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

2024-04-30

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划分中,电力行业是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原来是垂直一体化电力垄断企业的生产力已经跟不上增长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开始了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主要的思路体现在引入竞争与完善政府规制方面。中国电力行业的改革,从政企合一,到产业重组,再到市场监管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本文对各个时期电力行业政策的绩效进行分析,总结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为电力行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力行业;行业规制;规制政策

一、文献评述

对电力行业的规制一直是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因为电力行业在规制理论中是作为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来看待的。史忠良,陈富良分析了传统电力行业垂直一体化格局的成因,认为电力不可储存性和需求的多变性、与主要能源投入物有关的环境和社会成本、电力产业的资本密集性和巨大的沉淀成本、电力输送和分销的自然垄断性、各种电力供应垂直业务之间所需要的高度协调性,决定了在规制改革前电力产业基本上是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组织结构,即一个厂商垄断整个行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输送和销售的所有环节。

随着技术进步,引起了产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王俊豪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扩展,垄断性产业的市场范围也不断扩大,当较大市场范围的总需求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边界后,这些垄断性产业就可以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从而为垄断性市场结构转变为竞争性市场结构创造了市场条件。这些都要求垄断性产业不同类型业务与不同企业间的协调政策,将从以政府规制为主的协调转向以利用市场机制为主的协调。在电力行业改革过程中,对电力企业的规制必须与改革的步骤相匹配[1]。史忠良和陈富良对现代电力监管体制具有的特征做了如下描述:独立性,政监分离,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垄断环节的社会性规制,法律授权,依法监管,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打破垂直一体化产业格局的同时,在市场方面引入竞争与在规制方面的分权与集权问题成为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干春晖和吴一平对电力改革中的分权化规制做了详尽的分析,揭示了规制分权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国电力严重短缺加上中央财政资金不足,无法建设足够的装机容量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中央以投资权转移为开端,逐渐将电力规制权利下放到地方。但他们用1979—2002年中国电力行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计量分析,结果表明规制分权化对电力行业并未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规制无效或效率低下[2]。2003年电监会的成立是电力产业规制的一个新的起点,在实现了政企分离、厂网分开的基础上,规制的重点转向了行业的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①有的文献已经指出了现行电力行业价格规制的不足之处,如徐金发和朱晓燕提出我国电力行业价格方面存在价格形成缺乏经济学基础,规制价格不能刺激电力经营企业自觉提高经营效率,以及价格体制改革滞后等问题[3]

在电力行业不同规制工具的绩效分析方面,Cubbin & Stern利用28个发展中国家1980—2001年的面板数据检验发现,明确的规制法律和高质量的规制体制的存在与供电部门的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4]。另一方面,Zhang et al.利用36个发展中国家1985—2003年的面板数据发现电力规制效果并不明显[5]。国内学者近两年也开始关注电力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

在电力产业垂直拆分后经济及技术各方面的绩效分析以及私有化、竞争化与规制之间的依存度方面,david parker和colin kirkpatrick(2008)利用36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并依次考证了在提高电力部门经济效率方面,私有化,竞争与规制三者所起到的作用。他们得出:竞争化能给电力产业带来最大的效率,因此他们也认为很多国家在还没有实现充分竞争化的条件下,就盲目地进行私有化的改革,这样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规制机制设计方面,廖进球和陈富良提出,发达国家电力产业的激励规制总体上没有脱离报酬率规制。产生这些差别的原因包括规制承诺、产业集中化、技术变革、生产率增长、服务质量的关注以及外部性等方面的不同。并且认为如果对电力产业的特性在规制设计中加以考虑的话,尤其是当他们取得更多的激励规制的经验之后,对这些产业的规制也可以向纯粹形式的价格上限演进[6]

这些文献在电力改革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研究。但是,系统总结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的文献则不多,由此引发了本文的构想。

二、电力行业政策的演变形式及过程

1.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起点及演进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电力行业与其说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不如说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行业。1978年以前,在重工业发展战略指引下,中国政府将所有的企业收归国家所有,电力行业自然也不例外。这个时期,电力行业的所有权结构也只有一种——国有产权。国有电力企业在制定电力收费与提供电力服务的时候拥有排他性特权,电力企业集生产、传输和分配活动于一身,这些垂直一体化的企业被置于电力部的监督之下。在新中国建立以后至1978年以前,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名称上几经变迁,曾先后出现过燃料工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而改革开放以后,则经历了电力部,发改委及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企业被组织成一个科层式统一的国家体系。电力部是电力行业的直接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组织电力生产、电力运输、配给以及电力销售,并且在宏观上,還包办电力技术研发,电力工厂选址,设计和建设,每日调度和终端配额的分配。这是中国电力行业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初的起点。

改革开放以后,对应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垂直一体化电力工业结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下电力行业发展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力行业的大举改革始于1985年的电力行业监管分权化,此时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降低电力生产的进入门槛。多元化投资来源政策鼓励省和地方政府投资于其自有的电力生产,因此省和地方政府被允许获得更多的对电力分配和当地电力发展的控制权。198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电力工业开始了第一轮改革。包括实行以“电网国家管,电厂大家办”、“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为方针的集资办电政策以及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省为经营实体,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电力工业主要是电源建设的进入监管和价格形成之前、之中的监管,给地方政府适当放权,以中央政府和多个部委为主的各级地方政府共同管理。

针对政府与企业边界不清晰的问题,以及垂直一体化管理在经济效率上的一些弊病,1997年开始的进一步改革,重点就在于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分离开来。在电力产业方面,中央政府实施了三项主要的改革措施:首先,中央政府于1998年取消了电力部。电力部的全部生产性资产股份及企业责任由国家电力公司接管;电力部的管理和制定政策的职能被移交给新建立的国家经济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其次,国家电力公司被重新组建,从一个管理部门变成一个公司。最后,国家电力公司在6个省电力生产市场实施批发市场竞争。这一时期电力规制完全是分权化规制,每一个省的电力行业规制分别由省经济与贸易委员会负责,规制权利完全由中央政府移交给省政府。

2.电力行业发展与规制政策的现状

在分权化改革并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同时,电力改革必须走向另一个方向才能摆脱低效率,适应国家经济增长的需要。

2002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原国有电力垄断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根本性重组: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重组为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和电力投资公司这5家发电企业,同时,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另外,还成立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四家电力辅业集团公司。2003年成立的电力监管委员会是电力规制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它是中国吸收国际经验,实施现代化电力规制制度的起点。电监会是一个相对独立且集权化的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与企业所形成的利益集团无法运用行政手段影响其政策的实施。

在电力行业规制重新走向集权化管理的同时,为了打破垄断,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我国在吸收国际上发达国家电力行业改造的先进经验之后,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力行业进行细分。将整个电力生产行业中的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业务拆分,可以将自然垄断性较弱,或者说具有竞争性的业务放开。这一阶段改革以建立全国竞争性电力市场为目标,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主体在这个过程中都在形成新的格局。这个过程从宏观的角度看是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大致过程。关于这一过程各阶段的主要特征参见表1。

2007年5月31日,国家电网通过协议向国电集团等转让920万千瓦发电资产,转让价格为187亿元,该发电资产涉及到包括7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8家企业。显然,国电647项目资产的最终协议转让,意味着厂网分离改革基本破题。(注:数据来源:电力体制改革网http://finance1.jrj.com.cn/news/2008-02-14/000003284949.html。)这虽然比2002年提出的要求2年内变卖转让迟到了3年左右,但其意义则相当深远。

