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

2023-09-20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1篇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2篇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踏实、勤恳、务实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具体从下面从对律师职业认识、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几个方面予以总结:

一、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

二、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律师业务学习

去年十月,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律师实务。

(一)完成律协组织的申请执业律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参与当事人咨询接持活动;(三)阅案并撰写法律文书;(四)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参与法庭调解;(四)协助完成案件辅助工作;(五)参加培训和法律调研。

经过一年的实习,参与协作办理案件近二十多件,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深感律师的责任和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

四、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有所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五、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诉讼业务更多一些,这为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

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非诉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非诉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以上总结,为实习一年的感受体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新局律师!感谢律所全体同仁。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3篇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4篇

本人【】同意担任【】(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本人将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5篇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总结范文第6篇

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随着协会工作不断深入的开展,对内对外业务逐渐增多,尤其在信息工程行业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及行业健康全面的发展,协会决定自2011年11月9日起聘请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陈绍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协会的法律服务和维权平台及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今后,凡涉及协会及会员的相关法律事务,将交由法律顾问处理或者向其咨询。

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及陈绍烨律师简介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仁人所恪守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并以创立一流的国际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努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多方位、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仁人"之名,源于《论语》,旨在追求民主、维护人权、捍卫真理、促进法治。仁人所于2000年被评为深圳首届先进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之一。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本所具有证券法律服务资格。根据专业特长和业务分工,本所设置了诉讼、仲裁、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国际业务等专业法律部门,可为中外客户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优质可靠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仁人所全体律师本着客户至上、勤勉尽责、依法高效的原则为委托人服务,现正朝着建设规模更大、知名度更高、服务质量更优异的方向迈进。

【陈绍烨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710591324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及特长】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严谨,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民商事及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责任心强,有多年为大型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曾出色完成公司重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和熟练的谈判技巧,具有很强的逻辑能力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主要服务方向】公司法律业务,企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各类民商事纠纷的防范、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商业秘密及涉知识产权保护等案件);全程参与企业商业计划的策划实施及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谈判、合同起草及合同纠纷的防范和解决)等。

【服务的客户】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潮商卫视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声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浩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平达实业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陈绍烨律师将本着客户利益至上、以实现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

电话(Tel): 86-755-82960129传真(Fax):8296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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