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

2023-09-20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1篇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

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 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 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

(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2篇

一、我国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

(一) 商业地产及融资方式现状

伴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房地产市场进一步限制, 使得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在2016年, 央行要求银行理性对待房地产, 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合理的控制。随后银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风险发布了相关政策。这使得房地产的信贷环境加严,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传统的金融融资渠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很多房地产企业开始不断创新融资渠道, 试图获得更好发展的机会, 因此商业地产的资产证券化逐渐走进视野。

(二)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目前我国出现的相关融资方式可以划分了三种类型, 分别是券商专项、资产支持票据和信贷。其中资产证券化对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 例如企业的经营情况, 盈利情况和知名度等等。资产证券化每年需要支付券商佣金, 保险费和审计费等等一系列费用, 这使得资产证券化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大型企业。

(三) 资产证券化相关要点

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基础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收益作为企业对民间资本赔付和支付相关利息的依据, 相关企业需要将企业中未来收益较好的基础资产作为载体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应收账款等优质资产往往都能够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资产出表方面,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载体发型资产证券化的时候, 可以出表, 也可以选择不出表, 权益类不需要在表中体现。资产证券化对交易场所是具有一定要求的, 这些场所要能够具有很好的认同性质。如今资产证券化当中使用的是备案制, 这也是适应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举措。但是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 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作用, 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呈现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商业地产选择融资方式时, 基本不会将资产证券化当作首选方案, 而是一直将其视为备选。这也就展示出了当前我国还需要仔细研究国内市场, 制定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监管法规。

二、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现状

相较于没有使用资产证券化, 商业地产企业能够显著增大日常所使用的流动资金, 这主要是能够将资产流动性差的资产进一步盘活, 使得企业内部的资产流动性和灵活性都大大提高。资产证券化其中一个优势就是能够将相关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收入提前获取, 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优势。且在这个过程中, 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利息比资产证券化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出很多。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必然会有着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 在作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如果不规范使用, 将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能够长远发展, 确保相关房地产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能够增加融资方式。

三、推进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 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将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的时间还不长, 相关部门对于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中的相关规章制度尚不明确。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在商业地产融资的时候, 如果操作不当, 将会产生很大的系统性风险。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在商业地产中广泛的运用, 相关部门需要依照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做出相应的规定。最大程度上规避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资产在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发行规模小和相关资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相关部门需要就发行的资产进行限制, 扩大企业发行的品种和范围。

(二) 配套体系不断完善

从当前资产证券化的情况来看, 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则很难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出作用。税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 相关重复税收、税种缴纳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此外, 还需要加强监督体系的建设, 要利用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形成对市场的严格监管作用, 避免出现混乱情况。

(三) 构建预警和防范机制

通常来说, 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大风险下的收益会比小风险下的收益多。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其收益能够被不断地发现, 使得其风险不断降低。我们需要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我积极地将资产证券化运用到商业地产融资中。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相关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确保国内金融市场免受外来资本的冲击。同时, 相关部门还需做好风险隔离工作, 防范资产证券过程中相关利益冲突, 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四、结语

伴随着近几年宏观政策的调整, 我国房地产行业面临着资金收紧的局面。当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融资结构单一、社会上闲散资金无法进入到房地产行业和各项融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这三种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将商业地产的融资结构扩大, 使得社会上闲散资金能够快速进入到商业地产行业, 也能够减少商业地产融资时的局限性。

摘要:资产证券化拥有许多优势, 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受到了青睐。但是我国目前在发展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经验还比较少, 制度也不完善, 呈现出一定的缺陷。因此就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针对性的改变这些不利因素。商业地产作为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分支之一, 虽然开发商在建造的过程中有较高风险, 但其拥有较高的回报率, 使得开发商对其趋之若鹜。

关键词: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

参考文献

[1] 宋乐琪.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市场表现及对股东财富影响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 2016.

[2] 孙旭.优质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模式及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 2016 (1) .

[3] 田莎.房地产上市公司商业地产项目的融资结构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 2014.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3篇

国有企业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主力。他们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很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与国企的发展相辅相成,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2015年9月13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文章由国务院发布,其中提到了要制定国企改革的计划,并且提出了一个崭新的国企改革的思想。并且要求在2020年关于企业的改革有一个好的结果,要完成整体的公司制的变革。主要的国企经过了五年来的锤炼以及发展,应该有了在国际这一领域中立足的能力。在新的国企改革开始时。国企资产证券化要与国企改革背景结合。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必须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取向和改革要求。

在本轮中央和地方国企改革中,国企证券化率提高了,大部分地区的证券化率过半,而在广东的一些地方甚至超过了百分之70国企证券化已成为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标志。主要原因有:

