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

2023-09-18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1篇

摘要:从亚洲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品种,日本、韩国都分列前两位。根据日本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标的资产种类多样、产品设计复杂化和韩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强有力的信用支持和法制推进作用这些特点,得出日韩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国际投行的积极参与和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拥有高水平人才。我国从日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得到的启示是:要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市场建设,积极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培养相关学科知识密集型人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日本;韩国

20世纪末,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日韩为应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借鉴欧美等国家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经验,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始了本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日本、韩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虽然不同,但其作为后起资产证券化国家的代表,形成了较鲜明的特色。研究两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无疑对新兴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从1988年开始,日本金融系统改革委员会就开始讨论证券化问题,到现在已经有2Q年的时间。这期间日本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尤其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一)抵押资产种类多样、不断创新 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从起步到亚洲金融危机以前,由于日本金融机构态度保守,以及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有力的制度框架支持,所以呈现发展较为缓慢的特征(黄嵩等,2007)。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的从属抵押贷款债券快速发展,2003年出现了以不良债权或缴息不正常的债权收入以及由资产基础受益证券为标的的证券化商品。从2007年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情况来看,其品种早就不只限于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和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CDO(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s)和其它类产品所占比例总和已经超过10%,发展迅速(Fitch Ratings,2008)。目前日本资产证券化产品,依据资金来源,可划分为租赁债券、不动产、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汽车贷款债权、消费性贷款债权、CDO、中小企业贷款等九种。

在各项资产证券化新产品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2002年,日本第一例以专利为抵押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策划发行,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专利作为抵押品的资产证券化。松下电器的附属公司Pin Change计划用其开发研制的声音合成器专利的未来收益为抵押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开发研究新产品(Pin ChangeInc,2002)。这项具有创新性质的资产证券化是在日本政府和国际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实现的,显示出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新时期其种类多样化和不断创新的趋势。

(二)资产运用型不动产证券化(REIT)发展迅速 与资产流动型证券化先有不动产然后发行证券不同,资产运用型证券化是先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不动产。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REIT市场一直是世界上发展最好的。2000年5月日本修正了《投资信托法》,原来以有价证券为主要运用对象的投资信托范围(特定资产)扩大至不动产,为资产运用型的不动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2001年9月,日本REIT市场的规模仅为2600亿日元,到了2005年8月,就已经达到2.5万亿日元,短短4年内市场增长9.6倍。另外,截至2004年8月,日本资产运用型不动产证券化(REIT)共有14家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其中13家在东京证券市场,1家在大阪证券市场),资产总值超过115兆日元(叶凌风,2005)。

(三)產品设计复杂化 资产证券化市场走向成熟之后,更多的筹资者希望利用这种融资方式筹资,但是成本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成为这些筹资者的进入障碍。在这种情形下,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要求便逐渐提高,许多复杂的产品就是为了适应现行法规制度而推出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朝日啤酒工厂证券化(古川令治等,2006)。这项证券化涉及两个信托和特别目的公司以及一些复杂的运行,具体操作模式见图1。

该工厂进行证券化有如下几步:(1)由朝日啤酒集团在海外设立慈善剩余信托,将下属工厂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慈善信托;(2)由慈善信托在开曼群岛设立海外特别目的公司,并将普通股股票转让给海外特别目的公司;(3)由发起人也就是朝日啤酒集团将剩下的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票转让给海外特别目的公司;(4)由海外特别目的公司出资在日本国内成立大森海岸开发公司,这也是一家特别目的公司;(5)由朝日啤酒集团和住友银行签订信托协议,委托住友银行对工厂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6)由大森海岸开发公司聘请大和证券为承销商;(7)聘请住友银行为债券管理人;(8)由大森海岸开发公司向优先出资人发行优先出资证券,该证券和其它证券相比,有一定的优惠条件;(9)由大森海岸开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三个级别的证券。

