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3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甲方: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作为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的股东,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该村镇银行法人股份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履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款

万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已履行完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作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转让价格为¥ 元/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称“股权转让价款”)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并已履行完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作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3、本条所述的“交割日”是指乙方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给甲方之日,亦即乙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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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获取股权分红等一切股东权利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在本次转让的股权可以实际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之时,甲方须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该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无条件、及时地予以全面配合完成该变更登记手续。

5、如本次转让的股权将来不能实际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股权转让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提出退还本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要求之日起 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将该股权转让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同时按该金额的 %/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算,每个月为30天),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乙方已根据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益;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本次转让的股权份额,享有交割日后的 村镇银行法人股股息、未分配红利及经营收益等权利;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六条 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税(费);上述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约定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双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银行招聘:2014年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招聘启事

银行招聘网: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是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全资设立的第一家法人村镇银行,2010年12月6日正式对外营业,总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013年9月3日,完成第一次增资扩股工作,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新股东,分别持股10%。2014年8月,新建营业网点庞各庄支行将正式对外营业,并计划在区内陆续开立多家支行营业网点,持续提升本土化金融服务能力。

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发挥“决策链短,审批高效”的法人银行优势,为大兴区“三农”客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镇居民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金融解决方案,自开业以来,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各项工作得到监管部门、大兴区政府和客户的一致好评。在北京银监局开展的“北京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北京银行业促监管政策进基层行活动”中均荣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4年4月,人民银行对北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2013综合评价,我行荣膺“A等银行”称号。

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以行为家”。“我因团队而更优秀,团队因我而更强大”是每一位员工的座右铭。现诚邀社会优秀人才加入,期待与您携手,共创未来!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善于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意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嗜好,无重大岗位风险责任,无违规违纪行为。

2、应聘人员应熟悉大兴地区市场环境及区域经济状况,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丰富的客户资源。

3、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财会、税务、法律、计算机、中文、农学及银行相关专业毕业。有较强文字写作能力,熟悉办公软件操作。部分岗位可招收专科以上学历者(标★)。

4、有农村工作经验者(尤其是大兴区村官)以及在大兴地区拥有广泛人脉关系和丰富客户资源者优先。部分岗位可招收无银行工作经验者或接收应届毕业生实习(标☆)。

5、有银行工作经验者优先。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金融理财师等资格证书,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优先。

二、招聘职位及条件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 审批经理1名

4年(含)以上银行风险管理、授信审批部门审批经理岗位业务管理经验,其中3年以上小微企业授信审批经验。掌握信贷合规审查、风险内部控制规定,对信贷审批有效执行风险防控,具备果断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 会计管理1名

负责支付结算、会计核算等会计制度制定及会计检查;监督营业机构业务传票,负责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反洗钱报送、管理工作。

(三)总行稽核内审部 内审经理1名

3年(含)以上银行稽核内控审查管理经验,有稽核业务岗位资格证书。负责建立和维护稽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各项稽核及检查工作;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性有效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客户经理若干★☆

建立目标客户群体,组织、协调客户开发和关系维护工作;对客户开展产品和服务营销;具备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较丰富的客户资源;有较强文字写作能力;熟悉大兴地区经济环境和农村工作特点,任职过大学生村官者优先。

(五)营业部经理1名

更多公务员试信息请点击http://bj.offcn.com/html/guojiagongwuyuan/yueduziliao/?wt.mc_id=bk9894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3年(含)以上银行营业部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各项相关业务技能,具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会计业务分级授权办法的要求对有关业务进行授权管理,负责自己职权范围内重要业务的审批和授权。

(六)营业柜员若干☆

原则上本科生不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踏实、细心、认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金融类、会计(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关专业优先。

三、报名事项

1、有意者请将含有1寸照片的简历按我行《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应聘报名表》、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实习报名表》(见附件)填写并注明应聘岗位,以附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hxczzp@163.com,标题格式为“姓名-应聘岗位”。

2、应聘者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予聘用。本行对应聘资料保密,恕不退还。

3、本招聘公告由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君瀚

联系电话:010-69221122-8016

4、招聘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1日 点击下载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应聘报名表.xls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实习报名表.xls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中国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③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目前是5000万元人民币,个人不超过10%);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④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⑤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⑦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现实的具体版本管理人出差了,等回来后联系,且只能复印)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促进电子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快企业资金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同时为明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双方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

