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论文范文

2023-09-17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检查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李必正 副组长:吕力行 朱朝阳 成 员:叶如祥 张 华

2、检查组 第一组

组 长:吕力行 副组长:张 华

组 员:彭若谷 贾友成 罗永敢 张 科 王拥军 刘温泉 第二组 组长:朱朝阳 副组长:叶如祥

组员:姜 浩 吴长青 袁永平 汪世平 王 蒙 薛 芳

二、检查内容

1、工作票(包括动火工作票)执行情况。

1)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负责。(部门专业人员要重点检查)。

2)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预控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后才开始工作。决不允许安全措施未全部落实即开始工作。

3)工作票负责人是否在工作现场监护,短时离开必须指定有资格的临时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变更是否办理手续,是否存在无监护情况下进行作业。

4)是否存在超工作票范围工作情况。

5)作业前安全交底是否到位(尤其是新增工作班人员),参加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面熟悉作业风险、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

6)各部门及项目部对本部门范围工作票使用及执行情况是否严格进行管理,并有统计分析记录。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各部门(项目部)典型及现有设备的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建立有清单;对清单中的每一项有限空间作业是否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预控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是否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相关通风措施、检测记录。

3)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明确了监护人,做到专人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人孔门外边监护,不得兼做其他作业)。有限空间内部人员内外联络方式是否明确、畅通。

4)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对人员出入及携带工具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放置在出入口(人孔门)附近。

5)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配备的警示标志、救护设施、灭火器材等是否齐全。 6)电除尘、炉膛、烟道等内部高温情况进入检查或作业,是否按规程要求,经生产副经理(总工)批准。

7)进入有限空间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逃生通道和救护方法等。

3、现场作业安全规程执行情况。

1)生产现场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等各类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2)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包括电源接线、电缆敷设是否规范,电动工器具是否合格,使用规范等。

三、进度安排

1、3月1日~3月20日为集中检查阶段。各生产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带领专业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对管辖范围(包括项目部)集中进行检查,尤其在安全技术措施方面,通过抽查以往已执行的工作票和现场正在执行的工作票,检查票面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工作票制度执行是否严格等情况。本阶段分公司检查组集中进行两次检查。

2、3月21日~4月20日为落实整改阶段。各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3、4月21日~4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级对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各生产部门检查整改情况总结4月30日前报安健环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各生产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长山热电厂2.25较大人身伤亡事故通报”,并将事故通报传达给每个班组、每一位员工,了解事故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各生产部门要结合这起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努力提高本单位员工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守“底线”,坚决遏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各生产部门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认真查找、讨论和反思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工作票的管理以及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管理上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

4、本次检查对安全规程及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等行为,以及“三违”现象,对相关人员一律从严、从重考核。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人身安全责任书)

时间:二○一一年

甲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乙方:

一、安全目标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及违章现象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加强乙方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2、教育和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指导、督促乙方开展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确保环境条件安全,确保人员力量充足,确保安全工器具齐全可靠,确保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执行到位。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具体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安规”考试合格上岗,持证上岗。

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按照分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保证不违章作业,保证“三不伤害”。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串岗、脱岗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它事项。

5、保证学习和掌握安全工器具劳动用品的技术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各类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保证各类安全工器具使用正确。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随时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并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及时报告、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

7、熟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预案演练,提高应急自救和救援能力。

8、认真、及时、准确填写相关安全记录资料。

9、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本人一份、科室(班组)一份及本单位安全办公室一份。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和个性化,此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现状和变化特征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金融需求为基础,积极开发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和营销机制,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真正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任何的金融产品创新都必须依据市场的需求,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个性化,决定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差异化。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需求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金融需求为基础,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真正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经营效益。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状况分析

(一)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主体分析

据调查,我国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由5部分组成,即: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