从某种程度上讲,647项目资产的最终转让表明,发电侧的市场化改革框架基本构造完毕,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即将进入第二个环节——输配分离、配售分离阶段。下一步在发电侧的改革重点主要是清理国电公司旗下各省级和区域电网公司近年来新建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三产”发电项目。如果说厂网分离是发生在发电企业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间的外部改革,那么以输配分离和配售分离为主的售电侧改革则是电网公司的一场脱胎换骨的革命。显然,在电网公司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在售电侧推进改革的阻力将会大得多。因此,接下来改革是否能顺利推进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妥善处理各方利益集团。

三、电力行业政策改革各阶段的绩效分析

当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进行电力产业改革而采取的各类方案,都旨在期望能达到以下三个目标:第一,私有化。第二,竞争化。第三,发展与完善规制机构的规制水平。由政府的直接规制过渡到建立一个独立的或者说相对独立的规制主体。这三项政策工具是相互影响的,如果操作顺序及搭配不同,会呈现出不同的绩效结果。

对我国电力行业政策改革各阶段绩效分析也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在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文章第二部分的思路,把我国电力行业政策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即分权化与集资办电阶段、政企分离改革阶段与垄断企业拆分逐步引入竞争阶段。

1.电力行业规制分权化改革(1985—1997年)的绩效

干春晖和吴一平对我国电力产业的分权化与集权化规制做了实证分析,计量结果表明,分权化的规制制度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正面效应,也就是说规制低效率。那么,为什么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打破电力行业生产及监管垂直一体化结构,而采用的集资办电,分权管理会没有好的经济绩效呢?第一,虽然在这一阶段,电力改革朝着国务院提出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向进行,但垄断问题依然存在,只是由过去的电力行业是“政企合一”的垄断,变成现在的市场垄断问题。竞争虽然已经存在,但是对市场发展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有电力公司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市场操纵力量强大,监管法制不健全,市场规则不清晰,政府职能并没完全退出,私有资本很难与这个垄断势力抗衡。第三,在分权的条件下,易产生利益集团的合谋,对区域外电力供给设置壁垒等行为,也是导致规制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2]

在这一阶段,进行的变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制机构的变革,由原先的高度集权到现在的适度放权,以省为规制实体。二是为了扩大产能,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集资办电”引入了私有资本。但是市场的垄断性结构并没有改变,竞争性产业结构并没有形成,加上由于分权化改革带来的一些弊病,是这一阶段规制低效率的主要原因。

2.电力行业政企分开改革(1997—2001年)的绩效

1997年1月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中国电力行业开始走上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之路,中国电力行业开始迈向市场经济轨道;1998年3月电力工业部撤销,电力行政管理权移交国家经贸委,在中央全面开始实现政企分开,实现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性转折。1999年,省、市、自治区政企分开工作开始,到2000年底全国已有近2/3的省级电力行业实现了政企分开。

随着政企分开的逐步实现,电力产业的监管也逐步走向规范。除了由于仍然是分权化规制导致的低效率外,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纠正使得行业内的许多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可以说随着规制机构地位的确立以及规制手段的逐步规范,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取得了一定绩效的。但是电力改革仍然处在打破弱监管强垄断局面的攻坚阶段。

3.电力行业垄断企业拆分及引入竞爭(2002年以后)的绩效

国内有很多相关文献都已经分析到,对于电力产业而言,发电、售电业务是具有弱自然垄断性的,与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的输电、配电业务不同,是可以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的。而且在这个弱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内,引入竞争也已取得了一些进展:第一,电力“政企分开”改革已基本完成,实现了国家、大区和省级层面上的政企分开,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基本到位。第二,“厂网分开”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按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要求,对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了拆分,并于2002年底成立了11家电力集团公司,其中有5家发电集团公司,2家电网公司,4家辅业公司。大区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现阶段的改革是中国电力产业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轮的改革中关键的两点在于:一是成立了相对独立的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整个电力行业进行规制,解决了规制分权化带来的众多弊端,而正式走上了规制集权化的道理。二是将电力行业进行强自然垄断与弱自然垄断的划分,并在弱自然垄断的领域充分引入竞争。如前面所讲述的竞争化是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关键,也是改革效率的保证,脱离了竞争化的私有化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随着这一步的迈出,我国的电力行业无论是在产能还是结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回路长度达33.38万千米,增长17.45%;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11.60亿千伏安,增长19.59%。电力建设规模持续历史高位水平。全年基本建设新增(正式投产)发电设备容量基本与2006年持平,为10 009万千瓦。电网新增输电线路长度和变电容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新增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输电线路41 334千米,比2006年增加6 490千米;变电容量18 830万千伏安,比2006年增加3 482万千伏安。

在这一部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厂网分开”,电力行业各个环节拆分后,在技术绩效上的表现是很差的。如上文提到的,将垂直一体化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垂直拆分必将割裂行业内存在的纵向技术联系,从而导致技术进步效率损失。只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结构的调整与发展方面,很多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技术创新方面也是一样,电力行业内的技术创新量我们是不如发达国家的,所以这样导致的技术损失较之发达国家而言也就不是太大。

四、电力行业改革30年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本文从总结过去的角度,分析了自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方式改革及结构演变的过程,以及不同阶段的规制手段所产生的经济绩效和应该注意的重要环节。以时间为线索,首先研究的是电力产业的分权化改革,以及集资办电时期的产业格局,并且得出电力产业分权化改革并不能取得预期的规制目标的结论,也就是说,并不能解决旧体制下电力产业的生产力跟不上经济大发展的需要的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电力行业重新走上了集权化。以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电力产业在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之后,正逐步形成一个新的格局。之后,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厂网分开”的格局,要能实现它的经济效率,必须在规制重点及手段上做一些大的调整。在此,我们基于前文的分析,归纳出改革30年来的基本经验:

第一,在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独立机构规制、中央与省两级规制、规制单一产业的特点。所谓的独立性包含两个涵义:一是独立于政府以减少政府为达到短期政治目的而行使裁决权所造成的风险,同时使该机构又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因政府的更替而发生大的变化。二是独立于股东,与受规制主体、私人投资者和消费者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我国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经历了省为主体的分权化阶段,并且已有实证结果证明,分权化规制低效率。因此2003年成立的电力监管委员会必须要充当独立监管者这个角色,才能很好地解决“省为壁垒”的遗留问题。

第二,在电力监管内容方面。在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在发电侧与售电侧已经形成一定的竞争性格局的时候,电力监管的主要内容应该集中在电力价格规制、电力企业准入与退出规制、电力企业投资规制、电力企业服务与财务规制等方面。而在相应的其他方面(如交易、竞价)应该放松规制。除此以外,电力行业作为一次能源消耗最大,对环境影响巨大的行业,能否做到清洁生产,不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国家总体能源战略。我们认为电力行业环境规制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调整:其一,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近10多年来,国际上电力工业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进步。充分利用这些技术进步,结合我国的后发优势,也将为我国加快电力环保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行的技术支持。其二,从环境规制机制设计创新的角度促进电力企业排放问题的改善。包括加强电力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强化电力企业的环保责任感,推广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其三,强化行业组织的职能。我国承担着电力行业环保职能的组织是中电联环保与资源节约部,要强化这些组织的环保职能,制定电力环保与资源节约方面的行规行约并负责监督执行,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组织行业内环保与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第三,在电力规制激励性制度设计方面。目前在各国电力产业规制实践中,比较盛行的两种规制模式是投资回报率规制与价格上限规制。激励性规制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使运营商承担更高比例的成本,以此来提高运营商的生产效率。其次,赋予运营商更多确定服务收费的自由度,从而使运营商更加趋于按商业原则经营。激励性规制的方法很多,主要包括价格上限、收入上限、标尺竞争、特许投标、目标激励、浮动折算法、合同目录法和部分成本校正法等。在我国的规制实践中应该尽快转变投资回报率规制,设计出合理的激励性规制制度。

