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4-03-17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1.1 经济的增长

对于目前中国的经济而言, 近期与长期的城市进化与高速的经济增长是明确的。而目前的经济增长并不是以高速增长为主, 而是注重调整经济增长方式, 改变过度依赖投资与出口等模式, 需实现国内消费、投资、出口并重的发展模式。加强战略发展新兴产业, 构建节能环保, 技术性较强的产业体现。因此, 求质的经济增长模式才能够使我国经济稳步的提升。

1.2 通货膨胀的问题

(1)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的因素主要有, 需求拉动, 成本推动和国际输入。对于需要拉动方面, 全球金融危机的威胁, 例如, 2009年金融机构贷款、M1发行量的同比增速较高, 即便2010年有所下降, 但仍处于较高水平。货币扩张政策拉动经济的同时, 也为物价上涨提供了拉力。

(2) 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近年来, “民工荒”成了各大城市, 尤其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用人成本增加。而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升也增加了用人成本的提高。而物价上涨导致的生活成本的提升, 也是推动工资成本上升的原因之一。

(3) 国际输入型通货膨胀。资本流动渠道与国际热钱涌入、我国的贸易顺差等, 都是国际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渠道。外汇储备额的不断上涨意味着货币投放不断上扬, 导致流动性过剩的局面, 从而更加剧了需求拉动型膨胀。另外, 商品的流通渠道, 主要是国际能源、资源、粮食等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 特别是我国对外依赖程度较高的石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 在我国需求拉动下价格飙升, 将通过进口渠道推动国内相关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涨价, 从而加剧成本推进型的通胀。

2 宏观经济形势的思考

2.1 做好调整结构

对中国目前而言, 目前还是以手工制品与农业经济为主, 人力资源方面, 人力资源水平依然需要调整。因此, 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稳定的经济结构可促进大规模投资与建设。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 发展与经济创新有关的经济类型, 对其加大经济投资建设。 (2) 加强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 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市场。 (3) 加大投资国家基础设施, 要从投资与消费两方面拉倒经济增长, 才能够建立以消费为主动的经济增长模式的, 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模式的调整。

2.2 强化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模式的发展目前我国还落后与其他国家, 发达国家以经济创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已较为成熟。所以, 我国若要加强新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发展, 就需在某些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加快技术创新发展模式, 才可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中我国现以注重民族经济、创新民族品牌、推动民族产品为主,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品牌带领经济的飞速发展。

2.3 有效过渡国企改革和民企转型

目前, 我国的国企部分还处于计划经济下产生的运营模式, 已不适合当前的经济增长方式。因此, 国企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在当前飞速发展的经济增长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 不被时代所淘汰。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大部分仍还依靠国资委或地方政府补贴运转, 独立自主的运转还有一定的距离。只有通过体制改革才能够使国有企业突破瓶颈, 得到长足的发展。而民营企业的发展, 其主要在于, 某些民营企业过度追求利益的, 导致质量下降, 生产控制出现问题, 因此, 民营企业的监管、转型也成为必要。国有企业改革需加大国有资产的监督, 提升投资管理和标准化构建, 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与质量。与此同时, 还需要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结构, 促使国有企业自主经营, 加强市场竞争力;民营企业的改革, 需要改变发展方式, 粗放型转为集约型, 加强产品的质量, 改变营销模式, 制定合理的管理模式, 品牌化发展, 促进企业的规模扩大。

2.4 收入分配改革

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收入分配改革, 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在与初次分配改革,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业方面, 赋予农民产权, 对于农民来说产权的明确可以增加其务农的积极性, 调动生产情绪, 促使许多不想务农、外出打工的农民可以将自家地租售出去, 既提高农民收入, 又能使土地合理配置。 (2) 目前劳动力市场, 供需不平衡程度较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够平等, 用人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因此, 需要调整两者的平衡, 双方平等的地位才能够保证经济的稳步增长。 (3) 实现市场供求平衡, 合理地平衡采购和供需方的关系, 解决以往采购方处于强势地位的问题, 这才是初次分配的改革方向。

2.5 激发民族创新精神

一个国家发展的法宝之一就是具有创新型人才, 创新精神的全民性。因此, 加强我国民族创新政策有主要国家的发展, 从而提升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 提升民族创新性也是加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升创新可通过产权激励等方式, 但在必须在福利政策方面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以免冒进给国家经济带来损失。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当前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进行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只有注重从经济结构、技术提升、创新精神、分配制度、企业改革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才能够让国家的宏观经济获得腾飞。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经济的增速明显提升, 但为了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实施,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国需要深刻认识当今的经济形势, 从当今经济形势入手, 探索新型改革措施, 促进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的分析, 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经济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建议

参考文献

[1] 邓创.徐曼.中国的金融周期波动及其宏观经济效应的时变特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14 (9) .

[2] 张馨艺.张琼.人口结构转变及其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评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 (11) .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为期两年零七个月的官司输了,福建富豪陈发树的22亿元现金躺在云南红塔集团账上,法院除了判决红塔集团发还本金,陈发树望眼欲穿的云南白药股权一股也没有拿到,只拿到750多万元的利息。

2014年7月26日,云南白药发布《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发树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红塔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陈发树收购云南白药股份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毫无悬念,陈发树输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红塔集团向陈发树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0,000,000元从200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7,596,050.22元从200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当然,作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个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状告国企的案子,尽管人们一开始就对结果有了今天的预判,陈发树的官司到底有没有机会绝处逢生,他到底输在哪里?

