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2023-08-06

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简介

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曲村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史村镇两类项目结合试点项目,涉及曲村、三张、北赵、方城、新村、东宁、南常7个行政村,共计改造中低产田面积1.62万亩。项目总投资1584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990万元,省财政配套资金396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30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69万元,自筹资金99万元。

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梨树县位于吉林省西南部, 地处东北松辽平原腹地, 土地平坦, 土壤肥沃, 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之美称, 而且, 梨树距市区较远, 耕地面积大, 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县之一, 享有“玉米黄金带”之美誉。梨树是吉林省实行土地流转的示范县之一, 小城子镇中央堡村的土地流转模式在梨树县具有典型性。

中央堡村共400多户农民, 以种植玉米为主, 玉米种植单位产出利润少, 适合通过大面积种植而达到高产而获得利润。该村人均耕地面积大, 虽然在技术上, 这使得以家庭为单位实现机械化耕种成为可能, 但由于成本巨大, 固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而且中央堡村远离城市, 由于种植蔬果等运输贮存成本高, 经济效益不如城郊农村大, 故只能选择种植大宗农产品。因此, 在不流转土地的前提下, 实行土地集约经营是最佳选择。在此背景下, 村集体带头, 同时鼓励建立合作社, 中央堡村建起了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和养殖合作社, 其中以种植合作社为主, 全村有一半左右农户参加了合作社, 且各合作社之间相互独立。种植合作社与社员签订合同不实行土地流转, 而是对社员从购买种子到收购粮食实行统一管理, 并统一安排农机进行耕作, 玉米生产实现了全程机械化, 所用农机主要是由村政府自己投资, 部分国家补贴来购买的, 由村委会管理, 各合作社出资租用, 或者向农机合作社租用。合同一年一签, 承诺不论旱涝, 每年付给农户定额收入。

也就是说, 中央堡村实行的并非实质上的土地流转, 而是通过统一组织要素供给实现了土地的集约经营, 达到了土地流转的目的。通过采用土地集体耕种, 全程机械化作业, 不仅大大提高了耕种效率, 还提高了作物的抗倒伏性等抗性, 降低了由于人为因素或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减产率。土地流转后的机械化操作也改善了农耕条件, 例如, 中央堡村2012年冬天的大量积雪在2013年开春融化, 使得人工耕种条件异常恶劣, 种植合作社的统一机械化耕种有效地避免了这一问题。

据村干部介绍, 实行土地流转后,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人均纯收入10000多元, 与之前相比, 户均增收3000元左右 (均不包括剩余劳动力从事其他而取得的收入) 。梨树县小城子镇中央堡村实行土地流转以来, 好成绩一年胜过一年, 2013年取得的成绩尤其突出, 但2013年仍处于合作社寻找农民的阶段, 预计2014年, 在农民见证土地流转带来收益的情况下, 会主动加入合作社。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 农民认识受限, 不放手土地使用权

传统农民习惯于传统的耕种习惯, 认识受限, 在生活安定的情况下很少愿意改变其生活状态;另外, 据调查, 农民本身潜意识里就排斥外来的陌生事物, 而且, 目前土地流转在发展相对落后的东北地区对于农民而言, 仍然是个相对陌生的概念, 身边没有同类成功的典型, 很难使农民信服;再者, 东北地区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一般相对较大, 在以家庭经营收入可观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选择规避风险。

2. 农民的想法得不到重视

国家要发展, 社会要进步, 总是要有带头人, 然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难免出现不一致的群众呼声, 政府在制定以及实施决策时不可能顾全每一个人的意见, 另外, 在农村这一特定地域, 一方面, 由于农民自身水平限制, 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尽合理, 另一方面, 村官一般偏向由年纪较轻的人来担任, 年轻气盛的村官偏向于自己的想法, 有时不能切身了解农民的生活, 又容易固执己见, 由此忽视了农民的言行, 从而使农民安全感降低。

3. 非农就业机会有限

实行土地流转后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就业受限, 由此无法创造额外收入, 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农民对土地流转兴趣不大。

