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会计论文范文

2024-03-19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 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财政部发布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仅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提出具体要求, 还对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 并首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循“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本文拟从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期末计价等方面与以往的相关法规、制度等( 以下简称《制度》, 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 进行比较。

一、抵债资产的界定与计量

《制度》中, 抵债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拆出资金等金融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经双方协商或其他方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实物资产抵偿金融债权而取得的资产。《办法》中,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可见,《办法》中对抵债资产的界定更为科学, 不仅包括实物资产, 还包括财产权利; 其来源不仅包括债务人, 还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

实务中, 由于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借贷双方协商计价存在较大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使得抵债资产价值虚涨, 隐藏了商业银行的现实风险。《办法》中明确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原则。( 1) 协议抵债的, 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 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办法》中,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笔者认为, 这里的“抵债金额”应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或“抵债资产价值”) 。评估时, 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 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2)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 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 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 银行应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 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 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 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

( 一) 不涉及补价《制度》中,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 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办法》中,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 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

( 二) 涉及补价《制度》中没有提及“补价”概念。《办法》中,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 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 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1)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银行收取的补价) ”;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 2)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 应收利息”、“ 预计负债( 银行预计应支付的补价) ”。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 含实际抵债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 的部分, 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 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 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 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 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 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 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 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 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 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 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 追偿未果的, 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此外, 在进行抵债资产取得的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或抵债资产价值) ”的区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 按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用抵债资产偿还的贷款本金+ 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是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经评估机构评估, 双方协商确定的抵债资产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评估价( 或协商价、或法院裁定价)-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二,“ 补价= 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债权总额”。这里,“补价”所反映的实质就是抵债资产作价金额与债权总额之间的差额。若补价为正数, 为银行应支付给债务人的补价, 即银行应退还给债务人的数额。该补价需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扣除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支付。若补价为负数,为债务人应支付给银行的补价。如果取得抵债资产时债务人没有支付该补价, 银行有权继续追偿。

三、抵债资产的处置

( 一) 不涉及补价《制度》中, 金融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处置时,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其差额计入“ 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为: 借记“银行存款( 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利息收入(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营业外收入( 上述借贷方合计的差额; 差额为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

《办法》中, 抵债资产处置时,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

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 差额为正时, 计入“ 营业外收入”, 差额为负时, 计入“ 营业外支出”。公式为: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 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 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变现税费-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会计处理同《制度》规定。

( 二) 涉及补价《办法》中,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 或少于) 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 计入“营业外收入”, 差额为负时, 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为: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 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 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变现税费-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 实际支付的补价- 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为: 借记“ 银行存款”、“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记“ 待处理抵债资产”、“银行存款等( 支付的变现税费+ 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预计应付补价的部分) ”、“利息收入(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营业外收入( 上述借贷方合计的差额; 差额为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显然,《办法》中的规定增加了涉及补价的情况, 与实务更加接近, 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与期末计价

一是抵债资产的保管。《制度》与《办法》对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计入“营业外支出”; 但《办法》增加了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规定。

二是抵债资产的期末计价。《制度》中, 金融企业在期末应按照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 应按其差额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办法》中, 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 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 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办法》更加明确了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时间( 每季末) 及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等事项。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森林资源资产会计作为规避、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提供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信息的会计,森林资源主要包含了两个部分,即森林资源成本会计和森林资源价值会计。前者所提供的信息在合理配置森林资源,助推森林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大有裨益。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十三五”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规划》文件的提出,我国森林面积日益扩大,林业结构发生了深层次的变革,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森林资源状况需要森林资源资产会计的监督或是反映。基于此,深入研究森林资源资产会计的实物和理论是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文章从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和特征为切入点,提出了构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