输因之探:理差还是技差

陈发树购买云南红塔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纠纷案从2011年12月8日起诉,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零七个月之久终于落下帷幕。

一审败诉、二审仍然败诉,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交易标的达22亿(按争议股份的价值计算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远远高于此金额)诉讼案,其完败的结果并未出乎包括陈发树本人及诉讼团队在内的大多数人所料,而支撑他们判断的依据无外乎两条,一是两者之间势不均等,陈发树为民营企业家,虽然身家不菲,但面对国字背景的央企仍然显得势单力薄;二是合同基础不好,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了一个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此而见,官司不用开打,败局已定。

打官司无非是为争取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维护契约精神之战。为此,陈发树安排下属在全国范围内物色律师,接触了30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最后由陈发树本人亲自圈定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陈发树还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权威咨询如何打这场官司,这种为信念而战的精神实属可嘉。

许多人认为输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平等保护并未落实,契约精神并未得到尊重。这样的结论对没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别是非法律人来讲可以理解,而对于临危受命帮助陈发树打官司的律师团队来讲就有点不太恰当,因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国现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内,挖掘出支撑其诉求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纵观陈发树案,尽管原告的势不如人、契不如意,败局似乎与生俱来,但是如果其律师团队对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见的话,不是没有绝处逢生的机会。可惜的是,当笔者看到媒体报道的陈发树的诉讼请求时,一声叹息,原告的律师团队没有跳出常人思维,没有挖掘出绝处逢生的通道。

输因之辨:无实质意义的请求

为什么说看诉讼请求就知道输赢呢?因为诉讼请求表明了原告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必须做什么的意愿,法院能否支持,取决于该诉讼请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如果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话,那么原告再提出同样的要求则属于毫无实际意义的诉讼请求,其结果必然是被驳回。

先请看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云南红塔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要求确认令云南红塔违约,并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請审批等补救措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 股赔偿给陈发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损失。

再请看一下被告的合同义务: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

对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除了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有实质意义外(从诉讼技巧角度看,如果对方对合同效力从未提出异议的话,乙方没有必要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因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或是无实质意义,或是条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红塔集团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到底应该履行什么呢?按照原告的说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根据协议。但是,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上报义务,就在协议签署的第二天,云南红塔就向其上级单位云南中烟递交了报批手续。其后,协议的履行进入了没有时间约束的漫长转报、等待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被告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毫无意义。特别是在中烟总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无法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更无权要求其上级单位——中烟总公司“收回成命”,将协议转送到财政部。

其次,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别说法院,就是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看出来被告的义务就是上报协议,被告已经履行此义务,怎么可能确定违约。最后,有关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只有在股份已经从云南红塔转到陈发树的名下之后才能请求,所以在本次诉讼中根本不可能解决。

那么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除了支持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之外,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一概驳回。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诉请判令云南红塔继续全面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陈发树方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云南红塔转让云南白药股份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应上报财政部审批的情形,中烟总公司应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总公司,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还抨击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陈发树的一审诉讼请求,混淆了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和“批准后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两个不同义务,按其错误理解“全面继续履行合同”就是“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判决驳回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的义务(即将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诉讼请求,实属判非所请。基于此,陈发树方在上诉请求中进一步主张,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

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像原告律师所称“判非所请”。因为原告律师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及对“全面履行”的解释与其要求赔偿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这些请求是建立在股权已经确定转让给陈发树的基础之上,如果按照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所说,“全面履行”是指将协议报送到财政部的话,那么在批与不批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请求股份权益赔偿的条件尚未成熟。

据媒体报道,法官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向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个假设,如果财政部最后没有批准这项股权交易,那将会怎样?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回答,那要看财政部不批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自认倒霉,但云南红塔同样有责任,将会向云南红塔提出违约诉讼。

从律师的上述回答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按照陈发树代理律师涉及的诉讼策略,其诉讼请求完全是撞大运,他们企盼的最高一级国资机构“圣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可执行性。如果按照陈发树方面的这个打法,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相当多的舆论以及陈发树方面所认为的是验证法院对国企是否存在袒护的案件。还可以再做一个假设,假设买方不是陈发树而是一家国企,其打法也与陈发树相同,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会与陈发树当原告的结果有本质的差别。所以,陈发树在这个案子中输了,不要怪法院,也不要认为合同签的不好(当然合同确实签的不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案子必然要输),而是输在诉讼策略设计不当上。

破解之策:请求什么与谁是责任主体

也许有人会问,你说原告诉讼请求设计不当,那么原告应该请求什么?笔者认为,应该请求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人们会进一步追问,笑话,《股份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哪来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再说,批准单位又不是协议当事人,追究谁的过失责任。问得好!这两问,问到了本案争议的要害。如果能够回答,陈发树则有可能绝处逢生。

谁是责任主体?

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转股进行不下去,症结在中烟总公司。而中烟总公司既不是《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也无必须批准的法定义务,所以无法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无奈之下,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请求法院将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以“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且《股份转让协议》也未约定三单位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准许。

陈发树上诉时,仍然提出同样的请求,但是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其实,法院的态度可以理解,如果通知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又如何判定其责任呢?如果判定其批准这单交易,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如果判定其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也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提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财建[2006]310號)规定两亿元以上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报财政部审批,所以中烟总公司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这一主张是原告律师对法律的自我理解,与中国现行的国资管理制度并不一致,中国的国资管理实行产权变动审批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经有权机构审批,产权维持原状态则无需审批。

就本案而言,中烟总公司原想出售云南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的股份,后来改变了主意,不再想出售了,也就是说产权不变动了,自然就没义务将原想法再上报财政部。除非财政部自己想出售这一资产,要求中烟总公司上报。所以,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将扭转被动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将中烟总公司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中,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退一步讲,即使将财政部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也只是一种“赌博”,并无法律强制力,假如财政部不批,陈发树的律师团队仍然是无可奈何。

