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

2024-03-05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1篇

接警即报警受理,它是指公安消防总(支、大)队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中队的通讯室,接受外界灾害事故报警,并迅速准确处理的过程。它是灭火救援战斗行动的开始。

出动即灭火、抢险救援出动,它是指消防人员从接警到出动指令至奔赴现场的过程,是灭火作战行动的首个环节,包括蹬车出动和奔赴现场两个环节。

第一部分 报警的方式和“三台合一”接处警模式

(一)报警的方式

报警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有线报警、无线报警、瞭望报警及其他形式报警。

1、有线报警 (1)有线市话报警

是指公众使用公共市话系统拨打119等灾害事故报警特别服务号码,通过报警专用线路,把灾害事故信息传递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的一种报警方式。 (2)有线专线报警

有线专线报警是指通过设臵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之间的报警专用线路传递灾害事故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 (3)有线自动报警

是指通过设臵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之间的报警专线传递灾害事故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火灾时,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报警装臵和有关联动设备;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可以自动显示火警单位、地址等信息,并根据预案进行调度;此方式能极大的缩短接处警时间,有利于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2、无线报警 (1)无线市话报警

是指公众使用移动电话拨打119,将灾害事故信息传递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的一种报警方式。 (2)无线专网报警

是指公安机关或重点单位通过建立的无线专用网来传递灾害事故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 (3)无线自动报警

是指设臵有无线火灾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时,将火灾信息通过无线报警数据通道发送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的一种报警方式。 (4)手机短信报警

3、瞭望报警

(1)图像监控报警

是指在城市若干个制高点设臵监视设备,并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建立话音通信,图像传输信道和控制信道,利用有线或微波接力等方法传递火灾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

(2)人工瞭望报警

是指设臵在城市若干个制高点派出人员进行人工瞭望监视,并通过有线或无线电话、无线电台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火灾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

4、其它形式报警

(1)来人报警

是指公众发现灾情,无法通过信息工具进行报警,直接到消防中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灾情的一种报警方式。

(2)声光报警

是指由于受条件限制,在少数地区和特殊情况下,采用敲锣、击鼓、撞钟、鸣笛、燃放烟火等方式发送灾情信息的一种报警方式。它具有原始、简单、直接的特点。

在这里,我们经常遇到的报警方式是有线市话报警和无线市话报警两种。其中无线市话报警最为广泛它具有及时、快速、灵活的特点,但易受地形地物及移动通信网覆盖范围的限制。

(二)“三台合一”接处警模式

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中明确了三种“三台合一”建设模式。依据2006年12月25日在南京召开的公安机关“三台合一”工作现场会有关精神,此三种模式分别为:

(1)统一接警,同席分类处警模式。

110报警服务台集中接受

110、1

19、122报警电话,每个接警台均可受理3种报警电话,110民警负责调度消防力量、相关警种及社会联动力量。

(2)统一接警,异席分类处警模式。

110报警服务台集中接受

110、1

19、122报警电话,在不同席位上分别按不同警情处警。这种模式中,110报警服务台和公安消防指挥中心采用相同的接处警系统和三方通话功能,与公安消防中队终端台都建立调度专线,由110报警服务台负责接受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报警、调度第一出动消防力量、调度相关警种和社会相关联动单位;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增援消防力量、监听并可与110报警服务台共同调度消防第一出动力量。

(3)统一接警,异地分类处警模式。

110报警服务台集中汇接辖区范围内的

110、1

19、122报警电话,经过中心系统的自动分析判断后,自动分流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进行接处警。一是系统中心设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同步监听消防部门的接处警情况,调度相关警种及社会联动单位协同配合灭火救援;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设远程接处席,负责城区灭火救援接处警工作,监控各县(市)119接警情况。二是110接处警中心与119消防指挥中心实行并网。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后,如属119火警电话,则通过系统排队机直接分配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接处警系统,全面负责接处警工作;110报警服务台负责调派相关警种及社会联动单位协同配合,可对消防部队接处警情况实施监听。

