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

2024-01-16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1篇

在机关事务中,办公室工作占有非常重要的位臵,说其非常重要是指,他充当角色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办公室是起草文件的知情者;重要内容的保密者;领导工作的辅助者;上传下达的中转者;新知识应用的工作者。办公室工作的内容,又因为在不同的机关而有很大的差异。由于办公室工作不同于其它岗位,有其特殊性,要做好办公室工作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汗水,对于办公室工作者的本身而言,其道德观念、品德修养、技术能力等综合素质需要不断的提高和深化,办公室工作依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性,其服务内容也在不断的拓宽和延伸。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办公室工作者需要不断探讨、研究自身工作的特点,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基本条件,下面,将自己今来对办公室工作几点体会从五个方面简述如下:

一、重要文件的知情者。在机关事务中,公文信函的收发,是办公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公文信函的初始阶段,往往是不公开的或半公开的;但这些不公开、半公开的公文或文件,都是出于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之手,由此说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起草文件的知情者,这样从文件的语言组织,文件的组织协调乃至文件传阅和保存的过程中,都要求我们办公室工作者,守口如瓶,虽然说办公室工作者是机关工作文件的第一知情者,但为了保证其文件的时效性,办公室工作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必然会引起机关内部的“内乱”,给机关工作造成不必要麻烦和损失。

二、重要内容的保密者。在办公室工作的过程中,保密

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岗位职责。它要求对于一个单位的核心秘密,重要文件、档案记载的重要部分等,凡是符合“保密法”要求做到的和领导要求的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这是一个办公室工作者能否胜任的最起码的条件和要求。办公室工作者不仅要做到对周边工作人员不泄密,而且还要做到对亲戚朋友不泄密;不仅要做到白天不泄密,而且还要做到晚上不泄密。当文件的内容与朋友或家属有密切关系,那也要“打掉牙,往肚里咽”,要像无数革命先烈一样,为了保守党的机密,视死如归,国家利益至上。树立服务观念、公平正义、顾全大局,为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办公室工作者是“冷血动物,六亲不认”。

三、领导工作的辅助者。作为一个办公室工作者,应是领导工作的辅助者。不仅是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辅助者,也是机关各级领导的辅助者。在机关事务中,各级领导众多,而办公室工作者则仅有1-2名,往往在同一时段会出现不同事件的重复出现,这就给我们办公室工作者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不仅要分门别类地为领导提供相关的内容,还要加班加点地赶时间,完成任务,特别是受到领导的指责,委屈也是常有的事,这就需要有良好的精神素质做支撑,要有忍耐的意识和修养;还要有协调能力为领导排忧解难;以减少内部的“内耗”,促进机关事务正常开展,由此可以说,在机关事务中,办公室工作者是不可替代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应该受到重视的一项工作。

四、上传下达的中转者。办公室工作是机关工作中,上传下达的中转站。在一个单位上至领导,下至群众,中间面对的是中层干部,所以办公室工作有的特点,决定了办公室

工作具有广泛的联系性。就要求办公室工作必须是手勤、腿快、思想敏捷,对一个文件的传递,有时就需要楼上楼下几次的跑动,有时还需要为了文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需要反复几次才能完成,有时还需要与数位领导协调。可见干好一件事容易,处理好一件事有时就不容易。由于办公室工作与各级领导有广泛的联系,又有联系职工的优势,这要求办公室工作要有良好的品行,不能因为工作上的小小偏差,而使单位内部发生口角或摩擦,以致影响到单位内部的团结。

五、新知识应用的工作者。知识就是技能,知识就是力量,知识能提高人的智商,知识提高适应工作的能力。办公室工作是机关工作的先行者,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推广,更加突出地显示出来,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学习新知识,应用新知识也就成为办公室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如从手工刻印到铅字打印;从手工排版至电脑制作;再如刻录机、扫描仪、复印机、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的新设备、新仪器的使用,作为一名办公室工作者,就必须是先行者,只有先学一步,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只有先学一步,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其中的艰辛他人是不知晓的,有时为了学习也会与家人发生不快,“好像就你忙”,但是学到了知识,学到了技能,掌握了本领,心中是愉悦的。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办公室工作依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性,其服务内容也在不断的拓宽和延伸。为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需要,除了在理论上进行必要的探讨外,还要从实用的角度讨论办公室工作的内容、程序、操作等技能。由于办公室工作在机关事务中所处的角色及其工作环境,工作内系的特殊性,自己作为一名办