总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挖掘出如何让有权批准机构成为责任主体。对此,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冥思苦想,就是找不到破解之路。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你距离取胜目标仅三步之遥。

第一步:分解国家的双重职能。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双重职能,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因此,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之类的行为,不管是以政府机关名称做出,还是以国有企业名称做出,都是一种民事主体行为。本案诉讼过程中陈发树方对中烟总公司不同意转让的批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救济,实际上是没有弄清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两种职能的区别,即使不同意转让的批复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财政部做出,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程序来救济。

第二步:揭开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面纱。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第9条规定:所出资企业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财政部《国有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第1条规定: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烟草企业,其自身均无权决定所持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上级有权机构批准。这样一种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转让批准单位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关系,即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受上级单位之托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委托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中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步,剑指责任主体。

就本案而言,云南红塔与其各上级单位之间是多层国有资产受托关系,云南红塔是受其上级单位的委托转让所持有云南白药的股份的,其各上级单位都是委托人,终极委托人是财政部,其余的都是转委托人。那么陈发树受让云南白药股份受阻,是选择财政部还是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转让行为的相对人呢?

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因为,虽然财政部是终极委托人,但是本案转让行为并未上报到财政部,财政部对此项转让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此项转让是由中烟总公司以《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09]9号)的形式逐级委托到云南红塔,由云南红塔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

在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逐级上报到中烟总公司后,中烟总公司并未在一个合理期间(国有资产转让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批期限,这里讲的合理期间是指合同法上的期间)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而是在搁置两年零四个月之后才作出《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12]7号)。因此,作为委托转让行为的第三人的陈发树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相对人是有合同、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中烟总公司是股份转让交易受阻的责任主体。

拖延批复的代价

虽然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原理,委托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以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而主张股权转让交易中权利,但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出卖人(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有出卖其财产或不出卖其财产的自由。在本案中,云南红塔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表达了转让方案只有等到有权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权机构可以批、也可以不批这单交易。对于这一点,作为买方的陈发树是清楚的。不能因为有权机构不批,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权机构存在着过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本案情节,陈发树又该怎样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合同的类型说起。现实案件中,很少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合同类型问题。为什么呢?一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的合同都是单一类型,不需要区分合同类型;二是需要区分类型的合同都比较隐形,即使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签订的合同不是其预想的合同,而是另一类合同。如果签合同时没有意识,打官司时仍没有意识,那么其诉讼请求或是没有实际意义、或是缺乏合同依据支持。这些律师只能应对一目了然的案件,对于那些类型隐身的合同,既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去挖掘。本案的症结之一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就合同类型分类而言,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标的”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若干类型;如果以“意图”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前者如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后者就是以标的划分的各类合同。就本案合同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它应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而不是本约合同。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本案协议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是将股权过户给卖方,而是履行将买卖条款向上报批义务。也就是说,股权买卖行为并不确定,批准了就卖,不批准就不卖。

也许有人会说,本案协议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有标的、有数量、有价款,怎么变成预约合同呢?是啊,当事人这样想,代理律师也是这样想。那么,怎样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呢?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看合同当事人的终极义务,就买卖合同而言,买方的终极义务是支付价款,而卖方的终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的终极义务不属于上述义务的话,那么其合同肯定不是本约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合同待股东、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的条款,这样合同就属于预约合同,尽管该合同含有本约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

实践中,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大都以两份独立的合同文本出现,这样的合同类型好辨别,如认购合同为预约合同,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则为本约合同;个别情形,也有合二为一文本,如合同待批准后执行,在得到批准之前,当事人履行的是报批义务,在得到批准后,当事人无需另行再订立本约合同,合同自动转为本约合同。这类合同属于隐形预约合同,一般不易察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合同不等同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附条件生效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不具有履行性;而预约合同则属于生效合同,合同具有可履行性,只不过履行的标的是为本约合同订立奠定基础的条款。

根据上述分析,再看本案协议中对合同类型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请注意,正是這一条款,将《股份转让协议》定格为预约合同。再请注意,正是《股份转让协议》第30条关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的约定,表明如果得到批准,双方无需再另行订立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转为本约合同。当然,如果得不到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则无法转为本约合同,《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解除。

到此为止,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陈发树方面压根就没有想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合同类型问题,看不出《股份转让协议》本是一个预约合同,将一个预约合同要求像本约合同那样去履行,根本不可能实现其获得股份之目的。其要求将《股份转让协议》报到财政部去审批,其结果仍然不确定。任何一个合同,其履行结果都必须是确定的,无论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只不过确定的目标不同而已。陈发树方在诉讼请求(包括上诉请求)中要去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红塔继续履行上报义务,漫说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就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也没有实际意义。

当然,有权批准这单交易的国资监管机构如果予以批准,皆大欢喜;如果不予批准,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有些情形则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是因为《股份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审批时限,目前有关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未规定审批时限,因此只要有权机构在一个大家公认的相对合理的期间(比如在收到协议的三至六个月)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的话,其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视购买方的正当利益,超长期拖延批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了。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红塔集团转让股权的过程看,红塔集团在近一个月的期间内,通过云南白药连续三次发布公告要转让其持有的云南白药的股份,而且这一转让行为是根据中烟总公司调整产业结构方案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发布,并严格筛选买受人;买受人陈发树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就是预约协议,并依约一次性将22亿元真金白银打到红塔集团账上。虽然因中烟总公司没有批准转让,因而使预约合同不能转变成本约合同,但其是在预约合同签订后的两年零四个月之后才告知买受人股份不卖了。

