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

2023-11-10

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中美比较研究;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发展风险投资最成功的国家。由于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在美国诞生了如微软、英特尔、雅虎等众多知名的企业。正是靠这些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强大竞争力的支持,使美国经济出现了近几年的持续高增长和低膨胀,高就业现象,即“新经济”现象.“新经济”现象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产生“新经济”的推动力——风险投资的探讨。美国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说是整个世界的完整范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正逢其时,很有必要吸取美国风险投资模式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有很大增长, 资金来源始终保持多元化特色。

美国的风险投资在近几年增长十分迅速。1994年新增风险投资不到50亿美元,1995年达到74亿美元,1996年又增至100亿美元,1995年和1996年分别比前一年增加50%和35%。随着每年新增风险投资额的增大,美国风险投资累计额也由19 78 年的不到40 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末的将近400亿美元,平均每年递增14.5%。1991年筹资承诺的累计风险资本为290亿美元,1996年为50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1.5%。1996年美国风险资本支撑的上市公司为261家,挂牌上市所筹到的总资金为118亿美元。

在风险投资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也始终保持着多元化的特色。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占51%,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家庭和个人对风险资本的投入1994年仅占当年新增风险资本的8%。

(二)风险投资收益率增长迅速, 风险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超过非风险企业。

美国风险资本基金对投资者支付的年收益率波动较大,但自从进入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年收益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1990年的风险投资收益率几乎为零,1995年已上升到54%。1991-1996年,风险投资平均年收益率约为29%,大大高于同期非风险企业。

(三)风险投资企业类型多样,主要形式是独立合伙公司。

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4种类型:(1)、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2)、金融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和银行持股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3)、产业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产业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4)、独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这类企业管理的风险资本到1989年已几乎降为零, 从1990年起把它并入独立合伙公司计算。其中,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所管理的风险资本在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中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80年仅为40%,近期则已稳定在80%左右。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公司制 。在这种企业制度下,风险投资家是普

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大多数合伙契约的有效期为十年, 在这十年中, 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的所有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公司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 报酬制度科学,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 四) 风险投资业务程序比较规范, 投资过程分为筹资、投资和撤资三阶段, 风险投资重点在成就期和创建期。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两名学者Lerner 和Gompers 提出了“风险投资循环模型”。这个模型把风险投资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每个大的阶段又分为几个小的步骤。

第一个阶段是筹资阶段。基金筹集是风险投资过的起点。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能力努力争取养老基金、银行、保险公司、个人等潜在投资者的投资, 并通过与投资者谈判签定合伙契约, 组建风险资本公司。在这里是以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作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典型类型来讨论风险投资过程的。签订合伙契约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步骤之一。合伙契约规定所筹集资金的投资范围, 并要保证风险资本家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

第二个阶段是投资阶段。即把风险资本投入到一个选定的公司组合中去。这一阶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 选择投资对象。风险投资家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多次筛选。第二, 规划投资时间, 即决定在投资对象业务发展的哪一个时期注入资金。第三, 估计股权价格, 即对投资对象每股股权的价格进行评估。第四, 选择投资方法, 即决定是否需要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第五, 达成投资协议, 即通过与投资对象谈判, 在利润分割、绩效衡量、董事会席位分配等问题上取得一致, 然后按协议注入资金。第六, 参与风险企业管理, 即风险投资家通过在风险企业董事会中拥有的席位和投票权, 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决策, 并提供专家建议。

第三个阶段是撤资阶段。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企业股票的“首次公开发售”或把持有的风险企业股权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等方式收回投资。至此, 整个风险投资过程结束。风险投资收回投资后又会开始下一个投资过程。风险投资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其中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互相影响, 共同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长期的成功。

( 五) 民有资本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居重要地位, 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大。

下面, 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国际比较,以便进一步认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特点。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来源来看, 1985年,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及卢森堡四国的政府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资本总额的70% , 意大利、西德和丹麦三国的银行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投资总额的50% , 日本的风险投资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要投资主体, 而美国的风险资本中则有70%是由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的民间资金转化而来的。民间资金在美国风险资本来源中的地位比上述其他国家重要。

