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

2023-06-22

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第1篇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第2篇

一、 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下洼、和谐下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镇已经建立了镇调处中心和各村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

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等村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

根据村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村级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级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调解,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2011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作为排查的工作中心,实行调防结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居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级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村级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5、依据镇委、镇政府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矛盾纠纷调解数据统计制度,准确按时上报。

(六)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11年要以创县优秀调解委员会为工作目标,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每个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

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11年调解工作要以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的人居环境。

下洼镇人民政府

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第3篇

人民公社放映员

八〇前出生的广大农村牧区干部党员群众都不会忘记,上世纪人民公社电影队是活跃在农村牧区最基层的一支宣传党的政策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与农牧民走得最近的文化宣传队伍,放映员也是乡镇党政领导在党政中心工作中的得力助手,人称政府“八大员”之一,我们为了完成科技宣传和电影放映任务,常年跋山涉水、披星戴月、饱经风、雨、露、霜、雪、严寒和酷暑,日吃千家饭,夜睡百家床,白天用自制“红布展”、幻灯片等形式宣传科学种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晚上放映电影到深夜甚至一夜走两三个放映点连续放映到天亮,一年完成放映任务400—500多场。放映员们还充分利用看电影时群众高度集中的机会在放映前宣传政府当前中心工作的任务,配合当地村干部利用放映前时间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配合党政中心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年的电影队具备诸多职能,除了完成放映任务和宣传科普任务外,放映员与其他公社干部一样参加征收农牧业税,收三提五统,计划生育,大会战等党政中心工作,是政府“八大员”的主力军。有很多电影队或放映员多次荣获政府、宣传部、文化局甚至国家部委等部门的表奖,部分放映员荣获国家“十佳放映员”称号,有的放映员是从学校选拔的优秀教师,而如今他的处境与教师相比乃天壤之别。放映员的工龄大都在33--16年不等。1987年国家曾发文(广发干字【1987】111号)要求政府解决农村放映员的编制待遇问题,我们欣喜的填表上报等待佳音,哪知泥牛入海,一去没有音信,大家有一个信念:相信党不会忘记我们,默默地干吧,直到新世纪来临,我们仍然是“临时工”!有谁见过30多年的“临时工”,就算是临时工也应该依据劳动法得到相应的待遇,可我们却一无所有! (此处添加劳动法相关内容)

如今,我们大部分都已年过五旬,半生的放映生涯让我们丧失更多的生活技能,更因长年饱经风霜雨露而留下一付风湿多病的肢体,没有任何待遇,没有任何保障,甚至部分放映员都没有分到责任田和草牧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被社会彻底遗弃。我们曾辗转几次找政府、文化、广电部门,也试图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诉求待遇,得到的都是拒绝,甚至连我们与政府的三十几年的劳务关系都无情的被否定,无奈仰头问青天:我们这三十多年给谁干了?

我们坚信,当今文明国度,和谐发展社会,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法治社会,人民不会漠视我们的境遇,我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会得到相应的回报,更何况我们没有更多的奢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农村电影放映员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是放映员,另一方面是政治宣传员。对于他们来说,不自觉的意识形态的灌输与自觉的对新政权的热爱水乳交融,对新政权的朴素的政治认同与飞扬的与民同乐的激情难分彼此,因而,两种角色并无冲突。所以对于新中国新政权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的 他们是新政权建立伊始国家对农民塑造和规训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使新政权的形象得到一次次完美展现并获得广泛认同。也正是因为有了农村电影放映员,农村的夜晚不再静谧,「新生」的农民开始拥有了夜晚的「愉悦」。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的辛劳,新政权的意志得以快速传达到偏远的农村,为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的重构、整合作好了充分的舆论准备。

六七十年代放映员在岗时,放映员的报酬很低。83年实行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责任制后,大部分放映员没有分到土地草场,且农村电影事业日见萧条,放映员报酬更是微乎其微。那时,放映员在老百姓眼里是国家干部,土地草场不发包给他们;而在政府眼里放映员是农民,就不应该享受干部待遇。这样放映员就成为上无工资待遇,下无土地草场的弱势群体。直至1997年农村牧区第二轮土地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分配承包后,大多数放映员才得到土地草牧场,但仍然有部分地区放映员没有。在农村牧区,放了半辈子电影的放映员,因长年来风里来雨里去露天作业,导致关节炎、风湿病者居多,且年迈多病,生活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赤峰松山区的一位放映员是当年公社党委从当地学校把他抽调到电影队做了放映员,苦熬半辈子后沦为无业无土地的农民,看着当年的同伴们拿着转正教师工资过着优越的生活,对比自己的处境怅然懊悔,几度忧郁最终选择自尽离开人世。像这样的悲惨事例何止他一个。赤峰巴林右旗宝日乌苏放映员齐福,60年代参加工作的放映员坚持工作到2002年,30多年的放映生涯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不言而喻,老来温饱无着落,更不要说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多年来奔走诉求政府希望解决待遇问题,得到的回答是:你的身份是农民,是临时工,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解决你问题。我们认为 :当今文明国度,和谐发展社会论出身给劳动者定性来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这实在有悖于和谐,这是一种歧视性定论!微薄报酬坚持工作30多年居然还是个“临时工”,有谁见过30年的临时工!国家没有相关政策,我们才会诉求政府出台政策解决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正是政府的为政之道吗!