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价格确定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申请,批准单位在已经作出批准转让意向决策后,对转让协议的审批时间极大地超出了合理界限。公平地讲,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該没有什么疑问。虽然有权单位可以不批准这单转让,但是如果滥用其权力,过度拖延,其缔约过失责任在所难免,这就是拖延批复的代价。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慈善募捐概述

( 一) 慈善募捐概述

慈善募捐简单来说就是出于“爱心“, 捐助或自助慈善事业或他人的社会活动。依据的募捐活动目的和受益人的区别, 我们可以将募捐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受益人是否特定。“公益募捐”,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捐赠人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 无偿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等募集人捐赠财物, 由募集人按照募捐目的管理和使用捐赠物的活动。那么所谓的“非公益募捐”与前述不同的是这里的募捐发起人是特定的机关等, 而受助人也是特定的, 捐赠人仍是面对社会各类主体。这里的公益性募捐也要区别于社会募捐, 区别于为特定受助人募捐, 主要在捐赠主体, 受益人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这些都属于慈善募捐的领域内的。

( 二) 慈善募捐的法律关系

对于募捐的法律性质, 各界人士对此观点大不相同。有人主张赠与合同说, 名义受赠说, 以及信托关系说等等。笔者认为, 以社会募捐为例, 社会募捐是属于第三人受益合同, 三方分别为捐赠方, 受赠方和受益方。这跟民法上的赠与合同不一样, 因为其只涉及两方人。

二、我国慈善募捐中现存的争议问题

( 一) 捐赠余额的归属和捐赠人请求返还捐赠利益问题

对于捐赠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 历来一直都有争议。如以下案例: 石某之女石小某2004 年患白血病接受其学校以及当地市教育局团委等募捐捐款。后石小某病故后其就对其捐赠的余款所有权产生争执, 经法院审理裁判捐剩余财产既不属于石小某亦不属于其小学所有。笔者认为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不应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仅仅享有请求权, 而不是募捐财物的所有权。捐款所有权的变动只有在将募捐财物用于特定目的时才转移为受益人所有。这种捐赠是以特定目的为由的, 并且这种性质的捐赠也没有继受之说。其次募集人也不应享有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募集人, 会从根本上导致捐赠人捐赠款物的初衷和意愿落空, 这样同时也改变了募集人发出的要约, 进而导致募捐追求的社会效果不能得到根本落实。同时捐款的余额也不应当归捐赠人所有, 这更是与捐赠人、捐款发起者所想要的社会效益不同, 从而产生捐款活动的消极影响。而且现实中, 一些捐赠活动中的捐赠人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城市, 很分散不集中, 如何将捐赠余款返还给各个捐赠人, 这根本无法实施。针对此争议可以参考“近似原则”来处理。将捐赠余款财产转移到其他公益组织或者机构, 以及需要帮助的个人手中, 将这些爱心捐款不断持续下去帮助其他更多的人, 促进中国募捐事业的发展。这样的做法, 也与最初捐赠的目的相一致, 也符合募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针对捐赠余款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纷争。

( 二) 诈娟、骗捐

诈娟是指捐赠人作出了捐赠允诺, 而且得到受赠人承诺后, 又不履行捐赠所要求的义务的行为。骗捐, 是指行为人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 向公众发出捐赠倡议并接受慈善捐赠, 但事后将受赠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近几年著名的“狗咬人”案件中李某被自家狗咬伤无钱医治其男友张某谎称是为救小女孩才被咬, 而涉嫌诈娟。诈娟骗捐产生于捐赠关系中, 这不是简单的民法上的赠与合同, 属于第三人收益合同。在发生此类案件时由于诈娟骗捐人违反了交付捐赠财务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等从而造成相对人接受捐赠支出额外费用, 财产受损, 损伤捐赠人爱心等后果, 因此涉嫌民法上的欺诈, 应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礼道歉以及返还财物等其他法律责任。

( 三) 募捐相关立法不完善, 监督机制不到位

首先募捐先关立法的层次都比较低, 至今都为形成完善的体系。其次法律和规章的制定也不具有慈善管理性质, 在组织上, 监管上以及披露等方面都有空隙。再次, 对于募捐活动中巨额募捐款的使用用途和路径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出现一些挪作他用, 私吞等现象, 同时民政部分, 业务部门等也对此监管力度不够。

三、完善募捐的建议

面对募捐出现的问题, 首先应该完善关于募捐的相关立法, 做到有法可依, 只有法律体系健全了才能营造出健康的运行机制; 同时在立法中注重规范募捐客体和募捐余物的所有权归属制度,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决长时间以来的各种具有争论的问题, 并且建立慈善募捐法律体系中应有的责任追究制度, 使我国的募捐事业发展的越来越好。

总而言之, 募捐是一种展现人文清洁的事业, 当前中国的募捐事业发展不断壮大, 也相应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 推进中国募捐事业更上一层楼。

摘要:近些年来, 慈善募捐事业在我国发展迅速, 这对社会上出现自然灾难的救济、教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伴随着其发展却出现很多问题, 诸如关于募捐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对于捐赠余额的认定和归属问题不明确, 诈捐、骗捐现象等募捐纠纷。这不仅影响中国募捐的发展更损害了人文情怀。因此各方应注重募捐出现的问题并给与解决。

