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

2023-09-2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1篇

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符合性评价分析。

二、 评价范围

公司在贯彻实施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获取的适用本公司的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所有领域。

三、 评价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2、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

3、公司的日常检查及各项台账。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四、 评价时间 2013年11月8日

五、 评价组成员 评价组长:周春华

员:王德明、王凯、潘丽、汪瑞婷、黄冰

六、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综述

1、公司依据要求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以来一直本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升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为实施指导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教育并贯彻实施,有针对性的落实检查,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对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公司生产科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我公司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详见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同时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其融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之中。

3、在建立评审安全管理体系时首先考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通过学习法律法规,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员工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环境保护意识,使员工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4、为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能定期客观评价,公司充分考虑到识别法律法规的时效性,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的要求等,注重评价的更新控制措施。

通过分析评价,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012年至今未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等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公司已形成了一套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2篇

总目标

美术课程总目标按“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设定

学生以个人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参与美术活动,激发创意,了解美术语言及其表达方式方法;运用各种工具、媒材进行创作,表达情感与思想,改变环境与生活;学习美术欣赏和评述的方法,提高审美能力,了解美术对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学生在美术学习过程中,丰富视觉、触觉和审美经验,获得对美术学习的持久兴趣,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

分目标

造型表现学习领域1.观察、认识、理解线条、形状、色彩、空间、明暗、肌理等基本造型元素,运用对称、均衡、重复、节奏、对比、变化、统一等形式原理进行造型活动,增加想象力和创新意识。2.通过对各种美术媒材、技巧和制作过程的探索及实践,发展艺术感知能力和造型表现能力。3.体验造型活动的乐趣,敢于创新与表现,产生对美术学习的持久兴趣。

设计应用学习领域1·了解设计与工艺的知识、意义、特征与价值以及“物以至用”的设计思想,知道设计与工艺的基本程序,学会设计创意与工艺制作的基本方法,逐步发展关注身边事物、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感受各种材料的特性,根据意图选择媒材,合理使用工具和制作方法,进行初步的设计和制作活动,体验设计、制作的过程,发展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3.养成勤于观察、敏与发现、严于计划、善于借鉴、精于制作的行为习惯和耐心细致、团结合作的工作态度,增强以设计和工艺改善生活环境的愿望。

欣赏评书 1.感受自然美,了解美术作品的题材,主题,形势、风格与流派,知道重要的美术家和美术作品,以及美术与生活历史文化的联系,初步形成审美判断能力。2.学会从多角度,欣赏与认识美术作品,逐步提高视觉感受、理解与评述能力,初步掌握美术欣赏的基本方法,能够在文化情境中认识美术。3.提高对自然美美术作品和美术现象的兴趣,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崇尚文明,珍视优秀的民族民间美术与文化遗产,曾强民族自豪感,养成尊重世界多元文化的态度。

综合探索:1.了解美术各学习领域的联系,以及美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逐步学会以议题为中心,将美术学科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的方法,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2.认识美术与自然、美术与生活、美术与文化、美术与科技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性、综合性的美术活动,并以各种形势发表学习成果。3.开阔视野,拓展想象的空间,激发探索未知领域的欲望,体验探知的愉悦与成功感。

课程内容

造型表现内容说明 是指运用多种媒材和手段,表达情感和思想,体验造型乐趣,逐步形成基本造型能力的学习领域。造型是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在本学习领域中指运用描绘、雕塑、拓印、拼贴等手段和方法创造视觉形象的美术创作活动。表现则是通过多种媒介进行表达观念、情感的过程。

“造型表现”学习领域不以单纯的知识、技能传授为目的,而是要贴近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特征与美术学习的实际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造型活动。在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主动寻找与尝试不同的材料,探索各种造型表现方法;不仅关注美术学习成果,还要重视学生在活动中参与和探究的过程。

设计应用内容说明 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手段,围绕一定的目的和用途进行设计制作,传递与交流信息,改善环境与生活,逐步形成设计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学习领域。

设计应用学习领域以形成学生设计意识和提高动手能力为目的。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将学科知识融入生动的课程内容中,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关注环境和生态,突出应用性、审美性和趣味性,使学生始终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

