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

2024-03-06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2002-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 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利用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使用的城市供热设施、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户拆除、迁移和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埋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供热单位应派人监护,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设施所有权划分、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三)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事前报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方式、供热质量、用热性质、数量、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或过户、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四)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城市供热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热计量仪器、仪表。热计量仪器、仪表的使用、周期检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供热温度和流量按计量仪器、仪表计量,并按有关计量收费办法计算供热费。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仪器、仪表进行检测,并按验表结果核收供热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供热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检验周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保护城市供热设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城市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检修。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供热单位必须设置、公布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检查、抢修。

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故障,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并及时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

(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

(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2篇

家庭暴力近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无数的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破裂瓦解,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更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在现实需求和民众的呼声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并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法律旨在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 更加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努力通过维护家庭的和谐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性问题,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在家庭暴力的法规建设方面较为匮乏, 受害人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也较为缺失, 一旦出现家庭暴力, 受害人只能通过婚姻家庭法、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是刑法来得到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处的空白, 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创新。

(二)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标志着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 也能够更直接有力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家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堡垒, 更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的矛盾, 往往就被人们所忽略, 使得外界难以介入家庭去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外界干预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只有将家庭暴力置于公权力的干预范围内才能有效及时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 要将遏制和干预家庭暴力纳入法律程序之中。

也就是说, 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家庭暴力, 让家庭暴力不再单单是一个家庭内部的矛盾, 而是上升到社会问题的层面, 加强司法干预, 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 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 让受害人能够寻求到更加全面完善的救济。

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 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 这也就是说, 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也被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的范围, 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与《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之处, 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主体是特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 由此可见, 《反家庭暴力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 强调预防为主,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过程中, 对于受害人的意愿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但这些应当建立在家庭暴力程度较为轻微的基础之上, 如果家庭暴力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并且已经触犯刑法的时候, 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 司法机关还是应当加大干预的力度, 不可对违法行为姑息养奸。

(三) 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这一规定表明上述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家庭暴力案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扩大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监督, 协调各个单位来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 强制报告制度还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家庭暴力, 对于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失智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 还专门用一整个章节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性如此可见一斑。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这与以前大为不同的是,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 可以单独申请。有通常保护令, 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 还有其他措施。这就使得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 而不必依赖于离婚诉讼。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一)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概念

反家暴法中所称的人身保护令实质上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对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借鉴和完善, 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 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建立在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之上, 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 总结各个地区的经验所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在第四章中运用一整个章节总共十条法条来规定和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事后惩罚加害人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能够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可以是受害人, 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被恐吓、强制或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由口头或者书面两种形式进行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受理及主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予以执行, 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一经作出裁定, 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事前救济的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又一优势就是快速便捷, 人民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之后,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二个小事, 如果情况紧急的, 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这样就能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效、快捷、便民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与传统的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相比, 也更具有前瞻性。加大事前保护的力度, 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法中的侵权之诉, 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以此来惩罚施暴者;二是通过刑法寻求救济, 这是在家庭暴力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是, 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 且时间较为持久、冗长, 程序复杂。受害人只有在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之才能够寻求救济, 难以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 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以其他案由作为依附, 而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极大的突破,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则是一种事前的救济, 能够预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暴力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之时, 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即可做出, 可以少损害的发生, 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此次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两种, 情况紧急时, 应当在24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 这样就能够及时的阻断家庭暴力, 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受害人, 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其中,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训诫, 这就使得保护令的发挥有了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总结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 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我们在对于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抛却“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迂腐的旧观念。受害人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可姑息养奸, 酿成更大的悲剧。而司法立法者则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程度, 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以良法全面的打击犯罪, 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们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力的出现, 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破裂更对全社会的和谐有着很大的威胁, 希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满的生活。

家, 是心灵的归宿, 是避难的港湾, 是人类爱的天堂。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 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 让每一个家都成为温暖明亮的灯塔。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修订是在社会各界多年的关注和呼吁下进行的,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 这部法律对家暴范畴、预防、处置等做出明确规定, 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现就其中大家关注较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问题作简单的解读。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明舜.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1-54.

[2] 薛宁兰.反家暴立法的宗旨及其对幸存者的救助[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6-57.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3篇

天津国土局解读限购政策28问 3月1日开始执行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提出了住房价格控制、保障房建设、税收、信贷、土地供应、限购政策、市场监管等调控措施。为切实做好《意见》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限购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还可以购买1套;已拥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购买住房了。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三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

三、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特指哪些?

