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范文

2023-09-23

人身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人身保险

保险具有分散转移危险的作用,是人类在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伟大发明。但保险合同具有射性的性质,这种射性的性质诱发赌博和道德危险。为了防止这种危险,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尤其是人身保险利益方面的理论相当欠缺。对保险利益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存在争议,下面就人身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一下反思。期望能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探讨有所帮助。

一、保险利益的发展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该《法案》第1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但英美成文法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并无界定。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均没有保险利益这一用语,但在理论上却对保险利益制度有系统研究。就我国研究现状来说,大部分教材和文章都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同时,将保险标的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财产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并相应地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射性的合同,这使得它和赌博有着相似的机理。两者都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为了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产生了保险利益理论。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制度之内的一个核心概念,而非如其产生之初仅仅是一种由学者设立的将保险区别于赌博的规则工具。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保险制度本身性质和机理使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是如此。正是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才会有损害,保险金给付才具有了填补损害的意义,使得保险和投机性获利之赌博行为区分开来。解释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什么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远远超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保险金。从而,无利益,即无损失;无损失,则无保险。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保险利益局限于所有权,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贸易中的各种权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有学者看到。当保险事故发生一物受到毁损时,并非仅所有权人有所损失,除此以外,不动产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等对于物之完好不受损,也有相当之利益,也可为防止此种权利之受侵害而加以保险,因此提出即一物之上可存在多个保险利益。这一突破使保险利益不限于所有权,而被认为与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利相对应,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保险利益。但将保险利益范围限于法律上权利,使得保险制度成了法律上损害赔偿之代替品。因此,学者们从保险制度的存在价值即分散危险、具有经济效用出发,提出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认为保险利益不是以其他法为依据的法概念,而是一种经济性概念,具有经济上之价值即具有保险利益。从上面保险利益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保险利益是个发展的概念。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概念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没有问题,而它能否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则存在着争议。一种原则或一个概念在一个领域是否适用,要看它在该领域的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及它在该领域适用是否会对该原则或概念造成混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江朝国先生认为,所谓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险无适用之实益,乃指保险利益关于防止赌博之发生、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险发生之功能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非指人身保险无保险利益。如1881年美国最高院在Wamock v Davis一案中对保险利益作出的解释所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各方之间的关系必须存在合理的基础,或者是金钱的,或者是血缘的,或者是姻亲的,能够自被保险人生命的延续中收益或得到好处,否则,寿险合同是一种赌博,取得保单的一方直接关心的是被保险人尽早死去。”也就是说,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或原则去限定保险利益的存在。在保险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把保险利益的原则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后来在大陆法系国家遭到弃用,理由有:

1、保险利益为某特定人对某特定客体间的关系,此特定客体可为有体物或无体物,而称之为关系连接对象。根据保险利益的性质、种类可以决定保险价值的多少,被保险人只能在此范围内得到保险契约的保护,故保险利益决定保险价值的功能在人身保险中无法发挥。对于人身保险即使约定保险金额,也只是保险人赔偿范围的依据,未表示人身保险的抽象性利益已完全填补。

2、保险利益概念的功能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具体性的损害或防止复保险、超额保险,以避免保险法上不当得利情形的发生。但对于人身保险(除医疗险外),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故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即使有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也不构成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

3、保险利益的概念可以决定谁有将保险利益投保而无须他人同意的权利,但若将此原则贯彻于人身保险,使主观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之对象为人的生命身体,极为不道德。故若第三人对他人的生存与否具有利益,而欲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时,必须经他人的同意,然后由被保险人以其自由意思指定其为受益人,因此,只要该被保险人同意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则投保人是否对之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无实质的意义可言。

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既无法定性又无法定量,难以发挥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作用。任何一种制度都有自身的价值,人身保险利益理论既然不能发挥其预定的价值,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代之以新的制度。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则更适合人身保险。这样,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指经济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认为有保险利益,非常简洁明确,也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不至于畏于保险利益的束缚而畏手畏脚。既防止了不当得利和预防了道德危险的发生,还实现了保险利益概念的明晰。

三、人身保险适用同意原则的理由

1、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适用充分保护和尊重人格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具有人格权,因此,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同意原则,并且同意权行使的范围不仅仅存在于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应对所有由第三人订立的人身保