欣赏评述内容说明 欣赏评述学习领域是指学生通过对自然美、美术作品和美术现象等进行观察、描述和分析,逐步形成审美趣味和美术欣赏能力的学习领域。学生除了通过欣赏获得审美愉悦之外,还应认知作品的思想内涵、形式风格特征、相关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以及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创造性的劳动,并用语言、文字、动作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与认识。

欣赏评述领域应注意学生的积极参与,努力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以多样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掌握最基本的美术欣赏方法,学会通过美术馆、博物馆、网络、书刊等多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学生的欣赏和评述能力;要引导学生关注美术与社会的关系,在文化情境中理解美术作品,涵养人文精神。教师要充分利用地方的文化资源,引导学生了解美术作品与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民俗的联系,使欣赏与评述活动更贴近学生的生活。

综合探索内容说明 综合探索学习领域指通过综合性的美术活动,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创造以及综合解决问题的学习领域。它分为三个层次:融美术各领域为一体、与其他学科一体、与社会联系。

需要教师改变思维定势,寻找连接点。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以学生为主体的研讨和探索,引导学生积极探索美术与其他学科美术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跨学科活动。

实施建议

一、教学建议: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教学观2.积极探索有效教学的方法3.营造有利于激发学生创新精神的学习气氛

4.多给学生感悟美术作品的机会5.引导学生关注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6.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7.探索各种生动有趣、适合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教学手段8.培养学生健康乐观的心态、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3篇

摘 要:中国现行税收立法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内容残缺、体系凌乱、效力低下,与强大的税收权力无法抗衡。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审视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探究其缺陷及成因,并寻求未来的立法构建之路:未来的税收立法中应当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注重纳税人权利救济,以此实现纳税人权利全方位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立法;税收法定原则

一国税收法治的发展水平,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纳税人地位的转型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源头和动力,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支撑和归依。

一、一个新的视角: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其实就是公民身份在财政税收领域中的具体化。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① 有的学者从权利渊源的角度分为纳税人的自然权利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有的学者从权利性质的角度分为纳税人的积极权利和纳税人的消极权利;有的学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分为纳税人整体的权利和纳税人个体的权利;有的学者从权利相关性的角度分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纳税人的派生权利;有的学者从权利内容的角度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的学者从权利归属的角度分为宪法性的权利和税法性的权利;还有学者从人权的角度分为自由权性质的纳税人权利、生存权性质的纳税人权利、财产权性质的纳税人权利和发展权性质的纳税人权利。尽管视角有别,表述各异,但实质内容趋同。学者们普遍认为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多元的权利束,既浸透着宪法性质的权利,又含摄着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和民法性质的权利;既包括纳税人作为公民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又涵盖纳税人在税收领域所特有的权利;既涉及税的征收环节,又延伸至税的使用领域。

纳税人权利保护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课税根据”理论,②发轫于英国《自由大宪章》所确立的“不赞同毋纳税”原则,伴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权利斗争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经过公民—政府之间的反复曲折的博弈与妥协,纳税人权利的外延不断丰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③

二、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现状梳理

纳税人权利一词在中国算是一个舶来品,几千年的政治文化传统一直是以“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税收法律制度设计一直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现行立法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内容残缺,层次不高,体系杂乱。

宪政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①

法律层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一次明确地、集中地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②(1)知情权;(2)请求保密权;(3)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权;(4)陈述权和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请求国家赔偿权;(8)控告检举权。该法的其他章节还规定了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如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等。除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也零散地规定了中国纳税人的一些权利。

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将零散的有关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系统梳理、归纳细化,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形式将纳税人所享有的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予以规范,③ 使纳税人权利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2011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就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实现途径作了说明,对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相关事例以便公众理解。使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清晰细化,易于操作,对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缺陷探析