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单独视为另一个居民家庭单位。

如:刘某夫妻户口簿中除包括他们夫妻二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外,同时还有他的母亲和妹妹。那么刘某买房子的时候,对他的家庭成员认定只是指他本人、妻子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孩子,他的母亲和妹妹都不计入同一购房居民家庭成员范围。

四、限购政策施行时间?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限购区域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七、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则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八、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交的应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九、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还能购房吗?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但是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则必须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两种证明?

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

十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所指的“累计1年”是否中间可以间断?

只要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各月加总共12个月即可,中间可以间断。例:2008年5月、7月、9月、11月、2009年1月、4月、6月、7月、8月、9日、10月、11月。十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同时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两人以上且不属于同一居民家庭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些什么?

如果不是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要分别以自己的家庭为单位,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十五、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房屋是否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共有的单套房屋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但是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房屋要记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例如:李某夫妇和他的未成年子女三人名下共同拥有1处住房,该房产应当计入李某全家的住房套数。而李某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任何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则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十

六、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凡购房人的户口簿记载为已婚,但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的《婚姻状况承诺书》。

十七、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时,应注意什么?

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并应注意确保身份证件号和姓名等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同时每一个家庭成员均应提交出相应的户籍证明,以保证对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查询时,查询结果正确。

十八、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及对居民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时应注意什么?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与《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购房人各项信息填写准确。同时,销售人员在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约、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时,应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十九、公产住房是否算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所承租的公产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十、如果购房人申报内容虚假不实会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购房人申报信息内容虚假不实的,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购房人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房人的定金或购房款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只能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了。

二十一、3月1日以后再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但还没有办理合同备案或过户手续的,是否算为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3月1日后,只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无论是否办理合同备案、过户手续,都算为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十二、二手住房买卖时,卖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作为房屋的卖方,要特别注意问清楚买房人及其居民家庭成员是本市还是外省市户籍,另外要问清楚买房人及居民家庭成员在天津的住房拥有情况,包括有没有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名下有没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免因为购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耽误了自己的卖房计划。

二十三、在《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还能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3月1日执行,3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婚姻状况承诺书》、《缴纳证明承诺书》的范本可以去哪下载?

可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站上下载范本。网址:.cn

二十五、如果购房人在进行是否符合购房条件查询时,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怎么办?

申请查询人及其申报的家庭成员对在天津拥有住房情况信息如有异议,应立即到有异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查询中会包括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的几种情况:一是名下房屋所有权的信息;二是已打印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三是已打印了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的信息。

二十六、因拆迁安置需购买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下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拆迁安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七、司法裁定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司法裁定后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八、继承、遗赠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限购令;假离婚;调查;建议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住房是当前最大的民生,自2010年4月房产限购令出台后,住宅、土地市场仍呈旺势,京、津、沪、深、杭等城市房价持续攀升。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房产投机过热,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2013年2月中国楼市调控的新“国五条”出台,要求各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各地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实施领导约谈问责等。各地坚决执行中央政策,北京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由原6成提高到7成,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上海则实行二套房贷需7成首付,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3倍;杭州市民二套房贷按6成首付和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限购第三套房产。

据2013年4月10日《中国青年报》消息:新国五条后排队离婚是全国普遍现象,越是房价高的大城市,越是明显。假离婚可以减少三成首付,省利息几十万的传言铺天盖地,部分需购买二套房的家庭,为减少二套房首付和利率提高导致的经济成本,铤而走险以假离婚来达到规避政策的目的。原本为达成社会公平的政策性差异却成为不少百姓投机“捷径”,严重影响了房产调控政策的效果、税费收入、金融风险、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

杭州作为长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和浙江省会,对甬台温等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辐射作用,不论是本地富豪、民间资本还是外来大鳄都把杭州视作兵家必争之地,杭州房价涨幅自2004年起一直稳居全国前十,2010年新房均价超过北京和上海,跃居全国榜首,因此杭州房价历来是国家房地产调控重点关注对象,案例极具代表性。因此,研究杭州市住房限购令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对国家有效发挥房产政策调控机制,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文献研究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是因受对方欺诈或夫妻双方为规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false divorce)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畸形时代产物,国外近五十年来未发现此类课题,2009年美国Chrissie Long(2009.11)曾发表外籍人士为取得美国居留权而假结婚的研究。国内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在史料上未发现该名词,1980年代才以每年仅1-2篇刊登因逃避债务、分宅基地等原因产生的假离婚现象。19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为解决超生、婚外情、单位福利分房、三角债等问题,假离婚现象升温,文献研究量为平均每年8篇左右。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21世纪初城市为建商品房而引发拆迁潮,为拆迁多分房而形成的假离婚成为时代课题。