4. 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传统的土地流转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和抵押六种基本方式, 无论哪一种, 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完成使用权的过渡, 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极大地阻止了土地流转;另外,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那么,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限, 缺位的制度安排使土地流转处于低效率的状态, 由此, 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

5. 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

对土地流转的生疏不仅在于农民本身, 还在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 农民获取知识的途径, 据调查, 主要通过口耳相传、看电视和政府为感兴趣的群众开设的技能培训班。要使农民接受某一新事物, 首先要让其了解它及其带来的收益大小, 要达成这一目的, 政府就要主动对农民宣传相关政策, 这就要求政府对土地流转在目的区域内对农民进行大力宣传, 然而, 虽然村里半数人已经参加了合作社, 却有大部分农民不知土地流转为何物。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 塑造新时代知识型农民

经济在发展, 农业发展也要与时俱进, 而农业的主体——农民对此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向于机械化, 科技含量提高, 这就要求农民自身具备相关知识, 而大规模机械化的实施要求土地流转, 这要求农民转变传统观念, 接受新概念和新的耕作方式。由此可见, 在新时代背景下, 知识型农民的塑造很有必要。

2. 树立典型, 做好示范作用

“耳听为虚, 眼见为实”。受小农思想影响,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 土地流转的发起人必然会大力宣传其好处, 然而, 在没有成功先例的情况下, 农民宁愿选择固有的生产方式, 以求安稳, 所以, 要想普及土地流转及促进其发展实施, 树立典型, 做好示范作用有必要, 让农民亲眼见证增收的事实, 才相对较容易劝说其参与其中。

3. 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农民相关问题

做好产品销售竞争的最后环节——售后服务, 对产品的销售起重要作用。在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同时, 承诺及时、合理地解决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农民的选择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和应对。

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的发生或开展都应有相关的约束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农民就无法对这一新政策完全放心, 也就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实施。法律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武器”, 只有法律对土地流转制度有了全面的硬性规定, 才能对农民的权益有根本性保证, 所以, 促进土地流转,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实行土地流转的必然性。然而各地情况迥异, 那么在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土地流转试行点很有必要, 对这些模型进行研究对推行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的“梨树模型”在东北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此模式成功的前提下, 才能将其推行到与其特点相似的地区, 然而, 在其成功的同时必然伴随一些问题, 因此, 研究出现的问题对模型的改良及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 是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 也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破解“三农”难题的关键, 更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促进农地有序流转, 吉林省政府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也涌现出了一批典型的土地流转模式。本文根据实地调研数据, 对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模式,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 梁菊.农村土地流转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展望[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 (2)

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是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的中心阵地,从国家到各级政府明确要求建立符合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或服务中心,完善相关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综合体土地流转平台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能有效促进农业产业综合体内土地的有效流转。本文通过对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概念进行界定,探究土地流转平台建设的意义,发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以“村委”为主导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界定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平台在基本交易、监督维权和政法服务各系统的功能,以期对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农业产业综合体 土地流轉平台 服务体系构建

*项目基金: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1ZC074);六盘水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学科项目(项目编号:LPSSYZDXK202001);六盘水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项目编号:LPSSYDXS2047)研究成果之一。

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关注热度持续走高。2001年、2008年、2009年、2014年到2016年,中央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相关文件,为逐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农业农业产业布局,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管理指明了方向。

农业产业作为主要的农村发展的基石,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场地,也是实现农民增收的主要方式。而土地是农业的根基,根基不稳,农业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产业综合体建设就无从谈起。因此,推动土地流转成为实行多元产业统一规划和统一布局的关键。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长期稳定有序流转,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土地流转平台的概念界定及建设意义

(一)土地流转平台的概念界定

土地流转的“标的物”是农村集体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平台为土地在不同经营者之间进行土地流转提供各项服务,如土地信息的发布、收集、查阅及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流转平台是为集体农用土地经营承包权实现流转的服务载体和场所,它能够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提供规范性的服务,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平台并不狭义地指信息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平台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广义上的土地流转平台不仅包括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组织和场所,也包括为实现更好服务而构成的流转服务、档案查询与管理系统、流转网站等组织和载体(张萌等,2019)。

