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

2023-09-23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1篇

字体大小[ 大中小 ]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和检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管理部)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2篇

房金委【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9、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征信报告中累计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3篇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的规定,经我单位申请,省直房委办审批,本次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人员为

名,其中参加工作未满25年工龄的职工为

人,领取预支差额年限购房一次性补贴

万元。

我单位分别与这些人签订了《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协议》,共同约定如果职工2010年后调离省直机关,本人应当按实际工作年限将提前预支部分的住房补贴款退还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于本人不主动退还的,由我单位代为追缴,如果仍无法追回,我单位同意省财政厅扣减行政经费予以抵偿。 附:领取差额借款一次性补贴人员明细表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4篇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1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转载亿房网)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购一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3

1、购二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

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注: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4

(二)贷款利率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 4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 4.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1日。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

“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

(一)办理对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四)委托扣划方式变更

在原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办理6个月后,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逐月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变更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5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 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通过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做好谈话笔录之后,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5、《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在银行面签);

6、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6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第六步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由受托银行或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七步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的存款账户内。

注:为缩短贷款发放时限,借款人也可以选择委托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在交易过户后,凭两证及阶段性担保函先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再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等后期手续。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原商贷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6、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7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在银行指引下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步 预存资金

借款申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步 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通知转贷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预存资金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七步 办理抵押

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此程序由担保公司办理)。

八、办理网点

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18家: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汉口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湖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九、政策咨询及查询服务

武汉住房公积金网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靠三阳路轻轨旁)

电话:027-82797551 8279755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楼)

电话:027-87231940 8723162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 13楼)

电话:027-68873454 68873455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沙湖友谊国际1栋4-5号

电话:027-51166932 88703482

8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

地址:东湖高新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广场

电话:027-87171338 87171308

9 网上汇缴资金委托收款合作银行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武汉分行营业部 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武汉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墩支行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支行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路支行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发展支行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支行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梨园支行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正街支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支行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支行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 1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10 汉正街支行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 1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1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1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1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 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中国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沌龙支行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支行 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营业室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营业室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4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化工新城支行营业室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5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营业室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6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营业室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7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硚口支行营业室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8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阳支行营业室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9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营业室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10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营业室 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 1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营业室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1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营业室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1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南支行营业室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14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蔡甸支行营业室 15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夏支行营业室 汉口银行 16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营业室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7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邾城支行 1 总行营业部 18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2 江岸支行 19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11 3 球场路支行 20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4 江汉支行 2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台北路支行 5 沿江支行

6 汉正街支行 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7 民族路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8 硚口支行 1 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9 汉阳支行

1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11 武昌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2 积玉桥支行 1 工行天安支行

13 水果湖支行 2 工行汉口支行 14 青山支行 3 工行江岸支行 15 洪山支行 4 工行黄浦支行 16 珞狮路支行 5 工行江汉支行 17 徐东支行 6 工行汉正支行 18 光谷分行 7 工行桥口支行

8 工行汉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9 工行武昌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0 工行徐家棚支行 1 省建行营业部 11 工行水果湖支行 2 建行长江支行 12 工行洪山支行 3 建行江岸支行 13 工行青山支行 4 建行江汉支行 14 工行沌口支行 5 建行蓝天支行 15 工行东湖支行 6 建行汉阳支行 16 工行东西湖支行 7 建行武昌支行 17 工行江夏支行 8 建行铁路支行 18 工行民航新村支行 9 建行杨园支行

10 建行大成支行 中国交通银行

11 建行洪山支行 序号 网上业务开通登记办理网点

12 建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1 营业部(主办行)2 江岸支行本部 13 建行东湖支行 3 武昌支行本部 14 建行友谊支行 4 桥口支行本部 15 建行石化支行 5 花桥支行本部 16 建行王家湾支行 6 东湖支行本部

17 建行东西湖支行 7 鲁巷支行 8 江汉支行本部 9 汉阳支行本部 10 青山支行本部11 水果湖支行本部12 太平洋支行本部13 东西湖支行本部14 开发区支行本部

12 住房公积金存缴业务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立的单位应于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及需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报单位先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缴存登记,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缴存职工人数、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交单位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带什么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缴存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上一或者上月的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 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应带什么资料?