森林资源是林业企业的不可或缺的生产经营对象,是林业会计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国际上还缺乏一个森林资源会计核算方面的会计准则。作为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虽然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林业财务人员对森林资源会计核算理论取得的成果进行综合归纳,并立足于实际,构建具有科学且具有可行性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一、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主要是在森林资源上衍生而来的,森林资产属于由物质结构所构成的森林生态系统,且该资源展现出物质财富特性和内涵的财产。作为一种特色的资产,森林资源即具有一般资产属性,还具有生长周期长,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并有效将生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融合一体的特征。所以在培育和种植森林资产的过程中管护难度大、风险大、投资回收期限长。立足于自然层面来分析,森林资源有着支持生命生存的重要意义,能够支持人类、动物等生命持续生存需求,达到发展森林资源发展和演化的目的。

(二)特点

1. 价值的依附性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确认,通常除其自然生长禀赋所确定的之外,其余价值的衡量一般依据其转换价值来实施评价,而这也是其传统森林资产价值核定的重要方式。因此森林资产价值的确定,均需要基于森林的整体产品而实施。

2. 收益长期性

较一般农业生产周期,林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森林地面所附属林木以及森林资源产品的生长、利用、开发的周期直接影响了森林资源投入到资产的收益,较一般资产收益期,森林资源经营的收益可能是其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并且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资产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

3. 地域的差异性

众所周知,森林资源的位置是固定在地球的经纬度上,由于地域的差异性,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地理条件、温度条件、光照条件以及降水条件等,造成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的适用性和限制性,同时正是因为这种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运用和评价提出了不同要求。

4. 计量的复杂性

森林资源资产是以可靠计量的,这种计量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可以用货币指标来衡量,另一方面还可以用实物指标来衡量。纵观传统林业会计核算,森林资源资产被视作为一种资源,并且这种资源是进行货币度量的,在资源统计资料中以实物指标记录方式存在的。随着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化核算的深入推进,使森林资源能够以货币度量,如此一来夯实了其资产的基石于森林资源资产货币计量过程繁琐、复杂,并深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增值的因素、人工投入因素、时间价值因素、天然因素等,所以货币指标度量只存在相对准确性,为确保度量的精准性需补充实物量指标。

二、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构建举措

(一)森林资源资产会计主体的确定

纵观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是由林业部门主导的,为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推进,更好地计算相关企业单位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成本。基于此,林业部门要立足于实际,专门设置一个“森林资源会计科”由这个部门来核算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业务。与此同时,并将企业单位作为其内部核算单位,根据林业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供或是上报森林资源保护核算资料。另外林业部门还要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的对象进行明确,基于此这就要求核算人员以森林资源的类别为核算对象,我们可以核算对象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即森林保护、森林破坏、森林旅游资源、人工林资源、自然林资源等,对于林业部门来说,在各个类别下要结合实际,将企业单位作为具体的核算对象,从企业单位的角度来说需将具体项目设置为会计核算对象,通过这样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主体,在具体的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夯实顺利有序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

(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算范围的明确

林业会计核算人员资产化管理森林资源,一是必须要保障核算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具有资产性质,换言之也就是可以借助货币价值来衡量。通过对上文的分析得知,森林资源资产的构成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森林资源一方面包含了自然界的實物,如:微生物、动物、植物,另一方面涵盖了我们的劳动价值,加之其存在自然增值的特征,决定了森林资源生长周期较长,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衡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难度系数。另外,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森林资源还受市场供求的变化、经营管理者投入资金、精力、稀缺程度的影响,导致在具体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中不能达到精准需求,存在较为明显的不确定特征。立足于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范围而言,在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中还涵盖了林地、林木以及森林景观等,所以会计核算人员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前,必须要保障核算对象是隶属于森林。与此同时,林业单位还要确保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拥有权、控制权以及使用权等。还要确保森核算对象的货币价值,追本溯源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管理和会计核算需以货币价值为管理基础。比如,在某林业单位拥有一处森林景观,其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经济运营,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经济效益的获得充分说明了林业单位可以资产化管理该森林景观,并将其纳入核算资产范围,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在这过程中若森林资源遭受自然或是人为因素的损毁,就不能将其看作资产,所以就无法将森林资源纳入到会计核算中。

