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

2023-10-03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1篇

【摘 要】目前,我国的热电联产规模比较大,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它作为一种公认的节能环保技术,在我国节能减排事业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研究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市场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0.前言

所谓的热电联产指的是将热能和电能联合生产的一种高效能源生产方式,它无论是在节能减排工作上还是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工作上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以燃煤方式的热电分产和热电联产为例进行比较,热电联产要比热电分产节约更多的能源。由此可见,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

1.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市场发展现状

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的热电联产市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到目前,热电联产装机容量位居世界第二位,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这项事业的发展。从1990年到2000年,仅10年的时间就由10GW增长到29.9GW,平均每年增长11.6%,到2005年年末我国的热电联产装机的容量进一步增大,达到69.8GW,2001~2005 年这5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为18.5%。之后它的容量一直是以上升的趋势在发展着,而且目前,我国的热电联产已经承担了全国总供热蒸汽量的81.2%,热水采暖供热量的 29.5%。同热电分产相比,它具有能源效率高、节约潜力大等特点。

2.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存在的问题

2.1相关体制有待于完善

相关的体制是确保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能否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涉及到企业生产和社會公众的生活等各个方面,要想推动此项事业的发展,节约更多的能源,首先就要有完善的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这方面的体制还十分薄弱,具体体现在:

2.1.1是能源价格政策缺乏一定的章程

虽然我国的煤炭价格已经顺应市场的发展轨道,但是就电价和热价这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它们还未摆脱政府的干扰,需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近年来,在煤炭价格快速增长的同时,电价和热价的增长幅度却十分小。与此同时,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居民的基本生活已经严重的受到采暖的影响,而且同普通的商业化企业相比,供热企业没有随时关停供热机组的权利。尽管这方面引起了政府的重视,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能源价格政策缺乏一定的章程,还需要进一步的理顺,导致很多供热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十分差,而且这已经对它们的日后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2.1.2是供热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目前,我国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发展存在的一个抑制点就是供热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仍然使用旧的政策,按照面积征收热费,事实上,这应该按照热量收费,这不仅使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也极大的抑制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2.1.3热电(冷)发电并网问题仍然存在

发电并网障碍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热电冷联供热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2相关政策不健全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相关政策不健全这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经济激励政策和行政管理政府两方面:

首先,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财税优惠政策十分缺乏。目前,我国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这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十分少,而且即使是在许多文件中均提出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相应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十分缺乏。

其次,对热电联产项目运行的监督鼓励还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对于此项项目采取审评标准制度,但是在项目的运行期间,就表现出了弊端,监督、鼓励等都十分缺乏,导致一些企业产生了欺骗的行为,在评审时以热电联产的名义进行,但在实际工作时却转换了方式,成为火电厂的运行方式,这不仅浪费了很多能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能源的利用效率。

2.3资金缺乏

目前,对于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抑制作用的是资金的匮乏。具体表现在:(1)是事先得到规划的相关项目由于对热网建设的投资十分缺乏,从而严重的影响到这些项目的建设和经济运行。(2)对于已经运行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会严重的损伤热网,但是由于资金的缺乏不能及时对热网进行节能改造,从而影响了节能的效果。(3)是虽然一些城市或城镇用热发展的比较迅速,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相关项目在规划阶段就受到资金缺乏的阻碍。(4)是建立的一些有助于缓解融资障碍的新机制在我国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领域应用的十分少。

2.4技术水平低

目前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面的技术水平还十分低,不能推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为此,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

3.促进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的建议

3.1完善相关体制

为了促进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快速发展,首先就要加大中此项事业的重视,理顺相关体制,使体质得到完善。具体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部门的统筹能力,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长期发展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技术政策,从而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推动电力体制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使热电(冷)联产项目与主电网并网的规划得到允许和运行,同时鼓励电并网的发展。最后,完善供热体制,加强改革。理顺能源价格,从而形成长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3.2建立健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在经济激励和行政管理方面制定的能够推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政策是国务院出台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其相关内容是:(1)是制定有关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并以财政补贴、能源价格、税收减免等方面作为考虑依据。(2)是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对于热电联产的新上项目要加强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确保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

3.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为了促进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我国要加快与国际的交流和合作,并研制有关“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国际合作节能项目”,从而为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契机。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的空间十分广阔,而且发展前景十分好,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而且事实证明,只有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才能促使我国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加有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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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平华.借鉴俄罗斯经验积极发展我国集中供热事业[J].暖通空调,2000,30(4):33-37.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2篇

