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范文

2023-09-21

土地流转范文第1篇

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人口日益增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大量土地的闲置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闲置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农村闲置土地是指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状态的集体或国有土地。有两层含义:一是地处农村;二是土地曾经处于利用状态而目前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判断农村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土地在形式上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土地的主要利用功能和使用价值或经济效益是否充分体现。从土地利用现状上可将农村闲置土地分为闲置农用地和闲置非农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应包含农村废弃用地、低效用地和空闲地。

农村土地闲置类型多样

农村土地闲置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成因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农村宅基地闲置。学者孟祥仲、辛宝海在《明晰使用产权: 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一文中指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农民进城打工、经商或举家迁到城镇,原房产无人居住,宅基地闲置;二是旧村改造后,村民搬进新宅,旧宅基地仍存在;三是农村地区在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村民以低价获得土地建房,新房既做商业用房又做生活用房,原房产闲置。

居民点闲置。由于传统小农思想,多数农民缺乏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的居民点只有几户人家居住,四周却留有大量的预备宅基地,土地被闲置,利用效率低。同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居民点房屋无人居住。另外,许多农村建新房一般在居民点周围扩展,人口逐渐向居民点外围迁移,居民点内部一些旧宅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有些偏远山区村庄人口逐年外迁,形成无人居住村庄,整个居民点闲置。

工矿废弃地。据2010年在山西召开的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披露,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hm2,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hm2。开发者责任意识淡薄,更加上矿产资源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带来了很大难度和巨额成本,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率仅为12%。

农村土地抛荒。有关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复杂而又深刻,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方能治标又治本。而增加投入,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稳定粮价,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新土地使用制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不失为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有效对策。

耕地闲置。有人认为农业基础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产投比减少,农民收入低,但医疗、教育等费用有增无减,农民负担重,不愿在土地上下功夫增加投人,外出打工多,造成大量可耕土地的粗放式经营或闲置。2011年新华网转发的《国际先驱导报》关于农民弃种、耕地抛荒的深度报道显示,农资价格不断上涨,而粮价却不见涨,农民种地要冒赔钱的风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造成我国每年近200万hm2耕地的抛荒。

此外,这些农村闲置土地还包括废弃的学校、敬老院、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投入中断而废弃的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年久失修废弃的水利设施用地等。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和类型的差异造成了闲置土地的多样性,目前还没有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治理办法。

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探析

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府政策及操作方面的,有农户生产行为方面的,有自然条件引起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多方面的原因。可将其成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缺少农村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从法律法规上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还是个空白。正确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行为,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再利用的合法性的基础。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闲置土地再利用管理的第一步,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指城市建设开发用地,其中没有包括农村闲置土地的内容,目前湖南省内亦缺乏针对性的农村闲置土地认定程序,这是导致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主要原因。

其次,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缺陷是造成土地闲置重要因素。

对于农村闲置土地,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办法,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分类,缺乏农村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措施,仅有的有限地方条文关于闲置宅基地的收回,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二、技术落后

在农村闲置土地调查和监测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集成土地调查技术;没有很好利用遥感技术更新土地利用图,运用GIS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和动态的土地利用数据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开发大比例尺(1∶2000以上)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等等。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日常地籍更新速度慢,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闲置土地的记录(数据)。

在土地的评价与规划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强调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评价、土地生态经济评价和土地可持续性评价方法和技术,没有研究建立科学预测各类闲置土地的技术。在进行规划实际过程中,造成规划与实际占用脱节,土地使用不合理,乱占滥用,甚至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用地批少占多、占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

全国各地虽然都在积极地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但是技术工作不够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况且这些工作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农村闲置土地。这是开展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管理工作的技术障碍。

三、农户生产行为与农业生产方式

由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较利益的存在,农民在生产或从事相关经济行为时,大多趋向于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因此,很多农民在农业方面的投入很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举家迁移住到城镇。这是大多数农户耕地放弃耕种,住宅锁门闭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放弃长久以来的耕田务农生活,而流向城市务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收入差异大,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通过从事农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十分微薄。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农村基本上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生产,规模过小。据研究测算,每个农村劳动力耕种1 hm2以上土地,收益才可以超过务工收入,但这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其次,由于农民的田地少也难以采用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其播种、管理、收获等环节都还需要大量劳动力手工操作。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决定了农村在与城市竞争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城市对农村居民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空心村”就是城镇高收入岗位对农村相对收入较低的劳动力产生持续引力效应的结果。同时,在成本上,粮食和很多大宗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等的生产费用居高不下;在价格上,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成本就决定了命运,这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风险。