公室工作者,因此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要科学地利用时间,抓住要点要害,分清前后顺序及轻重缓急。要具备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认真学习、积善慎独、自我完善的思想。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实事求是原则、效率原则、保密原则、分工协作等原则。注重能力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意志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不断学习中增长才能。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2篇

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古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称为“法律”。 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我爸是警察,所以我从小就有接触法律。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我第一次系统的接受法律知识。 “法律”这个词我并不陌生,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非常有威信力的,并且当今医患关系紧张,懂得法律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今天,作为一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初学者,我所了解的法律还是较为肤浅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谁违背它,必然受到相应的制裁。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分类十分复杂,然而要想真正的了解法律,追其本源,我们就不能不了解一下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这些法学史上最初被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十二铜表法》与《罗马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法律对于中国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无一例外的为当权者的命令。相对于西方来说,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然而现在随着中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思想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了解法学知识,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个人而言,我比较喜欢民法,民法是。。。。。。。。。民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下面有这样一个民法案例。2012年,陈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寡妇李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陈某儿子小陈的反对。2013年,陈某患上非常严重的精神病,并久治无效,产生巨大医疗费用,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李某悉心照料。2013年11月,小陈突然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1.陈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陈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是陈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的财产应由李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陈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李某对陈某照顾得很好,小陈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陈既然不是陈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陈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法中的九牛一毛,用法律来处理看似复杂的民事关系,我认为是相对公正而有效的。

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较为公正的规定,那么如何执行法律就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在依法办事方面以身作则。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民。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决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殊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把

依法治理当成这为变幻的工具。这些都是以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就是这些不争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已经成为今年网络上的流行语,我们在茶余饭后闲谈的同时,不禁要思考当今社会还有多少个“李启铭”?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该扪心自问:在自己心中,法律究竟是什么?如果法律只是"防君子"的墙上剑,如果允许"警察局长来了也不管用"的特殊公民逍遥法律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是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法律不是可以由人随意解释的,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作为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的制度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如此才有可能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而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维护法律,并严惩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和事。当法律根植于民众心目中,依法治国之路便会更加辽阔!

法律不是吓唬麻雀的稻草人,它应该是维护国家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尚方宝剑,不管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律才有严肃性、权威性可言。普法之难,难就难在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上。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执行这项法律的路更长、更艰巨。

当今社会,广大的青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既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自己、约束自己;又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受损和违法犯罪现象等发生,因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另外,据有关统计,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得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且有上升趋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逐渐趋向低龄化,在他们心目中形成“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的观念。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对青少年大力宣扬法律知识的原因了。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我们喜欢追求自由,展现自我。然而,追求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高等学校的“两课”课程之一,是大学生的共同课、必修课。学习法律基础课,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对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对于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合格大学生的起码条件。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完善,依法治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必然趋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从理论上弄清楚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联系,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公民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社会上的各种丑恶现象、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显然有利于大学生较好地完成学业,做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公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秩序的发展,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步。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新世纪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尽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3篇

茶是中国人的国饮,因为茶中含有多种维他命、茶素、精油、氟素等成份,有明目、清脑、利尿等功能,因此中国人相信一个常饮茶的人,必能延年益寿,而现代进步的科学也已证明茶有医学上的效用,对人体有益处,因此茶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天然的健康饮料。 茶叶是摘取茶树嫩叶制造而成的,因为制造的方法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和名称。制法最重要的关键在於发酵,发酵的结果,茶叶会从原来的碧绿色逐渐变红,发酵愈多,颜色愈红;而香气也会因发酵的多寡,从叶香变为花香、熟果香或麦芽糖香。不发酵茶称为绿茶,泡出来的茶汤是碧绿或绿中带黄色,具有新鲜蔬菜的香气,例如龙井、碧螺春等;全发酵茶称为红茶,泡出来的茶汤是朱红色的,具有麦芽糖的香气;而半发酵的茶,也就是乌龙茶。乌龙茶是中国的特色茶,其最具代表性的产地是台湾。乌龙茶又可分为轻发酵、中发酵及重发酵叁类,轻发酵如包种茶(清茶),以高香、清雅,汤色金黄为其特色;中发酵如铁观音、水仙、冻顶等,汤色为褐色,饮来老成持重,较偏重喉韵;而重发酵如白毫乌龙,汤色呈橘红色,具熟果香。

