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2023-09-20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1篇

A市某区国税局利用计算机系统对2005年1至10月份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筛选,系统提示发现该市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05年税收负担异常且应纳税额变动与销售变动配比变动率为“-1”,综合疑点系数较大,被列为当期评税对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异常问题:

1.2005年8-10月企业实际税负率为8.91%,而参照税负率为1.96%,实际税负高于参照税负,且超过了偏差限制度;但通过测算2005年1-10月税收负担,发现该企业2005年1-10月税收负担为1.6%,仍低于参照税收负担率。

2.2005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444790.60元,应纳税额为17710.22元,2005年9月份销售收入为175235.04元,应纳税额为29789.96元。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53.8%,而应纳税额减少40.55%。

评税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分析认为造成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10月份少记商品销售收入

2. 2.商品已入库,货款未付清,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

3.由于所经销的商品是日常消费品有可能赠送他人,未做销售收入;

4.由于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针对上述疑点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评税人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宣传税法,并介绍评 1

税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评税工作。经财务人员的自查,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有隐瞒销售收入滞后申报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05年1-9月漏申报商品销售收入7113.54元,应缴增值税1209.30

元。

2.2005年10月1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4634.16元,10月2号凭证商品

销售收入256002.85元,应缴增值税44308.29元。

3.库存商品用于赠送他人按零售价计5870.00元,应缴增值税997.90元。

4.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按成本价计18601.8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162.32元。

5.销售给某大酒店因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计3826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5559.15元。

综合1-5点该企业共自查补申报税款55236.96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了解,同时,要充分灵活地利用纳税评估中的各种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和问题,为后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案例分析

某工艺品厂主要生产销售衔缝制品、工艺品等,产品绝大部分销售给外贸出口(进出口)公司,并开具6.8%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19204431.34元,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17457922.09元,但应纳增值税均为零。连续两年税收零负担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当期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经评估分析,疑点不能排除,进行约谈举证环节。

针对连续两年零税负现象,企业总帐会计陈述如下:该企业主产品为衔缝

制品,每年上半年为生产、销售淡季,下半年才陆续组织生产,故前期组织生产用原材料购进大,进项税额留抵大,至2003年10月末尚有2.16万元留抵税额,尤其是受今年非典的严重影响,产品压库滞销较大,1—8月份仅实现销售收入304.6万元,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实现。另外,近几年来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费等成本增大,而销售价格又提不上去,为拉住客户,亏本也做,故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几年来企业未有税金实现,税额的实现将体现在以后。

由于该企业的财会人员系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老会计,也较熟悉税收政

策,仅靠约谈、理论分析难以发掘其问题,评估人员要求其举证,并调阅了相关帐册及凭证。发现如下疑点:

一、产成品无明细帐。产品收、发、存财务上仅有汇总帐,无分品种的分类明细帐,而矛盾的是每笔出库凭证的附件却有详细品种,企业却无法提供分品种的结存明细帐。

二、无半成品帐。根据衔缝制品的工艺流程和特点,月度之间应该有已完工的半成品被子、垫等,但财务上未设半成品的明细帐,却有半成品购进和发外加工。

三、原材料大多为购进的半成品。查看其提供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是半成品被子、垫等品种,直接原材料很少,说明该企业自备工序简单,主要依赖外部协作。

四、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主要系关联企业。通过举证检查,我们发现原材料、半成品主要由另一个企业提供,而另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该企业系同一人,也主要从事同类同品种衔缝被生产,相互之间存在价格上、供应上的关联关系。

五、另一关联企业系民政福利企业。另一福利企业与该企业经营品种相同,互为购销关系,该企业间接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均系另一福利企业提供。

恰好当期该企业正在申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针

对这一突破口,评估人员明确指出,该企业财务核不够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措施。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投资与决策都必须保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确保保值增值。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财务工作年限的老会计,更应知晓该道理。在该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调查清楚之前,不能给予退税。

面对退税申请难以被批准的现实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企业会计终于道出了“苦衷”:

一、内部管理各环节混乱,导致生产、仓库、供销、财务上衔接不畅,原始数据和资料难以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各自为政而保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象较严重。因而造成财务核算被动,倒臵为以销为帐,原始明细资料不全而无法详细核算,故无产成品明细帐。

二、在产品、半成品合在一起核算。事实上,部分半成品还可以对外出售,但为了简化,人为与在产品混在一起核算,并将大量已发出未及时开票记收入的产成品挂在产品(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中。

