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2023-09-21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1篇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

年检综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建设部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现状;

(二)受检期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

(三)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

(八)检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情况,与委托方是否签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履行情况及咨询合同副本是否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九)对有投诉和举报的咨询单位及事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条 资质年检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自查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咨询企业交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经审计的上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

(五)注册资金证明;

(六)出资人、股东出资额、股权登记表(如有变化需附股东会议决议及公证书);

(七)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证明;

(八)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九)专职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专职人员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单位聘用合同、交纳“两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十一)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年检期内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

(十四)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

上述资料在上报市、州造价站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市、地、州造价站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第四条 资质年检审查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名称是否规范;

(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营业务资质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三)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做到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和机构相对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在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五)兼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均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考核基数;

(六)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

(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

(八)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的情况,需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五条 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所属地区,上报资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

(二)装订顺序:首页为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顺序装订。

(三)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市、州造价站一份,省造价管理总站一份。

(四)年检期间应交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后退还。

第六条 资质年检综合考核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

55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5分;

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资金5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

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至少100m2。分值5分。不达标准的扣5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

20分(以下按12人计算)

1、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分值2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分值15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分值10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分值5分;

5、年人均营业收入1万元以下,分值0分。

(三)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 10分

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

(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15分

1、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

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以12人计算得分;造价工程师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扣5分。

第七条 考核原则

(一)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工作,由各市、州造价站负责;

(二)四川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三)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扣5分;

(四)主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其名称不规范的扣5分;

(五)每项分值得分为负分时,在总分中到扣;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有权对资质年检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有异议者可要求复评;

第八条 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及问题的处理

(一)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得分80分以上,为年检合格;

2、得分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

3、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也视为不合格:

1、无工作业绩的;

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未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

(三)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注销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资质审批部门。

(四)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达不到相应乙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期限半年,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给予降级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乙级暂定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及建办标〔2000〕50号《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价协〔2000〕03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川建委价发〔2000〕023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介协〔2002〕028号《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归纳如下:

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乙级暂定。

第二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通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专职造价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建设银行省级分行以及勘察设计院专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暂不要求)。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规定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照造价咨询单位所属类型,除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营造价咨询单位

1、合伙制单位

①企业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②合伙人均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有限责任制

①企业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②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是指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房地产估价师),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兼营造价咨询单位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①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内部必须设有造价咨询业务部。

2、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公司等),内部必须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应与省级银行名称一致,并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第三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通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造价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省建行、勘察设计院专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暂不要求)。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规定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照造价咨询单位所属类型,除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同甲级,此处略。

注:以上文中所涉及造价工程师均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 通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四川省造价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四川省造价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按照造价咨询单位所属类型,除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满足专营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2篇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3篇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或交、存入资金报告单; (3) 企业章程,改制企业还需要提供改制资料;

(4) 近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新设立企业建立财务制度);

(5) 企业法人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 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7) 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8) 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9) 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4篇

(一)哪些资质办理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办理的 资质相关办理可到昆明创业之家详细了解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6.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哪些资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

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哪些资质办理由企业工商住所所在地市区的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注:其中涉及水利、交通方面的资质需经相关厅局初审。

二、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1、企业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名称预审,备案及领取用户认证卡;

2、企业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

3、企业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同时报送需核查的相

关资料原件。

4、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予以公示,公示合格合法资质证书。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5篇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贪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 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省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同时将人员数据上报窗口(详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和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经省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施工总承包贰、叁级和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壹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贰、叁级资质,经有关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第6篇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上一篇:企业的外联工作总结范文下一篇: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讲座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