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范文

2023-09-23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1篇

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

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森林 评估 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印发 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

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行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吉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在国家未有其他管理规定前,实行全省统一培训、考试、认证制度,由吉林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考前培训、考试、专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资格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过处罚的经历。 执业资格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评估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经验;

(三)受聘于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

(四)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过处罚的经历。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由吉林省物价局颁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专业资格证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专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资格继续认定手续。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可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吉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认定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价格评估机构同时执业。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资格范围内执行相关业务;

(二)签署价格评估报告:

(三)发起设立价格评估机构;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

(五)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参加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证价格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与当事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第十一条

吉林省物价局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部门。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价格评估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吉林省物价局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评估报告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评估业务的; (九)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2篇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粤价[2009]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三条 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 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 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四) 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

第四条 省物价局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实施差别定价的品种范围,分期分批受理,并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必要时视情况适时审批。

第五条 省物价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以及公示反馈意见等因素并作为制定药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专利、创新药品实行较高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药品,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已过专利期和保护期限的药品按逐年递减原则逐步降低其价格水平。

第六条 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履行资格条件认定、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征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公告等程序。属于国家定价管理权限的药品,还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差别定价:

(一)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药品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专利药品。特指取得药物化合物(包括中药的某些有效成份化合物)、中药复方、中药有效部位或提取物、生物药用基因、蛋白质、多肽或抗体及生物制品的专利药品。专利药品应同时具有标注新药类型的药品注册批件,仅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包括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007年10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注册分类中的1.1和1.2类化学药品、1-2类中药、1类生物制品)。

2.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或处方。指列入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以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布的标准中没有公开处方的品种。

3.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行政保护且在保护期限内的药品。

4. 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5.已在中国上市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但未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药品(仅指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前获得国外专利的药品)。

符合1989年8月10日至1993年1月1日在国内研发上市的并符合第七条第

(一)项第1个条件的药品,可暂与专利药同等对待。

(二)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仅限申请前1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2.获得国际认证并能够出口的药品制剂。现阶段暂考虑国内加工生产并能够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或澳大利亚市场,且连续出口超过2年的。 3.采用指纹图谱技术控制质量的中成药,或有效成份制成的注射剂, 主药成份含量应不少于90%,多成份制成的注射剂,总固体中结构明确成份的含量应不少于60%, 并对注射剂总固体中所含成份进行系统的化学研究。

4.首先在国内仿制上市的药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实施之日起,首先获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仿制生产药品注册批件,该药品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包括化学药制剂(包括改变该制剂不同给药途径的制剂)、生物制品和疫苗。

上述仿制药品在国外最先上市的被仿制药品,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可暂与首仿药品同等对待。

(三)质量或标准具有明显差别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其药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同品种剂型药品的。

2.属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仅限2001年12月1日后),且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该药品注册标准指标明显优于同类其它品种的。

第八条 申请差别定价的,企业应当向省物价局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材料一式20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差别定价申请报告(含药品情况概述);

(二)《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三)《药品差别定价资格审查表》、《X X X 差别定价药品价格评审表》;

(四)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以及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报告或企业提供的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的临床研究资料。

(五) 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剂需提供在产品有效期内经产地省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指标与企业内控标准相符的证明;

(六)中成药需提供近三年主要的原材料药材产地、等级、数量等资料(新上市的药品除外);

(七)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需提供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物价局不予受理差别定价申请:

(一)未列入当批次药品差别定价品种范围;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企业近三年因质量、价格、经营等问题受到查处或通报。

第十条 省物价局应将药品差别定价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实名反映。情况属实的将驳回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差别定价药品,省物价局视具体情况开展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必要时实行常规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

(一)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本企业有关药品生产成本、实际购销数量、价格等资料,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等资料进行调查。原则上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

(二)价格或成本的专项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指定的专门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到生产经营企业查阅相关帐簿、生产记录和生产现场等方式,对指定药品进行价格或成本的调查。专项调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对省外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必要时可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或联合调查。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应当组织药品差别定价专家论证、评审差别定价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企业药品的综合评价、质量体系、药品特点、疗程费用、价格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省物价局应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以专家评审论证会形式进行。专家论证会人选由省物价局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组成。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专家论证程序和办法参照原国家计委《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方案时,省物价局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公示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异议较大的应重新调整定价方案。

第十五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方案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采用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存在不同意见时,提交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药品差别定价政策与职能部门有关制度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省物价局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应当建立跟踪调查和监测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抽查差别定价药品情况。省外药品应申请当地物价部门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

(二)定期监测差别定价药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质量、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

(三)社会各界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根据跟踪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差别定价药品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差别定价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物价局建议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企业药品的差别定价并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价格:

(一)企业差别定价药品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批准文件被收回或吊销的;

(二)企业生产的差别定价药品因质量、价格等问题被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三)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

(四)差别定价企业生产的任一药品因质量管理等问题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在申请差别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贿赂评审专家、价格工作人员的;

(六)差别定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出现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被取消差别定价资格的,省物价局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差别定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3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闽教监〔2008〕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文化)出版局:

2007年,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6]15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推动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涌现出一批依法治教、规范收费、勤俭办学、行风良好的先进集体。为弘扬正气,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市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自评和申报的情况,经组织检查审核,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通过检查验收达到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福清市等13个县(市、区)予以公布。

希望被公布的县(市、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再创佳绩,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他们的典型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附: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州市: 福清市、仓山区、马尾区

泉州市:晋江市、洛江区、永春县

漳州市:芗城区、东山县

厦门市: 翔安区

南平市:光泽县

龙岩市:漳平市

三明市:明溪县

宁德市:蕉城区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4篇

物价局 卫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价发【2012】33号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及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29号)规定,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服务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统一归并后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费时必须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分级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诊查费、普通床位费 按《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规定的各等级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手术费,三级医院按《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二级医院按三级医院的91%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的86%执行;未确定级别的市级专科医院、县级医院、部队医院执行二级医院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行一级医院价格。

(三)加强包干服务收费管理。凡实施包干服务并收费的医疗项目,应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在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内与患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实际包干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加强医用一次性耗材价格的管理。列入《威海市一次性特殊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目录》的一次性耗材可另行收费,未列入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强化审批程序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申报,经审批后,方可收费。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服务价格,收费时要载明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五、做好《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后续跟踪监测 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跟踪服务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政策实施后,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对自身价格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未经审批收费、比照收费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纠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4〕10号、威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6〕120号、威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7〕50号文件中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一:《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doc

附件二:威海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综合服务).xls

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知

威价发【2012】60号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其他相关事项执行威价发〔2012〕33号文件规定。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5篇

(2011年12月30日)

同志们:

为期两天的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已经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即将结束。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及物价局长会议、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到会看望和慰问与会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物价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职能作用和今年全省物价工作在加强价格监测及分析预警、强化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价格改革等四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强调要准确把握省委提出的明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总目标,着力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大力整治市场价格秩序、深化价格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切实做好明年全省物价工作,同时要求全省物价系统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运用新思路新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价格服务能力与水平,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仁贵局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深刻分析了当前我省价格运行形势,回顾总结了2011年的物价工作,全面分析预测了明年的经济和价格形势,明确提出

1

了明年物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五项重点任务。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总结了今年工作和安排部署了2012年的工作。对2011市、州、地物价工作考核结果进行了通报表彰,对2011全省物价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对全省物价系统获得国家发改委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贵阳市、铜仁地区、桐梓县、麻江县、织金县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达到了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提振精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预期目的。下面,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准确把握2012年物价工作的总基调总目标

2011年,我省大力实施“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主战略,经济发展全面提速,生产总值预计增长15%,财政收入预计增长34%,同时价格总水平高位回落,1-11月涨幅低于全国0.3个百分点,实现了增长较快、物价趋稳、结构优化和民生改善的好局面。但是,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可持续的因素增多,经济和价格运行的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保持价格稳定和深化价格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从国际上看,由于部分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持续发酵,主要经济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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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增速明显下滑,世界经济复苏遭遇重大挫折。国际流动性持续充裕,地缘政治冲突不断,石油等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可能性较大。我国对外依存度较高的石油、铁矿石、食用植物油、玉米等重要商品价格面临的持续输入性通胀压力不可低估。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从省内看,我省价格总水平从11月开始快速回落,但仍在高位运行,我省明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总目标是稳中求进、提速转型,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总要求,我省将继续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部分农产品供应仍然偏紧,煤、电、油、运以及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供应仍然偏紧,支撑价格高位运行的因素仍然存在。

面临如此复杂多变的世情、国情和我省省情,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明年物价工作的总基调总目标。根据我的学习思考,2012年物价工作的总基调总目标可以确定为:稳中求进、服务发展、安定民生。“稳”就是正确处理好速度、结构、物价三者关系,把“保增长、稳物价、转方式、抓改革、惠民生、促和谐”有机结合起来,综合施策确保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全年涨幅控制在4%左右;“进”就是推进价格改革要取得新进展,强化价格监管取得新成效,提升价格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服务发展”,就是主动服务扩大内需和实体经济发展,

3

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安定民生”,就是积极探索和建立稳价安民的长效机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新举措。

二、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全面落实明年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各项任务

关于2012年的工作,仁贵局长的工作报告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和详细的阐述,通过学习,我的理解可概括为五句话:千方百计稳物价、积极稳妥推改革、强化监管惠民生、大力整顿规秩序、夯实基础上水平。

千方百计稳物价,就是通过落实惠农价格政策和清费治乱措施促生产、畅流通、保供应、安民生,同时加强监测分析和调控引导,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积极稳妥推改革,抓住价格指数涨幅回落的有利时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重点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制度,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方案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将于6月1日起推行;继续深化水价改革,简化水份分类,条件具备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力度。

加强监管惠民生,就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运机制,实行价格补贴常态化、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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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切实减轻群众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负担。

大力整顿规秩序,就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大力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切实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

