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流程

2023-01-29

第一篇: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流程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流程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九个阶段:征迁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勘察核实阶段、征地拆迁阶段、资金兑付阶段、拆迁安置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通车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一)签订协议

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

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各地征迁部门,村组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3、与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及其它设施的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实施征地拆迁

1、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满足交地、施工条件。

2、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征迁办负责组织具体实施,项目征迁办指导、督促、检查征迁进度。

3、督促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履行协议,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要求。

五、资金兑付阶段

1、保证征迁对象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2、依据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按比例分期支付补偿资金。

3、征地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调查及核算汇总上报后,在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清障工作达到交地条件,经验收后,在建设用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全面开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再付拆迁费的50%(拨付比例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4、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拨付比例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5、按照规定、进度分期拨付地方征迁办的管理费用。

六、拆迁安置阶段

按照拆迁安置办法,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因修建高速公路搬迁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原有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地征拆部门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地方征拆办要对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点严格把关并告知项目征拆办,避免乱占耕地。

七、工程建设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回顾。以施工单位进场交地为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好本项目征拆的各种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满足施工单位进场开工的要求;

2、地方政府办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配合国土部门获取土地使用批文,满足项目对用地的法律要求;

3、地方征拆办对征拆户宅基地安置点的选择要按规定、按标准执行;

4、施工单位进场,复核项目用地,正式移交施工用地;

八、服务协调阶段

1、施工过程中需二次征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签征地手续。

2、协调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各方的矛盾与纠纷,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

施工便道、取砂采石、用水用电等手续。

3、加强与个部门的联络,协调好项目办及各参建单位与各个部门的关系。

八、竣工通车阶段

1、涵洞通道接水是否通畅,并经地方征迁办、项目办工程处验收。

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恢复施工便道原貌。

3、督促施工单位对临时用地实行相应的绿化等措施恢复植被。 验收总结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征地拆迁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清理,以完善手续为切入点,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办齐各种批文和证照,满足工程交工验收是需要。

2、征地拆迁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移交工作,达到征地拆迁工作无遗漏、批文证照无遗漏、数据资料无差错的目的。

3、征地拆迁验收总结是项目验收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

可以看出,为规范拆迁工作,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流程有严格的规定,不仅是各施工部门,待拆迁人员也应该对拆迁流程和补偿标准有深入的了解,拆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尽量避免因征地拆迁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保证建设工作能顺利完成。

第二篇:三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征地拆迁工作的体会

三穗至凯里高速公路是国家和省在我贵州投资的最大公路项目,是我州440多万各族人民盼望已久的大喜事。线路长达88.08多公里。征地、拆迁量大、面广,要协调解决的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相当多。四年多来,我们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依靠沿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参与,采取边干边总结,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使整个征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确保了玉凯高速公路施工建设的需要。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如下: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搞好征拆工作的保证。我州历届党委、政府都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大事,在抓紧好县级油路和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狠抓高速公路建设不放松,从贵新高等级公路开始到现在的10年间,先后积极支持配合省交通厅、高总司认真抓了贵新(我们境段)、凯麻、玉

三、三凯等三条国家和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州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上,都强调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顾大局,识大体,积极主动地位高速公路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个条件。如2003年5月,随着三凯高速公路施工面的扩大,一些路段出现阻工、堵工现象,州人民政府及时发出《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沿线各级各部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的工作,为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创造条件;现任州委书记廖少华、前任州人民政府州长刘晓凯、李月成等领导同志,在高速公路施工遇到问题和困难时,都亲临现场或开会协调处理,使三凯高速公路在整个建设中,没有发生重大的阻止、堵工问题。

