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惩罚范文

2023-10-13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1篇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惩罚性赔偿的另一种叫法是惩戒性赔偿, 这一名词来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 是被告对受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超出受害人经济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的主要是极端无理的行为人, 并且还要遏制这些极端无理的行为人再次进行极端无理的行为, 此外还要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 一) 缺乏统一的适用原则和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保法》以及《侵权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出现, 但是在适用方面没有确立统一的原则, 而且在立法上也有进行详细说明, 另外受到我国立法理念的影响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的立法理念坚持“恢复原状”的填补损害原则。

( 二) 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民法体系中含义较广的补偿性赔偿而言有其特有的法定刑而且适用范围也很有限, 这与民法中补偿性赔偿坚持的填补损害原则功能大不相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遏制极端无理行为人的严重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的主要功能是惩罚和遏制, 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能适用于民法涵盖的所有领域。从我国现有立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规定来看,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只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 但是其它领域的严重侵权行为也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同样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入对这些严重侵权行为予以遏制。

( 三) 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方面过于严格, 既要考虑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还要考虑受害人的受损害程度。这主要是受到以往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影响, 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说是对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补充, 但是在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方面却不够宽泛。

( 四) 赔偿数额缺乏指导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做出明确规定, 在《消保法》修改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做出了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限制在了500元, 但是这种赔偿标准不足以度侵权行为形成威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的关系比较死板, 比如说一些大的企业或者是公司在实施严重侵权行为时会事先计算好需要赔偿的金额, 这就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 反而成为了侵权行为判断侵权程度的标准, 达不到对侵权行为人惩罚的目的。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 确立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种法律中的规定相结合, 形成优势互补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致使我国不同法律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不一样, 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落实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

( 二) 有限的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大, 原本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扩大以后最后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度扩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各个阶层受害人的利益。我国的立法实践需要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方面予以扩大。

( 三) 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通过第二点建议的论述我们知道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大, 适用范围扩大以后还应该对适用条件作出限定, 对于一些重大的故意伤害行为很明显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对于一些重大过失行为能不能适用我们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需要对类似重大过失行为的损害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四、总结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制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 赔偿金额、适用条件以及适用范围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合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根本保障。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相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 在保护受害者利益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 从加强实践应用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 对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合理建议, 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侵犯消费者权益,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需要从消费者的生活实际出发, 制定出新的迎合消费者实际需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在产品责任领域出现了恶意竞争, 这就使得消费者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害。对于一些在产品方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予以了严厉制裁,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定是对这一举措的加强,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本文分析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并且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2篇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与性质

与补偿性赔偿不同,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主要对消费者作出补偿, 而是使在对立方的处于优势的一方对他们所在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除此之外,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也需要已补充性赔偿为前提。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义务的违反, 侵权责任则是法定义务的违反, 惩罚性赔偿则是违反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的义务。

二、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首次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这条法规的下我们能够发现侵权人的主观条件是明知, 这就发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诈行为。其次, 是缺陷产品, 这就规定必须是由缺陷产品造成被侵权人损害。最后, 其损害结果的严重性, 是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本法的第49条和第51条, 有权要求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条规定了, 双方的主体分别是受害人为请求人, 被请求人为经营者, 接着其损害结果也必须是严重损害, 导致受害人或者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 最后与《侵权责任法》不同, 该法条规定了一定的数额赔偿, 是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要满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必须要遵循以下三点: (1)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属于补充性赔偿责任。 (2) 、要有存在严重的损害结果。 (3) 、行为人存在欺诈行为。

在产品责任或者服务责任中, 首当其中便是存在缺陷, 即产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缺陷。相关法律对此也进行明确的规定:产品或者服务本身不应该包含的缺陷, 而不是产品规定范围内可能存在危险。并且产品或者服务应该达到国家法律的标准。除此之外, 还有便是产品或者服务本身不含有缺陷, 但是由于经营者并没有告知义务, 导致使用者忽略了产品或者服务本身的性质而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 需要造成请求人一定的损害, 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规定了实验中学的损害结果, 造成第三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 需要明确的是,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严重不损害, 并不是得不到赔偿, 仅仅只是不受用这里的惩罚性赔偿。最后, 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需要时行为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 在法条中我们也可以发现, 立法者特别引用一些词组, 例如“明知”, “隐瞒”, “未告知”以及“欺诈”等。

四、我国现阶段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最早规定在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这之后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 2003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2009年《食品安全法》, 这一系列都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规定, 最新出台的法律中2013年的《旅游法》将惩罚性赔偿拓展到服务型合同中。其中我们将会重点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其损失,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 由法条和本文之前的叙述不难看出满足该惩罚性赔偿还是需要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实施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 并且通过最高法的解释, 这里欺诈行为, 主要是经营者提供假货或伪劣产品, 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第二、消费者必须通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首先这两个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正是因为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 并且有该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其次, 收到的损失也必须是实际损失, 自然的排除单独的精神损失之类的结果。

