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

2023-09-2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1篇

(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广东广州510080)

摘 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不良资产的现实,文章在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较详尽地探讨采取信托形式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并就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

中图分类号:F830·9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792 (2007) 06-0080-06

随着入世后银行业全面开放日期的将要来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包括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乃至上市等在内的改革步伐,但改革首先遇到了与其它转型国家一样的难题:银行体系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面临种种现实,应进一步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体系中绝对的主力,其改革和发展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举足轻重,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9·66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5%,吸收的各类存款占全部银行业总存款54%,发放各类贷款占全部银行业贷款额的50%,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因此,本文侧重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探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状况

自1995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见图1)。为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需要,在2004年国家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 2005年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对这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实行核销和二次剥离。但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10724·8亿元,不良贷款比率10·49%,与国际上公认的不良贷款率10%,国际上优良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在2% -3%左右相比,仍然偏高。

1999年,我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理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一定成效(见表1)。当年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现在已经处置六成,而资产回收率却只有四分之一,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的“冰棍效应”理论推理,剩下的四成未处置的不良资产极有可能慢慢“人间蒸发”,最终国家财政不得不为此承担至少上万亿元的损失。

图1 资源来源: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和中国人民银行季报(2001-2006) 注: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统计

资源来源: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和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00-2006)

二、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方式比较

为适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有银行改革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绝对量要在近几年内显著下降。无论是再次注资还是不良资产集中剥离,都存在着如何尽快处置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巨额不良资产,化解和转移(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系统中的风险问题。因此,我国的银行业正面临日益增大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采取催收、追讨和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这种方式由于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银行依法收贷面临诸多困难,诉讼收贷不仅环节多,效率低下,而且一般要承担超过处置标的20%以上的税费。(二)利用专项准备金核销部分不良贷款本息。核销是银行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被核销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长期挂帐的损失类贷款,规范的银行往往已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包袱严重,拨备的准备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三)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将债权转为股权或者直接打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这种方式由于缺少有效监管,资产定价困难等原因而无法进行批量处置,现金回收时间和速度难以保证。

对多数银行而言,暂时只有自己承担损失一种选择,即有计划的提取专项准备金核销不良贷款。如前所述,这种方式对即期利润影响较大,并且存在只能慢慢消化、多数不良贷款仍将长期挂帐等不足,对银行而言并非最优选择,因此,迫切需要对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越来越多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银行体系也一直在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如各类贷款等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据此融通资金。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规模。近几年来,尽管通过资产剥离、利润冲销等多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有了显著下降,绝对数值也有所下降,但是不良资产的存量仍然巨大,如上所述,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2197亿元,使得大量商业银行资产丧失了流动性,成为最重要的流动性隐患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在资本市场发行投资凭证,能够提前实现风险转移和现金回收时间,有效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改善我国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和资本结构。第一,银行可以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前收回现金、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信贷资产管理费等)和可能带来现金回收增值效应,如融资成本低于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而形成的利差收入以及特殊服务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而使不良资产池回收现金流高于预期而带来的余值增值部分等。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表内贷款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资产,降低业务的资本密集度,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本-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公式计算,使一部分原先因不良资产占用的资本得以释放用于业务扩张和再投资,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回报率。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资产证券化将大量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管理的体系中释放,促进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专业化和效率化。通过专业机构人才、知识、经验和采取债务重组、债转股、再投资、资产经营等多种手段的结合使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符合价值最大化原则,并且完善的治理结构、处置程序和定量化评估手段及约束机制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和银行资产的流失。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有效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质量下降。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退民进、抓大放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竞争环境更严峻,使得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所承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地区性风险加大。为此,银行可根据情况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迅速、灵活地进行信贷投向转移以提高信贷资产增量的质量,加速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以防止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

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形式

(一)实现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形式比较。一般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进行的,可采取三种形式:信托(SPT)形式、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障碍就是特殊目的载体、可流通证券和投资者问题。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如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经营范围、和税收问题都未做明确规定,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等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基础上,也不符合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要求。另外,在法律规定的监管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可能涉及到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如果是国有资产,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如此众多的部门管理,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都十分困难,由此可见,目前以SPC方式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受到了众多方面的限制。从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小些,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适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应采取信托受益分层。由发起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发起人得到以发起人为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受益合同,发起人通过承销商将高级或次级受益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发起人收回部分现金并保留一部分权益,受托人再委托专业的服务公司(也可以是原发起人)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支付管理费后,进入托管帐户,再依次支付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最后剩余资金支付初级权益。