第四,在电力规制立法方面。着力完善电力产业规制三个层次的法律框架:第一个层次应该是修改后的我国电力法,该部法律在整个电力产业法律体系中起到一个原则性和指导性的作用。第二个层次应该包括保证电力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得以实现的配套的法律以及电力法的有关实施细则。第三个层次主要包括其他法律与电力市场相关的内容。除此以外还应该重视反垄断法对电力行业的规范。

第五,在电力行业拆分后,发输配售各环节的协调方面。在电力产业分不同性质业务进行营运的格局形成后,从规制机构的角度看,一项最重要的规制内容就是如何在这些处于垂直链上的运营商中间进行协调。在这些企业间制定一些协调政策的依据是,处于电力产业垂直链上不同环节的企业的市场力量是不均衡的,如果不加以任何限制,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在面对处于垄断状态的输、配电企业时,将无法生存下去,整个行业的供给秩序会产生混乱。因此,在这些衔接的层面上,规制者就要对该产业每一个生产环节的产品的价格和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规制。

第六,在电力监管专业人才素质方面。从2008年起,基本上可以说电力行业输配分离被提上日程,改革直指打破垄断。改革的各个环节牵涉到的各个方面越来越专业,需要监管者同样具有相应的知识背景与管理思路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因此引进专业素质人才可以为后续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俊豪.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J].中国工业经济,2005,(11).[2] 干春晖,吴一平.经济转轨、规制分权化与电力行业改革——基于中国经验的经济学分析[A].廖进球,陈富良.规制与竞争前沿問题[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1.

[3] 徐金发,朱晓燕.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2,(6).

[4] Cubbin,Stern.Regulatory Effectiveness:The Impact of Good Regulatory Governance on Electricity Industry Capab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London Business School,Discussion Paper Series,2004.88-95.

[5] Zhang.YF,David Parker,Colin Kirkpatrick.Electricity Sector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n Econometric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Privatization,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J].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2008,(33):159-178.

[6] 廖进球,陈富良.网络产业激励规制的演进与分析[A].廖进球,陈富良.规制与竞争前沿问题[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88.

The experiences from the regulatory policy of electric industry in China

Chen fuliangXu tao

(School of economics,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ce and econimics,Nanchang,330013)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definition of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y,electric industry has strong Natural monopoly character.Because of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e original electric enterprises which were under the vertical integration could not meet the growing demand.So,the reform of the regulatory policies of electric industry has been promoting all around the world, the main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is to introduce 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mate the regulation of the government.The reform of Chinese electric industry has went through many different stages, from the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industry, to the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of the electric market.This paper analyse the performance under different policy in different period,and conclude som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reform of electric industry, at last,we give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further reform of this industry.

(責任编辑:刘 艳)

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专利的全球扩张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效应,跨国并购所涉的专利技术交易必然带来全球消费者福利的问题,但各国都仅仅是从本国利益出发考量跨国并购所涉专利技术的反垄断审查,这必然带来全球正义的缺失。因此,需要建立新型的国际机制来处理跨国并购中专利交易的反垄断审查。

关键词:专利扩张;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国际机制

一、跨国并购中的全球消费者福利

一般认为反垄断法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达到促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消费者福利是竞争法的主要目的。然而,在跨国并购市场,如果只考虑一国消费者福利显然与跨国公司规制问题不相匹配。跨国公司自身总是从全球市场需求以及全球竞争的角度来整合与配置资源。因此,跨国并购,特别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并购,必须从全球消费者福利的角度予以考虑,仅仅局限于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反竞争分析可能得不出正确的结果。

全球消费者福利意味着不管消费者国籍如何,其都可以得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在稳定国际交易环境选择各种不同产品。然而全球消费者福利作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必然面临供给问题,主要包括搭便车问题与囚徒困境。搭便车是指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考虑本国企业的利益而忽视全球消费者福利。在波音并麦道案中,美国与欧盟的矛盾正源于此。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从一国的观点来看,仅仅只有一家能带大巨大利润的生产商与一个受到补贴的外国供应商竞争当然是有益的,但是这并没有考虑当美国经济受益时全球乘客利益可能就受损害了。①另外,由各个国家对同一交易进行不同的审查,由于缺少合作与协调机制,使得一个国家对跨国并购审查结果会影响另一个国家的审查,当存在不同审查结果可能时,那么必然是最多限制的结果。②

二、专利的全球扩张与全球消费者福利

近十多年来,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生产要素愈益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而技术一体化意味着科技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在生产要素、技术资源在全球范围的配置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如果仍将视野局限于本国范围,只从本国的视野出发思考生产要素以及技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必然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与实践者的跨国公司③正是从全球的视野配置与整合生产要素与技术资源,而跨国并购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实现全球视野配置生产要素与技术资源的主要方式。技术的一体化要求跨国公司对技术资源,特别是专利技术进行跨国整合和配置,这就是所谓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专利战略。

由上可见,跨国并购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战略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于许多掌握重要专利资产的跨国公司而言,跨国并购正成为其国际专利战略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实现专利在企业内部的跨国转移,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而且能达到最大化利用专利价值的目标,同时还可以通过跨国收购有价值的专利资产。

在近十多年,很多跨国并购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有价值的技术资产。另外,由于现今技术进步与更新的速度非常快,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购买专利比自己创造更有效率。跨国公司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以美国为例, 2000年几乎所有的产业并购均以技术密集性为显著特点。④据统计,在过去的15年间,绝大部分并购的主要原因是许多企业迫切希望获取由快速成长公司所开发的有价值的技术资产。⑤这些技术资产通常是独特的并难以被他人模仿,拥有这些技术的公司通常会取得长期的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譬如,据《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9年位于跨国并购前几位的行业分别为汽车,制药,化工等。这些行业的大部分并购都是意图谋求规模经济、技术协同,增加市场力,强化创造策略以及研发相关。另外,对于许多跨国公司来说,跨国并购是最大化利用其自身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OECD明确指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最有可能利用的是建立在对技术、品牌和其他知识产权等资产所有权基础上的自身特有优势。⑥在现今经济、技术一体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实现专利技术的全球利用是其必然的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国公司在考量跨国并购时,与传统经济注重成本降低,规模效应等不同, 跨国并购主要考量一个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重要性。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来说,专利是企业最重要的知识资产之一。以专利技术为核心价值的产业,专利技术更是并购应否进行乃至成功的关键。以制药业及生物科技公司为例,全球制药业虽然发展迅速,然而各个制药厂市场占有率相当分散,最大药厂销售额也仅占全球药品市场的5%左右,因而并购活动在制药领域非常活跃。国际上,跨国药厂采取与专门从事开发的小型生物科技公司合并,以取得新药技术的策略。同样,越来越多的生物科技公司也纷纷改变经营策略,凭借其研发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优势,通过并购或被并购,以获取市场营销的能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与重要意义在跨国并购中受重视程度比以前更高,成为兼并背后的巨大推动力。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恶意收购案发生在欧洲,英国沃达丰集团以1 830亿美元对德国汉内斯进行并购,收购目标直指专利等知识产权。⑦

随着新经济的深入发展,专利越来越成为企业国际化的战略工具,发达国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专利的拥有者,其利用强势专利地位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专利技术在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利润时,也给消费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带来的许多负外部性,如公共健康问题以及技术发展滞后等。对于这些负面效应,有学者提出建立全球性的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征税等方式予以解决。那么能否在跨国专利利用的反垄断审查时考虑这些负面外部性呢?

