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

2023-10-05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第二条 乙方基本情况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2、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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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 _________,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用途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

(二)、

(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差价由____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向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过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三)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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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_元,临时过度补助费__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的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 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

(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 天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加付临时过度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3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 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如果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4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 3 第三章 资金监管 ......................................................... 4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 6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 10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 13 第七章 其 他 .......................................................... 14 第八章 附件 ............................................................ 16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协议

甲住方 : 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所 :

法定代表人 :

乙住

方 : (经办银行) 所 : 法定代表人 :

丙住

方 : (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所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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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安全,避免复建房屋建设出现烂尾现象,保障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甲方选择 家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银行,提供有效资金监管、便捷的资金结算、必要的信贷支持、可靠的财务顾问、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乙方为提供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之一。丙方为 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系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第二条 本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监管范围:

广州市 区内有 条“城中村”和 条中心村,其中市政府明确指定须开展全面改造的 、 、 村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其余如经80%以上村民同意开展全面改造且改造规划方案获得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或中心村的复建安置资金也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

(3) 监管资金种类:包括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筹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等。

(4) 资金监管数额:人民币 元。 (5) 资金用途: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 (6) 服务期

本协议服务期(即帐户锁定期间)为 年。其中第 年为试用期。如试用期间开户方和注入复建安置资金的资金所有人(改造主体)未对监管账户的运作提出有效反对意见,则从试用期续约至合同期满。如经考核不合格,则本协议终止。具体考核标准,由甲方确定。

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评标程序,确定_ _ __为本项目的乙方。甲方委托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对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招标。

第四条 乙方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3) 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 (4) 具有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五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含义如下: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指资金保证监管为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提供的一项专业中介服务。由资金监管机构与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机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委托方需要监管的资金纳入专户进行监管,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完成监管资金的划转或退回,从而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全面改造:指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

3 “城中村”,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监管账户:指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政府专项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 个。

复建安置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指在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通过融资地块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可融得的社会资金。

短期信贷: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资金提供者的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协议:指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的本资金监管协议及附件。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条款中三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国家政策的变更,如 等;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监管账户的设置

4 甲方在乙方设立一个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所有人为甲方。 第七条

监管资金的存入

复建安置资金由丙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甲方负责敦促复丙方履行缴存义务。

第八条 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监管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1)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支付丙方复建安置项目资金需求。 其他: (2)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其他: 第十条 监管资金的使用办法

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办法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划拨程序,二是确定划拨款项数额,三是确定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主要为委托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

资金划拨程序: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初步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可根据改造时序调整而调整),丙方根据改造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甲方按相关程序审查后,如无不妥,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和《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由乙方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进度款划拨到指定帐户。

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企业的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账户中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

5 广州市 区审计局每季度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个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每季度或半年),并将核查情况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甲方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区审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委托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属地街道同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如需向村民公布的,监督改造主体做好信息对称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程序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丙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给予协助(按照规定应由财政投资评审的复建安置项目,丙方或其指定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照要求提供完备资料,提请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评审);完成结算、决算后,丙方向甲方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乙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丙方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计付利息

乙方在标书中拟定的信贷资金利率为: 。信贷资金利息由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改造成本。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敦促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2) 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审查丙方提供的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付款请求,并通知乙方。

(3)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丙方取得本项目的相关政府许可、批准、批复文件。 (4) 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资格,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

6 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5) 在发现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支付,直至丙方改正为止。

(6) 不定期审查乙方对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若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监管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

(7) 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丙方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或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或支付相应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丙方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计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若丙方作为土地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

(9)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配备和内部管理规范:

① 成立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作参加本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② 提供拟参加该项目的所有网点银行、参与人员及岗位、职责的名单,并提供这些人员的社保清单以证明其身份。确定各网点银行财政业务联系人,负责专门业务联系。

7 ③ 乙方提供参与人员所在地社保证明或缴税证明,如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可以自制参与人员身份承诺书加以证明。但若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明,甲方将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项目组成员应该为乙方本身的员工。