这项设计复杂的资产证券化有如下优点:首先,它实现了费用最小化。慈善剩余信托是一种免税的不可撤消信托,通过它在海外设立特别目的公司,可以达到成功避税的效果;而海外的特别目的公司又在日本设立了特别目的公司——大森海岸开发公司,通过它在本国市场发行债券,既可以规避汇率风险,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其次,慈善剩余信托切断了发起人和特别目的公司之间的资本联系,实现了两者完全的风险隔离;朝日啤酒集团与住友银行签订的信托协议,也使其资产做到了真实出售。所以,通过两个特别目的公司的设立和朝日啤酒集团与住友银行签订的信托关系,最终达到了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达到了14.9%,整个金融行业一时处于破产的边缘。政府为尽快解决不良资产过高的问题,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从而使得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并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一)信用增强机制强而有力在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中,对发起人持有的具有剩余索取权性质的次级债券的比例远远高于通常意义下的证券化水平。韩国的此类证券化资产,优先类债与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65:35,即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35%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的20%的比例。这种过高的信用增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定性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界定。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其真实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且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这种做法得到了法

律的豁免。

除了这种内部增级的手段,韩国还通过政府信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外部信用增级,这在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韩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如不良债权处理基金、信用保证基金、技术引用保证基金等,通过向优先类债权的投资者提供一定额度的损失担保或者向承担信用增强服务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的信用支持对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有很大的不同。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说是以政府信用为契机,培育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环境。

(二)法制推进韩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有《资产证券化法案》和《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这两部法律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贺龙君等,2007)。

《资产证券化法案》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持有人范围、资产证券化计划的主次、基础资产的转让、证券化专营公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等内容。该法案首先对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其范围很广,包括银行、综合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储蓄银行、专业贷款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韩国土地公司、韩国住宅公司、国民住房基金等公共法人及信用良好的一般法人等。只要满足规定的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都可以根据法律享有各种优惠。由该规定可以看出,韩国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所有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做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都可以享有资产证券化的优惠。这极大地从供给方面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另外,《资产证券化法案》在债权转让的对抗条件的特例、登记特例以及其它适用信托业法等的特例条款方面做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与现有韩国法律体系相冲突的问题。例如根据韩国法律,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并获得债务人对转让事实的认可后才能转让。但是根据《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有关资产证券化计划的债权转让,如果转让人采取了规定的通知方式并进行了公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通知。由此可见,证券化过程中债权的转换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这即使资产证券化的抵押资产范围扩大,又加速了每笔资产证券化推进的速度。

三、日韩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的原因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和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亚洲金融危机的推动在20世纪末期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韩一些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暴露出来,很多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即使是较优秀的企业也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困扰,大量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银行和企业通过国际市场融资的途径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具有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的作用成为银行和企业获取流动性的一种方式受到广泛重视,它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摆脱自身信用对融资渠道的限制,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宝贵的现金流。

日韩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围绕银行和企业这两个中心展开的。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亚洲区内的银行面临着巨额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构成了亚洲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品种;另一条主线是各类企业为了获得新的融资渠道,增强流动性,利用各类资产进行证券化尝试,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大力支持 由于金融危机使日本金融体系存在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迫使日本政府改变了过去不重视或半限制的态度,在立法、市场、组织、资金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1998年日本通过了《特殊目的公司法》,2000年对该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资产证券化法》。这样,阻碍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各方面的法律障碍基本扫清了(李菁等,2003)。

韩国在这方面就更加明显。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大企业连续破产,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激增,需要处理的不良债权相对于可以动用的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而言,呈几何级数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对此,韩国政府从法律制度人手,开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1997年11月制订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订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出台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促进了ABS和MBS共同发展(胡滨等,2005)。