(二)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2009年之前, 我国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隐患的事件, 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三鹿奶粉事件, 而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如下:第一、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是《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必须要具备的条件, 除此之外, 将一律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二、生产者不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只要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经营者, 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也就是故意销售, 才可以适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最初要追溯到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那些违法行为人, 但是同时也希望能够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自从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后, 相关法律都都纷纷规定,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等等。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适用范围, 立法现状等。并且以惩罚性赔偿作为研究对象。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充性赔偿,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3篇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 同时又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对社会公众起到威慑、教育作用。但是,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比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就被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许多企业在追逐利益时忽视了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权益, 往往会故意作出损害社会公众权益的行为, 如随意排放污染物、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领域分析

在侵权法领域, 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赔偿, 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来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如王利明教授所说: “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责任的唯一目的, 侵权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都具有制裁、教育违法行为人的职能。没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已经丧失了法律责任固有的性质。[2]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不仅可以起到补偿受害人所有损失的作用, 还可以起到惩罚加害人、对加害人起到遏制作用, 对整个社会起到威慑、教育作用。

在合同领域, 针对合同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必要在合同领域适用, 因为合同中的利益是期待利益, 而惩罚性赔偿金额已经大大超出受害人预见范围, 其不在属于期待利益, 此时在合同领域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 那么受害人所获得的巨额赔偿金基于合同来说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在合同领域不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产品责任领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生产制造一些不合格的产品, 例如“三鹿奶粉案“, 三鹿集团为了追求利益在婴幼儿的奶粉中加入三氯氰胺这种有毒物质, 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惩罚产品的生产者。在现实的商业领域, 正是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 才会有丰田公司对不合格汽车的召回, 西方国家那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才过硬, 这些实实在在的情况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领域的适用, 在我国最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制度对于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鼓励消费者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消法》中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之处, 在《消法》中规定的赔偿数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种规定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积极作用, 但是这种规定显得过于僵化, 有时甚至无法起到惩罚、预防的作用, 比如有些产品其本身的价款相对较低, 而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获得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往往无法弥补其所支出的诉讼成本, 因此很多消费者会放弃诉讼来维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 其对于单个消费者的获利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不高, 但是对整个消费者群体, 其获利数额却是巨大的, 我国又不存在个人诉讼集体获利的制度, 所以经营者从成本和收益考虑, 时常会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还被运用于担保领域和商品房买卖领域。如《担保法》第89 条规定的定金法则, 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8、9、14 条的规定, 都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 对于定金法则不应当适用该制度, 理由同合同领域。对于商品房买卖领域, 如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那么对于房地产商将会很不利, 搞不好会造成破产, 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当适用于商品房买卖领域。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有学者认为如果承认惩罚性赔偿, 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因为有人会因此而故意让他人对其造成损害从而得到比损失更多的赔偿。不可否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存在一定的副作用的, 但是我们在立法的价值衡量上, 立法者更加注重它的惩罚性。并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如Clarence Morris所认为的那样, 发挥了有序、合法的报复功能,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西方英美法系当中, 产生之初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务领域,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被滥用之虞, 因此有必要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领域

参考文献

[1] 王崇敏, 陈敖翔.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J].河北法学 (第22卷) , 2004, 2 (2) .

[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54.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4篇

一、考勤规范

1.1适用范围

指纹考勤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2权限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考勤打卡的督察、审核、统计和奖惩工作。每月对公司全体员工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确认后进行工资核算。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每月每周一从电脑中提取公司、各物业点原始考勤记录。

1.3出勤时间

公司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工程、物业现场员工按内部排班规定执行,不参照公司出勤时间)

1.4指纹打卡

作为公司员工,有义务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员工应于每日上下班主动指纹打卡。

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打卡者,应事先打电话并短信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和报备,回公司时在前台外出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否则按事假处理;

如在规定时间内忘记打卡者,视同迟到处理或旷工处理。上班忘记打卡,下班又忘记打卡者,按照旷工处理。

1.5考勤核对签字

人力资源部门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按周根据考勤机数据、外出登记表和请假单汇总核实上周各部门考勤,无法查实的考勤记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下发表单给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请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经查忘打卡、无法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当日以旷工处理,其签字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酌以连带处理。

各物业指纹考勤由法务每月每周一去项目现场电脑中提取考勤记录。

1.6迟到、早退、旷工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的视为早退(特殊情况下有登记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除外)。

迟到5分钟之内的,需在前台登记表中登记,则免于处罚,迟到或早退5-10分钟之内的罚款10元/次,10分钟至1小时之内的罚款20元/次,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按本人日工资的3倍进行处罚)。当月迟到5分钟之内超过三次的,每次按10元处罚。