(二)平台建设的意义

1.促进土地的规模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建立规范性的农地流转信息平台,可以实现流转双方需求与供给信息的有效交互,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准确、及时,同时能够将原来无形的私人流转市场有形化,这样流转市场的范围更大更广,从而促进土地流转能够快速进行,缩短了流转时效。此外,流转平台还可以有效推进零星供给土地规模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土地供给的分片规划,促进土地农业产业架构的调整,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2.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畅通和规范,有利于出尽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需要密切关注合作社、企业、市场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农地流转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专业组织机构的优势。农地通过流转平台进行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规模,减少农地丢荒情况,增加农民收益,提升农地利用率。在流转平台进行流转的零星土地,可以实现连片统筹流通,形成规模化利用,提升土地价值。农民能从流转平台获取更多的信息,增加流转中谈判的筹码,减少低价流转土地的概率,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土地流转中心还可作为劳务中心,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向农户发布用工公告,促进农户除获得土地租赁收入以外的务工收入,提高农户收入。

3.降低交易风险,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规范完善的农地经营流转服务平台,能够有效为供需双方提供精准的流转信息,在程序、资质和资源的政策审核和法律支持,交易行为也会受到约束,使得双方的利益受到保护。这种方式改变了原来口头约定或简单纸质协议带来的弊端,有效降低农地流转风险。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宜,平台方可以及时纠正,有效防止不合规流转情况的出现。此外,平台对流转合同进行规范统一的归档管理,长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二、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分散,尚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目前,农业产业综合体内土地流转平台尚未建立。在农业产业综合体内,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生产与市场联系脱节,呈半封闭状态;土地种植以零星散户为主,自种自销、规模小、缺乏有效的组织性;农户的决策信息渠道有限,多数土地流转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亲邻好友之间,自发性较强,没有政府和集体组织的参与和协调,流转关系不稳定,交易成本增加,限制土地向边际产出率高的使用者流动。综合体内缺乏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直接管理部门和流转服务中心,没有专门的流转平台和服务中心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调,也没有关于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无法提供流转信息管理、政策咨询和流转委托等流转服务。

(二)土地流转平台建设缺乏资金保障

综合体内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不是纸上谈兵,具体建设需要人、财、物的支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公选址、办公设备采购、耗材使用、人员工资发放等等,均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才能确保平台建设、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中心的良性运转。在课题组成员调查中发现,之前因政府没有专项资金对村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支持,合作社也没有明确流转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因此,难以启动综合体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主体不明确且专业性不足

目前,综合体土地流转以普通农户为主体,而流转平台尚未建设,平台建设主体不明确。因此,谁来负责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工作及后续服务工作,成为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平台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土地流转平台建设主体不明确,缺乏专人组织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成为阻碍土地流转的最主要的障碍。并且工作人员是否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足够的认识?是否能够较有效鉴定流转过程中的合同?对内容审查流程是否了解?都成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综合体内信息流转方式原始,速度缓慢

现有农业产业综合体内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基本通过原始方式即人与人传递的方式进行交流。传递方式存在传播范围窄、速度慢、效率低、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慢,土地出现短暂丢荒现象,降低流转收益,增加了流转成本。

(五)土地流转合同不统一,档案管理不规范

农业产业综合体内土地流转以农户个体流转为主,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模板,五花八门,形式不一。有的甚至尚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仅仅只是口头协议,合同不规范。同时,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未形成体系,容易出现丢失和损坏的情况,不利于双方利益的长期保护。对于流转市场来说,因为农户和流入方仅有简单的纸本合同,难以实现流转信息的动态统计。土地没有流转动态档案,查询土地流转信息并进行动态流转情况分析就很难实现,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的统计。

(六)维权渠道尚需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当前,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土地流转平台和服务中心尚未建立,农业产业综合体内大部分土地主要以私人流转的方式进行,流转不规范。此外,因流转双方对流转政策缺乏全面地了解,增加了土地流转监督的负担。由于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缺乏,当农户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问题凸显,从而陷入“维权难”的困境。综合体内未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存在的农户土地流转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调节和仲裁,无法切实有效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亟待建设土地流转平台,完善农地流转服务体系,畅通维权渠道,及时了解流转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构建

