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2023-08-12

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关系极为密切。马克思在论述盗伐林木罪时曾说过:“林木占有者的利益之所以在林木受窃时受到了损失,只是林木遭到了损失,而不是权利受到侵犯。只要罪行的可以感觉的一面触犯了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犯罪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是实现了不法意图。”[1]因此,犯罪对象之性质,往往亦能反映出犯罪客体之具体归属。以本案而言,倘若张某退休后,受聘于某外资公司,那么其私自变卖50吨铝锭的行为将另当别论,即如果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确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性质便显得格外重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逐渐改变了单一制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国有公司、企业大量转型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在对这些控股、参股公司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的定性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国有全资说”和“控制支配说”。国有全资说认为,中国现在推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不受出资者性质的影响。国家作为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后,只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称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不能称作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控制支配说”,即认为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完全属于或者相当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对全部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力的公司。[2]

本文赞同“控制支配说”,其原因在于该说有明确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可见,控股权归属决定了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我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纳入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监督体制。”《审计法》中虽然没有将国有控股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业,但其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纳入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体制,其本意显然是为了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含有的国有财产进行更有效的法律保护。而财政部在2003年做出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中则明确认为: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另外,该说也大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因为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工商银行等上市公司,都含有不同比例的非国有资本成分,但司法实践中,没有人会因为这些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没有达到100%之比例,就否认上述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如中石化集团下属设计站员工陈某,利用负责该站采购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发票报销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进行定罪处罚;又如中建电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在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工作中,因收受回扣款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都无一例外地反应了刑法在对于这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性质的认定。就此而言,将国有控股以及相对控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自然也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国有资产股份达60%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称作国有企业。张某将原国营仓库中50吨铝锭私自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张某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立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理论上,就其主体的本质特征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各学说之间各有侧重,也各有不足。“利用职务便利说”并未揭示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公共财物说”将所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但其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从事公务说”虽然很好地概括了贪污罪的主体特点,且把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也加以考量,但在“公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很容易扩大贪污罪的成立外缘。“身份说”虽然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层面上较好地限制了贪污罪成立的主体范围,但却忽略了实务中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形成。[3]

在理论界各方观点争论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发了司法解释,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也采取了各有侧重的认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侧重的“身份论”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第93条缩小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时,要求同时具有管理职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两个方面的特征。在其2003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结合本案,市物资局控股60%,属于绝对控股。根据《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总经理的人选并非是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而来的,而是需要董事会的任命。试问,若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市物资局不提名、不批准、抑或不同意,何来张某的任职?因此,张某属于《刑法》第271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受“委派”人员。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张某若是出任一般职员,倒是可以有理质疑,但其作为总经理,当然是负有管理职权的,根据传统意义上的“身份论”,张某应当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主要出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考虑。如1995年《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将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定义为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强调了管理的职权,这在理论界被称为“职能论”。案例中的张某受聘成为该仓储公司的总经理,对仓储公司负有领导职责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其对该公司存放的市物资局拥有所有权的50吨铝锭也应具有管理职权。否则,张某是很难将该批铝锭私自卖出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张某也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4]

综上所述,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有所不同,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这两个司法解释都能得出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

三、张某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分析

在本案定性中,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张某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如前文所述,张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既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具备成立挪用公款罪之可能性。但从张某之具体行为,无法推出张某仅仅具有单纯的“使用后归还”之主观意图。事实上,有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目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认为,在本案中要想查究张某主观上是否有使用后归还之意,可从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的时间上判断,如果仅仅是几个月,可以判定张某只是挪用公款。但本案中,直到一年之后,市物资局清算财产时,张某才报告款项的存在,很难说明其有归还全部金额的意图。

再者,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也是贪污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比如:该公司新进了一套精密仪器,而该精密仪器的核心部位使用了一种罕见的贵金属。张某见状后,偷偷将该金属分离盗出,拿到市场上去卖,那张某构成盗窃罪无疑,因为其并没有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然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50吨的铝锭,倘若不是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一般的职工是很难擅自变卖的。因此,张某在本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也是毋庸置疑的。

