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2023-06-02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安置房抽签方案

关于才吉屯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房抽签工作的

通知

才吉屯群众:

宜河高速公路才吉段征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

房位于河池市城东新区金宜公路龙江大桥西才吉安置点,由宜河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建设并向才吉屯被拆迁户提供,作为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居住使用。临时过渡安置房共45套,每套室内布局为两房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建设业主负责建设好每套过渡房有关给排水、电路、道路、闭路电视等基本生活设施。现将过渡房抽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才吉屯被拆迁户户主携带身份证原件,于2011年8月19日上午9:00,集中才吉安置点工作处统一抽签。

二、被拆迁户首先抽取顺序签,然后按抽得的顺序签先后选择过渡房。逾期不参加抽签的,剩下的过渡房将按编号由小到大排序,并以被拆迁户姓名笔画顺序由区分指挥部指定分配给相关被拆迁户。

三、请被拆迁户按房屋搬迁公告要求,于2011年8月31日前搬进临时过渡房屋居住。

四、请各被拆迁户务必按时集中统一参加抽签,对于阻挠分配工作或寻衅滋事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金城江区分指挥部

2011年8月18日

第二篇: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四、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

享受任何奖励;

六、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七、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具体分工见附表。

八、拆迁时间

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九、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

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点

一、 安置点位的确定。经相关部门讨论,拟定安置点后,在涉及安置的乡镇、地区进行公示。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后期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 安置房户型的确定。按照征地拆迁标准,统计各拆迁户对安置房面积的需求,签定安置协议。确定各户面积后,交由设计单位设计,再参照安置点位的公示办法公示拟定户型,充分征求民意。

三、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集中安置,最大的导火索就是安置房质量问题。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力度,是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特别是管道漏水、墙地面开裂、墙地面空鼓、水电功能使用四大问题。

四、 施工过程管理。在修建过程中,可在安置户中选择相对文化、素质、威信高的群众作为代表,作为群众监督员,共同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安置工作开展的时候,他们的协调解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五、 加强后期服务和沟通。安置户入住后,安排专人进行各户入住意见收集工作,第一时间解答、解决安置户提出的问题。让矛盾不集中,消除在萌芽阶段。

第四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1-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二)店面

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三)工业用房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

2.补偿标准:。

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5.其他:。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

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

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

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

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

3.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

联 系 人:联系 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改后)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1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户口为准。其中: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安置方式有: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

2 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 “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

3 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4 第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 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

5 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

6 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 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

7 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安县人民政府第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

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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