(一)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系统构建

当前,国内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构建主要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有以市场为主导搭建的如土流网、农村土地网、土易网等网络平台,也有政府主导搭建的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平台(唐朝光,2016;张萌等,2019);线下模式主要以基层政府或以村委为主体搭建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李树超、丁慧媛,2016)。

在本文研究中,基于农业产业综合体大多所处行政区域为村级行政区,基于村级单位在技术、人员、资金和管理要素方面的局限性,暂不考虑搭建线上土地流转网络平台,而以构建以“村委”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作为研究对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鉴于综合体内土地流转在资金、人员和设施等生产要素的分散和稀缺性,考虑由当地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施统一的农业产业布局。具体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二)土地流转平台指导下的综合体土地流转过程

1.第一步:土地一次流转。村委会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土地流转。组织农户将土地流转到“合作联社”。其中,土地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入股”,依据农户个人意愿与合作联社协商。

转让:根据土地流转协议每亩土地价格,农户将土地转让给“合作联社”,签订5年以上转让合同,由联社按期支付农户流转租金。

入股: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联社,合作联社不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年终依据经营收入给农户进行分红。同时,农户也可通过以现金、政府的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入股合作联社,持股一定比例,年终根据合作联社经营收入进行分红。

2.第二步:农业产业优化布局。由“合作联社”进行农业产业的科学规划,保证现有经营土地不变,保障主导产业的规模化种植和轮作,引入农业产业补充经营主体,引导村级合作社开展种植经营与运作。确定土地流转顺序为:先流转给现有经营主体→原有主导产业种植大户→新引进农业经营主体或公司→个体种植户。剩余土地由合作联社兜底承包经营。

3.第三步:剩余土地的二次流轉。“合作联社”将土地二次流转,为保障现有土地耕种的稳定性,依照土地流转顺序(现有经营主体→原有主导产业种植大户→新引进农业经营主体或公司→个体种植户)进行流转,流转土地价格与一次流转入土地价格一致。流转剩余土地由合作联社兜底承包经营。
四、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系统功能

(一)基本交易系统功能

1.流转信息收集与汇总。为了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园区土地流转流转平台优势、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化发展,需要对土地按“土质好坏、水源灌溉便利程度、产量高低、离村湾远近”等条件折算面积,集中归并土地。对整个园区土地进行精确测量,标注图标,绘制位置图,做好标记。同时,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面积规模、自然条件、土地归属、流转情况、农户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和备注说明等相关的土地信息及流转相关信息,登记备案,农户签字认可。对农业种植企业的基本信息、现有种植面积等基本信息登记。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备案是为了供土地流入方更好地进行土地选择,从而有效促进土地有序流转。

2.信息发布。在流转平台上,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的流出方可自主提出流转意愿,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情况、自然条件、流转情况、纠纷情况、抵押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土地进行定价,登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说明等其他信息。对于需求方,也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土地需求信息,标注土地需求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价格区间等相关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获取信息,从而实现土地流转的健康良性发展。

3.流转合同签订与管理。合同需规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凡属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各方利益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均由服务中心拟定合同模板,统一格式和标准,统一签订,统一存档和管理。经与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同之后所剩土地,可直接由各村合作社承包进行自主经营与耕作。

(二)监督维权系统功能

1.监督与维权。在土地流转中,对流转的监督以及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平台的重要职能,完善平台的维权渠道,加强监督力度,有利于实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流转平台方设置相应的维权办公室,并与政府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联结,建立完善的维权体系,畅通维权渠道,为农地流转提供“一条龙”维权服务,减少因不同部门之间衔接带来的时效问题。对于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民事纠纷、资金使规范性、流转程序合法性以及补偿款发放等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和调解。同时,调解委员会或小组对土地流转的参与人员及其他过程进行监督。

2.评价与监督。平台建立对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相关企业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及时收集流转方双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对监督与评价结果进行统一收集处理。通过监督与评价机制的引入,既对企业起到了监督作用,又实现了对流转过程的监督与评价,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可靠数据。从而促进综合体内各方更规范的实现土地流转。