三、该企业的设立是有隐情的。因为税法规定,民政福利自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达到能享受优惠政策,便变通设立了该企业,基本上平价进出给该企业销售给外贸公司,达到了既变通享受了优惠政策,税负又为零的目的。

四、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该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帐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帐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

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1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

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

3.案例分析

XX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面粉加工、小麦收购、饲料销售、兑

换,其主产品是面粉,副产品是饲料(麸皮和黄粉)。该企业近两年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收入为8317950.39元,主营业务成本为8234607.47元,其主营成本利润率只有1.0%,但其实际运行状态正常。为此,主管国税机关将其列入当年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单位。

通过评估分析认为主营成本利润率明显偏低,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是不容乐观的,但该企业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其新增应收帐款金额为839368.15元,占营业收入的10%,存货的周转状况较好,期末数为648220.03元,比期初数下降了27.56%。而该企业的应付帐款余额引起了评估分析人员的注意。其期初余额为251151.74元,期末余额为-155156.81元,增加借方发生额406308.55元。

鉴于以上疑点的存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纳税人说明理由是: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小麦收购价格高,且工人工资又高,而面粉销售价格低,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偏高,主营利润率偏低;二是企业虽然经营状况不佳,但农产品加工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通过举债,

仍能维持正常运转;三是企业下半年为了增加效益,做到了少进多出,导致存货偏低。对于该企业的说明,明显存在理由过于笼统,缺乏足够的数据信息,未能完全排除其存在问题的可能。于是主管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评估分析人员首先深入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结构,发现其每单位原料产出的主产品与副产品比大体是3:1。根据这一基本数据,对该企业的销售明细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主产品面粉与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比例偏离了正常的比例关系,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35%以上,于是把是否少报主产品营业收入作为主要核查目标。经查,该企业的销售对象均为外地客户,而没有本地客户,且该企业又存在着门市营业部。在对门市营业部进行核查时,从其销售凭证中查实该企业2004未申报销售。对未申报销售的收入进行核实后,发现其配比关系仍存在差距。与其法定代表人沟通,并告知,如果不能说明其中的疑点,根据其成本核算状况,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核定其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只得说明其中一部分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是从别的同行中购进的,尚未取得发票,款已付给对方,所以应付帐款为借方余额,且已进入了生产成本。至此,评估分析人员的疑问有了答案。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2篇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根据XXX地税发XXXX号转发省局印发《省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12年年初,连续下发了《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好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一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机构不变,人员相对稳定,落实征管责任制的前提下,组建片区管理模式下的纳税评估组织体系,即:以分局为评估机构,赋予片管员纳税评估的职责,评估业务在税源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前提下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县局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结论审核、案件移交、资料保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调整纳税评估工作责任人,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加强工作考核。按照我局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纳税评估工作已列入我局征管日常考核工作项目中,从而奠定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三是加大纳税评估培训工作,本县局组织了三次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使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纳税评估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指标来进行科学地测算评估,因此全面采集和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强,需要广泛采集信息的情况,我们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片管员的作用。将辖区内纳税人按照地域或税源大小分配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多方面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核实,对有问题嫌疑的或低于警戒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找准产生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纳税评估,使原有的税务登记、等级认定等信息能够适时更新,得到充分利用。同时,我们在立足现有纳税企业申报资料的基础,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等渠道,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变化情况,进一步拓宽资料的占有领域,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监控。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同工商、金融、计划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变化情况,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按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实施纳税评估。

我们根据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确定评估对象,按照所搜集的评估对象有关资料,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查找存在的疑点、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邀请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约谈、询问核实,并就评估分析和纳税约谈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和进行相应处理,最后纳税评估机构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从而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四、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等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搞好日常评估试点工作。日常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种重要评估方式,是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县在直属分局、城关分局和部分农村分局对日常纳税评估正在进行试点工作。这些分局都设立了纳税评估岗,指定专人按照简易程序,对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欠缴税款的真实性,按照筛选疑似对象、确定对象、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步骤进行评估,有效的促进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专项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主要方式,为了确保专项评估的扎实推进,我们在法规征管科设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办公室,选调业务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强的同志,专职或兼职纳税评估工作;并根据纳税评估的工作特点,划分了评估对象选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评定处理和评估复核等职责,建立起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监督制约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