1 农户:农户的金融需求分为生活消费性需求和生产发展性需求。农户生活消费性金融需求的特征是金额大小不一,临时应急性强。虽然经过多年来经济发展,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种粮直补以后,农户负担减轻,农民收入明显增加,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活性消费已基本可以自给,但若遇到婚丧嫁娶、盖房、教育甚至上大学、医疗等大宗生活性消费时,信贷需求依然很大。即使是家境比较富裕的农户,往往由于手头的现金不足以应付大项或临时性支出,寻求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需要也十分强烈。另外,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向大额化、长期化发展,多数农民购置生产资料,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时需要大额的借贷,贷款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以及进行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种植养殖经营户: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较快的地方,单纯进行粮食生产的农户已经很少,不少农户从事畜牧业、养殖业、林果生产业等,生产周期大多在半年以上,有的超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其资金需求由传统的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一般要求在一年期限以上、金额在3—5万元以内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有的规模较大的种植养殖经营户的资金需求则更大,目前农村信用社广泛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已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3 个体工商户:在农村有许多农民依托小城镇建设和当地特色产业或加工业的发展,从事工商流通或简单的加工业生产,对资金需求也是巨大的。而目前对于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基层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的。主要原因一是从事个体工商业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支持的对象,传统的支农贷款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第二、三产业不能使用支农资金;二是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均额度不大,利率偏高,农村个体工商业因经营利润偏低,而不愿意使用。

4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户,按照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满足农户经济上共同需要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行业,区域经济特色鲜明。至2008年9月末,我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成员总数共计108.15万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正在成为连接农村“小生产”和城市“大市场”的组织纽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不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根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一些投入也只是经营场地、道路、厂房等方面建设投入,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一旦遭遇风险损失,除抵押資产偿还贷款(不足以偿还)外,其流动资金则容易被转移。三是贷款主体缺位,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据调查,目前除对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发放贷款外,其他的均需以“个人名义”才能贷款。

5 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以其特殊的产业联动效应和对农民增收的特殊影响力,一直被公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模式。现阶段,金融需求的主要特征一是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需要相关的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二是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农业企业所需要的。三是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初级产品的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部分农户需要提供电子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需求变化特征

1 农业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迈进。当前农村经济出现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和特征,农户除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外,消费性需求和教育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同时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大额资金的需求更是显著增加。

2 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呈长期化趋势。新农村建设在商品流通、农村道路、住房改造以及农村水利、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购置上,都离不开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产品的使用。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一般在3年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设备投资等也需要银行提供大额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3 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程度决定金融的需求变化,当前农村经济的日益活跃,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程度较高,第二、三产业已经成规模,这些地区对金融新产品的需求层次较高,如投资理财、票据融资、人身保险等。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经济普遍不发达,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耕作方式落后,农民收人来源渠道单一且增长缓慢,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收入来源,急需农村金融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同时,大量农村闲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对农村金融的网络、资金汇划的安全便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策略选择

(一)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

1 充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本人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或担保的贷款。它是对中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以其贷款门槛低、利率优惠、方式灵活等优势,在破解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和放款难等重大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依托,以小额信贷为桥梁,将普通农户作为基本贷款客户群,努力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把农户培育成市场份额大、效益好、风险小的稳定客户群,在支持农民提高收入的同时,增加自身的经营效益。

2 全面推广订单农业贷款。要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可创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通过公司、农户、金融机构多方的资金联结,支持订单农业快速发展。也可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村工业园区进行授信,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实行随用随贷循环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整体资金实力的优势,提升农村产业化水平。

3 开发农村专业经济组织贷款。要把支持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作为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增长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扩大对合作组织的必要授信和信贷支持。對依附于专合组织的法人公司,可按规定对其发放资产、设备、房地产等形式的抵押贷款;对专合组织集体使用的周转性贷款,可以根据订单发放订单贷款或采取专合组织成员联保的方式发放贷款,不断增强龙头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加入了专合组织的农户,优先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对其享受利率优惠政策。对生产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可以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