险合同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由此认为,现行保险法对不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纯粹生存合同的规定不合理。在人身保险利益的利益或同意要件原则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订立合同或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人仍可投保,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生效,后果是被保险人的意思自由被恶意剥夺或被动剥夺。虽然此类合同无赌博及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即不会发生故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道德风险,但由于保险的标的毕竟是人的身体,从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的角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潮流是相符合的。

2、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体现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性质差异。人身保险保障的利益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由感情关系而引发的利害关系,因而难以准确量化。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从被保险人自身角度出发,由被保险人的信任等感情确认保险利益中存在的感情联系,避免了保险利益处理上量化的弊端。

3、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使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便于操作。对投保人的资格不作限制,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使保险利益认定的操作更容易。因人身保险利益概念本身含糊,判断标准不明确,以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确定性、灵活性的特点,保险实务中容易操作。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将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列举不能完全涵盖的困难及关系判定的举证困难巧妙地解决,省去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审查与确认,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4、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可最大限度防止人身保险中的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对赌博的、道德危险的防范,不是由人与人之间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来防范的,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的存在不能避免道德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亲属关系投保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例的案例不比没有利害关系投保的案例少。而人与人之间的主观性的关系应有具有意思能力之人的主观意思——被保险人同意的意思来予以确定,使得具有主观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客观化,形成客观化的标准。将参加保险的权利和选择受益人的权利交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用同意权来掌握和行使,是对道德危险的积极的事先的防范,它与受益权丧失、道德危险拒赔、自杀条款等事后的、消极的防范措施一道共同防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道德危险。

5、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明确适用利于满足保险需求。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使第三人可以对无法定关系或非基于法律认可的人身上之经济利益的他人之人身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对他人生命保险的需求。

[责任编辑 姜 野]

人身保险范文第2篇

(第32号)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前已经在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将于2002年3月1日起遵照此《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现就《办法》中涉及到的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应明确了解该产品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定的,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关系、投资帐户的情况、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我会要求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帐户的单位价值,投保人可以注意阅读,掌握投资单位价值的变动情况。

对于万能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全面了解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费用扣除情况、风险保费扣除情况、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等的变动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消费者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后,还应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人身保险范文第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次标准体保险、人身保险核保、自杀条款、健康保险、两全保险

简单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方义务?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3、人身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与《保险法》中相关规定。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6、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与适合购买人群?

人身保险范文第4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次标准体保险、人身保险核保、自杀条款、健康保险、两全保险

简单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方义务?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3、人身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与《保险法》中相关规定。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6、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与适合购买人群?

人身保险范文第5篇

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勘查,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共计损失 甲厂在2003年的营业额为60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450万元,它于16万元,保险理赔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候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系租用他人年1月1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间接损失保险,保险单上约定间接损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现实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6个月。该年5月1日,甲厂发生火灾,生产受到影响,直力造成的损失。基于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 6个月的赔偿期自5月1日起至11月1日,标准营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 法》300万元,赔偿期内实现的营业额比上年同期下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 保险60%。求甲厂由于营业额减少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

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 代位请 =600-450=150

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

完好状态的义务。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

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 /营业额=150/600=25% 1-下降比例)=300×(1-60%)=120 120万元,某投保人将此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300-120)×25%=45万元 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说,本案中的台风事80万元、120万元。保险事 家庭财产保险

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 25万的室内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1) 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120万元,(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万,后在保险期内遭灾,假定损失金额分别为10万和20万,保险公司予赔偿。 60万;

10万、20万都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所以都是全额赔付

1万元,保险

6000元,投保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5万元,出险时案例二:(损失补偿原则)有批出口的纺织品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1)甲=120*[80/(120+80)]=48 乙=120*[120/(120+80)]=72 保时保险价值为40万,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甲=乙=60*[60/(60+60)]=30 物在A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将受损货物在当地削价出 财产保险合同 售后获30万的价款,因为货物在A港当地的完好市价为48万,求保险人,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00元,假应赔偿多少? 2000或3500元, 损失程度=(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损余价值)/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 若保单中规定3%的相对免赔率,则分别赔偿?

损失程度为37.5%(= 48–30╱48)

保险人应赔$15万(= 40×37.5%)元由于2000未超过3%,所以不赔. 3500超过,全额赔付1.2万元,保险人的赔偿就为多少?房屋按比例赔偿若保单中规定3%的绝对免赔率,则分别赔偿? 元

2000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了纯平彩电与vcd各

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案例三(最大诚信原则--保证)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元2000小于3000不赔 3500赔3500-3000=500元 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企业财产保险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

钟。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vcd,因为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100万。报案后保险公司进行勘 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

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1年左右,到现场勘查时已看不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

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案例四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

1、是否满足火灾构成的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偶然、

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

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2003年3月,陈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者责任险。 14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小仓库2万元,室内财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万元。同年8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当日上午,陈某发现小仓库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

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事故原因是否是保险责任?