倘在动荡年代国家困难时期,我们再困难也固然不会向政府提任何要求。如今改革开放经济空前繁荣年代,党的好政策给社会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大蛋糕”不正是用来解决民生问题吗?分一杯羹给我们吧——被历史遗忘的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员。

原人民公社农村电影队放映员的待遇问题

应得到妥善解决

旗政府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原苏木乡镇)电影队放映员。我们代表全旗40多名老放映员向政府诉求解决关于人民公社(原苏木乡镇)电影放映员的失业 离退休待遇及养老保险的问题,希望领导予以重视。

一. 诉求申请解决上述问题的依据:

1. 人民公社农村电影队的组织形式及性质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乡镇(苏木)电影放映队是由旗县文化局电影主管部门协同公社党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5】12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电影队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省 地 县相继转发这一文件后组建起来的,在业务上接受县(市)电影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任务是普及电影放映,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组织上由公社党委直接领导,是一个乡镇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国家人事部、国家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编制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国统字(1990)第304号文件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规定中也把县级以下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2. 人民公社电影队放映员为党在农村工作的贡献。

80前出生的广大农村牧区干部党员群众都不会忘记,上世纪人民公社电影队是活跃在农村牧区最基层的一支宣传党的政策活跃文化生活与农牧民走得最近的文化宣传队伍,放映员也是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在党政中心工作的得力助手,人称政府“八大员”之一,他们为了完成科技宣传和电影放映任务,常年跋山涉水、披星戴月、饱经风、雨、露、霜、雪、严寒和酷暑,日吃千家饭,夜睡百家床,白天以自制“红布展”,幻灯片等形式宣传科学种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晚上放映电影到深夜甚至一夜走两三个放映点连续放映到天亮。放映员们还充分利用看电影时群众高度集中的机会在放映前宣传政府当前中心工作的任务,配合当地村干部利用放映前时间召开群众大会,有力的宣传党了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配合党政中心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年的电影队具备诸多职能,除了完成放映任务和宣传科普任务外,放映员与其他公社干部一样参加征收农牧业税,收三提五统,计划生育,大会战等党政中心工作,是政府“八大员”的主力军。放映员的工龄大都在33--16年不等,为党在农村牧区的电影事业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直至毕生精力。

3.原电影队放映员的工资报酬由公社(乡镇)政府财政统一管理,在生产队里没有工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后部分放映员没有分到责任田和草牧场。后来的工资标准由乡镇政府,旗文化局于一九九一年联合制定审批了《适当解决机关 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审批表》(该审批表影印件附后),工资表中明确了基础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洗理补贴,保留附加工资五项放映员工资报酬标准,并明示此工资标准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工资审批表”中明确地填写着放映员的姓名, 年龄,参加工作时间,任职部门,职务,并由乡镇政府,旗文化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款法规明确了放映员与苏木(乡镇)政府之间这一事实劳务关系的属性,因此,解决老放映员待遇问题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5.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8】影字876号《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员待遇的函》精神的要求,解决原人民公社(苏木乡镇)农村电影放映员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 原人民公社电影队放映员的现状

1. 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村电影市场萧条,农村电影队默默的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放映员们大多年过五旬甚至年近古稀,二三十年的放映生涯让他们丧失更多的生活技能,更因长年饱经风霜雨露而留下一付风湿多病的肢体,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无保障,生老病死无依托,生活在社会最苦层。

我们代表原人民公社(苏木乡镇)电影放映员向政府提出如下要求:

1. 切实深入调查,肯定原人民公社(苏木乡镇)电影放映员为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所作出的贡献与公正的社会地位。

2. 确认原人民公社(苏木乡镇)电影放映员与苏木乡镇政府之间的事实劳务关系,并责成职能部门调查统计填报原苏木乡镇放映员的名单及详细工龄等情况。

3. 要求政府按放映员工龄长短依法一次性支付放映员工龄补贴失业救助补贴;同时给予原人民公社(苏木乡镇)农村电影放映员解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待遇。

特此诉求

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人民公社电影队全体放映员

代表签字:

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第4篇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6年11月30日)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

- 1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 3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案件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此类纠纷的研究和预判,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

- 5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23.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

- 7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要继续严格

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第5篇

江都区司法局

近年来,江都区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围绕柳厅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厅四个全覆盖工作部署,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9000余次,接待群众来访17000多人次,防止非正常死亡300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750余起,接待受理矛盾纠纷20537起,调解成功率99.87%。

一、强化组织领导,打造实战化调处中心

1、配强“大调解”工作领导。我区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成立了有22个成员单位 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全区矛盾纠纷调处管控工作。