(二)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信托公司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其财产隔离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一法两规”的强有力支撑。利用信托制度开展不良资产的准资产证券化已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表2比较我国信托制度对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满足程度。

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上: 1.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就是说,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的独立地位,受托人也就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是信托财产并非就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自身来说,必须依法将信托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分别进行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3.强制执行的禁止。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债务的共同担保,亦即无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该信托财产均不得主张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该项特征保证了信托财产区别于发起人其他财产和SPV的固有财产两者之间的界河不受侵犯性。4.抵消的禁止。《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该条是对民法关于抵消权的例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SPV的道德风险。

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就信托制度的起源而言,无论是美国当年的“USE制6”,还是英国当年的“遗嘱保险制”等,在信托制度的发端之际,主要都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财产隔离和保全的"特定目的"。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法律保证,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更能反映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公司所特有的财产隔离机制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因此,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和问题建议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和发展。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在国内首次发行了面值132·5亿元、期限3年、价值10亿元、利率4·17%的优先受益权,这一项目借鉴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通过以债权资产设立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方式,成功实现了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前实现回收部分现金的目的,被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向境内不良资产证券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2004年4月8日,工行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签署了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工行宁波分行以其面值26·19亿元、预计回收价值8·2亿元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分84层受益性财产信托,聘请瑞士一波担任财务顾问,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将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购买这一信托产品的全部是境内的机构投资者。信托结构分为A、B、C三级: A级受益权产品2亿元、1年期、5·01%、优先受偿权; B级受益权产品4亿元、3年期、5·10%、工行回购承诺; C级受益权产品2·2亿元、3年期、工行保留。

这是我国首次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没有回购承诺的A级受益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很重要的特征,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银监会在2004年9月30日下发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信息》中对宁波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分别推出国内首单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亿元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 (MBS)。这意味着我国已经真正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蕴藏着巨大的空间和无限生机。

(二)问题和建议。1.急需加强评级机制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评级机构,通过标准化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定价的基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结合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要求每笔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两家相互独立的评级公司给出评级。同时为了快速提高我国评级公司的评级质量,提升市场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可以考虑以适当形式引进国际评级公司对国内市场进行评级服务。同时,评级公司还必须披露其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在对项目进行跟踪评级时也要随时发布相关评级消息。2.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由于我国现行的信托受益证书还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并且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信托产品只能转让,不能自由买卖,缺乏证券的高流动性,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制约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展。3.培育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4.应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组建和完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信托合同、权益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与银行交易系统互通的信托产品交易系统,便于双方有效合作,信息沟通。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李勇主编.关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探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3]刘亮.不良资产证券化欲冷欲热[J].资本市场, 2005, (3). [4]彭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J].金融研究, 2004, (4). [5]刘澜飚,王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迟缓现象分析[J].金融研究, 2006, (3). [6]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与金融改革[J].金融研究, 2006, (9). [7]金立新等.信贷产证券化:信托能做什么[N].金融时报, 2005-03-28.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2篇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系 别: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 一五 年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目 录

要……........…………………………………………………………………………………………….1

言 ............................................................................................................................................................ 3

1 无形资产概述 .......................................................................................................................................... 3

1.1 无形资产的概念 ........................................................................................................................... 3 1.2 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 3 2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 4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 4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 4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 5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5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 5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 5

3.1披露不完整 ...................................................................................................................................... 5 3.2披露内容模糊 .................................................................................................................................. 6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 6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 6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6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 6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 6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 6

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 7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 7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 7 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 8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 9 结 论 .............................................................................................................................................................. 9

参考文献 ...................................................................................................................................................... 10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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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的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专有技术、创新能力、商标、品牌、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文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

本文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从无形资产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现行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评估管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若干问题探讨与研究,从而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的地位

评估管理

信息披露

处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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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凸现的形势下, 在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增长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驱动的条件下, 研究无形资产会计尤其重要。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为核心,不确认无形资产或者虽确认,但低估了无形资产。而在无形资产占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若仍以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去套用无形资产,将会导致决策失误。

建立新的知识会计体系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需要,还是对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进行改造,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机遇和巨大冲击,促使会计界人士去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导致其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1无形资产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趋势的今天,无形资产成为全球资本扩张的“利器”’与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载体与核心要素。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无形资产是知识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同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物质实体才能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源泉,是能够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1.2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知识与信息时代,企业的竞争因素以知识为主,即以无形资产的投入为主。知识、人才、商誉和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水平,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当今,知识超过了传统的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要素的地位,无形的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

