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2023-09-21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2号公布 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你委《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对函中请示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协调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条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党员因违纪受到处分后,对其担任党内职务的限制,而《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任职限制,主要是对担任行政职务的限制,相互之间并不矛盾。

二、关于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适用“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规定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企业负责人的任职限制,不适用《暂行条例》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国资委办公厅关于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7月16日国资厅法规函[2003]106号)

国务院法制办:

7月4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致函国资委党委,请示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一是《条例》第41条与《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协调,二是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是否适用“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规定。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特请你办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关系极为密切。马克思在论述盗伐林木罪时曾说过:“林木占有者的利益之所以在林木受窃时受到了损失,只是林木遭到了损失,而不是权利受到侵犯。只要罪行的可以感觉的一面触犯了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犯罪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是实现了不法意图。”[1]因此,犯罪对象之性质,往往亦能反映出犯罪客体之具体归属。以本案而言,倘若张某退休后,受聘于某外资公司,那么其私自变卖50吨铝锭的行为将另当别论,即如果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确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性质便显得格外重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逐渐改变了单一制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国有公司、企业大量转型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在对这些控股、参股公司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的定性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国有全资说”和“控制支配说”。国有全资说认为,中国现在推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不受出资者性质的影响。国家作为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后,只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称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不能称作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控制支配说”,即认为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完全属于或者相当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对全部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力的公司。[2]

本文赞同“控制支配说”,其原因在于该说有明确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可见,控股权归属决定了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我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纳入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监督体制。”《审计法》中虽然没有将国有控股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业,但其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纳入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体制,其本意显然是为了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含有的国有财产进行更有效的法律保护。而财政部在2003年做出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中则明确认为: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另外,该说也大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因为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工商银行等上市公司,都含有不同比例的非国有资本成分,但司法实践中,没有人会因为这些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没有达到100%之比例,就否认上述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如中石化集团下属设计站员工陈某,利用负责该站采购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发票报销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进行定罪处罚;又如中建电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在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工作中,因收受回扣款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都无一例外地反应了刑法在对于这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性质的认定。就此而言,将国有控股以及相对控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自然也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国有资产股份达60%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称作国有企业。张某将原国营仓库中50吨铝锭私自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张某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立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理论上,就其主体的本质特征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各学说之间各有侧重,也各有不足。“利用职务便利说”并未揭示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公共财物说”将所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但其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从事公务说”虽然很好地概括了贪污罪的主体特点,且把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也加以考量,但在“公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很容易扩大贪污罪的成立外缘。“身份说”虽然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层面上较好地限制了贪污罪成立的主体范围,但却忽略了实务中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形成。[3]

在理论界各方观点争论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发了司法解释,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也采取了各有侧重的认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侧重的“身份论”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第93条缩小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时,要求同时具有管理职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两个方面的特征。在其2003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结合本案,市物资局控股60%,属于绝对控股。根据《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总经理的人选并非是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而来的,而是需要董事会的任命。试问,若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市物资局不提名、不批准、抑或不同意,何来张某的任职?因此,张某属于《刑法》第271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受“委派”人员。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张某若是出任一般职员,倒是可以有理质疑,但其作为总经理,当然是负有管理职权的,根据传统意义上的“身份论”,张某应当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主要出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考虑。如1995年《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将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定义为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强调了管理的职权,这在理论界被称为“职能论”。案例中的张某受聘成为该仓储公司的总经理,对仓储公司负有领导职责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其对该公司存放的市物资局拥有所有权的50吨铝锭也应具有管理职权。否则,张某是很难将该批铝锭私自卖出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张某也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4]

综上所述,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有所不同,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这两个司法解释都能得出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

三、张某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分析

在本案定性中,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张某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如前文所述,张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既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具备成立挪用公款罪之可能性。但从张某之具体行为,无法推出张某仅仅具有单纯的“使用后归还”之主观意图。事实上,有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目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认为,在本案中要想查究张某主观上是否有使用后归还之意,可从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的时间上判断,如果仅仅是几个月,可以判定张某只是挪用公款。但本案中,直到一年之后,市物资局清算财产时,张某才报告款项的存在,很难说明其有归还全部金额的意图。

再者,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也是贪污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比如:该公司新进了一套精密仪器,而该精密仪器的核心部位使用了一种罕见的贵金属。张某见状后,偷偷将该金属分离盗出,拿到市场上去卖,那张某构成盗窃罪无疑,因为其并没有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然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50吨的铝锭,倘若不是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一般的职工是很难擅自变卖的。因此,张某在本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也是毋庸置疑的。