要想泡好一壶功夫茶,须注意水质、水温、茶量与茶具等要素;水质必须选用清新的软水(含矿物质较少者),切忌用硬水;水温随不同茶叶的冲泡而有所不同,对大部分的茶种而言,以接近摄氏 100 度冲泡为宜; 但绿茶类及轻发酵茶类则不宜过高,通常不宜超过 90 度;茶量的摆置亦因不同的茶种而异,从茶壶容量的四分之一到四分之叁均有可能。泡后约一分钟倒出饮用,但因茶而异,再次冲泡时间则须相对延长;至於茶具,以紫砂陶壶最佳,茶壶大小配以适宜的茶杯,杯内以白色较佳,以便於判辨汤色。

茶喝得久了,便慢慢地感悟到,人生如茶,品茶如品人生。

一片茶叶,看起来是那样细小、纤弱。当它被投放进水杯中,便释放出自己的一切,毫无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华。虽说没有茶叶,便不会有诱人的香茶,但此时此刻,人们所欣赏、所关注、所品味的已经不再是那片片茶叶了,而是这杯中之水了。这一切又何尝不像人的一生?在沧海人世之中,每个人都宛如一片茶叶,每个人都要从生到死。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不会去刻意留心每一个人,就像在饮茶时很少有人会在意杯中的每一片茶叶一样。茶叶不会因溶入清水不为人在意而无奈,照样只留清香在人间。我们每个人也不必因不被人关注而沮丧,因为我们已经成就了他人,贡献了自己。茶树年年有新芽,生命之树常青。

我认为,品茶之中所有体味到的感受,最为贴切的就是一杯清茶中那种淡淡的滋味。浅尝最为甘美,也最为持久。凡事过度反而乏味,正所谓:过犹不及,如果奢华及逸乐,因一切甘甜已经遍尝,便会有茫然无措的感觉,就算眼前堆满山珍海味,也不会有任何胃口。世间利禄来来往往,红尘滚滚炎凉荣辱,惟有淡泊,才能宁静,才能对人生进行最深入、最细致、最独到、最有价值的品味。这一切又与品茶何其相似。茶,惟有苦涩,才能醒脑提神。

唐代的刘贞德曾经总结说,茶有十德:以茶散郁气;以茶驱睡气;以茶养生气;以茶除病气;以茶利礼仁;以茶表敬意;以茶尝滋味;以茶养身体;以茶可行道;以茶可养志。由此可知,茶在中国已经不单纯是一种饮料,它代表着一种文化,一种价值取向,表达了对情感、对生命的态度,有着更深层次的精神境界。一个人若能品出茶味,自然对生活、对情感、对生命会热爱。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4篇

第三,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 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 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 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 在这种统治秩序下, 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 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 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 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 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 尊崇宪法, 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 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1) 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 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 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 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 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 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 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 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 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 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 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 对于这些优秀文化, 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 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 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

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 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 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 实行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 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 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 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 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 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行民事诉讼中, 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 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 既节约时间与精力, 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 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 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 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 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 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 互谅互慧。民事纠纷, 不仅有官府调解, 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 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 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 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 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 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 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 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 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第三, 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 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 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 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 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 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 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 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 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四, 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

首先, 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 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 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 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 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 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 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 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 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 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 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 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 将硬性调整模式 (法律) 与柔性调整模式 (道德、宗教) 有机结合起来, 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 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 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 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 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 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 在天人关系上, 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 冲气以为和” (2) 的说法, 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 “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 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 没有谁是谁的主人, 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 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 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 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 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 万物皆父母, 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 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 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 (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 、“年歇” (隔年耕种) 习俗, 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 予以相当重的处罚, 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 罚款很重, 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 (3) 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 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 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 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 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 严禁猎取禽兽。” (4) 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 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 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 西藏实行民主改革, 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 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 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 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 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

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 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 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 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 在吐蕃时期, 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 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 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 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 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 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 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 否则要罚款, 退还所砍的柴, 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 (5) 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可见, 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 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 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 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 知法、守法、懂法, 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

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 具有极大的专制性, 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 受治者是广大农奴, 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 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 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 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 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 表示低头认罪, 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 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 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 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 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 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 双方见面和好, 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 死者家属得1/3, 2/3归调解人, 纠纷全部结束后, 写一份协议书, 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 处罚更重。 (6) 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 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 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 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 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 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 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 在这种统治秩序下, 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 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 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 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 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 尊崇宪法, 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沉淀而形成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 是西藏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 是不可忽视的本土资源。不可否认,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积极因素, 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正确认识和发挥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 将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当代法律文化, 有助于促进西藏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因素,冲突

参考文献

[1] 卫绒娥, 杜莉梅.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J].西藏大学学报, 2005 (2) .