(二)甲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因网络、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错的情况;

8、甲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时。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六)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八)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九)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甲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调整,本协议条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定、规则修改及业务功能、项目调整等,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公告一经发布即刻生效,不再另行逐一通知。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完全接受并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开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乙方所提供的企业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五)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电子银行系统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双人操作、实行换人复核制度,并保证账号和户名相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申请时只确定一个操作和管理,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正确操作,乙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电子银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电子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若必须增加、注销、补发、挂失单位数字证书,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接收并执行乙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对所有使用乙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九)乙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网址:)或营业网点提供的网银自助终端,不通过其他网站或链接登录;乙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服务电话,而不拨打任何其它电话;因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乙方是基于智能芯片通过加密短信收发来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十二)电子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二)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

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信息共享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母公司有权出于商业经营及管理的需要使用乙方信息。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在甲方的详细解释下,已经全面、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内容中的所有条款。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湖南省村镇银行立足于本地的市场,积极开展面向农户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户资金需求,拓展业务发展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然而,湖南省村镇银行在成长过程中也存在政策性支农和商业性经营双重角色“悖论”问题。湖南省村镇银行应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以及设施的外在环境,优化广大农村金融、文化背景,以此立足于农村地区,发展于农村地区,并在基于政策性服务作为湖南省村镇银行业务特色的同时,推进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现代商业化,从而实现湖南省村镇银行特色化、本地化、差异化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村镇银行;湖南省;市场定位;农村金融机构

一、引言

“十二五”以来,湖南省坚持“一带一部”战略定位,2014年,湖南省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7048.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总量位列31省市自治区排第10名。湖南省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自2008年湘乡市村镇银行成立以来,湖南省先后共组建了30家村镇银行,但湖南省村镇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占有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作为农业大省,若能有效地解决村镇银行发展的问题,将有力地推进湖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湖南村镇银行作为农村中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为湖南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需要的资金,这是湖南村镇银行存在的使命,或者说是一种自身的定位。但是湖南村镇银行的发起者绝大部门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决定湖南村镇银行的经营和财务决策的时候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这种情形导致了湖南村镇银行在实际发展的时候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了湖南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盲目的追求自身规模的扩大化和信贷规模的扩大化。此外,湖南村镇银行的运营模式很大部分都是照搬商业银行的模式,没有考虑湖南村镇银行的特殊性。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都是直接引进商业银行的相关操作标准。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湖南村镇银行自身定位和盈利目标之间的冲突。因此,积极调整与发展湖南省村镇银行,并推进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现代化转型,有利于全省经济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文献综述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村镇银行在世界各国发展情况和称呼也不尽相同,多以社区银行和乡村银行等形式存在,故相关研究都可以统筹到村镇银行研究领域。Rodrigo A.Chaves等(1992)认为组织设计是乡村银行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Berger和Udell(2003)对美国社区银行经营战略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关系型融资”是其核心。Yong和Duffy(2002)从特色服务和信息获取两个方面阐述美国社区银行的优势。Habtom和Ruys(2007)研究发现互助协会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等问题。Liverpool和Winter(2010)研究了埃塞俄比亚农村地区小额信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

从村镇银行诞生起,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就对村镇银行给予了高度关注。纵观国内的已有的研究,其探讨主要围绕在两条主线:一是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风险防范、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等。二是有关村镇银行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方面。自村镇银行成立以来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杨照泽(2010)、胡忠良(2011)、刘波和刘亦文(2012)则提出了各种风险的管理策略。王伟宁、乔宏(2013)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得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贷款农户信贷知识匮乏,应在农村地区普及信贷风险知识以及建立信用制度。赵婧瑶,王宏伟(2014)认为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已经成为村镇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主要的风险,通过传统的专家打分法和一般综合评价法建立的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模型可以为银行管理者进行流动性风险控制提供帮助。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刘姣华(2014)认为村镇银行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也随之加大,实行差别化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调整业务结构,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才能保证村镇银行的稳健运营。