(一)单位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核算户应向缴存银行 提供的资料:

(1)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回单》;

(2)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行领取并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印鉴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印章和法人授权书;

13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的资料:

(1)盖有单位预留银行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缴存单位每月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新成立单位首次如何缴存:

(1)按单位缴存和代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汇缴审核,银行柜员核对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汇缴审核信息;

(3)开具与当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将支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缴存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二)已参加单位如何按月汇缴:

(1)按月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如与上月汇缴数相比有变化,须填写本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汇缴审核,银行核对无误后,打印汇缴审核信息;

(3)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开具与本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将支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有变化的还需附《武汉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并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7、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各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职工个人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武汉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武汉地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 均为8%,即职工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同时单位也按每个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为职工缴存,两者同时记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9、什么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10、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4 (一) 职工个人上一月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

(二)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①基本工资(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②冲销64元后保留津补贴;③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④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⑤生活性补贴;⑥工作性津贴;⑦改革性补贴;⑧奖励性补贴;⑨其它发给在职员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

(三)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1、武汉目前对缴存基数的高低是如何限制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最高也不能超过上一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3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缴存基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但每年不得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13、怎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 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每年按上年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最新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每年7 月1 日之前主动按上年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4、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15、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6、怎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如何办理?

武汉地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8%,最高不超过12%,在此范围内缴存单位如要调整缴存比例,应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比例缴存。

17、困难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或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困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 15 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账户注销

18、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哪些手续?

(1)缴存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应带资料:

(一)证明变更事由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批复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五)单位盖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2)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单位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回单》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印鉴更换手续。

19、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1)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2)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注销单位账户的,单位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受理回单》,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托管手续。

应带资料:

(一)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相应批复或单位注销原因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消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三)单位盖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封存

20、职工在本地工作发生变化,单位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当职工在武汉本地工作变动时,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转入新调入的单位。

具体方法是:

(1)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批量转移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转移职工本人签字后,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持所需资料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

(3)缴存银行审核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打印转移信息,盖章后交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签字确认;

(4)《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联,转出单位一份、缴存银行转交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一份、转入单位一份;

(5)转移后个人账号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状态为封存状态;新单位 16 为转入职工缴存公积金时须先办理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提供转移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系统根据新单位缴存比例自动生成月缴存额,然后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变的,直接办理启封手续)。

21、单位或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22、职工调往外地工作或从外地调入本地工作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调往外地工作的,由本人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转账手续。

职工从外地调入武汉地区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新单位出具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回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23、如何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号情况,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程序为:

(1)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2)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所需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

(3) 缴存银行审核资料,办理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受理回单》(一式两联);

(4)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受理回单》上签字确认,职工本人留存一份,缴存银行转交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一份。

24、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内部封存?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被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仍然保留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男职工年龄未满50 周岁、女职工未满45 周岁的,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集中托管户内封存。

单位经办人员应持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托管手续,缴存银行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17 托管期间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取;托管期间能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托管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凭《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以后重新就业后,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18 关于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服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职工,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本着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及变更还款方式的服务改进如下:

一、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服务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时间限制

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需在贷款6个月以后才能办理的限制。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随时到其贷款银行所属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二)取消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次数限制

取消公积金贷款每一内只能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仍须不少于5000元。

二、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的服务

(一)放开灵活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限制

1、允许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贷款的情况下,除贷款发放当月和每年元月份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期间不能办理外,其他时间可随时办理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的变更。

2、允许借款人在公积金委托扣划还款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二)增加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受理地点

1、借款人可就近选择其公积金贷款银行所属的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

2、新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业务大厅,受理本中心(或分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的业务。

(三)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办理手续

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贷款银行的经办网点或者公积金贷款所属中心的业务大厅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19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两种表格都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

网点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建行

建行江岸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66号 82414900/82860915 建行营业部 武汉市友谊路145号(江汉支行) 85868814/85427066 建行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2号 84814037 建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71号 83891345 建行钢城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一号 88703420/88703419 建行省直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87307812 建行江夏支行 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26号 81816285 建行襄阳火车站支行 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2号 0710-3229276 建行蔡甸支行 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486号 84945048 工行

工行江岸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 82219369 工行黄浦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275号 82219633 工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12号 82217729 工行桥口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3-33号 82217098 20 工行汉阳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英武大道74号 82216733 工行武昌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82216423 工行水果湖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65号 82215812 工行洪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3号 82216137 工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 82215018 工行汉口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6号 82217853 工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796号 82216978 工行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沌口开发区创业大道26号 82216588 工行东湖开发区支行 工行江夏支行 工行汉正街支行 工行汉南支行 工行蔡甸支行