因此,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于继续从事务农的农民而言,已不是好的选择,因此农民开始放弃土地,到农村以外寻找就业门路。且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广大地区还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耕地抛荒等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一时间已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据2011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的报道,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的村民委员会数目每年减少7000多个,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以后谁来种地将是我国当前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控制,农村土地的闲置问题将会越演越烈。

四、城市化浪潮中的农民“离乡不离土”

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年多来,平均每年城市化增长率是0.86%。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迎来了空前的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9年全国进城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通常情况下,除了过年的十几天,其他的时间他们均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离开农村,长期生活和定居在城市后,“空心村”现象就成了各地农村的一个普遍现状——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荒地杂草生。如今的农村,特别是较偏远的地区,俨然是一片“人去楼空”的衰败迹象。

据2010年《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川、皖、渝等劳务输出省市采访时发现,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家庭甚至是举家外迁,其房子、土地等农村资产长期闲置在农村。虽然大部分农民进城谋生计,选择了长期或者永久定居城市,但是他们却始终不肯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等土地资产,尽管老屋已经破败不堪,田地已经荒草丛生。他们认为:其一,宅基地是私有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且一旦遇到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他们也将获得一大笔补偿;其二,宅基地是祖先留下的家产,不能随便放弃;其三,宅基地的取得和占有既是无偿的也是永久的,不占白不占,尽管他们已经不住农村了。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很少有农民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就业的局限性决定了很少有农民能获得长久性的工作。另外,在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很多农民依赖土地以外的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城市就业的风险性、不稳定性和无保险性,使得缺乏技术适应能力的农民,把农村土地作为就业保障及失业保险功能,即生存退路,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对于离开农村的农民而言,土地可以缓解其就业压力, 留作“择业退路”。对土地的占有减少了进城农民的择业风险,农民“离乡不离土”成为了一种普遍选择。

六、农村土地市场活力不足

农村土地市场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交易,涉及到政府、集体组织、农民等多方产权占有主体,而市场的形成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则、市场平台、市场组织和市场形成价格。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才有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基本条件还很不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权属模糊是关键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流转量小且期限短。从全国范围来看,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数量还不大。发达地区农用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要高些,而内地或是欠发达地区很低。农用地流转周期普遍偏短。短的只有半年,长的多是3~5年。这严重制约了承包人的投资。

流转地块分散及插花地难处理。交易地块的面积小,多数0.07~0.33 hm2,有的交易地块面积只有几百平方米。因外出打工经商等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的可流转土地大多是按照“弃差不弃好、弃低不弃高、弃远不弃近”的原则操作,形成了分散零碎的插花田,这部分田地难寻求“需”方。

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闭塞。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交易仅局限于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而且这种土地流转秩序很不稳定,严重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流转,难以使土地真正“活”起来,形成适度的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

近几年来的灾害天气,比如全球变暖气温上升,水资源枯竭,旱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等突发的自然灾害,也是农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以上几种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成因外,另有一些土地闲置状况是由于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或突发情况造成的,有些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主要包括:因生源减少而造成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土地闲置;因农户之间纠纷而造成闲置;因道路等基础设施不足而产生的闲置,如村镇规划修改,道路等设施项目冲突,或者改道,使得宅基地随之迁移和变更等。

(资料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农村闲置土地利用研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土地流转范文第2篇

近年来,确山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快土地流转及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

一、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以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为抓手,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不断培育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家庭农场(种植类)236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类)14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24家,综合服务类(农机和植保)194家。全县新型经营主体得到迅猛发展,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一二三产业融合更加紧密,产业链条延伸更长且势头较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确山县辖13个镇(办),191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土地面积1630 km2,耕地面积8.047万hm2,总人口53.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乡村户数12.96万户。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驻政办[2014]33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2]128号)要求,确山县已建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形成“三位一体”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县引导规范土地流转面积1.8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2.3%。