[2]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组编.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M].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85.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5篇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国际经济领域中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也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国际税法的许多规范, 都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规范。国际重复征税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点: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即鉴于各国对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同, 导致跨国纳税人在两国均有居民身份, 而两国均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即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按收入来源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所得重复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3) 收入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则是由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一所致。

(4)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居民和公民有一定的差异, 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时, 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严重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影响了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2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以及中国现阶段的运用情况

对法律性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1) 免税法, 又称豁免法, 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 (就属人管辖权而言) 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力, 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 扣除法, 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 允许该居民将其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扣除后的余额按相应的税率纳税。

(3) 抵免法, 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 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 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此种方法。比较而言, 免税法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全免税, 能够较为彻底地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 但意味着企业所在国放弃了征税权, 不利于保护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目前世界上已很少采取此种方法。扣除法是将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一项费用, 可以在计算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但消除重复征税的力度相对较小。比较之下, 抵免法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一是能较为彻底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使投资者向国外投资与向国内投资的税收负担大致相等, 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二是既避免了对同一笔所得的双重征税, 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际逃税和避税, 保证了对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三是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

对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1) 减除母子公司重复征税:

(1) 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 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3) 实行间接抵免。这是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最重要的措施, 这种方法将母公司所收股息上承担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通过一定公式还原出来, 然后用还原来出来的税款与股息之和作为税基乘以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 作为母公司所在国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2) 对于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有:公司层次可以采取股息减除法, 双税率制。股东个人可以采取归集抵免制和分类课税制。

3 中国现行税制对减免重复征税的不完善之处及建议

虽然我国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方面有了重大进展, 但是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仍然存在盲点, 现行税法对此未做规定。这与国际通行作法是极为不符的, 在实践中也大大有害。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作为近期选择, 我国应尽快建立以免税法为中心的避免国内重复征税的制度。在公司阶段, 可以不分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按统一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在股东阶段, 如为公司股东, 可按其持股比例的大小相应确定免税额, 直至全额抵免如为个人股东, 可直接对股息予以全额免税也可只确定一定比例的股息 (如50%) 免税。与其他方法相比,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

(1) 简化税制, 节约征税和纳税成本。双税率法和归集抵免法虽然也可达到减轻或消除重复征税的效果, 然而其计算极其复杂, 会给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而免税法计算简便, 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完全消除重复征税。无论对于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 在具体操作上都会更加方便易行, 从而大大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降低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2) 降低避税空间。免税法没有错综复杂的计算程序, 少了很多计算的中间环节和漏洞,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纳税人浪费资源进行避税的可能。

(3) 无损国家税收主权。这一点主要是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较而言的。在消除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各种措施中, 虽然免税法有以上诸多优点, 然而由于采用免税法是以放弃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为前提的, 所以在缔约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 较少采用免税法, 而多采用抵免法。在国内重复征税中, 无论公司还是股东, 都处于同一国的税收主权之下, 所以根本不存在牺牲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从远期考虑, 在将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时, 可改为归集抵免法。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 实行综合课征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 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 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 可改为实行归集抵免法。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 为归集抵免法下降低征税成本创造了条件;二是届时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已基本成熟, 股东的股息收入已成为颇为可观的税源, 如再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 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第三, 此法有利于税收公平。因此, 适时引入归集抵免法将是远期可行的选择。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所以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制定实施各项措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概论, 中国目前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以及中国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现有解决措施, 探究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以及进一步解决我国目前重复征税的对措。

关键词: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参考文献

[1] 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 王铁军, 苑新丽.国际税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浅谈对动画的认识范文第6篇

1 基本知识

1.1 概念

(1) 准确数和近似数:与实际完全相符的数就是准确数;与实际非常接近的数就是近似数。

(2) 精确度:用来表示近似数与准确数的接近程度。

(3) 有效数字:从一个数的左边第一个非0的数字起到末位数字止, 所有数字都是这个数的有效数字。

1.2 精确度的表示

精确度是近似数精确的程度。一般有两种形式:

(1) “精确到哪一位”:是指一个近似数四舍五入到哪一位, 就称这个近似数精确到哪一位, 它是用来说明结果与实际的误差的, 如精确到0.1表示与实际数字相差不大于0.05。