同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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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程度决定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有效地运行无形资产来盈利的。当前,企业的价值体现也往往依赖于无形资产的影响力。

无形资产会计的评估是现代会计的重点研究课题,企业如何评估和计量无形资产,是企业价值最真实的体现。

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确认能带来企业价值的管理能力及一切所能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评估的重点从有形资产转移到无形资产上,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企业宏观调控,极大地鼓励公司提高知识技术含量,完成过渡时期的完美转型。

在知识无敌和高新技术爆炸的时代,无形资产是其主要的标志,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身价的象征。

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非常复杂的,准确而科学地计量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工作,是企业走向未来的重要手段。 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形态上不如有形资产那样能直接观察和易于捉摸,但它与有形资产一样,同样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对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认识,评估意识淡薄,管理不够严格,致使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失衡,无形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状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同世界接轨的大趋势极不适应。

在全球市场竞争舞台上,中国企业面临着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迈向“中国品牌”的重大发展机遇与挑战。目前虽涌现出了以华为、联想、海尔为代表的诸多著名企业和著名品牌,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重重困境。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价值小、品牌实力弱、品牌管理乱、品牌发展慢、品牌存在时间短的状况切实存在,需要的是仔细探寻原因.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比如,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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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一些不良现象。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由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无形资产信息逐步成为企业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所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使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丰富多样且有效实用。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3.1披露不完整

现行的会计准则除了要求披露研究与开发的有关信息外,对人力资源、市场资产、组织设计等无形资产一概不予披露。对于无形资产在计量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不披露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理由,信息使用者已经不能满足无形资产披露的现状。无形资产入账并予以披露的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7项。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 并不予以确认。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名称、报刊刊头、计算 机软件、许可证和特许权、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等14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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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多项。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 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仅仅披露以上这些 是远远不够的。 3.2披露内容模糊

在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是以其摊余成本表示,因此,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是一个总括的资料,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无法据以判断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这些模糊的信息披露会降低资本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误导投资者作出决策。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主要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依法取得时按发生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入账。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仅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历史信息。历史信息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低,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高的信息应该是现时信息和未来信息。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日渐增多,地位日益重要,传统模式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能否满足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问题迎面而来。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管理与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帮助。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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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企业应对以下项目纳人无形资产确认的内容范围。

(1)自创型商誉。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资产逐渐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转变。自创商誉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在企业资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低估。自创商誉反映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超额的盈利能力,对评估企业价值起巨大作用,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是必要和迫切的。

(2)企业人力资源(如员工的教育情况、工作能力、职业评估等)。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对稀缺资源的争夺正在从自然资源、资本资源转向人力资源,企业员工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左右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企业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3)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信誉、企业品牌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影响着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企业品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利益,应对它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企业都在加大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每天都会有新产品、新技术的诞生。会计确认理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前进,注重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进行归类和确认。企业应提高对新兴无形资产(如各种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等)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使新兴无形资产得到及时确认。

比如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权,企业应作为新兴无形资产及时加以确认。因为这些认证标志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以及一系列严格的考核、检验,才能获得其使用权,对企业来讲,是具有无形性的重要资源。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鉴于无形资产获取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多样性,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与后续确认过程中,企业要贯彻实事求是,灵活应用的原则,采用多种价值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时,如果有历史成本可以参照,就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基础;在没有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确认依据,由于评估价值相对而言更为准确,是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量化反映,因此有利于企业解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保证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资产总体规模报告的正确性。在后续确认时,将评估价值作为确认依据比用摊销后的净值更为客观、准确,也适应了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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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展示企业形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未来的几年,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的接轨,企业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一定会和有形资产趋于一致或胜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企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措施,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管理。

5.2.1加强理论研究

目前,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等问题,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这些问题没有定论,具体操作人员就会缺乏最基本的理论指导和依据,妨碍他们借鉴西方的具体评估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相应发展自己的评估方法的进程。 5.2.2完善评估程序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要明确: (1)为什么评估? (2)采用什么标准? (3)使用什么方法?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中,第(2)项是空白,必须有一整套的有关规则,从评估目的到评估标准、直至针对不同类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这些问题都应有详细的规定。 5.2.3慎重对待市场法

用发展的眼光看,市场法是颇具实用性和客观公正性的评估方法,但目前应用市场法的一些基本参照参考资料、参考资料等无法取得;仅有的很少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应用市场法评估,其结果的可靠性将大受影响。 5.2.4展望建模问题

解决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模型无疑是很有前途的选择。实务操作中,已有一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数学模型。现在看来还不成系统,而且大多数可操作性较差,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5.2.5强化监督体系