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5000元,财物损失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元,仓库损失4800元,小仓库内财物损失3400元。陈某唯一的妹妹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

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五(近因原则)某有限公司为其别克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责任保险。司机叶某驾驶标的车由珠海开外广州,途经某高速路段时因前轮爆胎,司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标的车失控撞在公路护栏,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叶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乘车 人许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恰遇司机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经过,潘某避,书P112例6.1:库存原材料部分损失40万元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材料

让措施不当碰撞公路护栏后再碰撞行人许某造成其死亡。 2% (1)、经保险公司研究,认为标的车在事故后未设警告标志,其对于第二起材料成本差异额=40×2%=0.8万 赔款金额=40+0.8=40.8万

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应付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企业将其购置的一套设备投保,其保险金额按照账面价值原值28万确(2)、另潘某驾驶的小客车、行人徐某和保险标的车未发生碰撞,但第二起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该意外事万元,事故发生时候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该设备在受损时的重置价值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0万,求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潘某驾驶小客车车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徐某在保险

标的车发生事故后下车行走,已不属于该车乘客,故其损失也属于第三者某年10月1日,某机器厂投保了团体火灾保险综合险,该厂房建筑是按

责任保险范围 110.2万元确立保险金额的,账面净值为44.08万元。同年1220份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3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案例六(代位求偿)案情:2005年6月15日,个体户王某为自己的汽车10日,该厂意外失火,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面积共有5600平方米,0.15%,3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为3.24%,应缴纳的保险储金? 投保了1年期的车损险和三者险。当年7月,在运货途中出车祸,与一卡1200平方米。受灾后经建筑部门估算,修复费用需要34万20×1000=20000保险储金率=0.15%/3.24%*(1-车相撞,经鉴定卡车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经定损,车损15万,保险公司依据损失额80%赔付12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

以及施救费用500元。时候卡车司机与王某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去王某退回某年5月31日,某市地下大口径水管第三次在250米长的路段里面爆

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引起争议。

施救费应该1500应归属保险公司

案例七(代位求偿):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9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保险储金=20000×4.873%=974.6 案例七(被盗数额不确定) 1989年11月17日,镇江市民周芙蓉购得6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为3000元。案例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芙蓉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 几种观

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

1、应由保险公司赔理由是水管爆裂酿成的水灾类似洪水灾害。

2、保险

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3、受灾者自认倒霉 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周芙蓉提供1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06年七月,某制衣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6月底资产负债表账面余额为依据,投保固定资产价值560万元,

处理?

这种说法不正确。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周芙蓉就其具体损害数额而提供的证据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所280万元,期限1年。07年2月,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仓库内成品服装220万元、仓库维修费20220万有一问,因受损服装为真丝服装,经过长达2个多小

但尽管如此,结合上述间接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某5座家庭自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和乘客责任限额均为2,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应可以认定周芙蓉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0.42%,乘客费率为0.27%。 而且由于盗窃事实确实存在,相关实物和票据的被盗,使周芙蓉已不可能2万×0.42%=84元;乘客保费=2万×0.27%提供更为详尽的材料,在本案情况中让周芙蓉负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4=216元。 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可视为周芙蓉已依法尽到,某5座党政机关用车,车龄为3年,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按新车购.1万元。

了其所能尽到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周芙蓉主张的1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损失存在虚假的情形负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推定周3万元,乘客责任限额2万元,计算该车标准保费。

芙蓉的主张成立。

第九章 机动车辆保险 281+25万×0.93%=2606元;三者险=913元;驾驶3万×0.40%=120元; 1,假如两辆被保险汽车互相发生碰撞,双方都有损失,各占一半责任。第2万×0.25%×4=200元;标准保费合计=2606+913+120一者? 第二者?第三者?