(三)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的内容

森林资源成本、森林资源利润、森林资源收益、森林资源收益是森林资源资产会计的核算主要内容。一是森林资源价值又包含了三个层面,即自然林资源、森林资产、人工林资源价值,其中自然林资源的会计核算,需要依托级差地租的理论,在具体核算中采用出让价、标定价、基准价等途径,估计自然林资源的确定价格,在具体的核算中,核算人员需要依次将其列作,自然林资产、森林资产、土地资源、消耗资产开展会计核算。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作为可再生性资源,森林自然资源投资大、生长周期长、风险与收益并存。对人工林资源计价核算,可以采用调整报酬折现法、机会成本、重置成本、历史成本、补偿成本等方式对森林资源的价值进行确定,并将其列作人工林资产、森林资产开展人工林资源会计核算。针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计价核算,有关单位经过利用、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种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汇收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游览观赏价值,基于此会计核算人员根据上述三个方面对各个森林旅游景点的价值进行确定,并进行会计核算。二是森林资源收益。主要是对会计主体保护森林资源所得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森林资源损害补偿收入、森保业绩卓著奖励等进行直观的反映,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做注意其收益,不是企业单位直接利用森林资源所获得的收入,其经济收益是企业单位所获得生产经营收入,这种收益是无法与森林资源成本进行配比的。三是森林资源成本,具体包含了森林资源机会成本、森林资源支出成本、森林资源破坏成本、森林资源消耗成本等,会计核算人员在森林资源成本的核算中要需根据以上四个层面来进行核算。四是森林资源利润,企业单位在扣除了森林资源税金或是成本的净额,森林资源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对会计主体保护资源的绩效进行了反映。

(四)森林资源资产的计量

所谓资产的计算,会计核算人员在入账资产的时候,根据金额数据的分类进行报告或是记录。未来现金量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作为最大限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会计核算人员需采用科学地计量方法,现阶段在森林资源资产计量中主要历史成本为主要方法。我们深知,森林资源涵盖范围非常广,比如森林无形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环境资产、森林物质资产等,计量森林资源资产需要遵循“效用价值原则”、“市场价值原则”等,根据不同的森林资源成长周期特征,科学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进一步修正日常历史成本资料,通过这样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林地资产、林木以及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成本(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序列需工数法)森林资源收益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清算价格法、收益现值法)森林资源市价法(现行市价法、市场价倒算法)。核算人员评估林业可以采用林业费用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期望价法以及市价等,还可以采用无效果评估法来评估森林环境资产价值,也就是参照森林资源产生的生态效能,比如,改善气候条件和河川水温状况、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农作物产量等环境价值进行评估。

(五)森林资源资产会计的信息披露

作为一项最特殊、最重要的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消耗以及形成都直接影响了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核算人员为更好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情况进行披露,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必须要详细记录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如,蓄积、面积、林龄以及林种等,同时还要在报告中对森林资源资产变动重大事项进行说明,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毁损情况、资产出售以及生产消耗等,对于会计核算人员来说,还必须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做好“森林资产\"项目的设置,通过调整项目,对企业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和价值进行披露,一方面,会计核算人员还需在“资本公积”项目内,直观明确的反映森林资源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人员还要在现金流量表的自然增值情况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栏中要设置“森林资产在损益表中反映森林资源资产出售、毁损源资产出售收到的现金”项目。披露森林资源对企业经营损益的影响,会计核算人员可以在“营业外收支净额”中设计“森林资源资产明细表”作为资产负项目下设置二级项目,其中森林资源资产毁债表、出售的附表,全面反映了人工林资产、天然林资产、林损收支净额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三、结语

一言以蔽之,作为一项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理论研究,在新时期下构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大有裨益。完整全面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一方面包含了森林资源的价值。资产实物以及森林资源的变动核算,另一方面包含了森林所提供的森林社会文化价值核算、经济产出核算、森林生态保护的支出核算、多种生态服务核算、林业投入产出核算。因此,我们在构建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要结合实际,勇挑重担,克服困难,不断完善体系。

參考文献:

[1]王晶.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体系构建[J].现代管理,2015,5(03):37-43.

