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
1
中国xx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自证券化日前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的应收利息为本行应收利息,证券化后借
2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 第二章 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 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第七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本行可根据业务
4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 第三章 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
第九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
第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 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
第十二条 在 “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在 “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在 “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 “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在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本金”、“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等科目下分别开立“资产支持证券”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
6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 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1.1.4 第四章 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时的账务处理。
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时,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 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将次级债作为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并根据持有次级债券公允价值确认本行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9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清仓回12
购的会计处理。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13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17
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终结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18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 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1.1.5 第五章 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 22
第二十六条 证券化日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收: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付: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2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 第六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意见书
1.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意见书: 1.1 合并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
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 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 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
(三)款: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信托资产和负债。
第三篇: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 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
-1- 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
-2-
(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三)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四)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项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到金融资产出售方。
第五条 继续涉入条件下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第
三、四条所指情形),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转让该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本行已放弃对该项资产的控制。
(二)未放弃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
-3- 涉入所转让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程度,是指该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本行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本行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仅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六条 本行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抵押债券、继续涉入资产、负债项目在总行统一核算。
第三章 具体会计处理
第八条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证券化资产所有
-4- 权上的风险转移程度是会计确认的前提和基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评估报告的要素主要有:贷款账面价值;转移风险比例;保留风险的形式及比例;控制权是否转移;保留控制权的形式;交易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资产池的具体情况等。评估报告需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季末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对估值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提供给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或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十条 本行应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表外登记,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公司银行部或个人银行部应按照信贷系统业务台账格式建立基础资产台账。同时,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不同,逐笔登记其资产明细,保证所登记信息足以支持本行按
-5- 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科目设置
第十一条 资产类
增设“1330继续涉入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序确认的有关资产。并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负债类
(一)增设“2330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的相关负债。本科目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二)在“250201应付债券面值”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本”三级科目;在“250202应付债券应计利息”二级科目下增设“250102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利息”三级科目;在“250203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3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调整”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三)在“2241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224123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二级科目,核算本行收回的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并按协议应转付受托机构的资金。
第十三条 损益类
(一)在“6051其他业务收入”一级科目下增设“605104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取得的收益。
(二)在“6402其他业务支出”一级科目下增设“640203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发生的损失。
(三)在“64111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二级科目下增设“641113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所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的利息。
(四)在“602109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下增设“602109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手续费收入”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贷款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贷款管理服务费或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资金保管费。
第十四条 表外科目
增设“702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表外一级科目,在本科目下设“7021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二级科目,核算本
-7- 行通过证券化转让的信贷资产,设“702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收利息”二级科目,核算本行通过证券化信贷资产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一般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信托设立时的会计处理
信托成立日,总行核算部门根据实际收到的受托机构资金,以及总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将截至转让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转让收取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并将贷款资金划给相关分行。如果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相关资产科目(新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当确认损失时)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贷款帐面金额)
-8- 相关负债科目(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收益时)
2.机构收到总行下划的资金后,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通过备抵方式),并在表外进行登记。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证券化终止确认××贷款内部户 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本金
表外登记时应注明依托设立日及信托名称及代码。 3、转让日证券化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上有应收未收利息,分支行应继续挂账,待该笔贷款结计利息时,从收到的款项中扣收本行应收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在收到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发行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分支机构应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9- 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3.按照直线法对承销费用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摊销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费用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未保留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