五、统筹兼顾,搞好结合,讲求实效。

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其他几项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是与“抓大控中定小”相结合,促进协调发展。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推广了“重点税源逐户评估,一般税源按行业评估、零散税源按区域评估”的评估模式,不仅仅把纳税评估看作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评定处理的一项管理活动,更作为落实省局确定的“抓大控中定小”征管思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丰富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内涵,提高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水平。

二是与社会综合治税相结合,延伸综合治税功能。我们在评估分析时,充分利用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既解决了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又提高了部门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延伸了综合治税功能。

三是与发票改革相结合,丰富发票改革内涵。我们在对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充分借助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及发票金额开具情况,提高了评估分析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

四是与所得税汇缴相结合,解决汇缴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发现疑点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实施约谈核实,邀请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说明情况,主动补缴税款的,不予处罚;对疑点不能排除的,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评估程序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汇缴重点检查中出现的“定案难、处罚难、入库难”的问题。

五是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提高评定准确性。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日常申报的准确性及时评定。

六、充分应用《XXXX地税纳税评估管理系统》。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3篇

最早提出纳税评估这个概念的当属美国, 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研究企业纳税行为, 此后亚洲国家, 日本和新加坡也开始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监管。而所谓的纳税评估指的是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

二、国外纳税评估模型综述

大多数西方的学者都认为, 纳税评估是在遵从一定的理论基础上,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数据信息来判断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金额的材料是否真实, 从而设计出一个数学模型来评估纳税人信用额度。

美国国内收入局, 最早提出并构建了税收遵从测试模型, 针对纳税人在税收缴纳遵从度的测试, 来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这项理论也是后来引用至今的TCMP模型。英国、澳大利亚也从税收理论出发, 构建了相应的纳税评估模型。

1972年, 美国学者阿林姆和桑德通过一系列假设研究, 建立了一种新的评估模型—逃税模型也称为A-S模型, 在这种模型下, 对通过对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和效用论来判定企业和个人纳税行为。

在这一期间, 主要是以理论铺垫为基础, 多为定性分析。

随着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计量经济学中的模型引入纳税评估中来, 评估模型也从定性分析转变为更加科学合理的定量分析模型。

2001年, 美国学者爱德华, 通过对美国收入局查询和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深加工分析, 引入了线性回归方程, 将企业纳税行为、稽查效果紧密联系起来, 并通过实证数据, 将模型具体联系起来。

2003年, Stutzer和Fery, 通过对纳税评估影响因素作为因变量, 引入Probit模型对各因素进行赋权, 计算加权平均数, 分析各因素对纳税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日本学者Ktone和Siwasak[3]通过层次分析法, 将企业的类型、核查周期、申报内容、相关信息四个方面的指标为主体, 建立了企业纳税诚实报告模型。

在新加坡, 税收评估工作做得比较细致, 重点放在对各公司的评价预估上面, 将相关部门的职能细化, 如果发现问题将转入税务调查部门做出进一步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 国外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研究的比较早, 紧随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成熟的信息系统支持下, 建立了各种模型, 并引用之前, 虽然也存在一些缺陷, 但是为后续学者的继续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我国纳税评估模型综述

我国学者在纳税评估模型方面的研究,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引用国外学者的模型, 周伍阳采用多元统计的分析方法判别纳税人的诚信程度, 基于纳税人的微观行为, 利用计量经济学中关于数学建模和应用的技术方法, 建立能够定量计算纳税人诚信水平的Logistic回归模型。

二是构建纳税评估指标, 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利用回归模型进行因素分析, 余元全, 康庄在使用贝叶斯分类器在纳税评估中加以应用, 总结了纳税评估基本原理, 构造了企业综合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申报表信息核对、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总资产周转率等9个相关指标, 并做了实证研究, 这种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贝叶斯模型的较高现实意义。

三是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联系, 建立评价各税种评估的模型。吴曲峰从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评估的相关性研究入手, 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加入纳税评估的理念, 认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 以此填补其他研究方法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学者在纳税评估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尝试和研究, 也发现了一些新的实践问题, 贴合我国学术界研究的路径, 将不断地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四、结语

对于国外纳税评估模型的研究发现, 其研究路径主要是立足理论基础, 在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了完善的模型, 由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 提高了纳税评估结果的准确度和对纳税工作的指导。而我国学者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研究起步晚于西方学者, 理论上没有突破性进展, 实证研究主要依托现有的模型和现有的评估体系, 没有贴近和改进实际工作问题, 所以我国还存在大量偷税、漏税的企业, 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能够投入到纳税评估研究领域, 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为我国税收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摘要:随着税收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纳税评估已进入我国税收征管系统一段时间, 但是并没有一个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企业情况的模型。本文旨在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于纳税评估的相关研究, 尤其是一些模型的研究, 以此总结和改进纳税评估的模型。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模型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2] Allingham M G, Sandmo A. Income of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72, 1:323-338.