效率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但各国垄断法下的效率考虑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很少有国家在反垄断审查时会兼顾他国的效率问题,也就是说,很少有国家会站在国际社会角度审查跨国并购专利利用的反垄断问题。对于跨国并购,特别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跨国并购而言,效率的考虑必须兼顾分配正义。但是要求一国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考虑其它国家的消费者福利是不切实际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国仅从自己利益出发考虑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合并适宜,其可能给其它国家带来的外部性如何解决是一个难题。虽然各国为此签订了一些双边的条约,但是国际卡特尔以及其它一些反竞争做法不太可能遵守由各个双边协议所确定的范围,他们将自然从自己战略出发并积极寻求现存制度存在的缝隙。⑧

三、专利国际利用反垄断机制的协调

(一)国际条约的协调机制

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的协调,国际社会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巴黎公约》很早就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反竞争制度,《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明确规定各成员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当今世界最主要的协调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协议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规定不仅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而且在第二部分专门设立了一节来规定相关的竞争规则。但是,正如一位学者所言,TRIPS协议仍旧是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它不是一个国际竞争法,TRIPS协议引起了人们讨论在WTO框架下达成国际竞争法的可能。⑨TRIPS协议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反竞争协调作用非常有限,其主要规制国际技术转让的问题,同时对反垄断权的行使还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二)国际协调机制的不足

知识产权的利用从来都不是国内的问题,各国很早就认识到知识产权利用国际协调的重要性,并签订了大量的条约,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组织。但是在国际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约束。如美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指南中就明确指出:知识产权许可经常是国际性的,本指南所描述的反垄断原则适用于国内、国际的许可安排。

虽然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与国内基本相似,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国际控制,由于其具有不同于国内使用的外部性以及反竞争效果,因而国际层面的协调非常重要。国际层面现今并无一个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机制,致使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经常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来规制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三)建立新型的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处理机制

现今各国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政策差异较大,由于各国专利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国在专利相关的反垄断政策协调上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就现阶段而言,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措施。各国相关政策应具有透明度,同时各国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应采取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使用反垄断法分析跨国并购专利问题时除了特殊情况的国家安全考量外,应只考虑与竞争相关的问题。另外,各国反垄断机构应独立于政治压力,不受到政治干预。同时应继续加强跨国的合作以使各国的反垄断结果的协调。

跨国并购中专利利用的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需满足:(1)协调结果应减轻合并控制法的扩张带给企业经营的不需要的负担;(2)协调结果应减少不同管辖国对同一并购的分割审查所带来的内在的无效率;(3)协调结果应从开始就提供阻止专利权人全球滥用优势地位;(4)协调结果应有利于全球消费者福利。如可以将公共健康以及技术发展滞后纳入反垄断的全球消费者福利审查目标。

就专利相关的国际反垄断政策的协调而言,有人主张建立一个超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机构来审查全球的合并审查问题。由于主权原则的限制以及反垄断问题可能涉及各国的经济安全等问题,各国不太可能同意建立这样一个超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机构。可行的办法是首先协调各国国内的反垄断审查程序。由于程序问题较少涉及敏感的问题,因而协调的可能性较大,协调的程序可能包括合并前的申请审查文件、通知形式、等待时间、决定时间以及通报标准以及合并执行指导等。在程序趋同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国与专利相关的垄断审查标准实质趋同。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实质方面的趋同非常困难,虽然美国和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日趋相同,但对于其它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复制欧美的做法显然不切实际。各国可以在保留自己的独特性同时发掘反垄断审查标准趋同的方面。因而,在一个涉及专利的跨国并购案件中,对于该并购所涉各国(许多国家的垄断法都规定了垄断行为的域外效力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发生在本国境内但可能对本国产生影响的并购行为,可能要受到该国的反垄断审查。)是否能建立某种协调机制以便防止各国反垄断审查结果的差异性所带来的困境。虽然美国和欧盟早在1991年就可能影响他国的反垄断执行方法建立了某种协调机制,但遗憾的是经过1997年的波音合并案以及2001年GE合并案,这种协调机制并不成功。该协调机制主要是采取一种礼让方法要求一方在反垄断审查时需考量他方的重要利益。本文以为能否考虑建立某种更具实质意义的协调机制,当某个并购案提出时,相关各方能否协商建立讨论受该并购案影响最大的国家,由该国作为主协调国来审查该合并的反垄断事宜。

注释:

① Laura D’Andrea Tyson, “McBoeing”Should Be Cleared for Takeoff, Wall St. J., July 22, 1997, p A10.

② Eleanor M. Fox, Extraterritoriality and the Merger Law: Can All Nations Rule the World, Antitrust Rep., Dec. 1999,p2.

③ 《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发展上起到了主导作用。

④ Bruce Berman (ed.), From Ideas to Assets,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499-500.

⑤ Lanning Bryer, Melvin Seminsk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Wiley, 2001, p2.3.

⑥ 见《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文版)》,第35页。

⑦ 聂莹.兼并收购Vs知识产权—从联想购并IBM?PC业务看知识产权兼并与收购[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5-03-21.

⑧ WTO, Report (2000)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 to the General Council, para. 58, WT/WGTCP/4, 30 November 2000.

⑨ Josef Drexl,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A Missing Link between TRIPs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 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mee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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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春雪)

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国旅行社行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行为秩序的问题,需要重构并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建议学术界以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为重构对象,从广大游客的需求和愿望出发,从统计分析入手,提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制体系;重构;规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16. 025

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将达到1亿人次,国内旅游人数将达到20亿人次。中国国家旅游局预测,2020年全国旅游业总收入将达到33 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8%,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然而,被认为是旅游业中的“龙头行业”的我国旅行社行业却没能很好地发挥龙头的作用,旅行社“小而散”,经营行为“乱且差”的问题逐渐发展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深受国内外游客的诟病,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历次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中也都将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为整顿的重点,但是事实证明,仅仅依靠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运动加风暴”式的整顿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根本解决旅行社经营行为失序的问题最需要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的重构。所以,建议学术界以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为重构对象,从广大游客的需求和愿望出发,从统计分析入手,提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以及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建议研究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7个部分:

第一部分的研究,应概括当前我国旅行社经营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逻辑的起点,这一部分必须明确指出我国旅行社经营行为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应怎样整理,哪些问题是解决的重点和难点。并在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旅行社经营行为研究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旅行社实际情况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

第二部分的研究,应着重从我国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存在的漏洞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根源在哪里?第一部分的问题归结已经证明,当前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存在漏洞,旅行社微观规制不系统、不健全,缺乏为我国旅行社量身定做的微观规制体系,也不符合GATS的很多要求。因此,本部分应从我国旅行社经营行为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出发,系统揭示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所存在的漏洞,特别是不能有效解决过度竞争的问题。