可考虑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唯一权威部门,由它来筛选合格的评估机构,并使之与行政依托部门脱钩,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规定其能承接的项目规模,抓评估项目的立项与结果确认两个关键环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顺应改革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关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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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后,国家可弱化直至放弃对评估项目的立项批准及结果确认,而起监督服务作用。从而建立起对评估机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约束,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辅助服务的评估机构体系。 5.2.6健全法规体系

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立法过程应确立以下原则: (1)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应是完整统一而不是条块分割的市场。 (2)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依无形资产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评估。

(3)评估是市场行为,管理是政府行为,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要严格分立。评估要按市场规律去做,管理是为了评估的有序规范,最大限度地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公正、合法。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5.3.1鼓励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对无形资产的表外披露可以反映那些在会计报表中无法确认、表述和货币化的无形资产重要信息,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的问题。除了对准则中规定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五项信息进行披露外,企业还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强调对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正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无形资产做出必要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无形资产的补充资料报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变动以及风险预测分析等信息进行披露。

5.3.2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建立统

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披露格式,适当增加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规范格式系统,从而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结 论

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比重。企业资产正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会投入大量的经费进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重要。

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从而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显得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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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性相适应,会计理应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以全新的视野来关注和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大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透明性。 参考文献

(1)周志宝.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探讨[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年04期 (2)张丽英.对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11年09期

(3)靳炜伟.新准则下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思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报,2009年01期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3篇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 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流动的证券的行为。发起人将流动性较差的克证券化资产出售给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目的特殊机构) , 或由SPV主动购买, 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 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1.2 特点

资产证券化有以下特点:增加资产流动性, 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能降低银行筹资成本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1.3 分类

根据证券化资产的类型的不同, 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撑证券化两大类。两者的区别是, 前者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 后者以初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为基础资产。

2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者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 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为发起者补充资金提供了途径。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可在资本市场交易的证券, 使发起者获得了新的资金来源, 从而促进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其次, 降低发起者的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提供的融资渠道与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相比, 成本更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与其他长期信用工具相比, 信用等级更高, 因此发起者需要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就更低, 进而降低了融资成本。第三, 帮助发起者减少风险资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 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 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比如, 商业银行通过将部分贷款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进行证券化, 可以减少风险资产额、提高资本充足率, 有利于经营状况的改善。第四, 方便资产负债管理。发起者利用资产证券化提供的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 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是资产与负债匹配协调。例如,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 可以出售一部分期限长、流动性差的资产, 将获得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同时也可以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来源置换为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长期资金来源, 从而降低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风险。

2.2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益处

首先, 与政府担保类证券相比, 资产担保类证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 这主要源自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品种, 一般会以高于一个基准利率的利差来交易的, 例如在浮动利率资产证券化品种中, 一般基准利率使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该种投资工具称为“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资产证券品种的出现满足了投资者对“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的需求, 从而达到投资多样化及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其次,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一般而言, 债券的风险权重小于贷款, 比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也低很多。因此, 投资者持有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工具可以节省一部分为满足资本充足率所需的的资本金, 进而能扩大投资规模。第三, 资产证券化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结构, 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对投资品种风险大小的好恶程度不同:对风险比较谨慎的投资者会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 比如国债等;最求高收益、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投资者会选择投资股票或衍生金融工具。而资产担保类证券的则能满足投资者对不同风险/收益结构投资品种的需求。

2.3 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资产证券化能创新金融市场产品, 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 丰富了证券市场的证券的品种, 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 利于储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这对壮大资本市场规模、丰富市场金融工具、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3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分析, 应该从围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两方面进行。

3.1 微观风险

3.1.1 早偿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比预计更早地发生, 就是早偿现象。由早偿现象导致的风险就是早偿风险。虽然早偿行为加速了证券的偿付,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风险, 但也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反面影响。因为如果早偿行为普遍剧烈发生, 就会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 进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发起人也会因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得不到补偿而受损。这样会造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减少, 而最终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萎缩。另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 是以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为依据的。而早偿行为会影响现金流的稳定性, 增加准确定价的难度, 进一步会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3.1.2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 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信用质量发生变化, 从而给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履行债务契约, 那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就要遭受损失。可见, 违约风险是资产证券化最直接、最严重的风险。