二是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做好征拆工作的基础。为教育群众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公路的建设,2002年7月,州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三凯高速公路建设的通告》,沿线4个县、市指挥部分别将“通告”广泛粘贴在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州和各县、市指挥部均按照“通告”要求,拟订了做好三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宣传提纲在沿线进行广泛宣传;沿线各县、市还分别召开县、市直属部门、乡镇、村组干部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州电视台还开辟了“聚焦三凯”栏目,定期不定期的对高速公路征拆及施工进展情况等进行宣传,沿线各县、市还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标语、宣传栏、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兴建高速公路的重大意义以及征拆的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是精心组织,妥善安排,是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提。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敏感性很强的工作。这关系到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省高总司和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充协议的要求,2002年7月至8月上旬,我部集中力量草拟了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挣得省高总司、省国土厅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执行;接着,将县、市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同志集中到州进行培训,在此基础上派员深入沿线进行现场指导帮助,配合省交勘院到三凯公路控制线放样,熟悉征拆的线路和范围;2002年7月至9月组织三凯公路沿线4个县市指挥部征拆人员100余人进行勘丈登记,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日至20日,派员配合省国土厅、三凯公路总监办、项目部的同志,对各县、市指挥部勘丈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认准确无误后进行汇总上报。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勘丈登记结果制成公布表,在沿线村组进行张榜公布,并派员到村组听取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发现错漏及时补救,经核对无误后,我们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省内其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草拟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经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呈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经审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三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明确的补偿标准,我们测算出每户的补偿资金,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确保群众补偿资金的安全,在补偿兑现阶段,各县、市都以“存折”兑现给拆迁户的方式,确保了补偿兑现资金足额到户和安全,至今未发生过补偿资金丢失的情况,保证了征地拆迁户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工作安排得当,使整个三凯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有条不紊、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是积极主动地解决因高速公路建设带来的一系列涉及农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正常施工环境的重要保证。正线征拆工作基本结束后,随着路基工程的施工,我们发现了征拆工作中存在一些遗留、遗漏的涉及农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涉农问题,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群众利益无大小事”、“以人为本”、“建和谐这会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主动地与业主协商,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三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土地的征补、漏征、漏登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城郊结合部复杂的遗留问题,管线的迁改、水渠、农村耕作道路、人行便道的回复、独立独特风景树的补偿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下发各县市指挥部、驻地监理、施工单位执行;路基施工基本完工后,大量的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些路段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施工秩序,甚至影响到高速公路建成后能否确保畅通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与三凯总监办、项目部的有关同志,按照实事求是和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诸葛进行排查,现场处理。剑河县提出的58个问题,(耕作道路56条,人饮工程2处)凯里市提出的81个遗留问题(全部是道路和水渠),我们均协商有关方面做了妥善处理,使大多数群众满意,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维护了正常的施工秩序。

为了响应州委、州政府关于建设凯麻高速“绿色长廊”的号召,2005年1月,我部主要领导冒着大风雪,带着有关同志到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司,争取到20万元资助;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和320国道改移造成台江县台拱村交孟寨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我部主要领导多次请省交通厅、高总司领导到现场查看,经反复协商,最终同意全寨34户共168人整体搬迁;对有地质安全隐患的三穗县寨头小学及附道20多户群众、剑河县南高村上新寨的12户和凯里市郎利村杨家寨12户进行了搬迁,使高速公路更好地造福于人民。

五是积极做好治安协调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施工环境的重要举措。2002年7月6日,州人民政府就主持召开了岑巩、镇远、三穗、剑河、台江、凯里4县市的县市长、发改委、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建设局、公安局、水利局、供电局、电信局局长及移动、联通公司经理参加的三凯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安排部署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会议要求沿线各县市公安局都要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抓好高速公路建设的治安、协调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设施工中突出的治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突发性群体纠纷和堵工、阻工,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据不完全统计,自开工以来,召开全州性的公安局长、治安大队长、刑侦大队长和沿线派出所所长会议达6次之多,协调处理因高速公路建设引发的群体性堵工和各种治安矛盾纠纷200余起,及时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了全线的施工秩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较典型的案例有:2003年4月,因三凯四合同段进入镇远县报京乡报友村与剑河岑松镇塘脚村争议地开采砂石而发生纠纷,州人民政府于5月6日下午及时协调会议进行协调,要求镇远、剑河两县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抓住机遇、以发展大局为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西部大开发交通项目建设,各自深入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在三凯公路施工期间不得擅自进入争议地界和采石场阻扰或影响施工开采石料,以确保三凯公路施工的石料供应。2003年5月11日凌晨1时54分,三凯公路撒合同段平溪特大桥工地因地质灾害造成35名民工死亡的恶性事件,省、州县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三穗县派出公安、武警、消防百余名官兵进行救助。当时正值“非典”高发期,死者家属大多来自湖北、重庆两省、市,我部领导和全体同志不顾个人安危,除配合抢险外,还积极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和家属思想工作,帮助家属按照国家因工死亡的标准进行抚恤等,使这一事件很快得以平稳处理;同年7月18日,因三凯十合同段私自与村民协议开采石料厂,而与剑河县麻栗村群众发生纠纷,导致群体性围攻械斗和打砸。州、县领导接到报告后,连夜赶赴现场进行疏导,州和台江、剑河两县组织百余名干警奔赴现场进行疏导,制止了事态的扩展。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规范程序,是做好征拆工作和廉政建设的保证。鉴于州和各县市指挥部是临时机构,其人员均是从有关部门抽派、工作流动性大的实际状况,我们认真吸取省内外重点公路建设征拆中出现的问题,从指挥部组建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先后制定下发了《学习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下拨县市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了各处室工作职责,强调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分级管理、谁出问题谁负责,从源头制度规范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如在征拆补偿资金的管理上,我部财务处每年都要进行来两次检查,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或不胜任工作的,及时发出通报,甚至建议换人;又如在正线补偿基本结束时,我部及时对各县、市指挥部提出要求,对于因首次勘丈登记汇总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多报、错报项目进行清理,多报的补偿资金应立即上交州和省,各县、市指经清理,共自报多报、错报的补拆迁项目有三起,涉及金额10201938.18元;征地项目三起,涉及金额元指挥部主要领导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经常教育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由于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州和各县市指挥部及工作人员至今未发现违纪违法行为。