第三部分的研究,应提出我国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的构建原则。

这一部分应通过严密的论证来一一阐释,重构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必须符合旅行社作为一种特殊服务型企业的特点,符合当前我国旅行社发展的阶段特点,符合GATS对我国旅行社微观规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国民待遇方面的新要求,符合微观规制须富有弹性、必须经过严格听证会听证的要求,等等。

第四部分的研究,应探讨并构建我国新的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

这一部分应密切结合前面提出的当前我国旅行社经营行为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以及当前我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微观规制体系存在的漏洞,探讨并构建我国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

第五部分的研究,应阐明我国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中各项具体规制的功能。

除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贴上“市场失灵”标签的典型现象外,这一部分应全面检视旅游合同设计规制、竞争规制、价格形成规制、代理规制、进入和退出规制、质量保证规制,等等,重点着眼于有效解决旅行社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并一一阐明这些具体规制的功能。

第六部分的研究,应阐明我国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的运作机理。

在第五部分中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的结构、层次得以展现的同时,应阐明其运作机理,包括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譬如履行、监督、评估、惩罚等。

第七部分的研究,应设计我国旅行社新微观规制体系运行绩效的评估方法。

这一部分应研究设置旅行社年度(历年)被投诉率、败诉率、赔偿金额等指标,同时研究由此产生的个别旅行社与同期全行业平均值的比较结果、与各行业平均值的比较结果等,最终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我国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运行绩效的方法。

而作为研究的最终成果,应在全面综合以上7个部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向国家有关决策部门、管理部门提出旨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重构和优化我国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方案和政策建议。

开展我国旅行社规制体系重构研究无疑是具有突出的创新意义的。譬如,可以通过游客大样本统计归纳旅行社经营行为方面存在的损害游客利益的突出问题。文献检索的结果表明,还没有人在这方面做过类似的研究工作。同时,这种实证的方法还可以澄清许多为一些媒体广为报道的似是而非的问题以及非关键的问题。其次,这项研究是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置于旅行社微观规制这一根本手段的有效改进上面。微观规制同宏观调控一样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两者分别纠正市场经济中的宏观失灵和微观失灵,宏观调控着眼于调节国民经济总量的变动,而微观规制着眼于规范市场经济个量。旅行社微观规制莫不如此。再次,这项研究可以查找出我国现有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的漏洞并弥补这些漏洞。过去无人研究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的完备性,而这项研究工作恰恰针对这一问题。当然,旅行社规制体系的重构并非从平地上开始,也不是详细到具体条目的撰写。最后,这项研究可以设计出一套评估我国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运行绩效的方法。而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套量化的评估方法,尤其是针对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运行绩效的评估方法,这项研究工作将弥补这一缺憾。

除上述之外,这项研究还有以下特点。譬如,它是着眼于今后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国际化,特别将微观规制体系的重构置于GATS之下的。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旅游服务约占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的1/3,比重相当大,因而旅游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强烈影响。而且,重构的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欧美旅行社业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制度完备且旅行社自律性很强,现在已进入了规范化经营的时代。这对仍处于行业无序竞争状态的我国旅行社业来说,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旅行社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旅行社业发育于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因而,相应的微观规制体系也需要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

至于在研究的方法上,该项研究可以采用定性、定量和多重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多视角地考察国内外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特点和旅行社微观规制体系的结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等。可以采用分散与集中、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进行的研究更具系统性、灵活性和真实性。另外,还可以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使该项研究所提出的问题、重构的微观规制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政策建议最大限度地切合实际。

总而言之,建议学术界开展我国旅行社规制体系重构研究。

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创新能力成为决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最重要的因素。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尤其要重视管理创新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电子商务与管理创新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将更有力地促进管理创新的进行;另一方面,企业全面实行管理创新将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基于具体的调研与实践,我们认为,企业在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管理创新的过程之中,要在管理理念、组织机构、供应链、客户关系、库存、财务、人力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管理的创新,以使电子商务企业在发展过程更具备竞争力,从而推动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企业管理 创新

Management innovation in the e-commerce enterprise

Yan Xuebo Chen Naiyuan

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活动,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一般把利用Web服务器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把除了狭义电子商务内容外的还包括企业内部的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通过互联网及企业内部网连接起来进行业务称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本文主要就狭义的电子商务进行探究与分析。

了解了电子商务的概念,那么再给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定义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顾名思义的名词,按照本文所讨论的范畴,我们把所有只要在网络上从事产品与服务销售的企业都统称为电子商务企业,但是一个企业所以经营的范围是很多,例如在B2B电子商务模式中,供应商B1既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者,也是产品的生产者,推之它同时也是材料的采购者,如果他自身有自己的仓储与车辆,那么它也是配送与存储的物流类企业,针对这样一个复合型的企业组织,有的甚至各个职能部门相对独立,只是业务上彼此合作,因此将如何对其进行企业类型的定义呢?故本文主要就一个企业中以网上销售为核心的的部门或者说组织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管理与创新上进行分析与探讨。

新世纪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创新能力成为决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最重要的因素。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尤其要重视管理创新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电子商务与管理创新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将更有力地促进管理创新的进行;另一方面,企业全面实行管理创新将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基于具体的调研与实践,我们认为,企业在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管理创新的过程之中,要在管理理念、组织机构、供应链、客户关系、库存、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的创新,以使电子商务企业在发展过程更具备竞争力,从而推动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

1.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理念创新

从国际环境看,自90年代以来,世界企业开始掀起新一轮的管理变革浪潮,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从国内环境看,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理念的改革也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但是改革只是主流意识上,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还在顽强地发生作用。但从网络销售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科学的高度看,必须摒弃越来越不适宜的经营管理思想,必须从管理形式上、目标上、机制上、心态上以及绩效的评价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1.1 应该注重的是管理形式是否需要更加严格转向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对于资金、人才、时间的利用效率的实质性控制。

1.2 管理的目的要从单纯完成企业利润目标转向对内维持和谐稳定的一致性,对外增强持续不断的适应性。

1.3 管理的机制要从对企业员工的形式化约束转向建立互动式自我教育与激励型行为规范。

1.4 管理的心态也要从追求一劳永逸转向动态及持续创新。

1.5 管理绩效的评价标准要从是否遵循管理者意志转变为企业综合效益的完成量,管理的内容要从管理方式是否需要强化,凡此种种,都是从传统的营销模式向网络营销模式转变的必然改革趋势,管理理念的创新重在用新的策划,新的方法,新的形式打破模式与标准,敢于标新立异,贵在围绕社会效益,经营效益和长远利益,形成新的管理理念。

2.企业组织机构的创新

企业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创新。迄今为止,最成熟,最有影响的管理组织形式是金字塔式,自上而下,递阶控制的科层组织结构,这种以专业分工为基础的职能部门制,提高了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但也带来了部门间互相割裂,难以协调的弊端,原有的管理机构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反应迟缓,压抑组织成员全面发展,面对新的经濟环境以及网络营销的特点,各项管理活动相互交织以及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要求组织具有更大的弹性.与此相适应,企业组织就势必专业化的职能部门转变为以任务为导向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动性新组织,从而使企业组织形态从高耸型向扁平型转变.顺应第二次管理革命的潮流,在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增加组织的柔性,探讨更高效更灵活的组织结构方式,如建立跨职能机动团队。此外,还要认识到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控股公司结构、矩阵结构、集团组织结构等等都是具体组织结构形式,均各有所长,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公司形态和规模变化加以选择。