四、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对于本案之具体处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数额犯的“心脏”,直接影响着量刑。然而在贪污罪中,“贪污数额”究竟指什么,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损失数额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指财产损失数额,“占有说”、“控制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通过贪污实际占有(控制)的公共财产数额,“实得数额说”认为贪污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的实际得赃数额。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损失数额说”有客观归罪之嫌,与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相违背,且有些贪污行为所造成损失数额是无法估量的,如某博物馆工作人员将其保管的某件具有极高历史意义的珍贵文物盗出并销售,那么其贪污数额将是很难界定的。其次,“占有说”和“控制说”在面对犯罪对象是票据、储蓄卡等特殊物品时显得捉襟见肘。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着本单位一张10万元的储蓄卡,其偷偷消费了1万元后案发,在认定其贪污数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的10万元计还是以实得1万元计便出现了问题,因为我们很难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全部10万元的意思。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中的张某在面对市物质局的核实和索要时声称该批铝锭业以每吨10000的价格卖出,主客观上仅具有非法占有10万元差额款的目的。因此,其犯罪数额应以10万元计。

五、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张某因具有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而适格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并负有管理国有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所占有的50吨铝锭卖出,并蓄意隐瞒、骗取了10万元的差价占为己有,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具体犯罪数额应为10万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8页。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7页。

[3]需要指出的是,新近有学者提出了“新公务论”的“3+3”模式,即以资格+职责权限+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等公务的模式来定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所谓资格可以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身份,也可以是以合同形式接受聘用、委派从事公务。所谓职责权限就是指行使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或社会管理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所谓的以职务名义则可以理解为是否通过了职务便利。参见李希慧、贾济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载《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本文认为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依照该说,张某毫无疑问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徐清:《“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下)。

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3.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废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认真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应处组织的或由它委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新教学要求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设备供应处管理科。

4.经过设备供应处认可,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管理科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原单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原单价超出五万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报废申请单批准报废后,再填写正式固定资产报废单,由管理科的资产管

理员负责注销资产帐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

三、回收和利废

1.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设备供应处回收仓库进行清点和交接,完毕后由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开出收料单。

2.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应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帐,进行管理。

3.回收物资仓库对全院开放,欢迎各单位前来拆废再利用。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二级单位领导的书面同意和设备供应处管理科的书面批准,并认真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

四、处理

1.废品处理直接关系到学院设备的投资利益,除卖废品的经济效益外,库房的占用和利废也都与经济效益相联,因此处理废品的时机非常重要。废品处理工作由设备供应处管理科办理。

2.处理废品的时机由管理科提出,经设备供应处处长批准方可实施。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可邀请财务、审计几个部门共同进行。

3.处理废品联系收购单位应该在三家以上,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院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处理废品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定的时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等,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分工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全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1.2.各部门及现场项目部负责本部门桌椅、电脑、文件柜路由器交换机及现场电动工具等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管理。统一管理与购置权。 1.3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统一管理,购置权及处置权归公司。 职责

主管部门的职责

2.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人)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2.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2.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使用部门的职责

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现场项目部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3.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3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

4.1 由于工作需要,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统一购置。

4.2购设备进后,由相关部门(人员)开箱检查、验收,后填“设备使用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部门。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5.1 .1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5.2 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5.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

6.1 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6.2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6.2.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6.2.2 施工结束因不能运回公司的设备(运价高于设备余值)。

6.2.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6.2.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6.2.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6.3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律不能继续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必须上交财务部。

6.4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6.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固定资产的清查

7.1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7.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公司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7.3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7.4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7.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帐(库)和应当调拨出帐(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帐(库)和出帐(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7.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7.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7.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7.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奖惩

8.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2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8.3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则

9.1本办法由资产部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董事长、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过l5年的改革发展,资产公司逐步完成两个历史性转变:①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②从单一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向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核心、多元化金融服务并存发展的业务格局转变。

(二)基本功能定位

资产公司最初的核心功能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扩展功能包括:①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市场的培育者;②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③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者;④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

二、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不良资产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其中,不良资产业务是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分类:①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传统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和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②按收购不良资产来源分类:银行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类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一)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1.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现实条件下不能给持有者 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

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粪的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在内的其他各类不良资产。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或行业通行的其 他风险分类标准和方法认定的不良资产。2.主要操作模式

对于金融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一般采取按原值打折收购并择机进行处置以回收现金这一模式,主要包括收购、管理及处置三个环节。

收购环节的核心是估值定

;在

中,资产公司主要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以股抵债、以物抵债、正常清收、诉讼追偿、出售、资产证券化和委托处置等以及上述多种方式的组合。

(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1.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

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为的不良资产。从资产形态来讲,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实物以及其他类型资产。

2.主要操作模式

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是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与原债权和债务企业达成协议,向原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通过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履约条件的重新安排,以及El常运营监管措施的实施,实现债权回收目标收益。

(三)不良资产业务的作用及效果

(1)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对实体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流动性弥补作用。

第二节 信托公司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信托基础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