流转形式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为主,其中,转包12 004 hm2,占流转面积的66.8%;转让2 020.8 hm2,占流转面积的11.2%;出租3 474.67 hm2,占流转面积的19.3%;入股152.67 hm2,占流转面积的0.8%;互换109 hm2,占流转面积的0.6%;其他形式238.84 hm2,占流转面积的1.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为主,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5 467.33 hm2,占流转面积的30.4%;专业大户流转面积7370 hm2,占流转面积的40.9%;家庭农场流转面积2 848.2 hm2,占流转面积的15.9%;农业企业流转面积2 314.47 hm2,占流转面积的12.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33~3.27 hm2的有4232 hm2、3.33~6.6 hm2的有3 524.67 hm2、6.67~33.27 hm2的有4 016.93 hm2、33.33~66.6 hm2的有2 059.73 hm2、66.67~199.93 hm2的有1 633.33 hm2、200 hm2以上的有2 533.33 hm2。

(三)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县耕地总面积8.057万hm2(国土二调面积),实测面积7.002万hm2,应确权农户数12.96万户。全县现在已确权到户面积(完成三轮公示签字面积)7.002万hm2,占100% ;签章图完成141个行政村,占77.04% ;完成合同签订105个行政村,共计70 253户,占54.2%。证书发放13 000户,占10%,其中6个镇已建成并提交数据库,档案整理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驻马店市督导核查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

在采取明白纸、宣传单、标语横幅、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同时,2017年麦收期间,我们与驻马店广电局联合录制了一期土地流转宣传片,在确山县电视台播出,充分抓住务工农民返乡收麦和土地流转“茬口”的有利时机,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报道土地流转典型,推动土地流转工作。

(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行为

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发布后,我们积极将《两办意见》文件复印发放到各个乡镇,让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对《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理解透彻,同时采取印刷明白纸、举行电视讲座等形式就《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给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下任务、定指标,进行土地流转时要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目前,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土地流转平台着力在统一标准、规范合同、明确流程上下功夫,县统一印制了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土地流转平台已发布土地流转信息200多条,规范合同文本12 000多份。

(四)积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县已确权到户面积

68 772.092 hm2,确权农户数110 316

户,已颁发证书170个村、107 008本,占确权总农户数的97%。档案整理81个村,卷宗44 185户,占确权总农户数的40%。及时报送土地确权周报、半月报、季报、工作简报。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全市督导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五)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及时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顺利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关健。全县共接待处理土地承包纠纷22起,其中乡村调解14起,县级调解8起,得到了乡村干部好评,为农村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绝大部分农民思想不够解放,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恋土情节,很多农民怕土地流转之后失去土地,生活没有保障。一部分群众看到土地价格越来越高,有等待、观望情绪。二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方面多是口头协议,有的虽然签有合同,但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合同文本签订,甚至有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达不到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流转埋下了矛盾纠纷的隐患。三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成为有流转意愿但难以实现流转的主要障碍。有的农户不知道要流转,也不知道如何让别人知道自己的流转意愿,无法获得好的项目信息。四是土地流转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应对措施不健全。如个别地方土地流转给公司后,由于经营问题,公司中途倒闭,造成土地抛荒,农民权益受损。有大多数农户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仍有少数土地流转户只有口头协议,且这种形式多见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埋下土地纠纷和争议的隐患。土地流转权益受政府强制性影响,欠缺退出机制,在进行土地流转的人群中,有15%的人是在集体干预下不得不流转土地,致使群众担心土地流转后难以收回,利益難以保障。

(二)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

一是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规范。有的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账目,没有与社员分红;有的账目不规范,开支由合作社理事长一人说了算,重大事项决定不经社员、股东讨论。二是效益普遍偏低。目前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大都从事经济作物或粮食种植,由于粮食价格偏低,加上人工、机械等费用偏高,普遍效益低,遇上灾害天气,基本亏本。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大都缺乏井、电等农业生产设施,应对灾害自然天气能力弱。四是信贷服务跟不上。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目前合作社、流转大户资金投入跟不上,缺少信贷支持。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深入贯彻落实两办精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不得下指标、分任务,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确山县要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土地流转。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引导,确山县土地流转行为逐步规范,但流转双方之间不签合同或签合同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下一步着重加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按照农业部印制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要逐步建立流转备案制度,引导流转双方到乡镇备案。

