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2023-10-16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油气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油气工业的重要经济杠杆,对石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文章针对我国石油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回顾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组后增值税的演变,然后通过建立简单的模型来分析说明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影响,而后具体阐述了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管道运输、石油销售、石油加工等方面的影响。最后得出了改革的结论与启示,即增值税改革对于中国石油企业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利的,石油企业应加强纳税筹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或地方的补贴或优惠政策。

[关键词]石油企业;石油增值税;改革

一、研究背景

1994年我国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税制改革后,对石油产品开始全部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和税率的提高,其税额占陆上石油企业全部税额的50%以上,增值税已成为石油企业税收体系中主体税种。针对于石油行业,我国选择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却存在着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确定、跨省区油气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油气田企业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大幅增长等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油气田企业税负过重,直接影响到石油工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石油企业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整体重组后石油增值税的演变

(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组对增值税的影响

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了整体重组改制,将核心业务分离出来,设立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进行融资。但整体重组改制,使得中油集团原有的增值税的运行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整体重组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原有的全生产过程出现断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随之断裂

原油和天然气由地下自然资源转变为可供销售、流通和使用的商品,要经过资源勘查、地质勘探、油气田开发、采注、集输等一系列环节,因此,油气生产包括了从勘查到采出的全过程。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及地面配套工程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均属于油气生产过程中的勘探开发劳务。根据油气生产的特点,除了国家下发的规定外。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不交纳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也结合油气生产特点,确定了具体的增值税征管办法,即在油气田生产、建设过程中购进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均允许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中油集团重组改制后,油气田的采油采气生产单位与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生产单位分开设立,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原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转变为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劳务。按我国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划入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而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则适用营业税,必须就其收入全额交纳3%营业税,且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必须就油气生产的一部分交纳营业税,且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额时,只有采油采气环节消耗的少量材料的进项税得以抵扣,而勘探、开发环节消耗的大量物资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2.增值税抵扣链条被割裂,油气田企业的税负大幅度增加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营业税、增值税等条例规定,重组后成立的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因抵扣范围过窄,经测算每年将增加增值税45亿元左右。重组前,多数生产环节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发生的进项税约45.4亿元都可以抵扣。重组后,以上生产环节转变为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从而多交增值税。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交纳营业税,约增加营业税15亿元左右。正是因为整体重组,使得中油集团每年多缴纳税款多达60亿元,形成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二)石油增值税的调整

中油集团整体重组上市出现的税负急剧增加,企业发展出现困境。但油气田企业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务院有关“维持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指导下,与有关各方协调,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石油增值税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油气田企业内部生产性劳务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使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重组后平稳运行,石油企业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件)。3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体现了油气的生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保持这一连续性,支持整体重组上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195号文件第一条中则明确规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从而延续了石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使税负重组前后大体保持不变。

2.异地生产性劳务的征管规定

32号文件第十条中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物探局,其业务的大部分都是在外地提供工程技术服务,范围广、流动性大,且主要是前期勘探作业,大部分勘探设备由局统一购进,劳务发生地几乎无材料购进的进项税发生,如果按上述办法,可能造成机构所在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劳务发生地多缴增值税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问题,国家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解决了油气田企业异地劳务纳税的问题,明确了油气田企业为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其它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或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未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子公司,但确实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可按发生地6%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3.调整后的石油增值税具体抵扣范围

根据32号文件第七条和附件二对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与第八条和附件一对生产性劳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至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2号文件具体明确了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纳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影响的理论模型分析

从上述模型可得出:

①石油企业固定资产净减少量增大而企业实际税率自动降低,事实上这是从税收角度鼓励减少石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削减产能建设。但石油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基础产业之一,国家千方百计鼓励加大石油工业的勘探开发、产能建设等,但是实行对石油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却从税收机制上限制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背,现行的国家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行业起逆向调节作用。

②企业应缴税收收入随固定资产的净减少量增大而减少,这点也违背了税收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将极大地抑制石油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实际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领域的影响

2015年,我国的油气管线总长度将达到15万千米左右,而增值税改革势必将会给石油企业的管道运输带来巨大影响。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税率从3%骤然升高到11%。虽然从表面来看,管道运输领域将会承担由税率升高所带来的巨大的成本增长压力,但是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会大幅消减这种影响。作为增值税本身来讲,超过3%的部分可以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加之根据财务部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方面的税负并不会有显著增加,甚至还有可能减少。