(三)政法服务系统

政法服务主要包括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宣传咨询和法律纠纷的处理。首先,可通过服务中心的线上线下信息公告栏宣传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相关政策法规小贴士等,提升土地流转宣传力度,转变村民意识。其次,农户和农业企业等平台用户可通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咨询土地流转相关事宜。最后,流转平台也会建立起与地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企业行业的对接渠道,为土地流转中心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难以调解的纠纷问题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流转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流转顾虑,强化规范意识,从而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五、结论

目前,农业产业综合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现状并不理想,现有土地流转信息传递只依靠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传递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范围小、传播缓慢、双方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由农户在亲朋好友的介绍下自发开展,缺乏专人组织;流转合同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合同条款责任与义务不明晰,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合同档案管理;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与矛盾也没有合适的纠纷调解渠道,不能很好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特别是农户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缺乏专门的机构为土地流转各利益方提供更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

本文基于贵州省各综合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现状,通过实地调查分析并构建以“村委”为主导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构建了服务平台在基本交易、监督维权和政法服务各系统的功能,以促进综合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的稳定运转和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浅见,希望能对农业产业综合体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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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and transfer platform in Tobacco Industrial Park

Ding Ke Wang Shenfu

Key words:Flue cured tobacco industry complex Land circulation platform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作者單位:六盘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六盘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专业)责任编辑:李政

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摘要:农业保险的健康高效发展能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纽带,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通过开发区域产品和加强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内生动力有效结合和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服务创新,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现代农业关系國民经济发展全局。农村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必要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应是农户获得相当投保利益、保险公司获得一定利润回报、政府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需要在组织模式、保险公司和政府服务创新层面做出科学、合理、相容、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模式创新

1,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泛指我國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队。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社会基础是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具体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模式,简单组织起来的农民很难平等参与谈判,公司经常会把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导致公司一枝独大、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嵌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中介组织作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途径,不仅有利于构筑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的“公司+基地+组织+农户”新模式,而且有助于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解体、相应合作经济组织未能建立或有效运转存在的真空状态。合作经济制度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特定的生存空间。从企业规模看,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从产业领域看,主要分布于农业、商业服务和城市小工业;从要素密集程度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我國推行适度规模经营,而非國外大农场制度,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保险的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相关产业活动领域也主要是农业、商业和城市小工业,并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天然相容性,契合农业保险实际发展情况。

2、建立有机结合的双层合作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镇为单位,直接面向农村土地流转农户,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现一定范围的覆盖。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把面临相同农业风险的人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本质是互助共济。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基于乡土情结和血缘联系,农户之间交往频繁、守望相助,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互助共济本质要求相符合,与目前农村土地小规模流转情况’相适应。可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定面积之上(比如50亩)作为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会员资格,对会员在信贷支持、技术扶持和市场开拓采取诱致措施,提供签订保险合同、明确承保标的、收取保险费用、开展防灾防损、评定标的损失、支付保险赔偿和依法及时分保等系列化社会服务。以乡镇为单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不同村集体的合同纠纷,实现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第二层次,以特色产业或主导产业基地形成的农村经济地理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面向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服务,实现一定区域的覆盖。以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等于改变了农村土地分散化生产的组织资源环境,改变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发展环境,改变了农业差异性发展的基本空间环境,相当于组合形成了农业保险大客户,更加符合大数法则要求。