4 创新涉农信贷的抵押担保方式。要在广泛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尝试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和专业协会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入联保贷款范畴,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解决“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联保贷款问题。同时,农户贷款难,主要难在无可供抵押物,基层机构可积极开展山林承包权抵押、鱼塘承包经营权抵押、商铺抵押等贷款抵押方式,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

1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积极开展代理类的中间业务,以代付工资、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为突破口,全面启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农民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代理保险、代销基金等业务,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

2 积极拓展信用卡业务。要抓住现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商品流通交易日益频繁的有利时机,宣传推广信用卡业务,根据农村持卡人的消费使用特点调整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

3 改进结算服务,推广电子银行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资金清算系统、结算网络和账户系统,创新结算新产品,开办电子银行等新型的结算交易工具,提高农村资金汇划速度和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服务,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便捷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缩小和消除城乡金融服务和发展的差距。

(三)农村金融产品营销体系的创新

1 细分客户市场,建立适应不同金融需求主体的营销网络。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对应的内设营销服务机构,一是建立主要以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经营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超市”。可在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建立1—2个金融超市,集中办理居民存取款、汇兑结算、小额农贷、代理保险、代收代付等金融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作业,使每一个金融产品都进入寻常农户家。二是以县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建立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实行“一户一策”、“一企一策”的贴身服务方式,为他们解决融资难及其他金融服务难题,特别是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账户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等。

2 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强化绩效考核。一是强化市场营销意识,实行客户经理营销业务制度,建立并落实好客户经理准人、考核、晋升、淘汰等一系列制度,增强市场营销能力。分别设立公司客户业务、个人客户业务及其他客户业务经理,组建营销团队,实行专业营销。单位领导、部门和网点负责人作为大客户经理,要对辖内大客户进行重点营销攻关。二是要针对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拔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客户经理,进行包片、包村、包户,向农户面对面地提供政策、经营信息、资金等全方位的服务,在扩大支农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民的多层次金融需求。三是严格落实客户经理绩效考核,使个人报酬与个人贡献挂钩,营销的存款、贷款、清收盘活、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分类计人客户经理报酬,上不封顶,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

3 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建立流程化的信贷操作模式。相对于城市而言,我国农村是经济落后地区,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居住分散,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难度大,使涉农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经营的客观环境特点,充分发挥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功能,有效解决涉农贷款中信息不对称和贷款催收困难等难题,形成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村金融互动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掘和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同时,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贷前、贷中、贷后等各环节实行流程化操作,对流程各环节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每个风险点进行提示和防范控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农户贷款中的风险隐患。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开展的一类特殊的人身保险业务,被视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来看,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表现在法律政策、监管、保险供给以及保险需求等方面,今后,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削弱甚或消除以上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以保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运行。

【关键词】小额保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制约因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以农村低收入人群为保障对象,对他们面临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人身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和公益性、保障对象特殊、针对特定的人身风险、保费和保额低、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流程相对简单等特征,是农村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低收入农民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返贫或致贫,实现金融扶贫的一种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正在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第一阶段: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8年6月23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颁布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这标志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后,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率先进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2008年8月12日,中国人寿在山西推出了7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正式进入试点阶段。此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在广西、河南、黑龙江、山西、甘肃、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个省份部分县以下的农村开展,推出了14款小额保险产品,主要是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第二阶段:2009年4月以后。2009年4月21日,保监会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进一步从试点范围、试点产品、经营模式、组织领导以及指导监管等方面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自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在首批试点的九省区内,保监局可根据情况增加试点乡镇,同时,增加河北、内蒙古、安徽、山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十个省、自治区作为试点区域。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共承保超过610万低收入农民,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承担的风险保障超过810亿元。然而,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运行的情况来看,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因素,下面分别对这些制约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宏观层面