(三)投资银行的协助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和欧洲发展多年,一些著名的投资银行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在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这些著名投资银行的参与和指导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日本国内的投资银行也很重视自身的发展,如Asset Manager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一直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成功实施了西武百货东京池袋分店等多项资产证券化项目,对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受到了国际投资银行的大力帮助。如2000年7月韩国的国际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牵头经理人正是瑞银华宝和德意志银行两家大型的国际金融公司。这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韩国6家银行的4.2亿美元的不良贷款组成,涉及45个借款人135笔贷款。这笔证券化交易结构复杂,引入了卖出期权、备用贷款和货币调节期等创新。证券的发行金额为3.67亿美元,由西蒙斯律师行担任法律顾问,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任服务人,担任协调和部分证券的承销职责。证券的发行获得了3.8倍超额认购,证券总额的52%销售到美国,30%销售到亚洲,余下的销售到欧洲,取得了很大成功。通过这笔资产证券化,既可以看出国际投资银行对韩国证券化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也看出了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这家原本为处置韩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而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飞速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的筹资优势以及产品不断创新

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筹资优势和产品不断创新,也是日韩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有规避资本充足率限制和分散轉移信用风险的特殊优势,促使不同种类的资产纷纷被纳入可证券化的资产行列,如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等都竞相尝试采用这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其次,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通过复杂而巧妙的设计,达到风险隔离和避税的效果,为更多的筹资者青睐。最后,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中下级信用等级的企业获取资金开辟了重要途径,所以它也向租赁业务、市政设施、乃至专利产权渗透,被越来越多的主体所采用。

(五)在资产证券化方面拥有高水平人才和成熟

的技术运作资产证券化本身对金融技术要求较高,设计精妙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项尖端的金融工程,对技术和人才的要求较高。日韩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得到迅猛发展,和它的金融技术的成熟运用密不可分。技术的成熟可以使资产证券化的各个运作环节规范完善,使得资产的售出和转让、资产池的组合搭配、证券产品的设计、证券的发行、被证券化资产的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会计税务的要求,符合各个主体的利益要求。

四、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日韩资产证券化发展原因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大力发展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国家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相应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等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宏观调控力度较大,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可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国政府在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下达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1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并对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2006)。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只是初步适应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所以未来我国应在法律、税收、会计、监管等方面加强相关体系的建设。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是影响该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税收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将阻碍该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税务问题:(1)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问题;(2)SPV本身的纳税问题;(3)SPV的证券持有人面临的纳税问题。从我国目前进行的证券化试点项目来看,前两项暂时还没有征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未来是否征税、税率如何等问题仍然需要研究。借鉴日本的经验,可立法对原始受益人进行范围限定,并给予优惠,对SPV采取免税的政策,来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信用增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另一个大问题。中国不允许利用政府信用支持证券化产品,在证券化过程中,外部增级多数是银行进行信用担保,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借鉴韩国的经验,应允许政府对证券化给予信用支持,在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之后再渐渐进行规范。从我国进行过的开元和建元来看,都未经过外部增级,只进行了内部增级,也就是说这两期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支持完全是这两个银行自身的信用。但是这两个银行本身就属国有性质,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持的,所以也是变相的政府信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完全可以把政府信用对证券化的支持合法化,为外部信用增级开辟一条途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利用政府信用,如建立一些政府支持的信用增级机构,来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二)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市场的建设首先,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其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债券(如租赁债券)等一些基础性金融资产,所以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其次,有些设计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依赖于其它衍生产品的,如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用到了期权等,因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设步伐要适度加快。最后,从日韩证券化标的资产可以看出,它们的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产品十分丰富,而我国这些贷款都刚刚开始走入家庭和企业(李曜,2001)。这样,我国也需要大力拓展这些市场的发展。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建设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抵押品市場的发展,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设一支能够推进证券化市场发展的人才队伍从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来看,前几例离岸形式的资产证券化都是由国外机构参与设计的。虽然后来开元和建元两期资产证券化是国内相关机构独立完成的,但其结构设计较为简单,只是资产证券化的初级产品。目前,中国在证券化产品开发和设计方面人才稀缺,而能够设计出适合中国国情和企业状况的产品的人就更少了,因此我们应该将人才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可以引进国外先进人才,来推进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其次,对现有的从事投资银行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更多地了解资产证券化市场,并引导他们融入到该市场中来。最后,应该从教育入手,在高校中开设相应课程,逐步培养相关人才。