④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如下资金监管要求: ① 保证监管资金的安全; ② 便捷的资金结算; ③ 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④ 可靠的财务顾问;

⑤ 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

⑥ 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 (3) 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查确定。

(4) 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根据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6) 根据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付款到指定账户;对超出资金划拨指令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7) 定期将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8) 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资金监管和短期信贷服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9) 帐户锁定期间,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 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后,有权收取监管费用。 第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为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8 (2)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3) 丙方有权根据改造进度和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

(4)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5)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经甲方同意并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6)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7)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监管费用给乙方。各方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①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②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③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④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⑤ 将其根据上述②③和④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2)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① 如果各方在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如下第(3)款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9 ②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如复建安置资金已注入,乙方在收到有关不可抗力的公证证据及任一方有关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剩余的复建安置资金本息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4)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5)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

①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

②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行,或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

10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协议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 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② 各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一致。 ③ 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

④ 非因甲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在服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d) 擅自将所监管的资金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f)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⑤ 非因乙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迟延履行支付监管费用的义务超过3个月。

(b)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乙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⑥ 非因甲方、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违反复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的约定,擅自挪用、转移资金,或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11 (b)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公众安全事故。

(c)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⑦ 各方根据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终止本协议。

(2)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协议一方直接送达另一方。 (3)本协议终止后,如复建资金账户内尚有余额,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资金余额退还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提前终止协议均视为违约行为。 (2)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按监管金额的 向甲方和丙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① 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② 未凭甲方开具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③ 不及时拨付资金。

(3)甲方或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以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乙方免责。

(4)如因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审查义务,丙方挪用、转移资金,则丙方与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6)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转让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未经合同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

12 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 任何一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必须继续履行其被承继人或出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解释规则

(1)本协议包括附件及其补充协议。

(2)本协议构成甲、乙、丙三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本协议生效前,甲、乙、丙三方所有的有关项目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补充协议和安排等与本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就具体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如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后方可生效。

(5)在监管期内,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法律效力优于其它协议,其它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a)的方式解决: (a)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________ 。 (2)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3 (3) 继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通知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14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①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②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

(3)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甲方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正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其余报相关部门备案。

15 (7)协议签订地:广东省 。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附件2 投标人资金监管服务方案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附件3 投标人信贷支持能力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以下为签章页)

16

甲方 :

乙方 :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日期

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 :

日期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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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政策之问答

拆迁安置是指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拆迁问题集锦:

实施征拆新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和解决由征地拆迁引起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进征拆安置工作,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征拆新政的精髓是什么?

答:

1、切实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2、室内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避免人为随意操作;

3、对一切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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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拆迁群众实行农转非,纳入社保,根本上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将拆迁政策、补偿数据、补偿资金三榜公示,阳光操作;

6、各项拆迁工作和拆迁户的户口户型以及合法面积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即对拆迁群众先转为非农户口,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给拆迁户每人8万元的购房补助补贴,由拆迁户自主购房,不再分配重建地。

什么是留地安置?

答:征收留地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留地重建的,分集中重建和分散重建两种方式。集中重建按人平80㎡进行规划,建房占地人平30㎡;分散重建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每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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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占地。

为什么拆迁时先必须进行户口和户型认定?

答:户口和户型的认定是拆迁补偿的关键,不管是已经分户,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还是没有分户,认定时都必须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中对户口和户型的认定办法。

即:分户的认定以农村生活自然户为基础。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分户、立户。

2、夫妻有两子女,现在调整为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国家规定法定婚龄年满22周岁的,可分立一户。

3、夫妻多子女的,有三子女以上已婚,可另立一户或二户。

4、夫妻有二女的,其中一女已婚(招赘上门)不得分立户,但由于具体情况,组上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定了合同,村、乡镇同意,两女已婚且都是招赘上门的,可分立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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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离婚的,需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再婚后方可另立一户。

农嫁农村户口的,怎么认定与补偿?