[2]吴雅文,章雁.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新会计,2019(05):36-38.

[3]郑剑锋.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探究[J].纳税,2019(32):148.

[4]姜刘志,徐婷婷,杨道运,等.森林资源资产与负债核算体系构建研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J].山东林业科技,2018,48(06):5-11.

[5]胡业生.林业企业森林资源核算体系研究[J].绿色财会,2017(03):3-6.

*基金项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漓江源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及可视化决策系统研究与应用”(项目编号:桂科AB1850011);广西林业推广项目“漓江源头主要水源涵养林生态系统服务研究与示范”(项目编号:GL2019KT17)。

(作者单位: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谭新艳为通讯作者)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资产减值; 计量基础

引 言

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会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来判断资产减值迹象及进行减值计量。理论界对公允价值和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均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然而针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多。庄峻晖(2005)从资产减值的迹象与可收回价值的计量两方面入手,分析了资产减值准备与公允价值的联系,认为公允价值在我国资产减值准备的实务中得到了切实应用,但资产减值会计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不等价于我国的资产计量已按公允价值计量。毛新述和戴德明(2011)分析了现行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分离及其不利后果,认为实施资产减值会计,并不意味着需要建立单独的资产减值计量标准,准则制定机构应当在界定资产减值确认条件的基础上,基于公允价值建立单一的减值计量模型。然而公允价值和资产减值会计是否真的可以统一,二者应以怎样的关系存在于准则体系,笔者通过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的联系和区别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的联系

(一)两者均为价值观的体现

1978年,FASB通过逻辑演绎建立了以“决策有用性”为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报告模式也从“成本观”向“价值观”转变。成本观主要面向过去,只需要从特定主体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考虑,以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作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依据,后续计量中通常不需要对其价值进行动态调整。价值观主要面向未来,需要从整个市场的角度考虑,以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作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依据,价值观下对资产负债的计量即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需要按其价值进行动态调整。现行准则中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均被视为价值观的主要体现,且二者均属于后续计量的范畴,在计量过程中主要面向未来,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资产价值的确定和计量基础,而在价值计量过程中由资产价值变动产生进入损益表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均为企业的未实现损益。

(二)资产减值会计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思想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计量时,包括对减值迹象的评价和对减值计量两部分内容。在这两部分中,公允价值思想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资产市价明显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可作为资产减值的触发条件。在对减值进行计量方面,国内外准则中提到的计量依据包括“可变现净值”及“可回收金额”,在这两者的确定过程中都需要以市价作为计算的起点,而现行的多种计量属性中,市价最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综上,资产减值从减值迹象的判断到减值准备计提的整个过程中,公允价值的思想均有体现。

二、公允价值与资产减值的区别

(一)两者计量目的侧重点不同

公允价值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对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计量的需要。2006年SFAS15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3号发布,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框架被完整阐述,标志着准则制定机构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已取得重大突破。准则制定者试图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时对其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希望其能动态反映企业的价值,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尽管受到市场环境、法律制度及技术条件等因素影响,公允价值目前只被作为主要围绕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的一种属性,脱离了其字面所含的本源思想,但其发展与计量的目的仍然是最大限度地反映企业资产最真实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的反映从资产的初始确认到后续计量都是双向进行,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而资产减值会计的产生最初源于稳健性原则的运用。稳健性原则主要是应债务和薪酬契约而产生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并且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伴随着财务报告由“成本计量”转换为“价值计量”,准则制定理念从“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从最初以“不高估收益且不低估成本”为核心逐步演变为一种对资产和负债不对称的“价值计量”。要求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限制确认资产增值利得的不对称做法,成为稳健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观下会计计量的主要体现。为减少或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资产可能的升值则无法被充分地反映出来,因此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评价企业真实价值的信息。所以从根源上讲资产减值会计更加侧重于会计在契约和政治过程中的作用。

