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2023-09-17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1篇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降低税务风险。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笔者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沟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特殊产品 销售

一、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矸石、水泥、再生水等这些特殊产品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项。同时,国家也对这些特殊产品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免税政策,如根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煤炭企业要紧紧围绕节税的目的,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综合考虑机构设置和时间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二 、A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企业现有配套设置——污水处理厂。另外企业也从事副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煤矸石,水泥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再生水的销售。

1.再生水销售筹划分析。A企业建有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它有两个工作设备,一个污水处理厂用来提供企业的污水处理业务,另外一个设备用来将净化的水深度处理为再生水,并进行销售再生水的业务。2013年企业污水处理厂取得收入525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获得收入153万元,销售再生水获得收入37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企业自行进行的污水处理不缴纳营业税,于是企业在2013年并没有对污水处理的两项业务分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2013年企业为该项收入付出的增值税为89.25万元(525×0.17)。

筹划分析:企业的做法节省了日常财务工作的量,却也无辜承担了多余的税负。利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定能节省不少的税费。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销售的再生水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在企业污水处理厂税前收益一样的情况下,只要平时做好了财务工作,将两项业务的收益分开核算,就能降低一部分增值税税费。当分开核算时,实质上污水处理厂的两项业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0。纳税筹划带来的节税效果不言自明。

2.煤矸石销售筹划分析。A企业2013年销售煤矸石1.7万多元,实现收入5 800万元(含税价),进项税额650万元,货物全部都已经发出。其中一笔价值600万元的货款承诺2年后一次付清;另外一笔总价500万元的货款承诺1年后付250万元,1年半后付15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2年后还清。该厂2013年对此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万元(5800÷1.17×0.17-650)。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也应用到纳税筹划思想,企业将未收到的600万元和500万元的应收账款采用了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结算。因此,企业在2013年针对此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56万元[(5800-1100)÷1.17×0.17-650×(5800-1100)÷5800]相对于原先的193万元,节省税费37万元。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获得的推迟效果,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

筹划分析:对于未收到的款项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而且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但是,如果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实现比赊销更大的节税空间。根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对销售的煤矸石掺兑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那么该项收入完全可以实现零增值税,比企业的做法节省税费156万元。

3.水泥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产煤过程中会有副产品——水泥的产生。而水泥销售的收入也是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2013年,企业销售水泥56万元,其中废料掺兑比例低于30%的水泥收入为48万元,比标准的水泥收入多8万元。其中生产水泥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共8万元,其中低于标准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企业为了享受免税水泥的优惠,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根据2009年财税法规定,销售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在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时,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据此,2013年企业针对该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6万元(48×17%-5.5)。

筹划分析:企业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表面看似充分利用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没有不单独核算划算。因为一旦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也就确定,没有任何空间。如果不单独核算,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部门是按照比例来分的,这样反而会有更多的抵扣额。对于这个案例来说,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那么该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为1.14万元(8×8÷56),那最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1.3万元[48×17%-(8-1.14)]。相对于企业的2.66万元,这样做可以节省1.36万元。

三、 提高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有效性途径

1.纵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纵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体现在时间上要具备纳税筹划的超前性、事中性、事后性。超前性对特殊产品的销售尤为重要,如特殊性产品是否分开核算。事中性需要企业在销售运作过程中要时时刻刻融入纳税筹划的方法,而不是在缴纳税费时才想到筹划。事后纳税筹划主要需要企业做到对纳税筹划的反思和总结。

2.横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横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在同一年度销售特殊产品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时要紧紧环绕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核心。不能忽略企业总体利益和纳税筹划之间的成本 — 效益分析。企业应该定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及时汇总各个税种的总体情况,纵观全局进行筹划。另外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带来销售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的情况。

3.提高人力资源的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好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税法烂熟于心,更是要综合掌握财务管理、相关法学、以及运筹学等学科的人才。企业不能随便地将纳税筹划的重任交给财务部的几个会计专员。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的相关人才指导本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人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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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丽.浅谈煤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2(4).

[3] 张雪梅.浅谈煤炭企业集团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2(12).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热电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热电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热电公司处于关系着国计民生的行业,主要职责是在冬季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冬季供暖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扩大,不可再生性能源日益匮乏,煤炭价格也一日比一日攀高。成本的提高给热电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困难,民众取暖也受到一定的间接性干扰。

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用以保障热力公司的正常经营,其中09年的第11号文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相关热力公司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生产型的和经营型的;而生产型的热电公司又进行了细分,分为专营热电产品的公司、兼营热电产品的公司以及自给自足的公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热力公司的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在那些生产型的热电公司中,而且将优惠的外延扩大化,使经营型的热电公司同样可以享受此种待遇。这就需要热电公司本身应该对本企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09年的税收第11号文件又对热力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列明,规定对热电公司向居民供暖所收取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这部分收入所收取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是居民直接缴纳给热电公司的;有的是享受供热的个人集团上缴给企业,再由企业统一上缴给热电公司;亦或者居民将取暖费交给第三方或者中介机构,再统一上缴热电公司。政策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相关热电公司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热力公司在经营期间需要对自己经营或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类,对产品的每个品种或者销售方式也要进行划分。采暖费是以何种方式征收的,这些都要进行归纳。因为税法对这部分的规定较为细致,哪些免征增值税,哪些部分减免增值税,减免的力度如何,这些都是有详细规定的。只有企业本身将这些划分清楚,并按规定区分开自身产品销售额,才能享受此规定带来的优惠措施。否则是不予以享受的。