村镇银行的经营绩效方面。刘渝阳(2007)、吴少新等(2009)分别对四川、湖北的村镇银行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董晓林等(2014)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主发起人类型、设立取址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认为主发起人为农村金融机构且选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绩效更优。

村镇银行的发展困境与对策方面。张鸣鸣(2007)、杨晓敏等(2008)认为解决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采取以政策性扶持为基础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张蕾蕾、刘向前(2010)认为村镇银行应探索更为清晰的盈利模式。李惠乾(2011)认为村镇银行需巩固存款基础、疏通结算渠道、优化资金管理。崔宏伟(2013)利用层次分析法分析影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各个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提高盈利能力最为重要。张郁(2014)认为我国村镇银行可定位于“农村社区商业银行”。

关于村鎮银行市场定位研究。杨建光(2008)认为村镇银行应坚持差别化发展。赵方、王建中、杨海芬(2011)认为村镇银行应在价值创新的基础上错位竞争和互惠合作。王煜宇(2012)探讨了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柴瑞娟(2013)认为定位于覆盖农村绝大部分经济主体的社区型商业银行是村镇银行的应然之选。陆红军和王兰凤(2014)提出了我国四种类型村镇银行的分类管理思路。刘培勤和王小康(2015)基于“三农”视角探讨了新疆村镇银行发展的市场定位思路。还有学者(黄汶桥,2011;胡聂风,2013;麦拉苏,2014;李洁,2015等)基于不同视角对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进行了思考。

然而,在理论界,湖南村镇银行发展相关研究并未得到重视,相关文献寥寥无几,且多以定性分析为主,探索了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与问题,缺乏与湖南村镇银行发展具体问题相联系,本文将村镇银行置于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的宏观思路中加以解读,分析了湖南村镇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湖南省村镇银行基于政策性与盈利性综合考虑的发展定位,为湖南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湖南省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一)湖南村镇银行分布状况

截至2015年6月,全国已经组建村镇银行1270家。湖南省共13个市(除怀化市外)和1个自治州设有村镇银行,总计30家村镇银行开业。从地域的角度计算,湖南现有的30家村镇银行,其中,湘南共计10家,湘东8家,湘北湘中均为5家,湘西2家。具体可见下表l。

湖南省村镇银行的分布基本上符合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金融需求。但是,具体而言,湖南省村镇银行的分布仍存在些问题。例如,湘东地区(19%)的农林牧渔生产总值份额均比湘北(21%)、湘中地区(21%)要低两个百分点,但是,湘东地区(24%)的村镇银行市场份额均比湘北(17%)、湘中地区(17%)高七个百分点。另外,怀化市农林牧渔生产总值份额和郴州市的差不多,均为6%左右,但是郴州有5家村镇银行,而怀化市却没有1家村镇银行。

(二)湖南村镇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南省村镇银行经历了6年多的运营实践,在實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1.经营模式迥异,盈利能力较差。不少湖南村镇银行简单复制母行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湖南村镇银行盈利模式的创新;我国政府对利率的严格管理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湖南村镇银行在盈利模式上的创新;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镇银行的懈怠性,阻碍了湖南村镇银行盈利模式的创新。

2.政府政策性扶持落实不到位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村镇银行成立于特殊时期,并没有享受诸如财政税收方面的国家优惠政策。而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却享受一些相同的税收政策,这是国家考虑到信用社经营时间长,且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阶段,必然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但村镇银行却没有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从湖南村镇银行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湖南村镇银行从试点到现在,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一些扶持政策,但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按照优惠政策,湖南村镇银行应享受各类补贴及奖励资金累计3.27亿元,但实际到位1.7亿元,到位率51.99%;当地政府在引进村镇银行时承诺开办费、提供办公场所、财政村存款支持和税收减免等措施,在开业后却不能完全兑现。村镇银行完全按照商业银行来经营,没有出台税收优惠法规,相关政策支持没有到位,经营环境还不如农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

3.湖南农村经济环境制约村镇银行发展。村镇银行往往被要求设立在相对欠发展的农村地区。相比于城市地区或发达国家农村地区,湖南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环境都十分落后且不够完善,这就使得村镇银行所位于的经营背景是十分被动的。其次,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营业网点少,缺乏吸引力。据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曾彪(2013)的农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其调查的11个县市区中,有47.96%的人表示不了解村镇银行,48.69%的人表示不会去村镇银行存款,而偶尔会到村镇银行存款的比例仅34.79%。