2、配实调处中心工作班子。2008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归口司法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担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并率先在扬州市对区级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予以高配,明确副局级职级。同时,明确调处中心机构性质、职权,将调处中心建设成独立对外的、代表党委、政府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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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齐调处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11月,明确调处中心为司法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并全部招录到位,抽调公安、法院各1名同志到调处中心集中办公。目前,区调解中心有专职调解员9名。

二、强化网络建设,打造多元化调解组织

1、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并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建成13个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3个村(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推进省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区、镇调委会创成率100%,村、社区调委会创成率98%。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主力军作用,成功处置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几年来,三级调解组织共预防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32起,涉及3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3起,涉及328人;劝阻群体性上访484起,涉及1752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3起,涉及335人。

2、推动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已建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浙江商会、土地流转等21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在全市名列前茅。在全市率先入户列编建成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今年又着力打造医调委12345工程,树立打造规范化实体化运作典范,推动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更好的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2年来,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4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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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建立企业调解组织。联合区综治办、经信委、总工会等部门协调推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全区100人以上企业调委会建立率100%,并要求100人以下小微企业配备人民调解联络员。企业调委会的建立,确保了小矛盾不出企,大矛盾事态能够及时稳控,信息及时上报,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4、着力建立个人调解室。推动贤人志士走近百姓听取社情民意,利用自己的“威望”和公平公正公道的调解口碑,化解风险,破解矛盾,这是我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有力举措。推动个人调解室建立,作为村级调解工作的有益补充、重要力量。全区所有村、社区均建立了个人调解工作室,并涌现出小纪镇“莫世豪 ”、仙女镇“兴旺”等一大批知名的调解室,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调处中心驻法院诉讼中心工作室,为全区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我局利用张燕律师是省妇联优秀调解员、是扬州电视台“今日生活”和“会生活”栏目金牌调解员,获得全国、省、市各类荣誉,在群众中有很大的威望优势,试点建立“张燕调解 工作室”, 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探索第三方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预警研判,打造矛盾防激化体系

1、科学划分网格,构建预警体系。推动网格化延伸工作,打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全区13个镇313个村(社区)建立2253个网格单位,配齐2253个网格长,聘用2283个网络信息联络员。区调处中心建立网格单元基本情况信息库,所有网格单元的

3 信息员、调解员、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均登记在册。三级网格单元体系,对接到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登记、处理答复,将一般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

2、全面开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以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体系为基础,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摸底,村(社区)至少每周排查一次,镇每半月排查一次,区每月排查一次,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专项排查相结合,突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防控工作,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确保不留死角。持续推动“三无村”创建活动,严防群体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民转刑重大恶性案件发生,06年创建成“三无村”100多个。

3、加强分析研判,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区调处中心坚持每月编制《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月报》、每季度编制《社会矛盾分析季度报告》,将各时段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有数字、有案例、有分析、有比较。对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实行“一事一分析、一日一研判”,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四、强化基础设施,打造规范化调委会

1、重视队伍建设。围绕“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按照5:2:1的比例,配备了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676名,兼职调解员592名。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乡贤”等名人贤士参与矛盾调处工作,参与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

4 邀请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区级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区、镇、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培训,确保了专职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兼职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2、提供平台保障。2014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搬迁到新址,总面积达到200平方,设有接待窗口,有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心理咨询室和调解室等,各项调解制度上墙,每个调解室都装有监控,并实现联网。各镇、村调解委员会也按规范化要求,有固定的业务用房,配备电脑、打印机、执法仪等必要的办公用品,为调解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3、建立激励机制。按照《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要求,区司法局每年对调解成功并录入省厅专网的调解卷宗实施以奖代补,每年发放案件补助10余万元,有效地调动了基层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还开展“双十佳”评选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十佳基层调解能手”和“十大优秀人民调解案例”。

五、强化联调联动,努力提升调解成效

1、横向联动,加强人民调解与重点部门的对接。做强“公调对接”,全区24个公安派出所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301个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衔接,区交巡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做优“诉调对接”,在人民法院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都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做到调解优先;做实“访调对接”,

5 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职能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互补作用,参与上访接待,协调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化解矛盾。

2、纵向互动,加强区、镇、村三级联动。依托大调解工作22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队伍,开展轮值联动工作,形成大调解工作的特有模式,提升部门间联调工作绩效。依托区、镇、村、组、信息员五级调处网络,上下联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流调处、督查督办。进一步落实调处工作责任制,试点推行主办调解员工作制。坚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纠纷苗头,消灭隐患,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矛盾纠纷。区、镇、村调委会和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之间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复杂疑难纠纷实行联调联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合力推动,构建多元参与调处机制。对重大突出、疑难复杂的重大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律师、心理医生和专业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接待、会办案件、咨询服务等,推动问题化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市民观察员、法律工作者等群团组织及江都籍名人,建立疑难复杂纠纷专家库、组成名人调解观察团。探索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引入第三方介入方法,研究难题,化解积案,全力推动案结事了,积极构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长人员多方共同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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