其次, 从风险基金来源主体来看, 美国养老基金来源主体占主导地位, 占5 1% , 而在亚洲, 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则占到3 8. 6% ( 见表2)

最后, 从风险投资的投向来看, 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电脑、通讯、医疗生物、电子四大行业, 占8 1. 2% , 而亚洲风险投资在这方面的比重仅为24% 。

可见, 美国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力度大大高于亚洲国家。

二、中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区域集中在经济发达城市

中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深圳等一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无论从新增项目投资数量、投资金额还是新增管理资本方面,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总院的调查,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主要集中于北京、深圳、江苏和上海的比例依次为37%,7%,9%,25%。从2007年新增投资额来看,北京地区的新增投资额最多,为13.5亿美元;其次是上海和广东,新增投资额分别为10.5亿美元和2.3亿美元,占全国新增投资总额的77%以上。从新增投资项目来看,2007年全国共有415个新增投资项目,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分别有152个、102个和27个,三地占全国新增投资项目的67%以上。除去深圳以外的华东地区获得的投资项目数量最多,达到61个。

(二)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与高科技行业

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院对风险投资公司认为的最优投资价行业的调查报告的结果,风险投资公司偏好的行业依次为:能源环保,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和医疗器械),互联网,IT行业,传统行业,电信及增值业,制造业,传媒娱乐以及消费品行业等。前四大行业的偏好率分别为21%,16%,13%和8%。通过分析新增投资项目分布可发现,互联网具有104个投资项目,占25%,是创业投资行业分布中获得投资项目最多的行业;其次是IT行业,获得65个投资项目,占16%;传媒娱乐行业也是2007年创业投资的热点,共获得41个投资项目,占10%;电信及增值业共获得了33个投资项目,占8%;属于传统行业的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共获得了39个投资项目,占8.5%。其他属于高兴技术行业的高兴农业、环保、光机电一体化和新能源业也都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投资。

可以看出,2007年的中国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IT行业、互联网、传媒娱乐、电信及增值等行业,这几个行业获得的风险投资额占到了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50%左右。

(三)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成长期和扩张期

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成长期共有163个项目,占新增数目的40%;其次是扩张期,共有142个投资项目,占新增投资数目的34%,种子期/初创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项目共91个,占22%;成熟期共得到19个项目,占5%。从投资阶段金额分布情况看,成长期和扩张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最多,分别占新增投资的32%和54%;种子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7%;成熟期占6%。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风险投资在2007年仍然主要集中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这一阶段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86%。但由于中后期阶段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一定的向种子期等早期转移的趋势。这说明,随着风险投资环境的日益好转,风险投资机构承受风险的意愿在逐步增强。

(四)风险投资的退出情况

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在退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及退出的企业数量较前几年都有大幅增加。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中国企业在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IPO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均创历史记录,蝉联全球融资桂冠。中国企业IPO数量为242个,融资金额为1023.72亿美元。其中,116家中国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IPO,融资金额为669.74亿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中国风险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全球IPO市场的回暖,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业在退出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赢利能力大大增强。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 风险资金来源

美国的风险资金早期多来源于富有的个人家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到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个人与家庭的投资只占13 %。由于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而且投资期一般较长,达到3-7年,因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投资机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对信息的研究与判断更为专业,资金相对充裕,可分散到十几个项目投资中。所以应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培育机构投资者才是拓展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所在。

(二) 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

政府扶持的方式必须与风险资本运作的内在要求相适应。1958年,美国政府实行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而改变了自1946年民间自发设众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以来13 年没有出现第二家类似机构的局面。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进入了第一个高潮期。1978年和1981 年,美国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摆脱低迷状态,出台了税收的优惠措施,使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0%,形成了风险投资的第二次浪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风险投资又是市场化很强的金融运行机制,有其内在运行规律。因此,政府对风险投资怎样扶持确实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存在着对风险投资一哄而上,从风险投资的建立,投资项目,管理等等都大包大揽,使风险投资效率低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应是在宏观方面,为风险投资创造适宜发展的环境如制定风险投资的行业法规,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引,制定各类激励政策,比如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