第二部分 报警受理人员的要求

1、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受理火警时,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尤为重要的。在报警时有些市民的精神高度紧张,出现情绪激动、语无伦次甚至大声哭喊的情况,导致不能够把火灾地址详细的向接警员描述。这时候接警员就要极力稳定自已的情绪,千万不能因对方紧张而使自已也高度紧张,否则只能使接警速度更加缓慢。此刻保持头脑的敏捷、思路的清晰极为重要,切忌出现恼火、不耐烦而粗暴受警的现象。

2、语言表达能力

这一点是最为重要的,首先接警员要尽量讲普通话。其次,遇有方言较重或年岁较大报警人时更要耐心询问,细心倾听,可采取让能听懂本地方言的人接听,或者建议让报警人身边的人接听电话进行询问。当报警人由于心情紧张而语无伦次不知道如何表达周围情况时,接警人可采取提问式来询问火场情况。若对方过度紧张出现哭叫等现象,可先对报警人进行语言安慰劝说,使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询问,并可根据对方言语来判断其情绪状况,问话中间接插几句安抚的话,以达到详细了解火灾现场情况为最终目的。

3、注意礼貌用语

为了在市民中树立119报警台规范化的良好服务形象,受理火警时注意礼貌用语也很重要。总队、支队多次对接处警文明用语进行了规范。一般接火警的文明用语有“你好”、“请不

要慌张,请说清失火(事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请问什么物质燃烧(泄漏、爆炸),火(现)场情况如何,有无人员被困。”“请问你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请你组织人员在火(现)场路口接应消防车”等。受理火警时应停止手中其它一切工作,坚决杜绝出现“请稍等一下”及类似言语,特别是第一受警人受理火警时,也尽可能地不重复询问相同的问题,因为这只会导致让报警人感觉接警员不够迅速、不够紧急的心理。

4、掌握一般的消防常识

接警员除应具备以上几点外,还应熟悉辖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交通道路、重点单位、消防水源等情况。同时要懂得一些简单的灭火常识。如油锅起火用锅盖盖严窒息法、灭火器的开启方法、什么类型的灭火器适用于什么火灾等等。有时报警人在火灾初起时能够找到灭火器材但不会使用,拿在手里不知所措,就打119边报警边求助灭火器材使用方法,这在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因此在处警工作当中就遇到过类似问题。这就要求接警员懂得一些这方面的常识,以便能够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同时,这也要求接警员具备一定判断力:若是电话中无法讲清或是对方没有扑灭的可能,就不要冒险,否则会酿成报警人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作为一名119接警员就是消防部队的眼睛和耳朵,在具备熟练的日常业务技能的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准确的判断力,敏锐的洞察力。平稳中求快捷,快捷中求准确。

第三部分 报警受理的方法及处理

警情接报、处理“四步工作法”

(一)询——询问

1、询问的基本要素:

(1)灾害事故地点。包括灾害事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什么路、什么巷或周边标志性建筑等)等。

(2)灾害事故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情况,发生灾害的部位,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及毒害物品等情况。

(3)报警人相关信息。包括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现场其他联系方式,以及报警人所处的位臵、与事故现场处于什么关系等。

接警员在接警的过程中如果对灾害事故单位的地址询问不清楚或记录错误,就会造成消防车无法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贻误战机小火变大灾;如果是灾害情况和类型没有询问清楚就会造成调度力量不及时,调度力量不正确等严重后果。 根据灾害事故类型确定不同类型的警情: (1)火灾:建筑情况,火势。

(2)事故:事故类型,是否有爆炸泄漏危险。 (3)灾害:是否有爆炸泄漏风险,道路交通情况。 (4)救助:是否有生命危险,被困人员状态。

2、接处警过程中的两个要求:

(1)要求110指挥中心调派事故辖区派出所或巡警力量到场协

助处臵。

(2) 要求报警人到灾害现场附近的主要路口接应消防车辆。

(二)判 ——判断

1、判定警情类型,

2、判断警情所在的辖区,

3、判断调集力量的数量和车辆装备的种类,

4、判断是否调集增援力量,

5、判断是否通知上级指挥员出动。

6、判断是否调集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相关力量。

7、判断是否需要上传现场图像。

(三)处 ——处理

1、根据警情合理的进行力量调度;