3、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必然取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投资增大,农民风险防范化解意识明显提升,农业保险客观需求日益增强。农村流转土地种植关系國计民生的粮食、油料作物为主,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得到大力支持。事实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政策“内容”。政府通过给予农业保险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支持,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较全面的风险保险,用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使之成为一个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农户只需交纳部分保险费用,就能取得政府净收入转移,实质是支农惠农政策创新。其次,商业性农业保险是必要条件。商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进入农业保险存在有利条件:外部发展环境更加符合保险大数法则;政府提供管理费用补贴有助于财务平衡;公司自主经营和农户自愿入保有效对接有利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其三,结合发展是必由之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对水果、牛奶、蔬菜等高营养品消费需求成倍增长,发展高附加值农业是必然趋势。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和商品牲畜饲养的农户,存在强烈风险忧虑和保险需求,并且拥有足够保费支付能力。出于人口大國和粮食安全考虑,商业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可能太广泛,只能作为辅助形式。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要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选择损失机会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二、保险公司创新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基本行不通,而政府的资助和补贴一方面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资金的配套效用,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功能也大大地被扭曲(谢家智,200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破除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关键是在组织创新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基础上,研发差异化产品、应用现代化技术,增强保险公司发展内生动力。

1、开发区域产品、扩展农业保险供给范围。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在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分离的均衡,而不存在混同的均衡。实践证明,只有客观反映当地的风险水平和紧密结合经济发展能力的保险产品,才能被农民接受,农业保险的发展才有客观存在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联片开发、区域经营,本身具有区域性,区域农业保险产品易于开发成功;农业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分布具有区域特征,利于农业保险区域产品试验;经济发展区域性、主体功能区建设区域性,宜于区域性产品应用。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使农业保险赔付与农业特定区域挂钩,区域产品创新设计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适应,农业风险区域属性和农业保险大数法则得以明显体现,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

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开发区域团体风险保险。我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但同一区域的农业风险单位具有明显“均质”特性,保险费率对所有农业保险投保人相对公平。以团体风险作为投保单位,农户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身份合一,保险对象产量与所在地区农作物平均产量挂钩,保险赔偿与整个投保地区农作物损失水平挂钩,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概率。

另一方面,开发巨灾风险再保险。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在促使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极大降低的同时,也使巨灾风险凸显为制约农业保险供给、抑制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巨灾风险再保险产品研发,有效提高技术性风险管理能力,遏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一次巨灾、全盘皆输”现象出现。

2、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将农业保险视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國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农业保险难以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定位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形式,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条件,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内在发展问题。把外在“推力”和内在“动力”结合起来,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联系起来,才是解决根本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1)加强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从國外农业保险理赔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一,充分依托和利用现代先进的卫星通信遥感技术在灾害损失测定方面的作用;第二,加快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创新。险监测、保险理赔处于整个农业保险发展链条两端,直接关系农业保险初始条件和发展结果。我國农业保险资料连续性不强,但农业信息和气象资料完整准确,现代信息网络和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健全完善,具有区域覆盖优势,与农村土地流转区域产品创新相适应。农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资源共享,区域创新特色与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有机互动,完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

(2)加强农作物保险区划技术创新。所谓农作物保险区划,是指以各地自然经济条件的相关性和农作物风险的同一性(也称同质性)为标志,按照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将不同地区加以组合分区。农作物保险区划的目的,在于从长期的观点、总体的观点出发,全面规划某一地区的农作物保险,为其普遍推行奠定科学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可考虑根据风险分散理论和农业气象学理论,依据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和地方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情况及农作物种类分布、水利条件,从区域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此基础上,建立多档次保险费率体系,使不同风险等级区域承担不同费率水平,实现农业风险责任与农业保险保费负担相一致,防止因农业风险不均质现象导致逆向选择。

(3)加强农作物保险再保险技术创新。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它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是现代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对传统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农业再保险有强烈的依赖。民政部曾在部分县试点救灾保险,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缺少再保险分散风险机制,实行几年后因无力维持逐渐停办。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激励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利用政策性保险扩大投保,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有机融合灾害风险与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准备金积累平滑增长与灾害损失赔偿支付突变性矛盾,解决农业灾害风险规模与保险资本总量缺口矛盾,开辟农业再保险技术创新科学途径。

三、政府服务创新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着农业保险应该走政策性发展之路;农业保险更接近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决定着发展农业保险应该市场多一些。政府直接介入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挤出效应”,市场提供又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推行政府诱导型运行机制,弥补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保险公司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播保险文化。保险文化传播滞后,导致农业保险意识淡薄。保险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商品经济与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又对保险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能动的促进作用。政府要会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借助农村土地流转农户接受新生事物优势,加强农业保险为社会防灾、减灾、刺激生产带来物质效应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化建设,加强规范、激励、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一系列价值和道德范畴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建设,加强规范农业保险交易、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维系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范畴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文化建设,培育团结互助的经营伦理和最大诚信的交易伦理,营造农业保险浓厚发展氛围。