(一)某些地区的政府与国企的负债率高,不利于国企的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同时也不易于证券化率的提高,向国有企业引资,出售长期股权。以公平市价设定或取得收益权,使得将一些地方政府和国企的负债率降低,对政府的财政情况有所改善。

(二)混合变化的实现方法很多,最容易的一个是资产证券化,在以前并购上市和股票上市的过程烦琐,但是资产证券化对于这两种来说很简单,在得到资金的难易程度上有优势。

(三)很多地方都希望优化本地和城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愿望。各级政府的意愿是想把比较好的国有资源放在少数有发展前景的国企上,可以让这些国企迅速发展,做大,并且想让一些不适合国资发展的企业推出,所以证券化提供的手段解决了政府调整国有资产布局的难题。

二、资产证券化与国企改革

资产证券化是混合所有制中的一种。国企直接改革被限制,如担忧国有资产的流逝。资本市场是一个较好的办法。资本市场对于资产价值有着相对公平,透明的影响,使得国企改革的阻力减少。对于国企改革来说,资本证券化也很重要,论点如下:

(一)政企分开已经提到了很多次,但是并没有成功。主要是因为国企资本的特点,资本多元化形成了股东的多样化,这样才能形成了真正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国企的企业证券化是通过发性有价证券和可转换债券,这样可以使得资本金增加,并且企业的杠杆率也降低了,政府更能接收。

(二)国企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加,证券化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国企的外部监管压力大部分都是资本市场给的。外部的压力和上级的要求都存进了国企的公司治理,提高了盈利的能力。优化和调整国企资本布局是通过资本市场,这样有助于通过增资扩股、借壳上市、资产置换等方式调整国有企业资本配置比例。

(三)国有企业的改革进退要求通过国企证券化很容易达成。通过资产证券化和资本市场,国企在进退某一个企业也会更加的便利,可以很方便快捷的配置资源和资本。

三、国企资产证券化改革的思路和路径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其实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延伸,不仅仅是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债券,还可以用多种方式去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

改革主要途径包括:

(一)通过发行企业ABS、盘活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来获得流动现金。企业的负债率减少,企业转型便很容易,新的发展动力可以由资金的发展和开发新产品、并购重组、调整企业结构来得到。

(二)集团的上市或者是核心资产证券化是已经上市的国企最能吸引人的一种方式。只要是中国股市除了银行和少数行业以外,市盈率很高,相应证券的发行价格也较高,这有利于企业形成大规模的资产和股价。融资能力的基础是价值。比如,浙江地产集团在上市前,国企的市值才31.66亿元。向国有控股的股东发放股份,这一方法很好的帮助它吸收了原来的集团公司,使得其上市。整体上市了之后,按照2015年的收盘价计算,国企市值增到了212.2亿元,将近7倍的增长。融资能力很强。这种模式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很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大中型国有企业才能做到。毕竟,能够上市发行股票的国有企业总体数量较少,绝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不能满足上市条件。

(三)上市或者是企业abs可以实现资产重组,其他的情况时,主要是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实现。换句话说,产品结构相似、区域布局矛盾、目标客户相同、整体发展同质的国有企业兼并有效资产,重组和组件股份制度的企业,在这期间减少重复的投资,这样也可以降低经营的成本,实现合理竞争。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就像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让管理者逐步成为国企的小股东。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国企的发展基础,建立市场化的监督约束机制,而另一个方面是激发内部的发展动力,达成企业利益一致性的机制。资本证券化变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途径。

四、资本证券化应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攻坚力量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两个基本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盘活长期资产,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促进转型升级;二是使外部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形成与国有资产投资者平衡的“所有者占有地位”。改变把国有企业转变为行政机关,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只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才可以实现这两个目标。

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有着三大问题,其中最受非公有制资本质疑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也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主要是基于国有资产之间的资产混合,民营资本不积极的主要原因。这三大问题是国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权利问题、非公投资安全问题、撤出国资去向问题。

民营企业中有一句话叫作,即便一个企业仅仅只有百分之一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也肯定会实行百分之百的控制,这句话虽然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也反映了民营企业的弱势。民营企业会考虑,即使拥有国有企业40%的股份,也能真正制衡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即使在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可能。企业也会考虑,如果民营企业股东过多干涉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怎样做?双方的权益平衡,当然,国有资本投资者只关心资本、市场化的用工管理和绩效考核,并且还要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非公有制投资的安全性和国有企业的政治地位导致了非公有制资本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担心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安全和控制,担心被国有企业“圈钱”。即使民营企业在单股配售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由于民众不可能和官员竞争的这种担心,民情企业肯定仍然会担心控股权的分配。

