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3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2、应用型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策略分析

3、《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问题探析

4、《证券投资学》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与应用

5、《证券投资学》课堂教学国际化研究

6、课程思政视角下金融学课程的实践与思考

7、独立学院《证券投资学》课堂教学问题分析

8、《证券投资学》课程实验内容设计初探

9、湖北省独立学院金融专业主干课程实践教育综合调查分析及建议

10、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11、全程考核-实训-竞赛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

12、《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13、《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过程探讨

14、民办院校金融学专业行为导向教学法的探讨

15、SPSS在证券投资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16、基于过程性评价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改革

17、证券投资学创新实践教学探索

18、高职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反思

19、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文化素养的影响及引导途径研究

20、地方院校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探索

21、山东省在校生自考本科金融专业课程培养方案设计

22、《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探讨

23、应用型大学“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24、外语院校金融学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5、应用型高校金融学专业教学改革探析

26、地方工科院校经济学专业特色建设探讨

27、当前湖北省独立学院金融专业主干课程实践指导教材开发及实施研究

28、《证券投资学》课程应用型改革的思考

29、高校实验室课程教学的不足现状与改进

30、混合式教育模式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思政建设初探

31、非金融专业金融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32、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思考

33、实现高校金融类课程教学创新改革的途径分析

34、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核心的金融专业教学改革研究

35、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实训课程的构建与实施

36、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浅析

37、浅淡模拟仿真系统在中职《计算机网络》教学的应用

38、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证券投资学”教学内容改革

39、基于“学习通+超星直播”的证券投资学在线教学实践与思考

40、证券投资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探索

41、案例设计在证券投资模拟教学中的应用

42、浅议证券投资学课程中的启发式教学

43、审计视角下大学生综合财务能力拓展平台的构想

44、《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模式比较分析

45、混合式教学模式下证券投资学课程思政建设研究

46、市场营销专业基于学生就业能力培育的课程体系构建思路探析

47、论应用型教学在证券投资课程的作用和发展

48、金融投资专业证券投资学课程混合式教学改革

49、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分析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2、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3、“一带一路”战略与证券投资机会研究

4、证券投资行为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研究

5、浅析个人理财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6、金融学的证券投资行为研究

7、基于“学习通+超星直播”的证券投资学在线教学实践与思考

8、关于福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募集规范的几点建议

9、证券投资的风险规避与预防探讨

10、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11、情景教学法在高职高专院校《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题中的应用性研究

12、大数据环境下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探索

13、《证券投资学》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与实践和实践分析

14、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度量及其关系研究

15、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课程改革研究

16、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

1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监督责任研究

18、证券投资误区及其市场风险控制

19、企业证券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异同

20、实践基地建设对证券投资人才培养的作用机理研究

21、浅谈我国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22、应用型教学模式下《证券投资学》教学新模式研究

23、应用型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从业导向”教学改革探讨

24、《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探索

25、VaR模型在证券投资中的运用

26、证券投资实训教学问题及对策研究

27、企业证券投资中的财务问题

28、混合式教学模式下证券投资学课程思政建设研究

29、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30、行为金融视野下的证券投资风险与防控

31、Blackboard教学平台在《证券投资实训课》教学中的运用

32、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证券投资决策分析

33、证券投资中经济学分析法的应用

34、基于研究性学习理论视角下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

35、SPSS在证券投资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36、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7、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38、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探究

3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对中国股市波动性影响研究

40、以行为金融学为基础的证券投资行为分析

41、证券投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研究

4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量化分析

43、我国证券投资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化分析

44、证券投资比赛对高职院校证券期货专业教学的促进作用分析

45、应用型大学“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46、行为金融下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

47、基于MACD指标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

48、人民币证券投资项目可兑换浅探

49、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咨询乱象分析及监管建议研究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我们将争取在4月份将《证券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告诉《财经》。

从两年前《证券法》修改提上日程之后,由于事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局,对它的关注未曾停止过。