关键词:慈善募捐,捐赠,诈娟骗捐

参考文献

[1] 余睿超.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07.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分销渠道管理》是市场营销专业非常重要的一门核心课程,该课程现有的教学模式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辅以案例分析,总体而言,仍侧重理论教学。本次教学改革是基本于能力培养为目标,开展以行动为导向的混合式教学改革。论述了开展《分销渠道管理》教学改革的背景,主要是市场竞争的加剧,渠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开展这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效果,增进学生的专业技能,适应信息时代,学生对于灵活的个性化学习方式的需求,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法了解学生对于本门专业课程的需要,了解学生对于教学改革实施后的反馈意见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关键词:分销渠道;混合式教学;能力培养

中图编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分销渠道教学改革的背景

当今企业竞争日益加剧,怎样才能获得重要的竞争优势这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企业的主流产品创新空间比较有限、促销手段也越来越趋同、激烈竞争使得产品价格空间不断缩小。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越来越多企业提出了“渠道为王”的观点。分销渠道管理理论和实践在巨大的营销变革中逐渐引起各方的关注。分销渠道管理课程需要学生在具有牢固的市场营销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通过研究分销渠道管理的“计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激励和创新”,真正探究企业分销渠道管理[1]。烟台大学文经学院作为一所独立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着力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好的基礎理论知识,专业实践能力,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胜任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学院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加强师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在相关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基础理论知识培养方面,基本上已经成型并相对成熟,而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需要从导向、理念落实到具体的课程中来,需要大量的教学改革实践,胜任力的目标要想实现,其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是重中之重。

目前能力培养方面教改主要有一大部分是研究在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某种能力的改革上,而这当中又以创新能力居多,2018年12月在中国知网上搜索关键字“能力培养”为主题的论文,有26434篇是以创新能力为主题的研究,6800多以个性心理特征为主要内容的研究,其他多为中小学的阅读、自学能力的研究。而我们认为对于独立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应该具备职业胜任力要求的综合能力,需要的是如在市场上采用哪种分销渠道,从哪些途径找到合适的经销商,和经销商谈判如何才能达成意向,渠道返利政策该怎么制定这样具体的能力。所以在分销渠道这门课里我们不应该只研究某种能力如何培养,而是应该站在职业胜任力的角度,从能力培养的角度综合来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促进学生拥有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现有的研究还有一大部分集中在某种教学方法在课程上的运用,如“问题解决教学方法在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等,或某课程的教学改革如“钢结构教学改革探讨”等。而笔者认为一门课采用的教学方法不应该固定,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根据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而教学改革一定要有方向有指导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根据专业的需要,所以目前需要的是以培养目标来开展的教学改革,这里边的改革是全面的是有针对性的,研究组进行资料搜集后发现在这方面有一些研究,为本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发现研究还不够全面,尤其基于能力培养的分销渠道课程上的教学改革。

二、本教学改革的目标

市场营销主要分为围绕品牌相关的课程和围绕渠道相关的课程。而分销渠道管理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对从业者的能力要求较高。本次《分销渠道管理》的教学改革方向是以行动为导向的混合式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混合式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其教学效果直接体现在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科研创造能力上;就教学方法而言,混合式教学强调师生之间和学生彼此之间的多元互动,其教学效果直接体现在学生的合作和沟通交流能力上;就教学质量而言,混合式教学合理选择和有效利用资源是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求,既有利于学生扩大知识面、拓展思维空间,又有利于学生提高科学探索能力。因此,对高校混合式教学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成为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关键问题。[2]以行动为导向的核心理念有,从角色上说,行动导向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从教学过程的主宰者转化为学习的组织者和学生的咨询者;从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上说,行动导向强调培养学生形成解决特定工作岗位实际问题的技术应用能力,以特定工作岗位的职业活动为依据,综合各科的知识和技能从教学组织形式来说,行动导向强调让学生在真实或接近真实的工作情境中进行职业活动的实践。[3]

三、分销渠道管理教学改革的主要方法

(一)采用问卷调查法来了解专业需要的能力。

设计一套专门了解分销渠道教学改革的问卷,问卷题目由选择题及开放表述题组成,内容涉及分销渠道岗位需要哪些能力,这些能力的重要性的排序,哪些能力需要在学校就培养,目前应聘此岗位的毕业生主要欠缺哪些能力。通过上过分销渠道的在校生了解情况,通过毕业生QQ群向从事营销工作的毕业生发放问卷,了解他们胜任工作需要哪些能力,哪些在专业学习时没有掌握,哪些在课堂上应该掌握,并对课堂教学提出建议。

(二)行动研究法,边课堂教学边研究。

本次行动研究是由教育情境的参与者为提高对所从事分销渠道教育实践的理性认识,为加深对实践活动及其背景的理解所进行的反思研究。行动研究的核心是自我反思的螺旋式行进过程,包括“计划—行动—观察—反思”几个步骤 。在行动研究法中要通过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来完成,课题组定期召开研讨会对课堂教学的手段与方法根据每一章节的内容进行讨论确定,并由主讲老师在成员组前进行预演,再根据教师成员反馈进行调整之后才在分销渠道的课堂上真正实施,实施过程中观察学生的反应,课后进行认真的反思。

四、主要研究结果

本次调查为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的2019年开设过《分销渠道管理》并按照改革思路进行了课堂教学调整的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参与调查的学生数为373人,本科163人,占全部对象的43.7%,专科210人,占全部对象的56.3%。调查对象涵盖了本科与专科学生,比例恰当,人数合理,调查的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是调查的一些主要情况说明。