(四)在资产证券化发展中要广泛与国外机构合作,政府应该对此给予相应鼓励的政策和措施我们要适当引进外资投资银行、担保公司并与之合作发展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样一方面有专家的引导,操作中的失误风险较小;另一方面,可以在合作中学习、培养技术和经验,逐渐达到资产证券化的中国化发展。

(责任编校 万小妹)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2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在分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方面具有卓越的制度优势。但因其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被错误、被过度运用,再加之监管缺位,资产证券化引发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目前形势下,须以次贷危机为鉴,吸收境外金融监管变革的思路和成果,健全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李公科,男,经济法学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分散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制度功能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自被我国引进以来,受到广泛推崇,有学者称之为“是我国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广受争议,甚至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而倍受挞伐。本文从危机后欧美金融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成果出发,并立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现状,提出在目前形势下规范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思考和认识。

1 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成果

危机后,欧美各国深刻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大意义,并以维持金融稳定和加强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开始了一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1.1 美国

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确立“目标监管”模式,并以“整合监管责任,发挥监管合力”作为变革重点。蓝皮书提出了的近期、中期、长期“三步走”的变革路径。近期监管改革计划是“在现行体制下的强化协调”,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中期监管架构改革是“对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重点在于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力,提升美联储作为州立银行的普遍监管者,并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长期最优监管架构在于“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改革”,蓝皮书提出了三大监管目标:市场稳定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市场稳定监管由美联储负责,全面覆盖金融市场;审慎性金融监管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商业行为监管由新组建的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

1.2 欧盟

欧盟危机后的监管变革思路包括:(1)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局/协会。以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矛盾;(2)修改公允会计准则。欧盟宣布修改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按市值计算资产价值的规定,使其在使用模型估值方面有了更大的灵活性,从而使欧洲金融机构与美国同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3)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发布了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该类公司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更为严格的监管;(4)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渠道等内容加以改进。

欧美各国危机后金融监管的改革思路,重点在于修订会计准则、强化监管机构与力量、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等几个方面,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特别是美国提出的“目标监管”模式,对于我们跳出“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争”的认识窠臼,丰富和提高我们的认识,大有裨益。

2 十字路口的我国资产证券化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资产证券化自2004年在我国试点,其间伴随大量的规范出台及成功操作案例的完成,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投资工具非常值得期待,原预计三年的试运行期间在2007年结束,并拟进入正式运行期。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发生,资产证券化受到广泛争议和批评。我国资产证券化何去何从,是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思考这一个问题,应当在这样的基本前提下进行:

其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背景与发展状况与美国并不相同,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考察资产证券化;

其二,应当将资产证券化仅仅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对待,不能将其与一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系统因素过度关联;

其三,考察资产证券化,应当超越本次金融危机所对应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视角,充分认识到资产证券化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其四,除吸取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错误运用、过度运用、监管缺位等方面的教训外,还应当注意资产证券化运行中还有更多的风险需要防控;

其五,资产证券化的立与废,应当立足于资产证券化的本源意义,即增加流动性和分散风险。

金融危机固然和资产证券化被过度运用,及运用中的信用缺失、监管缺位、风险失控有关,但这不能成为否定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的理由。金融创新是提高金融竞争力和微观主体创造能力的重要手段,如果因为次贷危机而简单地加强微观管制和更加限制本就不活跃的金融创新,势必造成我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竞争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坚持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理由主要包括:(1)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架构和制度设计本身是科学合理、精巧完美的;(2)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3)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更为安全的投资渠道;(4)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可行渠道;(5)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有利于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总的说来,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分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 规范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思考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规范问题时,应当注意,除了考虑美国教训,更要考虑我国国情,除了实务操作,还要注重理论问题。在此认识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和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与思路。

3.1 严格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用范围

国外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我国目前主要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信用或担保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等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为稳健推行资产证券化,培育市场信心,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当以优良资产为主。银监会2008年2月26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特别强调,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要重视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在现阶段,应当慎重对待不良资产证券化。

