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制度大家定范文

2024-03-22

班级制度大家定范文第1篇

1. 目的

为了规范医疗设备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管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提高医疗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满足临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个部门医疗设备的控制管理。

3.具体内容

3.1 根据主要医疗设备发生故障后或者停机修理时,对医疗诊断治疗影响程度与造成损失的大小,将医疗设备划分为:A、B、C三级:A类为重点医疗设备,是重点管理和维修的对象,应严格执行预防维修;B类为主要医疗设备,也应实施预防维修;C类为一般医疗设备,可实行事后维修。

3.2 重点、主要医疗设备的管理

3.2.1 重点、主要医疗设备应建立“重点、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在医疗设备的明显处设置“重点医疗设备”、“主要医疗设备”标牌予以识别。

3.2.3 重点、主要医疗设备每季定期保养,适时进行检修。一般设备,每年定期保养,检修次数随医疗设备运行状况。

3.2.4 重点、主要医疗设备的变更和报废,由科主任提出,医疗设备管理处核准,经院长批准有效。

3.3 医疗设备使用

3.3.1 大中型医疗设备实行定人定机,科主任负责制。

3.3.2 医疗设备更换操作人员时,须进行培训、交接后方可操作设备。

3.3.3 甲乙类医疗设备要求持证上岗。

3.3.4 医疗设备操作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

3.3.5 医疗设备人员应做到“三懂”(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确保医疗设备“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

班级制度大家定范文第2篇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2008年8月开始挂职,担任党委副书记。两年多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始终珍惜机遇,严格按照“学习、锻炼、实践、提高”的要求,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锻炼,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努力达到锻炼的目的。通过挂职锻炼,切实使我学习了知识、得到了锻炼、提高了能力、增长了才干。在此,我十分感谢县委、县政府给了我这样一个难得的学习锻炼机会,也感谢镇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我的关心和支持,使我能够圆满完成挂职锻炼任务。下面我就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向组织汇报如下。

一、 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情况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理论素质。 到乡镇挂职锻炼,即是一个难得的自我学习、提高、发展的机会,也是组织和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因此,我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珍惜机遇,认真学习,不负组织的期望和重托。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本人利用工作之余,重点学习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及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深远意义。并注重学习党在农村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以增强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断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 1 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认真抓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按照镇党委分工,我主要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先后分管过环境综合整治、村镇建设、土地挂钩置换等方面的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本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向镇领导汇报全镇的综治工作情况,争得了镇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坚定了“抓稳定促发展”的信念,工作中除坚持召开党委、政府联系会议,专题研究安排部署综治工作外,每年与各村签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严格落实了一票否决制度。加大了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措施,落实了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加强了村居夜间巡逻站岗工作的督导力度,力争不发案少发案。完善落实了各类事故的处理预案,加大对邪教人员、刑释人员、重点信访人员和可能影响稳定人员的跟踪帮教和管控力度,提高社会监控力。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实现了机构设置的规范化,全镇66个行政村都统一健全了综治、民调、信访、治保、巡逻等组织,建立了综治工作规程,并将镇、村综治组织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制订了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标准,防止了综治工作的随意性,确保了我镇综治工作的有序进行。按照抓重点,克难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镇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狠抓阶段性重点工作,先后组织和参与了 “计划生育集中行动”、 “桃花旅游节”、“耕地占用税征收”、“环境综合整治”、“土地挂钩置换”、“合村并点”等各项工作。由于工作方法 2 得当、措施得力,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3、求真务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在挂职锻炼期间,我始终以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进取的工作心态投入到工作中去。通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使得自身各方面能力得到锻炼和发挥。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深入基层、勤于调研,不搞形式主义,不摆领导花架子。对干部和基层群众坦诚相待,用真心对待同事,用诚心对待工作,经常找机会和他们沟通、交流。自己工作上有不懂的,就积极向领导和同事们请教,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和建议,牢固树立了基层优先、群众第一的思想。正是因为这种踏实朴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我比较好地适应了全新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提高了自己应对各种局面、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4、警钟长鸣,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在镇党委政府组织带领下,我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利用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断强化自律意识,不谋取一切不合法收入,不搞特殊化,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做到。坚持不接受有影响工作的宴请和礼物,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作为领导干部在抓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还坚持一岗双责,教育和管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