(二)增值税改革对石油销售领域的影响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加油站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加油站9.7万座左右,可谓数量庞大,而增值税改革对于油品销售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加油站客户群体中的物流业、运输业等涉及增值税改革的行业,购油必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做进项抵扣。目前,多数加油站的加油卡已进行全国联网,可以实现一地开卡,全国加油,统一开票的方式,从而解决了交通运输业无法顺利取得燃油增值税专用票的实际问题。同时,石油销售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税改革这一优势,利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加大对加油站的营销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加工领域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加工领域也产生了一定的利好影响。在原先的税收制度中,石油加工企业一直承担着较为沉重的税负。不仅在进行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承担着供应商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承担着自身所产生的营业税,这种重复纳税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石油加工领域的发展。而增值税改革给石油加工领域带来的直接效应就是税负的减少。它可以让石油加工企业用一部分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来冲抵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也减轻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负担,使他们不用再绞尽脑汁对各应税项进行审核,判断其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五、结论和启示

通过理论模型和实际应用效果对增值税改革在石油企业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到了以下结论和启示:

第一,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影响总体上是积极正面的,是有利的。石油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且物资允许抵扣进项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整,将减少集团公司税收负担,增加利润,总体上是有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实现了税收体制的统一、合理、规范,是大势所趋。石油企业应把增值税改革当成管理提升的契机,重点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联网,强化科学管理,让各项关联操作更加规范,适应税费改革并进行相应管理提升。

第二,增值税改革可以促使石油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提升。增值税改革要求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按照不同的业务分类,分别按不同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不能将不同业务取得的进项发票混在一起,从而影响抵扣,带来税收风险。而且要引导报销人员在与外单位往来业务发生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确认,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税,降低企业税负。

第三,在增值税改革后,石油企业应加强纳税筹划工作。改革后,核算方法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石油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盈利空间。对此,石油企业应进一步重视不同税收政策下的税务成本的改变。并以相关的税法政策为研究依据,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对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甚至可以聘请税务规划师进行专业的税收统筹规划,以进一步控制税务成本。

第四,石油企业应尽力争取财政补贴。如同前面提到过的国家对于油气管道运输方面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实际上就属于一种国家补贴,这种补贴能够有效地降低石油企业因为增值税改革所导致的成本上升,对于行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石油企业应尽力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责任编辑:梁小楠]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收稿日期:201309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13bjy149);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行为研究 ”(LQ13G030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真实活动操控的理论与实证研究”(13YJC790011);国家软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2012GXSID004);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制度财政学研究”(ZK1007);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税收调研课题“中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2013YZDS&ZD005)

作者简介:周志波(1985-),男,四川荣县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税和金融理论方面研究。Email:xmuzzb@163com

刘建徽(19-),女,重庆北碚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财政、金融理论研究。E-mail:ljh06@swueducn

田婷(19-),女,厦门大学财政系研究生,主要从事税收理论研究,E-mail:tianting7483@163com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金融业流转税制问题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等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模式,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和征管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金融业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对货物生产、销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开征增值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后,又有北京等8个省市陆续加入增值税试点改革的行列。自2013年8月1日期,“营改增”行业试点又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但对金融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割裂增值链条,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覆盖了商品生产、销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而金融业则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打破了流转税制增值链条,造成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也增加了税收成本。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金融业处于增值税链条中,对这一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则可能出现重复课税(金融产品消费者为企业)或课税不足(金融产品消费者为个人)现象,扭曲社会经济的运行。从销项税方面看,金融业不但没有增值税销项税,还要负担对其他行业投入产生的产出所含的全部营业税;从进项税方面看,金融业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其消耗的购进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金融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尽管营业税税率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此外,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必然推高金融业的税收成本。