(三) 风险退出机制要完善

由于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资本投资于风险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从风险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最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因此创造顺畅的多元的撤出渠道,才能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如美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IPO、股权回购、项日并购退出、公司清算等多种形式,而在我国当前风险资本的退出存在着一定困难。针对我国风险投资撤出难有如下建议:尽快建立二板市场;降低交易成本; 成立场外交易市场; 鼓励股权回购实行税费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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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2篇

由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暴力袭警案件却在一直呈上升势头,其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和民警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和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相应地从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提强有力的保障。

一、 暴力袭警的理解

暴力袭警通常是指公然以打、揪、咬以及借助其他工具等暴力手段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直接以攻击警察为目的的行为。

(一)暴力袭警的现状

暴力袭警通常是指公然以打、揪、咬以及借助其他工具等暴力手段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直接以攻击警察为目的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事件1545起,月平均发生300多起,共造成11名民警牺牲,164名民警被致重伤或轻伤,1733名民警被致轻微伤。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全国各地都是

1 如此,连祖国的首都北京也屡现警察执法遭遇暴力袭击的恶性事件。

(二)暴力袭警的特点

袭警是指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且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的一种行为,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所谓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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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一从侵袭环节看,多发生在民警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中发生在接处警过程中的占多数。二从侵袭手段看,暴力化倾向突出,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有的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有的在派出所内推搡打骂民警等。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

1、暴力袭警的频频发生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公然挑衅。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被打击被伤害,从表面上看,在民警被侵害的这些案件中,被打掉的是警帽,被撕破的是警服,被侮辱的是民警个人,但被亵渎的却是神圣的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对警察执行法律职务的行为进行挑衅,是

2 对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的藐视与侵害。

2、暴力袭警的频频发生严重干扰着国家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安全。人民警察遭受袭击遇到侵害,与一般社会人员被侵害相比具有更恶劣的潜在的社会负效应。放纵对警察的打骂,侵害了民警的执法权益,阻挠了警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执法行动,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安全。

3、暴力袭警的频频发生直接侵害了人民警察的尊严、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暴力程度的不断增加,由谩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手段发展为直接暴力袭击民警,肆意践踏了人民警察的尊严,严重侵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安全,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制约和羁绊着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影响着整个公安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暴力袭警现象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二、暴力袭警的原因分析

人民警察是社会的守护神,无论每一个白天和黑夜,是他们,在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秩序与混乱之间为我们

3 树立起一堵坚不可摧的墙,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着国家和法律的尊严,日夜守护着社会和百姓的安宁与和谐。但是,就是这样每一个白天和黑夜为我们守护安全的卫士却频频遭遇到不法之徒的暴力侵害,究其原因如下

(一)法律方面的因素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十分不完善,针对于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更是不健全。这从侧面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无法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伤亡的,司法机关往往是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处罚;袭击民警未造成民警伤亡的,大多依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处罚;其他袭击民警情节轻微的,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面对大量的揪打民警、撕坏警服、警衔标志、辱骂、侮辱、诬告民警的事件,难以找到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罚依据。对袭警行为的惩处不够严厉,很多抗拒执法的行为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导致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妨害警察执法以及暴力袭警行为的增长。

(二)社会方面的因素

1、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警察的这种职业属性使使他们成为现在最危险的职业之一。由于警察的这种职业特点,也就会造成与社会对立的现象,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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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侵害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近些年来,全国范围的“打黑除恶”、“打击双抢”等专项斗争的开展,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但也自然会激起违法犯罪分子对警察的仇视和袭击。

2、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身缺乏对执法行为的认识。受违法犯罪人的组织或煽动,跟着起哄集体抗法。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认识,不考虑后果,只为寻求一种刺激。还有的知道警察受纪律约束不敢还手,打了也白打,以至现在“打的就是警察”成为现在有些人的“荣誉”。