国有资产退出的去向问题,反映了民营企业对实质性经营资产质量的担忧。国资拿钱之后撤资,然后可以购买优质的资产,用一个不像话的东西骗走了自己的金钱。

混合所有制可以由市场化的资本市场推进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这三个问题。但并非所有市场化的资本市场金融工具都有能力解决这三个问题。

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组成了资本市场。前者是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这就是错误的。后者是创新金融工具的主要来源。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种金融工具,在所有这些工具中,股票适合于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证券化的广义资产证券化。一些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适合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小规模股权融资,但不利于解决所有者的占用问题。债券、信托、票据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短期项目融资。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来看,具有各种优势的金融创新工具只有资产证券化。

摘要:新形势下,国企改革已经成为本次国企改革的重要标志,我们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对改革的重要意义,给出了国有资产证券化改革的主要途径,最后论证资本证券化应该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导路径,并提出市场化的资本运作需要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题。

关键词:国企改革,资本运作,资本证券化

参考文献

[1] 赵民.深化国企改革新思路——国有资产证券化作用探究[J].中国市场, 2017(30):43-44.

[2] 段中鹏.资产证券化:国企改革的一种选择[J].企业改革与管理,1997(5):26.

[3] 易红梅.资产证券化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 2016(14):80-81.

[4] 陈曦燕.资产证券化在推进国企改革中的作用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4):124+132.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4篇

资产证券化, 简单地讲, 就是将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 它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 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 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具体过程是由发起人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SPV, SPV再通过信用增级, 将证券发售给投资者, 以此获得的现金支付发起人, 再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资产证券化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 首先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 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地产融资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目前在我国的运用则更多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问题。即由银行将其拥有的期限较长、缺乏流动性但在将来可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以一定的折扣出售给SPV, 并由SPV以该资产为担保、以该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来源, 向投资者发行可流通的证券。在此过程中, 发起人实现了中长期贷款的即时变现, 投资者获得证券投资回报, SPV则获得发起人折扣出售的资产差价。

2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资产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 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 化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 改善资产质量, 降低融资成本, 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1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 来增强其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和表外业务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都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此时, 中间业务已经成为主要的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 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达到40%~50%。而我国商业银行因为中间业务起步较晚, 主要业务集中在结算类和代理类, 并且所占比例也只有6%~17%.这就是说, 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仍严重依赖利差收入, 中间业务还未成为主体业务。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 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来源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原贷款银行不但在出售基础资产的时候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 同时还可以通过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等而获得收入。

2.2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的负债以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资产, 尤其是贷款资产则以长期为主。对此, 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同时, 普通贷款项目也出现长期化的趋势。于是, “存短贷长”的矛盾使银行面临着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利率变动风险、贷款人信用风险等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 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 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同时, 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需要, 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 并销售出去, 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3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资产负债, 改善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 如某一揽子贷款或部分应收款组合成资产池, 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 同时, 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于是, 商业银行可以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 资产负债结构随之得到改善, 资产负债的期限也趋于合理。

同时, 贷款的风险权重常常高于债券的风险权重, 因此, 善于管理的银行可以通过对其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 来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大小。这对我国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商业银行而言, 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4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 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为促使其信贷资产证券化, 必须全面增强信贷业务管理约束, 建立健全较好的产品定价和信贷管理基本机制, 将信贷产品标准化、规范化, 锁定风险、简化信息含量, 增强证券化资产信息的透明度, 以降低SPV为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所花费的成本, 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真实价值的认可程度, 进而降低商业银行融资代价、提高基础资产的销售价格。

因此, 可以说, 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动增强业务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过程。

2.5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 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 2006年我国金融领域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为此, 我国商业银行积极进行改革。各家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都已积极完成, 提高银行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更是重中之重。

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 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应对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

3 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 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 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 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2 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 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 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 在推行资产证券化时, 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3.3 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 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 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 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 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 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 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 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3.4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 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

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 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 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 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3.5 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

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 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 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 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自从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来, 许多专家学者又纷纷开始思考应如何运用和防范其自发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处在起步阶段, 与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环境还不能完全契合, 需要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准备层面为其创造条件。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入手, 解析了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应改进的一些方面。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意义与建议

参考文献

[1] 陈裘逸, 张保华.资产证券化定义和模式的检讨—以真实出售为中心[J].金融研究.2003, 10.

[2] 余龙武, 郭田勇.中国银行业的综合经营与监管[M].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2.