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是影响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因素。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 当从银行贷款购买的住房低于未尝贷款余额时, 借款者就可以选择拒绝还贷而让银行将房屋收回。市场利率波动也会对违约风险产生较大影响。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下, 市场利率的的大幅上升, 会加重借款者还款压力, 从而增加违约风险;在固定利率贷款合同下, 市场利率的大幅下降会为借款者违约而利用当前利率实现再融资提供动力, 使违约风险加大。此外, 借款者的信用状况、首付款比例、已还贷份额和贷款期限等, 也是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因素。

3.1.3 利率风险

同其他债券一样,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也会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下降、随市场利率的下降而上升。利率变动会造成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损失, 就形成了利率风险。

3.1.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技术不当以及不利的外部事件所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 并按照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大小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 外部欺诈, 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 客户、产品及业务失误, 实物资产损坏, 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 交割及流程管理。

在不少金融机构中, 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已超过其他风险, 因此国际金融界和监管组织已越来越重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并在管理技术和方法、组织框架的探索与建构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3.2 宏观风险

在高度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 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特性, 如果相关产品的价格波动随价格链被放大和扩散, 就可能产生破坏金融监管效果、加剧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等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 资产证券化的宏观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资产证券化会助长房地产市场泡沫。从国际经验来看,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大幅增长, 而住房抵押贷款的增长会推动房价不断攀升, 从而助长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第二, 资产证券化会增加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通过风险隔离, 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只与特定的基础资产有关, 而与资产的原始权益和发起人无关。因此, 投资者较难了解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 而只能以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唯一依赖标准。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滞后和不够健全, 增加了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4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管理

对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的管理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准确预测和合理补偿两方面的措施, 实现对早偿风险的有效管理;违约风险的管理要通过违约风险的识别、测量、监管和报告、控制的几个步骤实现;采用利率对冲、利率互换以及衍生金融工具来减小利率风险;鉴于操作风险的本身属性, 只能采取引入中介服务机构的措施予以尽量避免, 而无法根除。

对资产证券化宏观风险的管理, 有效监管是关键:首先, 要加强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发放的监管。只向符合标准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 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抗风险能力。其次, 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一方面由于许多投资者过于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对系统性风险反应不够灵敏以及一部分因评级机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不负责行为。

摘要: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的住宅抵押市场出现,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本文首先阐述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然后对证券资产化的意义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简析。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意义,风险

参考文献

[1] 操绪江.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前景分析[J].当代经济, 2008 (21) .

[2] 王娟, 周好文.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8, 23 (8) .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4篇

1.1 资产证券化核心定义

资产证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es, ABS)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集合、建池, 以资产池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 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重组等技术处理, 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融资过程。

1.2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情况

1.2.1 现状

我国从2005年开始引入资产证券化制度, 分别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进行试点。其中, 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试点, 目前为止共有4类 (1) 17家金融机构发行了23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规模合计896.33亿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09年开始试点以来, 共有10家企业发行了12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1.2.2 市场特点

试点八年来,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 但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特点, 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市场尚未成规模, 发展程度不高。试点以来两类证券化产品规模合计仅略超1000亿元。

2) 基础资产种类较少。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 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

3) 投资者主体单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主要投资者是银行, 且存在互持现象, 无法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

4) 配套法律不够完善。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2 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围绕两类证券化资产, 可以把业务模式分别标准业务和非标准业务。标准业务是指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非标准业务主要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 主要有三类:一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二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 ABN) ;三是银行、信托、基金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理财产品。

3 常规化发展证券化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拓展方向

3.1 支持常规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3.1.1 信贷资产证券化

1) 在总量控制 (新一轮试点额度3000亿元) 的前提下扩大试点规模。

2) 优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在交易所上市。

3) 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向“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倾斜。

4) 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风险较大的资产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 不搞再证券化。

3.1.2 企业资产证券化

1) 降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凡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符合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 大幅放宽标的资产范围。《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 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 (2) 、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 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信贷资产虽然纳入了券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 但银监会尚未对相关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3) 提高产品流动性。允许证券化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 还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 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 还可以公开发行, 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4) 提高审核效率。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证券公司可直接向证监会提交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申请, 无需事先取得交易场所的论证意见, 对于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证监会受理申请后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产品进行技术论证。

3.2 商业银行下一步业务发展思路

分析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大约有3万亿。其中, 信贷资产2万亿, 以信用类贷款、保证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汽车贷款为主;企业资产1万亿, 以建筑企业的BT回购收入、部分地方公共事业企业现金流为主。

1) 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选择的试点资产仍然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现金流稳定和有试点基础的信贷资产, 此外, 还有银行在研究信用卡分期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可在分析本行现有公路、铁路、电力、住房抵押贷款等信贷资产现状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需要设计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