1.税收立法理念过分强调“纳税义务观”,强调税收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贡献,而很少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回馈和责任。税收立法的着眼点在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证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而不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税法的财政功能突出而法律特征不足。在税收活动中,突出国家的国库利益,强调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而忽视纳税人的私权保护,权利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中国税收立法行政化特征明显,④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中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呈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实践中税的开征与减免更多的是依据基于部门利益和首长意志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不是法律,权威性不足,由此带来其调整变化较随意频繁,也使得税收的正当性基础由于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博弈和立法参与而受到质疑。而且,大量零散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使得实践中经常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造成执法者和纳税人适用法律的风险。虽然,税收制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良好的对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税制变革的过度频繁,难以使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有时甚至会使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

3.中国税收执法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明显。税收执法主要从方便管理、强化监督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方便纳税人、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降低征税成本考虑较多,对如何降低纳税成本考虑较少,导致纳税人执法上的情感不遵从;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仅仅将税收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日常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相关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致使税收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现实中,征纳双方更多时候体现的是管理与服从,命令与对抗的关系,而不是互信与互助,服务与遵从的关系。

4.纳税人权利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保障。目前,除纳税人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有具体法律法规的支撑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止于实体性规定,尚无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对权利行使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规范,对义务主体的责任追究均没有细致规定,致使实体权利无法落到实处。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公民的纳税权与国家的税收权具有天然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其内在具有融合的空间。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贯彻。税收是国家基于其存在的正当性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间接剥夺与合法侵犯,纳税人希望通过纳税获得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稳定的生活秩序、公平的法律保障。但这种应然的“等价交换关系”,⑤ 在现实中并不是都能自动实现。如何确保税收增进福祉、促进文明的目的,根本的途径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中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经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四部,其余绝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政府既是纳税规则制定者,也是纳税管理实施者,又是纳税监督执行者。这种税制现状既不合理,也不稳定,在适应效力上也有局限性。课税权形式上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实质上却是最终来自于纳税人的共同意志,政府征税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西方各国的税收立法权一般专属代议机构,其原理就是“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税收法定原则。例如,荷兰宪法第104条规定:“非依据议会法令规定国家不得征课任何捐税。”希腊宪法也明确规定:“非经议会制定法律,对征税对象和收入、财产类型、支出以及按何种税类处理等事宜作出规定,不得征收任何税。”因此,要改革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尽快实现立法集约化,实现授权立法向代议机构立法的回歸。① 统一税法、提升效力,克服授权立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确保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2.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征纳之道,重在和谐。法治国家中征与纳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和谐征纳关系一方面要求征者能以最小的成本、最优的服务实现税收加强调控、广为聚财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求纳者能以最高的诚信、最大的遵从度缴纳税款实现促进民生、保障权利的目标。(1)依法治税,严格税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征税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行使征税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收行政立法和税收解释,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等要素尽量予以细化,缩小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恣意行使的空间;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规范和监督征税权的合法和理性行使,明确税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违法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治权”维护权利。(2)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解决征纳这对矛盾时,与其征者强求,不如纳者遵从。税收机关应当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思维,将传统的监督转变为现代的引导,强化为纳税人服务,以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出发点,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相应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推动税收服务水平的提高。

3.纳税人救济机制的保障。“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建立公平有效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体系是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坚实保障。(1)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首先,取消复议前置条件。《税收征管法》第88条 ② 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先行缴纳争议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对于防止纳税人滥诉,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应当取消前置条件,允许当事人在复议前保留对争议税款的缴纳。其次,确保复议过程透明,复议结果公正。可以改革现行复议机构的成员组成,引入行政机关以外的专家学者,增强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其能超脱于部门利益之外公正处理争议。改变传统的书面审为主的审理方式,引入听证制度,鼓励公开审理。最后,扩大复议审查范围。将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审查的范围,凸显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张扬。(2)税收行政诉讼制度的革新。“如果对收入的用途没有约束,收入就变得等同于政府决策者的私人收入。”如果纳税人对税金使用没有任何发言权,也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话,就很难确保税金的有效使用,政府行为的合意性和高效率也很难保证,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也会渐行渐远。因此,从维护纳税人对国家财政实行民主管理的角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纳税人诉讼制度,③ 当政府有违法支出税金的行为或者有造成税金损失的行为时,任何纳税人都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主观诉讼,追究政府的责任,为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一个司法救济的渠道。

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必须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核心,以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为主干,以納税人权利保护救济制度为保障,来综合实现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供给。

参考文献:

[1] 汪满生.中国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制度构想[J].池州学院学报,2011,(25):55-61.