(2) “保留几个有效数字”:是指一个近似数有几个有效数字, 就称这个近似数保留了几个有效数字。它往往用来比较几个近似数, 看哪一个更精确些。一般来说, 对于同一个数取近似值时, 有效数字的个数越多, 精确程度越高。

因此, 给定一个近似数, 要确定其精确度, 主要是由该近似数的最后一位有效数字在该数中所处的位置决定。

1.3 按要求取近似值

(1) 精确到哪一位就四舍五入到哪一位。

(2) 取有效数字从左边第一个不是0的数字起到末位数字止, 所有数字都是这个数的有效数字。

(3) 对于科学计数法表示的近似数a×10n, 规定它的有效数字就是a中的有效数字, 而带有文字单位的近似数, 其有效数字就是文字单位前的数的有效数字。

2 例题解析

2.1“精确到哪一位”问题

(1) 对于精确到个位、十分位、百分位、千分位等情况, 方法是先找到应精确到的那一位的数字, 然后根据这位数字的下一位的数字四舍五入得到近似值。

例1:用四舍五入法按要求取近似值。

(1) 1.5972583 (精确到0.01) 。

(2) 2.5047 (精确到0.01) 。

(3) 24.53 (精确到个位) 。

解析: (1) 错解1.5972583≈1.6。

学生的错误在于把精确到0.01看成精确到0.1或看到百分位上的数字为9后不知如何处理。精确到0.01实际上就是精确到百分位, 先找到百分位上的数字为9, 根据后一位的数字为7, 四舍五入向前进1, 9+1=10, 这时百分位上数字变为0, 将1向前位进位, 得到1.60, 这里的0不能舍去。

正解1.5972583≈1.60。

(2) 错解2.5047≈2.5。

学生的错误在于把小数点后面百分位上的“0”略去了。事实上, 近似数2.5与2.50虽然数值大小相等, 但精确度不同, 2.5是精确到十分位, 而2.50是精确到百分位;2.5有2、5两个有效数字, 而2.50有2、5、0三个有效数字, 所以两者是有区别的。正解2.5047≈2.5 0。

(3) 题目要求精确到个位, 先找到个位数字为4, 根据下一位数字为5, 四舍五入后得25。正解24.53≈25。

(2) 对于一个大于或等于10的数精确到十位或十位以上位时, 一般用科学计数法表示。

例2:用四舍五入法按要求取近似值。

(1) 352700 (精确到万位) 。

(2) 24.53 (精确到十位) 。

解析: (1) 错解352700≈350000。

因为近似数350000有3、5、0、0、0、0六个有效数字, 最后一个有效数字0处在个位上, 实际上这样做就是精确到个位, 而不是万位了。正确方法是先找到万位数字为5, 根据后一位的数字为2, 确定舍去, 而a×10n规定a是只有一位整数数位的数, 所以a=3.5, n=整数位数-1=6-1=5, 最后用科学记数法表示出来。正解352700≈3.5×105。

(2) 错解24.53≈20。

错误原因同上, 不再赘述。正确方法是先找到十位数字为2, 而后一位个位数字为4, 舍去, 其余方法同上。正解24.53≈2×10。

注:对于这种情况, 也可用带有文字单位的数表示, 但是一般都是用科学计数法表示。如352700≈35万;24.53≈2十

(3) 对于用科学计数法和带有文字单位的数若问精确到哪一位, 必须还原为原数, 再找近似数中最后一个有效数字在原数中的位置即为精确到哪一位, 其余的数只需看最后一个有效数字的位置即为精确到哪一位。

例3:下列近似数精确到哪一位?

(1) 3.81万; (2) 4.86×105; (3) 0.0567。

解析: (1) 错解3.81万精确到百分位。

错误原因是忽略了“万”这个文字单位, 将3.81万看成了3.81。正确方法是3.81万=38100, 最后一个有效数字为1, 1在原数中为百位。

正解3.81万精确到百位。

(2) 错解4.86×105精确到百分位。

错误的原因是不明白105所代表的数位是十万位。正确方法是.486×105=486000, 最后一个有效数字为6, 6在原数中为千位。

正解.486×105精确到千位。

(3) 错解0.0567精确到千分位。

错误原因在于数位时将小数点后的0看成了个分位。0.0567中最后一个有效数字为7, 7在万分位。正解0.0567精确到万分位。

2.2“保留几个有效数字”问题

对比较大的数保留几个有效数字时, 要先将数用科学计数法表示, 再按有效数字的定义用四舍五入法取近似值, 其余的数可直接按有效数字的定义来取近似值。

例4:用四舍五入法按要求取近似值。

(1) 82600 (保留两个有效数字) ;