[3] 陈翎.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中国金融, 2006.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5篇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是将PPP项目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 (即SPV) , 并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重组, 以该资产的未来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构建资产池, 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完成融资。该证券化产品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点:一是基础资产的选择。二是融资结构的设计。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与PPP项目的适配性

一是经过近年来大规模的建设, 大量PPP项目陆续进入运营期且期限较长, 社会资本亟须有效盘活已有的存量资产, 增加流动性。二是相较于传统的PPP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信息的披露更加详细, 与国家监管部门对于PPP项目整理与金融去杠杆的初衷是一致的, 以筛除那些运营管理不合规的PPP项目, 同时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加强监督。三是资产证券化选择基础资产看重稳定长期的现金流, PPP项目所涉及的如道路、水资源等收入现金流稳定且不追逐高风险收益, 更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四是降低PPP项目公司负债率, 完成持有资产的出表, 以利于后期融资。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挑战

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绝不是简单的融资创新, 其涉及交易结构设计、使用运营等多个环节, 对于社会资本方建设、运营能力, 政府方履约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面临下述问题:

(1) 风险未完全转移。目前PPP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依赖于特许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 在法律与实际运用中特许经营权仍属于项目公司, 该权利无法实现自由流转, 这导致虽然资产证券化中基于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收益权出售给SPV, 但是特许经营权却保留在项目公司。同时在证券化产品结构中, 项目公司都是以第三方担保或者购买证券化次级债券的形式来承担对底层资产的赔付责任。上述情况下资产独立与风险隔离效果仍旧较差, 如果收益权是基于地方政府信用或者市场风险而无法兑付时, 资产证券化仍然可能产生违约。

(2) 存在投融期限错配的风险。目前PPP项目的经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 而资产证券化的存续期一般为5-7年, 单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难覆盖PPP项目的生命期限。证券化资金来源主要仍为中短期资金, 连续发行新的资产支持计划不仅审批过程复杂而且对于融资成本的控制不利, 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通知》还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 已建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即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项目处于成熟的运营期才能使用, 实际上项目建设期更需要大量的资金。

(3) 资产证券化利率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存在差异。PPP项目依赖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以契约方式形成的平等互利合作关系,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PPP项目的“公共”属性导致政府方对于项目的定价权占据主导地位, 社会资本议价空间较小, 项目的收益率受到限制。而长期的占用资金更追求资本逐利性, 特别是随着国家金融去杠杆的环境, 社会资金面日趋紧张, 导致资本市场参与积极性受挫。

(4) 履约精神亟待加强。在PPP项目实操中, 部分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缺乏诚信, 契约精神淡薄, 甚至有借国家规范整改PPP项目、地方政府换届等时机要求社会资本方签订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补充条款, 使得社会投资方和资产证券化投资人顾虑重重, 担心在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融资渠道有限的背景下, 将PPP项目作为转嫁债务风险的途径。

四、应对建议

(1)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范。结合国情和PPP项目的特殊性, 政策制定部门明确SPV法律地位, 可以出台《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金融法规, 规范资产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等核心问题。

(2) 优化发行结构、拓宽资金渠道。一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直接对接项目的需求、供给, 满足投资者对项目规模和期限的需求, 以利于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二是进行分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发行。可以先发行7年期的证券化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基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的产品, 监管部门可以简化审批流程, 给续发提供绿色通道。三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适当降低准入标准, 进一步拓宽资金面, 特别是可以引入社保基金、寿险等中长期资金方的参与。

(3) 建立合理定价机制, 保障各方利益。建议在强化PPP项目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前提下, 建立合理科学的定价机制, 可以参考优先股的收益模式, 社会资本方投资PPP项目除了取得正常的政府可用性付费 (付费标准高于基准中长期贷款利率) , 还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营取得额外收益。政府方力图控制财政支出但不能牺牲社会资本的利益, 相关定价付费机制应予以公示并设定调节机制。

(4) 强化合同披露, 提高政府履约能力。 (1) 应加强对PPP项目合同信息披露, 虽然各式合同庞杂琐碎, 但环节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利于对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监管。 (2) 应夯实政府履约责任, 要对政府的支付责任进行法律约束, 加强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披露, 对相关决策的领导人进行终身追责。三、重点持续监督项目的后续运营情况, 逐步构建良性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评级市场, 以保证投资切实利益。

五、结语

基于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被广泛看好, 虽然就实际操作来看仍处起步阶段, 面临着一定的缺陷, 但PPP项目有利于盘活民间资本, 对提高投资效率和把控投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盘活PPP项目的存量资产, 减轻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压力, 本文将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入手, 就如何更好地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提出建议。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范文第6篇