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引导和支持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广泛探索、推进创新实践,实现差异化经营、特色化发展。

二、信托公司主要业务(★★) (一)信托业务

1.信托业务分类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

(1)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⑤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 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 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人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人证明的自然人。

(二)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第三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1987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后更名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标志着财务公司在中国诞生。

(二)功能定位

财务公司的基本定位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作为内部银行的金融机构地位,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费用;

(2)紧紧围绕成员单位业务和产品,促进成员单位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销售;

(3)利用自身金融机构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

二、核心业务(★★)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租赁业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金融租赁市场。

(二)功能定位

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①扩大企业对新设备、新技术项目的投资;②推动先进装备销售,带动租赁设备购置需求;③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盈利模式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④为企业设备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⑤通过扩大先进装备进口和国产设备出口,平衡国际贸易。

二、核心业务(★★)

第五节 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 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正式启动。2004年7月,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标志着这类专业化、特色化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功引入我国。

(二)功能定位

作为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股东专业化背景,背靠国内大型汽车厂商,形成了独特的金融模式和风险管控技术。

二、核心业务(★★)

第六节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大致经过了试点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2009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新增包括沈阳、南京、杭州在内的12个城市参与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二)功能定位

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缒是:面向中低收人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

二、核心业务(★★) 第七节

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其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2005年12月,中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正式获准开业经营。截至目前,我国已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

(二)功能定位

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资产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利率进入长期下行通道,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尽管寿险行业重回增长通道,行业转型也在如火如荼进行中,但保险股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一直不温不火。投资者不禁产生疑问:保险股为何如此纠结?

由于受到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冲击,自从2011年开始,中国寿险行业经历了三年多的调整,终于在2014年重新回到了增长通道。2014年全年和2015年上半年,行业保费增速分别为18.1%和23%,此前2011-2013年行业保费增速的平均值仅为1%。除了保费增长外,主要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新业务价值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招商证券认为,从中长期来看,在政策助力和保险产品吸引力大大增强的背景下,行业保费在2020年前维持在15%以上的复合增速是大概率事件。

新业务价值稳中有升

2014年之前的三年,由于受到理财产品利率飙升和资本市场低迷的双重影响,尽管在保险公司自己看来,保险产品分红回报率已经不低,但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而言,其回报率仍不高,相对吸引力不足,这导致2011年寿险保费增速首次同比下滑9%。在经过三年调整后,寿险保费增速重新恢复到15%以上的高速增长平台,对正处于行业转型大背景下的寿险行业而言,实属不易。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主流的寿险产品为储蓄型,保障比例不高,因此极易受到理财产品的冲击。2011年,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一度超过6%,较保险产品不足4%的回报高出200多个基点,导致保险产品销售困难,退保增加。而进入2014年下半后,央行多次降息降准使得理财产品收益率与万能险回报率之差的平均值下降至100个基点以内,而且未来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这使得保险产品相对于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大大增强,也有利于寿险产品的销售。

根据过往的经验,理财产品与万能险结算率之差为考量保费能否较好增长的领先指标,当这一差值在100个基点之内时,寿险保费增速在20%以上。目前,这一差值又重新回到了100个基点以内,未来随着中国货币政策的进一步宽松,这一差值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可预期未来几年寿险保费还会有良好的增长。

2010年之后,保险行业都在提倡回归保障本源,这体现在保险产品上的优势就是其不可替代性显现。在人身险费率改革完成、寿险公司产品策略调整以及居民保障意识增强的背景下,寿险保障型产品销售大幅增长,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越来越强,这使得保险产品不可替代性较以往明显加强,也为保险行业整体新业务价值的增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2015年上半年,寿险行业新业务价值增速创2010年来新高,就是一个明证。

在保费增速重新回到15%以上的高增速,同时保障型产品占比逐渐增加的背景下, 2015年主要寿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增长均超过30%,为2010年以来的最优水平,寿险公司新业务边际总体呈现稳中有升的格局。预期未来几年,寿险公司将出现价值增长超过规模增长的良好局面。

經过3年多的调整,在个险渠道恢复增长和银保渠道对新业务价值拖累边际降低的前提下,各主要寿险公司新业务价值增速显著回升,并于2015年上半年创出2010年以来的新高,其中,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的新业务价值增长均超过30%,新华保险和中国平安的新业务价值更是增长40%。

在保障型产品逐渐完成费改后,主流保障型产品一般都降价15%左右,这增强了保障型产品的吸引力。另外,由于2011年以来保险行业受到理财产品的冲击,使得从监管部门到保险公司深感回归保障的重要性,因此,多数保险公司加大了对保障型产品的销售力度,使得保障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逐渐提升,寿险公司产品的组合优化更为明显。