假如两辆被保险汽车互相发生碰撞。

第一者,这两辆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第二者,这两辆汽车的驾驶员,也就是被保险人。 200=3839元 ,郑州中原区的尚女士在今年4月份驾驶自己的奥迪A6在中原路华山路但是其车窗玻璃却碎了,破碎的原因是放在中控台上的一 第三者,这两辆汽车的驾驶员都是第三者,因为他们都是受害人,也就是

他们互为对方的第三者。 ,焦小姐考下了驾照后,买了一辆高尔夫。每天她都把她的车停在小区 2, 2月20日,A先生乘坐司机B的出租车去办事,途中因为B驾驶的300多元停车费。今年6车辆与一辆在D保险公司投保、违章行驶的车辆(司机C)相撞,造成A 先生受伤,经交警认定C负事故全责。在事故发生前,A先生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6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向B索赔医药费中,因金额为12000的单据上面有某保险公司的印章(字样显示A已经获得了限额为6000元赔偿)。D保险公司通知司机

C,A提供的这张12000的医疗费已不能全额赔付,保险人只赔付剩余部

分。

案例分析与结论:,一位周姓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专门的停经法院审理,判决司机B要全额赔付A12000元的医疗费。随后,司, 张小姐拥有一辆价值30万的二手车,她以该车实际价值30万投保了机B依照法院判决向司机C提出索赔。 A先生作为第三者的医疗费能否获40万。车辆在一次事故中全部受损,假定出险

得D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在法律上涉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院裁决25万,30万,35万,在残值为1万元、事故责任2个条件:首先,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中,司机B与A先生是因为运输合同发生违约造成案件纠纷的,而司机C70%、免赔率为15%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多少?(此题为全损)(被保险人)和司机B是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上法律规范的赔偿要件,从而产生了1)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实际价值计算 ,丁姓朋友开富康车5年了,2004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因其形态的不同而有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所差异,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请求权择一行使;二是请求权合并行(2)保险金额小于或者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使;三是请求权分别行使。 在财产保险中,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4项保险。但

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张小姐拥有一辆价值30万的二手车,她以该车的新车购置价40万确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在人身保。

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25万,30万,35万,在残值为1万元、事故责任比例为 应对方法: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的理赔一般不适用于补偿原则。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免赔率为15%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多少?(此题为全损,公式参,几年前,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保险金,也就是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 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向致害人索赔的权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张小姐拥有一辆价值30万的二手车,她以该车的新车购置价40万确

同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应当可以分别行使。 A先生投保的是 人身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医疗保险,其赔偿原则也是补偿原则,被保9万元。假定出险时车的实际价值分别是25万,30万,35万,在残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但是,一旦发生请1万元、事故责任比例为70%、免赔率为15%的情况下,保险人赔

求权的竞合,根据有关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请求权一般也可以分别

行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到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的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而, 张小姐拥有一辆价值30万的二手车,她以该车实际价值30万确定可以看出,本案中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的限额赔偿和向司机B提40万,车辆在一次事故重部分受

出医疗费的赔偿并不是矛盾的。同时,在财产保险的责任险中没有规定领9万元。假定出险时车的实际价值分别是25万,取人身险的给付金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金,且侵害或违约方的致害人方并万,35万,在残值为1万元、事故责任比例为70%、免赔率为15%的

不能因其受害人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而减轻其赔偿责任 ) , 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3000元),B车次责3,今年3月份开封的王先生把车停在路边过夜,早上起来发现车子的玻璃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

及玻璃导槽被人撬坏,引擎盖上部分油漆被划伤,同时还有一个倒车镜被

敲坏。因为是新车,王先生特意为爱车买了“全险”,即为该车买了交强=(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1-免赔率) 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车交强险赔付A车2000元。(接下来几道交强险计算,均可从下列公)

盗抢险。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王先生认为既然“投了全险”,, A、B两辆保险相撞,A按新车购置价2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选择第

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给予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10万元,在碰撞事故中车身损失(维修费用)为

4则只同意按照单独玻璃险进行理赔。争议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3万元;B车按实际价值15万元确定保险金额,选

(一)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

案例分析:“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5万元,在事故中车身损失8万元,驾驶员受

通俗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7万元。经交通管理部分裁定,A车对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B车负次要责任30%。承保A车的是A保险公司,承保B车的是B

此,“全险”并不等于全赔。这个案例提示各位车主,选择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楚每个险种项下的责任条款是什么,也就是理赔的前

提是什么。即使购买了所谓“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投保人

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

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

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4,甲、乙两车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两车均按保险价值投