汉口银行

汉口银行汉正街支行 汉口银行江汉支行 汉口银行硚口支行 汉口银行营业部 汉口银行汉阳支行 汉口银行积玉桥支行 汉口银行武昌支行 汉口银行青山支行 汉口银行洪山支行 汉口银行江岸支行 汉口银行东西湖支行 汉口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 汉口银行个贷中心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

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江岸支行 农业银行江汉支行 农业银行汉口支行 农业银行桥口支行 农业银行汉阳支行 农业银行武昌支行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巷冷水铺特1号 82215326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35号 82219015 武汉市桥口区利济南路35号 82217280 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纱帽广场 82216630 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80号 82216600 武汉市利济南路107号 85375262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85481520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71号 83788753-8050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82656373 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 84845017 武汉市和平大道29号 88234677 武汉市中山路440号 88318732-8022 武汉市沿港路5号 86357471 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87655607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41号三阳金城B栋1楼 82815567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路288号 83214443 武汉经济开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 84211332 武汉市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A5栋 87052815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82656925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3号 87897891 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82号 82421421 武汉市汉口前进一路181—1号 85853992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 85720221 武汉市桥口区建设大道131号 83649922 武汉市汉阳大道184-186号 84846714 武汉市武昌武珞路264号 59809805

21 农业银行洪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小区6栋 87863603 农业银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和平大道1530号 86313277 农业银行直属支行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44号 85711450 农业银行沌口支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28号银城大厦 84892711 农业银行东湖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 68875179 农业银行江南支行 武昌区珞瑜路87号 87870808 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12号 83891378 农业银行江夏支行 武汉市江夏支行纸坊大街464号 87953467 农业银行蔡甸支行 农业银行新洲支行 农业银行黄陂支行 农业银行江北支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营业部 交通银行江汉支行 交通银行江岸支行 交通银行桥口支行 交通银行武昌支行 交通银行汉阳支行 交通银行青山支行 交通银行太平洋支行 交通银行东湖支行 交通银行花桥支行 交通银行水果湖支行 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 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汉口支行 中国银行中北支行 中国银行水果湖支行 中国银行青山支行 中国银行洪山支行 中国银行沌口支行 变) 84955882 中国银行江岸支行 中国银行营业部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298号 84943450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新区衡洲大街(新车站对面) 89356682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镇理林大道93号 85932641 武汉市桥口区多福路2号 85376262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十楼 85487075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56号 85616181 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大道1501号 85790765 武汉市建桥口区设大道613号 83626526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 87321140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03号 84818635 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1号 86883782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509号 83886137 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 87653652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8号 82625797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 87820267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84号 8321401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6号 84895978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593号 82830296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1号 86771756-801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惠明路3号 87812757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至5楼) 6886657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 88222577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市政规划改变,门牌号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 82432305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77号 82787982

22 中国银行花桥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320号 82725811 中国银行汉阳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82号 84845234 中国银行宝丰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19号 82781210 中国银行黄浦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力兴大厦

一、二楼) 83529265 中国银行硚口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建乐村31号 83787560 中国银行西湖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祁路78号 83892928 中国银行武昌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51号 88866796 中国银行江汉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4号 85710309 中国银行东湖支行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营业处 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招商银行硚口支行 招商银行花桥支行 招商银行首义支行 招商银行循礼门支行 招商银行青山支行 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招商银行青岛路支行 招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招商银行东湖支行 招商银行东西湖支行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东湖支行 中信银行水果湖支行 中信银行王家墩支行 中信银行开发区支行 中信银行东风支行 中信银行青山支行 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 中信银行武昌支行 中信银行汉口支行 中信银行竹叶山支行 中信银行梨园支行 中信银行汉正街支行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5号 87521646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一楼 854949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85494921

武汉市解放大道612号体育大厦一楼 85494922 武汉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1-2楼 85494923 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18号 85494924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11号 85494925 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青扬十街9-4-1 85494926 武汉市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一楼 85494927 武汉市汉口青岛路5号 85494928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2号 85494931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89号 85494930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113号 85494934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 85355487 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218号 8740167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号 87316112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384号 83625280 武汉市开发区沌口神龙街122号 84211652