一、城市总体供热现状

**市现供热总面积约为410.6万m2,其中住宅面积286.1万平米,供热率达66.3%。根据使用热源不同主要分为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天然气锅炉供热和手烧锅炉供热。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晋田热电公司是我市唯一集中供热热源生产单位,属热电联产过渡性保留企业。现装有两个5万千瓦运行机组,供热能力190万m2。由于煤炭价格高涨不下,发电亏损严重,因此,电厂基本上是保供暖,其余时间停产停机。山西亿众公用事业有限公司负责二次热网的运行经营,现有供热站25座,全市现集中供热联网面积约190万m2,实供150万m2。年度供热期为4个月,收费标准为:民建用热12.2元/4个月*m2,公建用热19元/4个月*m2。

2、天然气锅炉供热:由于电厂热源不足,供求矛盾极为突出,而新电厂2*300mw机组正式投产运行预计到2010年冬季,为缓解因热源紧张的矛盾,由市政府于2008年xx月市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天然气锅炉区域供暖气工程,用户享受现大集中供暖经营政策,待新电厂2*300mw机组投营、热电联产热源有保障后,天然气锅炉供热将退出,改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目前,天然气锅炉供热面积约为94.6万m2。

3、手烧锅炉供热:**市区现共有分散的各种手烧锅炉70多台,其中6吨以上的7台,锅炉房供热面积约为126万m2。

为节能减排,实现蓝天碧水,我市正逐步减少手烧锅炉供热,而由热电联产或天然气锅炉供热取代。

二、2008年城市集中供热运行情况

2008年11月14日下午3时,**市城市集中供热开始正式运行,应供面积190万m2,实供面积150万m2,截止目前,各供热设备、设施、环节运行基本正常,供热效果良好,不存在不供、停供或降低供热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集中供热的正常运行,晋田热电公司和亿众供热公司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冬季供热工作安排和应急预案,并成立了专门的应急抢险维修队伍,准备了充足的应急抢险维修物资,并对集中供热的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进行处理。

晋田公司于2008年8月、9月份对1#、2#机组进行了消缺及公用系统检修工作;9月份进行了热网检修工作,计划检修项目21项,全部完成;10月份对两台锅炉进行了水压试验,经过机组的整体试运检查和消缺,恢复了机组的健康水平,两台机组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亿众公司于10月份组织实施了全面演习,为公司各中心站和运行部门处理突发性供热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随后,开始全面进行换热机组的检查和检修,对主管网分区、各区域内的阀门都进行了详细的摸排,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解决,同时严格执行检修登记制度、定期巡检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抢修队伍24小时待命,并于11月1日正式向全市开通了服务专线。服务专线开通后,目前已登记热线电话200余条,当日解决问题的达90%以上,两日内解决问题的达99%以上。

三、当前城市供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价居高不下,企业不堪负重。今冬明春整个采暖期城市集中供热需用煤量约为12万吨,自供热开始至11月30日已陆续购入燃煤共40721吨,目前库存量为25239吨,可供的天数为25天,截止目前为止,由于政府的调拨煤未到位。而晋田公司作为**市区域唯一集中供热热源点,自XX年开始为**冬季供热以来,由于电煤价格逐年攀升,电热价执行低,自投产以来连年亏损,截止2008年9月30日公司累计亏损23654万元,其中供热亏损3524万元,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2、资金十分紧张,经营极度困难。启动资金电厂作了大量工作,通过努力,争取到中电投华北分公司500万元,协调晋能工贸提前预付了电费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按时启动了机组,保障了供热,但供热运行后资金缺口仍十分严重,难以后继。

四、2008年市财政对城市供热的实物和资金补贴情况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3篇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臵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

2 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臵、用热计量装臵和室内温度调控装臵。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

3 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臵)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

5 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臵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

6 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臵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

7 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臵(含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

9 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臵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4篇

2001年, 财政部率先在水利部等国家六部委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试点, 距今已有十七年了。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在规范财政资金收付、优化财政收付流程、加强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 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健全, 制度完善

设立了单独的国库集中收付机构, 强化内部管理, 提升业务能力, 有效地推进了国库集中收付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明晰财政资金支出流程, 在财政资金的使用、审批、拨付程序、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等业务方面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二是建立严格的印鉴管理制度, 审核、支出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 各账户的财务专用印章、付款人私章等实行分人分印管理, 并做到人走章锁。三是将财政内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财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管相互补充, 实行常态化督查。并积极配合审计、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二) 规范资金收付, 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严格收入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不得截留、挪用, 不得在财政体外循环。二是严把支出管理关。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财政资金支出, 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预算支出项目;加强预算资金拨款管理, 对预算单位支出全面实行单位专款申请制度;严把资金项目审核关, 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批。三是实施资金支付动态监控, 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充分利信息技术, 加强预警功能, 将监管前置。对国库资金运行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实行系统监控为主、人员监控为辅的“双控”模式。