保,保险金额都为40000元。两车在不同事故中出险,且均被承保的保险

公司推定全损。甲车投保时为新购车辆,即其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等,

残值作价2000元;乙车投保时该车已使用了两年,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确定

为32000元,残值作价1000元。试核定两车的损失。

解:甲车损失=保险金额-残值=40000-2000=38000(元)

乙车损失=实际价值-残值=32000-1000=31000(元)

5,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18万

元。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440元,费率为1.15%,

则该车辆的保费=440+18万×1.15%=2510元。

如果保险金额变为25万元,

则该车辆的保费= 440+25万×1.15%=3315元。 对B的赔偿责任 (8+7)×70%=10.05 保险公司对A的赔款 第三责任:10.05>10 (1-15%)=8.5 车损:4×70%×(1-15%)=2.38 对A的赔偿责任 (4+3)×30%=2.1 保险公司对B的赔款 第三责任:2.1<5 (1-5%)=1.995 车损:8×15/20×30%×(1-5%)=1.71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赔款下呢*(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应负赔偿金额]。 (1-免赔率)) 注:记住!!!!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B车:

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2000元,其中: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A车损失=(4000+3000)/[(4000+3000)+6000*50%]*2000=1400元

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6000*50%)/[(4000+3000)+6000*50%]*2000=600元保险公司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其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半的赔偿,但另一半应该由货运部 ,某年7月,某抽纱公司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某保险公

550508美元,责任期间是仓

5560.13美元。抽纱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保

2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0000元,其中: 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C的费用=10000元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5000元,其中: 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C的金额=65000元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一辆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在08年6月1日续保交强险需交多

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07年未发生交通事故,08年1月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 950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30%)=1235元 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年保费责任限额为12.2万; 上一个间平均分配。 30%;发生有责两次及(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10%;发生一次不涉及死亡事故,费率不

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轮的保险金额2000万(足额保险),所载货物的价值为40001200万,获救货物

21, 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2800万,获救运费为200万,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共计400 责任保险险

(损失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 ?

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22, A、B、C三车共同造成第三方人员伤害,且A、B两车各负事故的

50%责任,C车和受害人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则初

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

车交强险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

车交强险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

车交强险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409.10元 400×1200/, 某年3月7日,李某将其自有的一辆东风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1200+2800+200)=114.29 3座,每座限额5万)。同年8月19日,, 飞机保险的机身险制造商成本价格 50000英镑旧货购买价格和 18000英镑费率 9% 计算保费依据如下: 保险价值18000英镑+ %×(50000-18000)=9600英镑= 27600英镑 保险费=27600×9%=2484英镑货物运输保险 4万。、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存在

2、赔偿责任须为民事性质

3、受害人向行为注意: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

4、被保险人原则上已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船又触礁,

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680辆卡车推入海23,A、B两车在某路段发生正面碰撞,(A为大型载货汽车,B为小型载客

汽车),不仅两车受损,还致使行人C受伤致死亡,造成道路护栏D损失。

经裁定,A车负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70%;B车负次要责任,承担损失的,2008年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30%。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A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 损失3000元;B车车辆损失9000元,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费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行人C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4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30000元;道路护 、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栏D损失6000元。A、B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试计算A、B两车的交强险 必须确实遭遇到危险,真实存在的、紧迫和不可赔款。

答案:(1)A车:

①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应由A车负担的受损财产金额=B车车辆损失+道路护栏

*50%=9000+6000*50%=1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应由A车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行人C医疗费

*50%=10000+40000*50% = 3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③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必须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主动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④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属于单独海损,680辆卡车推入海中属 ,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在合同规定、桥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 应由A车负担的死亡伤残费用金额=B车车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行人C的死亡赔偿金*50%+行人C的精神损失抚恤金*50%

、结论 桥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于其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

=60000+100000*50%+30000*50%=125000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000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义务之一。卖方提元

④交强险总赔偿金额:

总赔偿金额=2000+10000+110000=122000元, 2001年8月,我某出口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 X公司仓库运往桥方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则桥方具有

(2)B车:①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应由B车负担的受损财产金额=A车车辆损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失+A车车上货物损失+道路护栏损失*50%=4000+3000+6000*50%=10000元>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应由B车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行人C的医疗费用*50%=

400000*50%=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③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属下的营业餐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 -仓”。在此之前的风某年7月13日,小男孩Y(4岁)随其舅妈到南丰餐厅就餐过程中,在