3.2 严格SPV设立和运营规范

(1)SPV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2)对SPV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言,应当具有受让和持有证券化资产的能力,并具有融资资格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偿付的功能。SPV能够是以自己独立的人格主体充当证券发起人的代位权人,阻隔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SPV应当远离破产。其经营范围仅限于资产证券化,必须预定没有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而专属于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为之发行融资证券。其专属性,排除了SPV从事具体经济活动,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SPV对外举债及提供担保的能力也予以限制,以避免从事该行为的风险危及基础资产。此外,SPV的破产能力,包括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皆应予禁止。

(4)资产证券的发行,SPV应当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并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非经批准不得发行资产证券。

3.3 确保资产转移的信托行为真实有效

受托人应当对基础资产和资产转移行为负有审查和审慎义务,避免基础资产存在权利瑕疵和转移行为存在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事由。信托契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完善信托的公告登记程序。同时应当履行完备对原始债务人的通知或公告程序,并办理基础资产附属担保权益的变更工作。

3.4 创新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加强对资产转移、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和交易环节的法律规制和监管

加强对资产转移、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和交易环节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尚未纳入《证券法》的调整体系,而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也无力对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因此,对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是一个新的问题。不过,笔者认为,《证券法》所建立的证券发行、交易与监管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市场配套措施,资产证券化应予以适用,并应力争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范畴,以保障证券市场的统一性并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操作以较低的成本纳入正规化,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成熟。现笔者就创新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制的问题提出以下思路。

(1)监管背景的考察。

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应立足于三方面的特殊背景:其一,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现状。其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要。其三,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既要尊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共性,又要考察我国的本土个性。一方面将资产证券化监管纳入金融监管的大范畴,又要体现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结构融资方式的特殊个性。

(2)监管理念的再造。

科学划分银行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风险负担;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适度监管原则”。

(3)监管目标的定位。

其一,推动资产证券化稳健发展,推进金融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其二,平衡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三,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培养市场主体认知风险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4)监管模式的改进。

在目前现有“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针对资产证券化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努力推进统一监管和综合监管,实现机构监管和产品监管的有机契合。

(5)监管方法的综合。

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结合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当突出政府监管。

(6)监管重点的突出。

监管围绕“资产”展开,应当涵盖证券化交易的各个环节和所有主体,重点突出“资产池”组建、资产转移、资产信用评级、资产规模控制等几方面的监管。

(7)监管规则的完善。

监管规则以法律规范为主,同时注重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建立一个“结构完整、内容完善、配套周密、协调性强”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体系,适当时候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监管问题作出专门规制。监管规则除了调整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之外,需高度重视政府作用,风险源头的基础资产,评级机构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覃天云,申海恩.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J].中国法学,2005,(2).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做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 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曾被誉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组建成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的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2005年底,我国开始试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截至2008年底,信贷证券化业务试点共发行667.85亿元。但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出于审慎考量暂停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国务院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轮试点。2013年,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发行额度3000亿元。虽然规模还只是试点起步,但也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截至2015年4月末,金融机构共发行112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累计近45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回顾10年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一是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二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制度都存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会计以及债权转让、权益变更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这些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作为保障。但是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比如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会计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问题做过任何的规定,直至目前我国对于该问题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二)信用评级体系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必须对交易结构及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和发行评级。资信评估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所以,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能够被投资者所认可的、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也缺乏对个人偿债能力进行专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因此,要加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信用评估体系。

(三)市场体系尚需培育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银行间相互持有为主,投资主体单一。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与证券交易所割裂,市场流动性差。一级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异常的冷清,分散风险作用没有真正体现。最终导致银行风险加剧,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不足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用性、技术性和综合性都极强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涉及金融、法律、会计、信托、资产评估等方面,需要多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三、完善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一方面加快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督的立法工作。比如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其信用增级、评级、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二)加强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是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信用评级体系,培育

一批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权威性的、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引进先进的国外信用评级技术,学习国外评级机构宝贵的经验,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评级机构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加快培育資产证券化市场

首先,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当前应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证券化业务。

其次,发展投资者队伍,建立多元的投资者结构。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入市,使投资者队伍更加多元化、市场化。

最后,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目前,上交所、深交所已有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类似大宗交易的形式挂牌、转让,但流动性仍然不强。在条件成熟时,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考虑实行做市商制度,提高该市场的流动性。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掌握金融、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律、会计、税收、信用评级方面的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又有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应通过加强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对未来人才的培养,来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夏小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财会研究,2010,(06).

