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

2023-11-19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六、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注: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泸市府发〔2006〕1号)。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主政治 基层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毋庸置疑,在过去几十年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对国家安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主政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应回避其发展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联系最为密切,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关系到民主是否得以实现,如何从基层着手推进人民代表大会与时俱进是当务之急。

一、 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与发展

(一)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的背景和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中国社会的复杂矛盾和中国革命中的多个阶级力量决定了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历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阶段建国初期从政协到人大的过渡,在中央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在地方,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二阶段是从1954年到1966年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时期,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上而下系统地建立起来了。三阶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的“文革”十年,民主政治制度受到极大破坏;四阶段是十一届

三中全会至今全面发展阶段,会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任务,民主得到极大发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中突显的问题和矛盾及原因

在过去的四个历史阶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与发展、加强与改善、巩固与创新,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人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大为提高的背景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凸显了不少问题,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党中央重视,相对而言基层问题更加复杂多样。

(一)结构不合理

中国社会结构复杂多样,国情决定不可能每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只能由从各个群体中选拔出来人民代表参与政治,人民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决定了是否能够真实全面的反应民意,但从目前来看,基层人民代表结构还多有不合理之处。张建民基于湖南地级市人大的实证调查,得出了近年来当地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即“官多民少”、“男多女少”、“中共党员多非党员少”、“代表部门(本单位)利益的多而乐于善于负社会责任和谋取公众利益的少”。张惠敏认为,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结构又在“四多四少”的基础上多出了“两多两少”,即“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个体私营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同时,人民代表也呈现出精英主义的现象,诚然,在过去的实践中精英们确实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导致了民意表达和整合功能相对弱化。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构成在逐步调整,基层代表数量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数量下降、农民工代表倍增,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在日趋合理和科学,但地方各级人大结构问题依然明显。

(二)选举不科学

出现代表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现阶段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还不够大,目前只有县乡两级的选举能够做到直接选举,省市及全国人大都是间接选举,导致代表和选民之间脱节,许多选民压根不认识自己的代表。一位市政协委员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文章称“被选举人长得啥样我们也不清楚。因而,参加不参加选举其实也无关紧要。在我的记忆中,除了一次是老老实实地在陌生人的名字上根据自己对名字的喜好感觉画上规定数量的圈圈外,其余的大多是弃权的。”这样的民主仅仅是名义上的民主而已。另外一方面就是提名候选人的机制也不完善,即使是在县乡能够让选民直接参选的地方也经常出现指定候选人的现象,而自荐的候选人极少,选举中缺少竞争,造成无法选举真正优秀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不少偏远地区的选民常常听从基层领导的安排而违背自己的意愿投票选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再次,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口流动较大,这一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无法保证。

(三)代表履职问题

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政治和治理国家事务,人民通过代表发声,完成民意收集,充分体现和发扬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其受到多方监督,目前在这一级的履职问题相对让群众满意,而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出现较多履职问题,如,部分人民代表失声和发出假音的情况:有的代表反应的仅仅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意见,有的代表人云亦云跟着别的代表走;而另一些人大代表干脆不发言不表态。这些现象反应了我们地方人民代表对履职认识不

足,个人素质和能力不足,将人民代表视为荣誉而不是责任。对代表履职没有形成成文的法律法规也是问题的原因。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多数为兼职,其政治能力不足,不能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其次,还缺乏监督机制,不少代表就是国家机关工作者,自己监督自己就成了无人监督自己的情况;选民与代表之间脱节,更谈不上监督代表的工作。

在履职方面最让人震惊的莫过于2013年湖南衡阳省人大选举中的重大集体受贿案件,56名省人大候选人以1.1亿元人民币向518名代表行贿。由此可见,这些代表无视自己的职责,践踏了民意,出现严重失职。故此,代表履职问题应该倍受重视。

三、如何从基层着手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所谓与时俱进,从词义上说,不是全盘否定,而是指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和实践前沿,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开拓进取,在大胆探索中继承发展。历史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研究员程湘清认为,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十八大的要求,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与时俱进,注意从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各项具体制度。坚持是前提,是原则,是基础;完善是发展,是创新,是为了更好的坚持。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没有保障。依法治国才能长治久安,才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顺利实现中国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必须紧紧围绕坚持“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根本要求,实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完善选举制度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让选民在选举中真正实现自己的选举权,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进行选举。我国从1979年起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基层扩大到县级单位。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增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了人民的政治热情,加强了人民群众与代表的直接联系,对地方和中央政权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解决流动人口选举问题,沿海一些城市,例如东莞、义乌都是外来人口超过本地人口的地方,然而不少流动人口在户口所在地慢慢被政治边缘化,在工作地又不能行使政治参与权。因此,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方面的意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目前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回乡参选”,二是在工作居住地参加选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异