我国2010年4月限购令下的假离婚,研究时间很短,文献不多。2010年5月,《现代营销·营销学苑》杂志以《国内出现假离婚规避房产新政现象》为题,在国内首次披露该现象(作者匿名)。根据4年来的文献资料,对限购令下的假离婚作了整理。

2.1 假离婚的现象披露

无忌(2010.6)披露了2010年4月房产限购令出台后的假离婚潮,鹿原(2011,4).为儿子多分房而与老伴假离婚,老来一场空的案例,章法(2012.1)为买房假离婚成真离婚的案例,匿名作者(2010.5)在《家庭》杂志刊登家长为儿子上学买“学区房”而假离婚的案例。

2.2 假离婚观念的市场调查

匿名作者(2010.6)在《中国经济信息》、《环球》杂志开展关于限购令下假离婚的调查,内容是如何看待限购令下假离婚的问题,是否可能会采取假离婚种手段等。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民众认为假离婚可以接受,只要为家庭节约支出,手段不是问题,假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房价太高,房产新政不完善,被逼无奈。

2.3 假离婚的不良影响

孙莹(2010.8),风扬(2011.5)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假离婚因家庭财产分割不公形成的诉讼以及假离婚购房导致偷逃国家税款触犯刑法的案件。张赞明(2010.8)在发展个人房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中提及了假离婚给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

2.4 假离婚的政策原因

安华(2010.9)提出,从制度层面分析导致假离婚的原因,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廉租房、利率、税收等方面制定一整套符合住房居住和投资功能的法律、政策。禹黄姣,吴倩欣(20142)提出政策漏洞是假离婚形成的主要原因,导致政策漏洞的原因主要有政策问题实质不清晰,政策议程设置不科学,政策方案规划不合理,政策决策不民主等。李绵(20144)建议从宣传教育和政策两个层面着手,采取措施应对。

以上研究的调查较表面化,涉及大众群体对假离婚的态度和一些客观原因,不能从根本上对限购令的政策不合理性,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房产政策的采纳建议也只是照搬照抄,如何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这一自动调节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的产生。

3 杭州住房限购令下假离婚现状

3.1 假离婚现象是否存在

各地“限购令”出台之后,我国离婚率陡然上升。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与此形成对比,2013年登记结婚的人数仅为离婚总量的3倍,即只有1300万对。也就是说,每当有3对新人登记结婚,就会有1对旧人宣布离婚。究其原因,虽说现代人婚姻观念有别于以往,但无法排除“限购令”等一些公共政策催化了婚姻状态。笔者为调查限购令执行一年的假离婚情况,于2014年4月以家庭已有一套房,需要购房改善生活质量,但无法承担六成首付款的购房人身份,分别与二手房销售机构以及新房售楼处各五家的售房业务员摸底是否存在假离婚之类的异常解决方案和操作可行度。调查表明,对于为取得贷款优惠或购二套以上房产而假离婚的现象,所有售房业务员均默认该事实普遍存在,每年的5-10月发生频率较高,年龄普遍在35-45岁,因法院离婚时间久、程序烦、费用高,假离婚通常采用民政局协议离婚,商业贷款审查较松,公积金贷款审查严格可操作性不强。35岁上下夫妻的假离婚主要动机是为学区房,40岁左右的假离婚,七成是为改善居住条件,三成是抄底投资。

3.2 夫妻假离婚反目个案

因假离婚涉及当事人隐私,除因利益纠纷闹上法庭外,一般外人很难定性。深圳、南京、苏州、郑州、上海等大城市都出现了公开报导的假离婚起诉案例。杭州的各大报纸2010年开始每年至少有一例假离婚而假戏真做的起诉案例公布。据杭州《都市快报》报导:某夫妻准备在杭州城东一个小区买套房,两人还一起去付了5万元定金。没想到,由于男方已有两次购房记录,限购不能买第三套房。夫妻商量决定假离婚,把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子过户给男方,让无房和贷款记录的女方去贷款买房,并于12月办妥了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领了离婚证书。办妥离婚手续第二天,男方马上给女方账户汇了20万的购房款。两人法律上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走亲访友和外出游玩。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女方30万元实际上是购房款的一部分,都陆续付给了女方。假离婚前两人共同经营一间服装店,这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假离婚后仍然共同打理,几个月后男方找到了新的工作,女方觉得要自己一个人经营服装店压力太大,两人有了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從法律上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合法有效,不管当时是不是带有目的的仓促离婚。即使假离婚情况属实,男女双方也应在离婚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协定。