2、一般性火灾和抢险救援、社会救助,中队值班室要在出警后5分钟内将出警类型、地点、有无人员被困、出警人数和车辆、带队干部、报警人电话等报告给支队指挥中心。

3、五类场所(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场所)发生火灾或抢险救援时,要在出警后3分钟内支队指挥中心报告。

4、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值班干部要及时向值班首长和总队指挥中心报告,必要时向带班首长报告,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5、各队警情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向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归队情况。

6、按照要求,及时填报《重要灭火救援情况报告表》,并及时编报《值班信息快报》。

(四)跟 ——跟踪

1、对扑救、处臵时间长的重大警情、灾情,要及时跟踪。

2、对扑救、处臵参战力量多的重大警情、灾情,要及时跟踪。

3、对人员伤亡多,过火面积大的火灾,要及时跟踪。

4、对领导批示指示的警情、灾情,要及时跟踪。

5、对重大勤务活动的消防安保情况,要及时跟踪。

第四部分 出动

一、出动要求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1)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2)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3)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二、统一出动铃声,明确出动警情

今年以来,在总、支队视频监控抽查和日常督查中,发现各队存在接警出动信号不统一,未按警情出动着装,出动速度缓慢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支队的执勤战备工作。为此,支队首长高度重视,要求全体官兵切实增强抓好接警出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接警出动程序,增强执勤备战能力。

支队规定警铃“一声连续长音”为火警出动,持续时间为15秒钟;警铃“连续三声短音”为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出动,重复

五次;警铃“连续两声短音”为战备检查出动,重复五次。上级部门在辖区内进行执勤备战检查的模拟报警,值班员根据报警情况发出火警或抢险救援信号。

三、规范出动秩序,明确出动力量

1、严格落实首批力量出动不得少于2台消防车的规定,夜间出警照明车必须出动;

2、大队值班干部必须随首车出动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3、中队出动后,接警人员、带队干部要与事故现场继续保持,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变化情况;距离营区较远(30公里以上)的事故救援,应考虑城区的留守力量,根据事故类型应就近调度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力量到场,留守干部对留守力量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分工。

4、上级组织紧急出动时,中队执勤人员都应着装登车(着灭火防护服),所有执勤车辆均要驶离车库。

(1)火警出动。当听到出动警铃时,全体官兵着灭火防护服根据执勤分工登车出动,执勤队长乘首车出动,首车到达值班室后,执勤队长根据出动命令和接处警值班员报告的现场情况,确定出动力量,未出动的车辆与人员恢复战备;

(2)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出动。当听到出动警铃时,执勤队长和抢险救援班战斗员着救助服,其他官兵着灭火防护服根据执勤分工登车出动,执勤队长乘座抢险救援车出动(抢救救援车为首车),首车到达值班室后,执勤队长根据出动命令和接处警值班员报告的现场情况,确定出动力量,未出动的车辆与人员恢复战备;

(3)到队战备检查出动。当听到出动警铃时,全体官兵着灭火防护服根据执勤分工登车,所有执勤车辆驶离车库停于车库前,车辆停稳后,大队值班领导或中队执勤队长跑至车前指挥位臵,各车官兵下车跑至车辆右侧按指挥员、班长(组长)、战斗员、驾驶员的顺序呈纵队集合(从车辆左侧下车的官兵从车辆后侧绕至车辆左侧集合),再由排头指挥队列以跑步带至集合位臵(根据指挥员的位臵确定),行进过程中要有番号,大队值班领导或中队执勤队长整齐队伍,整理着装,清点人员后向上级报告。

(4)监控视频战备检查出动。如果上级部门利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视频战备检查出动时,接处警值班员首先要对来电进行甄别,明确来电部门或领导,当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按支队规定的警情铃声发出出动信号。当听到出动警铃时,全体官兵按到队战备检查出动的要求出动。集合列队完毕后,大队值班领导或中队执勤队长迅速跑至值班室,用值班室电话向来电部门或领导报告出动人员和车辆情况。