3.企业供应链管理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的管理思想创新。使竞争方式方法也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市场竞争从过去单个企业之间竞争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传统供应链管理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供应、生产、库存、销售的协调和优化,但是费用昂贵,而且存在对新的需求趋势反应迟缓、预测准确度差等缺点。中小企业往往无力运用好供应链竞争方法。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供应链管理可以依托电子交易方式,以最小投资获得最高利润,建立与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更快、要方便、更精确的电子化联络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决策支持。就使中小企业也能通过供应链管理来实现全球化市场管理,统一调度企业内部的生产、市场、供货等部门,保证客户需求产品及时地生产、发货、调度。它进一步降低库存数量,减少了商品在途时间,争取以最低成本换取最大效益。

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可以与商业伙伴之间建立新的商业关系,通过网络实现电子贸易、购买、销售和交换商品。企业供应链管理创新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创新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正是对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而实现信息对称的一个体现,它使得企业能随时掌握瞬息万变市场,并迅速适应这个变化,在动荡中迅速成链,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4.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创新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1999年美国Gartner Group Inc公司创建,目前人们往往把CRM系统狭义的认为是一套管理软件,实际上,CRM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经营理念和营销理念,可以实现客户资源管理、销售定单管理、产品管理、服务管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现代化管理方法。电子商务企业在实施客户管理管理中,除了深度的领悟其管理的思想并掌握实施方法,更重要能够结合自己情况,是客户管理管理进行创新,才能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的过程有效的发挥客户管理的价值。

那么电子商务企业如何进行CRM创新呢?我们认为一般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4.1 更新观念,这与本文论点一是相一致的,要实现传统管理理念的向现代管理理念转变,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下,管理理念不进行转变,CRM就无法在企业进行有效的实施,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文化、管理基础、管理水平和管理现状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企业很难与CRM标准管理模式相融合。很多观念、思想在我国存在“水土不服”现象。任何管理理论的应用都与一定的环境、文化、技术支撑、企业战略相配套。CRM 系统建设只有解决好本土化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这一理念的贯彻一定要从企业的一把手开始实施,从上到下,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所有员工都要从思想上树立这样的理念。

4.2 集合企业实际,确定合适的目标,从国内外一些成功导入CRM的企业实践看,实施CRM系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所以,企业首先应该从全局的角度明确制定一个长远的、清晰的总目标。总目标必须通过分析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自身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组织结构等环节中的优劣势及存在的关键问题,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方向拟定并选择服务于企业总目标的CRM系统。

4.3 制定清晰的客户战略,CRM应用是面向客户的,企业在理解、选型、实施CRM项目时应该制定好一个清晰的客户战略。要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征辨别客户关系管理的重点,要根据企业实际辨别关系管理的重点,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设置实施CRM的流程。

总之,在“以客户为中心”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今天,客户关系管理已在企业营销活动中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企业任何产品的销售,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客户关系基础之上的。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帮助企业把握市场机会,不仅有助于现有产品的销售,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为他们量身定做,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从而继续赢得客户的忠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5.企业库存管理创新

库存管理创新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管理库存能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加快库存核查频率会减少与存货相关的利息支出和存储成本。

一个企业确定供货的时间越长,它需要的库存就越多,对客户需求变化的反应就越慢;一个企業库存越多,经营费用就越高,利润也就越低,同时,大量库存并不一定能达到使客户满意的目的,还将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对库存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能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而且能降低经营成本,因为一件产品往往可以分成几个大的部件,而一个部件可以分成若干个零件,为了完成某件产品的生产,我们必须制造所需的每个零部件,然后在装配成产品;在考虑这类问题时,主要目的是要实现均衡生产,使各零部件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使只有集中产品,也会面临比例的要求,有些产品的制造需要在公司内进行配套,有些产品则需要公司之间互补完成等等。在实际生产库存系统中,几乎没有一个厂商的库存只涉及单一品种通常要遇到多品种的库存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到某些条件限制下的多品种的生产库存的统筹安排问题。

库存管理创新的方法很多,企业可以先建立一个产品数据库,其存储的主要内容除包括通常产品数据库的内容到、还应包括相关产品、配套产品、零部件及原材料、用户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企业不仅可以利用这个数据库加强对产品和原料的库存管理,还可以用于开设企业的电子商城,实施电子商务库存管理最为明显的是,网络的应用能使整个管理体系去向透明,取消了大多数传统企业的管理环节,如不再用层层请示,然后又一次逐级下达,在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实现“零库存”或接近零库存的管理目标。销售商通过网上订单通知生产商按需供货,生产商按需生产,这样可以节省库存费用,减少额外的处理成本,并能保证产品稳定供应,库存管理将变得越来越简单,其效率也将极大提高。

6.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财务管理发展与创新的源动力来自其所在的理财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知识经济与电子商务等等的冲击,电子商务企业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已经明显不完全适应21世纪财务管理的环境,为了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管理将以理财环境的变迁为契机,其理论与方法的创新将成为财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是财务管理基础理论的创新,其特征为:财务目标的变化,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将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等,一方面是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其表现为网络财务的出现和应用,是将“网络”这种工具和“财务”这种管理方法进行组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的管理技术,网络财务突破了财务管理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拓展了财务管理的空间范围,这些都正是财务管理创新的锲机。

电子商务企业财务管理创新,首先是财务目标的变化,财务管理的目标应由一元化转向多元化,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债权人、经理阶层、一般员工甚至政府等等。他们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企业其经济利益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且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例如,债权人、员工、顾客等。如果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仅仅归结为股东的目标,而忽视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必然导致矛盾冲突,最终损害企业的价值。

其次是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资本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所占主导地位的形成,必然导致企业资产结构的变化。在新的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计算机软件、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的投资对象。

第三,“网络财务”将是电子商务企业财务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财务是基于网络计算技术,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以及远程报表、保障、查帐、审计等远程管理,实时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模式。它实现集团型大企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电算化初步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随着传统财务管理向网络财务管理方向转变,财务人员将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轻松管理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转情况,减少管理人员和成本,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辅助高层管理者决策。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企业财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7.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已迈入新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新时代,人才将成为决定性因素,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一个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量事实已经表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轨以后,对企业来说,维持生产,只能保证今天,注重开发新产品,只能保证明天,唯有培养人才,才能保证未来。以人为本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本,人力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资源,管理就是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以利做好工作。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世界上一些有识之士把人力资源称为第一资源。专家学者们也普遍认为,21世纪的经济竞争或技术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人力(包括人的知识和技能的形成)只有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掌握了知识守口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生产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只有合理地开发人力资源和科学、有效地管理好人力资源,企业才能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是商务劳动新的生产力。它是在掌握电子商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控制之下,运用系列化、系统化电子工具从事的商务活动。即相对于手工商务而言,劳动力三要素(人、工具、劳动对象)中的前两个要素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有了质的提高;人由只懂商务发展成既懂商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并能使用现代电子工具的人;工具由工业时代的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变成信息时代的网络化电子信息工具,这两部分是劳动力三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因素。所以,电子商务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技术的人与代表当代科学技术的电子工具,以及当代商务活动全过程完美而有机的结合。电子商务这个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引进、测试、录用、培训、奖励等都变得更容易,而且所需费用也极大的降低。企业要做的不应该是坐等电子商务环境的完备和成熟,而是积极地利用现有的条件,创新地开展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以期在市場中获得领先的优势。