地参选”。目前通过调查看,“异地参选”才是根本。故此,用制度保障异地参选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

最后,引入选举竞争机制,代表提名和自荐相结合。杜绝官员指定被选举人的情况发生,在竞争中选民才能优中选优,选取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

(三)提高代表素质、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宣传教育,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心,提高代表政治素养,促进代表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履职。可以借鉴国外议员专职化的道路,结合中国的国情,在代表中实现专职加兼职的模式,设立人大代表专门的办公场所,让代表能够接待人民,人民有事有地可去。无可厚非的是,人民代表专职化之后必然会提高履职水平。当然,还应该加强对人民代表的培训,人民代表要学习民主政治的相关理论、人民代表的职责、履职的方法和路径,掌握参与政治的知识和能力。学习国内外政治形式,提高理论水平,并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进一步为人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伟大中国梦服务。

(四)完善监督机制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一是人大代表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在完善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党政关系,改变以往单向监督的现象,形成双向监督;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模式,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让监督成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常规性的活动,而非仅仅会上监督,会后充耳不闻。健全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在监督中实现民主政治。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中共渠县卷硐乡党委 渠县卷硐乡人民政府 关于对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落实个案补贴的

通知

各村(社区)支部、调委会,乡属各有关单位: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乡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全乡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直以来,我乡广大人民调解员身处矛盾纠纷发生第一线,- 1 -

都是在无偿地做着人民调解工作。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贯彻落实,对村级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补贴经费也从过去的村(居)委自行解决到纳入县财政预算。2008年我县开始对符合人民调解办案规程的案件承办人员发放个案补贴,由于我乡各村级调委会从2008年至今没有上报一宗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故而全乡广大调解员至今还未享受到调解个案补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上对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个案补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乡矛盾纠纷管理和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省、市、县、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各村(社区)、有关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辖区和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本级调委会、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组成情况报卷硐司法所备案。

二、强化业务指导,主动加强与调解工作主管部门业务联系。卷硐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与卷硐派出所共同构成我乡基层政法组织体系,是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具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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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对全乡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乡辖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及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协助、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对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协助督促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实现调解执法行为和调解案件卷宗的规范化管理。全乡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乡辖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在当月内(时间截止当月末最一后周的星期四)及时向卷硐司法所汇报(信访案件、涉稳事件及其他重大矛盾纠纷同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以便录入“四川省基层综治暨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供上级分析、研判、决策、管理,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报送的调解案件卷宗材料确定个案补贴;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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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形成的案件卷宗(格式由县上统一制发)于每月末最后一周的星期四定期向司法所报送,经司法所初审,上报到县司法局和县委政法委(县大调解中心)审查后,由县司法局按规定发放人民调解卷宗个案补贴。领取空白格式卷宗文档、制作规范化的卷宗材料、矛盾纠纷和案件卷宗档案月报送工作以及兑现调解案卷个案补贴等具体事宜请联系卷硐司法所。

在我乡落实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个案补贴政策,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对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关心与支持,全乡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卷硐司法所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履职尽责,规范调解执法行为,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全乡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卷硐、幸福卷硐做出新的贡献。

2011年12月

主题词: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通知

渠县卷硐乡党政办2011年12月日印(共印10份)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发布日期】2015-03-07 【生效日期】2015-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10个省(区、市),要注意做好当前试点工作与《方案》的衔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其余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联合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人民调解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2010年6月30日,是全乡召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的日子,各村党支部书记都有参加。借此机会,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对参会的村支书记兼各村调委会主任在会后进行了一次简短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的相关推介技巧以及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讲解,调解员认真听完课后都表示受益匪浅,期望上级多提供业务指导书籍和培训机会。2010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廖兆锋会同乡综治办、信访办来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户长家宣传《条例》,并围绕该村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知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随后又到三道岩、三岔沟、阳坡村委会具体检查指导了各村人民调解工作台帐建设、档案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谭支坤又专程来到建始孙家湾煤矿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在现场走访中发现该煤矿一起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民工晏正成很着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通过现场及时有效的调解,矿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币,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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