(三)完善流转服务平台

目前,各乡镇(办)大都建立了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但都不完善,有的只是找间房子、挂个牌子,没有固定人员,没有配备电脑、资料柜等必要的设施;有的虽然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设备,但没有真正开展工作。下一步要切实完善乡、村两级服务平台,不但要达到“四有”,而且要真正开展工作,发挥服务平台的作用。

(四)加大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按照合作社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检查、监测,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转。

(五)建议政府出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针对目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资金等问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确山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驻农合作[2016]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确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确山县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选择三里河办事处中店村和农业村普会寺乡姚庄村作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共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等突出问题,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逐步建立起“权能完整、运行规范、发展有劲、增加效益、实现分红”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体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土地流转范文第3篇

摘要: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土地流转的进程。本文从功能金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功能缺陷,不能适应土地流转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功能金融;土地流转;农村金融

一、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重要决定,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都明确提出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进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随后央行、银监会也屡次下发文件对农村金融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然而农村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一直是制约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特别是许多闲置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在各个地方开始流转,流转后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趋向于集中,区域经营、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农业生产开始发展。这对农业技术、设备和资本投入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的不足问题。

我国扩大内需、实现外需型经济结果的转型,其根本还是要开启我国庞大的农村市场。因此,能否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战略转型能否实现的关键。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否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充足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

二、理论依据

1993年美国斯隆管理学院教授R.Merton和z.Bodie,提出功能金融理论。在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和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两个假定前提下。R.Merton和Z.Bodie认为,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因此,金融体系具有六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二是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三是风险分散的功能,四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经济资源,五是提供价格信息,六是解决激励问题。其中。聚集、分配资源以及风险分散是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林毅夫,2008)。

中国许多学者运用功能金融理论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研究,或者单纯对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探讨。尚无文献运用功能金融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运用功能金融理论的观点,从聚集分配资源和风险分散功能角度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然后探讨如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的数量和质量。

三、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对土地流转的制约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地流转率仍然偏低,农业小规模经营模式没有改变,农地撂荒现象依旧存在,其关键原因之一是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存在缺陷,不适应土地流转趋势。

1、聚集和配置资源功能的缺陷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发展相对滞后,虽历经多次改革,但其组织构架和功能定位方面仍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如2009年以前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定位上强调负债业务发展,使农村金融机构退化成农村资金的“吸存器”和“抽水机”,形成中国农村资金外流的“虹吸现象”,加剧了中国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差距。形成“虹吸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聚集和分配资源功能上存在缺陷,单方面强调聚集农村资金,而忽视农村资金的需求,造成农村发展建设资金短缺。

农村土地流转会带来土地集约化使用,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然而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需要在农业机械设备的购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相对传坑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资金。然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聚集和分配功能缺陷,使得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资金需求难以由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来提供。具体表规如下:

(1)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趋势增加了大额信贷资金的需求。据调查显示,2008年安徽舒城县贷款额度在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一些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依旧突出。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分配功能不完善,一方面导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从控制风险角度,设置了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另一方面导致担保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对农业企业担保积极性不高。涉农担保比例不高、数额不大,使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难以实行规模经营。因此,当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有效配置土地流转后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规模资金需求。

(2)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当前农村信贷资金大部份仍局限于传统小农经济领域,对土地流转后可能涉及的工业、规模化种养、教育卫生等领域涉足很少。例如土地流转使山西运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而运城市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3家,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的金融需求。类似山西运城市的情况在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如目前广西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户贷款比重超过30%,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比重仍低于5%。因此,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信贷品种的单一性与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的多样性存在冲突,制约了土地流转的成效。

(3)当前信贷资金供给短期化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以提供一年期的短期生产性贷款为主,而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1至3年甚至更长。这导致农户在贷款投资于有生长周期超过1年的农产品项目时。固定的贷款周期有可能产生拖欠风险。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1年以内的贷款基本能满足种粮农户的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因此,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期限短期化与农业本身的自然生长周期不适应,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增加了银行回收贷款本患的难度。