四、配齐值班人员,明确任务分工

各大(中)队按不少于2人(要求为当地的语言能力较强且对辖区情况比较熟悉的合同制消防员)的要求配齐接处警值班人员,设立正、副值班员。各单位出警时,副值班员随首车出动,并担任火场通信员,通信员要能时刻保持与支队指挥中心(中队值班室)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报告现场灾情进展情况。

五、登车出动

(一)着装登车

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跑步进入

车库,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并按规定的位臵乘坐。

1、 按规定着装

2、 按规定携带器材装备

3、 按规定位臵乘坐

执勤人员应按照分工依次登车,在规定的位臵乘坐。严禁坐在车厢顶部或站在车外。非执勤人员不得登车。

(二)检查登车情况

各战斗班长应迅速检查战斗员登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支队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消防车不能出动:

1、首车出动没有干部跟车不准出动。

2、执勤车辆车门未关牢不准出动。

3、车辆制动系统气压不足不准出动。

六、奔赴火场

奔赴火场,是指消防车驶出车库至到达火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开展多项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判断、预测火场情况,做好相应的战斗准备,实施超前指挥。

(一) 选择行车路线

消防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根据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指令、平时“六熟悉”掌握的情况或应用车载导航设备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迅速、准确、安全地到达火场。

1、 选择最近的路线

通常应选择行驶距离最近的路线奔赴火场。

2、 选择最快的路线

如果最近的路线是路面狭窄、坑洼不平,或是人员、车辆十分拥挤的路段,执勤队长应及时选择路况良好、交通便捷的路线奔赴火场。

3、 选择安全的路线

扑救有毒物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大面积物资堆场火灾时,应根据作战任务、当时当地风力方向、地形条件等情况,选择安全的行车路线和停车位臵,从上风或侧上风方向驶抵燃烧区。 在行驶中,应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发现行车路线异常时,应及时更改行车路线。

(二)保持途中联络

奔赴火场途中,应保持出动车辆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各出动车辆之间的通信联络通畅。途中联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对情况

车辆驶出车库后,首车通信员应及时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值班室)或报警人核对火场地址和任务,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立即通知各出动车辆。

2、报告情况

奔赴火场的途中,执勤队长应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值班室)观察到的火情,如浓烟升腾、夜间火光映红天空等火势状态;途中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行进方位、路况等信息。途中即使未发现烟雾和火光等燃烧迹象,也应及时报告。

3、传递信息

消防车出动途中,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值班室)与中队首车之间应及时互相传递下列信息:报警人提供的灾害信息;预案及数据库中存储的此类灾害的性质、特点及处臵对策;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上级指挥员下达的各项指令;消防车行驶情况;气象报告;火场及周围道路、消防水源、建筑结构、地形地物等资料。

(三)做好战斗准备

奔赴火场的途中,执勤队长通过观察和消费通信指挥中心告知的火场情况,判断预测火情,提前向各车部署作战任务和停车方位。这种超前指挥,对大大加快灭火战斗进程起着重要的作用。

1、 及时了解火场情况

在奔赴火场的途中,往往有数分钟乃至更长的行车时间,执勤队长应利用这段时间通过询问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询问报警人、数据传输、调阅车载计算机/PDA等通信装备的存储资料、观察火场等方式,尽可能多地掌握火情情况,为扑救火灾做好准备。

2、 预测判断火场情况

执勤队长预测火场可能出现的情况,判断火势的发展,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报警人提供的情况、着火物质的性质和特点、火灾的发生时段、当时的气象情况、途中观察到的火场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等。其中,最重要、最可靠的是途中观察到的火场情况。通常可根据烟雾、火焰颜色和燃烧范围等判断火灾类别和火势大小。

3、 想定作战方案

执勤队长应根据预测、判断的结果,灭火作战预案,周围道路、水源等综合情况、围绕火场主要矛盾,想定灭火战斗行动方案。向各车指挥员简要部署作战任务,明确水源的选用、供水形式、进攻方向等事项,不知有关预防性措施,提示作战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战前动员。

4、 及时申请增援

执勤队长应根据预测、判断的结果,估算火场所需灭火力量,及时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请求调集增援力量,明确提出所需增援的消防车种类和数量。