[2] 王全兴.浅谈纳税人权利研究的思路[J].中国税务,2010,(2):19-20.

[3] 靳万军.中国纳税人权益保护概略[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6):1-9.

[4] 曾虹.试论转型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J].社科纵横,2011,(5):77-79.

[5] 葛冉,李胜利.自然正义下纳税人权利正当性之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77-80.

[6] 毕金平,刘军.论中国宪法中税收条款之构建——从宪法文本角度[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2):39-47.

[7] 丛中笑.和谐征纳的法理求索及现实观照[J].法学评论,2006,(6):38-43.

[8] 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穆怀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3.

[9] 陶庆.宪法财产权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宪政维度[J].求是学刊,2007,(34):78-83.

[10]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M].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32.

[11]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5.[责任编辑 吴高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4篇

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性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 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即必须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竞争法的目的在于制止恶意竞争, 使得没有绝对权的受害人获得救济”[2], 只能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 来消极的保护竞争利益。但竞争法只规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条件, 没有描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特征[3]。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益的保护是消极的保护。而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取得是设权模式的取得, 一旦商标经过注册, 就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 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该商标, 不论商标使用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但是未注册商标是经过使用才具有识别商品标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本身未赋予其专用权, 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才采取侵权责任体系给予消极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样是一种竞争法模式的保护, 因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性质就是未注册商标。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标准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为一种标识性的工业产权, 代表了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记, 具有商标法保护与竞争法保护的竞合, 属于经营者的特殊无形财产权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主要是根据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和知名商品名称的特有性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这两个条件或者标准事实上相当于商标法中商标的获得显著性与固有显著性。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未注册商标一样, 是同一客体的不同称呼, 它是一种竞争模式的保护。这种特有性使其跟商标具有显著性一样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 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和商品知名度之间的商业联系而对相关商品的来源进行区分, 而选择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因此, 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判断可以从其显著性方面来考虑, 对相关公众而言, 只要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由于商业使用已经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便具有了特有性。在商标法中显著性是指商标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 其中, 标示与区别是显著性这枚硬币的两面[4]。总之, 不管商品的知名度还是商品名称的特有性都应当具有获得显著性, 而不是固有显著性, 固有性只不过是其取得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

三、结语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是复杂多样的,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难以得到实体意义上的救济, 对此需要进行个案认定,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在认定侵权过程中, 只要使消费者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对商品权利人造成损害, 就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竞争法上的保护, 要求赔偿损失,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竞争秩序, 或者根据商标法从程序上阻止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知名商品的法律性质与认定标准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 仍然难以做到具体的认定和评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其知名度, 还应考虑商品名称的显著性, 更应该考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纠正我们以往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要求很高的错误认识, 事实上, 它就是一个未注册商标, 其认定标准主要是具有获得显著性也就是“第二含义”。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 李领臣, 顾子杰.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认定——从两起“小肥羊”案谈起[J].新疆社科论坛, 2005 (4) .

[2] 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173.

[3] 孔祥俊, 刘泽宇, 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5篇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

在经济知识体系中, 财会和税收是不同的概念, 两者本质的不同使得两者相应的法律体系也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现如今我国财会准则及税收法都是分离开来的, 两者的法律效应的实施的程序和流程也都各不相同。这里拿常见的业务招待费举例来说,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都认定在发生的当期就应该纳入当期的损益。但是企业在实际会计结算时, 业务招待费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通过税法的角度来看, 企业中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费用支出 (包括业务招待费) 应按照额度的百分之六十进行扣除, 但是最高不能多于当年营收的百分之五, 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支出应该进行纳税调整。其实对于财会工作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来说, 由于其工作性质的不同, 他们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判断和出发点也会不尽相同, 更应该在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不同之处的基础上找出两者间的协调方法, 提升彼此的工作效率。