[3] Siwaske K, Tone A. Searching Model with Subjective Judg-ments:Auditing of Incorrect Tax Declarations. Omega. 1998, (26) :249-261.

[4] 周伍阳.纳税评估模型应用研究[D].湖南大学, 2005.

[5] 康庄, 余元全.基于贝叶斯分类器的纳税评估模型研究[J].经济问题, 2009 (6) .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同一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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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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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人员应运用风险指标体系及其识别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按户归集风险点,形成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风险进行排序,确定风险等级,制作《初步审核疑点清册》,明确标注纳税人具体风险疑点。

第十二条 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参数、风险特征库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直接制作《税收风险指引清册》,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从税法。

第十四条 对中、高风险等级纳税人,应根据税源规模、征管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统一制作《案头审核任务清册》,提交案头审核。

对高风险等级纳税人,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予立案的,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五条 经纳税辅导、风险提示未能消除风险的纳税人,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评估对象,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其他部门转交和下级部门建议的评估对象,经审核后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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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七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初步审核确定的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类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申报纳税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结合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案头审核人员,形成审核预案。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人员应在初步审核发现疑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分析税种之间的异常变化,进一步确定疑点的具体指向,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税依据组成要素,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估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通讯调查方式向纳税人核实与疑点有关的情况,也可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就疑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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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证明。税务代理人根据授权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意见,纳税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案头审核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实施集体约谈的,可不逐一制作《询问笔录》。集体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案头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转入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经通讯调查、税务约谈不能消除疑点的,包括:

1、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2、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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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拒绝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四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针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实地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形成《实地核查任务清册》,明确责任部门和实地核查人员。

未经案头审核或未列入《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实情况,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在实地核查中,责成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纳税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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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后续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案头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终止。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税风险等级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统检查的;

(二)总局规定其他应移送稽查部门的。

需要稽查部门处理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和《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全部评估资料及证据材料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消除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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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立案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纳税人依法实施税务检查:

(一)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且疑点未消除的;

(三)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四)经评估纳税人补正申报后不进行调账处理,再次评估时发现同一问题的;

(五)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头审核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自案头审核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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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纳税评估报告》。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纳税评估报告》提交前,纳税人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应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已自查补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经纳税评估确认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反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法实施纳税评估情形的,须经审批后,方可中止评估任务。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时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成果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及时补充和修正预警值参数。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统一计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税收征管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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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加强对评估质效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典型案例定期进行讲评,并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评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税务机关应通过评估工作实践及时发现和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试行包括评估师制度在内的评估人员能级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建立纳税人事前风险控制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指南,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实行大企业风险防控协调员制度,从源头控制纳税遵从风险。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监督制约机制和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负责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以及评估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可实行上级直接复核、同级交叉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案头审核是否充分,疑点指向是否具体、明确;

(三)实地核查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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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点消除理由和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疑点未消除的核实是否到位;

(五)后续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评估结果,有无应移送未移送的情况;

(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经评估复核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第五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向评估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评估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隐瞒评估案情;

(六)接受评估对象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有《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估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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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工作报告、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等内部流转的文书为内部资料,不得作为对外执法适用,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审议委员会,对高风险纳税人判定、争议案件移送和监督考核评价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委员会由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督察内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跨地域、跨行业集团企业、重点行业和国际税收(反避税)等特定业务以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评估,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团队予以实施。

评估团队应具备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各类专长的人员,具体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团队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加强数据信息、指标参数以及评估方法的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组织评估。

第六十条 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发函委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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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可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纳税评估各环节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 月

日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5篇

有税基的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因此此模块适用于系统中没有正税信息,但又需要加收滞纳金的,通过此模块计算出应加收的滞纳金,然后再通过“加收滞纳金”模块予以加收。 加收滞纳金