(一) 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 是指原始权益人 (Originator, 即发起人) 将资产亦可称之为基础资产 (Underlying Assets) 进行打包集合, 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SPV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特殊安排, 以实现分离、重组资产之风险与收益, 辅之以增信, 从而转化成以基础资产自身现金流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在金融市场上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予以发售。资产证券化实质是一种交易的技术形式, 并非严格的法律定义。证券化在盘活现已为国内外众多金融市场参与者们所认识和运用的新型融资工具。

(二) 基础资产 (Underlying Assets) , 通常为虽短期内缺乏流动性然在远期可预见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资产内在应具有一定同质之性, 属于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的界定的资产, 资产本身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可预测的现金流, 从而易于交易结构安排下, 实现对资产的再配置与风险重组, 如图1所示。

结合上述已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看, 目前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

1.债权类:企业应收账款、贷款、租赁债权;

2.收益权类:电费收入、供热费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垃圾处理收入、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公路桥梁通行费收入、铁路运输服务费收入、公路隧道收入、景区门票收入等;

3.商业物业类:物业租金及管理费收益权、商业物业项目公司股权等。

(三) 真实出售 (true sale) , 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需将拟采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抑或控制权一并转让至SPV, SPV据此有效取得并持续持有资产之合法权利。原始权益人如发生破产风险时, 前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信用、其他资产相隔离。而SPV本身应避免出现破产等导致不能有持续有效持有基础资产的风险 (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 。通常, 从审查的角度看, 一是针对基础资产合同 (未有限制转让之约定) , 二是针对资产性质 (资产本身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资产、是否附带了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优先求偿权) , 三是针对履行方式 (资产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要切实依法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是否已完成登记, 资产附带担保权益等从权利的从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全转让) 。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形态

(一) 公司形式

为防范出现“实体合并”的风险, 需要关注SPC自身是否有独立的名称、充足的资本、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与原始权益人发生资产混同等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独立性所糜耗的人力、财力成本, 以及从美国历年愈加紧缩的判例来看, SPC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并不十分乐观。

(二) 信托方式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成为特殊目的的信托 (SPT) , 作为受托人目前国内为有相应资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 这样原始权益人可将资产以信托的方式转移给SPT, 使之成为信托资产, 由受托人专门管理。SPT在英美法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 (business trust) , 如所图2所示。

(三)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常见结构结构

如图3所示。

原始权益人:选择组合资产。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为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设立的SPV。

外部增信机构:基础资产债项增信。

评级机构:发起人和服务机构评价、发行评级和报告、后续评级和报告。

现金流评估预测机构:现金流监理、促收欠账、提供财务报告。

监管银行:转付现金流、监督审查、保护投资方利益。

托管银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受托机构指示, 转划或处理项目资金、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机构报告给受托人。

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与报告、与证券化业务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建议、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证券化项目提供咨询、现金流验证。

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承销商 (通常为设立SPV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统筹协调所有交易第三方、资产入池标准设定、资产池的组建、建立现金流分析模型及产品设计、协助监管沟通、制作汇总备案材料、余额包销。

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与展望

(一) 监管动态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 公告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 以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相应取消。并同步出台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行业内自律管理规则出台如下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办法》、《负面清单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通过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的形式,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性。

(二) 实践中的局限

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国内尚属小荷才露尖尖角, 现有的交易模式上看, 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风控措施较为单一。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 主要采取的多是保证担保 (通常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的外部增信措施, 其他的抵押、质押相对较少甚至尚未出现。内部增级来看, 结构化是主要采用的方式, 融资方认购次级单位。从实际情况看, 由于次级单位比例较小, 理论上对优先级投资者的保障效果并不是很有效。

2.法律框架不完备。SPV在法律完整性、税务中立性和会计处理明确性等方面尚不完备, 从而影响了证券化交易的基石“真实出售”的效力, 特别是“营改增”过渡期间, 各个主体间的税务处理也存在矛盾之处, 可能出现个别主体承担巨额税务成本的问题。

(三) 发展展望

1.公开发行与流动性提高。积极探索和研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基础, 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公开发行。

2.与PPP等创新领域相结合。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将有助于划界政府性债务问题, 同时也担负着城镇化融资重任。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广, 资产证券化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PPP项目在引入社会资本后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或收费权进行证券化,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PPP项目的投资、运营及回报周期偏长的难题。

期待未来国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抵质押变更等相关问题, 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顶层设计。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融资工具, 具有企业资产存量, 对接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试从资产证券化之基本概况入手结合国内实践及最新的监管动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浅谈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前世、今生、未来。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PPP

参考文献

[1] [美]斯蒂文·西瓦兹.结构融资:证券化原理指南[M].李传全, 龚磊, 杨明秋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2] 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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