二、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协调性问题的研究

(一) 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处理

说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性, 最为明显的当属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的问题上, 为了对差异性协调处理应该基于以下两点:第一,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必须要遵循企业的会计准则, 不能违规处理, 要记录会计核算中重要内容;第二, 在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核算时, 必须要依据税法进行收税, 对于企业核算时与税务人员税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要依据税法为准, 依法、合法的纳税是我国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 注重企业财会核算中一致性的处理

企业的市值、股票价格波动、以及董事会、投资人的决策时都会受到会计人会计核算影响。为此, 企业为了维持其自身运转的稳定性以及良好的企业形象, 会要求财会核算时弄虚作假。这种情况下, 税收人员在进行企业税务核算时, 与实际应交税的值会有差距, 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为此, 在新的会计准则出台时, 有效地规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且也能提升税收人员的工作效率。这也是保证企业才会核算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避免出现财会核算与税收相分离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 税务部门也应该对企业纳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若想要切实降低税收难度, 就应该协调发展财会准则与税收法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三、协调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思考

(一) 加强对财会准则的改进与完善

会计准则的更新程度快于税法, 为此可以在保证会计准则大方向不变动的情况下, 适时、适当地朝着税法方向靠拢, 可以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 使其在符合税收法规的条件下, 又能遵循新会计准则。

与此同时, 加强对企业涉税内容透明化处理, 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这种税务信息披露的行为也能够提企业在投资人、债权人方面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这也是一种能够协调财会准则与税法的方式。

(二) 完善税收法规, 向财会准则靠拢

从税收法的角度出发, 也应该不断向新的财会准则靠拢, 遵循相互协调的原则。就拿企业的所得税举例来说, 税收法规定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计数。税收法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但是税收法对纳税的调整显得不是十分的友好, 这种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不是很有利。为此, 税收法可以把企业的税收建立在会计利润基础上, 尽可能少的调整纳税, 虽然可能会对税务机构的税收收入有所减少, 但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的话, 这是企业与税收部分协调发展的好的方式。

(三) 完善监管制度, 提升业务能力

财会准则与税收法的变革与差异, 对相关的监管机构以及业务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征税以及企业计算税收基数上, 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做到真正的透明化、公正化。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 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 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自身来说, 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形式, 协调会计标准与税收法和谐的发展, 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摘要:我国当今财会标准与税收法存在着不协调的方面, 会计准则不断地在变革, 导致了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之间产生了差异, 这种变革带来的另一方面的影响就是增加了财务以及税务人员的工作的难度。为此, 应该协调发展财会标准与税收法的关系, 提升工作效率, 改善不足, 本文中将浅析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财会标准,税收法规,协调

参考文献

[1] 陈桂芹.探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21) .

[2] 方颂东.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收法规协调性问题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 (4) .

[3] 赵凯, 刘俊民.我国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J].审计与理财, 2009 (9) .

[4] 张涛, 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 2011 (9)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范文第6篇

一、填空题

1、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 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 、 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23号文)

2、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下重伤,或者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国务院通知中要求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整改五到位的具体内容 。

二、选择题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坚持“( )”的方针。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三不伤害”是指( )

A、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B、不伤害机器,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C、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工具

3、火灾至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 )。 A、烧死 B、窒息或中毒 C、被人践踏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

A、立即赶到事故现场B、防止事故扩大组织事故抢救C、支持、配合事故抢救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 A、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设置安全防护设施C、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6、造成事故的因素主要有( )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 A、环境因素

B、机械非正常运行

C、人的不安全行为

7、机械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 ),而且要空车运转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投入运行。A、机械维修

B、安全检查

C、保养

8、三违”现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们分别是( ) 、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A、违反操作规程

B、违章指挥

C、违反行业标准

9、发生火灾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应( )。

A、采用口罩、毛巾蒙鼻

B、加速奔跑撤离

C、匍匐撤离 D、屏住呼吸冲过烟雾区

10、四不放过原则是指:( )

A.原因没查清、事故未结案、职工没受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受到教育、事故未上报、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未结案不放过。

C.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三、判断题

1、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2、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3、安全生产“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

4、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

5、事故发生后一时无法判断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的,可待查清以后再进行报告。( )

6、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

四、简答题

1、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指什么?

2、《通知》中要求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整改 “五到位”,这“五到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3、《通知》中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哪些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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