答:农嫁农户口应迁出,但征拆新政文件(二00九年三月六日)下发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组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签定了合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给女方本人纳入社保,货币安置区的给购房补助2.53万元;留地重建安置区的则给予30㎡建房占地面积。

农嫁非农的(农村征收转户除外)怎么认定和补偿?

答:农嫁非农的(嫁农村征收等转户除外),经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签定协议,可将其户口保留原籍,需同本组村民尽同样的社会责任且享受同样的待遇,常年居住。

(1)夫妻它处有共同住房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

(2)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并未曾享受福利房优惠政策,由本人申请,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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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查核实,可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

如何认定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答:

1、1987年1月1日之前兴建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重新申请建房),(1)应属于家庭自然户成员一直在居住;(2)符合建房条件;(3)有由户主提供的该房屋系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有效证明,认定为合法建筑。

2、凡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①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如:办证占地180㎡,第一次建房占地140㎡,第二次又新建占地40㎡,则40㎡不予以认定。

②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所建房屋未达批准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如:办证占地180㎡,实际建房占地120㎡,则只按占地120㎡计算。

③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批准占地面积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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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用耕地150㎡,实际建房占用耕地150㎡,则超过审批权限20㎡不予认定。

④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建房的,违法违规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地130㎡,实际建房占地160㎡,则超过占地的30㎡不予以认定。

⑤取得房屋合法加层手续,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加层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章搭建的建筑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如:办证占地130㎡,建房时只建了一层,后未经批准又私自加建一层,则加层部分不予认定。

对非农户的房屋怎么认定补偿?

答:

1、对长期居住,拥有合法房产,户口在当地,房屋按类别认定补偿,另按每平方1200元计算购房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不另给购房补助和补贴。

2、对有合法房产,户口不在当地,它处另有其合法房产的,未常住,且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非农户,按房屋类别的重置价即钢混75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50元/㎡、砖木500元/㎡、土木400元/㎡认定补偿并计算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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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按期拆迁的则给予200元/㎡的奖励。

征拆安置中对独生子女户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一户多证的,只增加一人指标)。

对半边户怎么补偿?

答:指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是非农户口,但非农又常住当地的,给予增加一人2.53万元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户最多增加一人),既是半边户,又是独生子女户的,以户为单位限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

 新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实施难点及建议 http://s.yingle.com/cq/900894.html

 土地抵押需要什么材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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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有使用年限规定(2018)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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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拆迁与社会和谐 http://s.yingle.com/cq/900891.html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cq/900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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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非农户口农村房子拆迁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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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退还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888.html

年)  慈溪市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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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能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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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需要登记吗 http://s.yingle.com/cq/900885.html 必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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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883.html

年) 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cq/900882.html

 房屋拆迁赔偿申请书(2018最新)应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900881.html

 盐城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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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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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878.html

 一般情况下征地赔偿款交给户主吗 http://s.yingle.com/cq/900877.html

 对强制拆迁不可选择性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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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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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要交多少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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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寸步难行 高铁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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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临时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0872.html

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需要交税吗 http://s.yingle.com/cq/900871.html

 宅基地房屋被拆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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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征地背后折射“三失”

http://s.yingle.com/cq/900869.html

 申请强制拆迁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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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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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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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0865.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哪些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呢 http://s.yingle.com/cq/900864.html

 征地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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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迁引发被拆迁人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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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公司时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http://s.yingle.com/cq/900861.html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 http://s.yingle.com/cq/900860.html

 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之我见 http://s.yingle.com/cq/900859.html

 江苏邳州200人暴力征地打死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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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拆迁都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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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征地拆迁补偿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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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855.html

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要如何写

http://s.yingle.com/cq/900854.html

 房地产税怎么收,征收原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853.html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52.html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51.html

