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

2023-03-20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1篇

A市某区国税局利用计算机系统对2005年1至10月份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筛选,系统提示发现该市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05年税收负担异常且应纳税额变动与销售变动配比变动率为“-1”,综合疑点系数较大,被列为当期评税对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异常问题:

1.2005年8-10月企业实际税负率为8.91%,而参照税负率为1.96%,实际税负高于参照税负,且超过了偏差限制度;但通过测算2005年1-10月税收负担,发现该企业2005年1-10月税收负担为1.6%,仍低于参照税收负担率。

2.2005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444790.60元,应纳税额为17710.22元,2005年9月份销售收入为175235.04元,应纳税额为29789.96元。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53.8%,而应纳税额减少40.55%。

评税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分析认为造成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10月份少记商品销售收入

2. 2.商品已入库,货款未付清,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

3.由于所经销的商品是日常消费品有可能赠送他人,未做销售收入;

4.由于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针对上述疑点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评税人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宣传税法,并介绍评 1

税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评税工作。经财务人员的自查,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有隐瞒销售收入滞后申报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05年1-9月漏申报商品销售收入7113.54元,应缴增值税1209.30

元。

2.2005年10月1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4634.16元,10月2号凭证商品

销售收入256002.85元,应缴增值税44308.29元。

3.库存商品用于赠送他人按零售价计5870.00元,应缴增值税997.90元。

4.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按成本价计18601.8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162.32元。

5.销售给某大酒店因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计3826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5559.15元。

综合1-5点该企业共自查补申报税款55236.96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了解,同时,要充分灵活地利用纳税评估中的各种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和问题,为后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案例分析

某工艺品厂主要生产销售衔缝制品、工艺品等,产品绝大部分销售给外贸出口(进出口)公司,并开具6.8%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19204431.34元,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17457922.09元,但应纳增值税均为零。连续两年税收零负担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当期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经评估分析,疑点不能排除,进行约谈举证环节。

针对连续两年零税负现象,企业总帐会计陈述如下:该企业主产品为衔缝

制品,每年上半年为生产、销售淡季,下半年才陆续组织生产,故前期组织生产用原材料购进大,进项税额留抵大,至2003年10月末尚有2.16万元留抵税额,尤其是受今年非典的严重影响,产品压库滞销较大,1—8月份仅实现销售收入304.6万元,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实现。另外,近几年来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费等成本增大,而销售价格又提不上去,为拉住客户,亏本也做,故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几年来企业未有税金实现,税额的实现将体现在以后。

由于该企业的财会人员系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老会计,也较熟悉税收政

策,仅靠约谈、理论分析难以发掘其问题,评估人员要求其举证,并调阅了相关帐册及凭证。发现如下疑点:

一、产成品无明细帐。产品收、发、存财务上仅有汇总帐,无分品种的分类明细帐,而矛盾的是每笔出库凭证的附件却有详细品种,企业却无法提供分品种的结存明细帐。

二、无半成品帐。根据衔缝制品的工艺流程和特点,月度之间应该有已完工的半成品被子、垫等,但财务上未设半成品的明细帐,却有半成品购进和发外加工。

三、原材料大多为购进的半成品。查看其提供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是半成品被子、垫等品种,直接原材料很少,说明该企业自备工序简单,主要依赖外部协作。

四、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主要系关联企业。通过举证检查,我们发现原材料、半成品主要由另一个企业提供,而另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该企业系同一人,也主要从事同类同品种衔缝被生产,相互之间存在价格上、供应上的关联关系。

五、另一关联企业系民政福利企业。另一福利企业与该企业经营品种相同,互为购销关系,该企业间接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均系另一福利企业提供。

恰好当期该企业正在申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针

对这一突破口,评估人员明确指出,该企业财务核不够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措施。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投资与决策都必须保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确保保值增值。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财务工作年限的老会计,更应知晓该道理。在该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调查清楚之前,不能给予退税。

面对退税申请难以被批准的现实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企业会计终于道出了“苦衷”:

一、内部管理各环节混乱,导致生产、仓库、供销、财务上衔接不畅,原始数据和资料难以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各自为政而保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象较严重。因而造成财务核算被动,倒臵为以销为帐,原始明细资料不全而无法详细核算,故无产成品明细帐。

二、在产品、半成品合在一起核算。事实上,部分半成品还可以对外出售,但为了简化,人为与在产品混在一起核算,并将大量已发出未及时开票记收入的产成品挂在产品(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中。

三、该企业的设立是有隐情的。因为税法规定,民政福利自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达到能享受优惠政策,便变通设立了该企业,基本上平价进出给该企业销售给外贸公司,达到了既变通享受了优惠政策,税负又为零的目的。

四、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该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帐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帐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

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1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

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

3.案例分析

XX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面粉加工、小麦收购、饲料销售、兑

换,其主产品是面粉,副产品是饲料(麸皮和黄粉)。该企业近两年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收入为8317950.39元,主营业务成本为8234607.47元,其主营成本利润率只有1.0%,但其实际运行状态正常。为此,主管国税机关将其列入当年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单位。

通过评估分析认为主营成本利润率明显偏低,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是不容乐观的,但该企业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其新增应收帐款金额为839368.15元,占营业收入的10%,存货的周转状况较好,期末数为648220.03元,比期初数下降了27.56%。而该企业的应付帐款余额引起了评估分析人员的注意。其期初余额为251151.74元,期末余额为-155156.81元,增加借方发生额406308.55元。

鉴于以上疑点的存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纳税人说明理由是: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小麦收购价格高,且工人工资又高,而面粉销售价格低,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偏高,主营利润率偏低;二是企业虽然经营状况不佳,但农产品加工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通过举债,

仍能维持正常运转;三是企业下半年为了增加效益,做到了少进多出,导致存货偏低。对于该企业的说明,明显存在理由过于笼统,缺乏足够的数据信息,未能完全排除其存在问题的可能。于是主管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评估分析人员首先深入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结构,发现其每单位原料产出的主产品与副产品比大体是3:1。根据这一基本数据,对该企业的销售明细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主产品面粉与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比例偏离了正常的比例关系,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35%以上,于是把是否少报主产品营业收入作为主要核查目标。经查,该企业的销售对象均为外地客户,而没有本地客户,且该企业又存在着门市营业部。在对门市营业部进行核查时,从其销售凭证中查实该企业2004未申报销售。对未申报销售的收入进行核实后,发现其配比关系仍存在差距。与其法定代表人沟通,并告知,如果不能说明其中的疑点,根据其成本核算状况,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核定其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只得说明其中一部分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是从别的同行中购进的,尚未取得发票,款已付给对方,所以应付帐款为借方余额,且已进入了生产成本。至此,评估分析人员的疑问有了答案。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2篇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3.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1)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

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货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2)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

财务)费用问题。

(3)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4)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4.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1)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2)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5.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2)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3篇

一、了解契税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 向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征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既包括承受方应交付的货币、实物, 也包括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 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易的发生地, 不管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 只要土地、房屋所有权属发生转移, 都要依法纳税。

二、契税案例分析

某销售公司预扩大在新城区成品油市场的占有率, 在2017年6月30日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经过讨论后各分管部门经理给出了五种不同的方案, 针对这五种方案, 总经理让财务科小刘把每种方案所涉及的契税测算一下。假设销售公司所在地的契税征收率为3%。

方案一、直接购买新城区内B公司蒙恒加油站, 预计转让价格为900万元。该加油站为B公司2016年5月31日取得, 购置成本为600万元, B公司、销售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售公司应缴纳契税计算如下:

B公司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1+11%) *11%=89.19万元

销售公司契税成交价格为900-89.19=810.81万元

销售公司缴纳契税=810.81*3%=24.32万元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契税是以成交价格, 即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这里指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 而不是预缴的增值税。

方案二、以销售公司闲置土地价值为600万元置换B公司蒙恒加油站, 销售公司再给予B公司300万元的现金补偿。销售公司应缴纳契税计算如下:

销售公司缴纳契税=300*3%=9万元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 由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 免征契税。案例中销售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不等价交换, 销售公司属于多交付一方, 则由销售公司按多交付现金300万元的3%计算缴纳契税。