四、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对于本案之具体处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数额犯的“心脏”,直接影响着量刑。然而在贪污罪中,“贪污数额”究竟指什么,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损失数额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指财产损失数额,“占有说”、“控制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通过贪污实际占有(控制)的公共财产数额,“实得数额说”认为贪污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的实际得赃数额。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损失数额说”有客观归罪之嫌,与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相违背,且有些贪污行为所造成损失数额是无法估量的,如某博物馆工作人员将其保管的某件具有极高历史意义的珍贵文物盗出并销售,那么其贪污数额将是很难界定的。其次,“占有说”和“控制说”在面对犯罪对象是票据、储蓄卡等特殊物品时显得捉襟见肘。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着本单位一张10万元的储蓄卡,其偷偷消费了1万元后案发,在认定其贪污数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的10万元计还是以实得1万元计便出现了问题,因为我们很难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全部10万元的意思。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中的张某在面对市物质局的核实和索要时声称该批铝锭业以每吨10000的价格卖出,主客观上仅具有非法占有10万元差额款的目的。因此,其犯罪数额应以10万元计。

五、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张某因具有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而适格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并负有管理国有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所占有的50吨铝锭卖出,并蓄意隐瞒、骗取了10万元的差价占为己有,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具体犯罪数额应为10万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8页。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7页。

[3]需要指出的是,新近有学者提出了“新公务论”的“3+3”模式,即以资格+职责权限+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等公务的模式来定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所谓资格可以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身份,也可以是以合同形式接受聘用、委派从事公务。所谓职责权限就是指行使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或社会管理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所谓的以职务名义则可以理解为是否通过了职务便利。参见李希慧、贾济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载《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本文认为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依照该说,张某毫无疑问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徐清:《“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下)。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旧文件规定:“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6、转让方式:

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进行了约束。只有以下两种形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设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方式。”

总之,新文件对比旧文件,适用范围更广,行为规范更明确,公开、公平的原则更突出。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当前, 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重投资、轻管理, 管理意识不强。一直以来, 机关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 只知道要钱购买、只关心谁来使用, 不知道谁来管、怎么管, 更不存在考核, 由于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 导致了单位资产普遍存在资产浪费和资源闲置的现象。

(2) 老套路、方法少, 管理机制不科学。目前,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普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 老套路、老方法, 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缺少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 存在固定资产不知去哪里了、固定资产在财务账上没有反映、固定资产已经报废却还登记在册。甚至有些单位对固定资产有多少一概不知, 就是多次盘查摸底, 最后也是糊里糊涂。

(3) 跟踪少、流失多, 管理信息不准确。调查发现, 许多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害了, 没有人过问及时维修, 也没有人做好保管工作, 一些单位购买固定资产不进行登记管理, 对已购置的资产后只知道使用, 不知道维护。用坏了, 就不闻不问, 也不履行报废手续, 即使履行报废手续也很随意, 等等, 这些情况普遍存在。尽管现在很多单位都实行电脑管理, 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 还是有很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登记信息不准确、不连续、不及时, 也不到位。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都是由单位打报告申请, 同级财政资金拨款购买。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对资产的统计管理, 同正常的公司企业体制上的运行管理本质不一样。许多领导对这一块, 认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反正也不要单位出钱, 没有了、坏了, 打个报告申请就行了, 不需要计算本钱, 导致许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具体分管领导, 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 即使检查了, 也是应付应付。即使文件规定下来了, 也只是按照上级的要求, 被动开展管理工作。单位领导层面的不重视, 导致具体工作人员上行下效, 对固定资产的浪费和闲置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看而不管。

(二) 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 做到家底清楚, 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防止资产流失。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只以流水账形式登记, 没有分门别类按资产性质、类别进行明细登记。比如拿电脑来说, 这些资产具有很大流动性, 如果不是对每台电脑建账、设卡, 并定期盘点、核对的话, 就无法正确反映其购入、使用、处置及其他变动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没有建立起常规的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 导致部分单位在处置时没有办理报批手续, 存在随意出售、转让, 随意核销现象。再加上, 固定资产验资手续, 程序不规范和严谨, 导致资产管理工作混乱。

(三) 单位对固定资产配备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既要与一套制度相匹配, 同时也要有高素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普遍还存在没有配备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很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是由会计工作人员兼任。而这部分管理人员, 由于是兼职管理, 工作兼顾不到。有空就问问, 没空就不问。再加上有的兼职管理人员, 由于整体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概念不清晰, 管理下的资产数目不清, 缺乏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知识, 导致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

三、几点对策与建议

思想重视, 责任到人,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要树立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的管理意识,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 做到台账清晰, 计算准确、账簿完整, 同时要确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人物分离、互相牵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进行合理分工, 明确部门职责。