2加剧税负不公,损害经济社会效率

与其他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相比,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存在“税率高、税基宽、税负重”的典型问题。以银行业存贷款业务为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对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含加息和罚息收入;借款利息却不能视为成本从中扣除,并且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标准非常严格,造成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相对较重。同时,银行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加重了营业税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行业间的税负不公现象。此外,由于无法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银行业重复课税问题比较严重。按照杨默如的测算,2009年约有15万亿元的国内流转税属于重复课税[1],可见我国金融业税负不公问题的严重性。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银行业流转税负担高于国际水平(国际水平一般低于4%)。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高,必然导致“替代效应”,即大量的非金融机构提供准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非银行业机构提供银行业服务,从而规避银行业的高税负问题,在金融业内造成新的税负不公问题,损害经济和社会效率,不利于公平竞争。

3扭曲金融定价,阻碍资本合理流动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衍生品工具不断涌现,而逃避重复征税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机。在一种扭曲的税制环境下,金融产品的定价也必然是扭曲的。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速进行,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放松对金融的管控,逐步解除对资本流动的限制,这就给金融机构通过将金融业务转移到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而降低税负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刺激国内资金流向国外流动。因此,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将阻碍资本的合理流动,损害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模式

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Satya Poddar和Morley English提出了对金融服务课税的一种新方法——现金流量法。按照现金流量课税法,对金融机构所有的现金流入量课税,对其现金流出量则给予进项税额抵免。但是,这种方法在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尝试采用。。

1免税模式

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欧盟国家之间的协议,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对涉及到贷款、银行账户以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的“核心”金融服务都规定免税。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

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

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

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

在澳大利亚,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可得到75% 的进项税额抵扣,而新加坡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固定比例(42%—96%不等)申报和抵扣。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

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

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

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4]。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性服务和隐性服务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

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

国外一般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免税,对附属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 “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年报》统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

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 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 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

A(企业)→ 供货→ 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C(企业)

(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 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

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 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用实际负担率来反映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即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是相同的。

(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7]。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

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金融业增加值+不用承担转嫁的营业税额)=B银行缴纳的营业税额金融业增加值

代入数据

金融业增加值数据来自《2010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国民经济投入产出表。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 312 835+625 278)=7 903 398/134 938 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 940 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 562 416-13 223 697-12 505 567)/(1+X)]×X=7 940 191,计算得出X=7%。

此种确定税率的方法为了简化计算而没有考虑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税收。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 %近似[5]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

由Howell

Zee, Howell H “World Trends in Tax Policy: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Intertax, 2004, Vol 32, pp 352–64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7]。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8]。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举例如下:假设存贷款都为1 000,存款利息率为4%,贷款利息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0%。表6为在逆向征收法下当存贷款者都为个人时对存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从表6可以看出,政府的增值税税收收入为9,其中对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为4(1 000×4%×10%),对银行的利差收入征收的增值税为5((1 000×9%-1 000×4%)×10%)。除表6描述的一种情况,此外,还存在存款者是个人而贷款者是企业、存款者是企业而贷款者是个人、存贷款者都是企业等三种情况,在此不再赘述。通过分析发现,在逆向征税方式下,不论存贷款者是企业还是个人,银行都不用承担增值税(转嫁到了交易的下个环节),存款者也不用承担增值税收。但是在贷款者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则要承担所有的税收,贷款者是企业的情况下也不需承担税收。

可见,在逆向征税方式下,在中间环节的税收都可以转嫁,所有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这种征收模式下,银行业完全可以融入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链条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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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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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owell,ZHWorld Trends in Tax Policy: An Economic Perspective[J] Intertax:International Tax Review,2004,32(8):352-364

[8]王辉,黄玮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文献述评[J]西部论坛,2012,(5):102-106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国内外关于增值税收入按照生产地原则划分还是消费地原则划分的讨论中尚缺乏结合“营改增”的研究。基于转移指数的增值税省际转移事实和区域间投入产出表分析“营改增”前后生产地原则下和消费地原则下地方财力不均等问题的结果表明,生产地原则下带来的增值税跨区域流动利好于发达省份,表现出一定的亲富特征,加剧地方财力不均等;且通过比较发现,“营改增”后生产地原则下的地方财力不均等现象比“营改增”前更加突出,相对而言,消费地原则下对地方财力均等的影响则更为温和。缓解地方财力不均等进而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切实控制地方财力不均等问题,打好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两张牌。

〔关键词〕 “营改增”;财力不均;生产地原则;消费地原则;省际转移;公共服务均等化;基尼分解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海洋新兴产业创业合成机制与路径演化研究”(18CGLJ41)