2) 尝试与券商资管合作推进企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银行寻找成熟的项目资源推荐给券商, 由券商负责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最终收益由双方共享。第二种是银行和券商合作, 将银行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直接向券商转让, 或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形成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而这些合作方式的实现, 都需要《规定》配套措施的细化出台。目前第二种模式已有银行和券商在推, 但尚无结果。

3) 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客户承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目标客户锁定为高速公路、供水、供电等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 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城投类公司、以工业厂房出租为主的物业公司等。从2012年8月第1单产品发行以来, 目前已有9个企业发行了82亿元资产支持票据, 后续仍有发展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资产支持票据推出的时间不长, 且资产支持票据与私募债一样是定向发行, 流动性受限, 而从目前发行产品的定价看对流动性的利息补偿不高 (大约为30个BP) , 在抵押资产方面与私募债相比较无明显优势, 因此, 市场投资者热情不高。融资客户方面, 同样面临与私募债相比无明显优势, 但却多了一块基础资产清理和收益测算工作的情况, 为此融资客户接受度暂时也不高。

4) 继续发展资产收益权理财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 创新现有理财模式, 在政策框架内与券商合作, 尝试以理财产品对接资产证券化产品。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盘活存量支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着手推动本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展

注释

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5篇

资产证券化指发行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 (SPV) , SPV再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 最终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偿付资产证券化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并不是新鲜事物, 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 但随着金融实践的不断创新, 其作为一种特殊融资手段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在基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是关键的第一步。实践中, 基础资产的“出售”主要方式之一为让与, 当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等债权时,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便凸显出来, 为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债权转让外部效力的规定, 结合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以及域外立法例, 探讨立法与实践的矛盾所在, 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

二、关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主要立法模式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存在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 则为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与之相对的外部效力则指原始权益人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及对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对债务人效力主要指债务人是否因其向原始权益人履行给付义务而享有抵销权及抗辩权。对其他第三人效力则指向“一债二卖”等权利冲突问题。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对债务人效力问题。各国或地区对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立法模式:

(一) 通知对抗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特定债权除非通知债务人或者得到其承诺, 否则不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但后来其又制定了《债权让渡登记规则》、《债权让渡特别法》, 为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之便建立起针对第三人的登记制度, 规定在转让特定债权时应当向有关机关登记债权总额、债务人等必要事项, 方得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可见日本区分对待了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与第三人, 对于债务人须一一通知, 对于第三人则仅需登记达到公示效果即可。

与之类似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其第5条规定创始机构资产信托或让与之前应当在机构所在地日报或以法定的其他方式连续公告三日, 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第6条继而规定除创始机构因受委托或其他原因仍为债务人将来清偿债务的对象或创始人与债务人有其他约定的, 须得通知债务人方始对其发生效力。

德国立法中加入了善意债务人的概念, 根据债务人在履行给付或者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明知债权让与事实, 规定未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债务人, 即只要债务人为善意, 其向原债权人履行给付即为有效, 不受原债权人债权让与行为的影响。其实善意债务人的概念并不能影响德国民法“通知对抗债务人”的本质, 因为若非经过通知, 债务人一般均不知晓债权被让与的事实, 增加“善意债务人”的概念只是使得立法更加精确没有漏洞。此外, 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亦采通知对抗主义。

(二) 同意对抗主义

各国或地区立法例中还有一种对于债权让与要求最为严格、最为注重债务人权益保护的模式, 为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即对抗债务人, 仅通知债务人尚不足够, 还须达到债务人对于该债权让与的同意, 如韩国。

(三) 登记对抗主义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规定了债权让与的登记完善模式:在多数债权集中转让的情形下, 仅需在登记所履行简便的登记手续, 无需列举每项债权以及每项债权对应的债务人。

(四) 公告对抗主义

除了在主管机关履行登记义务之外, 为达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 还可以通过在适格媒体上公告的形式, 如前述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5条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在于:采登记对抗主义, 债务人须在相关主管机关查询方可知晓债权转让事宜;而采公告对抗主义, 债务人可通过公开媒体得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将债权转让。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其局限