1999年施行的现行《证券法》起草历经六年,易稿数十次,跨越了七、八、九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五次会议审议才获通过。但仅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两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解生瑞等31位代表即提出修改《证券法》建议;而中国证监会亦在2002年底即推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共214条的《证券法》中,有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很快,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当年13项立法计划,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如此漫长而修改启动却如此迅即,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在此期间,中国证券市场黑幕频仍。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以上交所监察部工作人员赵瑜刚所作研究报告为核心内容的《基金黑幕》,揭开当时中国仅有的22家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2001年初,吕梁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失败,走上前台自曝坐庄内幕;2001年8月,当时排名深沪两地流通市值第二的银广夏利润造假被揭开;2002年,排名深沪两地流通市值第一的东方电子利润造假案被揭开。中国证券市场自诞生起即有“发展”与“规范”二重主题萦绕,但在2000年以后的数年间,“规范”的主题前所未见地鲜明:曝光的一系列弊案,清楚地指示着多年间只重“发展”忽视监管所带来的累累恶果。

《证券法》修改进程如此迅即,是否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需求的及时回应?《证券法》修改草案细节至今仍未公布,但预期中的答案并不能让人乐观。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起草工作组分为领导小组、顾问小组与工作组三部分。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任组长;顾问组由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董辅、萧灼基、曹凤岐、刘纪鹏、林义相等八位专家组成;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许健、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担任。

这份名单一出场就得到了许多掌声,主要来自证券行业及其相关者。《深圳商报》称,从已公布的成员构成看,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以及顾问小组成员都“非常务实”,对证券市场“一向持支持和呵护的态度”,而且在过去历次资本市场大争论中“基本意见一致”。

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自1997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主席,1999年的“5•19”井喷行情,即发生在其任期之内。在去年发表于中国证券报的一篇亲自署名的文章中,周正庆更坦承,使“5•19”得以可能的“搞活市场六项政策”正是他本人所筹划;而且当年肯定股市为“恢复性上涨”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亦是在他组织下所撰写。

2001年初吕梁案曝光后,董辅、厉以宁、萧灼基等现顾问小组成员罕见地出席“关于如何正确评价中国股市发展状况”座谈会。该座谈会广邀媒体参加,发言者仅包括上述三位在内的五人,发言主要为强烈而尖刻地批驳经济学家吴敬琏于此前发表的认为股市若无监管则有如赌场的评论。由于其意见高度一致,以至当时新华社记者所发稿件直称为“联合宣言”。

虽然顾问组成员中亦不乏清醒的学者,但整个顾问班子并不具备常规意义的“平衡”也是显见的。而未来的新《证券法》是何基调,也的确令人关注。

《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已经多次露出谜底。自2003年起,周涉及《证券法》修改的讲话不下十次。早在修改小组成立之后的一个星期,2003年7月23日,周正庆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修法定调:“我个人认为,现行《证券法》在规范监管方面的规定很全面,恐怕没有太多修改的必要,但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考虑得还不很够”。在2003年底召开的“2003资本市场国际化高级论坛上”,周正庆更提出,“监管、监管、再监管”的提法是错误的,《证券法》修改会特别注意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要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法律修改的启动者是行业的主管部门,又由主管部门来定专家意见的提供者,不经过充分的辩论,不能听取不同的声音,这样的制定过程实在令人担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证券法专家评论道。

正因如此,不难理解新华社1月间所报道的证券法修改小组深圳全体会议所达成的“五点共识”基本围绕资金入市主题展开,而无一涉及监管主题。“五个共识”分别涉及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的修改。《证券法》修改小组的成员也表示,以上五个方面在证券法的修改草案中都会有所涉及,“并且会减少限制,预留空间”。

“五个共识”的详细内容仍不明,但部分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秘密。早在中国证监会向财经委提交的修改建议稿中就提出,可以取消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或者融资交易的规定,所涉及的正是“五个共识”之二。中国证监会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定”。

此外,《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对于“违规”的标准是什么则未作确切解释。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这一主题,此番亦列“五个共识”之中。修改小组顾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这个问题早有确定的看法。 “随着我国银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高,应该允许银行资金逐步进入股市。”他说。记者亦从《证券法》修改小组的其他成员处得知类似观点,“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是需要修订的”。