(一)法律、政策因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向低收入农民提供的保险服务,由于他们的购买力有限,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切实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的基础上使保费低廉,然而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需要政府在法律、政策方面给予支持,这有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是推动农村小额保险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试行的情况来看,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存在如下不足:①现行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活动,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行中的很多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比如:政府的主导地位不明确;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等。②需要政府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战略进行系统性规划,亟待完善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补贴政策,使之形成整体规划的长效支持机制,而不只是临时性、局部的政策。③需要各地政府针对农村小额保险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降低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切实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经营的健康运行。

(二)监管因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保险费率较低,我国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经验不足,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不容轻视。而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以农村低收入人群为保障对象,覆盖面较大,一旦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将产生较大范围的消极的社会影响。由于此前我国极少开展此类业务,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经验,例如:需要深入研究对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定价风险及道德风险的成因、后果及防范措施;需要完善对经营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及市场经营行为方面的监管要求;需要健全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监管方式和方法;需要培养监管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需要完善监控农村小额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等。

二、微观层面

(一)保险供给因素

1.在经营理念上存在偏差。在经营理念上,我国保险公司大多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寿险公司不愿或不敢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比如:在保监会2008年6月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后一段时间,我国50多家寿险公司中仅有8家保险公司申请农村小额保险试点资格。⑤另外,有的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多停留在口号上,未能从战略高度创新经营理念,从而缺乏切实的行动。

2.农村金融环境薄弱,经营成本较高。农村地区地广,人们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相关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农村信用社的网点较少甚至没有,其他组织如村委会、村民联合组等缺乏代理保险产品的经验和知识,缺乏合适的直销和代销人员。在农村金融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面临渠道开拓、队伍发展和市场培育的艰巨任务,用于宣传、渠道建设以及服务的费用较高,制约了众多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

3.保险产品设计存在不足,定价风险较大。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重视发展城市保险市场,缺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定价需要的足够恰当的经验数据和相关资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只能依据现有的经验生命表和积累的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精算师的经验进行定价,这将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定价风险。另外,现在一般是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由于缺乏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充分了解,难以兼顾城乡之间、不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使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比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多集中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缺乏适合部分农民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有的产品费率和保额较高,缴费期限较长,不适应农民收入较低和不稳定的特点;还需要简化有关条款的限制,使保险业务的办理更加便捷。

4.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匮乏。一直以来,保险公司不重视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萎缩,原来在农村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多改行。由于保险公司长期不重视对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的培养,缺乏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的后备力量。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为了降低经营小额保险的成本,保险公司只能借助现有的农村保险营销组织如村委会等开展业务,聘请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相关业务人员缺乏对保险知识的深入了解,制约了业务的开展。另外,由于农村地区点广,交通不便,工作条件艰苦,面临的营销对象特殊,难以吸引相关业务人员长期从事营销工作。

(二)保险需求因素

1.农民的保险支付能力较低。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首先要满足生存需要,其次才是对安全需要的满足。保险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的,人们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之后,才有可能购买保险。近年来,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例如:2007年、2008年、2009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为4140.36元、4760.62元和5153元。⑥但这笔纯收入要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以及生活消费,在物价、医疗费用、教育费用高企的情况下,多数农民还是不能或不愿购买小额保险。而且,人均年纯收入是就全国的平均水平而言,由于我国不同的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例如:2009年,人均年纯收入最高的是上海,为12482.9元,最低的是甘肃,为2980.1元。⑦这种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统一开发与营销。

2.农民缺乏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普遍缺乏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加之保险公司一直以来在农村保险市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很少,由于保险产品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在现有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农民缺乏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射幸性,要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才能获得保险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会认为白交了保险费,这将会制约他们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单个被保险人而言,交纳的保险费要远低于获得的保险赔付,有的人可能会为了获得保险赔付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将面临来自需求方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这会制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给。

注 释

①③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②刘玉焕,吴婷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难题及破解策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12).

④仝春建.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N].中国保险报. 2009-08-04.

⑤刘冀广.我国保险监管在推动小额保险发展中的实践与政策建议[J].上海保险.2008,(3).