Y的监护人向南 应由B车负担的死亡伤残费用金额=(行人C的死亡赔偿金+ 行人C的精神

损失抚恤金)*50%=100000*50%+30000*50%= 65000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 例:一批货物由福州出口到新加坡,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20074元。

限额(110000元)=65000元

④交强险总赔偿金额:

总赔偿金额=2000+10000+65000=77000元 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保险金额CIF总金额加10%。 的监护人与食品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赔则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为30000×(1+10%)×(0.6%+0.03%)=

(3)分析单独理算各车辆被保险人获得的交强险赔款比较简单,但在实际(美元)

工作中,车辆被保险人往往还购买了商业性车险,此种情况下,不但要计,某出口公司原报价为CFR汉堡每公吨5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

算出交强险的实际赔偿金额,同时还要分别计算出事故参与各方得到的交0.8%,应报CIF价多

强险赔偿金额,以利于商业保险的赔款计算。现分析如下:

①A车: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2000元,其中:

应赔偿B车车辆损失=9000/(9000+6000*50%)*2000=1500元

应赔偿护栏损失=(6000*50%)/(9000+6000*50%)*2000=5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0000元,其中:

应赔偿乙车人员的费用=10000/(10000+40000*50%)*10000=3333.3元CIF=CFR÷[1-(1+加成率)× ]=5000÷[1-(1+10%)×0.8%]= 5000÷99.12%=5044.39美,某办公楼倒塌,造成他人伤亡20人,紧急医治费2万元,被保险人依保险金额=5044.39×(1+10%)=5548.83美元保险费=×0.8%=44.39美元,某年11月25日,某市五金商业公司从北京发运20套组合音响设15万元,该办公楼所有人之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3000元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该项业务的10万元,问保险人最终应赔付多少? 10万元。当该公司在12月5日去当地火车站提货时,发现有717.3万元,其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也只能是10万元1.5万,但货运部门确开据证明,让其向10万元)即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7.3万元的损失。

应赔偿行人C的费用=(40000*50%)/(10000+40000*50%)*10000=6666.7元 7500,被保险, 雇主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病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他共有雇员550名,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110000元,其中:

应赔偿B车车上人员的金额

=60000/[60000+(100000+30000)*50%]*110000=52800元

应赔偿行人C金额

=(100000+30000)*50%/[60000+(100000+30000)*50%]*110000=57200元3个工种,其中从事A工种雇员有50名(月工资800),B工种 货运部门对本案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 :承运名(1200),C工种200名(1000)。雇主甲对附加医疗费用保险约3000元。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估计的每一工种雇 A1.2%,B1%,C1.4%,约定附加医疗保险费率0.6%,0.8%,1%。保险人据此预收保

=500×800×12=480000B=300×1200×12=4320000C=

200×1000×12=2400000

预收保费=480000×1.2%+4320*1%+2400000*1.4%=82560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费=3000×50×0.6%+

3000*300*0.8%+3000*200*1%=14100 ,张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0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人身保女,5岁,99年9月由其母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2000年6月7日,张某08年10月张某与朋友聚会后,开车送李某回家,途中遇车祸,8楼坠楼身亡,经取证,认定李某张某死因系自98年张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长寿保险,以其

6,1995年7月15日,美国芝加哥一个7岁的男孩在使用微波炉的时候,

因手湿造成短路而引发一场大火。大火烧伤了小孩,也把这单家独户的房子烧成一堆废砾。小孩的家人认定微波炉的制造商是罪魁祸首,便把它告2003年,张某因意到法庭,索取450万美元的赔偿。而被告认为自己在这案例中没有过失,

一点都不担心,可是最后的判决出乎意料。 , 原告张某的丈夫李某于06年6月在本案第一被告某县钢圈厂工作,法官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判定被告虽然无过失行为,但仍然需要承担侵11月,钢圈厂为其本公司的职工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平安保险,受益权责任,向受害者赔偿380万美元。当然,制造商380万美元的赔偿责

任,最终因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而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7, 某家制药厂以其长期生产的一种药品于2004年投保了一年期的产品07年8月,李某调离该厂。同月,钢圈厂向 15日,做出变更的批单,同意其申请。07年10月,李某因交通事责任保险。某患者在2002年遵医嘱服用该厂当年生产的药品,不料这一年5万意外保险金。原告张某多次向保险由于药剂师在配置过程中的差错导致药效发生变化,使服用药品后的患者 身体受到了潜在的伤害。患者直到2004年才发现问题并随即向制药厂提出索赔,而制药厂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