我国合同法明确采取通知主义, 盖因对于一般商事交易而言, 通知主义既能保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由, 又体现了对债务人知情权的尊重, 效率与公平兼顾, 不失为一种良法。但具体到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 通知主义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又构成了对交易的一种阻碍, 因为量化的债权转让必然面对债务人众多且分散, 通知全部债务人所耗成本巨大的问题。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与债务人是否被通知无涉, 但若不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型资产证券化会面临基础资产出售对债务人不生效的法律问题, 并会导致连锁反应:基础资产未能通过出售于SPV达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效果。为了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操作成本, 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曲线达标的做法。以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例, 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了推迟处理的设计:在打包转让应收账款于SPV管理人华泰证券时并不通知债务人, 而是在发生权力完善事件后由资产服务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相关债务人向华泰证券履行给付义务。虽然此举回避了法律规定, 但实际上, 基础资产是否真正入池的疑问仍然存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未区分是一般性还是特殊性债权转让, 一概要求采通知主义的做法在当前债权转让型资产证券化实践愈来愈多的情况下略显滞后, 应当结合域外立法模式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践做出相应的完善。

四、对完善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建议

前已述及,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不顾债务人众多的现状而采用逐一通知的方式显然不现实, 虽然部分实践案例通过规避合同法规定的方式成功节约了成本, 但只要没有成熟稳定的立法以及司法认定, 此类做法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通知主义尚且不实际, 比之要求更高的同意主义更不可取, 要想获得所有债务人的同意再开展资产证券化那么商业效率约等于零。所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外部效力问题应采何种模式, 仅需讨论登记主义和公告主义的利弊即可。虽然两者达到的效果相同, 都是使得债务人知晓债权被转让的现实, 但也存在区别:1、登记主义需要债务人主动查询, 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 而公告主义提供给债务人可以知晓债权转让事宜的法定途径;2、登记主义要求债务人在给付之前须核查债务让与的情形, 虽然严格, 但避免了公告主义受众的遗漏, 毕竟不是每个债务人都有看全国性报纸等各种媒介的习惯。1

我国合同法虽然早已明确对于债权转让采通知主义, 但仍有部分规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解释表现出了一定的进步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就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作出了特别认定, 将在规定报纸上公告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虽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历史使命的考虑对其放宽了通知主义的要求, 但这种审判思路值得推广, 说明有权机关已经认识到适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市场效率的提高有很大作用。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发起机构应以发布公告达到告知相关权利人的目的。

既然有关部门早在2005年就意识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采公告主义, 那么随着其他形式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 也应当扩宽这种模式, 而非局限于一般商事交易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义模式。不过, 201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要求基础资产是债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由此可见, 我国对于债权转让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别规定较少、法律层级较低, 且不同主管机关对此态度不一, 显然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资产证券化实践, 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实践造成了阻碍。2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特别立法势在必行, 就本文所论对债务人效力而言, 建议在理清公告主义和登记主义各自利弊的基础上, 将两种模式结合应用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中, 以公示主义为主, 登记主义为辅。一方面, 原债权人让与债权须在全国性公开媒介上公示三个工作日, 方可对抗债务人。另一方面, 为避免新设主管机构的繁杂, 可以规定债权转让均须由原债权人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 债务人对于自身履行给付义务的对象若产生疑问可至该公示系统查询, 但无法定查询义务, 该举措仅是着眼于公示主义可能遗漏的情形, 当债务人关心自身权利义务时为其增加统一查询渠道而已。

摘要: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加速发展, 以应收账款等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愈加常见,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现有的债权转让通知主义立法模式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债权让与大致有通知主义、同意主义、登记主义、公告主义等立法模式。建议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中综合登记与公告主义的利弊, 采取“公告主义为主, 登记主义为辅”的立法模式, 以保护债权人转让债权自由并兼顾债务人的知情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债务人,效力

参考文献

[1] 陈惠蓉.从债权让与视角思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大研究生, 2018 (1) :179.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范文第6篇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负债结构

虽然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需要支付账户托管等各个方面的费用,然而总体来看其费用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还是比较低的。能够以资产证券化对部分银行存款进行替代,或者银行采取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务进行转换,这就能够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得到有效降低,并且还可以对企业资本结构单一的情况进行改善,推动企业资本的层次更高、种类更加丰富。所以可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展,能够降低自身的融资成本,推动负债结构的全面优化。

(二)能够提升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能够将自身流动性较差,然而现金流可预见且稳定的资产重组打包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池,还可以将积累下来的优质账面应收款项等作为自身的基础资产。合理对各种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出售,就能够取得相对应的现金等价物,从而推动自身非流动性资产向流动资金转化,提升长期资产的流动性,促进其可融资范围的有效扩大,使得自身投资以及发展有更多的流动资产。如此能够为自身长远经营与发展带来有利的作用,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有效性。

