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范文

2023-11-06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范文第1篇

筑府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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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

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贵阳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贵阳市8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被列为今年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高龄老人的关怀照顾,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80周岁及其以上的健在老人。

(即:2012年1月1日已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1月份开始计发,未满80周岁的从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

二、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龄在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

(四)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各区、市、县财政承担50%。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具备享受长寿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二)审查。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有差错及异议的要退回重审,对符

合条件的,报区(市、县)老龄办审批。

(四)审批。各区(市、县)老龄办对报送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长寿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三月份为宣传阶段。长寿补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高龄老人的关心照顾,事关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真正惠及到每个高龄老人,各区、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程序、申报事项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讲解,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

(二)四至五月份为申请、审查、审批阶段。严格按照申报和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每一个申报人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到无遗漏。

(三)六月份为首次发放兑现阶段。各区、市、县要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兑现仪式,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五、发放要求

(一)发放分为一年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六月份、第二次为十二月份。

(二)发放主体为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放方式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基层社会事务部门直接发放。

(四)享受对象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

六、年检和动态管理

(一)按程序在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对享受长寿补贴的高龄老人进行审核。对达到申报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申报;对达到上一个年龄段的,要及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对去世的高龄老人要及时核实销户,并将动态数据在审核后如实向市老龄办反馈。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在十一月份对享受补贴的对象进行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对象暂停发放。享受对象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情况告知发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次月停止发放,对不及时上报冒领补贴的,查实后由发放部门如数追回。

(三)严格按程序规范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年检审核制度,切实抓好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停发和增发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对发放对象的审批工作和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对享受对象有异议的、不按程序申报的、享受对象去世后不及时上报核销的、操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各区、市、县老龄办调查核实并纠正,有违规违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从事长寿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强调道德纪律、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未按程序、标准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克扣、拖欠长寿补贴的;

4.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和冒领长寿补贴的。

(四)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按标准拨付到位。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八、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应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做好调查摸底和发放兑现工作。

(二)宣传、民政、财政、老龄、公安、金融等工作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

(附件略)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补贴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范文第2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及支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在付清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按揭购房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租房自住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支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到派驻运营财务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需多次支取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除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须经房管部门监证)、购房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购买一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买二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契税完税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租房自住的,首次支取时,提供租赁合同(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伤残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赠权)证明、户口簿、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支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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