人身保险案例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1,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的学生,1984年4月8日出生。2003年3月28 投保人情况下,投保人要变更原指定的受益人,必 未同意,保险人即便作出了变更批 彬,其依法享有日,在他18岁生日要到来之际,他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以自己为受益人,保险费为1000元的意外人身伤

害保险。在填写保单时,他想自己快18岁了,就在年龄栏填写18岁。4 际上是投保人越过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鸡泽县保险公司据此作出确 人寿保险

月9日,他将自己积攒的零用钱支付了保费,自此,每月他均按合同约定1,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保费。保险人王献彬生前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其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例如1998年张某投保某保险公司确定给付年金,按照合同的约定可给付

20年,2002年张某开始领取年金保险金,在2009年1月因病死亡,则保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按照人寿保险的惯例,投保 人支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以及维持效力的必要前提。人寿保险的保险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

从第一次保险费支付之日开始,所以保险费支付与否,是影响合同是否有97年,周某以自己的被保险人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某养老保险,险公司将继续支付13年保险金于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直至2021年为效的关键问题。 20万,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甲,受益份额为均分。止。

本案中钱某支付首期保费时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支付保费的行年1月,由于叶某与周某发生纠纷,叶某趁周某熟睡之际释放煤气,致2,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为合法有效。虽然之前的书面保险合同因钱某年龄不合格而无效,但合同 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

所记载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钱某4月9日的付费应视为以具体行为发出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例如:1992年张某投保某保险公司退还年金,连续缴费15年,每年保费的一个新要约或新申请,该要约的内容是3月28日所签的保险合同,而保88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可给付每年1万元,2002年张某开始领取年金保险公司的收费则视为承诺的表现。因此,在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一

个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只不过该合同的生效日期是4月9日。因

此,保险人应当赔偿。

2, 杨林,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2岁时上幼儿园,险金,在2009年1月因病死亡,则保险公司将继续支付(8800×15-7×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10000)元人身保险案例 2003年10月,张某因患肺气肿提前办理病退手续。2004年4月, 意外伤害保险

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林的父亲再婚,杨林便与其,2007年7月的一天,11岁的小学生甲在河里游泳时,捞到一枚手榴父亲与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杨林离开A15年每月保费为24元,保额5000元,起保日期从2004年4月城时,她的外公为杨林投保了一份少儿平安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日,张某还在健康询问中填写“健康”。2007年9月张某因肺心病去并把孩子接到B城。杨林到B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慎溺水身亡。事发200元、120元、230元和170元。 后,杨林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杨林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给付。 此前这四名小学生所在学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甲、2年为由,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要

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故意炸伤自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小杨的母亲去世以后,其父亲就成了 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外公并不是监护人,只是抚养关系,其无权为小杨投

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2)杨外公与小杨没有可保利益。合同生效了一定时

乙、丙、丁的受伤是由甲造成的,甲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3)杨外公不是小杨的监护人,无权指定自己为身故受益人,也正因如此,导致该合同无效。(4)由于投保时没有可保利益,且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付。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承

保时有过错,没有认真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据以上规定,甲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最常见的就是退还全额保险费,并应当承担合理的利

息。 保险公司应给付乙、丙、丁三人残疾保险金。

3, 2000年2月,林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

身寿险”;同时,林某又为其女儿投保了“鸿福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3万元,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李某与女儿遭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

车祸事故。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林某之母几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工人张某在工作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操作机器时与他人说笑打闹,保险金的申请。(1)投保人林某对被保险人李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本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是,保险金应该给付给谁?

有保险利益。

合同有效,康宁终身受益人为李某的母亲,鸿福终身的受益人为林某本

人。第一起,因聚赌被查服毒自杀案 某厂工人裘解放于2000年5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后的第二年,10天,张某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张某所4,张某于2006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终身险,身故保险金额为3万元;住院医疗险的保额是1万

10万元,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为“法定”。此时,张某未婚,与其母

李某共同生活。不久以后,张某与王某相识后结婚。08年张某因车祸死第二起,因肇事神志错乱跳河自杀案亡,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决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10万元。出租司机姚和平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份5年期的定期寿险。同年10月

但王某与李某为该保险金的归属发生纠纷。 受益人为“法定”,可以有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法定受益人”,即以

法律规定的受益人为受益人,但《保险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规定

了受益人的产生途径,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所以受益人为“法在第二起索赔案中,姚和平跳河,因神志错乱不能自控所致,不能构成