方案三、销售公司以现金300万元投资入股B公司蒙恒加油站, 占股30%。一年后, 以600万元收购蒙恒加油站剩余股份, 双方签署股权转移书, 并约定在股份转让一年后办理土地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 销售公司以现金300万元投资入股, 不产生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案例中销售公司第一次投资是以现金投资入股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所以不产生契税, 契税为零。

(二) 销售公司一年后以600万元收购B公司蒙恒加油站股份, 不产生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股份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不征收契税。案例中, 销售公司在股份转让中, 仅承受了股份, 未就公司土地、房屋权属进行变更登记, 产权没有发生转移, 所以不产生契税, 契税为零。

(三) 销售公司在股份转让一年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生契税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例中销售公司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即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应依法缴纳契税。方案三虽然是以投资入股再股份转让的形式达到收购的目的, 实质上等同于方案一的现金收购, 所以契税计算如方案一。

方案四、销售公司与C公司协议合作建立加油站, C公司以新城区自有土地出资, 价值450万元, 销售公司以现金450万元出资合作建设加油站, 加油站建成后, 销售公司获得C公司一半的土地使用权, 并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协议土地成交价格为225万元。C公司、销售公司各拥有加油站资产负债的50%。

销售企业承担契税为

225*3%=6.75万元

根据财税 (2000) 14号文件规定, 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 一方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一方获得了提供土地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 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征收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对合作建房自用的房屋, 不发生权属转移, 不征收契税。案例销售公司为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应按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方案五、租赁B公司蒙恒加油站, 为期五年, 预计年租金20万元。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契税是对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是针对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产生的一种税, 租赁行为不会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 所以不征契税, 方案五的契税为零。

三、案例比较分析

如果从企业短期目标出发, 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 选择第五种方案, 增加了增量资产, 支出成本最低五年总支出为100万元。如果从企业长期目标考虑, 选择方案二, 即盘活了闲置土地且销售公司对加油站有绝对的控制权, 总支出309万元 (不考虑购站后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四、销售企业常见的契税纳税筹划思路

(1) 改变合同订立方式。将土地、房屋销售与购买合同变成土地、房屋权属交换合同, 尽量缩小双方的交换差距实现等价交换, 从细则第十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双方进行等价交换时, 任何一方都不缴纳契税, 因为价差为零, 纳税人可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筹划。

(2) 合理利用契税减征、免征规定。《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是否减征或免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若我们所在区域当地政府有这样的减免税规定, 我们的资产处于被政府征迁范围内, 可合理利用这条规定, 如内政发 (1998) 61号规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免征契税, 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 订立分立合同。涉及整体转让加油站的, 对加油站内设备和房屋、土地分别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和土地、房屋销售与购买合同。因转让设备是不征契税的, 合理降低合同标的价减少税赋。

(4) 合理选择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地点。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而契税的税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3%-5%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在同等条件下, 我们可以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地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这样就可以利用低的税率降低契税。

(5) 契税的征收管理实行的是“先税后证”, 即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 退还已纳契税, 如果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退房的, 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如果预计投资会发生变化时, 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及时进行退税处理, 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

五、结语

石油销售企业对外网络投资形式不同所涉及契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销售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的纳税方案, 统筹筹划、节约税费支出, 减轻企业赋税降低投资成本。

摘要: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 是销售企业在对外扩张过程中, 作为财产承受方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正确认识契税纳税范围, 准确计算契税, 合理利用税收相关法律政策对契税进行纳税筹划, 是销售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4篇

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 并购不再局限于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快速有效地完成资本积累与扩张, 或者剥离、分离非核心资产或债务负担等, 是企业加速发展、提升竞争力及专注核心业务、抛掉包袱的重要途径。近期, 我们采用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购买的方式, 对实现吸收合并的纳税方案进行了筹划。这个筹划思路不错, 可以成为一个广大县域中小型企业并购重组的经典案例。