⑥⑦中国统计年鉴.2010.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2]刘玉焕,吴婷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难题及破解策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12).

[3]仝春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N].中国保险报.2009-08-04.

[4]刘冀广.我国保险监管在推动小额保险发展中的实践与政策建议[J].上海保险.2008,(3).

[5]中国统计年鉴.2010.

[6]高峰,王珺.小额保险需求分析[J].保险研究.2008,(10).

[7]聂京华.论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和经营管理策略[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5).

[8]刘智夫.析城乡小额保险供给制度及其创新[J].保险研究.2008,(5).

[9]吴珍胜.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其创新[J].农村经济.2008,(9).

[10]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8,(11).

[11]袁春兰,谢玉梅.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思路[J].农业经济.2008,(9).

[12]郑青松.小额保险升温[J].中国保险.2008,(3).

[13]张静.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

[14]张翼飞,李琼,杨博.从历史深处看小额保险的产生与发展[J].上海保险. 2008,(12).

[15]朱俊生,庹国柱.推动小额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供给效率[J].中国金融. 2009,(5).

[16]http://www.microinsurancececentre.org

作者简介:陈雁凌(1972-),女,苗族,重庆秀山人,任职于成都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学。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基于中国2000年-2012年的年度数据,运用滞后变量模型的计量分析方法,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而人身保险业发展不足背景下,研究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研究得出,从短期来看,收入有限性使二者之间替代效应凸显,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呈现负面影响,然而从长期来看,经济发展将使收入效应的效用越来越显著,二者呈现协同发展状态。

【关键词】储蓄;人身保险;需求;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居民人均收入也不断增长。人们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仅为规避风险,更为实现财富的合理配置,人身保险潜在需求巨大。但当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仍处较低水平,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保险业发展,使潜在需求转为现实需要。人身保险作为保险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保障、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其中储蓄特征更为突出,由此在人们当期收入有限条件下,人身保险与储蓄必会呈现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两者之间存在替代效应;从另一方面来说,伴随人们收入和储蓄增加,保费收入也会增加,收入效应将使两者呈现同方向变化。而现实背景下,储蓄对于居民购买保险抉择影响到底如何仍需从实证角度出发,运用实际数据进行验证分析。

一、背景

1.中国储蓄水平

在我国,储蓄一直是居民对资产最传统、最重要的处置方式,我国储蓄率一直维持较高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数据,中国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13年9月,我国居民储蓄连续3个月突破43万亿元,人均储蓄超3万元,为全球储蓄金额最多国家。同时,我国也是目前全球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居民储蓄率已超过50%,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2.中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现状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也经历高速发展阶段,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表现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足。我国人均人身险保费2013年仅为110美元,人身险保费占GDP比重仅为1.6%,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56美元、1.9%;更为甚者,我国人身险的保险密度、深度也远低于与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地。因此,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前景良好、潜在需求巨大。

二、理论分析

马歇尔将寿险就视作一种储蓄的方式。马歇尔认为,人们购买寿险保单是为了对“家庭情感”进行储蓄。虽然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保险产品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保险产品是一种二元化的理财产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理财需求。保险产品包括传统保障型产品和新型投资型产品两种,传统保障型产品通过消除生老病死等人身风险对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发挥其经济保障功能,从而确保家庭财务上的稳定性。而新型投资型产品不仅为个人提供保障服务,还可以通过个人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的方式,实现个人资产的增值。第二,保险产品能通过独特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其理财成本优势。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寿险产品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免征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第三,保险产品具有融资的附属功能。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急需资金而又不愿终止保险保障的情形下,可以以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以简便的程序迅速解决现金流短缺问题。第四,长期的年金保险产品,有助于实现生命周期内财富的跨期配置,实现个人消费在各个年龄阶段的最优水平,同时可以为长寿风险提供充分的养老融资安排。根据国际经验,寿险的发展,或者说是公众对寿险的需求,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呈现出规律性变化。