适用于系统中有正税信息且根据正税信息计算出来滞纳金的加收,通过此模块保存后产生应征信息,开票后产生滞纳金征收信息。 滞纳金税款开票

用于将已经形成了应征的滞纳金税款开票缴入国库。 滞纳金应征作废

用于将已经形成了应征滞纳金的应征信息予以作废 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于将系统计算出来的应加收的滞纳金按规定予以减免。

一般纳税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通过“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开票征收,开票时,税款属性选择“评估部门查补罚没”,凭证种类选择“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应缴税款的滞纳金通过“征收—加收滞纳金”模块进行处理。

小规模纳税 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直接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同时捆绑加收滞纳金。如果是使用多缴税款抵缴的,在补充申报后,不进行开票操作,而是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

消费税纳税 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直接通过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 ,同时捆绑加收滞纳金。如果是使用多缴税款抵缴的,在补充申报后,不进行开票操作,而是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通过“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开票时,查补税款的税款属性选择“评估部门查补罚没”,凭证种类选择“税务处理决定书”。 纳税评估完成后,如涉及一般纳税人申报信息变动的,在次月申报时,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评估出需增加销项税额并补税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评估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 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款”)填写应补缴的纳税评估税款 。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款” )填写已入库的纳税评估税款。

评估出需进项转出并补税的:申报表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转出的进项,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款”)填写应补缴的纳税评估税款 。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款” )填写已入库的纳税评估税款。

评估出需冲减留抵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评估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注:第16栏不填写评估税款数据)。

评估出需多缴税款抵缴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评估 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注:第16栏不填写评估税款数据)。先保存申报表后,暂不进入开票界面,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再通过“征收—清理税款开票”模块处理本期申报应缴税款。

纳税评估制度范文第6篇

一、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五个”环节

纳税评估工作的五个环节为:数据分析——自查——核实——解决——反馈。

“数据分析”环节就是通过对已采集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进行筛选,选出有异常情况的纳税户,然后对相关数据进行粗略的案头分析,查找到有价值的疑点并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清册(选户),该环节是进行纳税评估工作的先头环节,该环节一般由区局业务科室完成;一旦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清册确定后,报请区局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纳税评估工作。

“自查”环节就是经区局研究决定启动纳税评估工作,组成纳税评估小组并分配纳税评估任务后,纳税评估小组首先对异常数据进行的案头分析,由纳税评估小组告知纳税人哪些方面可能出现了异常情况,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毕后形成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并向纳税评估小组递交自查报告。对纳税评估小组而言,从该环节起,就正式进入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启动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在纳税人向纳税评估小组递交评估自查报告后,就进入“核实”环节。评估小组根据纳税人的自查报告进行数据分析,就异常原因分

- 1需要将纳税人因评估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反馈一份给税源管理科作为纳税评估资料归档。

纳税评估小组按照纳税评估流程进行纳税评估,最后形成的纳税评估结论并反馈给税务所和被评估的纳税人。

二、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

纳税评估小组启动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从纳税人自查开始的。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对比,查找问题

根据数据筛选的纳税评估清册,对掌握的纳税人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财务报表、纳税情况等进行收入、利润等与实际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同比、环比分析,并与掌握的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相结合,查找企业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之间存在的异常情况并初步分析问题原因。同时告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并向纳税评估提交自查报告。

2.核实并查找异常原因

在纳税人提交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后,对照纳税人的自查结果与异常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如果自查报告的分析不足以解释异常的原因,则启动核实程序。

核实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纳税评估小组通知税管员向企业核实出现异常数据的原因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回纳税评估小组;另一种就是纳税评估小组成员上门核实。

上门核实的具体操作如下:

- 3主要领导汇报,通过研究或主要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税务所有关负责人、纳税人一起协商后确定最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5.向税务所、纳税人反馈相关信息

根据研究后形成的问题解决方案,将相关退、补税费信息反馈给税务所、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写评估自查退补税费申报表,按规定补征税费入库或退库。同时,分析纳税人存在退补税款情况与税收征管环节之间存在疏漏,并将相关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反馈给税务所。

三、征管系统3.0中纳税评估文书流转

专项纳税评估文书流程自区局启动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时由税源管理科在征管系统3.0中通过纳税评估模块中制作纳税评估计划,然后根据任务分配情况在3.0系统中对评估任务进行分配。纳税评估小组根据分配的任务逐户根据纳税评估进度进行纳税评估文书的流转。

1. 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2. 分析审核 3. 任务分配

4. 实施评估任务: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实 5. 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6. 需要移交稽查的则移交稽查,已解决相关问题的则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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