涉及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业内的普遍冲动是认为《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完全否定了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形式的合法性。“这排除了证券市场的做空机制,不利于激发投资热情”。不过,从工作小组传出的消息看,开展期权、期货交易等问题写进法律条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修订后的《证券法》可能会在法律语言上为它们留下空间,为以后开展这些业务创造条件。

此外,关于分业经营与管理,修改小组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分业和混业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动。这部法很有可能借鉴商业银行法的做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此次修改更很有可能突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不再加以限制。

回顾《证券法》修改讨论之初,相关各界的人士就《证券法》修订提出的建议涉及方方面面:《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交易所的管理、登记结算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问题、分业混业经营、与《公司法》的关系等问题。

这些涉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长远问题的主题,此番绝大多数均不见于此次披露的以放宽股市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个共识”。它们最终能否体现在《证券法》修改草案中?人们犹在观望中。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但对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5条,规定得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确保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完善

我国2005年修改了原1993年《证券法》,在交易方式上,通过新《证券法》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和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法谚云: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所以,新《证券法》第205条对违反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相比,我国信用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缺陷如下:仅有行政责任,忽略了刑事责任;规定得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该借鉴他们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的授信交易模式;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我国台湾的两者结合的双轨模式,他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以下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都有完备的规定。

1.证券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制度最重要,它是所有责任制度的最后堡垒,能有效地打击信用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从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中看出,违反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

美国《1933年證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美国的信用交易规定在《证券交易法》及其以下的规章、规则中,所以,违反了其中的信用交易制度,也按照本节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条规定:“符合下列各号所列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条规定:“违反…… 43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0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

我国《证券法》205条仅对对券商和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以行政责任,缺乏刑事责任,容易滋生行政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该增加刑事责任制度。

2.证券基本法赋予规制信用交易的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作了如此的规定。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

美国证券基本法为我们作了榜样,它赋予了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基本方式。《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也就是说,违反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定的规章,也按照证券基本法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42条和142条的授权规定看,在我国,信用交易主要由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他们效力低下,并且权力有限,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规定刑事、民事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证券法》第205条可以修改为“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及其以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这样, 违反《证券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以205条追究各种法律责任。

总之,信用交易要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证券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一、引言

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是实证会计研究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块。其主要是指经营者很自然地在一系列的会计政策中自行选择那些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会计政策的行为(W.Scott,2003)。而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主要通过财务信息来考量与目标公司契约的行为。因此,通过盈余管理可以研究会计行为的经济后果,进而不仅对公司大小股东,而且对公司其他利益方研究和决策有重要意义。在众多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关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即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动机的研究是国内外学者较为重视的领域。原因是IPO的行为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第一步,也是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们选择新投资渠道的机会和对象。目前,国内外的各种文献都开始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各种研究,包括A股、B股和H股。本文试图从公司地区差异的因素入手,对我国A股市场IPO过程中盈余管理的现象作初步的探索。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近年来,国外关于资本市场驱动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驱动盈余管理的高发时期中未预期的应计行为。研究主要包括4个方面:(1)管理层收购(MBO)前的盈余管理。Perry和Williams(1994)研究结果表明,在买入全部股票之前,未预期应计项目的确认主要是减少公司收益。(2)股票发行前的盈余管理。研究表明:在出售权益(Teoh,welch和wong,1998a)向公众发售股票(Teoh,welch,和wong,1998b ;Teoh,welch和 Rao,1998)和换股收购之前(Erickson和Wang,1998),公司往往利用未预期应计项目来增加报告收益。(3)迎合预测的盈余管理。

Burgstahle和Eames(1998)发现管理当局为了避免报告盈余低于分析师的预测而采取一些行动调高盈余。(4)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Bushee(1998)指出,当公司股权大部分被短期炒作型机构持有,且有价证券周转率高时,公司会通过削减研发费用来虚增利润,即存在盈余管理。