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1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1.7特殊人员考勤管理

1.7.1工程管理中心考勤:

公司工管中心总监、副总监及设计部、成本部、采购部全体员工均需在公司本部指纹打卡,项目部人员均需在项目工作地物业按实指纹打卡(如工管中心除项目部员工当日外出去项目地,应至项目地物业指纹打卡,人力资源部门将每月对工管中心考勤员提供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实)

1.7.2营销人员外出考勤: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包括老年管理中心营销人员),如外出拜访登记,应至人力资源部门填写专门表格,并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表格中需如实填写拜访客户的各类信息),人力资源部门每月不定期以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回访客户,对外出情况予以核实,外出记录如有不实,经核实后,将对当事人处以旷工一日的处罚,其签字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酌以连带处理。

二、请假流程规范

目前公司员工请假主要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类,其他休息休假流程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1、病假:

1.1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1.2时间规定:职工病假需按照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1.3申请程序与流程:

普通员工、基层管理、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健康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均需于病假休假之日起1日前向部门最高负责人(总监)提出申请,同时向人事经理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请假报备,审批确认后于到岗时携相关证明(包括休假审批证明、医疗单位休假证明)至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高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健康问题无法正常工作,需于病假休假之日起1日前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同时向人事经理打电话或发送短信报备,审批确认后于到岗时携相关证明(包括休假审批证明、医疗单位休假证明)至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突发疾病的除外,事后1日内需同时电话告知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和人事经理,休假完后需至人力资源部门补登记报备)

所有员工请病假1日以上的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病例。

2、事假:

2.1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2.2时间规定:员工请事假需按实说明原由

2.3申请程序与流程:

普通员工、基层管理、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均需于事假休假之日起3日前向部门最高负责人(总监)提出申请,审批确认后于休假前携休假审批证明至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高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工作,需于事假休假之日起1日前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审批确认后于休假前携休假审批证明至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请假的,事后1日内需同时电话告知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和人事经理,休假完后需至人力资源部门补登记报备)

三、加班管理规范

3.1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3.2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3.3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加班申请需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当事人需在次日上午修改《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4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3.4.1主管级以上员工在周末参加例会的时间;

3.4.2销售、招商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特殊情况的需按流程请批);

3.4.3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3.4.4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3.4.5因公差旅期间;

3.4.6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3.4.7其他

3.5员工加班时间需于加班之日起3个月内调休完毕,逾时未调休的将不予以计算为加班时间;加班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时间。(调休的需如实填写调休单,并统一由总经理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对加班和调休时间予以确认)

四、其他

4.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4.2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行政人事管理中心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对公司业务部的考勤管理,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业务部员工应按时上班,并在早上9:00以前签到,值日员工应在8:30之前到达公司,进入各自工作岗位,上午工作时间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00-6:00,因季节性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外出,若确需外出的必须在外出登记薄上注明。

第三,公司员工有公事外出不能及时到达工作岗位或目的地,需电话报告部门经理,办完事情后,应及时返回公司。

第四,公司员工不得无故旷工,无故迟到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因病或因有事需要请假的,需提交书面请假条,一天内的需经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上[包含两天]者还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交请假条者,必须在事后弥补。

第五,公司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制度,对违反以上制度的处罚办法,公司将按一下制度实施,

1. 对违反本制度第一,二条固定的员工,将按以下方案处罚:

在一个月内第一次迟到,早退罚款10元,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除以罚款外另加罚50元。

2.员工请假应需公司经理同意,经办公室查记录,请事假者按日工资扣除,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2}请假没有假条者视为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每天扣除两天的工资。

考勤制度惩罚范文第6篇

1每月底收取考勤卡并封存。

2上班提前十分钟打卡,打卡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公司,下班后不许无故在公司逗留。

3忘打卡时允许上级签字三次,忘打卡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10元。 4所有上两头班的员工中午需要离开公司,必须打卡。第二次回公司上班时再打卡上岗。

5发现有空白卡时扣除当天工资。

6任何情况需当日当时签字,次日后可按空白卡处理。

7迟到、请假、忘打卡、调休、每项必须有上级签字,否则按空白卡处理。 8迟到半小时至2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一月累计旷工2次开除。《旷工一天按请假三天处理,形成旷工事实扣除当月全勤奖》

9连班请假者算两天,请假超过7天以上者(含工休)扣发当月提成。 11迟到3次以上者扣发全勤奖。

12调休加请假超过3日以上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13辞职员工工作不满月者只享受基本工资。

14新员工试用期7天内离职不予发放工资,入职当月只享受基本工资。 15新员工5号前入职当月享受2天工休,5号后入职享受1天工休,15号后入职当月不享受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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