4.政策限制商业化。虽然村镇银行的准入门槛较低,但是,有关政策并未完全对村镇银行实行自由、开放、市场化的管理与协助。村镇银行现在处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完全独立性的尴尬局面,这都会阻碍村镇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过渡。

5.规模限制经济效益。由于限制跨区域经营,作为商业银行的村镇银行只能用“小的可怜”来形容,同时伴随着规模不经济、公信力偏低,直接导致村镇银行吸储困难,个人存款占比小。一方面,这种狭小的银行规模会限制资金来源,从而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资金单一聚集于某一区域会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调查显示,多数亏损村镇银行认为,经营规模是制约其盈利的主要因素,随着规模的扩大,其经营状况会越来越好。另外,全省除了上海农商行、哈尔滨银行批量设立的村镇银行使用母行统一品牌借记卡、网银业务,浦发银行及华融湘江设立的村镇银行代理母行借记卡外,其他的村镇银行均未开通借记卡、网银业务;大部分的村镇银行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汩罗国开村镇银行,因其主发起行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母行在网银、银行卡及支付结算等方面不能给予直接支持,制约了该行业务的发展。

6.资金流动性缺乏。村镇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县域(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村镇银行盈利的难度较大,且村镇银行存款以企事业单位存款为主,而且活期存款较多,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目前,湖南村镇银行企事业单位存款占比在60%以上,与此相反,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基本持平。这也说明村镇银行在吸收居民存款和定期存款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7.名义“支农”,实际服务宗旨出现偏差。2014年底,全省村镇银行存款余额逾200亿元,贷款余额突破130亿元,成为服务“三农”、支持小微的金融生力军。但据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曾彪(2013)对湖南省郴州市4家村镇银行的统计,郴州市4家村镇银行在2012年末“三农”贷款余额52329万元,仅占各项贷款总数的39.67%。郴州市4家村镇银行只是湖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一个缩影,不难发现,湖南村镇银行无法完全履行其“三农”责任。

8.支农产品缺乏创新能力。比如湖南省五家浦发村镇银行所开发的关于农、林、水、电、养殖、矿等多个产业客户集群的“银林通”“银农通”“银电通”“银矿通”等近二十个“通”系列产品,这些“创新”产品的原型都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长沙沪农商银行业在金融产品上面进行了创新,通过与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的沟通协商,开发出“小微企业流动贷款”等新的金融产品。但是从总体宏观层面来说,湖南村镇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产品还是比较的单一,主要是集中在借贷业务上面,中间业务缺乏。目前湖南村镇银行的主要的业务都集中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些传统的金融业务上面,而且贷款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其他中间业务带来的收入对于湖南村镇银行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样的产品结构对于湖南村镇银行的发展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借贷业务带来的收入不具有持久性,不利于湖南村镇银行的长远的发展。

9.股权结构不合理。截至2015年底,全省村鎮银行总数已经达到30家,已覆盖除怀化市外的13个市(州)的37个县(市)。其中,上海农商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国开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汇丰银行、包商银行、广州农商行、安徽桐城农商行等银行业机构来湘开办26家村镇银行,我省的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开设4家。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湖南村镇银行的股权多半都由发起行掌控,很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所带来的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尤其是当作为大股东的发起行,在对本地经济金融情况与相关的金融业务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决策与管理方面的失误。例如,武冈包商村镇银行的发起行是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包商银行,包商银行既不是湖南省本地银行,也不是农村地区的银行机构,在武冈县的县域经济环境下的经营绩效可想而知。其次,村镇银行其他当地企业法人股东与村镇银行之间也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尤其在对企业法人的上(下)供应(销售)商开展的存贷业务。如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横琴村镇银行就爆出此方面的问题,湖南村镇银行虽暂未发现此类问题,也应防患于未然。