2013年6月,南京市栖霞区曾发生为买房妻子提出假离婚,假戏真做后前夫割喉杀前妻的极端案例。由此可见,假离婚后可能对当事人形成不良后果,一旦其中一方拒绝复婚会使矛盾激化,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3.3 社会对该现象所持态度

2014年6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以2010年房价为基数的定基数据,从环比数据上看,6月下跌的城市达到了55个,显示房价下滑的趋势正在逐步蔓延。温州、宁波和杭州3个城市的房价指数低于100%,房价已经低于4年前。为了解杭州市民对诚信、假离婚现象、住房政策等问题的观点,课题组于2014年7月在杭州二手房中介及新楼盘售楼处各5家,武林商圈、湖滨商圈及钱江新城路人随机发放,涵盖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滨江、余杭、萧山等8个区,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3份。调查发现98.3%的被调查者认为诚信对社会进步很重要,年龄层25-35以下年轻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占比在27.8%,年龄层35-45以下的市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占比在83.4%。被调查者中如条件许可,有意向购买二套房的占比在756%,购买理由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改善居住条件、投资保值、小孩读书。对为取得三套房或优惠的住房贷款而假离婚,67.4%的人表示也许可以,看具体情况或夫妻互相信任,可以省下大笔开支,23.5%的人表示有风险,可能弄假成真,9.1%的人坚决反对,会真离婚。被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假离婚形成的主要原因排名前三位的是:政策所迫、相关机构监管不当、缺乏法制观念。认为为假离婚操作可行的主要责任,调查结果依次是:住房开发商及中介机构、银行、个人、政府、社会环境。在限购政策对于短期内抑制房价有效性方面,56.7%的调查对象认为较有效。

4 住房限购令下假离婚的主要原因

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给家庭带来潜在隐患,有损我国正常的婚姻制度,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下面归纳其主要原因。

4.1 家庭巨额利益驱使是主要动机

受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客观限制,也有个别夫妻为改善居住条件或投资,受巨额利益驱使变相规避新国五条限制,沈阳市曾出现极端个案钻政策空子频繁离婚复婚7次。举例说明假离婚的非法利益如下:离婚后的家庭将不受二套房六成首付和贷款利率上浮10%的约束,无房一方可以享受首套住房的贷款优惠,即首付30%。以普通市区一套180万元的小户型住房为例,首付款相差54万,对家庭来说是笔巨款;首套房贷款基准或优惠利率上享受长久利益;离婚后个人首套房小于90方的契税为1%,而二套房就要按3%,相差3.6万元的税款。此外,如原有住房出售,个人名下为一套且满五年,可以免20%的个人所得税。

4.2 个人诚信观念缺失是根本

市场经济易诱发人本能趋利,实用主义取代了理想主义,物质价值取代了精神价值,调查结果也证实半数以上市民不排斥假离婚。经济运行规则泛化到社会生活各领域,人际交往、社会关系被更多地以物质利益衡量,诱惑人们想方设法地谋取财富,对不守信行为司空见惯甚至麻木不仁,使诚信失去道德与社会约束,甚至最神圣的婚姻也不例外。调查发现,市民对假离婚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更多地追究于外部责任而非个人道德因素。

4.3 开发商和二手中介推波助澜

2014年2月“新国五条”发布一周年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城镇家庭住房空置率及住房市场发展趋势2014》报告中公布数据称,2013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空置率高达22.4%。在此情况下,杭州楼市打响全国降价第一枪,楼盘降价最多达6000元/平方米。2014年9月26日,杭州商品房库存首次突破14万套大关,创历史新高,11月25日冲破15万套,再创历史高点。开发商和二手中介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为了完成销售指标给购房者出谋划策规避限购政策。

4.4 离婚手续简便提供机会

婚姻自主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法院离婚手续复杂,民政局协议离婚却异常简便。当事人利用协议离婚时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要出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交证件照,填写离婚申请书,通过审查后就可办理离婚手续,费用包括照片洗印只要几十元,成本相当低。