二、纳税筹划切入点的分析

(一)从纳税人身份着手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热电企业自然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税抵扣一说,但其缴纳的税款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使企业所得税的有效降低。作为企业集团性质的热电企业便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对旗下的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有效的分拆和合并,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的纳税方式着手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可能是多样的,有的产品在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有的产品则营业税或者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这样,多种的税种征收方式便给了企业多种的选择。对于热电公司来说应深入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国家税务政策着手

国家对销售产品时的价外费用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避免某些企业在此做文章进行避税。但我们应该看到还是有些费用是不在规定之内的,比如说运费。运费就有自营与外购之分,有补贴与代垫之别,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整对税收的进行合理的筹划。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我们对增值税关于热电企业的一系列优惠规定有所了解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缴税筹划工作了。我们先要对09年11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细致的分类,在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取找对应的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我们把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热电产品成本。热电企业常常会犯一些看似简单却又很容易犯的错误。那就是,经常有一项费用它包含了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成本,如果统一来看,它是不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但是如果将这几项费用剥离呢?其实就只是多开据两张收据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其中剥离出来的居民取暖费收入便可以享受到减免政策。

其次,热电公司常常为公司职工免费提供供暖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这种职工福利性质的供暖来源有两种,分别是自产和外购。自产暖气可以享受减免,而外购暖气则相当于购进货物,自然无法减免了。财务上如果把这两者细分开来,便可以有效减免财税成本。

再者,企业对于代收代缴业务要严格对待,一定要根据居民的性质逐张开据销货发票。有的人人为这是一种降低工作效率的笨办法,但我要说,只有这样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开据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因为如果只开据一张大的增值税发票,化繁为简了,但会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有的是购入用于职工取暖的产品,这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还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处理方案。因为物业代收取暖费是免税的,所以就可以由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热电公司只对物业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即可。

参考文献:

[1]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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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震,赵娟.利用购货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差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

[10]李成双.税收筹划方法简要分析.吉林财税.2011(11).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煤炭企业税制存在结构不合理和税赋过重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煤炭企业行业特点和纳税特点的基础上,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涉税基本规定及优惠政策,提出了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的谋略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煤炭企业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的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占消费总量的69%。随着煤炭工业经济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煤炭产品单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少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行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这样就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煤炭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

的竞争能力。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谋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这就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抓住政策契机,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比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以企业整体税负为目标,以成本效益为原则,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

(二)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纳增值税,又要交纳资源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要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要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为煤炭企业的所得税规定了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重大的政策支持。这样一来,企业应当及时把握政策优势,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的利润调节,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但是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本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划决策。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定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三)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应以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再次,企业还应该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五)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对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规避和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瑞,郝传波.循环经济与中国煤炭产业发展[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2]李晓静,王艳妮.我国煤炭企业的税制现状探讨——兼论煤炭企业纳税筹划[J].山西煤炭,2005,(2):25.

(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华宫矿)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5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度降低了税率, 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 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应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新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国外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降低适用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扩大范围,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因此,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来。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预提所得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着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取的措施有: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公益性捐赠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企业的捐赠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若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力争税前扣除。

4.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企业应纳税所得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会计是税收的基础,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所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充分利用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2.收入确认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另外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3.资产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因此,企业要重视非常损失的处理,及时按国家相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争取在当期就能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核算选择。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被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这与旧准则是一致的。但是,新会计准则明显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使其可与税法形成较好的协调或趋同;更重要的是,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后者可在其净利润的分配时进行较大限度的保留,将该部分已实现收益但未分回的净利润进行追加投资的处理,以此来规避或延缓投资企业因获得投资收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但若采取权益法,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进行净利润的分配,其所获得的净利润都会被看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实现,需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因此选择成本法对企业而言还是较为有利的。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慎选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2.适当调整投资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可“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海水淡化等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亦可“三免三减半”,则企业可通过从事不同企业,取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

3.促进技术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4.恰当利用过渡期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算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5.合理选择就业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活动自身会产生成本,如了解与纳税筹划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等,企业一定要使这些成本的金额小于采用纳税筹划节约下来的税款的金额,即纳税筹划取得的效益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纳税筹划才有必要进行。

(二)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

税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需随经济情况的变动、为配合政策需要而不断修正完善,因此变化比较频繁。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运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还必须密切注意税法的变动,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达到预期效果。

(三)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纳税人要有超前意识,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业务过程和环节,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纳税人追求的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利益是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些可操作空间一般都是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的,而不是在之后,对其既定结果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事后改变的目的只是少纳税款,而这种改变如果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成偷税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X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第6篇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笔者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沟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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