四、湖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市场定位选择

湖南省村镇银行的政策性市场定位主要是基于国家对于村镇银行的政策制度设定,将目标客户定位于特定贫困群体、小微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体现出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特征;在盈利性市场定位主要是基于村镇银行同样是以商业性为目的银行业机构,必须通过市场竞争,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根据湖南省村镇银行的政策性和盈利性两个方面的市场定位,本文从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选择、经营区域和业务产品等三个方面进行细化讨论,其中,目标客户选择体现了湖南省村镇银行的政策性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业务产品又凸显了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盈利性市场定位。

(一)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选择

作为农村信贷产品的提供者,向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是湖南村镇银行的重要功能和主要职能。根据程昆等(2009)的研究,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考虑到湖南省村镇银行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其目标客户应定为特定贫困群体、小微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

一是要增加服务特定贫困群体的小额信贷产品供给。农村贫困群体由于缺乏抵押品而被排除于正规金融服务之外,使得他们难以借助金融服务去把握更多的经营与发展机会,而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湖南省目前以贫困群体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机构还相当缺乏,而不同的贫困群体因生产生活特点的不同导致存在不同的贫困根源。因此,湖南省村镇银行需要针对性地提供适当特定目标客户的小额信贷服务模式和产品来适应不同贫困群体的金融需求,进而实现帮助他们缓解贫困的目标。可以尝试借鉴典型国家的经验,针对贫困群体的不同需求,开辟贫困群体住房建设与维修小额信贷项目、就业创业小额信贷项目、人力资本投资小额信贷项目、大病扶持小额信贷项目、灾后重建小额信贷项目等诸多消费方面的信贷服务。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不同的授信机制和还款方式。

二是完善小微企业多维金融支持体系。小微企业是湖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转移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湖南省村镇银行需要坚持小微市场定位,从小微企业多元化、差异化的融资需求出发,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以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扶持小微企业的做法,加强湖南省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专营机构建设,构建小微企业“一站式”信贷服务模式,在巩固提升湖南省村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基础和能力的同时,有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服舞另一方面创新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从授信方案、还款方式等方面创新,构建多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此外,也应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征信平台与信息库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奖罚制度,督促小微企业诚信借贷与守信还贷,使之成为一个合格的信贷主体。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有利于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而且对其发展壮大极为有利。因此,加大湖南省村镇银行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

一是以“村镇”为特色。湖南省村镇银行应该充分并灵活应用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农业以及农村金融经济的各项政策,但是,利用政策并不是意味着依靠政策来经营和发展村镇银行,而应该是利用这些独有的政策形成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达到的、仅村镇银行拥有的特色,从而展现以“村镇”为特色的、具有独特性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是本地化发展。湖南省村镇银行的发展道路、开展业务的途径以及银行具体的人才建设都应该坚持本地化发展。湖南省村镇银行的发展不应该搬照江西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也不能仅仅参照湖南省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每一个省份、每一个地区都有属于当地自己的金融、经济、生产环境。只有充分了解并吸收本地的一切资源,湖南村镇银行才能真正地实现在本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湖南省村镇银行的业务产品

一是差异化改变。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始终要明白自己的市场定位并与其他金融机构保持相对的差异性。差异化发展是现阶段中国银行体系的要求,努力引导湖南省村镇银行区别于湖南省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改变,是填满农村地区的低端金融空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打破农村地区金融垄断、促进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综合手段。

二是商业化经营。湖南省村镇银行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业化经营模式。中国几十年实践证明:只有实现银行业机构的公司化、商业化、市场化才能实现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银行业的生机勃勃以及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其次,湖南省村镇银行的商业化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尤其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上,规模太小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商业化,规模过大也就会诱导行业同化。最后,有关扩大村镇银行规模的途径,为了避免农村地区的“虹吸效应”,应该有条件、有步骤地实现湖南省村镇银行的跨区域经营。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方面要创新湖南省村镇银行信贷产品,增加信贷种类、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如针对农村消费性信贷的强烈需求,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信贷品种;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根据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量小、频高、随意性大”的特点,创新村镇银行抵押贷款等模式,尝试开发无实物抵押小额贷款、多主体联保小额贷款、分期偿还小额贷款等模式,建立由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多种模式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湖南省村镇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创新金融服务间接渠道。湖南村镇银行可利用自身优势,将城市金融业务中发展相对成熟的金融咨询、投资理财、信托基金、结算、汇兑、租赁、信用卡、有价证券买卖等各类现代金融服务产品逐步向农村市场推广,提升湖南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消费层次。同时,也可以积极推进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有序进入期货市场,推进套期保值业务拓展,探索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通过推进湖南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拓展湖南村镇银行金融服务渠道,延伸湖南村镇银行服务湖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触角,提升湖南村镇银行服务质量与消费层次。