武汉市开发区东风三路五号东合中心大厦一楼 84282903 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商铺2-33至2-38号 86867899 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22号 82776268 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175号 88321166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发展大道176号 65681026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9号 82638888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 88566326 武汉市桥口区多福路8号 85386888

23 中信银行汉阳支行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0号特1号 84824091 中信银行新世界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A座3楼 83735066 中信银行东西湖支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道一楼 83220599 中信银行武钢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万利广场一楼 86615665 中信银行三阳路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大道738号 82203511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花桥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 82611775 中国民生银行桥口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三阳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武昌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东湖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新华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青山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徐东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青年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发展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水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襄樊分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营业处 兴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浦发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分行营业部浦东发展银行武昌支行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分行营业部 光大银行武昌支行 光大银行青山支行 光大银行钟家村支行 光大银行汉阳支行 光大银行洪山支行 光大银行紫阳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1079号 83661280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20楼 85735055 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 82701432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2号凤凰大厦一层 88917199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1号 87273007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 85499025

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建八路沿港路侧 86303127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2F 87617378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1号 86727662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6号元辰国际大厦一楼 85480330 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95-399号家想时代一楼 8262988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28号(7号楼) 87319791 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A座一楼 0710-3269990 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 86798816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路9号神龙商业街101-107号 84897006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8556676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 88058073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号 82796278 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 87785179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86323450 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19号 84840228

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一号好美家一楼 84456501 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 87865655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26号 88320665

24 光大银行中南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 87891403 光大银行中北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 光大银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路257号 87898921 光大银行硚口支行 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355号远景大厦

一、二楼 85860355 光大银行新华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 59846813 光大银行黄鹤楼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66-472号 85554079 光大银行东湖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家园民院路4-5号 88720618 光大银行花桥支行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营业部 华夏银行东湖支行 华夏银行东西湖支行 华夏银行洪山支行 华夏银行江岸支行 华夏银行江汉支行 华夏银行解放支行 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 华夏银行徐东支行 华夏银行武昌支行 华夏银行雄楚支行 华夏银行滨江支行 华夏银行水果湖支行

广发银行

广东发展分行营业部 广东发展银行东湖支行

农商行

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汉阳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沌龙支行 农村商业银行硚口支行

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8号颐和丽晶B2-8 82612992 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87266692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邮科院特1号 87690481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138号 83225408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 87661389 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227号花样年华大厦 85899801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一号台银大厦一楼 83363049 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

1、2层 8275515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街126号 84213105 武汉市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 86616012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87824610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45号 87395191

武汉市江岸区花桥村惠济二路6号武汉市金三九酒店一楼 82631486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横路11-13号,邮编:430072 8713350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下路特8号 85417210 武汉市雄楚大道944号 87776368 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 87661152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28号 82863951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89号 84522079 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618号 85497127 武汉市江西胡区吴家山梨花园小区特2号 83899270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 88841211

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3号 84899792 武汉市硚口解放大道1009号 83608857

25 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00号 85607891 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 武汉市洪山区罗家路特3号 86540890 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磨路369号 87770512 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支行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特1号 61871010 农村商业银行阳逻开发区支行 武汉市阳逻街新阳大道27号 86960891 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 86653637

深发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 86658300 26

住房公积金提取基础知识

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规则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要件资料;应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登记编号等信息,防止以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以虚假交易的行为 28 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真实合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合规性审核

各贷款经办银行应加强贷款信用风险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严格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对信用记录不良或超过信用审查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各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按照公积金系统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贷款规则调整时间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贷款经办银行接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新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97560)。

29 武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进一步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执行新的业务审核规则。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具体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详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通知》)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一)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三)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

30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31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32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职工购买存量自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20日起,二手房(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二手房(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比例为:(1)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2)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3)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三、职工实际贷款额度按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所购住房建成时间对应的贷款比例、按还款能力确定的可偿还贷款额三项限额标准取低值确定。

四、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65岁,女职工60岁。

五、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管理政策。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调整。

七、本通知自2012年 10月20日起正式实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33 关于适当调整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贷款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年轻职工的基本购房贷款需求,经研究,拟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含一手房、二手房、商转公)中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的相关规定暂停执行,其它标准保持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0.45(现行还贷系数标准)×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但不超过武汉市现行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所购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最长贷款期限的规定,且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还贷能力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条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登记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标准审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34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住房公积金缴

存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规定,现将2012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的月平均工资。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11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2012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2012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不超过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存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单位要求超过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负责将超缴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1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对职工进行补缴。