(三) 减少财政资金沉淀,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国库集体中收付管理, 改变了以往财政资金层层拨付, 财政资金留在预算单位账户, 不能统筹使用的现象。比如有些预算单位账户大量财政资金沉淀, 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而有些急需开展的项目却无现金可高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收付, 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财政资金均在该账户体系封闭运行。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与资金是相分离的。从而有效解决了财政资金躺着睡大觉的沉淀资金问题, 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 推行公务卡, 实施动态监控, 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

加强公务卡强制结算及现金支出管理, 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行为。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部分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减少授权支付的现金结算。公务卡的办卡率、刷卡率、刷卡金额逐年攀升。不仅加强了公共财政管理与监督和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也加强财政领域防腐体系建设。在保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 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 实现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全流程监管, 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五) 预算单位工资实行统发, 及时方便快捷

财政工资基本实现统发, 流程优化, 财政支付能力提高。比如, 有些地方采取工资全年预算指标年初由预算等科室下达到工资统发系统→工资科与业务科室核对确认工资实发数据→整理汇总, 产生银行数据报送国库科→直接由人行小额支付。工资情况有变动时, 预算单位及时报送工资变动数据, 提交调整工资的相关人事材料, 经工资科审核、接受变动数据后发放, 基本做到每月20号前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上。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公务卡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务卡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持续加大动态监控力度, 督促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严控向个人账户划转报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公务支出;加强沟通协调, 改善受理环境。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各代理银行的沟通, 积极协调, 适度降低刷卡费率, 切实提高商户POS机布设积极性, 不断增加县乡POS机布设的数量和密度;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力度, 切实提高公务卡还款速度, 持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乡镇公务卡改革进展缓慢。需要大力宣传, 推动乡镇公务卡改革。应加强调查研究, 转变乡镇消费理念, 改善受理环境。通过优先报销公务卡支出、鼓励公务卡刷卡消费等措施, 为公务卡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推动乡镇公务卡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 实现对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的系统化、整体化、全程化管理

集中支付中业务环节多、资金支付量大, 风险点多、风险隐蔽性强, 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际, 应加强国库资金监控, 对国库资金运行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实行系统监控为主、人员监控为辅的“双控”模式。

(三) 完善财政资金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财政资金集中统管的必要性、总体要求、管理范围、资金拨付流程、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统管模式等六个方面, 对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进行细化, 体现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审核、出纳、记账岗位分设和程序制约, 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监督;严格实行印鉴、票据分开和分人、分印管理, 拨款专用印鉴和支付凭证专人专柜管理。

摘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十几年来, 从无到有、由点到面, 不断发展创新, 迎来了累累硕果。但, 改革过程中许多工作需不断磨合、不断完善, 促使财政一体化战略的早日实现。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5篇

一、中国农业银行A二级分行集中采购现状

(一)机构设置

中国农业银行从总行来看,2003年起开始全面实施集中采购业务,2003年正式成立计划财会部集中采购办公室,2004年发展成为计划财会部下属二级部门,2005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采购管理部,由此正式升格为一级部门。目前共有采购专员3人,其中组织岗1人、评审岗1人、履约岗1人。

(二)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透明度较高的招标方式,具体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采取投标的一种常用的采购方式,由于公开招标具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特点,集中采购项目通常优先采取这种方式。

2.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从目标名单中选择供应商,也就是由评审委员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推荐,然后从推荐名单中来确定拟成交目标的采购方式。是对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然后按照谈判的相关要求提交文件以及报价,进行后续的谈判。竞争性谈判存在以下的前提条件:

(1)谈判事先无法获取总价;

(2)公开招标后出现了无供应商投标、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功三种情形之一。

3. 线上采购

针对在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等经常性费用支出类项目的采购中存在虚假采购、质次价高、应采未采、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等违规问题,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引入电商平台提供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等产品的电商化采购服务。

电商平台由专用商城和通用商城构成。其中专用商城提供纳入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的指定商品,供应商包括温州法派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等100余家不特定企业。通用商城提供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供应商有三家,分别是京东、得力、苏宁。

通过目前集中采购趋势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集中采购线上化、电商化已经是大势所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采购等相关活动就是首先被影响和改变的领域。通用商城提供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更广泛,时效性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采购的权限下放至支行层级,贴近基层部门,符合基层部门的实际使用需求。通用商城准入的供应商有三家,分别是京东、得力、苏宁。