1.替代效应

1977年,莫菲特在单期模型假定条件下证明出,当个人风险厌恶且绝对风险厌恶递减,保险与储蓄存在替代效应。Dionne和Eeckhoudt(1984)延续莫菲特的研究思路,在同一个框架下讨论最优保费、储蓄和保险决策,他们研究表明无风险资产投资是保险购买的替代。

“人的生命价值”理念很早就被用来解释人寿保险经济学原理,并被视作人寿保险理论基础。休伯纳认为人的生命的經济价值源于人们经济劳动力收入能力的资本化货币价值。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指出,人身风险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部分,既直接增加了医疗支出,又间接导致了劳动供给减少,从而导致收入损失,即均可用货币价值进行度量。由此,关于对保险与储蓄关系的分析适用于分析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关系。

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上人身保险理财工具属性与储蓄功能冲突,短期来看,居民收入有限性使二者间必然存在替代效应,居民储蓄的增加将导致保险需求的降低。

2.收入效应

莫森(1968)研究表明,只有在损失远超保费且绝对风险厌恶系数递减条件下,人们对保险需求才会随财富增加而降低,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保险需求随财富增加而增多,或不受影响。

马斯洛研究表明人们总是从追求低层次需要满足开始,逐步提高需要满足的层次。低层次需要是基本需要,也是迫切的需要。保险作为一种管理风险的办法,满足了人们的安全需要。人们在满足了基础生理需要后,会开始关注高层次需要。因此,满足安全需要的心理诉求会驱动人身保险需求不断增加,而这是建立在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分析,从长期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财富水平不断提高,人身保险需求也会增加,即收入效应主导使储蓄和人身保险呈现同方向变动,储蓄增长对人身保险需求呈现积极影响。

三、研究设计

1.变量选取与数据

由理论分析可看出,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影响,从短期来看替代效应占主导,从长期来看收入效应主导。在此基础下,本文以人身保费收入体现居民人身保险需求(PI),以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体现居民储蓄水平(S),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体现居民收入水平(G)。本文收集了2000年—2012年相关年度数据,人身保险保费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2.模型设计

经过理论分析,考虑储蓄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复杂性,建立关于储蓄S和人身保险保费PI的分布滞后期模型。同时为粗略考察居民收入水平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建立了PI和G(GDP) 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其中,变量下标t表示当期,t-i中的i表示滞后i期。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本文运用了EViews5.0对数据进行分析。估计滞后模型所用方法为阿尔蒙法,采用5期滞后和2次多项式进行估计。对简单一元线性回归问题运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估计。具体结果如下表:

模型1 的回归结果良好,R2值高达0.992,F值为174.58,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模型设定可以得出,回归出的系数为弹性系数,即储蓄增加对人身保险保费增长的弹性作用。当期LnS的系数为0.27,这一结果看似与理论分析部分得出的短期替代效应主导的结论相悖,然而呈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因为随时间流逝,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二者必呈现随时间变化而递增的趋势,使两者关系呈现正相关状态,这是从长期来看收入效应凸显的后果。除此外,证明这一点的还有LnSt-4 和LnSt-5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且后者的系数为2.79,远高于当期与滞后一到四期的系数值,这表明储蓄每增长1%,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是其5年后保费因此增长2.79%。这说明人们意识到,储蓄并非规划一生财富的唯一途径,人身保险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模型2回归结果也证明了这点。对模型2估计通过了显著性检验,LnG的系数显著为正,为1.29,GDP增长有力地影响了人身保费的增长,这是收入效应有力表现。我国人身保险获得快速发展,与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有密切联系。

从短期来看,滞后一期至滞后三期的LnSt-1、 LnSt-2和LnSt-3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表明由于人们收入水平有限,储蓄与人身保险之间替代效应明显,并深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人们仍会以储蓄替代购买人身保险,储蓄增长将使人身保险需求呈减少态势。