五、结语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体,湖南省村镇银行根植、服务于湖南农村经济与社会并不同程度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在肯定其成效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其自身依然存在着的诸多问题和不足。新常态下,有必要进一步针对村镇银行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切实发挥湖南村镇银行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的撬动和支撑作用。

一是明确湖南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原则。即明确湖南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为以“村镇”为特色、本地化、差异化发展。村镇银行的主要作用是“支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发展”,明晰湖南村镇银行的市场客户群体主要针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确立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的经验政策和财政政策。其次,湖南各地的村镇银行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市场定位,不能单纯地求大求全。

二是明确湖南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内容。湖南村镇银行明确市场定位可以帮助湖南村镇银行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体,在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上形成自身真正的核心競争力,从而提高湖南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可以明确湖南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主要应该是湖南农村中拥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小微企业以及拥有一定资金能力但是资金能力又不是特别大的农村居民,其业务市场定位主要是针对小农户的个人金融业务以及湖南中小企业的借贷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可能既涉及到了传统的借贷服务又涉及到了新兴的中间业务,湖南村镇银行应该根据湖南农村经济的具体的特点,开发出真正适合湖南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间业务,在注重创新性的同时兼顾实用性,通过中间业务的合理开户,提高湖南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中小企业的借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湖南村镇银行在明确这一业务范围之后,需要在借贷业务的流程、技术等方面不断完善,使其在传统业务上以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产品来增加这一项业务的稳定性。

三是完善支持湖南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配套体系。一要建立健全湖南省村镇银行外部政策支持机制。首先,相关部门要出台专门法律法规,给“三农”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有关政府部门要把握好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虽然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300万元,有效地维持支农惠农和财务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村镇银行作为我国特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政府有关部门要逐步对湖南省村镇银行定位发展部署持续的、特色的路线。例如,放宽民间资本投入等措施;然后,适当地增加对村镇银行扶持性的政策,村镇银行毕竟作为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在与其他成熟的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在制度、规则等方面都不可避免的位于劣势,这就需要国家、当地政府对湖南村镇银行的扶持。二要完善湖南省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正如最近银监会要求的一样,湖南省村镇银行应逐渐降低发起行在其控股的村镇银行的股权比例,并适当且有条件地引进并增加当地民间股本。同时,应该充分利用村镇银行两大类股东的优势,避免其劣势。在湖南省村镇银行未来发展的过程中,首先,主发起银行要加强涉农金融产品的创新,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丰富的管理决策经验进行有效的村镇化、当地化,使其高效地适应湖南省村镇银行的管理;其次,要设立监督机制,防止参股企业权力的利益化,即避免参股企业向自己或利益相关人提供投融资便利。三要促进湖南省村镇银行业务全面发展。湖南村镇银行在不断创新、完善以及方便基础存贷业务的同时,也要向现代银行模式转型。在通过各项调研以及实验后,充分挖掘当地其他业务的发展潜力,尤其是中间业务。目前,为适应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需要,我省积极开展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房产权)抵押贷款,村镇银行依然也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来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其次湖南村镇银行需要加大力度研发中间业务,将自身对于借贷业务的依赖转移到中间业务上来,开发出适合农村客户全体的中间业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群体的需求。增加中间业务的不可替换性,培养客户群体对于湖南村镇银行中间业务的依赖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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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批选择四川、吉林等六省区进行试点,2007年10月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从2007年3月初首批3家村镇银行开业,到2009年3月初,全国已有97家村镇银行,短短两年时间实现了数十倍的增长速度,而这一数字还将迅速壮大。两会期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凡是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总体来看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良好,但增速太慢。