二、通用商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通用商城采购存在的问题:

1. 通用商城采购系统功能性设计需进一步完善

通过关键字搜索商品功能不完善,输入关键字后,系统不能准确定位到用户需要购买的物品,查找所需品耗时耗力,或需要的商品显示无货状态。

2. 商品图片信息展示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够

存在图片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况,达不到使用标准。图片信息不完善,对于采购部门人员并非对各物品都具有专业认知,导致在购买一些专业性强的物品时,难以很好的把握。

3. 价格筛选功能缺失

为提高采购效率及合理安排预算,采购单位一般通过关键字搜索到商品后,增加筛选条件,习惯于通过销量和价格区间范围进行二次筛选,而现采购平台只有价格升序及降序的商品排列,且搜索商品定位不准,造成采购人员采购商品困难。

(二)解决方法及对策建议

1. 架构设计应灵活

系统应支持操作上和功能上的改变,数据库扩展性强。建立健全商城搜索功能,做到对敏感字眼的及时准确把控,要求商城在客户对商品选择时准确锁定商品,下单时使客户感受到“一点即通”,提升方便快捷的体验感。

2. 加强上架物品信息管理

商品外观、性能描述真实有重点。上架的物品保证介绍详细,实物与图片的一致性,图片与文案所呈现的内容可以使普通采购人员面对该物品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选择最适合、性价比较高的商品。操作设计要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场景,注意易用性和一致性。

3. 健全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线上服务体系;我行采购需求较大,商城应设置线上服务人员岗位,日常提供线上解答,完善线上服务体系。线下服务体系;要求我行、商城与物流三方做好协商,订制奖惩制度,根据采购部门对其的服务评价制定相应的合作模式,不要互相扯皮,造成客户的二次困扰。

结束语:

电商化集中采购是提高集中采购效率、进一步降低集中采购成本的捷径,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中,集中采购电商化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集中采购前期选择权威的电子商务采购平台,重视前期的资质审核和准入管理,使用中完善电子商务平台,改善用户使用体验,使用后落实售后服务,建立评价制约机制。针对全部流程优化对应的监管机制及财务机制,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摘要:本文以中国农业银行A二级分行为例,对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所采用的电商化的集中采购模式进行分析。中国农业银行为股份制的上市国有企业,营业机构分布广泛,采购对象品种多样,采购内容构成复杂。研究国有银行电商化采购特点以及优劣势,分析其进步空间,为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电商化转型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电商化

参考文献

[1] 王国涛.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 李子晨.企业采购步入电商化时代[N].国际商报,2014-10-10(A08).

城市集中供热现状范文第6篇

根据唐山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 (2005~2020年) (修订版) , 唐山北郊热电厂集中供热范围为凤凰新城区北部、路北区北部、高新区西部。根据《唐山北郊电厂2×300MW供热机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大可提供供热蒸汽1000t/h, 由于输送距离较远, 需要将蒸汽换为高温热水供热, 减掉5%的散热损失, 按照唐山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 (2005至2020年) 平均单位面积耗热指标53.6w/m2计算, 供热面积可达1300万m2。根据调查凤凰新城区、路北区、高新区现有需供热面积及唐山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 (2005至2020年) (修订版) , 到2012年唐山北部需供热面积将达到1273万m2。这样该电厂的供热能力满足唐山市区北部的供热需求。

1.1 项目设计内容及规模

根据唐山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 (2005至2020年) (修订版) , 确定本项目申请报告的供热范围, 以唐山北郊热电厂为主热源, 热网工程包括自热电厂围墙外1m开始, 唐山北郊热电厂-用热小区换热站的一级管网, 用热小区换热站。

(1) 新建一级热水管网 (唐山北郊热电厂-用热小区换热站) 27.3km, 设计压力1.6 M P a, 供回水温度1 3 0/7 0℃, 管径D N 1 2 0 0-D N 1 5 0, 最远供热距离1 6.1 5 k m主要供应凤凰新城区北部、路北区北部、高新区西部, 集中供热面积1273万m2, 采暖热负荷523.7MW。

(2) 新建72座热力站。

(3) 新建热网监测中心1个。

本项目在2011年开始建设, 2012年开始供热, 达到最大负荷。实现新增供热面积977万m2, 满足唐山市凤凰新城区北部、路北区北部、高新区西部2012年规划目标的要求。