某省级开发区L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 其中郑某持股800万元, 张某持股200万元, 电缆制造企业, 拥有土地、房产, 近几年一直负债经营使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 但股东在房地产经营中小有收获, 因此拟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收回投资转行;园区外Y公司实收资本400万元, 其中刘某持股300万元, 陆某持股100万元, 专业木门类制造企业, 拥有先进的机器设备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但一直租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期望拥有自有生产经营场所, 将品牌做大做强。在一次全县纳税工作会议上, 一纸L公司欠税公告把分属两个不同行业、跨度极大的L和Y公司链接在一起。经过初步接洽, L和Y公司达成初步意向。注册会计师设计了Y公司吸收合并L公司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 由Y公司增资扩股1000万元, 新增股东为原L公司股东郑某和张某, 郑某持股800万元, 张某持股200万元;Y公司吸收合并L公司后, Y公司新股东郑某、张某继续持股一年, 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两家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因此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反向购买。第二步, Y公司股东郑某、张某持股一年后, 平价转让给原Y公司股东, 其中刘某受让750万元, 陆某受让250万元。

交易步骤的合理设计, 实现了税务成本最小化:

第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不用缴纳。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 (八) 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二、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收。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契税, 免征。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合并为一个公司, 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第四、印花税, 吸收合并不需缴纳, 股权转让需要按0.5‰缴纳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中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 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六、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中平价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实施以上合并流程, 实现了L和Y公司各自的需求, 达到了双方预期;较好的税务筹划, 充分享受了企业重组税收优惠。这是一个合并双方都乐意接受的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

摘要:近几年来, 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在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 并购不再局限于上市公司。文章采用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购买的方式, 通过设计合理的合并流程, 实现了L和Y公司各自的需求, 达到了双方预期;对实现吸收合并的纳税方案进行了筹划, 充分享受了企业重组税收优惠。这是一个合并双方都乐意接受的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 可以成为一个广大县域中小型企业并购重组的经典案例。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各类型企业的成本管控压力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中也要对各项成本予以更为有效的管控。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税务成本是基本构成,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税务负担越重。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法等方法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發现,纳税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应用空间广阔,应用价值明显。但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上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下,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并提出更为有效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备受关注,一部分企业也在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尝试,并将纳税筹划作为了提升财务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对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纳税筹划的进行,还是纳税筹划价值的凸显都不简单,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反而容易导致一些具体的纳税筹划问题产生。大部分企业无法较好进行纳税筹划,为此,探寻出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1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概述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越来越多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的直接原因[1]。一方面,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能够直接提升财务管理创新性,丰富财务管理内涵,税务工作开展上进行的直接调整更加有助于财务管理有效性的提升。另一方面,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发现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有效的纳税筹划也能帮助企业压缩税务成本,从而缓解成本管理与财务管理上的压力。这表明,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纳税筹划价值的充分凸显需要成为一个基本目标。但也要清醒的看到,纳税筹划的现实难度较高,且对财务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诸如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下,纳税筹划进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对于众多企业,特别是企业内财务人员而言,如何在财务管理中应用好纳税筹划也值得深思。

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2.1  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纳税筹划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但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极为薄弱,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意识明显不足,这也使纳税筹划很难在财务管理中得到有效应用[2]。企业财务工作与税务工作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税务工作隶属于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企业核心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时,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应用环境也相对较差。也有一部分企业给予了纳税筹划一定关注,并在财务管理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尝试,但断断续续的进行纳税筹划并未给予纳税筹划实际有效性提升提供足够帮助与支持。这一情形下,由于思想意识上的不重视,认识上的深入,相应的纳税筹划也并未得到系统规划。久而久之,纳税筹划状况自然较差,无法取得较好的纳税成本管控成效时,一部分企业的纳税筹划积极性也会进一步降低。

2.2  纳税筹划的全面性不足

在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中,纳税筹划的全面性明显不足,这也导致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状况并不良好,除了应用深度无法进一步增加外,应用价值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绝大多数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需要缴纳印花税、教育附加税等。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了一般选择。但很多企业往往单纯的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并未从自身实际出发,联系不同税种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筹划。因此,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带有明显局限性,虽然相应努力也为税负负担的缓解提供了一定帮助,但依然难以掩盖纳税筹划局限性明显的问题。长此以往发展下去,企业很难构建出完善的纳税筹划体系,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自然较差。