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加快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首先是要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一整套科学的运行制度, 以确保固定资产在使用、流转、报废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其次, 在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 还要注意需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主体监管责任, 制定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落实制度。三是要明确“单位的一把手是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只有这样, 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切实的强化起责权利统一对等管理机制, 才能切实履行好固定资产的监管工作。

严明程序, 规范操作, 加紧建立固定资产的系统性整体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科学而细致的工作, 需要协调单位内部之间的紧密合作, 规划操作, 需要用系统化的方法来进行完善的信息化管理。要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资产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 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性的资产管理形式,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摘要:固定资产是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管理质效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质量。本文着重谈谈如何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更好地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摘    要]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医疗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已成为公立医院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文章从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健全无形资产管理机制等方面,探讨加强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23. 015

0      前    言

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公立医院面临的发展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对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关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而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甚重视,再加上无形资产没有固定形态难以衡量其价值,管理难度大,由此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公立医院的利益。因此,公立医院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强化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实现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公立医院的利益。

1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的含义和特点

1.1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的含义

《医院财务制度》对医院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1.2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的特点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①以知识形态存在,不具有实物形态,是一种非实物的医院经济资源;②能够长期使用的非货币性资产;③医院的无形资产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所在医院独自占有,不允许他人冒用和肆意侵犯;④通过一定的技术或某种权力为医院带来经济利益。

随着无形资产的范围不断扩大,无形资产在公立医院总资产所占比重不断增加,无形资产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公立医院无形资产需要在研发阶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专业性较强,具有独创性,其技术含量较高,其成本较高,但是无形资产研发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所能实现的经济价值难以体现。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各项技术更新较快,无形资产能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很难确定。

2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

2.1   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意识淡薄

因为有形资产见效快,收益高,能较快提高医院竞争力,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管理层认为想要医院立于不败之地和长远发展,就必须重视对基本建设扩建、高端医疗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一般情况下,因为无形资产没有具体的形态,也不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效益,所以公立医院对无形资产投入、开发、管理等也就未给予高度重视,也没有对优秀人才、新技术和新项目加强培训与应用,致使医院文化建设和品牌打造的计划性、协调性等较差,致使无形资产在医院管理中得不到高度重视[1]。但是只有提高医院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视,并加大各方面的投入,才能真正推动医院更长远的发展,真正提高医院的市场竞争力。

2.2   核算不全面,体系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无形资产已经设置专门的科目,但很多医院的“无形资产”科目并未真实反映无形资产,而部分医院只是在会计报表中体现无形资产,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给医院无形资产有效管理带来影响。

在无形资产核算管理过程中,主要以应用软件和土地使用权为主 ,而没有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纳入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缺陷。《医院会计制度》虽然对医院无形资产的确定和核算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沒有针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操作细则做出明确阐述,这使得医院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形同虚设,无法真实反映公立医院自身无形资产的具体价值[2]。

2.3   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由于医疗服务的密集度、科技含量要求等都比较高,尤其是大型的公立医院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人才的需求较大,需要加强医院无形资产管理,提高医院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可靠性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医院不断发展。但是,医院没有对科研成果保护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落实不到位,并且人力资源配置也不够合理,导致医院出现无形资产流失非常严重的问题,给医院无形资产管理水平提升造成极大阻碍[1]。重研究、轻转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2.4   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缺失

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能够导致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缺失的因素。如果公立医院管理层制定的决策可行性较差,可能造成无形资产贬值;公立医院人才的流失,会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等。在受到时效性、不确定性较强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医院管理人员一般不会考虑各种决策给无形资产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不会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无形资产对医院经济效益的影响是长期的、潜在的,在短期内往往看不出来 ,所以在医院的管理工作中往往被人所忽视,最终会导致医院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得不到有效提升。所以,只有注重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无形资产管理的认识和重视,公立医院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2.5   无形资产管理方法单一

目前公立医院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仅限于账面的管理,并没有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得到真正地体现,特别是对其增值或减值无法确切计价。这是由医院无形资产管理方法不恰当、不合理和不科学等问题所造成得。同时,医院管理人员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未充分认识,又因其形成周期长,计价复杂,大大影响公立医院对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估技术的科学性与多样性。

3      加强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

转变公立医院传统管理思维,摆脱将管理重点集中在传统资产模式的局限,深刻认识到无形资产对于公立医院发展的巨大作用和影响,提高对无形资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普及,提高无形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做好无形资产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增强全员参与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切实增强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5]

3.2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无形资产动态化管理的水平。

以计算机系统为载体,推动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更新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实现无形资产管理、监督一体化、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借助信息系统的建设,方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利于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的掌握,从而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效率。

3.3   加强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管理机制

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滞后严重影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公立医院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单位的管理机制,落实资产责任管理,明确管理目标,成立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管理,落实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切实增强管理意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时对无形资产建档核算,切实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日常管控,避免发生无形资产的流失。