总之,从我国来看,购买人身保险仍需建立在一定生活水平基础上,当人们拥有更多收入,满足了一定消费、储蓄水平后,才有更大动力选择其他方式规划未来生活,人们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平滑未来消费、应对各种风险还仅是处理额外增加部分收入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在收入水平较低时人们更倾向以最稳妥方式(必要的消费、储蓄) 来安排当期收入,而没有动力或实力通过保险规划未来。

五、结论

人身保险与储蓄都是人们应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稳定收入有效方式,因此,它们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本文利用滞后变量模型研究了2000 年—2012 年储蓄对于人身保险需求影响。可得出,短期来看,基于有限收入水平和传统消费观念,人们更倾向用储蓄替代人身保险,用储蓄方式应对未来各种风险发生和维持固有消费水平,储蓄对于人身保险需求呈负面影响。但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增加和对保险认识不断提升,人们对人身保险需求会不断增加,保险作为规划一生财富的另一有效途径会逐渐被人们所关注,收入效应使人身保险与储蓄协同发展。

总之,人们对保险需求仍以一定收入水平为基础,与经济社会發展水平紧密相连。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商业人身保险不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它遵循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须付出一定成本才能获得相应保障。没有购买能力就谈不上人身保险需求。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总体人身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从微观角度说,个人人身保险需求与个人经济收入水平紧密联系。因此,经济社会越发达,人身保险需求越旺盛,而随着中国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人身保险业也将得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 保险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

[2]Moffet Denis. Optimal Deductible and Consumption Theory[J].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77.

[3]孙祁祥,孙金勇. 保险需求因素分析——简论中国保险业增长潜在需求因素[J].改革,1997(05).

[4]卓志. 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 保险研究,2001(05).

[5]王琪,王寒. 个人保险、消费和储蓄决策[J]. 保险研究,2009(05).

[6]魏华林,李金辉. 人寿保险需求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2).

作者简介:

王晓宇(1993-),女,安徽芜湖人,研究生在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实务;冯晓彤(1991-),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研究生在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实务。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了解同性恋产生的本源,并论述性取向的差别不能成为同性恋权利不能得到与异性恋同等保护的理由,进而论证了法律上认可同性恋婚而无反社会效力(不包括因人们的偏见造成的反社会效力),更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婚姻;人身权利

一、同性恋的含义

根据2001 年4 月20 日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CCMD-3)中对同性恋的定义,同性恋是指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爱行为;对异性虽可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1]

二、关于同性恋的成因

各国不同领域的各个学者都设法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同性恋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无非是两种,即天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既然同性恋者有其存在的天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决定了其存在不违背自然规律性。经过医学专家从生物学方面的研究,认为同性恋的形成有如下缘由:

(一)遗传因素

携带有同性恋基因的个体细胞,在适宜的条件下,易于发展成同性恋细胞。赞成这一观点的研究者有:考尔曼、精神病学家雷纳与哈默领导的癌症研究小组。

(二)性激素影响

胎儿的大脑受何种性激素的影响,决定了个体细胞未来的性取向。如果男性胎儿未得到睾丸激素的影响,而是受到母亲卵巢的雌性激素影响,男性胎儿大脑就会女性化;女性胎儿如果受到睾丸激素的影响,女性胎儿大脑也会雄性化。就相关猜想,相关研究人员已经在动物身上做过实验,最终的结果表明,这种猜想具有合理性。

(三)历史的因素、心理因素,或者说是社会心理因素

通常由于军队实行比社会更严格的性别隔离制度,所以从古代以来,就有很多记载军队同性恋者的文献,并且表明军队里面的同性恋现象比社会上更为普遍。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同性恋者的记载,希腊、英国、美国和荷兰等等,而中国古代也有相应的记载。弗洛伊德就是心理因素的赞成者。

