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2023-11-17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1.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1.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1.5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处罚种类

2.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等;

2.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三、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3.1.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3.1.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1.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3.1.4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3.1.5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3.1.6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3.1.7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1.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3.1.9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3.2处理;

3.1.10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3.2处理;

3.1.11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3.1.12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3.1.13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3.1.14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3.1.15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罚:

3.2.1过失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故意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按3.3处理;数额较大的,按3.4处理;

3.2.2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3.2.3月累计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理;

3.2.4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的;

3.2.5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3.2.6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3.2.7直接主管对下属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隐瞒、包庇或不举报的;

3.2.8因操作失误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若蓄意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按3.4处理;

3.2.9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3.3.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3.3.2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3.3.3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窃取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的;

3.3.4煽动罢工、怠工或挑拨劳资关系的;

3.3.5应聘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的;

3.3.6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包括回扣或馈赠);

3.3.7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或具有习惯性违章行为的;

3.3.8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天(含)的;

3.3.9盗窃公司或同事财务,经查明属实的;

3.3.10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3.3.1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3.3.12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

3.3.13利用公司名义的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3.3.14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

3.3.15虚报冒领、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报、诬陷他人的;

3.3.16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60分);

3.3.17其他公司认为应予以辞退的行为。

四、经济处罚标准:

4.1记过人员扣罚金额最低为1000元;

4.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取消绩效奖金。

4.3违反本规定者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处罚程序规定

5.1 处罚程序

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记过(含)以上的处罚15日后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处罚结果。

5.2救济途径

在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6.1本制度制定时间:2009年2月5日

6.2本制度颁布时间:2009年3月5日

6.3本制度修改时间:2009年3月9日

6.4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核和决定。

二、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核。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王振(1987.06- ),男,汉,湖北崇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读研究生。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因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裁量空间等问题而为人所诟病,因此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必要性

(一)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需要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基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和更加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不可少的内容。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这是中央再一次提到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表明了中央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决心,也预示着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正如有人指出:“裁量基准制度的兴起,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符号,并被视为公共行政领域的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①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就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为进一步实现裁量权授权目的的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是与裁量权授权目的是一致的,但是这种立法目的或者说初衷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裁量权过程中的出发点在很多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带有“私意”。行政裁量是行政部门行使为了有效实现行政管理和更好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其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从善的一面讲,行政裁量权的合法、适当行使有利于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追求实质正义;从坏的一面讲,行政部门有其工作人员头顶法律之名,“依法利用”裁量权行使的裁量空间为自己滥用权力和私利等服务。

(三) 规范行政权行使的需要

按照权力来自人民的理论,行政裁量权是人民赋予行政部门在法定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行政权的一种自主权力,这种权力应该得到尊重。但行政权力的行政离不开人的作用,人作出一定行为是与个人的情感、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利益等因素息息相关的,即使是依法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也有可能形成同种情况得出差距很大的结果,况且还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确定等因素。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相对人采取何种处罚手段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如该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27条又规定,违法行为还得考虑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具体执法中不得不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自我制定的“裁量基准”的指导和执法者依经验的自我判断。由于现代行政的复杂性日益增加,这些不确定性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要减少“同案不同结果”的现象,必须慢慢规范和缩小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实现规范和缩小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自由裁量的空间的重要途径。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现状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

首先,从中央的文件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不断地被认可、推進和明确。现以时间为序,对其进行简要梳理。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强调,要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200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等等。至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18届中央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其次,从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更是层出不穷。2004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这是第一次我国行政裁量制度在基层执法中的尝试,该《意见》中的一些有益有效的规定,如分格分档控制裁量制度就已经被立法者所采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得到体现。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首个地方性行政程序法规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具体规定,如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以及执法主体有关义务等。200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是我国首部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进行全面性、专门性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该《规定》不仅囊括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非常常见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在这以前,虽然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有不少涉及到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主要包括二种,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这二者中又是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主。以上这几个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仅是各地方关于行政裁量权制度实践中的代表。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9年10月19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网》刊发一篇题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尚有5大问题》②的文章,文章指出实践中行政裁量权行使时还存的5大问题,大致如下:(1)在思想上认识不够。有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2)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某些地区和有的部门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为名,但是当碰到涉及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违法问题时,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殊对待,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3)裁量权规范凌乱。有的部门和地区制定凌乱的裁量权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做指导就敢制定裁量基准;二是制定政裁量基准没有法律依据和标准,或适用规则被裁量基准替代,甚至同一地区或者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之间都存在矛盾等。(4)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建立和完善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机结合的制度体系和缺乏监督检查等保障机制。(5)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有漏洞。有的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还不高,执法时带有特权思想,高高在上,办事效率低,更有甚者在执法中滥用职权甚至徇私枉法。笔者认为,以上2009年存在的问题至今依旧存在,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有滋生出更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只是表面现象,根本问题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不要说是较为完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了。虽然,2009年国务院做出了一定的举动,于10月向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不仅规定了什么是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适用规则等内容,还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制定主体、《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行政裁量权行使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但是此《指导意见》至今未出台。目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是我国中央有政策文件,地方有规制及实践,但就是缺少中央立法进行全局性、统领性的规制。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1.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中央制定出台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础。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原来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早在2009年,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指导意见》征示意见稿就颁布,让人看到了中央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些动作,但是至今也未出台,不免让人觉得可惜。1946年美国正式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度法》,就被誉为控制美国行政裁量权的利器。③此前湖南省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规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笔者认为现在我国既有国外的经验可借鉴,又有国内的地方立法的实践取得好的成果,更有中央政策的明确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④的多重有利条件下,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法律机制已经势在必行,时机相当成熟。但是国家在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立法时,应要着重考虑保持行政裁量权基准标准适用的全局性和细化性的统一。