由于产品结构的改善,寿险公司新业务边际呈现稳中有升的格局。如新华、国寿、太保、平安按照标准保费测算的新业务边际分别由2010年的18.8%、25%、29.6%和31.3%上升至2014年的33.2%、34.7%、45.9%和33%。目前,这一向好趋势仍在延续。

个险银保渠道两重天

2011年以来,寿险产品销售困难导致营销员收入下降,营销员队伍增长困难。随着理财产品收益率与保险产品回报率之差逐渐缩小,行业个险渠道重新回到良好的增长格局,代理人收入也随着产能增长出现稳定增长的势头,这使得代理人数量开始出现久违的正增长。

回顾当初行业调整的2011年,由于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加大,个险渠道代理人增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困难局面。2013年上半年,国寿、新华和太保整体代理人数较年初均出现下滑,显示了代理人增长的行业性低迷。就行业整体来看,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可避免碰到了增员困难的窘境,而过去“高举高打”销售模式又难以持续。

分公司来看,平安由于综合金融的优势使得代理人收入来源多样化,从而基本维持住代理人数的稳健增长。进入2014年,随着保费增速的日渐回升,代理人也开始出现恢复性增长;2015年上半年,上市寿险公司代理人数较年初上涨超过20%。8月中旬,保监会取消了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要求,在这样一种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下,预计2016年和2017年保险行业代理人数将保持在年均5% -10%的增速。

总体来看,随着2014年行业环境的渐渐改善,主要寿险公司代理人产能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新华保险代理人素质在此轮调整中获得最大的提升。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5年上半年,新华代理人总数下滑约5%,但是其绩优代理人数从2.5万名增长至4.2万名,代理人产能从2011年上半年的4000元提升至2015年上半年的5200元,代理人素质的大幅提升为公司总体产能和保费收入的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一直处在下行趋势中的银保渠道也开始触底回升。相比个险渠道,银保在上轮保险行业调整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障程度更低,其与理财产品的可替代性强,导致银保渠道产品的销售大幅下滑,而且退保非常严重。在上轮冲击中,上市寿险公司多采取主动收缩其银保业务的策略,仅将银保渠道作为维持现金流和规模的一个渠道而已,这导致了该渠道新业务价值的急剧萎缩,新业务增长边际也大幅下滑。

如今,随着保险行业的整体复苏,银保渠道最坏的时间已经过去,未来起对新业务价值的贡献将逐步转正。不过,由于银行渠道资金成本上升,银保产品的边际大幅下滑。以国寿和新华为例,其按照首年保费计算的新业务边际分别下滑40%和60%左右。国寿银保业务边际基本触底,目前稳定在1.5%左右;新华保险银保渠道业务边际2015年上半年依然大幅下滑,但是从2016年开始极有可能企稳回升,主要是因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持续下降,将大幅缓解银行渠道面临竞争的压力,因此,银保渠道的资金成本有望下降。

尽管如此,银保渠道对寿险业新业务价值的贡献量仍在大幅下降。经过三年的调整,主要寿险公司银保渠道对新业务价值贡献大幅下滑。新华保险2013年银保渠道对新业务价值的贡献为16.5%,到2015年上半年,这一数据下降至3.25%。

利率下行的远虑近忧

由于A股的剧烈波动,加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基本放開和中国流动性宽松的货币环境,导致债券市场中长期收益率逐渐下行。对保险行业而言,保费端已无大虞,目前市场对保险公司的忧虑多在投资端。投资者一方面担心短期A股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担忧长期利率下行对保险公司利差和估值带来的负面影响。

招商证券认为,由于杠杆风险的释放,短期内A股已经企稳回升,A股对寿险公司股价拖累的风险在三季报之后已经基本得到释放。从中长期来看,虽然中长期收益率在下行,但是中国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仍将维持在4.5%以上。从估值的角度来看,目前寿险公司已经充分反映了中长期收益率下行的风险。由于中国保险业资金成本在3.5%左右,而且在利率下行周期中,保险公司都会在提高保证回报率问题上保持谨慎,因此,寿险业出现利差损危机的概率并不高。

事实上,过去20年来,中国寿险公司的资产配置能力已有较大提升,这从资产配置结构的优化上可见一斑。从20世纪90年代高息时的以存款为主,到21世纪初以存款、债券为主,逐渐过渡到目前的固定收益加权益类资产的配置。随着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寿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将越来越多元化,这有利于险资投资收益率的提升和风险分散。总体来看,过往10年,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率逐步提升,目前已触及10年新高。