〔作者简介〕侯 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山东济南 250103;

常 皓,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 250100;

何青松,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山东威海 264209。

一、引言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最早源自Buchanan(1950)提出的财政剩余均等思想。他认为,只有让情况相似的个体获得尽量相等的财政剩余才能保证横向公平。为了实现财政公平,应将财政富足地区居民贡献的税收以补助的形式补贴给财政匮乏地区的居民。从财政剩余均等思想来看,他认为经济发展差异是造成地区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本原因。无独有偶,周黎安(2008)在《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一书中从政治学视角提出了中国区域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经济发展差异假说”,认为经济落后地区工商业欠发达,造成企业的就业环境缺乏吸引力,年轻人为了获得轻松稳定的工作,倾向于“奔向体制内”,成为财政供养人口,这种不合理的趋势造成政府部门冗员严重,政府只好借助行政性收费和罚款供养超编人员,从而拉低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所以从经济发展角度,公共服务支出的不均等首先来自地方政府收入的不均等。

针对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公平性問题的研究现阶段主要围绕货劳税的累退性质进行(如刘怡和聂海峰,2009;聂海峰和刘怡,2010等),其主要研究焦点在于个人公平,没有涉及区域公平层面。〔1〕黄夏岚和刘怡(2012)认为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主要是生产者不是消费者,而我们通常将增值税按照生产者所在地区进行分类,造成地区税收收入与实际税收负担之间的不公平。“营改增”后增值税范围扩大,成为国内当之无愧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分配则进一步向消费者所在地靠拢,这种地区间收入与税负的差异造成税收收入的跨地区转移,进而影响两地的财力分配格局。〔2〕曾经欧盟也出现过此类情况,为缓解这一现象,欧盟在2014年底颁布新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增值税采用“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无论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成立,必须向消费者所在国按该国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新规有利于欧盟内部实现公平的税收权益分配,同时,那些经常利用低增值税国家进行避税的跨国公司,如亚马逊、苹果和谷歌,也会受到沉重打击。

黄夏岚和刘怡(2012)、谢贞发和李梦佳(2012)等是国内最早从原理上阐释关于“生产地原则”带来的区域间财政收入转移问题的学者。〔3〕王蓓和李芳芳(2015)结合实证分析认为当前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利好于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一定的亲富性特征。〔4〕刘怡和张宁川(2016)分析认为,生产地原则会产生对地方政府的扭曲效应,让地方政府更多地为生产者及其企业服务,忽视对社会民众的公共服务,只有进行消费地原则改革,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将服务重点由企业转向居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5〕龚振中和孙文峰(2017)的观点与之类似,并进一步提出了精确的改革路径,即先建立增值税横向转移机制,待时机成熟再推出专门的零售税。〔6〕尽管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丰富,但仍然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尚待回答:一是相比国外普遍实行的“消费地原则”,我国现在实行的“生产地原则”对地方财力不均等问题会产生何种影响?二是随着“营改增”的完成,这种影响在方向和程度上是否会发生变化?这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本文的思路是首先从省际贸易角度入手,通过统计数据分析生产地原则带来的增值税跨省流动利好于发达省份,及由此体现的亲富性特征,进而利用区域间投入产出表,模拟测算“营改增”前后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两种不同原则下的地方财政收入。

二、基于转移指数的增值税省际转移事实

国内外关于增值税收入按照生产地原则划分还是消费地原则划分的讨论较为丰富,但结合“营改增”的研究依然匮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统计信息,本文从中选取2008-2011年的数据,计算各省在此时间段每个季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指数。因该数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数据,由税友集团基于大数据计算得到,且只更新至“营改增”的前一年即2011年,故本文选取此时段数据计算演示。

还需要说明的是省外销项税额表示本省向外省出售货物或服务时,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对外转嫁,即省外承担了本省的增值税;省外进项税额表示购进外省的货物或服务时,增值税税收负担的被转嫁,即本省承担了省外的增值税。在此两种情况下本省分别充当了财政的受益者和受损者,所以,通过二者的比值,可以判断一个地区的增值税是流入还是流出。收入转移指数为省外销项税额与省外进项税额的比值,即:

增值税收入转移指数=省外销项税额省外进项税额

当增值税转移指数大于1时,表示增值税的净流入;小于1时,表示增值税的净流出。

表1为各省在2008-2011年每个季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指数。

根据表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哪些地方增值税净流出,哪些地方增值税净流入。在2008-2011年各季度中,安徽、北京、甘肃、海南、河北、黑龙江、吉林、江苏、江西、内蒙古、青海、山東、山西、陕西、上海、天津、新疆、云南是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入地区;福建、广东、湖南、四川、西藏、浙江、重庆是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出地区;广西、河南、宁夏由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入地区向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出地区过渡;贵州是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出地区向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入地区过渡的省份;湖北、辽宁则在流量均衡附近上下波动。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福建、浙江历来都是出口大省,经济的外向型特征明显,造成省外销项税额相比省外进项税额不相匹配的问题,除了这3个省份之外,东部地区的其他7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海南)无一例外均为增值税净流入地区,而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各省份则缺乏如此整齐划一的规律性,除了甘肃、内蒙古等少数省份以外,大多数省份都或多或少在某些年份处于增值税净流出状态。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生产地原则下的亲富性特征。

为了进一步展示不同地区省际贸易规模的差异性,在对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进行数据计算基础上统计了各省市区省内贸易量和省际贸易量,如表2所示。

从表2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经济越发达的省份省级贸易量规模越大,越可能在省际贸易中占据输出角色(销售者角色),故而能够将增值税负担转嫁出去,即相当于获得来自其他省份的增值税流入。因此,发达省份在生产地原则下占尽优势,而相对落后的省份,不仅本地区生产力落后,还在省际贸易中充当输入角色(购买者角色),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不仅本地区产业增值税税收较少,还负担了部分贸易输入省份的增值税。例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省际贸易达到371713089万元、798576929万元、618386157万元,伴随这些对外贸易的往往是税负的转移,从而增加本地的增值税收入,继而拥有更多的公共财政资金,为本地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而像广西、贵州、云南等相对落后地区,省际贸易只有145605347万元、72445623万元、34757514万元,还要承担发达省份的增值税负担,使得这些本就不富裕的地区更加缺少公共财政资金。

三、“营改增”前后两种原则下的流转税收入测算

尽管第二部分利用金税工程内部统计数据和省际贸易统计数据演示了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跨区域流动的基本事实,但这两种数据在统计上均不够精细,无法为本文进一步展开“营改增”前后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两种原则下的税收规模提供研究基础。苏庆义(2016)关于《中国省级出口的增加值分解及其应用》〔7〕给了本文启发,我们通过申请得到了该文所使用的区域间投入产出表(非竞争型)数据,于是据此进行“营改增”后的税收模拟测算。区域间投入产出表虽然有缺陷,数据更新缓慢,至今只能获得2007年的数据,但其所涵盖的各省份之间所有行业的省际贸易数据,能够为本文测算两种原则下流转税收入规模提供数据支撑;此外,我们也同时利用投入产出表中各地区各行业的投入产出数据,并采用“营改增”前后不同的计征方法计算流转税,以合理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收变化,所以此结果显示的规律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其中“营改增”前,按照增值税25%归地方、营业税100%归地方计算;“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50%归地方计算,从而得到各省份流转税收入(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符合生产地原则,营业税符合消费地原则。缴纳营业税的地方即是实际负担营业税的地方;而增值税则不然,缴纳增值税的地方不一定是最终负担增值税的地方,因为可以通过跨省销售转嫁给最终消费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找出各个省份对应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按照“本地区最终使用对应行业税率”计算营业税。根据国家规定,“营改增”之前,我国建筑业的税率为3%,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的税率为3%,住宿餐饮业的税率为5%,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的税率为5%,研究与试验发展业的税率为5%,其他服务业的税率为5%。

2.消费地原则下的增值税收入按照“本地区最终使用对应行业税率”计算,最终使用包括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五部分,对前三项之和除以(1+增值税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对后两项之和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两个增值税税额相加即得到消费地原则下的增值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3%。农林牧渔业、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业及其他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改增”涉及的建筑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