二、挂职锻炼的体会与收获

3 通过这次挂职锻炼,使我深刻认识到挂职锻炼是促进年轻干部自身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农村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与机关工作相比,工作的对象、程序、内容有很大差别,农村工作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也更加艰苦。把机关干部派到基层不同的环境中学习锻炼,对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基层情况,增强爱民之心,树立富民之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培养求真务实,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磨练年轻干部意志、自强不息、升华境界、实现人生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挂职锻炼,使我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深化了认识、括宽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增强提高了自身实际工作能力、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班级制度大家定范文第3篇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现状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的概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是指负有环境环境保护职责, 其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权益, 被相关主体起诉让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接受法院审理的行政主体。在这里, 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体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职责的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即既有行政审批中的把关不严造成的环境破坏, 还包括行政监管不力等不作为造成的公共环境利益。有学者认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不论违法与否, 只要侵犯公共环境权益, 都应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只不过是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等手段来弥补;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来承担责任。另外, 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范围应小于普通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的范围——没有环境保护的职责的行政主体不应作为被告。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现状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若干解释》中规定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未经环境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主体是被告;委托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 由该行政机关做被告;经过环境行政复议的,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主体是被告;环境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间不作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其二,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其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

其四,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并没有通过单行法予以确定, 只是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推定。这显然是不利于此类诉讼的顺利进行, 也不利于通过诉讼解决环境行政纠纷, 维护公共环境权。表现比较明显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作主体因不能作为被告, 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沦为形式。

从前文分析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的法定情形可以看出, 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被告, 虽然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起诉主体可以将其认为不合法的除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司法审查, 但该规范的制作主体并不被作为被告, 也不会在判决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机关进行处置。

第二, 现有的排除政府的确定被告制度不利于真正解决环境纠纷。

作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 是该级政府的行政部门, 受该级政府领导。政府往往出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考虑, 忽视环境保护, 或会作出破坏环境的决策, 或保护当地污染企业。当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环境执法时, 必然会遭到当地政府的干预, 很难严格执法。而当该行政部门执法不力, 就会作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其实, 这些环境行政部门是代政府受过。这种状况造成的危害是, 不但环境行政部门感到委屈, 且因政府不参讼而使环境纠纷的不到真正解决。

第三, 现有法律没有把行政审批行政主体列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被告

在对以往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有学者得出结论, 我国法院只审查行政不作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易言之, 只有行政监管不力的行政主体才能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环境行政机关不仅通过行政监管来保护环境, 还要在行政审批时, 严把环境保护关, 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个人绝对不能进入市场, 起到预防作用。预防往往比整治更重要。行政监管具有滞后性, 即使通过监管发现破坏环境的情况, 并予以整治, 但环境损害业已发生, 有的损害甚至是不可恢复的。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确定制度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确定制度的首要任务是要制定或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决定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靠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时, 取而代之的是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同等重要, 制定独立的环境行政诉讼法, 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亦不为过。退一步讲, 即使制定单行的环境行政诉讼法, 也要在行政诉讼法单独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来规范和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确立制度。

其次, 在行政实体法中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中确立政府单独作为被告, 或者和环境行政机关一起作为共同被告的法定情形。改变环境保护成绩归政府, 责任由环境行政机关承担的局面, 使政府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义务。

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较为成熟的普通行政诉讼相比, 还是新生事物, 从实体到程序都是在探讨中进行, 没有单行的环境诉讼法律作来规范整个诉讼过程, 只是以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缺陷, 加上环境诉讼因自身特性而无法在现有规范中找到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制度的重构已势在必行。在现有的被告确定制度基础上加以完善, 符合我国社会需求。

关键词:环境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抽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研究[J].法律科学, 2009 (4) .

[2] 杨伟东.从被告的确定标准看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划分之弊端[J].中央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1999 (6) .

[3] 黄启辉.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J].行政与法, 2003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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