经过无数的岁月与研究,终于在2 0世纪处,世界医学界否定了同性恋性取向与道德相关的观念。认识到同性恋是人性的一种自然流露,并非内心的扭曲,应尊重他们的个性化情感的发展。至此,我们得出这样的推论:同性恋与异性恋本质区别就是性取向的不同,这种不同的原因犹如非洲的自然因素决定了非洲人的体型与肤色;犹如欧美与中国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了思想信仰方面的巨大差别。我们能因这种不同而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头顶上打个问号吗?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着同等的保护,尤其在争论激烈的婚姻人身权利保护方面。

三、给同性恋婚姻人身权利保护而无反社会效力的实证研究

(一)不违背个人基本人权和社会利益的自由契约应得到尊重

在生命权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我们所最尊贵的莫过于自由权。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发布的《人权公民权宣言》第4条就给出了定义:“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2]而现代最系统地论述社会自由的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这本名著中给出了这样精辟的论断:“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力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本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这就是说,除了出于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外,自由是体现在个人思想、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人、特别是统治者权利的干预。那么我就想问:在同性恋婚关系中,如果存在关于人身权利的自由约定,而法律不给于其保障的依据在哪里?在之前我已经论述过了,这种自由协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同性恋婚姻关系中约定的人身权利就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

(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拥有相应的救济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拥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在我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济。在政府论中这样提到:我们组建政府的目的在于:通过这样的体系,我们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以至于别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损害我们的利益。在张文显资产阶级法的价值论述中,也有这样的论述:“‘社会本位’的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社会的和谐’,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秩序应有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4]在同性恋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也将出现像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当这种矛盾与冲突转化为暴力的时候,将会给社会添加不少本不应该有的悲剧。然而在现有的法律下,这种悲剧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方式,这只能说是法律在和广大的公民开了个带有血腥的玩笑。

(三)在一个“以民为本”的社会中,不应该存在一个道德无法规制而法律又隔岸观火的真空地带

如果在同性恋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的纠纷得不到婚姻法(或者类似于婚姻法)的调整,我们去哪里寻找维护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法律工具呢?如果你告诉我,可以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加于调整,我想,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单独列出婚姻法作为一种具体的调节方式。在同居期间,同性恋也存在着权利的侵害情形。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规制,有悖于法治的目的。我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应该起到规制整个社会的目的,当道德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的时候,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就应该给出强有力的回应。如果存在道德无法规制而法律又隔岸观火的话,就等于在事实上剥夺了公民的救济权。当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时候,那么他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这与我们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是相违背的,所以在一个“以民为本”的社会中,不应该存在一个道德无法规制而法律又隔岸观火的真空地带。

四、结论

法律根植于现实的土壤。笔者认为,应该对同性恋婚姻给予理性的认识,给同性恋婚姻披上“合法”的外衣;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给予当事人必要保护,并不是说鼓励同性恋婚姻的结合方式,而是说任何人都有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任何他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他们的自由,人们选择同性恋婚姻的生活方式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当一方或双方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时,法律就会矫正这种行为,并遵循公平的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对同性恋的法律地位进行尊重和认可,但侵害另一方同居者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法律必须对其自由意志进行干预和剥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目的并非是要对婚姻的否定,相反是补充现行的婚姻制度和维护同性恋者权益的需要。婚姻的问题留给婚姻制度去解决,顾虑同性婚否定婚姻而不给同性恋者一定的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理性思维。

综上所述:根据同性恋婚姻关系“合法化”存在的必要性和人身权利保护而无反社会效力实证研究。我们认为同性恋婚姻关系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有利的保护,但是在中国的现实基础上,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但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刑法中预备犯与未遂犯相对于实行犯的处罚方式中得到启示,我们为什么不给予同性恋婚姻关系相对于法定婚姻关系阶梯式的保护呢?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2001.4.20.

[2]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1):143.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宗华译,商务印书馆,1986:11.

[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三):307.

[作者简介]刘席宏、马德帅,中南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实践课程论文范文下一篇:教育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