3.生产地原则下的增值税收入按照“本地区总销项税额-本地区总进项税额”计算,本地区总销项税额按照“本地区总产出对应行业税率”计算,其中总产出中剔除了出口部分,并对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部分先对应行业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本地区总进项税额按照“本地区中间投入对应行业税率”计算,其中中间投入剔除了进口部分,并对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不予抵扣(设置对应行业可抵扣税率为0%)。

表3为各省市区流转税在生产地和消费地原则下“营改增”前后的数据计算结果。表中“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2017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分别表示对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采用“营改增”前的计税方法获得的流转税数据和采用“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获得的流转税数据。根据这一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营改增”后,在新的地方税划分机制下,归属于地方政府的流转税收入变得更多。虽然每个省份的增值税是增长还是减少各不相同,幅度的多少也不一样,但在平均值上,在生产地原则下,流转税在“营改增”之后比“营改增”之前平均减少了70511万元;而在消费地原则下,流转税在“营改增”之后,比“营改增”之前平均增加了902789万元。由此可见,在分成共享机制下,“营改增”对省际财力的影响会由于征税地原则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这一数据判断,“营改增”后,在消费地原则下税收收入水平的变化对地方政府财力规模的影响明显大于生产地原则下税收收入水平的变化对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而这种对不同地方的政府财力形成的不同影响主要是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性质的不同。

首先,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不同。营业税往往遵从交易发生的属地原则征收税款,税收收入也100%归地方所有;增值税则存在生产地征收和消费地征收的区别,按分成比例归地方。其次,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原则不同。营业税是根据消费地原则进行征税,而增值税则有消费地和生产地原则之分,征税原则的不同势必通过省际贸易量的多少对不同地方的政府财力造成不同的影响。鉴于我国目前增值税实行生产地原则及由此造成的事实,“营改增”后,之前消費地原则下的营业税由生产地原则下的增值税代替,即以一种按照生产地分成共享的税种代替一种按照消费地全部归于地方的税种,必然会导致生产地和消费地地方税收收入差距的扩大,其影响无疑利好于中央,而非地方,造成地方分到的税收利益收缩。所以,“营改增”之后,税种按照地方分成的比例对促进省际横向公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解决随着贸易扩大而产生的省际财力不公问题。

四、“营改增”前后两种原则下的财力不均等程度分解

从表3可以看到,两种原则下“营改增”后地方财力增长的幅度并不均匀,如天津、安徽、陕西等地区增长的幅度比较大,而广西、海南、重庆等地区增长的幅度比较小。接下来,我们再利用基尼分解方法精确衡量“营改增”前后两种原则下财力不均等的程度。

根据前文对增值税在省(市区)之间的转移税额分析,实际上增值税是一个地区的消费者购买另一个地区的商品时同时承担其税负。此税负在一国之内的总数是不变的,即国家财力总额不变,只是发达地区“占有”了不发达地区相当一部分的增值税收入,使欠发达地区承担了与其居民支付不相匹配的税负,加剧了地方财力的不均等。同时,我们在比较中发现,“营改增”后,生产地原则下的地方财力不均等现象比消费地原则下的地方财力不均等现象更突出。在第二部分中,我们测算了各省在2008-2011年每个季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指数,分析了各省份哪些是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入地区,哪些又是增值税收入的净流出地区,发现增值税的省际流动表现出一定的亲富特征,但由于我们测算此数据使用的是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数据,考虑存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形,交叉稽核系统数据不能涵盖所有的跨省交易,简单的表象分析也不能精确反映个中事实,因此,我们在这一部分将利用表3中的数据,结合分省份一般预算公共财政收入数据,对“营改增”前后两种原则下的地方财力不均等程度进行基尼分解,以衡量不同原则下“营改增”前后地方流转税收入对地方财力不均等的贡献率。

对比“营改增”前后的分解结果发现,无论是在生产地原则下还是在消费地原则下,“营改增”后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均有所提高,而非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都有所降低。在生产地原则下,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由“营改增”之前的62.97%上升到“营改增”之后的68.70%;非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由“营改增”之前的37.03%下降到“营改增”之后的31.30%。在消费地原则下,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由“营改增”之前的62.11%上升到“营改增”之后的65.69%;非流转税在地方财力不均等中的贡献率由“营改增”之前的37.81%下降到“营改增”之后的34.31%。

