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位置教学反思范文

2023-09-20

确定位置教学反思范文第1篇

《位置》这节课根据新课程“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我精心设计了让学生用眼观察、动口表达、动手操作、用心思考的小组活动。学生始终在教师创设的具体场景中轻松、愉快地学习,前后、左右的空间位置关系。下面是我对《位置》这节课的教学反思

一、根据学生认识空间方位的特点创设情境,使学生在活动中获得广泛的数学活动经验。

一般学生在6岁时就能完全正确地辨别“上、下”“前、后”,但以自身为中心的“左、右”辨别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教学中,对于“上、下”“前、后”,可以尽量放手让学生独立辨别,而对“左、右”的辨别,要充分利用日常生活中,左右手的功能来帮助学生认识哪只是左手,哪只是右手,进而使学生对左右的认识逐步深入。

二、在游戏活动中引导学生辨认位置关系。

新课程提出,学习目标应由“关注知识”转向“关注学生”,课堂设计应由“给出知识”转向“引起活动”得到“经历、体验”。新课程改革也视学习为“做”的过程、“经验”的过程,凸现学生学习的实践性特点。在上下、前后、左右的教学中,我组织学生听口令和听反口令拍手的游戏活动,当看到自己拍的和别人一致时,他们的笑容是那样的灿烂,从中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并增加成功感。假如发现自己“上当”的同时,他们就会赶紧纠正。如此设计,不仅注重学生认知上的需求,更重视学生学习情感上的满足,使学生心中充满激动与挑战,获得内心的充实和满足。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只有学生的情感体验是愉悦的学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学习。学生无疑会对数学产生亲切感,从而积极投入学习。

三、重视用比较规范的语言表达“上、下”“前、后”“左、右”这三组位置关系。

引导学生用比较规范的语言清晰地表达两个物体的位置关系,是学生理解位置关系的重要表现,学生不仅会按照“指令”摆放物体,同时也能够用比较规范、流利的语言表达物体的位置关系。

四、解决中运用,感受实用性。

确定位置教学反思范文第2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指在相关人民调解机构或组织的主持下, 民间纠纷双方根据各自要求达成调解协议后, 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定的法律申请, 法院根据该申请的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司法审查流程, 依据人民调解相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 一旦能够与相关确认条件相符合, 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具体法律条文来对调解协议加以固定, 并据此来赋予其在法律方面的强制执行能力[1]。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

从社会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程序来对调解协议进行固定和确认, 并制作出相应的司法确定书, 赋予确定书以法律强制执行能力, 这在实践应用试点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 从理论层面上讲, 这种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实际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在正当性方面受到了我国法律研究学制的质疑[2]。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确定机制的制度化发展趋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司法权力的弱化以及司法诉讼能力的降低, ……”, 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虽然在具体表述上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 但是在本质上却都表现出了对司法确定制度的质疑:经过实施人民调解, 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程序确定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正当性是什么?

首先, 能够参与到司法确定程序中的实质基础是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立法基本理念之一的“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具体体现在实体法中的处分原则方面。具体来说就是在不伤害他人、不违背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发生民事纠纷后, 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自愿选择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 只要纠纷双方认为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可以自行选择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纠纷处理, 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尊重其所选择的纠纷方式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世界主要国家或相关地区都已经着手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管理机制, 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建立起在司法机关附设的纠纷调解制度, 表现了对上述认知的实践。可以看出, 如果说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判决正当性所具备的实质基础要件是各类纠纷的判决在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法院法庭上经过以辩论主义为支撑的司法对抗过程而做出的科学判断, 那么,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实质基础要件就是民事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调解结果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下达成的。因此可以说, 只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符合, 并且在协议内容上没有与国家法律、公共利益或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就是正当合法的。

其次, 程序的正当性是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程序要求。我国政府法律体系在法律执行力方面较为完善的表述为:法律执行力具体指为了实现裁判行为中所要求的给付内容而能够利用强制能力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判属性。由此可见, 终局裁判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并且这种强制执行力是为了实现这一终局裁判所确立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存在的。同时, 由于终局裁判的相关文书具备法律层面上的执行力, 所以能够将书面范围内的权利真实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权利。因此, 可以认为执行力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相关终局裁判本身行为的正当性, 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执行力作为终局裁判的基本属性之一, 其自身正当性以裁判的正当性为依托, 并且以程序正当性作为裁判行为的本质属性。所以, 一般法律文书的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实现是其能够获取相应法律执行能力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社会司法实践中, 从司法确定制度的试点实行以来, 在程序方面以《衔接意见》为依据保证运行顺畅, 基本上已经能够满足程序正当性原理的相关要求,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来赋予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也就随之具备了相应的正当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的正当性, 其实质基础要件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而形式要件则是在赋予确定书执行力的过程中采用了正当的程序。所以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建立司法确定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法律研究界普遍认为,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能够与当前世界潮流相符合, 具体通过诉调“无缝对接”来提升政府司法机关人民调解行为的约束能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渐加深, 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并没有真正丧失优势发展地位, 不需要也必然不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来逐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并非是一项不证自明的问题,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邓春梅.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38 (6) :34-38.

[2] 刘雪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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