(四)保证行驶安全

奔赴火场途中。执勤队长和各车班长应提醒驾驶员注意观察道路和行人情况,控制消防车行驶速度,确保行驶安全。

1、 视道路情况控制车速

消防车出动途中应视道路情况控制车速,遇到交通高峰、冰雪、迷雾、暴雨天气或路面湿滑地段时,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尤其要防止紧急刹车;在道路狭窄、路况很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超车。

2、 避开空中障碍物

注意避开道路上方的管线、电缆、树木、标志牌等障碍物;看清前方桥洞、隧道、管线的标高,按标高规定通行。

3、 通过特殊路段

通过火车和汽车交岔道口时,应听从铁路道口管理人员的指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2篇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

无硬质棱角或突出物体。室内无外露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其他有可能被直接用以悬挂、行凶、自杀、自残、自伤的物品、设施。

照明灯高置,开关置于室外,照明光源为嵌入式或加装安全防护罩,无电路外露。 室内所有物品应当固定,防止轻易搬动。

第十条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面积不低于10平米,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

第十一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省厅统一制式的具有束缚功能的座具,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中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栅栏;

(三)讯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第十二条询问室用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询问、记录使用的桌、椅,安装固定于地面的坐具,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三)询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对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询问,可在执法办案单位的值班室、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候问室用于被继续盘问人在被继续盘问间隙期间等候盘问。候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

(三)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四)候问室内墙上应悬挂被继续盘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第十四条醒酒室用于对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醒酒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室内有约束醉酒人的固定于室内地面的座具或卧具;

(三)室内配置约束带。

第十五条辨认室应设置单向镜等单向视觉设施,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室用于搜集管理各类公安工作涉及的案事件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公安局域网接口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三脚架、身高测量标尺、指纹采集设备、掌纹采集工具、足迹和鞋印采集设备、DNA血样采集工具、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设备;

(三)配置书写工具、物证袋、体重测量仪、标签、物品盛放专用器具。

(四)室内墙上应悬挂有关制度牌。

第十七条公开调解室用于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适用调解的案件、事故。公开调解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公开裁调的范围、程序、纪律和申诉、复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物证保管室用于物证保管。物证保管室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物证架、物证箱和规范的、符合物证存放要求的专用物证袋;

(三)配置存放不宜干燥处理的生物物证的冰箱(或冰柜);

(四)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

(五)配置通风、降温、消毒、灭火等设备;

(六)物证登记、保管、移交等相关规定要上墙。

第十九条暂存物品保管室用于暂存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或其他需要暂存的物品。暂存物品保管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暂存物品需要的物架;

(三)设置必要的保质设施,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并摆放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区设置独立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摆放物品。照明及室内装修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执法办案场所。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物品,应当区别情形妥善处理,确保人、物分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存入物证保管室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存入暂存物品保管室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对违禁品、危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对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进行公开调解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封存至涉案当事人行使救济程序完结,重特大案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在执法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结束后严禁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讯问室留滞。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在询问室进行;严禁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

候问室仅限用于被继续盘问人,严禁他用。

第二十五条候问室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候问室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二)候问室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候问室应当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候问室应当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严禁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同时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六)不得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送入候问室;

(七)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醒酒室在对醉酒人约束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被约束人员出现影响生命健康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醉酒人员醒酒后没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解除所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约束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警组织救助的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建立物证、物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办案区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应分别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必须实现硬隔离,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必须安装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强化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执行新法规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对来自各方监督审查、取证方式的变化、诉讼对抗性的提高等情况的不适应。今后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应从法治意识、办案模式、执法规范建设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规范执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公安执法 影响 问题 对策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固定了现有司法改革成果。新的刑事诉讼法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吸收了近年来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优秀成果,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下,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突出问题。二是始终体现人权保障这条主线。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几乎都与人权保障有关。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把人权保障写入总则,更是以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来确保人权保障得以实现。三是本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多方参与的最佳选择。表现为立法过程中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化的程度逐渐提高、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逐渐增强。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正在从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达相当程度地变成社会意志的复合体现①。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内在需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转变,威权政治向民主宪政的稳步转型,多元思想文化对一元意识形态的强烈撞击,都对公安执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作为兼具行政与司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认真领悟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与具体要求,准确认识其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的影响,通过规范执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影响