对比两种原则下的分解结果表明生产地原则下地方财力不均等的问题更加明显。在生产地原则下,流转税的虚拟基尼系数由“营改增”之前的0.2674上升为“营改增”之后的0.3699;在消费地原则下,流转税的虚拟基尼系数则由“营改增”之前的0.3036下降为“营改增”之后的0.2739。相比消费地原则,生产地原则下流转税对地方财力不均等的贡献率无论是在“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都始终更高一些,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当前实行的生产地原则更加不利于地方财力均等化,而且这种不利因素在“营改增”后有所加剧。本文由于使用的是基尼分解这一基本方法,没有其他替换性方法可以取代,故不需要进行稳健性检验。

另外,我们也计算了两种原则下基尼分解的边际效应,即流转税或者非流转税收入规模每提高1%带来的总体基尼系数变动幅度。边际效应计算结果显示,在生产地原则下,流转税的边际效应由“营改增”之前的负效应变为正效应,即从-0.0917 %变为0.0017%,意味着“营改增”后每提高1%的流转税,对总体财力不均等程度的边际影响由“营改增”前的负效应变为正效应,即生产地原则不仅对地方财力不均等有总量扩大效应,还表现出边际扩大效应。未来随着“营改增”后征管水平的提高,增值税规模增长或将拉大地方财力不均等。而在消费地原则下则不然,流转税的边际效应从-0.0564%变为-0.0893%,始终保持负影响,意味着消费地原则不仅对地方财力不均等的总量扩大效应偏小,且表现出较强的边际收缩效应,每提高1%的流转税规模,都将有助于缩小总体地方财力不均等程度。如果实行消费地原则,那么随着未来增值税规模的增长,将有助于缩小地方财力不均等。

通过基尼分解我们发现:生产地原则下在“营改增”后扩大了地方财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费地原则下对地方财力不均等的扩大效应并不显著。本文这一研究结果对未来缓解地方财力不均等进而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五、结论和启示

本文对比了“营改增”前后两种原则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在省区之间的转移很容易让发达地区“占有”欠发达地区的增值税收入,使欠发达地区征收的增值税逊于其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进而加剧地方财力不均等问题。同时,通过比较发现,“营改增”后,生产地原则下的地方财力不均等现象比“营改增”前更加突出。因此可以判断,生产地原则下在“营改增”后扩大了地方财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费地原则下对地方财力不均等的扩大效应并不显著,不仅总量擴大效应小于生产地原则,还表现出良好的边际收缩效应。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控制地方财力不均等情况。未来有必要加大地方财力与地区消费水平的相关性,做到财力与财源相匹配,收入与负担相协调,以保证地方财力均等化,进而推动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来自本地区居民消费的税收最终服务于本地区居民。

2.打好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两张牌。一是经济政策上,注重均等提升各地区的消费水平,做到发展成果由各地区人民共享;二是税收政策上,研究如何将税收收入与地区消费水平挂钩,如开征零售税和改变增值税的分成机制都能够让增值税地方分成更多地体现本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三是财政政策上,应研究如何通过对口转移支付制度,主动干预,对冲增值税收入的跨区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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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琦)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称《决定》),认真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加强管理和服务,探索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进行,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应创造条件、提供支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严格程序、做好服务,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基础作用,维护土地产权人利益。同时,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升实践经验,在不改变农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形式。

完善法律法规,保证土地合法流转。对土地制度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都是由群众首创开始,既而制定政策,经过试点与修正,最后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土地流而有序、转而不乱,就要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应将《决定》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内容,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落实。同时,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解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决定》要求,“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放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前提。农村社会保障能否有效推行,关键取决于有没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采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分担的方式,解决农民的投保资金问题,扩大农民参保规模。同时,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最终实现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符合条件的农民能够顺畅向城镇转移,是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应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纳入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取消农业户口试点,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户籍壁垒逐渐被打破。下一步,应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为主要形式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土地顺利流转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应认真落实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同时,积极为转移出来的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包括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城镇吸纳农民就业的能力;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农村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①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②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③国旗:五星红旗,代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首都:北平(改名北京),采用公元纪年

④在首都天安门广场建立一座人民英雄纪念碑

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

54门礼炮齐鸣28响54:当时中国只发现54各民28:1821年,中共成立至开国大典28年 意义:壮大了世界和平、民族和社会主义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政务解放的斗争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西藏代表:阿沛·阿旺晋美