3.4   加强评估体系建设,增强保值增值能力

各公立医院应该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规范评估行为,推动评估工作健康发展,以政策法规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评估工作的具体办法或条例,规范评估程序,逐步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适应形势发展,公立医院应当对已经确认并入账的无形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无形资产评估还需公立医院尽快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强、业务精通的评估队伍,提高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

3.5   培养专业无形资产管理人才,提升管理水平

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是决定医院管理好坏的重要条件。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建管理部门,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结合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发展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4      结    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的持有量还将进一步扩大。公立医院只有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加大对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力度,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才能使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走上稳步快速发展的道路,最终使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全面如实的反映。

主要参考文献

[1]崔晶文.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现状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5(A1):230-232.

[2]胡穎. 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5(4):91-93.

[3]王艺茹. 新形势下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 中国医药导报,2018,15(31):164-167.

[4]范玉薇. 关于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讨论[J]. 管理观察,2014(32):53-55.

[5]沈益兵. 新医改下加强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的思考[J]. 中国卫生产业,2018(26):98-99,115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6篇

2007年度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江苏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在清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资产软件与管理要求不适应,资产配置效率低,报废处置不及时,资产管理流程不科学等等,严重制约了高校资产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阻碍了学校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当务之急是模仿统一省属高校财务核算软件的做法,尽快建设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统一资产管理软件,提升省属高校资产管理内涵建设质量,实现高校资产管理和监督方式的网络化和实时化。为此,笔者就如何加强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建设问题谈谈几点想法。

一、充分认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度高校国有资产清查刚刚结束,高校资产家底基本摸清。此时进行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有利于解决资产清查中暴露的问题,使系统建设更具针对性;借力全省资产清查的东风,有利于取得学校领导和员工对加强资产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部门预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绩效考核。省财厅、省教育厅应当抓住机遇,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进全省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努力提升对高校资产动态监管水平,切实巩固资产清查成果,实现全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高校应当充分认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完成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任务。

二、建立监管平台,实现外部动态监督管理

高校资产管理系统建设应当考虑宏观管理需要,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开辟高校资产审批和监管网上平台,实现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动态化和同步化。通过全省高校资产监管平台的建立,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各高校之间建立资产数据交流通道,满足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资产监管和绩效评价的需要,同时满足各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网上传递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等信息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将高校资产信息系统监管平台主服务器设置在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各高校通过采用WEB方式登录访问,实现数据交换,建立网上审批和动态监管通道。

三、运用WEB方式,实现内部资产网络管理

从微观方面来看,高校内部资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下,实行校、院、系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为了充分利用校内互联网平台资源,高校资产微观管理行为的实现应当运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资产管理的快捷高效和信息共享的功能。因此在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应当细化资产微观管理模块,运用WEB方式,实现计划申报、预算编列、招标采购、资产增加、调拨和报废处置等环节网上管理目标。各个高校都要设立资产管理专用服务器,对外实现与教育厅主服务器定时或实时数据交换,对内实现校内院系部处部门与学校主服务器之间数据交换。从而真正实现省属高校资产管理从宏观监督到微观管理的网络化和实时化。

四、开发管理系统,兼顾核算、查询和分析需求

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要应包括下列需求内容:

第一,核算内容上要考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图书等方面,要包容图片信息。

第二,数据库结构上要预留可扩充字段,同时要与财务核算系统和图书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数据交换。

第三,对外报表输出方面,要兼顾教育部、教育厅和财政厅等各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报表的填报要求,在资产类别设置上要兼顾会计制度的六大类、十一大类和十六大类三种资产分类方法。

第四,在对外网上传输方面,要与教育厅、财政厅之间建立网上办公专用通道,方面资产数据交流和行政审批报告的申报及批复,有利于监管部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需要。

第五,在资产数据分析方面,要兼顾资产采购、管理和处置绩效分析。采购方面要考察分析采购效益,考虑资产性价比,考虑预算刚性限制;管理方面要考虑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结合定额法、师生配比法等方法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引进资产管理绩效分析考核机制,促进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处置方面,要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库,引进评估拍卖机制提高国有闲置资产处置效益。在系统查询方面,满足资产管理所有级次用户对资产查询的需求,为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交接提供方便;资产清查方面,要为使用条形码扫描仪开展资产清查提供支持,资产增加时要编制条形码,节约资产清查时的人力资源。

五、建立高校资产管理监管平台系统拓朴图示(见图1)

总之,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密切合作,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需求分析,同时审慎选择系统开发合作伙伴,兼顾研发实力、后续维护等因素。以上只是作者在高校资产管理中的一点体会,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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