[2]郭梦霞.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J].经济研究导刊,2014,(06).

[3]赵文素.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J].中国外资,2012,(01).

[4]秦扬扬.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J].现代商业,2008,(11).

[5]牛锡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几点想法[J].中国经济网,2013,(07)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307/26/t20130726_828866.shtml.

作者简介:朱瑞霞(1977-),女,汉,山东聊城人,上海社会科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上海邦德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投资。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4篇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系 别: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 一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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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要……........…………………………………………………………………………………………….1

言 ............................................................................................................................................................ 3

1 无形资产概述 .......................................................................................................................................... 3

1.1 无形资产的概念 ........................................................................................................................... 3 1.2 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 3 2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 4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 4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 4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 5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5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 5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 5

3.1披露不完整 ...................................................................................................................................... 5 3.2披露内容模糊 .................................................................................................................................. 6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 6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 6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6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 6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 6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 6

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 7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 7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 7 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 8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 9 结 论 .............................................................................................................................................................. 9

参考文献 ...................................................................................................................................................... 10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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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的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专有技术、创新能力、商标、品牌、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文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

本文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从无形资产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现行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评估管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若干问题探讨与研究,从而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的地位

评估管理

信息披露

处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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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凸现的形势下, 在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增长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驱动的条件下, 研究无形资产会计尤其重要。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为核心,不确认无形资产或者虽确认,但低估了无形资产。而在无形资产占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若仍以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去套用无形资产,将会导致决策失误。

建立新的知识会计体系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需要,还是对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进行改造,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机遇和巨大冲击,促使会计界人士去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导致其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1无形资产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趋势的今天,无形资产成为全球资本扩张的“利器”’与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载体与核心要素。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无形资产是知识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同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物质实体才能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源泉,是能够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1.2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知识与信息时代,企业的竞争因素以知识为主,即以无形资产的投入为主。知识、人才、商誉和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水平,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当今,知识超过了传统的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要素的地位,无形的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

同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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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程度决定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有效地运行无形资产来盈利的。当前,企业的价值体现也往往依赖于无形资产的影响力。

无形资产会计的评估是现代会计的重点研究课题,企业如何评估和计量无形资产,是企业价值最真实的体现。

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确认能带来企业价值的管理能力及一切所能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评估的重点从有形资产转移到无形资产上,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企业宏观调控,极大地鼓励公司提高知识技术含量,完成过渡时期的完美转型。

在知识无敌和高新技术爆炸的时代,无形资产是其主要的标志,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身价的象征。

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非常复杂的,准确而科学地计量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工作,是企业走向未来的重要手段。 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形态上不如有形资产那样能直接观察和易于捉摸,但它与有形资产一样,同样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对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认识,评估意识淡薄,管理不够严格,致使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失衡,无形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状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同世界接轨的大趋势极不适应。

在全球市场竞争舞台上,中国企业面临着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迈向“中国品牌”的重大发展机遇与挑战。目前虽涌现出了以华为、联想、海尔为代表的诸多著名企业和著名品牌,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重重困境。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价值小、品牌实力弱、品牌管理乱、品牌发展慢、品牌存在时间短的状况切实存在,需要的是仔细探寻原因.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比如,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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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一些不良现象。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由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无形资产信息逐步成为企业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所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使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丰富多样且有效实用。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3.1披露不完整

现行的会计准则除了要求披露研究与开发的有关信息外,对人力资源、市场资产、组织设计等无形资产一概不予披露。对于无形资产在计量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不披露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理由,信息使用者已经不能满足无形资产披露的现状。无形资产入账并予以披露的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7项。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 并不予以确认。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名称、报刊刊头、计算 机软件、许可证和特许权、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等14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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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多项。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 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仅仅披露以上这些 是远远不够的。 3.2披露内容模糊