(2) 0.02076 (保留三个有效数字) 。

解析: (1) 错解82600≈8.3或83。

82600与8.3或83根本不相等, 正确方法是先将82600表示成科学记数法形式, 82600=8.26×104, 然后在8.26中保留两个有效数字后为8.3。

正解82600≈83.×104。

(2) 直接按照有效数字的定义来取近似值, 对0.02076保留三个有效数字, 那就是2、0、7, 最后一个有效数字是7, 它的后一位是6, 进1得0.0208。

正解0.02076≈0.0208。

例5:把近似数60340米保留两个有效数字。

解:正确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1) 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6.0×104米;

(2) 用带单位的数表示为6.0万米或60千米。

3 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3.1 近似数和有效数字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近似数是一个相对准确的数, 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数, 而有效数字考察的是数字的个数问题。

例如: (1) 圆周率:π=3.1415926……在我们学习过程中, 经常要求π≈3.14, 在这种情况下, 3.14就是一个近似数。 (2) 3.14有几个有效数字呢?答:3个。

(2) 联系:近似数和有效数字按要求进行取舍, 它们共同遵循的原则是四舍五入。例如: (1) 2.54956 (精确到十分位) ≈2.5;

(2) 2.54956 (保留两个有效数字) ≈2.5。

3.2 近似数5 0 0与5百的区别

人教版教科书本节引例中说:“有一则报道说参加本次会议的有512人”, 而另一则报道说:“大约有5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在这里512是准确数, 而5百是精确到百位的近似数, 可是很多教师将5百写成500, 认为500是精确到百位的近似数。那么, 近似数500与5百一样吗?[1]

(1) 从有效数字来看, 500有5, 0, 0三个有效数字, 而5百只有5一个有效数字。

(2) 从精确到哪一位来看, 500的最后一个有效数字是0, 而0在个位, 所以500精确到个位;5百只有一个有效数字5, 而5在百位上, 所以5百精确到百位。

因此, 近似数500与5百是不一样的。

3.3 近似数1.6与1.6 0的区别

(1) 精确度不同:1.6精确到十分位, 与准确数的误差不超过0.05, 它所代表的准确值在1.55~1.65之间, 即小于1.65而大于或等于1.55;1.60精确到百分位, 它与准确数的误差不超过0.005, 它所代表的准确值在1.595~1.605之间, 即小于1.605而大于或等于1.595。

(2) 有效数字不同:1.6只有1、6两个有效数字, 而1.60有1、6、0三个有效数字。

由此可见, 1.60比1.6的精确度高, 即近似数末尾的“0”不能随便去掉!否则会影响精确度。

3.4 对补零问题的处理

在寻找有效数字时, 如果是绝对值小于1的数一般比较好解决。对于绝对值大于或等于1的数……首先明确精确到哪一位然后从高位开始数起, 到精确到那一位止所有的数字为有效数字。这里为了表示较大的数时要用来补充数位的0, 这时的0可以省略, 不记为有效数字。

例如:按要求指出各数的精确度与有效数字。

2000年;2000kg (精确到千位) ;2000kg (精确到百位) ;2000kg (精确到十位) 。

解:“2000年”表示年号时, 它是精确数无需讨论它的精确度和有效数字。当“2000kg”表示某物体质量的近似数时, 它有不同的精确度, 如“2000kg”精确到千位记作2×103kg, 它有1个有效数字, 这里的三个0是补零, 不记有效数字;“2000kg”精确到百位, 记作2×103kg, 有2个有效数字, 这里末位两个0不记有效数字;“2000kg”精确到十位, 记作2×103kg, 有3个有效数字这里末位一个0不记有效数字。

以上所述是我对近似数和有效数字的一些浅显的认识。我认为, 要学好近似数和有效数字, 必须深刻理解近似数的精确度和有效数字的数学概念,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习题进行巩固。

摘要:近似数和有效数字是学生学习中不易掌握的知识点。本文从学生易错的例题和易混淆的几个问题出发, 阐述了作者对近似数和有效数字的认识, 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近似数和有效数字。

关键词:近似数,精确度,有效数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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