(二)两者会计计量的逻辑基础不同

会计计量逻辑基础是指从谁的角度来判断计量的价值,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否因报告主体而异,或者说计量的价值是否是一个必须与特定报告主体相联系的概念。

1.公允价值会计以市场为逻辑基础。按照SFAS157的规定,公允价值是指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支付的价格;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3号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两方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虽然在用词上略有差异,但是定义的内容基本一致,就定义本身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是一种面向市场的价值。虽然企业作为报告主体来计量公允价值,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并非报告主体基础的概念。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3号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逻辑基础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即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非基于特定主体的计量。这种逻辑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允价值是一种市场价值;(2)公允价值以市场中的有序交易为获取途径;(3)公允价值计量的假设主体为市场参与者。

2.资产减值会计以计量主体为逻辑基础。资产的减值指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资产取得时无法预料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特定时点上产生差距。资产减值会计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和对减值额的计量。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减值迹象通过不详尽罗列的方式进行了阐述,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的减值迹象时,需要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而企业对减值金额计量时,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计量的依据,主要是以管理者的理性行为为出发点。当资产发生减值后,企业或者将其继续使用或者将其出售,相应地管理者要作出这一决策就需要估计资产的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判断资产是发生减值迹象还是计量减值金额,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逻辑基础都未脱离报告主体。

(三)两者会计计量的计价基础不同

所谓会计计价的价值基础是指根据什么样的估价规则来确定计量数额。常见的价值基础选择有买入价格、脱手价格和在用价值。就资产而言,买入价格是资产的采购价,即资产的重置成本。脱手价格是指资产可以被出售或者清算的价格。在用价值是指一项资产带来的新增的企业价值。

依据当前通行的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计量日,在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购买资产会支付或承担负债将会获得的价格——不难看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为脱手价格,其体现了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对与该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未来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的预期。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基础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FASB为代表的可收回金额表现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另一种观点是以IASB为代表的可收回金额表现为扣除出售费用的公允价值和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基本采纳了IASB的观点。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基础是承接其逻辑基础而来,考虑触发减值的不同因素来对减值额进行计量。这里体现出对减值的估价就高不就低,可能在于减值本身已是一种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不需要采用双重谨慎。

三、总结

虽然在二者同属价值计量范畴且在资产减值计量中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思想,但从二者计量目的的侧重点及会计计量的逻辑基础和计价基础来看,公允价值和资产减值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不可否认,从公允价值的本源意义来讲它当然是一种对决策有用性最为相关的计量,只是其计量要求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无法克服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允价值不能被应用到资产减值会计中。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对公允价值重新定位。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位,目前理论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现行获得公认的计量属性是FASB在1984年发布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5)中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公允价值属性与上述五种计量属性的关系是什么,是否可以成为包含上述五种计量属性的综合属性。周中胜、窦家春(2011)提出构建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复合性概念,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以市场价格(价值的表现形式)作为计量属性基础的计量属性体系。若以此为思路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的目标而非单独的计量属性,则可以解决其被应用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存在的逻辑矛盾。

【参考文献】

[1] 庄峻晖.试析资产减值准备与公允价值的联系[J].财会通讯,2005(7):79-80.

[2] 毛新述,戴德明,姚淑瑜.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5(10):35-41.

[3] 支晓强,童盼.公允价值计量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 [J].会计研究,2010(1):21-27.

[4] 毛新述,戴德明.论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统一[J].会计研究,2011(4):18-22.

[5] 周中胜,窦家春.公允价值运用与计量属性体系构建[J].会计研究,2011(11):3-9.

[6] 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J].新会计,2011(11):56-59.