财政补贴支持。财政补贴既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维持农业保险市场平衡为宜。优先选择关系國计民生、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或不可能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从保基本、合理补偿逐步向保收益、多重风险保险过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动态调整补贴范围,并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明确财政补贴对象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单个农户,农户负担控制在10%以内,产生减轻农民负担、共同防范化解风险、壮大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效果。对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和管理费用补贴采取反向操作政策:保费补贴从高比例开始,随着风险保障程度提高,比例要逐步降低;管理费用补贴从低比例开始,随着农业保险业务扩张,比例要逐渐提高,最终培植一个动态相对平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优惠政策扶持。首先,以险养险。准许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从事农业生产设备、农民人身安全、农村财产保险,财政拨款单位的交强险、政府性投资工程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次,信贷抵押。“农业保险可作为部分农业信贷担保物品的替代品,农业保险可将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损失转嫁到农业保险人,农业保险的发展可扩大农村低收入者的信贷供给”(Von Pischke,1999)。政府出面提供担保,将农业保险列为信贷抵押品,在信贷利率上给予优惠。最后,组建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从我國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分析,制约我國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是缺乏巨灾支持体系、财政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而三大支撑体系中,关键是财政支持体系,核心是巨灾风险支持体系。國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成立。巨灾风险基金筹集以國家财政为主、地方为辅,中央承担再保险业务经营最终亏损责任和财务支出。

法律制度保障。保险是一种制度化和契约化特征十分明显的现代金融产品,运行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对法律制度具有明显寄生性。得益于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保险定位,各國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均先行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确立基本法律依据。制定《农业保险法》要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流转,明确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农户、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各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本着國家大力扶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规定补贴范围、比例和方式,规定资金筹措、分摊和使用,规定监管机构、程序和内容,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的经营主体、组织方式和政府服务提供明确清晰的制度安排。

畅通进出通道。结合我國实际,为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可采取选择性政策,即对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主体,采取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办法,引导那些愿意涉足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进军中國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对开发城市保险业务并已呈过度竞争态势的保险公司逐渐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分散小农户条件下,理应加快保险市场开放进程,降低农业保险准入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条件下,随着保险主体增多,保险市场准入应当逐渐受到控制。目前,启动农业保险市场支持政策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大户投保热情较高,个别投资者极易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经营许可后却弱化农业保险业务。可强制规定无论是國内还是國外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后若干年不能退出,提供农业保险业务不能低于60%,确保农业保险供给市场稳定性。一个健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互为前提、动态调整的良性循环市场,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惩戒作用可以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忧患意识,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进一步改变和调整保险监管政策,利用优胜劣汰机制,疏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引导保险公司良性竞争,促进我國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张旭

土地流转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地性质,所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养殖业,不能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土地进行灌溉设施改造和土地整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同意并报XX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镇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__,北临_________,南临_________。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1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价格调整时限及基准数值

1、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乙方每年四月十日(九月十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XXX元/亩,合计元。

2、双方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每叁年调整一次(自签订合同年份算起),调整基数为:①价格基数XXX元/亩②小麦常产量XXX斤/亩③2013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1.12元/斤,具体为:

⑴合同执行第三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高于1.12元/斤则:

XXX元/亩+XXX斤*价差

⑵合同执行第三年国家保护收购小麦价格低于1.12元/斤则:

XXX元/亩-XXX斤*价差

后续调整年份计算方式同上。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相应的粮食直接补贴

2、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4、甲方应按时将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移交给乙方。

5、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2、乙方可在受让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乙方灌溉土地用水价格与农户所在村用水价格相同

4、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5、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八、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重订本合同的权

力,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续租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甲方违约应按乙方实际总投资额(以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40% )支付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土地流转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

一、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村委会、乡镇农经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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