定”就等于没有指定受益人。基于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48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

人。可以理解为“法定继承人”,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 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保险受益人是只指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是包括4岁,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不能说他随母亲坠

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确定起来弹性很大,也无法可依,容易产生歧义。

3,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25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张某外出旅游,不幸中暑身亡。张某之妻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拒赔。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高温只是诱发疾病原因之一,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的身体机能,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 4,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1999年11月25日至江西一旅馆住宿,室内标有“请勿吸烟”明显标志,但刘某仍躺着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睡熟,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浓烟滚滚中刘某难以辨清方向,皮肤大面积灼伤,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本案争论的焦点实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保险法规定及本该赔付?为什么? 本案中刘某虽不顾规定擅自抽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睡熟后发生的,当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知悉抽烟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肯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控制事态的自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抽烟必会带来火灾,刘某是肯定不会抽烟的。至于很快入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不及的,最多也只能是“疏忽”,但由于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5,李某为其儿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春节时,父亲让8岁的儿子喝了几杯葡萄酒,不久儿子就出现神志昏迷,呕吐不止等症状,经诊断为酒精中毒,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李某虽让儿子喝了几杯酒,但他并没有想到自己儿子会出现昏迷。

最多也只能是“疏忽”,但由于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保险公司,某公司的职员,残疾前的正常收入为每月1000元,但由于他所受的伤应予赔付 6,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车、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而法元,如果他全部残废给付为每月800元,那么他收入损失为60%,于是院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才宣告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已经超过了意外险480元。

的责任期限(一般都规定在1年以内)。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84条 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85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立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 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6=基础保险费×(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

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保 注 意 事 项-1:

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一上肢缺失,一目永久失明,假定其投保、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金额为1万元, (由残疾给付比例表可知,一上肢缺失的给付百分比为

50%,一目失明为30%)

残疾保险金=10000元*(50%+30%)=8000元

8,保额10万,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意外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50%,给付5万元。第二次车祸身故,保险只给付5万元。

9,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伤残保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首次投保交强险均按基本费率,不浮动。 、发生无责任交通道路事故的,费率可享受优惠、发生有责(一次)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费率不优惠也不上浮; 、发生有责(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交通事故,费率上浮10%;造成交通30%。

(保额3万元,免赔100元)、住院津贴保险(日额给付40元)。甲在保、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90天,完全恢复,但、福建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信息平台已于2007年6月29锯掉左腿(50%),共花8000元医疗费(全部属于报销范围)。

计算: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残疾金: 5万元×50%=25000元医疗费:

8000-100=7900元住院津贴: 40×90=3600元合计: 36500元

第六章 健康保险

1, 医疗费用支出1 000元,免赔额为500元,共同保额的比例为60%

(保险人的责任)和40%(被保险人的自负比例),则保险人应补偿的保险金以下四种情况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额如下:(1 000—500)X60%=300(元)

2,2005年,张三在一个内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级甲等医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院)住院60天,医疗费用支出为4.8万。假如杭州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20000元,如果按照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起付线),按照上年本市职工的400%确定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限额(封顶线),起付线和封顶线

各是多少? 请计算张三自己应当负担多少医疗费,能够报销多少医疗费?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起付线:20000×10%=2000元2.封顶线:20000×400%=

800003.个人负担部分:2000+(10000-2000)×20%+20000×15%+10000×10%+8000×5%=80004.报销部分:8000×80%+

20000×85%+10000×90%+8000×95%=40000

3, 玛丽2009年10月续保一份综合高额医疗保险,规定400美元免

赔额,并包含20%共保条款和5000美元止损条款。2009年1月,她患病住

院,支付1500美元医疗费;在2009年7月,又住院治疗,支付30000美

元医疗费。计算:两次住院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分别应支付多少医疗费

用?

解: 1月份住院:(1500-400)×20%=220美元玛丽支付:

400+220=620美元保险支付:1500-620=880美元

月份:免赔额在1月份住院已经扣除按止损条款规定,被保

险人在一年内住院仅需要自己支付5000元。由于她在1月份住院已经支付

了620美元,620+30000 ×20%>5000,所以,本次住院玛丽支付: 5000-

620=4380美元保险支付:30000-4380=25620美元

4,2005年2月,梅某投保了一份6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005年9月2

日,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原因“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循环呼吸衰竭”。当

人身保险范文第6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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