2.3  对系列政策的应用缺乏灵活性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存在着相应政策应用的灵活性不足这一问题,这也明显削弱了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从纳税筹划的基本形式上看,政策性筹划是一种十分基本的纳税筹划形式,基于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成为了基本选择。但从实际上看,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未系统的研读企业业务相关,所属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也并未进行系统研读。因此,政策性的纳税筹划中,相应政策应用上的不到位,灵活性不足自然成为了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那些明显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的企业而言,一旦政策性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无法得到最为充分的利用,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自然会十分被动。更为严重的是,对相应政策法规的错误理解甚至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

2.4  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缺失

无论是财务管理框架下的税务工作开展,还是纳税筹划的进行都带有一定风险性,特别是纳税筹划中涉及到对一些政策予以具体利用时,不当的纳税筹划以及过度进行纳税筹划都会大为提升纳税筹划的风险性[3]。风险本身无法被完全消除,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防范也成为了具体选择。但现阶段,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并未确立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财务与税务人员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财务部门更加没有定期进行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抑或相应风险的管理。因此,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实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且一旦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产生,这部分企业通常无法及时解决相应风险。这表明,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缺失也是纳税筹划风险中的一个具体问题。

3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3.1  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

为了更为规范、系统的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借此创设出更为良好的纳税筹划环境,为各个层面与各个时期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帮助与支持。例如,某集团企业内一直高度关注制度建设事宜,企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纳税筹划经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集团企业具体分析了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事宜,并制定了具体的纳税筹划制度。在相应制度中,纳税筹划权责关系,纳税筹划内容,纳税筹划重点,纳税筹划原则等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相应制度的及时确立与有效实施下,集团企业内纳税筹划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近几年,该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不断提升,一些纳税筹划努力也转化为了较好的纳税筹划成效。因此,其它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也要将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基础,从而更为规范的进行纳税筹划。

3.2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也较为重要,这也是提升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单纯的结合某一个税种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的局限性过于明显,在一些大型企业内,每年需要结合多项税种缴纳税款,而结合税务负担的不同,针对性进行纳税筹划,并持续提升纳税筹划的全面性自然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围绕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税种对应税款规模的大小,明确出纳税筹划中的主次。除了结合主要税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外,企业更加要关注于一般税种相关的纳税筹划。通过预先进行纳税筹划规划的方式,争取构建出一个相对全面、稳定的纳税筹划体系。

3.3  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性筹划是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形式,为此,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借此提升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4]。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结合相应政策对部分业务进行剥离,通过成立新公司的方式,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借此按照更低的税率缴纳相应税款。也有一部分地区为了快速招商引资,往往会出现一些降税或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应当对此类政策保持更好的敏感性,通过转移部分业务的方式,对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予以具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實施难以被精准预测,因此,企业内财务人员,特别是分管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应当对企业相关,企业所属行业相关,所在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充分研读,并进行更为灵活、系统的运用。

3.4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较为可取,这是确保企业能够常态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例如,企业可以将内部审计作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中的重要途径,将审计小组作为纳税筹划风险排查中的主体。与此同时,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频率、排查形式等也应当确立下来,这一情形下,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较好构建、运转也能大为弱化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风险性。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纳税筹划中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并不相同,在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构建中,核心管理层也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纳税筹划状况,以往的纳税筹划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掌握,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也应当成为一个基本原则。

4  结语

各类型企业思想意识层面要给予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事宜更多关注,并积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动态的纳税筹划进程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产生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为此,企业需要站在财务管理视角下,定期进行纳税筹划状况的审视、分析,及时发现相应问题的同时,解决好相应问题,将系列问题解决的过程作为纳税筹划有效性不断提升的过程。伴随着纳税筹划经验的不断积累,企业自然可以在财务管理框架下更好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晓慧.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运用研究[J].中国商论,2018(21):63-64.

[2]张诗琪.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5):57-58.

[3]何炎.新税收政策下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7):88-89.

[4]钟怡.税收筹划在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20(23):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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