 拆迁时住改商怎么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850.html

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

http://s.yingle.com/cq/900849.html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有关税 http://s.yingle.com/cq/900848.html

 厂房拆迁会有哪些赔偿

http://s.yingle.com/cq/900847.html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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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泉州市征地案行政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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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适用法律 http://s.yingle.com/cq/900844.html

 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公布 http://s.yingle.com/cq/900843.html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42.html

  司法强拆后怎么办 http://s.yingle.com/cq/900841.html 第一

http://s.yingle.com/cq/900840.html

 用程序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http://s.yingle.com/cq/900839.html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838.html

 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是多少 http://s.yingle.com/cq/900837.html

 土地协议出让可以卖吗

http://s.yingle.com/cq/900836.html

 莱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 http://s.yingle.com/cq/900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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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土地使用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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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意强制拆迁叫停 http://s.yingle.com/cq/900833.html 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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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买卖法律有什么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cq/900831.html

2018(2018)  烟台提高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0830.html

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cq/900829.html

 政府是否能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http://s.yingle.com/cq/900828.html

 农村土地承包优惠政策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827.html

  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 http://s.yingle.com/cq/900826.html 关于霞浦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情况说明 http://s.yingle.com/cq/900825.html

 赠与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 http://s.yingle.com/cq/900824.html

 上海市长宁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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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赢了网s.yingle.com 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程序

http://s.yingle.com/cq/900822.html

 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0821.html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20.html

 现在办土地使用证要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cq/900819.html

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

http://s.yingle.com/cq/900818.html

 河南郏县违规征地事件调查

http://s.yingle.com/cq/900817.html

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谁

http://s.yingle.com/cq/900816.html

 住宅内屋依法强制拆迁程序启动

http://s.yingle.com/cq/900815.html

 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814.html

年) 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813.html

年)  大港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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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 http://s.yingle.com/cq/900811.html

 农村未利用土地是否可以出租

http://s.yingle.com/cq/900810.html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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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费9月底前落实到位

http://s.yingle.com/cq/900808.html

  什么是法院强制拆迁 http://s.yingle.com/cq/900807.html 重庆再次调高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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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以土地投资入股要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http://s.yingle.com/cq/900805.html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法律案例上诉状 http://s.yingle.com/cq/900804.html

 广州从化征地政策令人费解

http://s.yingle.com/cq/900803.html

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02.html

 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http://s.yingle.com/cq/900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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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900800.html

 重庆市双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http://s.yingle.com/cq/900799.html

 怎样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798.html

 如何买卖安置房才算合法

http://s.yingle.com/cq/900797.html

 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证什么时候签发 http://s.yingle.com/cq/900796.html

 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0795.html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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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四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①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②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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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拆除单位房屋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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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除单位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①被拆迁人自行拆建的,由拆迁入提供建房用地,并按易地迁建所需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负责安置使用人,迁建的新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②拆迁人在原地或异地建房安置使用人,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则应向拆迁人偿付新房投资减除原房产价后的差额;被拆迁入不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的,拆迁人不予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③被拆迁人需要利用原房旧料,愿自行拆除原房的,拆迁人应给予拆房所需要的人工费和材料运输的补偿,并负责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其次,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生产、办公、营业、仓库等非住宅用房的拆建,可以由拆迁人对原房作价补偿,取得新房产权;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负担新房造价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安置后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由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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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除其他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办法

拆除外侨房屋、寺庙、教会房屋和名胜古迹等,拆迁入应分别与有关部门协商,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宗教团体用房和名胜古迹,拆迁人应当与当地的民政、文化、统战、房管等部门协商拆迁方案,并报该建筑物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拆迁。拆迁过程中应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物和文物古迹的原状。

拆迁公共厕所、管道电线、封闭清洁站等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坟墓的拆迁,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无主坟墓由拆迁人代迁或深埋。迁葬烈士、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坟墓,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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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死者名誉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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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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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侵权有哪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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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范文第6篇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株洲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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