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既是一个有着巨大潜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大市场,潜在着较大发展空间,又是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有着积极影响的新举措,具有服务“三农”的强大“造血”与“输血”功能。从整体上分析,村镇银行体现出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定位明确。二是注重实效经营机制活。三是服务效果好。

但作为新生事物,研究发现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1 村镇银行并没有真正深入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三农”

根据《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本质上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它与其他银行类机构从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村镇”一词同时也刻画了其设立区域、服务对象,即“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农户具有一些“天然弱点”:抵押物不足、农业弱质性隐含的还贷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等,而且农业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盈利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缺点,所以历来各种金融机构都不愿意与农民打交道,村镇银行成立之初,肯定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金融服务工作,但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从已经成立的村镇银行来看,大多将其总部设在各试点地区的行政中心所在地,周边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理想,商贸较为发达。从客观来看,其并未完全符合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布局的经营思路,村镇银行最终呈现“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格局。更有甚者,部分村镇银行没有专注“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小额农贷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小企业主及出口企业上,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如何在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盈利是村镇银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 存贷比高位运行,警防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由于村镇银行是新开业的银行,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所以村镇银行的吸储能力很低,加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金的来源,而且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村镇银行面临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服务“三农”的规模扩张;与吸存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镇银行在贷款上却颇具优势,村镇银行是县域内独立的法人机构,决策流程短,从接受客户申请到最终决定,至多只需三天左右。如果担保抵押措施到位(如村镇银行认可的客户提供保证担保),客户当天申请,当天就可贷款。这对县域内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的短、小、急特点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持续的存贷比高位运行,村镇银行要特别注意流动性风险,一些村镇银行远离母行(特

别是城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而人民银行在很多县域没有分支机构和金库,紧急情况下外部支援能力有限。村镇银行总的存款规模小,要防范存款异动风险,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将对其声誉带来毁灭性打击,使其吸收存款将更加困难。

3 控股模式单一,导致各方利益主体动力不足

《暂行规定》对产权结构的安排是:“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不低于20%”,但大银行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一般都要求持股50%以上,要处于绝对控股股东地位。大中型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不积极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村镇银行投资回报周期长、盈利能力有限,不如扩张分支行、网点效益高;另一方面,村镇银行如果经营不善,出现问题,将对母银行的声誉和品牌造成伤害。此外,民营资本认为现有的产权结构安排下,民营资本股东的话语权太小,因而民营资本在短暂的热情之后,对村镇银行渐渐采取观望的态度,这对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改革也不利。

4 村镇银行结算系统孤立,成为网络时代的“信息孤岛”

部分村镇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行名行号,无法加入人民银行的大小额实时支付系统,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汇划到账速度较慢,不能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而且容易出现差错事故。由于村镇银行只是在县城的一个孤零零的点(极少数开设了一两个支行),村民存款、取款都必须要到网点来,让客户感到不便,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任何一笔从外地汇入的款项都是跨行跨区,汇费昂贵,加之在乡镇没有网点,取款不方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般不会选择村镇银行作为汇入行,村镇银行在汇兑业务上竞争不过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很多农村地区是典型的“打工经济”,外出务工收入是当地经济的支柱,村镇银行失掉这笔业务,也就失去了大部分存款来源。此外,村镇银行的通存通兑没有开通、银行卡业务缺失,汇路不畅也是一个大问题。

5 经营方式创新化与经营观念陈旧化的矛盾

传统的经营方式在农村金融市场是没有出路的,历史表明村镇银行要想在农村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创新自己的经营方式,如创新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贷款审批流程,创新具有农村特色、真正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等,但由于目前村镇银行的从业人员大都是农信社的老员工,在经营观念上比较传统;而且由于《暂行规定》中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这一点虽然保证了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但同时要防止大中型银行的管理输出,把村镇银行办成母行的一个支行,使村镇银行失去决策流程短、经营机制灵活的先天优势。

大中型银行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企业文化,作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很容易把自己的业务模式照搬过来,初期可能会减少成本费用,但国有银行在农村的实践表明,农村市场具有自身的特点,照搬成熟的商业银行的客户定位对象,业务决策流程,贷款还款方式在农村市场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如何避免村镇银行走四大商业银行的老路,如何使控股股东向村镇银行输出经验并使之适应县域市场的特点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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