2、风险管理功能缺陷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关键

农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生产容易受到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其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利益。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缺陷是明显的。

(1)滞后的农村保险体系难以分散土地流转后增大的农业风险。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关注

热点集中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等短期能够缓解农村资金供给贫乏问题的微型金融企业上。然而从长远角度看,农村经济的繁荣需要这些微型金融企业能够长期持续存在。由于农业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农业生产收益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其他行业,中国涉农的微型金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广泛怀疑,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风险难以转嫁,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高赔付率,中国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如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3.6%下降到2005年的0.63%。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没有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允许土地流转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将进一步扩大,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农业保险体系是紧迫的。

(2)农村担保抵押制度和体系不完善抑制了农村土地流转需求。

担保其基本功能是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压力。由于农村资源担保的法律支持缺位,农村物权流转法规不健全,使农村土地、沿海滩涂以及农作物收益权等资源的担保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使农民拥有信用担保资源的相对缺乏。同时多数农民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很少能提供具有金融信用的担保人,因此,在正规信贷中通常使用的财产抵押方式、财产和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对农民来说很难适用,农民长期以来存在惜款和贷款难问题。

为弥补农村土地流转的信用短缺,满足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信用需求,必須存在一个使银行信贷供给与农户、涉农企业对接的枢纽——专业性担保机构。该枢纽不仅能通过信用担保,降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而且能使农民由于第三方的信用强化而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1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

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业也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稳定,农产品供给容易受气候等因素影响出现波动较大。因此,政府经常使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如美国的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就是针对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信贷需要而制定的特殊信用制度安排。我国农村信贷体系,不论是信用社,农业银行,还是所谓的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它们的信贷活动都集中在短期信贷领域,经营方式也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信贷没有任何区别(王选庆和罗建朝,2008)。中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大额资金和中长期贷款需求,实际上是中国缺乏完善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反映。

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在国外土地金融是各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农地金融制度主要承担对农业发展所需长期、低利资金的供给以及实现政府对农业的调控两项主要职能。国内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如果允许农户用土地作为抵押来获得土地改良、水利建设和购买农用机械所需的长期贷款或提供土地接揭贷款,既解决了农业生产长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又能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2、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内容,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资金需求和农业贷款需求。具体而言,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满足农村经营的金融需求。如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为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后从土地上解脱出来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的融资需求,可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发放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

3、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分散农业风险

通过土地流转,农业将进一步呈现规模经营的特点,但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仍然比较突出。因此,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再生产的功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首先,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贴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二是政府积极引导和推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发挥保险对“三农”的风险补偿作用。三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增强政策性保险的功能。四是国家可以通过利率、税收、信贷政策等手段,实施农业保险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再保险有效地转移巨灾保险风险。

4、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户土地承包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二是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三是根据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与之适应的多种担保形式。如可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四是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五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构建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农户和涉农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

土地流转范文第4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地性质,所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养殖业,不能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土地进行灌溉设施改造和土地整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同意并报XX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镇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__,北临_________,南临_________。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1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价格调整时限及基准数值

1、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乙方每年四月十日(九月十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XXX元/亩,合计元。

2、双方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每叁年调整一次(自签订合同年份算起),调整基数为:①价格基数XXX元/亩②小麦常产量XXX斤/亩③2013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1.12元/斤,具体为:

⑴合同执行第三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高于1.12元/斤则:

XXX元/亩+XXX斤*价差

⑵合同执行第三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低于1.12元/斤则:

XXX元/亩-XXX斤*价差

后续调整年份计算方式同上。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相应的粮食直接补贴

2、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4、甲方应按时将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移交给乙方。

5、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2、乙方可在受让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乙方灌溉土地用水价格与农户所在村用水价格相同

4、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5、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八、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重订本合同的权

力,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续租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甲方违约应按乙方实际总投资额(以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40% )支付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土地流转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