总之,电子商务企业只有积极的应对市场与经济形式的变化,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并采取必要的策略,及时的进行企业管理改革与创新,才能在充满机遇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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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电子商务环境的含义

简单来说就是电子信息技术再加上商务活动就是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和综合应用而产生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电子商务是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互联网相互作用产生的产物,但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外延的范围还没有确定,所以目前大众对电子商务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目前对电子商务最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将其规定为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广告、销售和分配的一种活动。电子商务的活动具体包括网络商务信息发布的宣传行为、电子支付等等一系列的活动。对于电子商务环境,环境就是指围绕着某一个事物并对该事物产生某些影响的事物本身以及所有的外界事物,具体到电子商务环境来说,就是电子商务环境包含着电子商务本身以及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条件。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就是行为的主体,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从事着电子商务经营,并且通过该经营而盈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不仅仅包含那些以电子商务环境为媒体推销产品的电子商务产业,真是有一些自然人也通过电子商务环境去盈利。

第二部分就是指行为的违法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的是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假冒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经营垄断等其实都属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所以,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经营者一旦做出了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行为,就可以视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部分就是指行为的客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与其公平竞争的其他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一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严重侵犯到了另外的一些遵守法律规范、遵守电子商务道德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导致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服务得到排挤,通过此方式使其的服务因为去缺乏竞争力而减少了数量,提高了价格,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极大的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大大的破坏了电子商务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四部分就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并不仅仅指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也可以是尚未发生但存在着危险的行为。由于电子商务的产生互联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范围大,所以一旦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导致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的出现,意味着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再加上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虽然这些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行为也违反了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稳定有序的秩序,因此也应当被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误导消费者搜索信息的不正当竞争

目前,淘宝就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成功的一个平台,消费者从购物,到货比三家,再到结账,虽然消费者并没有直接与卖家当面付款,但结账金额也已通过平台转到经营者的账户,这与平时线下的购物方式相比只不过多出了一个平台,所以消费者在寻找商家这一过程中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一些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利用某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抢夺商业交易机会。就比如一些经营者通过抢注域名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域名就像是一个地址一样,通过这个地址我们才能找到自己的目标。一些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点,将知名品牌的域名抢先注册,引导着经营者进入其店内,如果再将自己的某种外部特征设置成与其他品牌相似,就会在视觉上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进行了错误的消费,以此来提高自己的交易机会。再比如一些经营者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某品牌的源代码中加入自己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搜索某类品牌时就会弹出自己的店铺或者是交易链接,从而导致消费者错点链接,以此来提高自己的交易机会。

(二)挟持网络舆论进行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利用“网络推手”或者“网络水军”或者“网络打手”等挟持网络舆论评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由于现在网络的言论自由,法律对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会利用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充当一般网民发表意见,左右网络舆论意见,挟持网络言论。就像淘宝的评价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第一反应都是去看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评价,如果好评很多,消费者就会对该产品产生信任。某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是观察到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便雇佣一些水军来充当一般的消费者去进行好的评价,使得该店铺出现大量的好评,从而导致真正的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下单购买。但这些水军并不是固定的人,都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随机雇佣,所以并不好彻底根除。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是最常见的一种状态,电子商务中也不例外,一些有心的经营者利用某种计算机技术,将与其竞争商家的邮件截取,从中获得交易数据。比如在淘宝购物中,消费者为了能够正常准确的收到自己的包裹,都会向商家提供自己准确的住址和电话,这些信息就有可能成为某些经营者窃取对象,再加上淘宝店家自己对这些信息的保护不到位,这些信息轻而易举的就会被竞争商家获取,再通过给消费者发信息等手段,逐渐来获取自己的交易机会。再比如,现在微博朋友圈盛行,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的发表评论,没有任何拘束。但当你在微博互动时,你的大部分信息就已经公布在外,再加上一些员工发表的不宜的言论,很大程度上会泄露商业机密。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逐渐增多,但并没有那个企业在电子商务中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所以某些经营者为了能让自己位于别人之上,也会去通过某种计算机技术将正在使用网站的客户信息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中,这样当客户再次使用时,两个网站就会同时出现,以此来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三、国外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现状

(一)美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

美国是相对于全世界来说较早使用电子商务,也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法律的,但在一些已有的单行条例中也可以看到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例如《商业秘密法》等,再加上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主要以判例原则为主,这一制度也对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速,如果以成文法来规制电子商务的话,由于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得成文法对电子商务的规定往往赶不上电子商务在实践中的发展,导致制定的规制电子商务的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导致问题层出不穷。而判例法具有紧跟时代的特点,再加上法官在其中加入很多符合时代的原则,能够及时的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反不正当竞争。

(二)德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法律体系较其他国家来说相对比较健全。为了适应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以及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德国也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来规制这一行为,比如将新型的电子商务营销方式纳入到民法典中,再比如,颁布了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不仅凸显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来规范商业秩序。在新法中甚至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规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出现,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规制。

(三)日本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日本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市场法律竞争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日本的政府也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用来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当时日本并没有一个能够规制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就导致了日本当时的市场经济出现了混乱,大大扰乱了市场的发展。于是日本政府在1993年对《不正当竞争防治法》进行了修改,比如在该法中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增加了救济范围救济手段等等。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飞速发展,日本的电子商务也逐渐崛起,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国内也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进行修改,以此,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

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 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都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外《商标法》等也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制也不仅仅限于经济法的范围中,我国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对该行为的规制,甚至在司法解释中也对该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补充。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一直都在规制不正当竞争,但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也一直存在着漏洞。

2.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困难

相对于传统的竞争关系,对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界定需要一些技术手段,所以就导致了该关系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大部分时间还存在着一个第三方平台,所以对于该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困难。因为在传统市场上,这夺取甚至替代同领域的交易机会存在的少之又少,再加上电子商务需要借助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所以虽然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传统市场和电子商务中的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因此,传统市场中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免费的,虽然电子商务表面看似没有竞争关系,但作为流量入口,再加上经营范围较广,一旦访问量提高,广告收入自然就会加快。部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访问量采取的策略行为,均会构成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关系的描述较为模糊。

3. 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

在司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即是需要被侵权的一方来证明自己被侵权,这就要求被侵权人掌握着侵权方对其侵权的证据,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又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互联网的特点就是隐蔽性以及传播快,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得被侵权人根本无法掌握实施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以及信息。况且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中,被侵权人的举证都有一点个的困难,更何况是在互联网以及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此外,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标准,但这一条规定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域名被抢注,因恶意软件受到侵害,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速度极快,就会导致受到侵害的人数众多,很难确定赔偿范围,再加上在这方面举证的困难性,都会导致现行的赔偿制度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实施情况较低。

(二)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建议

1. 完善不正当竞争法律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2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只能简单的看作是一般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律指引,但由于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使用上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找到规制的办法,尽快的纳入到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政府正是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发展全力支持的时候,必将会加剧网络市场的繁荣速度,也就意味着电子商务会在现今稳定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所以更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前期产生的一些案例也具有指导作用,只有完善立法,才可以在一定基础上更稳定的发展电子商务。