七是认真做好征拆竣工资料的搜集、整理、编排工作,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善始善终的需要。三凯高速公路建设所需要的征地拆迁形成了大量的征拆补偿安置资料。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高总司的有关文件要求,我部于今年5月就要求各县市指挥部着手安排编制征拆竣工资料工作,但因这项工作量大、内容多、要求高,由各县市指挥部自己编制,一是人员、时间难以保证,二是不统一规范,弄不好还得推到重来,鉴此,我部经与高总司拆迁办、三凯公路项目部领导反复酝酿协商,决定将沿线4县市指挥部负责征拆的同志,集中到州进行培训、集中编制的办法。2006年8月日起,将三凯公路的三穗、剑河、台江、凯里4里市指挥部共15位同志到州集中培训、编制。原计划两个项目编制时间30天完成,实际编制的时间远远超过原计划,长达四个月。为适应编制工作需要,我部够了微机、打印机、复印件一套,还聘请了三名熟练微机操作的人员参加编制微机输入工作,聘用的时间长达8个月,短的达3个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今年12月15日,省高总司还在凯里召开全省8条高速公路征拆人员参加的“征地拆迁竣工资料整编培训学习研讨会”。听取了我部有关同志编制工作情况介绍,参阅了我部编制的竣工资料,省高总司有关领导对我部的编制工作予以充分肯定,这对我们鼓励和鞭策很大,我部决心不论花多大精力、人力、物力,也要将此项工作做好,以实现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料进入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为重点工程建设交上一份圆满的答卷。

问题及建议

一、高速公路建设拆迁范围广、工作量大、治安协调和维稳任务重、建设时间长,而计提的工作经费仅按征地、拆迁总补偿资金的3%,远远满足不了地方征地拆迁指挥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建议在原基础提高2%的工作经费,其中1%用于基层乡政府及公安派出所作为处理突发事件及矛盾纠纷的专项经费。

二、因我州地处山区,山高路陡,山高水也高,高速公路建设高边坡开挖,对群众原有的水源、水渠、耕作道路损毁大,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建议设计部门设计前多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村组村干部意见,所设计的人行通道涵尽量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凯公路涉农遗留问题中,反映最大的是人行通道涵过窄、过低,所修的梯步太陡,耕牛不能行走,个别地方因此不得不建人行天桥,若设计时考虑周全些,就避免了这些问题。

三、省高总司拆迁办应在认真总结各地各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窄的基础上,拟制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征地拆迁勘丈登记、汇总等表格,提供给全省统一执行,这些表格要求: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编制要求统一

第三篇:征地拆迁流程

一、通过预审的资料受理、登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科书面通知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用红线图等资料(如征地位置在规划区内还需出具规划红线图),到我处综合科登记受理。

二、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工作安排与衔接

我处安排工作人员与用地单位衔接,对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及双方的职责进行讲解、说明,并且签订征地拆迁业务承包协议。

秉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协议上要求用地单位预付经我处预算的土地补偿费、安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到指定账号。

三、召开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动员、协调会,告知书发放

征地前由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前的动员,我处工作人员会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告知与讲解,并发放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要求被征地单位签收。

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

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编制征(转)用土地方案、资料上报工作

调查、确认工作完成后,我处根据土地、房屋丈量原始登记表、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位置、地类、面积、费用补偿综合标准。

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征用土地方案,将作为报件资料交予用地单位,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资料受理,征地公告起草

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需在收到征(转)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与我处衔接,我处会要求其出具用地科书面通知单、省人民政府审批单,我处将根据通知单与审批单起草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七、土地、房屋协议签订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后,我处与用地单位将组织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土地、房屋征用协议。