意义:祖国大陆获得了统一,各族人民实现了大团结

1950年—1953年 抗美援朝

司令员:彭德怀跨鸭绿江

英雄人物:黄继光,邱少云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1953年,美被迫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板门店)

意义:①沉重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②保卫了朝鲜的独立和我国的安全,也维护了世界和平,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政权建设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顺利进行

土地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一、教学内容

1、唱唱:《小小的船》

2、练练:换气记号V;律动。

3、听听:《生长在祖国的怀抱中》

二、教学目的

1、指导学生用自然、轻柔的声音学唱歌曲《小小的船》,感受歌曲所创造的优美、恬静的意境,培养想象力。

2、认识唤气记号;通过学习三拍垫步的律动,使学生进一步感受歌曲形象,提高韵律感。

3、通过听赏歌曲《生长在祖国的怀抱中》,感受歌曲欢快、活泼的情绪,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教学步骤

(一)学唱:《小小的船》。

1、启发学生想象夜空景象,帮助学生理解歌词内容,引起他们的学唱兴趣。

2、指导学生按节奏熟读歌词,要注意读准两拍一字和三拍一字的歌词。

3、通过有表情的范唱感染学生,指导学生用自然、轻柔的声音唱歌。注意第四乐句“3 2 3 | 5 6 5 |”的流畅性、准确性。“3 – 2 |1 6 3 | .1 - - | ”与第二乐句是部分重复。

4、指导学生在每两小节处急吸气。

(二)认识换气记号。

将“V”写在黑板或卡片上,向学生介绍它的形状和名称,这个记号标在乐句的后面,表示需无声、迅速地吸气。

(三)跟着老师唱。

1、用正确的示范,教会学生急吸缓呼的方法。使学生感受到在乐句中间不换气或乱换气,都不能很好地表达歌曲情感。告诉学生正确的吸气方法,即用口、鼻同时吸气,到了标记“V”符号的地方,又换一口气,要做到无声、迅速的进行。乐句最后停顿,又一次自然地吸气。

2、先唱乐谱以巩固对拍号、音符的认识和感受,再用“啦”唱旋律,以中速练习。

3、在歌曲《小小的船》的歌谱中,标上换气记号,用手势提示,让学生逐步养成唱每一句之前应吸气做好准备的习惯。

4、学生认识换气记号后,随时纠正学生换气时的不良习惯(如:耸肩、有声响等)。

(四)边唱歌曲《小小的船》边拍手。

1、让学生按节奏边读“空、嗒、嗒”边拍手,使他们知道强拍为“空拍”,弱拍“嗒嗒”拍两次手。

2、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唱歌,一组拍手。

(五)用打击乐器为歌曲《小小的船》伴奏。

1、伴奏前,分别读准各组节奏谱,再按节奏谱相应的乐器,重点练习双响筒敲击三拍子的演奏方法。

2、调整伴奏乐器。

3、组合练习时,用适当的手势指挥学生练习,注意保持统一的速度,强调按四三拍的强弱规律敲击。尤其是第三行节奏谱应轻敲两个弱拍。

(六)随音乐律动。

1、让学生模仿教师动作进行学习,用“

一、

二、三”的口令来统一动作。

2、学生在学会基本动作后,再随音乐《小小的船》进行垫步练习,启发学生努力表现出三拍子音乐的韵律。

3、学生熟练掌握以上动作后,变化练习形式,如:把学生分成两人一组,手拉手,或交叉拉手,同时迈一侧脚或同时反方向脚进行练习。

4、换其他三拍子的音乐进行律动。

5、动作说明:

1小节:预备姿势:两人并肩站立,左右手于体前互握。

第一拍,左脚向前一步,重心在左脚上;

第二拍,右脚前脚掌在左脚跟后踮地,重心移到右脚,同时左脚离地;

第三拍,左脚再向前一小步,重心移到左脚。

2小节:与第一小节动作相反。

(七)听赏歌曲《生长在祖国的怀抱中》

1、将歌词朗读给学生听,帮助学生了解歌曲内容。

2、初听后让学生谈谈感受,知道自己生长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中是幸福、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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