1.2 工程技术方案

本项目以唐山北郊热电厂为主热源单台机组的额定采暖抽汽量为370t/h, 最大采暖抽汽量为500t/h。当一台机停运时另一台机担能够满足75%总供热量。厂内换热站设有4台汽水热交换器, 其容量满足设计规程的要求, 即当任何一台热交换器停运时, 其余设备将满足75% (规程要求为60%~75%) 热负荷的需要。两台机组投运后, 机组供热工况运行时:采暖抽汽量500t/h, 折热负荷约700MW, 可供采暖负荷面积约1508万m2, 供热介质为热水, 供回水温度为130/70℃。。

工程供热设计方案:此方案供热范围为凤凰新城区北部、路北区北部、高新区西部, 热介质北郊经一级管网直接送到各热力站, 供热参数为压力1.6MPa, 供回水温度130/70℃, 再经小区换热站换成85/60℃的热水, 向热用户供热。此方案总投资小, 由于电厂一级网与用户间接连接, 运行管理方便, 供热安全可靠性大。目前国内大的供热管网普遍采用与此方案相同的模式。

2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项目中水资源用于运行前热力系统中需要注满的循环水以及运行时弥补系统漏水损失的补水。系统中一级网 (电厂至热力站) 由热电厂注水, 补水也由电厂负责, 其方案在热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二级网 (热力站至热用户) 管网注水及系统补水在热力站内产生, 由热力公司及本项目负责。

二级网注水量包括暖气片、室内管网、室外管网中的水容量按1kg/m2计算, 本项目总供热面积1508万m2米, 热力站72座, 总注水量0.972万t, 每个热力站平均注水量135 t。补水量为二级网循环水量的0.6%, 二级网总循环水量为23239t/h, 补水量为1 39 t/h, 每个热力站平均补水量0.7 t/h。根据唐山市区配水管网现状与改造发展规划, 热力站用水就近由小区解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 一级网补水量为循环水量的0.2%, 一级网总循环水量1 0 6 5 1 t/h, 补水量为2 1.3 t/h, 与二级网补水量合在一起, 总补水量为160t/h。

3 节能方案分析

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相比, 热效率提高30%, 集中供热比分散小锅炉供热效率提高50%。国家将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作为重点节能工程, 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供热方式。

3.1 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本项目为供热工程, 主要消耗的能源为热电厂的热能及电力。

集中供热比分散小锅炉供热效率提高50%, 由于没有了锅炉房供热中的锅炉鼓、引风机、除渣机、上煤机、炉排减速机等, 电力消耗明显降低。

3.2 设备及管道节能措施

直埋管道采用聚氨酯直埋保温管。

在热力站内管道及设备 (换热器、除污器、阀门等) 均保温, 保温材料为50mm厚超细玻璃棉管壳, 降低管道冷热损失。

3.3 节能效果分析

集中供热实施后, 唐山市中心区北部年节约热能3.31×106GJ, 节约电力37×106k Wh, 相当于每年节约标煤8.1万t。

4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比有着显著的特点: (1) 热电联产能提高燃料的热能利用率, 提高热电厂的综合效益。 (2) 热电厂的除尘装置效率高, 有脱硫、除尘设备, 烟囱高大, 有利于烟气扩散, 以高点源排放代替众多小烟囱的多源排放, 可大大改善环境质量。 (3) 热电厂位于市区边缘, 减少了燃煤、灰渣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对市区交通的影响, 相对的扩大了城市的交通能力。 (4) 集中供热的实施, 取消了小锅炉房, 减少了噪音对环境的污染;减少了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并可以对废水集中处理及循环使用, 节省了大量的城市用水;节省了大量的锅炉房占地, 有利于城市的合理规范和发展。

5 经济影响分析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与燃煤供热小锅炉供热方式比较, 所耗用的煤 (热电厂为燃煤电厂) 、电、水等资源是一样的, 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相比, 热效率提高30%, 集中供热比分散小锅炉供热效率提高50%, 节水、节电量明显。因此国家将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作为重点节能工程, 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供热方式。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取代燃煤供热小锅炉供热, 除了节能和减少污染物及噪声排放外, 同时减少了中心城区内的煤、渣的运输量, 对减少城市噪音和改善城市交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热力站用地远远小于锅炉房, 也为城市节约了大量土地。

因此,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行, 可以解决唐山市中心城区一大部分地区的居民和公建的采暖问题, 同时为唐山市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是一个利国利民的项目。

摘要:本文对唐山北郊热电厂配套城市供热管网可研报告进行了简要概述, 对热负荷、供热介质、节能、综合利用、环保、经济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热负荷,供热介质,环保,经济

参考文献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S].

[2]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98[S].

[3]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8-200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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