新的刑事诉讼法就强制措施、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特别程序等多项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些修订授权与规范并举,在扫清公安机关执法中的障碍,强化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

丰富和完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主要表现在:第一是新增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根据新增的技术侦查一章,公安机关可以在几类特定的重大案件侦查中根据情况实施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等手段。由于特殊犯罪类型的特点和侦查的难度,各国立法都对技术侦查的使用有所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授权公安机关合法使用这类手段,一方面是将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长期的习惯性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由此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证据直接使用而不需要再进行转化,改变以往公安机关擅自启动技术侦查甚至滥用技术侦查的乱象。第二是增加了采集生物样本的规定。在信息化侦查的背景下,人体生物检材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提取指纹、采集血液、尿液以及其他人体附着物生物样本的方法拓宽了侦查工作中证据收集的渠道。第三是强制措施实施细则的改进。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对证人进行询问,也可以在证人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与原有的规定相比,该方法对于快速获取线索比较有利,并且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时可以进行电子监控,限制了相对人利用现代通信方法与外界的交流,提高了监督效率。公安机关侦查严重刑事犯罪时,可以将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这一调整缓解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符合现代多元社会环境下打击犯罪的新需要,不但给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创设条件,而且节约了刑事执法成本。

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第一是增加证据种类,优化取证渠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类型,使立法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工作现状相适应,公安机关无需再把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等形式。同时确认了辨认笔录、实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材料的证据能力。另外,明确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消除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此类问题的争议,避免执法的重复劳动,理顺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关系,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第二是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避免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陷入不利境地。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是使其无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遏制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传统畸形的口供中心主义的重大打击,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取证的行为。

充分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我国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控辨双方权利失衡,在职权主义追诉模式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重视。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立法规定,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一是辩护权前移至侦查阶段,并且权利不断扩大。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只能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为申诉控告等权利,辩护律师直到庭审还只能查阅控诉方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往往看不到有利辩护的证据③。新法明确了律师辩护人而非帮助人的身份,阅卷时间提前,阅卷范围大幅度扩大。同时,律师辩护凭“三证”会见制度得以实现,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这就使最易发生侵犯人权的阶段得到有效监督。二是加强对审讯制度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对特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提高了讯问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也有利于保留讯问中的合法证据。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做法已经在公安机关开始使用,虽然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无疑是对刑讯逼供的一种最直接的遏制。

公安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影响深远。公安机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领悟立法精神,转变执法观念,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设施、组织准备。从整体上看,公安机关在贯彻新法实施过程中,实现了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无重大矛盾和冲突出现,实施情况较为良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问题。

执法环境的变化对侦查工作带来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提高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一些办案人员难以适应。如以前侦查人员可以控制会见并且能够全程监督,并且可以以保密为由使律师无法接触关键证据,现在这些旧有的做法已失去了生存的大环境。再如检察院在批捕过程中可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音和录像进行审查,在审查起诉时可审查公安机关的取证方法是否合法。虽然新法在保障人权、防止非法取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使部分侦查人员因担心碰壁和惩罚而无所适从。新法实施后,之前相对封闭和不透明的办案环境不复存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原有的一些侦查策略与方法,从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

传统侦查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取证规定和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几类证据的合法地位,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也限制了取证的方式,提高了证明的标准。以往侦查机关的习惯做法是先找到人,通过对人的审讯寻找突破口,再根据口供收集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随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应新法的要求。然而,口供主义的传统思想从未从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彻底消除,“由供到证”的粗放型侦查模式并未根本改变。这一根本矛盾的解决迫切需要侦查人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侦查措施使用程序、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与完善上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和收集,提高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对公安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控方权利过于集中而出现的重配合轻对抗的局面,使控辨双方权力(利)趋向平衡,中国式的刑事诉讼模式初步形成。在以往的线型诉讼模式下,公安机关根据办案流程和诉讼要求侦查破案,整个过程很少面对直接的诉讼对抗。新法一方面强化了律师介入侦查的力度,律师无障碍会见和行使各项权利成为常态,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直面来自律师的对抗,律师提出质疑并随时记录等工作给公安机关工作带来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新法又赋予侦查人员新的角色定位,即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需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辨方对某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履行举证责任。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后,如控辨双方存疑,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目前侦查人员尚无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去应对现有的诉讼对抗,需要一个适应和过渡的时期。