4.5 商业贷款审查不严形成助力

杭州市及省直机关公积金贷款在对于防范假离婚形成的风险防范得力,贷前审查较严格,对于离婚后一般3-6个月才能贷款,贷后检查也相当得力,提高了假离婚贷款买房的门槛。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个人信贷部和公司信贷部往往属于不同部门,个人信贷部的主要以按揭业务为主,不论是部门还是信贷员都有考核业绩指标。就安全性而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汽车、消费等贷款相对来说安全性较高,而且商业银行对假离婚贷款审查没有专门的文件。房产市场的不景气也意味着贷款业务量不足,为此信贷员权衡利弊也网开一面,贷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5 住房相关的假离婚反思

不可否认,限购政策确实使离婚单身比已婚能获取更多利益,婚姻自主权是不可限制的人权。假离婚背后其实是对学区、居住、投资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变相诉求,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票证、彩电冰箱、外汇黑市交易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为市民钻法规空子提供机会,会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扬弃。201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成为全国首个取消限购城市,各地相继跟进。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2014年7月29日零时起,购买本市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8月29日零时起,购买杭州主城区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商业银行只要贷款结清名下无房就视为首套房。这意味着杭州楼市限购政策进一步放开,限购政策彻底成为历史。截至发稿为止,全国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仍限购。

2015年3月1日起,中央有二个重要政策民众改善住房条件来说,是重大利好:一个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全国数据联网;另一个是央行自2014年11月22日宣布28个月来首度降息后,时隔三个月再次降息,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步下调,均为25个基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对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及实施细则,多方说法不一,总的趋势是政府将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如未来的房产税率高低如试点城市或传闻类似,跟家庭房子套数相关,有可能导致假离婚再次出现。

鉴于当前城市中心的入学、交通、工作、收入、环保等压力太大,而市区和市郊的单位面积房价又有较大落差,对于以家庭套数或人均居住面积为指标来确定超额累进税率无助于解决城市拥堵超负荷的问题,且未能体现大中小城市、郊区与市区的区别,更很难用统一标准向在不同地区买房的人征收。课题组建议在住房普遍供大于求的实情下,向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加、澳等西方国家吸取宝贵经验,如同市场经济时代不限制个人购买彩电、冰箱、粮食、饮用水,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能,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即建议弱化购买环节的税费,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费,持有环节的税费不纯粹以单个家庭为单位,也不以面积为单位,而是在户口所在地家庭或个人名下所持房子市场当年评估价总和除以户口数为衡量尺度,向产权人实施超额累进税率,未成年子女的税费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对于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外的异地持有房产,如最近缴纳社保满一年则可以视同本地,如不满足该条件从高计征。房产税率根据当地政府每年的财政开支进行调节,房屋的市场价也每年评估一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退税,更能公平、高效地保障个人的居住权而非家庭的居住权,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与房产相关的假离婚现象产生。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应加强公租房的管理和调节,对老年人则可以试行房产倒按揭直到老人去世,有效促进市场流通。

参考文献

[1]Chrissie Long.False marriages for residency now a crime[N].Tico Times,The (San Jose,Costa Rica),Nov 12, 2009.

[2]无忌.热点:房贷新政下的假离婚潮[J].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0,(6).

[3]鹿原.为房假离婚,老来一场空[J].莫愁·智慧女性,2011,(4).

[4]章法.为儿筹婚房,老夫妻假离婚弄假成真[J].老人世界,2012,(1).

[5]安华.假离婚规避房产新政引发的思考[J].经济导报,2010,(17).

[6]匿名.为儿上学买“学区房”,代价不止假离婚[J].家庭,2010,(3).

[7]孙莹.假离婚,案里案外多悔恨[J].法律与生活,2010,(16).

[8]風扬.为卖房假离婚,夫妻炒房炒进班房[J].女性天地,2011,(5).

[9]张赞明.发展个人房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J].现代金融,2010,(8).

[10]禹黄姣,吴倩欣.公共政策漏洞初探:以“中国式假离婚”现象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11]李绵.房控政策下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4).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5篇

9区4县

9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4县:周至县、蓝田、户县、高陵

2、那些房子属于限购的类型?

商品住宅、二手住房、公寓、拆迁安置房和商住

写字间和商铺不在限购之内

3、限购令针对的人群有哪些?