(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

1.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行政机关更好的执法而生,其内容自然应合乎现实需要,其制定过程应有开放的参与机制,集各界之智慧,以保证裁量权裁量基准的正当性、科学性和社会现实性。公众虽然不必然会与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很有可能是行政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因为“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作用,让人无时无刻不感受到来自权力在时间向度上的压力”⑤。就拿“证”来说事,面对“办证难”问题,2014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苏志佳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特殊的提案,这份提案中梳理出了与人的一生中相关的400多个证件、证明,不仅仅是表明“办证多”问题,还表明“办证难”问题。在提出这份提案之前,于广州市政协会议上,有来自广州市的政协委员亮出了一幅长达3.8米的“人在证途”画卷,以画卷的形式更加明白的直呈人们在“证”这方面的繁冗和复杂。立法与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这不但是他们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要求,也是完善他们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裁量权制定的过程不仅仅是表达诉求的过程,也是立法者与行政机关、公众互动与交涉的过程,有利于立法者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行政处理结果有时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同,“纵然行政目标有益于行政相对方,也难以感化人们的内心或情感,获得相对方对行政行为的回应、支持与合作”⑥。这样的治理“至多只能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⑦。

2.建立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评估制度

近年来,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评估在立法活动中经常被采用,表明了立法工作从过去的重数量到现今重质量的转变。作为检验行政裁量权基准效果和提高行政裁量权基准质量的重要制度,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评估是与其制定一样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使行政裁量权基准日臻完善。因此,在行政裁量权基准运行一段时间后,就应对其实施效果、各方反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业评估,从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当然,要获得客观的评估结果,真正达到评估目的,必须以评估制度进行科学设计,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处理和信息公开等。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尤为重要。

3.行政裁量权基准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相统一

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就避不开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所谓行政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审查的行政行为。它解决具备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构成可诉性行为,法院可以对之进行审查和审查的程度及强度的问题。⑧对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体现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条,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审查,法院主要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⑨。按照该法第5条和54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除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外,基本上得不到司法救济。即使是对于行政处罚行为,什么是显失公正或者什么样的程度达到显失公正,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明确细化规定,因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断还是由法官个人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的判断。据此,《行政诉讼法》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相适应,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判案审查的标准,使法官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判断有标准可依,即使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断的标准。(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注解:

①周佑勇:《裁量基準的正当性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②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10/19/content_1167973.htm,2014年12月22日访问

③徐晨:《权力竞争: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⑤徐晨:《权力竞争: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引言第1页。

⑥崔卓兰、蔡立东:《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⑦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86页。

⑧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 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50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

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

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

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 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

元。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

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

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

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

第十九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500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0

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

席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三、 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车间地面、办公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

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接洽人各50

元。

第二十九条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部门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条 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一条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四、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

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

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处2~3倍处罚,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盘起,违

者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

重后果的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全额赔偿并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私自挪用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第四十三条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警示标志或未关门,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

项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四条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五、 补充条款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人1000,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告知听证权利;处罚5000元以上,说理式)

2.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无需填写的栏目,用右上斜线划去;注意日期,下同)

3.现场检查记录表

(写明时间,地点,案件来源,违法事实等,空余2行以上的标明以下空白)

4.暂扣车辆报批书

(不能暂扣的车辆的,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若是复印件需核对无误,下同)

5.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

6.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

7. 驾驶员询问笔录

(年龄写周岁,执法人员姓名及其执法证号准确无误,告知回避、陈述、申辩权利,一问一答,每一页签名、捺手印并写明日期,骑缝印,执法人员不得代签)

8. 证人询问笔录(同上)

9.驾驶人、责任人、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优先)

10.物证或照片材料

(物证如行驶证、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照片注意拍摄角度需清楚显示违章车辆外观、车牌号、车主、2名执法人员在场,证明车辆、证件信息,记录执法现场画面,写明拍摄人姓名、证明的内容、拍摄地点、日期)

11.委托书(委托人与签章单位一致)

12. 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遵守审核审批制度,调查人、大队长或法制科长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不能仅有“同意”二字)

13.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表(案审委员相互不得代签,宁可补签)

1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写明是否有应采纳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要求听证)

15.听证申请书、告知书、听证笔录

16.代缴罚款申请书

(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原因,不能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17.送达回证(送达人2个,手写签名,注意日期)

18.银行回单、罚没款专用发票等财务票据

19.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20.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三违”处罚细则

二0一四年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人员处罚细则

“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一、对一般性 “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1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上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检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

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四关“义务劳动关” 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检科报道,由安检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5天。

6、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严重“三违” 人员必须过六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5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2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

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其培训期间只记出勤,不记工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5、四关“担保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完毕上岗前必须有本班队长或班组长做担保人,无担保人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担保人要签定担保协议,对于被担保人在处罚期内,再次出现“三违”行为的,担保人同被担保人承担同样的处罚。

6、五关“家庭教育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上交书面检查和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时必须有家属到场并有家属签字,并由安监科组织本人和家属观看“事故案例教育”录像,配合安监科做好安全协管工作。(队组职工由本队组直接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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