协议上的金额严格按娄政发[2003]29号文件与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标准进行计算得出。

八、二期公告起草

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后,我处将汇总数据来起草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以及各权属单位各项补偿费用明细,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签字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九、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费用支付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5 个工作日后,我处将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与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相似,只是各权属单位补偿地类、面积、费用更具体与清楚。

审批单编制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集体签字认可,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批准。

审批单经批准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编制费用支付计划表,经批准后由处财务按相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用地科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上述是征地拆迁具体流程,因征地拆迁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与一些客观因素,所以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需靠我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规策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一些事务,从而一些细节方面会与本流程有所出入。

后附:空白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征用土地方案;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单批单;送达回执。

第四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 [2005] 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 [2008 ] 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 ]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

1 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 1%以内的,奖励 1.5%;误差控制在 2%以内的 ,奖励 1%;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 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 2002‟ 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 2008‟ 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 87.63%确定。

第六条 根据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 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 0.8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 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 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 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 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40号 )执行。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

3 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

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 210 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 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 5000元 /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

4 置协议‣的奖励 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 3%, 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5天腾地的奖励 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

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2010-11-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

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 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 责任,规范管理,切

5 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 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 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 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 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

6 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

7 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

8 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 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

9 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 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

10 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 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 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

11 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 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 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 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

12 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 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 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 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

13 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

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 “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拆对象手中。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 进的,要实行问责

14 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 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

16 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

17 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

18 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

19 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

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 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20 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21 十

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22

第五篇:征地拆迁工作流程

一 、征迁前期准备

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和*政办〔**〕*号文,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摸底丈量、复核

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

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

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

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

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

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

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

2.区拆管办依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地块摸底丈量的实际,会同区建投、所属项目拆迁地块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批。

3.国土分局邀请市国土测量大队和建设单位进场土地面积测量及确定土地类别和附属物。

4.摸底丈量情况经三榜公示,并报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村(社区)在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江晚报》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企业产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其它住房等情况;⑵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⑶被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⑷被拆迁人是否“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⑸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违法建设经区市容局长签字后一并公示。

四、组织培训,动迁准备

1.项目拆迁方案正式批复后,区拆管办组织区、街、村(社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动迁公司项目经理和进场人员进行培训。

2.区拆管办组织、协助市政策领导组进场,按规定比例对拆迁房屋进行抽查。

3.区建投公司准备安置小区平面规划效果图、房型图、选房图并现场公布,严格实行现场选房,谁先交房,谁先选房,街、村(社区)确定现场办公室。

4.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公司将征地公告、拆迁公告及拆迁方案同时张榜公布,并将致拆迁户一封信和拆迁方案送达所有被拆迁户。

5.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分局签订征地协议,3个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项;国土分局与村(社区)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

6.区拆迁办配合组织召开进场动迁会,确定动迁时间。

五、组织动迁,协议审查,资金拨付

1.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确定拆迁、拆除公司,区建投公司负责与所确定的拆迁、拆除公司签订拆迁、拆除委托协议。

2.拆迁公司受委托负责拆迁项目动迁工作,必须按拆迁公告期限完成动迁;拆除公司进场调查地形与房屋结构,制定拆除方案报街道征迁机构审定并报区拆管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督拆迁、拆除公司,并严格控制其履约保证金和拆除安全保证金,按工作实效奖优罚劣。区拆管办按市政府第*号令严格监管。

3.国土分局、街道征迁机构逐户做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放征地补偿款。

4.拆迁公司严格依据地块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零补偿。街道办事处负责已签协议的审核;被拆迁人搬家,当场交房、选房,拆迁公司开具封门单,街道办事处对已审协议户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实施,区拆迁办现场监管拆除安全。区政策指导组按协议数的30﹪完成拆迁地块的协议抽查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政策指导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依法查处。

5.拆迁公司负责报裁材料的申报,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跟踪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报裁结果;区建委按程序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

6.区建投公司按动迁进度预拨付资金(项目动迁启动预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的50﹪;余款按拆迁进度拨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报区领导小组决定项目是否延期。确认被征迁人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后,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清表交地。

六、决算审计,资料归档

1.街道征迁机构、村(社区)现场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区建委、区建投、区协议审核组积极配合。

2.区建投公司与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决算,街道征迁机构对项目征迁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征地拆迁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

3.项目审计结束,整改到位后,街道办事处与区建投公司办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区建投公司封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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