从图1可以看到学生绝大部分是认为《分销渠道管理》这门课程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调查者为三年级的学生,这些学生在二年级时都开设学过《市场营销学》的课题,在这门课中分销渠道管理的主要专业知识以一章的形式进行了学习,所以如果继续以理论教育为主進行系统的讲授,学生是不会产生兴趣了,往往因为之前学过,上课的积极性不高,不愿单纯听理论课,所以学生对于《分销渠道管理》这门课的教学也期待着有所不同,本次教学改革正是基于学生的需求而开展。

对于《分销渠道管理》这门课开设在哪一学期学习效果好,不影响升学与就业,在被调查的学生中有38.46%的认为应该开设在第三学期,主要原因是目前学院这门课开设的学期为本、专科的第五学期,专升本的第三学期,这意味着对于专科学生与专升本的学生来说要在复习专升本与准备考研的同时来学习这门很重要专业课,在时间与精力上很难兼顾。

课程教学改革效果与学生的主动参与度关系这一问题,在学期结束调查了学生的观点,认为关系非常大的学生占35%,认为关系较大的占49%。从结果可以看出学生非常清楚课堂教学改革效果与学生是否真正的参与有很大的关系,课堂教学要达到好的效果,一定要想办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参与进来才能最终取得理想的效果。学生学习主动性问题是混合式教学实施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在教师有效指导下主动构建知识体系,丰富、扩充、深化课程知识,并将知识融会贯通,应用于实际生活与工作之中。[2]

在《分销渠道管理》课堂教学改革实施一轮后,收集了学生对于改革的评价,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有87%的学生对此次教学改革的评价较好,表现出了满意与认可,同时也有13%的学生对于教学改革并不满意,具体数据请看下面的图2,学生的对《分销渠道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的数据说明了,仍然需要继续总结改革的经验,对于课堂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根据社会的需要与学生专业成长的需要结合考虑不断进行调整,以期让更多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受益。

为了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表达能力与案例的分析能力,在课堂中增设了“今天我主讲”和“知识拓展”等活动,提前布置了与专业知识相关的主题,课堂上让学生在全班面前进行分析讲解,对于这项课堂教学的调整,期末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表1。

从调查数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来,80%多的学生对于课堂中开展的活动持认可态度,认为对于他们专业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以往很多的案例分析课以教师为主来进行分析讲解,只是提问几个学生让其简单地说一下自己的看法,而这种方式对于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学生以一两句话来回答问题,缺乏系统的分析,不如让学生准备后在讲台前系统的公开分析案例对能力的促进更直接。通过调查学生在专业课上参与讨论的情况了解到,学生主动举手回答问题参与讨论的较少,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调查者中33%的学生的回答是“心里明白但不知道怎么用语言表达”,说明学会专业知识,并不代表能较好地表达出来,表达能力不够,并不是词汇量的问题,也不是专业知识少的问题,是学生的思维没有经过整理,缺乏表达的锻炼。学生的说和写是一种言语的输出,听和读是言语的输入。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而我们的教学往往出现的情况是,注重写,轻视说;重视读,轻视听。前者导致学生出现类似于“茶壶里装汤团--倒不出”的现象。后者则导致学生不善于倾听,或在学习外语时,畏惧听力的现象。这种在语言教学中固有的缺失,无论是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还是个体的全面发展,都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如果忽视学生寻求敞开表达的欲望和独具个性的表达。久而久之,学生主体表达的欲望受到压抑而消减,于是乎就出现了小学生上课举手如林,初中生上课举手寥寥,高中生上课无人举手,大学生上课懒得开口的局面。[4]也正是基于以上学者对于大学生表达能力的研究,所以本次教学改革突出的一项内容就是增加学生表达的活动,并从学生平时绩上给予一定的分数,鼓励学生大胆尝试勇敢表达。

分销课题改革后,学生认为该改革对其自身促进的具体能力主要有,29%的认为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25%的认为是增强了专业分析问题的能力,18%的学生认为主要提高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14%的学生认为提高了他们与人交流的能力,还有14%的学生认为该项改革对于他们来说提高最大的是他们的自学能力。在教学改革中有一项内容是将课时由原来的32学时的理论课,调整为28学时理论课加上8学时的实践课。也就是有8学时,学生需要到社会这个大课堂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任务是掌握前面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让学生通过自己在市场上的亲身实践来应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课结束后,对学生进行了调查,43%的学生认为增设的这8学时实践课非常有意义,47%的学生认为比较有意义,也就是90%的学生是乐于接受这样的教学安排的。教学改革的调查中还对改革后的课堂教学氛围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98%的学生反馈,通过教学改革,使得分销渠道这门专业课的课堂气氛变得比较活跃。

通过本次《分销渠道管理》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可以看出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来系统地进行改革,以适应独立学院教学发展的需要。从内容研究到手段、方法的研究,从注重知识到强化能力的培养的研究。独立学院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一定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胜任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本研究通过分销渠道这门课的教学改革来探索出,基于能力培养的实践类专业课程教学方式与手段改革的具体措施,并为其他专业的教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肖静,陈法杰.混合式教学法在分销渠道管理课程中的应用[J].高教高职研究,2017(7) :162

[2]解筱杉,朱祖林.高校混合式教学质量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2(19):9-14.

[3]王元有, 李淑丽, 吕寿田, 等. 行动导向理念指导下的《化学物料识用与分析》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J] . 当代职业教育, 2012(2): 16-18

[4]王雅灵.大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4):39-42.