在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是以其摊余成本表示,因此,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是一个总括的资料,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无法据以判断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这些模糊的信息披露会降低资本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误导投资者作出决策。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主要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依法取得时按发生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入账。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仅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历史信息。历史信息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低,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高的信息应该是现时信息和未来信息。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日渐增多,地位日益重要,传统模式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能否满足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问题迎面而来。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管理与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帮助。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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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企业应对以下项目纳人无形资产确认的内容范围。

(1)自创型商誉。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资产逐渐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转变。自创商誉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在企业资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低估。自创商誉反映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超额的盈利能力,对评估企业价值起巨大作用,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是必要和迫切的。

(2)企业人力资源(如员工的教育情况、工作能力、职业评估等)。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对稀缺资源的争夺正在从自然资源、资本资源转向人力资源,企业员工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左右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企业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3)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信誉、企业品牌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影响着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企业品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利益,应对它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企业都在加大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每天都会有新产品、新技术的诞生。会计确认理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前进,注重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进行归类和确认。企业应提高对新兴无形资产(如各种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等)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使新兴无形资产得到及时确认。

比如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权,企业应作为新兴无形资产及时加以确认。因为这些认证标志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以及一系列严格的考核、检验,才能获得其使用权,对企业来讲,是具有无形性的重要资源。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鉴于无形资产获取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多样性,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与后续确认过程中,企业要贯彻实事求是,灵活应用的原则,采用多种价值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时,如果有历史成本可以参照,就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基础;在没有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确认依据,由于评估价值相对而言更为准确,是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量化反映,因此有利于企业解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保证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资产总体规模报告的正确性。在后续确认时,将评估价值作为确认依据比用摊销后的净值更为客观、准确,也适应了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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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展示企业形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未来的几年,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的接轨,企业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一定会和有形资产趋于一致或胜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企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措施,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管理。

5.2.1加强理论研究

目前,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等问题,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这些问题没有定论,具体操作人员就会缺乏最基本的理论指导和依据,妨碍他们借鉴西方的具体评估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相应发展自己的评估方法的进程。 5.2.2完善评估程序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要明确: (1)为什么评估? (2)采用什么标准? (3)使用什么方法?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中,第(2)项是空白,必须有一整套的有关规则,从评估目的到评估标准、直至针对不同类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这些问题都应有详细的规定。 5.2.3慎重对待市场法

用发展的眼光看,市场法是颇具实用性和客观公正性的评估方法,但目前应用市场法的一些基本参照参考资料、参考资料等无法取得;仅有的很少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应用市场法评估,其结果的可靠性将大受影响。 5.2.4展望建模问题

解决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模型无疑是很有前途的选择。实务操作中,已有一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数学模型。现在看来还不成系统,而且大多数可操作性较差,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5.2.5强化监督体系

可考虑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唯一权威部门,由它来筛选合格的评估机构,并使之与行政依托部门脱钩,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规定其能承接的项目规模,抓评估项目的立项与结果确认两个关键环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顺应改革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关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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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后,国家可弱化直至放弃对评估项目的立项批准及结果确认,而起监督服务作用。从而建立起对评估机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约束,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辅助服务的评估机构体系。 5.2.6健全法规体系

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立法过程应确立以下原则: (1)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应是完整统一而不是条块分割的市场。 (2)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依无形资产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评估。

(3)评估是市场行为,管理是政府行为,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要严格分立。评估要按市场规律去做,管理是为了评估的有序规范,最大限度地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公正、合法。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5.3.1鼓励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对无形资产的表外披露可以反映那些在会计报表中无法确认、表述和货币化的无形资产重要信息,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的问题。除了对准则中规定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五项信息进行披露外,企业还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强调对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正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无形资产做出必要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无形资产的补充资料报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变动以及风险预测分析等信息进行披露。

5.3.2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建立统

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披露格式,适当增加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规范格式系统,从而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结 论

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比重。企业资产正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会投入大量的经费进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重要。

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从而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显得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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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性相适应,会计理应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以全新的视野来关注和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大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透明性。 参考文献