1)限购在执行中都是按家庭来界定的,如果两代人户口在一个户口薄上,只要超过18岁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去认定住房情况。

2)本地学校的集体户口也在限购令内。

3)西安市驻军军官不限购房,士官不得购买。

驻军指9区4县的军官不限购;军官、军人的户口是随军走的;外地驻军,结婚了的,只要配偶有一方是西安市户口,就可以按西安市户口对待。

4、填写购房资格申请续地哪些资料?

西安户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方章

外地户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方章、一年以上社

保或个人所得税。

注:单身证明从法定结婚年龄开始男:22女:20 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离婚了的从离婚之日开始

18~22/18~20岁不需要开。

5、哪些区域需开具无房证明缴纳契税?

首套面积在144平米以内

城六区、陕西省以内城六区以外——为了尽快领证,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3%是契税的征收标准1%和1.5%是优惠政策,但必须开具无房证明;在开具无房证明,根据面积享受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范文第6篇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已经 2006年 9月 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 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 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 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 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 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 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 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 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 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 对稿, 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 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 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 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 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 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 种。定期一般分为 30年、 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 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 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 文件材料; (三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 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 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 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 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 材料; (八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 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 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 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 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 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 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 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 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 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 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 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 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 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 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 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颁发的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 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 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 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 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 人大议案及答复,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及 办 理 结 果 , 简 报 , 快 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 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 料 30年

1.4讨 论 未 通 过 的 文 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 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 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 话 、 讨 论 通 过 的 文 件 、 参 加 人 员 名 册 永久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 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 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 型 材 料 、 代 表 发 言 材 料 、 交 流 材 料 、 简 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总 结 、 决 议 、 决 定 、 纪 要 的 复 制 件 或 副 本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 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 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 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 、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 , 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 表 发 言 材 料 、 交 流 材 料 、 简 报 、 新 闻 报 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 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 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 要 的 永久 7.2 一 般 的 30年

7.3 本 地 区 、 本 机 关 工 作 汇 报 材 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 件 , 中 长 期 规 划 、 纲 要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8.2.2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 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8.3.2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 件 、最 后 草 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8.5.1.2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8.5.2.2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 事 记 、 组 织 沿 革 等 永久

8.6.2 简 报 、 情 况 反 映 、 工 作 信 息 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专 项 业 务 文 件 的

8.7.2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 通 报 , 整 改 通 知 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 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 准 、 管 理 、 验 收 (评 估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 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 (含 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 执 照 、 资 质 证 、 资 格 证 等 的 审 批 、 管 理 文 件 材 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 等 的 审 批 、 管 理 文 件 材 料 30年

8.7.4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备 案 文 件 材 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 的文件材料 8.7.5.1 重 要 的 永久 8.7.5.2 一 般 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 度 和 年 度 以 上 的 计 划 、 总 结 、 统 计 材 料 永久 8.8.2 年 度 以 下 的 计 划 、 总 结 、 统 计 材 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8.8.4 一 般 活 动 的 总 结 、 一 般 问 题 的 调 研 材 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 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 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 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 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 编 制 、 印 信 启 用 和 作 废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9.2 人 事 工 作 制 度 、 规 定 、 办 法 等 文 件 30年 9.3 人 事 任 免 文 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 县 级 (含 以 上 表 彰 、 奖 励 的

9.4.2 受 县 级 以 下 表 彰 、 奖 励 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 到 警 告 (不 含 以 上 处 分 的 永久 9.5.2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 辞 职 、 离 退 休 、 死 亡 、 抚 恤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9.7 人 事 考 核 、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材 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 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 工 名 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 作 报 告 、 总 结 , 换 届 选 举 结 果 永久 9.10.2 重 要 专 项 活 动 的 报 告 、 总 结 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 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 况 反 映 、 工 作 简 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 要 的 永久 9.11.2 一 般 的 30年

9.12 保 卫 部 门 的 安 全 检 查 、 调 查 记 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 领 导 重 要 批 示 和 处 理 结 果 的 永久 9.13.2 其 他 有 处 理 结 果 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 产 、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文 件 材 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 文件材料 10.2.1 重 要 的

永久 10.2.2 10 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30 年 10.3.2 10 年 10.4 30 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 机 关 财 务 预 算 一 般 的 重 要 的 一 般 的 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 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 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 文件材料 10.6.1 永久 10.6.2 10 年 10.7 手续 10.8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 永久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 一 般 的 重 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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