课题项目:烟台大学文经学院2018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能力培养的分销渠道管理课堂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研究”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一、当前地方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发行债券的理解不深刻

随着现行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地方政府的领导者的理念意识直接决定整个政府的前进方向和制定的发展战略, 并且政府的计划的执行力度严重影响该地区全部企业经营及居民的生活。而每个地方政府都有的财政部门是能够为地方政府的领导部门提供宝贵意见的部门, 若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对财政部门的认知能力不足, 无法意识到财政部门的重要性, 会导致整个财政部门无法有效工作, 这就意味着, 我们的地方政府虽然建立了专门的财政部门, 但是该财政部门可能是不健全的, 可能是没有任何工作能力的, 构建这样一个虚设的财政部门后, 就会发现, 财政部门没有发挥真正的用途。地方政府最为重视的是单位的业绩是否好看, 单位是否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尤其是领导层, 不开拓自己的视野, 不理解和学习新的债券发行方案, 仅仅是在明哲保身, 这样的结果是无法为国家建设贡献自身的力量。政府在建立没有有效工作能力的财政部门后, 虽然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但是, 该债券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可能是没有经专业人士引导的, 致使发行的债券面临严重的风险, 最终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甚至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结构建设。所以若没有建立健全的财政部门, 会使整个地方政府都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若地方政府管理者意识不足, 不仅仅会有风险出现, 即地方债券若到期无法偿还就使地方政府以后的融资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一定要注重提升地方政府对地方债的理解, 减少财务风险。

(二) 地方债券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我国的整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构建是不够健全的, 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完善, 整个体系的构建不严谨等。国家目前不仅没有在国家范围内对债务规模控制及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 而且大部分政府单位都没有相应的债务规模管理机制。建立了地方债务控制机构的地区在实际操作时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 致使举债方式不规范的现象时常发生。再就是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差, 由于事务所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情审计”现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不以职业道德最为基准, 就必然会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注出现问题, 可能会使政府出现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

(三) 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足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构建不能仅靠几个工作人员的努力, 还需要大量专业人士对政府整体环境进行分析, 提出适合的战略, 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由于在构建财政部门时, 许多工作人员都是从财务会计部门或管理会计部门调过来的, 就使这些工作人员对地方债的理解不够充分。而且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招聘时, 是没有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 大家都是统一要求, 统一考试题目, 没有专门的步骤来判断该人员是否能够胜任该职位, 就导致了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员工的综合能力较差。

二、地方债券出现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 提升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券的认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整体部门构造越来越趋近合理化, 而财政部门更是整个地方政府的重点单位。在这个异常重视财政工作的年代, 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都是政府核心力量, 把控地方政府的经济命脉。所以, 若要真正实现地方债的可靠发行, 保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合理性, 必须要提高地方政府领导者对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视程度。地方政府经常打表面牌, 若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高, 表面文章做的好, 整体辖区没有出现问题, 那么该地方政府就是好的, 是合格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事情出现, 更导致了我国地方政府的长期危机, 使地方政府建立的财政部门流于形式, 没有真实效用。不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 就无法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对地方债券的管理能力。尤其是现代地方政府管理者的理念意识在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技术已经在地方政府中实行。所以强化地方政府管理者的理念才能再推进下属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当政府管理者的财政理念提高以后, 才能带动财政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强化财政意识, 行为方式以政府的经济为基础, 为地方政府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二) 提高地方债券的监管力度

构建合理的财政部门, 积极发挥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检查和执行财经纪律的职能, 保证财政部门可以合理管理每项财政收入、预算及基金, 尤其是强化和注重对地方债券的管理。为地方政府提高基金水平, 并给地方政府管理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未来前进方向, 这样才能使地方政府管理者依据财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对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进行相应调整, 做出最为合理的行为, 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促进我国经济和谐稳定, 推动国家经济的突飞猛进。

(三) 增强债权发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这个社会大形势下, 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所面临的问题会越来越多, 在该情形下, 要求重视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有真正的胜任能力能够胜任这份工作, 这就要求在重视地方政府领导者理念更新改造的同时, 更要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先着重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素养, 对地方政府财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让这些工作人员的自身能力不断完善, 提高对债券的理解, 提高财政部门人员对财务信息分析及核对的能力, 保证地方政府财政人员做出的分析是准确无误的, 还要提高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 使之有足够的能力与各个部门进行沟通。最后要对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关于会计, 金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定期培训, 在培训过程中注意到每个人存在的漏洞, 进行点对点指导, 单独解决每个人存在的问题, 让他们的综合能力都有质的提高, 并在培训结束后, 进行考核, 淘汰完全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让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能力始终保持较高水准。其次是招聘新工作人员, 引进新鲜血液, 在招聘新工作人员时要加强招聘要求, 测试他们是否有专业胜任能力, 进行一些专业知识能力测试, 吸收有能力促进地方政府进步的工作人员。最终在新老员工的相互配合下, 使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促使地方政府, 保证地方政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做贡献。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地方政府构建财政部门时需要的不单是法律制度的健全, 更需要内部监督人员, 社会监督人员与政府监督者的共同努力, 共同为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迎来了新的机遇, 但是, 在面对新经济增长机遇时, 还要注意到隐藏的风险。市场经济逐步趋于稳定, 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出来, 但是, 地方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 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券的管理是一项重大问题, 若想要提高地方政府的竞争力, 就必须重视对地方债券的管理能力, 地方债管理及监管制度不够健全, 将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正常发展, 严重制约着地方政府的科学创新能力。因此, 深入了解地方债的含义及强化对地方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针对地方政府在发行地方债时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 并提出与之对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地方债,债务风险,监管,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 周蜜.治理地方债须靠现代企业制度[N].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7-18 (004) .