(1)周志宝.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探讨[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年04期 (2)张丽英.对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11年09期

(3)靳炜伟.新准则下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思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报,2009年01期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5篇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

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 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 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范文第6篇

一、我国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

(一) 商业地产及融资方式现状

伴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房地产市场进一步限制, 使得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在2016年, 央行要求银行理性对待房地产, 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合理的控制。随后银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风险发布了相关政策。这使得房地产的信贷环境加严,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传统的金融融资渠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很多房地产企业开始不断创新融资渠道, 试图获得更好发展的机会, 因此商业地产的资产证券化逐渐走进视野。

(二)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目前我国出现的相关融资方式可以划分了三种类型, 分别是券商专项、资产支持票据和信贷。其中资产证券化对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 例如企业的经营情况, 盈利情况和知名度等等。资产证券化每年需要支付券商佣金, 保险费和审计费等等一系列费用, 这使得资产证券化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大型企业。

(三) 资产证券化相关要点

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基础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收益作为企业对民间资本赔付和支付相关利息的依据, 相关企业需要将企业中未来收益较好的基础资产作为载体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应收账款等优质资产往往都能够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资产出表方面,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载体发型资产证券化的时候, 可以出表, 也可以选择不出表, 权益类不需要在表中体现。资产证券化对交易场所是具有一定要求的, 这些场所要能够具有很好的认同性质。如今资产证券化当中使用的是备案制, 这也是适应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举措。但是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 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作用, 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呈现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商业地产选择融资方式时, 基本不会将资产证券化当作首选方案, 而是一直将其视为备选。这也就展示出了当前我国还需要仔细研究国内市场, 制定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监管法规。

二、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现状

相较于没有使用资产证券化, 商业地产企业能够显著增大日常所使用的流动资金, 这主要是能够将资产流动性差的资产进一步盘活, 使得企业内部的资产流动性和灵活性都大大提高。资产证券化其中一个优势就是能够将相关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收入提前获取, 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优势。且在这个过程中, 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利息比资产证券化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出很多。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必然会有着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 在作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如果不规范使用, 将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能够长远发展, 确保相关房地产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能够增加融资方式。

三、推进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 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将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的时间还不长, 相关部门对于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中的相关规章制度尚不明确。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在商业地产融资的时候, 如果操作不当, 将会产生很大的系统性风险。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在商业地产中广泛的运用, 相关部门需要依照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做出相应的规定。最大程度上规避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资产在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发行规模小和相关资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相关部门需要就发行的资产进行限制, 扩大企业发行的品种和范围。

(二) 配套体系不断完善

从当前资产证券化的情况来看, 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则很难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出作用。税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 相关重复税收、税种缴纳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此外, 还需要加强监督体系的建设, 要利用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形成对市场的严格监管作用, 避免出现混乱情况。

(三) 构建预警和防范机制

通常来说, 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大风险下的收益会比小风险下的收益多。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其收益能够被不断地发现, 使得其风险不断降低。我们需要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我积极地将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融资中。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相关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确保国内金融市场免受外来资本的冲击。同时, 相关部门还需做好风险隔离工作, 防范资产证券过程中相关利益冲突, 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四、结语

伴随着近几年宏观政策的调整, 我国房地产行业面临着资金收紧的局面。当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融资结构单一、社会上闲散资金无法进入到房地产行业和各项融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这三种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将商业地产的融资结构扩大, 使得社会上闲散资金能够快速进入到商业地产行业, 也能够减少商业地产融资时的局限性。

摘要:资产证券化拥有许多优势, 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受到了青睐。但是我国目前在发展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经验还比较少, 制度也不完善, 呈现出一定的缺陷。因此就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针对性的改变这些不利因素。商业地产作为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分支之一, 虽然开发商在建造的过程中有较高风险, 但其拥有较高的回报率, 使得开发商对其趋之若鹜。

关键词: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

参考文献

[1] 宋乐琪.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市场表现及对股东财富影响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 2016.

[2] 孙旭.优质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模式及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 2016 (1) .

[3] 田莎.房地产上市公司商业地产项目的融资结构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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