五、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最低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情况提高缴存比例,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 35 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分中心、武昌分理处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咨询电话:82797553,或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留言。

36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明确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事处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二、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合规性自查

各地要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达到既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又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目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中心、分中心应对照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迅速对本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以纸质、电子版形式于8月20日前报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为了解各地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半年,省厅将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购房资格认定等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且在本通知下发后仍不及时纠正的,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杨 锦 027-68873031(办、传)

易先宝 027-68873117(办、传)

电子邮箱:zfgjj@hbsjst.gov.cn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37 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 38 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9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实行与借款人的面谈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 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查询并打印转贷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如转贷人和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但符合管理中心信用审核标准的,需由当事人签署承诺按时还款的保证书;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转贷额度及年限;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的转贷信息,并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进行初审;贷款初审通过后,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公积金信息系统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四)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补齐至原商贷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差额资金”)。

(五)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贷款银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公积金系统)中录入转贷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六)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应按照管理中心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复审。主要对转贷人提供和填写的贷款资料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资料手续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 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上一级操作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七)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管理中心终审人员按照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要求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填写信息准确,粘贴格式规范。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审核未 40 通过的贷款资料,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告知退件原因并在公积金系统和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的相关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终审,同时在公积金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单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八)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人。

(九)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十)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管。

第十二条 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9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内部审批申请资料录入并通知转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套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出具以下证明: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60%以下的,提供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五)正常还款6个月后,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和退还;

使用现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可办理3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5000元。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六)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原商贷未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转贷人可自愿选择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原商贷已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需变更管理中心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41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收回,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一)受托银行应跟踪贷款抵押权证的换证和回证情况。贷款发放后及时督促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同时,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抵押信息的更新,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房屋他项权证》的回证情况应监督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贷款发放后,转贷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将更新后的信息不定期的报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系统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原《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武资中发〔2005〕2号)同时废止,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3月24日

42 关于开展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公管〔2010〕1号)及《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1 日起,推出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品种;

2、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系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的职工,不在本次业务受理范围内;

3、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它具体条件,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关于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执行;

4、铁路系统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非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二手房,其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在转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内。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标准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长于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办理部门

1、管理中心委托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申请、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回收等手续;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所属各支行(网点),可受理本支行(网点)内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省直分中心、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

3、管理中心认可的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为转贷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对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书。

四、具体要求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出后,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及其贷款经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政策规定,根据《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办理各项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接待职工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咨询时,应与转贷申请人就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相关事宜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对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向转贷申请人明确告知不能受理原因;

43

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启用新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停止使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指导转贷申请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所需内容提交证明资料,并认真审核申请转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4、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信用标准,按《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0]18号)关于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执行;

5、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与转贷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由管理中心监制的《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6、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用于其它用途;

7、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操作要求高,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所属各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如遇政策及相关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2797560、82797595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转贷申请人到原二手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办银行咨询。符合转贷申请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指导转贷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并与转贷申请人共同准备下列证明资料:

1、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申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4、房屋权属为共有产权的,由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5、原办理商贷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6、购买二手房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发票复印件(由转贷申请人或原商贷经办银行协助提供);

7、转贷申请人的原商贷还款情况证明(附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流水),截止转贷申请日时的原商贷余额和剩余期限的证明(原商贷经办银行出具);

8、原商贷所购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44

9、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试算

办理地点: 经办银行(原商贷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收妥贷款资料当天(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转贷申请时,应按政策规定实行贷款审核面签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征得转贷申请人本人授权同意,查询并打印本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并按管理中心的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审查其信用状况;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

3、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申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 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房屋等级等,转贷申请额度及转贷年限等贷款信息。

4、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并结合商贷剩余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定转贷额度及年限。

三、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根据转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重点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等内容,确认转贷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可能存在争议。对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转贷登记。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交易,完整准确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号、房屋产权证号、土地证号等信息。公积金信息系统校验是否具备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转贷条件的,系统提交后打印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表,由审核员签字确认。

如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系统提示登记不予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转贷申请人。

2、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录入错误,银行初审录入柜员可通过系统“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撤销”交易,输入房屋产权证号,公积金信息系统回显登记内容,操作提交后,原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即可撤销。

四、二手房转贷初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审核二手房转贷资料要件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录入。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前管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交易,在购房种类选择“二手房”,贷款种类选择“转公积金”,并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申请信息,经确认后提交;