(一)执行。 2.保留控制权的情况下,总行根据《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按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负债;继续涉入该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本行通过剩余权益次级化的方式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的,应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与收到非现金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资产,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最大值与次级化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负债。同
-10- 时,将该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总行在实际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继续涉入资产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支出(当确认损失时)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终止确认的贷款金额)
继续涉入负债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收益时)
分机构的会计处理同“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化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仍应按自营贷款的核算要求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核算。在贷款本金收回时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付: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2.总行计提、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资产支持债券利息支出
-11- 贷: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借: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3.到期时,归还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分支机构将表外登记的证券化资产全额冲销。
(二)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会计处理
1.在后续期间,本行应将因提供信用保证而收到的对价在担保合同期间内按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已确认资产的利息。
2.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本行应按照减值金额等额冲减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同时将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在持有次级证券的情况下,证券受偿时,减少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
第十七条 本行作为证券化资产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对已终止确认的资产计收利息或收回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12- 同时,销记表外:
付: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本金
其中属于初始起算日前的利息确认为本行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应收利息
如果结息日未能全额收取利息,则对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收: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应收利息 实际收到利息后做相反分录。
2.分支机构将收回资金按服务合同办法划给信托资产托管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3.总行收到服务费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应收手续费收入—证券化服务收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行未终止确认所转让资产,或者按继续涉
-13- 入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继续确认所转让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让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4-
第四篇: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个人总结: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分录
出售收入的处理 : 出售残料的处理:
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丧失使用功能、自然灾害损毁---记入营业外收支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 损失: 净收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利得: 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五篇:资产的盘盈、盘亏会计处理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同时其他企业也可自行执行。新准则贯彻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对旧准则作出了变革性的修订。但对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未做任何修订,这使得不同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不一致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一、资产的分类
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都属于非流动资产,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这么多资产中,会计处理涉及盘盈和盘亏的有流动资产中的现金、存货和非流动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文是对这三种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的探讨。
二、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现金溢余短缺的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企业对现金业务每日应结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时应及时按照会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1.现金溢余的会计处理。发现溢余时,按溢余金额借记“现金”,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查明原因后,应分情况处理: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现金短缺的会计处理。发现现金短缺时,按短缺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现金”。查明原因后,应分情况处理: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
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有关存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存货盘亏及毁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间,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实地盘点清查一次,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
1.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处理前,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货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时,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三、会计处理差异及产生原因
(一)会计处理差异
从以上的处理方法中我们得出三种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的差异:
1.同作为流动资产的现金和存货,现金盘盈记入“营业外收入”,而存货盘盈却冲减“管理费用”。
2.现金溢余时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却要记入“管理费用”。而固定资产盘盈记入“营业外收入”,对应的盘亏记入了“营业外支出”。
3.存货盘盈时都记入了“管理费用”,而盘亏时却要分一般损失和非常损失,一般损失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入“营业外支出”。
(二)差异产生原因
要分析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了解“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
首先,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排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盘盈或盘亏等。从管理费用的解释可以看出,管理费用是企业为了组织管理生产而发生的费用,即只应有借方发生额,而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中只有发生存货盘盈时使用了“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难道是说存货管理有效才会发生盘盈,为了表示对存货管理人员的嘉奖冲减了“管理费用”,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存货盘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计性,而且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无任何必然联系,所以把存货盘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其次,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对收入的解释,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显然营业外收入不属于收入,它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偶然发生的事项,即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净收益,且营业外收入本身已经反映了企业的偶发事项收支相抵后的净额,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的配比问题。
最后,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对费用要素的解释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显然,营业外支出不属于费用,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偶发事项带来的净支出,其本身已经反映了企业的偶发事项收支相抵后的净额,不存在收人与成本的配比问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营业外收入属于偶发事项带来的净收益,营业外支出属于偶发事项带来的净支出。那么资产的盘盈盘亏这种偶发事项应该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而不应该属于“管理费用”的核算范围。但我们实际会计处理时却使用了“管理费用”科目,究其原因无非是想把不同原因造成的盘亏分清楚,明确责任,可盘盈却不能解释为管理原因才会带来盘盈,所以目前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不合理性。
四、改进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将现金、存货、固定资产这三种资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应加以统一,即:1.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均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对于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根据盘亏原因,分别做以下处理:对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记入“其他应收款”;对于资产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记入“管理费用”;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均记入“营业外支出”。这样更改后,三种资产会计处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简便易行,且符合营业外收支的定义,克服了以前会计处理的矛盾性。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