(二)国内研究 陈信元(2008)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从我国的A股市场里对于公司的地区差异的统计结果来看,东西部在分布上是有区别的。刘云(2010)指出,长期以来因为西部地区公司自身的健康情况不太好,甚至还存在着和其他地域企业相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中国特殊的制度下,要进行IPO,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之前大多背负着巨大的社会服务体系,依靠股份制的改革而整体上市,其结果必然是资产利润率过低,加之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刘星(2009)的研究表明:使得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为母公司模式”,也就是集团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将资产的一部分抽出来,建立一个虚拟的股份公司,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吴云(2011)则认为,源于上市公司的多元复合架构,致使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包含了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合营公司及共同控制等种种企业的经济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诸如商品交易、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等方式,在相关联的企业间采取非实质性的转移交易,目的是对IPO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粉饰。然而,因为西部公司较之于其他地区公司还残存着其他诸多问题,所以如果要上市发行股票融资,就需要比其他地区的企业有更加强烈的动机,包装和管理对它的盈余信息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基于我国制度背景中新股发行政策、西部公司现状,提出以下假设:

Hl:IPO过程中,中国A股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行为

H2:中国A股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调整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H3:中国A股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西部公司相对于非西部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更为严重

提出这一假设的原因是,从西部公司历史与现状中看出,存在储蓄总量不足,自身资金积累能力差,证券市场融资能力弱,资金大量外流,导入民间资本阻碍多等问题,而与此对应的东部公司则相对不突出。进而,2001年开始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改变了过去由政府部门预先制定计划,推荐和选择企业的行政本位。这种变化使得本来就相对弱小的西部公司可能失去了原来制度下所理所当然获得的上市名额。所以,假设面对存在和面对这些问题的西部准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现象更为严重。

(二)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CSMAR(中国资本市场会计研究)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上市后各年度的年度报告数据。上市公司2005年的年报数据是本文研究所取得的最近数据。本文中选取2009年起作为研究起点。且假设首次公开募股年份(2009年和2010年)为第0年,并以此为基点倒计(-1、-2、-3年)和顺计(1、2、3年)IPO前后年份。这样选取的原因主要是为使实行分析研究可靠,需要有一定长度期间的数据观察样本IPO后的情况。本文选取的样本IPO前后的观察期间长度为3年。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需要大量使用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数据,故其数据的质量关系到研究的准确性。我国于1998年1月1日起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故以1998年开始的研究期间各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数据可直接获得,较为准确,利于研究。

(三)研究模型 从文献来看,可以衡量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有两个:应计利润总额和可操纵利性应计利润总额。由此,本文使用以下模型:Jenes模型、修正的Jones模型等。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故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上述地区的上市公司为“西部公司”,而将非上述地区的上市公司为“非西部公司”。表1列示了2009~2010年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的150家公司根据地区分布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这150家新上市公司中,非西部公司数量是西部公司数量的4倍。因此表明了西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在公司数量上出于弱势,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没直接地能被准上市公司利用。

来作为样本收益表现的指标。这是参照Aharony,Lee and Wong(1997)对于包括1992至1995年共83家发行B股和H股的国有企业的样本的盈余管理的研究所使用的ROA计算方法,即在计算总资产时扣除现金资产。其理由是在Aharony,Lee and Wong(1997)的研究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第n年的现金资产与IPO收入现金的比率中位数始终在较高的水平,若直接使用包括未使用的IPO现金收入,不能准确地反映资产回报率。最理想的做法是扣除未使用的IPO现金收入,但是这类数据无法取得,于是就使用扣除所有现金资产后的总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指标。

从整体样本来看,上市公司IPO前后年度呈现以IPO前一年为峰顶的倒V字形。这点不符合Aharony,Lee and Wong(1997)的研究结论,即上市公司IPO前后年度呈现以IPO当年为峰顶的倒V字形,但基本符合林舒,魏明海(2000)的对于中国A股IPO公司的研究结论,即IPO公司的收益表现在IPO当年前达到最高,然后从IPO当年开始持续下降。

(三)西部公司与非西部公司IPO前后的收益表现 在本文中,使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计算和比较西部公司和非西部公司IPO前后年度的收益表现。观察发现西部与非西部公司呈现与整体样本相似的收益表现形态,即无论是西部公司还是非西部公司的收益表现都在IPO前后年度呈现以IPO前一年为峰顶的倒v字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IPO前年度和包括IPO年度——连续4年的时间里,西部公司的收益表现绝对数高于非西部公司。另外,在IPO后年度的时期内,西部公司的资产收益率的下滑幅度也明显大于非西部公司的资产收益率,且逐渐绝对数低于非西部公司。