(三)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不同地区的国有资产质量水平不同,且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资产因为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而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整体经营效益十分低下。有效进行国有资产证券化发展,能够将这些资产盘活,对一些“僵尸企业”进行激励,使得其能够运作开来,这就能够提升其融资的效率,更好地实现供给侧改革的“去杠杆”目标,如此一方面能够为地方政府筹措更多的资金,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化解,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效率的全面提升。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在2018年整年所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达到了705单,从整体发展格局方面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产品基本上还是集中于企业ABS和信贷ABS方面,后者更多,主要是因为国企改革自身需要以及民企对融资有较大的渴求,同时也受制于信贷ABS门槛高、监管严格的影响,如此能够让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中依据自身的实力进行特定市场的发展。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较晚,所以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一)盈利能力较低

根据财政部相关的数据信息可知,在2018年我国国企净资产收益率为百分之三点九,同比增长幅度为百分之零点一,虽然整体性的经济运行情况出现了好转的现象,然而钢铁、煤炭等行业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现象,盈利能力较低,效果堪忧。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双反之间存在一定的历史性矛盾,虽然国企资产证券化进程得到了有效深化,然而因为没有充足的实体经济支撑,加之一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较多的成本,回收的时间较长,因此其吸引力较低,无法有效实现预期融资成果。

(二)市场活跃度相对较低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应用的资产通常都是长期资产,缺乏住房、企业、信用贷款等方面的资产,这就导致其市场活跃度相对较为低下。同时,当前我国国内所采用的评级技术和机制还不是十分科学,这些技术和机制不能与我国特色经济的实际发展有效融合起来,存在形式重于实质等现象,这就不利于其市场活跃度的提升。另外,监管以及审批制度较为复杂,也导致企业资产证券化难度较高,这些因素错综复杂,都导致资产证券化投资以及融资市场主体较为有限,整体性的市场活跃度较为低下。

(三)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

虽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也经历了一定的时期,该方面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然而实际发展过程仍然不是十分顺畅,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矛盾,比如在推动资产资本化的过程中,无法对企业效率与社会效益进行有效兼顾,对资产重组、员工安排以及风险剥离等方面的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等,这就导致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步伐较慢。由于我国政府没有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管理机制的构建,导致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很多问题无法科学化解决,从而对其有效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另外,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制度一般是由交易所规定的,国家并没有构建专业化的上位法,无法解决证券化操作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冲突,这也导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较低。

三、推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一)提升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重视基础资产能力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实体经济是十分重要的部分,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部分,只有提升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发展规模,才能够促进国家效益的更好提升。假设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过高,与实体经济实现了脱节,那么其就无法实现长远发展,整个发展过程就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外,金融经济过度虚化,还会对实体经济资源进行吞噬,这就会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进行平衡,重视实体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推动金融产品规模与实体经济增速相一致,如此才能够为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升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盈利能力。

(二)健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制机制,增强活跃度

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经济活动的发展都需要健全的法律规范作保障,企业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构建科学化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上位法,如此才能够更好地将其与其他领域上位法的冲突解决掉。同时只有国家构建科学化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上位法,才能够对其各个运行流程进行规范,对各个环节中的税负进行管控,避免税负过高,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落实,更好地完善地方监管体系。如此还能够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权利等进行确定,促进国企资产证券化得到更加高效地发展,推动其活跃度的不断提升。

(三)对管理体系进行健全和优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这就应当对国资委的定位进行明确,对其行权方式进行转变,合理将其监管者与出资人的职能区分出来,对操作流程进行精简,提升外部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有效利用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专业化人员等,提升外部监管的力度,构建与当前市场体制相符合的管理制度,如此能够真正形成以市场体制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的企业战略,对上市后的法律风险进行健全和优化,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做好信用方面的监管,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

我国证券交易平台应当进行有效完善,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的披露和公布程度,提升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增强服务质量,如此才能够打造良性发展、健康积极的市场交易机制,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健全发展做好基础与铺垫。我国政府要对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进行完善,对金融中介功能进行丰富,并积极对国外该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吸收,构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特色化的产品评级模型,提升信息透明度,如此才能够促进信息披露与传递更为科学,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结束语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升企业资产的整体运用水平,增强资金流动性,这就能够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不过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才能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应有的帮助。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展,能够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如此能够为企业更好地实现生产经营做基础。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发展有较大的有利作用,同时也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只有做好全面性分析,合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构建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够推动自身良性发展。本文就针对于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有利作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生产经营,风险管理,对策,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陈冠男.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研究[J].时代金融,2018,(02).

[2] 李曼.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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