式管理,设有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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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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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持电梯轿箱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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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杀虫、消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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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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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宣传。

九、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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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化基本充分,无明显裸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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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在正常条件下,无严重黄叶、焦叶、卷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树木缺株在6%以下;树木无明显的钉栓、捆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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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篱生长造型基本正常,叶色基本正常,无明显的死株和枯死枝,有虫株率在20%以下;草坪宿根花卉生长基本正常,草坪斑秃和宿根花卉缺株不明显,基本无明显的草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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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无明显的破损,无较严重人为破坏;无绿化生产垃圾。

十、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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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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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进出小区车辆有序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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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道路及停车场有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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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区内的机动车辆凭证出入,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0

5、机动车停放有序,24小时有专人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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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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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停车场照明、给排水、通风等系统正常运行,各类指示标识清晰。0

8、交通设施(道闸、挡车器材、交通标识)能正常使用。

注:4-8条是机动车收费停放服务应达到的要求。

十一、装饰装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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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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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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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期间,每天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有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违规拆改共用管线、消防设施等行为,及时劝阻,对拒不改正的应报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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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服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应报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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