(四)在修正的Jones模型下对样本整体公司分析与检验 在此部分中,本文利用修正的Jones模型来检验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中A股的上市公司IPO前后年份长度过于短——其上市前的财务数据只被披露三年,因此,无法直接使用Jones模型或者是修正的Jones模型来进行较准确地预测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作为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利用修正的Jones模型中得到的残差作为操纵应计利润的替代指标。其中的原理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修正的Jones模型回归后的残差是回归方程的随机变量,平均值为0。若其中位数不等于0,则表明存在所谓的操纵性应计利润,也就是说样本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见表3。

根据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的西部样本公司历年操纵应计利润总值的描述性统计。表6表明,整体样本IPO公司在第-2、-1和基点0年操纵应计利润的平均值为0;中位数分别为0.024、0.020和0.024,都大于0。根据前文的指标替代前提,表明西部样本IPO公司存在所谓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即西部样本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

五、结论

从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来看,IPO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符合契约理论中契约关系的甲乙双方,即作为IPO公司一方中的管理人员是代理人,而证券监管部门是委托人;前者掌握上市公司的盈利等真实情况,而后者不掌握这些真实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因此,IPO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强烈的动机,利用这契约的不完备和信息的不对称,以盈余管理和财务包装的方式达到上市融资金额的最大化。上述研究检验和实证结果表明:

(1)在IPO样本期间(2001、2002年作为IPO第0年的前后3年)中,把调整的总资产回报率,即作为收益表现的指标。结果显示,样本整体的IPO公司在上市(0年)前3年(-3、-2、-1年)的ROAt均大于上市(0年)后的每年,并于上市前第1年(-1年)达到最大值,随后逐年下降;在对样本整体的分类研究中,非西部公司和西部公司均和样本整体类相似的形态。其中,西部公司0年前的收益表现均高于非西部公司,且在0年后,前者逐年下降的幅度均大于后者。

(2)在对样本公司总体应计利润、应收账款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化的研究中,结果显示,在上市后第1年样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会具显著性的下降;总体应计利润变化(DTACt)均为负值,而且在-1年和+2、+3年相对于上市当年的差异存在显著性;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化(DOCFt)在上市前第1年显著为正。上述结果说明,上市公司在IPO当年通过增加应计项目来调整盈余数字,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而调节应收账款是主要手段。在对样本整体的分类研究中,非西部公司和西部公司均和样本整体类相似的形态。其中,西部公司与非西部公司相比,前者在各项目中变化的程度比后者大。

(3)在对样本整体公司作修正的Jones模型多元线性回归时,作为操纵应计利润项目代替的指标显示,残差的中位数不为0,说明样本整体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在对样本整体的分类研究中,西部公司和样本整体类相似的结果。综上所述,本文的3个假设成立。本文研究表明,企业综合实力较弱的西部地区比综合实力较强的非西部公司存在较强的盈余管理的动机。这一发现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利益相关方具有一定启示。

从证券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首先,应该扩充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指标要求,不仅考察是否连续3年达到正净利润,还应加入现金流的要求地综合考量。其次,应加大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以增加IPO公司的违规成本。最后,要对西部公司IPO谨慎,不能受到行政和财政方面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下急功近利的“推一把”行为。

从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角度来说,应当明确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任务和职责,即在独立审计制度下,为降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盈余信息作约束性地考量。因此,首先,建立独立性的机制和思维并有效实施。我国外部审计业务开展以来往往不能杜绝与被审计企业的非独立关系。其次,学习并利用在刚性财务规则下软性的审计策略以达到向外部使用者明确盈余信息意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孟焰、张秀梅:《上市公司关联方加以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6年第4期。

[2]魏明海:《盈余管理基本理论及其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10年第9期。

[3]石晓军、王豪:《国内盈余管理的研究综述》,《金融经济》2008年第7期。

[4]高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中美比较的视角》,《审计研究》2012年第9期。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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