(三)公安机关自身因素

1、部分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或是不礼貌的行为,甚至是执法粗暴、滥用权力,虽然这只是个别行为,但也极大地伤害了警民之间的感情,有的甚至就成为暴力袭警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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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部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等观念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民警面对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味地“温柔”、“宽容”和“忍让”,误导民警出现有悖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本意和法制建设初衷的“软弱执法”、“忍辱执法”的现象,从而损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三、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暴力袭警对民警人身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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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

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

55、1万元,占6

4、9%;由警察支付219

7、4万元,占

25、2%;拖欠医院86

4、7万元,占

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二)暴力袭警与警察的素质和处置能力的关系

一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工作中表现为执法不够文明,执法方法简单,存在一定特权思想和“冷横硬推”现象,一样容易与处于非常激动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二是公安业务不练。在处置事(案)件中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技巧、手段、措施不灵活,以至于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阻挠执法事件发生。我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具有“文明执法,立警为公”的理念和处置事情的能力要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也不会落下上海“杨佳袭警案”的祸根。

四、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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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处罚力度,保障警察执法权益。

美国法律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以阻止犯罪发生。与此种形势相比,我国在警察执法保护的理念上还存在误区,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明显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警察执法的特别保护留给我们的思考,促使着我们去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环境,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提供法律特别保护的思想在我们的理念中逐渐扎根、生长。

1、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和议案,又一次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针对暴力袭警频繁发生以及我国目前刑法对袭警行为处罚过轻的现状,我们建议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诸如修订《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或者修改刑法第277条,提高量刑幅度,并增加款项: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袭击人民警察尚未造成伤害(含轻微伤及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袭击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而为警察

7 执法提供刑法的特别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实施将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纳入了法制保护的轨道。人民警察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正式宣告以法律保护警察依法执法时代的到来。我们建议在未来的法律建设中加快完善《人民警察法》,可以在其中增设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相关罪名,还可以增设一章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专章,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我国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处理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和震慑暴力妨害警察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使暴力抗法以及暴力袭警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妨害警察执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有效地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

(二)改善警察执法的外部环境,保障警察执法权益,

1、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我国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人民群众则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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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群众打警察或者警察在遭遇袭击时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淡化。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人民警察要切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工作中与群众心连心,倾听群众心声,关心群众疾苦,真正做到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合格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群众的好公仆,在警民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动和谐的警民关系,优化和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在解放战争中,咱们老百姓用手推车推出了三大战役的胜利。在今天,“一把手大接访”活动所取得的良好效果也是很好的成功范例。警民之间就是需要一种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我们可以不断通过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不断通过角色转换、上门慰问、文艺演出、警民联欢等形式,使得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能够亲密对话,达到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就以交通警察为例,在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针对一些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安排一些自愿站岗协勤的违法驾驶员站岗值勤,让他们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来,实现了车辆驾驶人的角色转换,有效地做到了交通警察与车辆驾驶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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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更好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抗拒警察执法甚至暴力袭击警察并不是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警察遭遇袭击甚至得不到群众支持的事件中,不乏袭警行为人、围观群众法制观念落后甚至错误的因素,以致造成人民警察为民执法还要遭受老百姓辱骂甚至袭击的尴尬。就以交通警察为例,作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为了履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交通警察针对交通违法人员的纠正处罚乃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直观地触及了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个人私利,很是容易遭到交通违法人员的语言乃至人身攻击和围观群众的非议。其实,在所有的人群中,也许只有交通警察才最真切地听到交通事故死难者亲属的撕心裂肺的哭喊,才最真切地感受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痛!因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五进”宣传的形式一样,一些地方的民警走进校园,担任学校的法制校长;走进社区,担任社区法制主任,走出了大力宣传法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的步伐。

3、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积极发挥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正确引导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积极宣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典范,增强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了解和理解,弘

10 扬社会“惩奸除恶”的浩然正气,让那些企图侵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合法权益者怯而止步。

