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2024-02-16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为保证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组织申报工作。

2、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对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A、资助资金使用原则: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

B、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学生,优生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并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账户与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为保证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组织申报工作。

2、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对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A、资助资金使用原则: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

B、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学生,优生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并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账户与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3.提高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

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

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

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条

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年度各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

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

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

(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一、自查范围:2014年秋季学期至2016年春季学期资助工作及2016年春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学生救助落实情况。

二、自查内容:学校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的申请、评选、公示、发放是否按政策执行;2016年春季学期贫困户在校学生“建档立卡”及救助情况。

三、自查项目

1、岗位设置方面

学校重视资助工作,有校领导分管,成立了困难学生评审小组,每学年召开专题会议两次及以上,形成会议纪要;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较为熟悉学生资助政策、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

2、办公条件方面

基本满足学生资助工作需求的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上网设备、文件柜等设备齐全。

3、制度建设方面

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助学金管理文件。

4、学生申请方面

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填写完整,盖章签字清晰,有相关辅助证件复印件等

5、公示及投诉处理方面

每学年初对资助名单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及时准确上报区教体局;

建立信访档案,及时登记、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按时办理上级转来的投诉问题并记录在案。

6、业务开展方面

助学金(生活补助、营养餐补助)按标准和比例及时足额发放,受助学生全部办理银行卡。

7、系统信息维护方面

较为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和更新系统信息;完成了上级交办任务。

8、档案发放记录方面

我校按学期建立了资助档案,包含每学年的两次拨款单、转账凭证复印件及银行《批量交易结果明细单

9、政策宣传方面

我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政策;及时发放、张贴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宣传资料。

10、育人教育方面

我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政策;及时发放、张贴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宣传资料

11、工作创新方面

我校在政策范围内,开创性开展了资助工作,取得较为明显成效,但还应加以完善。

我校虽然按上级组织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上组织交派的学生资助工作,但仍有许多地方存在不足如在材料的归档分类管理上,如在政策的宣传上,工作的创新上。我校一定努力改善工作方法,增强创新意识及责任感,认真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兖州区新驿镇高吴桥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学前资助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幼儿的5%。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 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3、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

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中心校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乡镇中心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6篇

各直属幼儿园、乡镇中心校:

根据上级有关学前教育信息录入工作要求,由于上级资金到位晚,盘县启动学前资助工作较晚,对此,导致学前教育资助信息的“补录”和“重报”工作,现针对学前教育资助信息的补录工作安排如下:

一、根据资助中心11月16日发布在公文网上的“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如实统计符合资助条件的“五类生”,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按照资助标准补录入“系统”(标准:保教费135元/生·年,伙食费665元/生·年,“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安排的通知”上的伙食补助费635元/生·年更正为665元/生·年),资助资金根据录入情况下拨兑现。资助发放学年及学期为“2012年秋季学期”(“五类生”包含孤儿,实际上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五保供养的幼儿属孤儿范围)

二、对于学校自行减免学费、生活费及社会捐资助学等“其他资助”,暂不录入“系统”。

三、补录系统的资助信息数据,重新导出数据于2012年11月20日前直接报送教育局郭汉海老师处,不得有误。

四、补录学生资助信息与“学前教育资助项目表1”相对应。 特此通知

盘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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