强化基础上水平,就是做好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证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改进价格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推进价格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价格工作职能,提升工作水平。

三、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建立健全价格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经济和价格运行的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稳定价格水平、推进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改善价格服务,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愈发重要。尤其是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价格运行将长期面临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资源性产品价格和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以及环境保护成本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这两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两个不可避免”充分说明了保持价格稳定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我们必须把应对价格上涨作为长期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同时,无论机构怎么改和人员如何变,价格机制始终是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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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核心机制,始终是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不会变,世界上任何国家政府都要对价格实行必要的监管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被列为我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因此,加强价格监管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职能。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提升价格工作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是着力构建稳价安民的长效机制。各地要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并注意总结经验,如认真总结完善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增强调控能力、完善社会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钩的联动机制、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平价商店流通设施生产基地三项建设、稳定生猪生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的预案措施、建立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定期发布等方面稳价安民各项工作,将取得突破、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将稳价安民的政策由临时性、应急性措施转向长期性、制度性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是构建推进价格改革的长效机制。目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经由市场形成,政府直接管理价格所占比重不到5%,但这些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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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推进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协调的难度很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石油、电力等资源领域,供水、供热、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铁路、电信、银行等垄断行业的价格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这些行业的价格改革,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们在工作中绕不过去的“关口”,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做好三方面工作:首先,要着力建立科学决策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健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价格公示等制度,使改革方案的制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次,要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既要考虑经济发展需求,也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既不能因价格总水平较高就停止改革,也不能期望价格总水平比较低时集中推出改革措施。实践证明,在通货膨胀时期,社会通胀预期较强,推进改革难度较大;而在物价水平较低时,企业信心不足、投资意愿不强,社会承受能力较弱,推进价格改革往往更难下决心。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发展、保障供应、改善民生的原则,选择好出台的时机;也要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次序,安排好出台的节奏;还要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市场需求的要求,把握好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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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第三,要着力建立完善利益调节机制。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推进,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将改革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完善资源税费、特别收益金、价格调节基金、转移支付、价格补贴等利益调节机制,防止价格调整造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平衡,防止过多地增加公益行业和困难群体的负担。

三是构建价格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直接定价的品种减少了,但是研究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调控,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的工作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尤其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反欺诈、反暴利、反倾销的工作更加突出;价格调控监管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我们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找准价格工作职能定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构建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必须更加注重发挥系统合力。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价格和收费管理、监测调控、监督执法、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证及价格服务等各个方面不仅要在各自的领域更加精细、更加深入、更加专业地做好工作,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围绕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系统合力,发挥整体优势。“有为才有位”。要进一步巩固价格职能地位,必须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只有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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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价格部门才有职能,价格工作才有位置、价格事业才能更加兴旺发达。

创新是保持旺盛活力、实现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大胆创新,丰富价格监管和调控手段,拓展监管调控领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创新价格管理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跳出过去的老框框、老方法,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激励、有约束的价格机制。

四、夯实基础、强化责任,不断提升全省价格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证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

二是改进价格宣传,为价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四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整合物价工作力量。此次机构改革,市、县级物价机构和物价工作职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物价部门单独设立的,要做到内设机构合理设置,人员配备不减少,领导力量不削弱。物价部门合并到发展改革部门的,必须设立必要的价格工作机构和配备数量足够的人员,物价工作原则上由一名领导统一分管,真正做到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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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固定的领导分管、有内设机构承办物价工作业务、有足够数量的人员办事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须适应价格行政执法的需要。中央下达的物价工作专项编制必须专项用于物价工作,被挤占挪用的必须归位。

五是加强物价干部培训,着力提升业务水平。 六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强化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

七是强化物价监管调控的地方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继续实行价格总水平和鲜菜价格涨幅排名通报制度。

分组讨论时,与会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疏理,交各处室进行研究答复和解决。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乐祥和的元旦春节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湖北省物价局范文第6篇

县物价局半年工作总结三峡秭归在线讯(通讯员 曾正兵)7月19日县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传达贯彻全县半年经济工作督办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县物价局半年工作总结。

会议传达了全县半年经济工作督办会和全市物价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了下半年全市物价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三对照、三检查”的要求,即对照工作计划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岗位目标检查工作履职情况、对照党纪政纪规定检查自我要求情况,开展了自我总结,对2011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全面分析,查找了差距,分析了不足,提出了下半年的工作目标,工作总结《县物价局半年工作总结》。 局长刘兴远同志全面总结回顾了上半年工作,上半年县物价局实现了基础业务工作得到新提升、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建工作谱写新篇章、宣传调研取得新成果、机关管理再上新台阶的“五新”目标。下半年重点完成八项工作任务:围绕稳定价格总水平这个首要任务从严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出台;全力抓好收入征收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紧紧围绕服务全县经济发展抓好电力体制改革的调研、协调和争取工作;紧紧围绕惠民生抓好节假日市场巡查和价格举报查处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按照日报制要求抓好监测工作;以创先争优为载体抓好机关党建工作;以健全完善“十个全覆盖”为载体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转变作风,强化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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