2、符合转贷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自动确认贷款额度及年限,并产生贷款申请号。银行初审录入员 45 打印一式三联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银行公章;

3、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会提示审核未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五、办理抵押担保及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地点: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网点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转贷申请人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

2、转贷申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银行储蓄账户委托扣划协议书”;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转至原商贷银行用于还款的储蓄账户。

六、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及原商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信息。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抵质押物信息录入”交易,准确录入贷款抵押物地址、面积等抵押登记信息和预存差额资金信息;并正确选择担保机构(目前管理中心认可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七、贷款复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复审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复审员应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初审通过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银行复审”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对审核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进行终审。

2、审核退回。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初审录入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八、贷款终审

办理地点: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终审人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贷款终审人员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经办银行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 46 前管理-贷款终审”交易,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终审意见:

1、终审通过。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贷款银行留存一份、贷款放款凭证一份)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2、审核退回。对于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终审人员应将转贷资料返回贷款复审环节,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注明退件原因,及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领取贷款资料。

九、贷款开户发放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放款柜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及放款通知单送达当天(如已过当天资金清算时间,则为次日上午)。

1、贷款开户

贷款放款柜员根据转贷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放款凭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单》,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中管理-借款人开户”交易,核对借款人还款账号等信息,按系统要求办理开户操作,由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2、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账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时出现实际贷款金额超过原商贷余额的特殊情况,超出部分资金转入贷款人还公积金贷款储蓄账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十、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房屋抵押登记部门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

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原二手房商贷的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和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

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担保公司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后,应及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后管理-抵质押物状态变更”交易里,更改贷款抵押、担保状态,登记他项权证等抵押信息。

十一、业务档案保管

1、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负责留存以下资料,应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归档保管。

转贷申请人的转贷申请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阶段性担保函、放款通知单、《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原商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2、各贷款经办银行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规范标准对二手房转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留存下列资料:

(1)放款通知单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中要求填报的全套申请资料;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需其它证明文件资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辖县市区管理部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管理,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当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和单户贷款最高额度。

第六条

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封存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连续二年的社保证明,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四)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六)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八)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套房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20%;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及精装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的认定按照怀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小额住房贷款(5万元以内)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采用网银代扣方式还款的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财政代扣和单位代扣的只能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和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六)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五)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建筑工程应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七)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八)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贷委员会审议,再由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下(含贰拾万元)的贷款,由管理部集体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 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上的贷款,经管理部集体审核,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二)市本级的贷款不分额度均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贷款调查,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由审贷会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抵押权证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住房或门面抵押的,必须将抵押物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

(一)借款人可以用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二)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存款展期并继续用于质押;

3.转移为抵(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物继续质押、抵押。

(七)在乡镇购房或自建、翻建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宅基地使用证和国土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用城镇门面或住房做抵押,抵押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可用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 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担保保证

担保保证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借款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已婚借款人,不论采取何种抵(质)押方式,其配偶成为当然保证人,且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并按协议约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受托银行;

(二)凡申请贷款需办理房屋预抵押备案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个人住房贷款额5%的标准向签约楼盘的开发商收取保证金。开发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以住房公积金全额质押的免收保证金。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对冲还款方式。即借款人自办理了贷款后第二个还款月起可每年用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抵偿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按年对冲业务每年限办理一次,借款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均可办理当年的对冲业务,办理按年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1年(含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在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50%,且在同一利率区段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也可申请两项同时变更,限变更一次,但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履行保证责任。

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原贷款期限加上延长期超过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调整。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在还款期内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第九章

贷款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贷款监管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三)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管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的城镇就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提前收回其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贷业务实行全程稽核制度,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章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业务台帐制度,经办人员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登记。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住房开发项目档案制度,经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归档,实行项目跟踪。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范文第6篇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消费类提取

一、购(建)自住

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含备案材料)

5、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

6、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购房合同内售房单位的银行监管账户内,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二)、购买二手房

A、交易前(适用本市辖区,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受理)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手房交易协议

5、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

6、不低于20%首付款的托管凭证

7、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B、交易后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及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C、已办理商业贷款的二手房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个人借款合同

9、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扣除贷款后的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的总额扣除20%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拆迁安置购房(产权调换且有补偿差价)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拆迁安置协议

5、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付款)