4、建立人民警察执法经费、器械装备、基础设施、警务培训、警力配置等保障机制,建立由中央控制的警务预算体系、训练体系和装备体系,尽量防止和减少民警因物质条件缺乏而伤亡。以交通警察为例,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警察都是一人单独执法,受某些条件的制约,有的民警连警用对讲机都没有配备,在遭遇暴力抗法以及暴力袭击的时候,民警的孤立无援使得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气焰更为嚣张,最终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益。警用装备的合理配置等保障机制在有效地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塑造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面对暴力袭警的频繁发生,我们着眼于提高民警自身的综合素质,从各个方面更好地塑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深切拥护,也是有效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人民警察应当从思想认识上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和发展人文警务理念,在对群众依法执法的同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警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情谊,从警察身上彰显出和谐社会人性化的

11 一面。比如,我们对待群众说话文明和气,群众来了,让个坐、倒杯水,即使按规定解决不了问题,也会让人心里感到热乎。

2、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

人民警察要不断地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严格自身的纪律作风,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在日常工作中规范执勤,文明执法,从自己身上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不让警察的形象在自己身上受损。在不断学习的同时,还要丰富和发展先进的警营文化,以先进高尚的警察情操,凝聚警察精神,感染人民群众,以此彰显出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合肥市公安局从2007年6月下旬开展了学习工程建设,在全局上下营造人人学习的良好氛围,从而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真正建设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文明之师,以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与社会的职责。

3、严厉打击暴力犯罪。

我们要不断深化和加强“打黑除恶”、“打击双抢”等斗争,通过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性质犯罪、飞车抢劫等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更好地塑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

[10]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其他有效机制

在现有的法律机制和社会条件下,我们可以着眼于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通过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切实加大对暴力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例如,市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民警法律援助机制、快速救治因公受伤民警的“绿色通道”机制、会同法制、刑侦、治安等部门调查取证的防范和打击袭警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等,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

结语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挑战着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威胁着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步促使着我们对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和研究,以期更好地、有效地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13 【参考文献】

[1]吴秀荣.从袭警事件看警察权益的保障.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6卷第6期

[2]李锐.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公安简报.第48期2009年07月28日

[3]王淑波、李英娟.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J]

[J]

[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J][4]刘金玲.论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及其保障.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马进保.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辩证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6]黎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之途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7] 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李文燕 柯良栋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13页 [8].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 何秉松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409页

[9].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 康树华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191-207页

[10]马进保.《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辩证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J]

[J]

[J]

致谢

论文的写作过程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然而,老师的谆谆教导、同学们的出谋划策以及家人的帮助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所在。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无论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内容的构思、研究的方法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指导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对我悉心细致的教诲。尤其是他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给予我深深的启迪。至此,我再次对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3篇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4篇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人民警察执法细则范文第6篇

一、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警察执法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要求较高, 如需要熟悉执法的内容以及熟练执法的手段, 其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以及执法的公平性依据性; 需要及时的掌握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方案, 这样能够保障执法的效率以及质量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特殊情况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需要随时的进步自我的思想以及以人民为重的执法理念, 尽量做到不与公民发生冲突, 这样是维系警察所代表的形象以及保证公民的信任感; 需要熟练的掌握格斗技术以及及时的进行训练加强, 增强自我的保护能力以及执法过程中追捕犯人的能力, 即需要有较好的运动能力和反应能力; 面对突发事件需要具备较好的应变能力以及解决方案的正确选取,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做到执法的稳定性以及执法的有效性等, 对于警察的要求较为严格,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这一职业的代表性问题以及警察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对警察自身安全的重视性, 导致一些惨剧的发生, 导致一些无法避免的损失出现, 导致警察的高大安全的形象被破坏。因此, 在实际的法杖过程中重视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是较为重要的, 其的实际意义在于警察执法权益得到保障则警察的执法安全性得到提高, 使得事件解决的完美性提高, 使得警察的形象得到保证, 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引起忌惮, 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使得犯罪出现的概率得到显著的抑制, 使得公民安全感上升, 使得社会的安定稳定形成, 使得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其在保障警察执法安全的同时也是在保障国家的相关方面的形象。