[7]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S].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总体比较简单,因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无法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无法客观真实反映事业单位所耗成本、不利于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基于此,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一、原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增加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根据各实际支出资金的列支渠道,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专款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列支时必须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于因报废、毁损、转让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情况,先做注销账务处理,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残值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则进行相反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随其使用而改变。

二、新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一)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就单位价值而言,一般设备由原来的500元增加为1 000元;专用设备由原来的800元增加为1 500元。对于以往旧账中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科目,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情况,应同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

(二)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1.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按是否需要安装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情况,应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扣留期超过1年分别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價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新制度中的账面价值,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科目,例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账面余额,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根据是否需要安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5.接受捐赠、无偿調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情况,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根据是否需要安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四)明确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盘盈固定资产计价发生变化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总之,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变革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高岚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辽宁经济,2007,(1).

2.吴延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变化——对《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解析[J].商业会计,2012,(14).

3.向树枝.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J].咸宁学院学报,2006,(5).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属性进行了分类,各类金融资产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针对各类金融资产从确认和计量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对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首次提出“金融资产”这一概念,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了分类,使得分类更为详细,更符合管理要求。金融资产除包括传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之外,《准则》将按管理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外,其余均属于证券类金融资产。三种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具体核算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之处,处理时比较容易混淆。本文就各种金融资产核算的不同之处作一比较分析。

一、金融资产确认差异比较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两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衍生金融资产,其持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而不作为套期工具,持有期限一般较短(三个月)。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指定通常是指该金融资产不满足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条件的,企业仍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时将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这类金融资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是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有效工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企业取得该投资之初即有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若其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则相应的可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指的是各种长期债券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可长可短,比如企业没有意图持有至到期,且不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的债券投资。

简而言之,交易性金融资产是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持有意图为短期获利或赎回,属于短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意图是长期持有该投资至到期,属于长期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可长可短,主要取决于企业取得该资产时的意图。

二、金融资产计量差异比较

(一)初始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通常是短期获利,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对于其他类金融资产更灵活,交易相对频繁,在一个会计期间该类金融资产可能会发生数次交易,即增减仓操作,从而导致期间内交易费用相对收益较高,交易费用对投资损益的影响明显。较高的交易成本计入金融资产的成本缺少合理性,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仅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交易不活跃,甚至在持有期间不会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费用较低,考虑到重要性要求降低核算成本,其初始入账金额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确定。取得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各类金融资产处理时均作为应收项目予以单独确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本质上均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上。

(二)后续计量

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各类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公允价值变动额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其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变动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当期损益,借或贷记“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虽然都以公允价值反映,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活跃,价格变化频繁,在该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为客观反映其价格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能随时处置,也没有明确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认为是暂时性的,因而在持有期间将该变动暂记资本公积,待处置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实现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借或贷记“投资收益”,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各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均作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三)金融资产减值

在对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到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后续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后续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则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因其价值变动已在发生时及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不需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处理。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取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后又改变意图,使该金融资产具备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时,能否将其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

三、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对相同内容的处理方法各异

企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费用则计入金融资产成本。对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只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调整账面价值。相同内容的不同处理,容易让人产生混淆。

2.公允价值计量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即把潜在的、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对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给人为调整账面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留有了余地。

3.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规定相左。税法规定,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未实现收益,因而不影响企业当期应交纳所得税额,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与减少均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另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确认投资收益。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则需要重新计算折现率,导致核算过于复杂。

4.金融资产重分类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和能力发生变化的,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企业取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后又改变意图,使该金融资产具备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时,能否将其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

(二)改进建议

一是三类金融资产都是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在对相同项目的处理上应尽可能保持一致。比如考虑将交易费用计入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为了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三类金融资产均可以公允价值计价,即资产负债表日,随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是为避免将企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导致利润不实,可考虑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暂不计入当期损益,将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随意性强的特点,建议政府在公允价值运用上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促使企业谨慎使用公允价值。比如可规定基于重要性原则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根据某项金融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加以区别对待。

三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的重分类问题,如果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贷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 荆艳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经贸,2008(6).

[3]覃国铮.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差异比较[J].财会月刊,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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