回顾历史,2000年以来,寿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显著优化,净投资收益率提升明显。以平安为例,2003年,平安的存款配置比例高达50%,债权配置比例达43.7%;到2015年上半年,其存款配置比例下降至15%左右,债券的配置比例基本保持不变。而平安权益类资产和另类固定收益类投资上升到 15%和18.5%左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固定收益类投资配置的多样化(信托、理财债权计划等)显著提升了其净投资收益率,收益率中枢从2006年的4%左右上升至2014年底的5.2%。总体来看,上市保险公司的净投资收益率由2006年的4%左右上升至目前5%左右,投资收益率显著改善。

固定收益类资产多元化稳步提升净投资收益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总投资收益率的增长。虽然2015年以来,由于净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上行,加之A股出现了一波明显的上涨,上市寿险公司年化总投资收益率在2015年上半年均超过7.5%。但是从2007-2015年这个期间来看,上市寿险公司的总投资收益率均值仍在5%左右。

由于监管部门强力清理场外配资,A股在经过近10个月暴涨之后于2015年6月底进入了深幅调整(最高幅度达到40%左右)。A股的大幅调整使得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水平和偿付能力均出现明显下降,进而影响其估值以及股价表现。9月底,A股场外高杠杆已经基本清理完毕,场内杠杆也下降至流通市值的2.5%。短期来看,A股市场的企稳使得保险公司估值修复成为可能。

招商证券测算了A股波动对上市寿险公司的具体影响,按照半年报的数据,新华权益类资产(上市股票+基金)占比较高,约为15%左右,太保约在10%左右,平安和人寿权益类配置比例在11%-12%之间。虽然三季度债券价格有明显的上涨,但是由于债券价格波动性较小,对浮盈的贡献有限,实际上,A股市场的表现主导了保险公司三季度的投资表现。根据估算,A股10%的回调将使得寿险公司净资产下降 2.5% -3.1%,内含价值下降1.6%-2.0%,偿付能力下降7.4%-11.5%。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管理层将维持目前货币宽松格局不变,中国利率进入长期下行周期,未来仍存进一步降准降息的可能,这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从国债收益率上看,简单平均值(选取1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国债收益率)已经由最高点的4.5%左右下滑至目前的3%左右,而且未来还有进一步下滑的空间。长期来看,利率下行将为保险公司新增保费的拓展和到期资产的配置带来较大的难题,进而压低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

由于保险公司的资产固定类配置存在重新定价的问题,因此,其净投资收益率下滑速度将远慢于利率下行的速度。按照平安和太保固定类资产期限结构的平均数据来看,目前约有44%以上的固定类投资久期为5年以上,约34%的固定类投资久期为1-5年,1年内到期的资产占比约为22%左右。如果我们假定 2016年到期资产和新增保费净投资收益率为4%,2017年之后为3.5%,寿险公司的净投资收益率将缓步下滑至2020的4%左右和2025年的3.6%左右。

综上分析,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率将缓步下行,五年内有可能性滑至3.8%左右,而纯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对投资收益率的敏感性更高。虽然由于精算方法的复杂性,我们无法完全比较投资收益率下行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但是我们可以依赖各公司给出的敏感性表大致了解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对投资收益率的敏感性水平。结果显示,在投资收益率假设下降50个基点的情况下,寿险公司的有效业务价值、新业务价值和内含价值平均下降14%、18%和9%的;其中新华和国寿等纯寿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率变化敏感性更高。

2005年至今,中国平安的净投资收益率和总投资收益率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均值分别为97个BP和180个BP,远低于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水平,主要原因是中国存在着隐形信用担保,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合理的信用利差。未来随着刚性兑付局面被打破,保险公司将获得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净投资收益率和总投资收益率相对于国债收益率的价差有显著的提升空间。

从2005年至今,由于中国经济总体处于快速增长期,国债收益率均值水平在3.2%左右,2008年,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管理层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中国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下降至1.9%左右的水平。但从长期来看,假定中国国债收益率的均值下降至1.9%左右,如果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率能获得与日本相当的净投资收益率利差,那么中国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率有望维持在3.5%左右。

另外,在总投资收益率方面,从长期来看,假设中国股市能给保险公司上市权益类投资带来8%左右的收益率,按照保险公司15%-20%左右的权益类投资资产的配置比例,寿险公司总投资收益率有望维持在4.7%-5.1%左右。因此,未来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取决于中国债券市场期限利差和信用利差的修复和国内资本市场的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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