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立法规制论文范文

2024-01-25

劳务派遣立法规制论文范文第1篇

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存在的学术争议

对于是否将非婚同居纳入到法律的规制当中来, 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代表学说有三种: 即肯定说、等待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 应当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争议, 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得以更好地解决, 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等待说认为, 在我国这一类人群还尚未达到像国外那样的一个阶层, 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还为时过早。“若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 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否定说认为, 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决不能让同居行为合法化。该学说认为同居是对于传统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进行的一种破坏, 实质上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笔者赞同肯定说, 因为它站在中立的角度客观的看待非婚同居现象, 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现实生活需要的反映。而否定说片面的夸大了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的否定性后果, 因噎废食的做法, 反而会使其走向反面。“理性的法律不应该选择回避问题, 而是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等待说忽视法律的预见性这一特点, 非婚同居已成为人们众多生活方式里的选择之一。它的产生与发展并不会因等待和回避而改变, 反之等待和回避只能将其推向对立面。

二、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就免不了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根源。一项事物的产生就意味着其有适合自己生存的土壤, 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其自己的社会根源。从经济学角度而言, 婚姻的成本远远高于非婚同居的成本, 所以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就是非婚同居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有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的重要性下降, 使非婚同居成为婚姻之外的选择。青少年为节省生活成本同时满足性的需求, 老年人考虑到子女感受、财产继承等因素, 都选择了非婚同居。

第二、规范非婚同居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发展的大趋势。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 符合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纵观世界, 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转变是婚姻家庭多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由于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 据调查我国目前已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 意味着老年人数量的大幅增加, 而丧偶老年人同居的情况也越来越长见你, 如此庞大非婚同居群体, 如若不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必将带来巨大社会隐患。

第四、保护弱者原则要求。妇女和儿童历来都是弱势群体里的一部分, 法律对于他们的保护也是很广泛, 在非婚同居的关系当中, 妇女和儿童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现行立法对于非婚同居未作出规定, 因此处于该关系中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面临着法律的缺位。

三、明确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及构成要件设计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应当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 构成要件构想如下:

第一、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居无配偶并且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之所以强调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 是因为任何一方有配偶, 乃属非法同居之列。世界上多数国家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 显然只有达到一定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此种权利, 而此年龄以成年年龄作为最低的底线较为合理, 如果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底限, 必然会将一些年龄较低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外。

第二、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当公开同居生活的事实, 这可以说是同居关系的公式的必要条件, 至于他们对于外界的身份, 在所不问, 由双方同居的事实足矣。

第三、同居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期限为一年。至于时间长短, 各个国家规定并不统一, 少则三个月, 多则五年。据目前我国情况来看, 要求非婚同居者进行登记是不大现实的, 这就需要一定的期限来确定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 这个期限不可太短, 太短时间内当事人双方尚未确立稳定关系, 太长的话则与非婚同居存续时间的事实不符。由于统计数据表明, 大多数同居都超过了一年, 本文认为一年最宜, 六个月太短, 五年则太长。

综上所述, 我们分析了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学说争议及必要性, 不难得出对于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 不但不会冲击现行婚姻家庭制度, 而且还会使许多问题和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得到正确的解决。

摘要:当前社会已进入到一个社会转型期, 非婚同居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这就对法律提出了新的社会诉求。本文从非婚同居争议入手, 同时探讨了在非婚同居在我国入法的必要性以及对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自己的设计。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必然性,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1] 孙欣.非婚同居, 在法律门外徘徊[J].法律与生活, 2003 (4) .

上一篇:门诊分诊优质护理论文范文下一篇:侵占犯罪立法完善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