二、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现状

( 一) 法律方面对于该权益保障的规定较为模糊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主要的依据就是法律, 按照法律进行合法的执法,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的每一个举动都直接代表法律, 直接代表国家, 因此, 需要格外引起注意。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国法律上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及较多的漏洞, 主要就是对警察自卫权缺乏明文规定, 重点强调规范执法以及文明执法, 但是对于出现罪犯抵抗以及出现罪犯采取特殊危及到警察自身的安全的情况的相关规定较为欠缺, 没有制定一套较为合理的应对程序, 在执法过程中较为强调公民的人数安全, 对于罪犯的安全也较为重视, 这样较易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到的限制因素过多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援施展以及抓捕行动, 导致行动一次次落败, 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较易受伤, 较易处于危险的境地。使得公民对于警察的印象处于较低水平, 导致国家在该方面的形象无法保持良好。

( 二)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变通性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安全重视性较高, 对于实际执法中的执法进展考虑内容较多, 导致出现不必要的延误现象, 导致警察对于具体事件的解决能力下降。主要产生该种现象的原因就是警察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于事件的解决套路较为单一, 缺乏变通性导致其效果逐渐下降, 导致其的实施作用无法体现, 单一的套路会导致其的施展存在明显的不适合现象, 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警察的变通性缺乏进一步导致危险的加剧, 使得自身处于较为危险的处境。

( 三) 执法态度以及执法支持问题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所受到的教育所致以及所学习到的法律所致, 导致其的执法态度较为单一, 导致其对于自身的执法权益保障较为不清楚以及不重视, 这进一步加剧了执法权益保障发展的难度以及成为该权益完善的阻碍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以及公安相关部门领导人等对于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态度较为忽视, 主要原因就是秉着对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进行执法,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导致反抗对象以及挟持对象的受伤, 无论缘故都会得到批评以及调查甚至会是停职, 而领导人则是为了避免麻烦以及对自身的产生的影响。这进一步导致犯罪分子的钻漏洞现象以及犯罪率的上升, 对于社会的稳定维系极为不利。

三、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方向以及具体策略

( 一) 法律上的支持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唯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 因此, 发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首要关键就是法律上的具体内容的改进。主要方向就是强化袭警的处罚、清晰化防卫的范围以及具体情况, 对于伤害的范围进行规定, 对特殊的情况以警察的自身安全为重, 对于具体的妨碍执法进行明确化, 对其中存在的模糊概念进行范围限制以及界限分明化。这样能够方便警察的执法, 降低执法中的限制因素, 使得执法的效率以及执法的质量得到显著的提高, 能够有效的保证社会的安定以及健康化社会的氛围, 使得在最小的损失下达到最好的效果, 使得警察的威望得到提升, 以及使得其的形象得到保障。

( 二) 警察自身能力的提高

不同的事件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及应对方案都会有显著的不同, 相同的事件会由于环境以及人物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因此, 警察在进行具体案例处理过程中需要做到借鉴相同案例加上改进应对措施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需要降低各种因素对于自身的影响, 减少不必要因素的考虑, 使得执法过程中的变通性增强, 警察也需要随时锻炼自我, 能够有效在突发情况中保证自我的安全。

( 三) 各方面的支持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 主要的一个方向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自卫导致犯罪分子受到伤害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导致被挟持者受到一定的身体损伤, 在该种情况下,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进行解决对策商讨, 主要原则就是事实性以及公平性, 主要的方向就是保证警察的执法积极性。

四、结语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于社会而言是警察自身安全保障的基础, 对于社会而言也有实际的意义, 因此, 需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究。

摘要:警察对于社会而言是公平正义的代表, 是能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存在, 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基础。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警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存在, 其执法的完整性以及其自身给予公民的安全感是无可替代的, 是公民生活中心理安定因素的一种保障。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警察本身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危险, 其是极易受到人身伤害的一个集体, 其在社会中并非出于一个较为强势的位置, 为使得其的人身安全受到保障以及其的形象权威得到稳固保证, 就需要发展警察执法权益, 对其发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进而有方向的改进。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探索,提出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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