经济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对自身的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还存在着一些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严重等相关问题。对此,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目标,需要加大对绿色节能技术的有效应用,以此来减少建筑垃圾,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并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出现资源的浪费现象,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绿色节能;施工技术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存在着资源短缺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所采取的高耗能方式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建筑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的一项主要原因。而通过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可以有效地节约能源消耗,并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导致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这给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对此,我国想要进一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首先需要缓解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并向着绿色环保的方向不断发展,全面建设我国的生态事业。

一、绿色施工技术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针对建筑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而言,在工程施工中绿色施工技术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因此,应在建筑行业当中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而通过应用绿色施工技术,不仅能够有效控制相关的污染问题,而且还能够提升建筑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并有效地融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筑领域,对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其施工环节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工程规模较大,因此在施工中往往会使用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来对施工材料进行调取,在这一过程当中会有大量的灰尘和噪音产生,这些污染问题不仅会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还会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而我国建筑规模还在进一步扩大当中,这也使得工程的复杂度不断提高,在施工中相关材料的消耗量正在快速增加,这也造成了能源的短缺问题,人们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过度开采,将会对生态环境的协调性产生严重影响。对此,为了能够使人们具有一个健康、环保的居住环境,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使能源消耗量得到控制,并加强对绿色施工技术的有效应用,使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出现相关的过度浪费问题[1]。

二、现阶段绿色节能施工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不合理消耗

通过相关调查,我们发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资源消耗不够科学合理的现象。例如,在一些工程中,其对资源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划,经常将一些钢材、设备和设施等在施工现场随意进行堆放,这不仅使工程的施工成本有所增加,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损耗问题。除此之外,施工单位在临水、临电等相关规划工作当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对管路和线路的具体铺设也往往需要经过多次修改,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现象。此外,在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时,许多工程项目并没有建设相关的水循环利用系统,这增大了水资源的消耗。而在钢材耗费以及污水再利用等方面,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我国相关部门针对绿色施工技术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准则和评价标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对相关标准和准则的落实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考核,也没有健全相关的激励和督促机制,进而导致绿色施工的推进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相关施工企业在实际开展工作时,需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进而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导致绿色节能施工技术在具体应用上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往往将其主要精力集中于自身的经济效益上,而对绿色施工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完善其施工管理体系,缺乏对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规划,进而降低了其绿色施工技术水平。

(三)对绿色施工认识不足

在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中,由于相关工程项目的宣传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进而导致绿色施工往往只涉及到了企业的少数工作人员,而多数人员对绿色施工理念并没有产生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只将其与扬尘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归为到统一范围当中,对绿色施工在建筑工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产生了忽视[2]。

三、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绿色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对策

(一)做好节能墙体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墙体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如今,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这也使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加大了重视程度。而通过绿色施工理念的正确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应在施工中有效地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具体来说,施工单位应将承重墙和建筑外墙等相关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融合,从而进一步提升建筑的节能效果。对此,施工企业应根据节能降耗的具体要求,采用空心砖来开展墙体施工操作,这样不仅能够使建筑工程的稳定性得到有效的提升,而且还能够提高建筑自身的耐久程度,使建筑的使用寿命得到有效的延长,从而更好地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的节能降耗目标。而对空心砖施工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具体包括砌砖工艺和孔洞方向,对此,施工单位在开展墙体施工操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图纸设计要求来进行落实,对空心砖的排放位置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避免由于规划不够合理而导致孔洞出现水泥堵塞等问题,使建筑墙体的节能施工效果得到有效的提高。

(二)合理进行墙体保温节能施工

对于建筑物本身而言,其保温性能的好坏对其室内温度具有直接影响。因此,相关施工单位在对墙体开展绿色节能施工时,需要对墙体保温施工环节加大重视。具体来说,施工人员需要对保温系统的安装环节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明确的划分,具体可以将建筑墙体分为外侧区域和内侧区域两个部分。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果是在墙体的外侧来设置相关的保温层,这虽然能够使建筑室内的面积有所拓展,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但同样保温层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容易受到一些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进而对其保温系统性能和作用的发挥产生一定的阻碍。而如果是在室内设置相关的保温系统,这样虽然可以使系统免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可仍然无法取得理想的保温效果。对此,建筑施工单位在对建筑的保温系统进行设置时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来合理地选择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确保其能够满足该地区气候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提升建筑的保温效果。

(三)做好施工节水工作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无论是对施工现场的扬尘和绿化进行处理,还是对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清洗,都会使水资源产生巨大的消耗。对此,施工单位应该在具体的施工中合理地应用绿色节能技术,有效地收集废水等,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从而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对施工现场的固体废料再次利用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往往會使用到大量的混凝土、钢筋等相关固体材料,而在工程具体的加工中还容易出现相关的事故问题,进而导致发生资源浪费问题,或是出现施工材料的剩余现象。对此,建筑单位需要完善施工材料的保管和利用,并通过提升施工材料的利用效率来有效的降低工程中的能源消耗。从目前的现状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多数施工企业在施工操作过程当中,为了能够更加地方便快捷,往往会将固体废料在现场随意堆放,这不仅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产生了影响,而且也没有充分实现固体废料的回收和利用。而想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加强对固体废料的有效回收和再次利用,使固体材料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避免出现相关的资源浪费问题[3]。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环保工作也加大了重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绿色节能环保技术也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并成为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对此,我国相关建筑企业需要对绿色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加大重视,并认识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资源消耗过大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通过应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来有效地缓解相关问题,在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工程的环保性能,提高绿色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刘亚宁.建筑工程绿色节能施工技术研究[J].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2020(05):57-58.

[2]王正鹏.建筑工程绿色节能施工技术研究[J].建材与装饰,2020(08):8-9.

[3]王昌,董国伟.建筑工程绿色节能施工技术应用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9(2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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