一、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村委会、乡镇农经站各一份。

土地流转范文第5篇

关于河南省农村

土地使用及流转现状分析的调查报告 导读:我国现行耕地红线是18亿亩。2009年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提出“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决议。

通过暑假为期十天的实地调查走访,我初步了解了广大农村土地使用的现状及流转趋势,为响应党和国家关于大学生深入基层锻炼的号召,真实反映三农动态,现将我的暑期社会实践理论教学实践总结如下:

调查目的:通过对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流转状况的实地调查,比较客观地把握农村土地资源使用的现状,找出当前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弊病,从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臵,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1 / 6

调查时间:2010年8月5日——15日

调查地点:河南省罗山县、商城县

调查方法: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

调查内容: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包括土地类别、有效使用情况、土地规划现状等等),土地流转现状。

一、农村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及特点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民们充分享受了党和政府三农政策带来的实惠,全国人民正朝着富裕的康庄大道行进着。农村改革,尤其是税费改革以来,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广大的农村出现了明显的土地流转现象。从统计数据来看,自2005年以来我所调查的罗山县数乡土地流转记录成倍增长,并且不少土地正遭受被废弃的命运。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也面临着挑战,林地、基本建设用地、规划用地的规模不断扩大。

二、存在的问题

1.现有耕地使用不规范

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的。这一做法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很多弊病。首先村里的人口变动使土地多寡现象凸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其次在现实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类型,在耕地上建房、种树,严重耗费了有限的耕地。

2.经营粗放,耕地被闲臵

由于耕地面积较少,仅仅靠农作物收成无法维持生活,多数居民选择了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因此便出现土地流转现象,农田转种,这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或者干脆不种,造成农田荒芜,严重威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科技投入低,靠天吃饭的现象依然存在 耕地的零星分布不利于农夫的管理,又不宜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使劳动力的生产率下降。其次,在农作物种植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无法使现有由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再加上农田水利设施的不完善,导致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

4.规划缺失,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率低

居民点分散建设,布局零乱,占用土地面积大。村民建房没有统一规划,个别人只顾自己方便,缺乏整体和全局性,土地纠纷不断。另外,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差、乱。住房大小不一,高低不同,致使新建住房达不到应该达到的美观和质量要求。此外,基础设施水平低。村内道路不成网,高低不平。

5.土地流转可操作性不够。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的属性,转让房产必然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农民与城镇居民均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只允许城镇居民转让房地产,而不允许农民转

让房地产,容易形成立法上的不平等。农民反映,土地流转后收入多了、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还省去了后顾之忧,旱涝保收。但因为现行文件面向宏观,还需要一部细则来规范、指导操作。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把土地流转面积当成政绩,从而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

三、建议和意见

(一)就土地利用方面:

第一,严格执行农补贴政策,确保农民享受真正的实惠,以调动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河南是农业大省,担负着全国粮食安全问题的重大责任,在出城务工普遍化的趋势下,只有落实好农补贴政策,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才能被激发,农村的可用耕地才不会被闲臵。

第二,合理规划,制定科学的用地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要求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对于建设用地,根据法律法规确定适宜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把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作为约束性指标,并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建设规划,既要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要保证居民的住房质量和生产生活需求。

第三,严格控制商业用地,保护我国耕地18亿亩的红线,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把好建设用地入门关。

第四,优化土地用途,提高土地使用率。由村委会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专家论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进行耕种,以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根据个自然村不同的情况,通过政府拨款、集资、融资、村民义务工等方式,积极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好农村给排水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使土地资源真正地造福居民。另外,还应通过培训教育、义务劳动等方式,努力维护好已经建设好并投入使用的设施。同时搞好绿化工作,提高居住环境水平!

(二)土地流转方面

第一,加强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建设。目前,推动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国家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土地仲裁立法进程,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健全更为完善的、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县乡两级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基层,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制建设,从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以及时处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制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乡镇企业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发展空间,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其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逐步打造产业品牌,自主开发经营项目,吸引农户入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

第三,各地应普遍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的运行模式,形成以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体系,以适应农民土地流转的强烈愿望。

土地流转范文第6篇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22年2月15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4.5亩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每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750元/亩,合计3375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

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

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

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

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

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

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

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

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

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

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

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承包方)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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