新增工作职能考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体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根据这些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对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特定条件下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提前至侦查阶段;对于某些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逃逸、死亡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违法所得提出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危险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通过向检察院提出意见,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审理决定实施强制医疗。现有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和做法,诸多思想上、体制上的问题亟待理顺。

公安机关如何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强化法治意识,采取措施保障规范执法。在以往的司法环境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经常要让位于惩治犯罪的价值取向。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并通过修改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将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这是立法试图寻求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平衡与协调的一种努力,也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执法人员一定要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进步趋势,转变执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挑战。公安机关要主动通过培训教育、调研总结等方式引导办案人员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基本理念,彻底摒弃原来的特权思想和滥用侦查权的错误做法,把法律导向和条文规定转化成为办案人员的理性认识和自觉行为,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改革办案方式,提升执法水平。公安机关要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思想,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全面搜集案件证据,依托法制部门重点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取证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注重在侦查阶段主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公安机关应加大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利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增强DNA检测、电子监听监控、模拟人像技术和视频图像技术等的能力,提高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为后期诉讼提供强大支撑。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建设网上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的网上流转,提高执法的效率,并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搭建立体和动态的防控体系,实现公安专业信息数据与社会信息资源的对接,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提高精确打击、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的水平。

加强诉讼资源投入,保障执法规范建设。一是加强办案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增设派出所和专业大队讯问室,增加看守所的提审室,加强录音录像设备的升级改造、摄录人员资质审核等工作,确保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有效存留。改造和增加律师接见室,保证律师及时和无障碍会见。对执法场所进一步改造,适应新法对公安机关在办案场所、办案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上的要求,提高执法的硬件保障;二是加强对民警的培训教育,通过挖掘民警内在素质以提高执法水平并解决警力不足问题;三是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及时沟通、分析会诊等方式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借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开展防止冤假错案等联合活动加强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办案质量的提高。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执法效果。推行精细化管理方案,对人、案、物的处理与资料保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定期实施案件梳理通报活动,对于未破案件进行重新分析,寻其原因,探索新的取证方向,避免案件堆积。加強内部监督,落实五级案件审核制,加大对执法办案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网上执法监督机制,注重日常的随时、全程审查,将出现的问题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预防在先。落实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奖惩措施兑现要到位,责任追究要具体,特别是对出现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力的执法部门和单位执行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执法水平不高的民警,实行脱岗学习培训或调离本职岗位。强化外部监督,推行警务公开,深化与群众的联动,继续推动立案等环节的公开机制建设,主动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处理好公安机关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有条件的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采访部门和新闻发言人,主动与媒体进行联系沟通,把握舆论导向并占据一定的话语权,以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法治视野下铁道警务运行体制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BFX027)

【注释】

①左卫民:“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第119页。

②冀祥德:“论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中国司法》,2012年第7期,第34页。

③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第128页。

责编 /王坤娜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4篇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5篇

要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就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乡镇纪委办案工作。

一是抓目标管理,强化执纪办案意识。要实行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绩效考评制,对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对完不成办案目标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办案不力、上级交办案件不能及时查结的,且连续两绩效考评为倒数第一的,要予以调整。

二是抓素质,强化培训。县纪委、监察局每年都要举办培训班,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查办案件知识、办案技巧,并安排新手跟班办案,以老带新,以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三是抓督导,加大基层纪委压力。坚持每半月督办一次上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对超期的,督促限期结案;每月对“白点”单位督办一次:每季对查办案件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件调度会,对有案不查的提出批评,对确无案件线索的,帮助挖掘线索,寻找案源,对重点单位还采取电话或面对面谈话方式重点督导。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范文第6篇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傍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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