6、拆迁人的转账证明(含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7、拆迁签订的时间超过提取的时限,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拆迁人为政府部门的,提供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结算通知单或拆迁安置交款通知书;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人出具拆迁安置延期的补充证明书。

提取时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结算通知单或交款通知书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同一套安置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房的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拆迁人的银行账户。

(四)、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5、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7、夫妻一方在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提取时限: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大修自住(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大修的鉴定证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盖)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

5、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

6、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

7、缴款凭证

8、房屋所有权证

注: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 ;逐年冲还贷”业务。 提取时限: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 A、租赁商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市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租金标准计算。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B、租赁公共租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租金。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主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三)、偿还组合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借款合同

5、贷款银行出具商贷部分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或还款存折(卡)的还款明细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时,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次年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日与上次提取时点之间的还贷本息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提前偿还(部分)商业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非消费类提取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

6、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证明

7、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廉租房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受理;逐年冲还贷”业务。

2、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留到百元)。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三)、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特殊疾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缴存职工不用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

7、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四)、离(退)休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离(退)休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有未结清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需结清贷款后,再办理退休提取。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五)、职工辞职、辞退、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辞职批文或解除合同关系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辞职的职工,2年内不得办理辞职提取业务。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行政事业的聘用人员辞职(离职),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辞职(离职)证明;行政机关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辞职,提供单位或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

2、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出具法院判决书、服刑人员提取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注明提取公积金的去向,本人签字手印、服刑所在地监狱部门的见证、原单位盖公章)、身份证、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

3、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4、职工在原单位辞职后,在本市辖区内的新工作单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

5、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六)、出境定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

3、出境定居证明

4、护照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单位出具提取的委托证明(含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4、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

5、提取申请人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须另提供经公证继承或遗赠证明。无法提供证明,死者的公积金余额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提取方式:转入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八)、职工调到外省工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如要转移到异地公积金中心,按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的转移提供材料。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转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或多账户,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二)、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接收证明或缴存凭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注意事项

1、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2、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逐月冲还贷

1、什么是;逐年冲还贷”业务?

答:逐年冲还贷是指在本市办理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简称;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对应月(以下筒称;冲还贷月”)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2、;柜面提取还贷”业务和;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区别?

答:柜面提取还贷业务:职工每年都需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逐年冲还贷业务:职工申请后,中心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定期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本笔贷款结清。

3、申请;逐年冲还贷”条件有哪些? 答:(1)参与冲还贷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偿还满一年以上,本笔贷款尚未结清且当前没有逾期。

4、申请;逐年冲还贷”提供哪些材料?

答:(1)《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与冲还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冲还贷职工与主借款人之间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共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存折或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时间、方式、金额、顺序

答:(1)提取时间:每年的冲还贷月。

(2)提取方式:中心每年从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划入约定还款账户。

(3)提取金额:①等额本息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款额的12倍;②等额本金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本金的12倍。

(4)提取顺序:按照《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约定还款顺序提取。

6、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1)、冲还贷月当前贷款有逾期。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因故冻结。

(3)、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有关情况解除后,逐年冲还贷在下一年度自动恢复,恢复时仍应符合逐年冲还贷的条件。

7、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自动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1)、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

(2)、本笔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6次(含6次)以上还款逾期。 (3)、本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违反《个人借款合同》有关规定。

8、申请;逐年冲还贷”时,应注意什么?

答:(1)逐年冲还贷业务必须由参与冲还贷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先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柜面提取业务,再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3)参与冲还贷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应先办理账户合并,后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4)因系统原因,等额本金还款冲还贷提取金额只提取本金部分,不含利息。

9、冲还贷期间,应注意什么?

答:(1)参与冲还贷的职工不能再行办理柜面提取及转移业务。

(2)参与冲还贷职工出现多个缴存账户,应在冲还贷月前一个月内,办理冲还贷撤冲业务,再办理账户合并及冲还贷信息变更手续。

(3)主借款人应确保还款账户内金额足以偿还每月的还款,以免因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造成个人信用不良和冲还贷业务暂停。

(4)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冲还贷业务,需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逐年冲还贷。 (5)未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10、申请;逐年冲还贷”流程图 (1)贷款和缴存不同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参与冲还贷职工持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的《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缴存管理部办理确认手续,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协议书》。 (2)贷款和缴存同个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协议书》。

11、咨询电话

上一篇:人际沟通障碍简析范文下一篇:幸福人寿幸福人生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