2. 完善司法工作

司法者的专业素质也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司法者在裁判电子商务案件时,并不能只是单纯的依靠之前的专业知识进行裁判,因为电子商务案件较其他案件来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需要裁判人员对电子商务有着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专业的知识来对法律进行适用。除了司法者的专业素质以外,要想更好地规制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就要完善司法程序,就比如举证责任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较强,所以很难实施。应当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被侵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侵权的一方,也就是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时,由被告一方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这样对于原告来说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收集证据的困难性,因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一些证据大都为电子信息,且都在被告一方,所以被告收集证据要相对于原告简单一些。

3. 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能

监管部门的执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是机器,监管部门应当对硬件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比如说提高计算机技能,对各个经营者进行监管,设定自动搜索,一旦发现有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立即触发报警系统,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扼杀。其实就是人,如果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拥有关于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也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前文已经提到应当提高在职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来更好地裁判这一类型的案例。也可以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可以专门聘用一些拥有电子商务知识的人,专门裁判这一类的案件。因为大部分的执法人员的年纪较大,让他们去学习一项新的知识,新的技能并不容易,所以,聘用一些网络技术人才相对较简单、快捷。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我们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经济时代,但也带来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一直处于一种多发的状态,大部分的经营者都去通过一些法律的漏洞,变相的实行不正当竞争。虽说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其仍然是一个老难题,法律的不完善让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再加上执法工作的管理不及时,让经营者变得肆无忌惮,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反思。所以,只有尽快的规制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从极少数变成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但在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还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有必要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抑制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黎旭兴.电子商务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3(35).

[2] 陈东.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18):235.

电子商务规制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 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并非纯粹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地方色彩。根据学者观点, 所谓著名商标, 是指由省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的商标。从商标保护体系上而言, 我国已形成了“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商标保护体系。可见, 著名商标是介于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之间的概念, 相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标, 仅在本省内具有行政认定效力的荣誉称号。相对而言, 著名商标的概念规定于各省 (包括直辖市、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之中, 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由于著名商标制度由各省自行规定、自行评选并只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各省著名商标制度虽总体框架一致, 然而又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

(二) 著名商标制度

自2007年以来, 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颁行了本行政区划内的著名商标实施办法, 如:《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这也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至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著名商标评定与保护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评定标准与评定程序、著名商标所有人包括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著名商标制度是对现有商标法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填补了一些商标使用和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 促进了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然而, 在其实施过程中却出现各种制度乱象, 严重限制了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著名商标制度乱象分析

(一) 著名商标制度缺乏上位法依据

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 各省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在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的时候就无本可照、无科可宣。各省能做的只能是仿照驰名商标制度, 并借鉴已经制定完成的省的实施办法来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遍观全国各省的实施办法, 我们可以发现, 这些地方法规在法律框架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具体法条之规定亦大同小异。这一现象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首先, 与立法宗旨渐行渐远, 背离了著名商标制度的保护初衷, 即建立适应地方实际的商标保护和促进政策;其次, 与驰名商标制度形成了冲突对立, 对地方来说, 甚至有取代驰名商标的趋势, 背离了我国“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商标保护体系。

(二) 著名商标认定标准模糊

各省有关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 可以归结为四个要件:第一, 区域要件, 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二, 注册要件, 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有效商标;第三, 商誉要件, 商品具有良好质量, 商标具有良好声誉;第四, 经济指标, 一般以市场占有率、利税等常规经济指标为准。这四项指标在外部框架上较为明确, 然而其内涵却十分模糊, 具体认定起来十分困难。就区域要件来说, 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的子商标能否参与评定著名商标;再就商誉要件和经济指标而言, 其暗箱操作性更是无需多言。

(三) 著名商标审查淘汰机制欠缺

著名商标认定之后, 缺乏必要的审查淘汰机制已是有目共睹。虽然各地的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了3年到5年不等的著名商标有效期限, 然而现实却是著名商标所有者在有效期到期之后, 依然在其商品上标注著名商标的字样, 形成了“一次认定、终身适用”的现象。另一方面, 虽然商标仍处於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内, 然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已然达不到著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却已然持有著名商标称号。这显然有失公平, 有损消费者利益, 更不利于同行业的合理竞争。因此, 建立合理高效透明的著名商标审查淘汰机制是切实落实著名商标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著名商标制度的法律规制分析

著名商标制度作为弥补和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其存在的必要性是不可否认的, 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而其完善也是我们必须付出努力的做的。完善我国的著名商标制度, 需要法律的合理规制, 不仅需要实体法上的完善, 也需要程序上的有效配合;不仅需要各地方政府的努力, 更需要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一致。

(一) 确立上位法依据

所谓上有所溯, 下有可循。正如前文所分析的, 导致我国著名商标保护乱象的根源在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治病须治本, 规范我国著名商标制度, 最重要的也是最先解决的即是上位法依据的问题。笔者认为, 在新的《商标法》修订过程中, 首先, 可以比照驰名商标, 给予著名商标以明确的法律定义, 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其次, 明确著名商标不得等同于驰名商标, 明确其保护范围、保护程序、保护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性;第三, 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保护期限等作出概括性规定。

在《商标法》中确立著名商标制度, 既明确了著名商标的法律性质, 同时可以使地方在制定地方性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时候有章可循、有本可依, 可以有效避免各地方政府在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明显差异, 从而有利于著名商标在全国范围的协调保护。确立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是完善我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根本所在。

(二)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纵观各省的著名商标立法, 大部分是通过政府政令的方式颁布执行的, 其民主性、科学性引人怀疑。然而, 更为重要的是, 这导致了在各省的著名商标制度构建过程中, 政府 (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不仅是规则的制定者, 同时是规则的执行者, 还是规则的最后审核者。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则和民主集中制的精神。由此, 笔者认为, 有关著名商标保护和认定办法的制定主体应为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这样既可以进一步明确著名商标的法律性质, 又可以通过权力机关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律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这一方面, 湖北省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探讨。

(三) 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各省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都是采取事前认定的方式, 并且无一例外的将认定权集中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中。所谓事前认定, 是指在并未发生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 认定机关也可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依照认定标准就某一商标是否著名做出裁定。这一认定方式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退变成了具有“评奖外壳的广告宣传”。此举割裂了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之间的联系, 与法律保护著名商标的初衷存在明显的偏差。同时, 认定权集中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现象在所难免。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改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由事前审批到事后认定;改行政审批为司法认定;改批量认定为个案认定。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再始于商标所有者的申请或者是工商行政部门的组织评定, 而是始于司法程序的启动, 即当商标所有者认为其商标权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司法机关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 可以同时申请启动著名商标认定程序。一旦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该商标随即享有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 受到相对于普通商标更好的保护, 同时应给予一定的著名商标保护期限。这样做, 一方面更加符合著名商标保护制度保护良好商誉以及基于良好商誉的经济利益立法本意;同时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更好的受到法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也使得著名商标的所有者 (使用者) 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摘要:著名商标制度对于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合理利用、消费者理性选择以及地方经济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然而, 过快的发展速度, 伴随而生的往往是发展的混乱。在著名商标制度的众多问题之中, 著名商标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著名商标认定标准模糊、著名商标认定性质不明、著名商标保护程度不一、著名商标审查淘汰机制欠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表现的尤为突出。针对以上乱象, 著名商标制度的法律规制更是尤为的紧迫。

关键词:著名商标,制度乱象,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李国庆.著名商标四论[J].中华商标, 2010 (5) .

[2] 邓舟.论著名商标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储敏.对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反思[J].江淮论坛, 201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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