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

2024-02-18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1篇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为决策提供依据。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2篇

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加强规划研究统筹城乡发展

路桥自年底撤镇建区九年来,凭着市场先发、体制灵活、民营经济发达等优势,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新一轮发展中,路桥面临着种种问题,特别是城市空间发展无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点分布散乱等问题尤为突出,这是长期以来缺乏包括农村在内整个区域的长远和切实可行的规划,造成路桥区缺乏空间整合的结果。随着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空间成为工业化进程的制约日益显现,这表明路桥区迫切需要加强规划研究,推进城乡一体化,使资源配置更趋优化,空间更

趋合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文通过对路桥城市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要强化规划研究,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以提升路桥城市发展的档次和水平。

一、路桥城市建设的现状

年月路桥建区后,根据自身工业化和私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足的起步条件,按照“大投入、大配套、大建设”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城市建设进程。在总体布局上,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突出发展城区,积极培育次中心金清镇;在建设目标上,注重城市形象,强化内涵,形成特色,提升品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在工作重点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进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聚;在特色建设上,弘扬路桥优势,创办大市场,促进大商贸,发展大工业,促进区域经济合理调整;在建设途径上,树立整体经营城市的理念,深化改革,敢于创新,走城市建设市场化和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道路。建区九年来,共投入城市建设资金多亿元,建成区面积从建区初期的平方公里扩大到目前的余平方公里。共投入余亿元,修建路桥大道、南官大道、腾达路、银座街等多条街道和交通道路,新增三级以上公路公里公路密度从建区前的公里平方公里提高到公里平方公里。投资近万元,新改建市场个,相继建成富仕广场、中国建筑装饰城、台州电子电器市场、浙江方林汽车城等一批较高档次的市场。通过整合,建成全国乡镇企业(台州)高科技园区、路桥节日灯加工园区、新桥模塑工业园区等个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公顷,总投资达亿元。建成鑫都国际大酒店、金佩大酒店等多幢层以上的高楼大厦建成嘉绿苑、方林苑等一批中高档居住区。建成黄椒温路桥段引水工程、五镇供水工程,日供水能力达万吨;建成投资亿元的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达万吨;建成变电所座,变电所座,主变容量达万。建成永安广场,黄石、硕雨、

避风塘等公园,共绿化城区面积万平方米,城区绿地总面积达万平方米。通过九年建设,路桥远东商贸广场开发建设已具一定规模,旧城保护改造已全面启动,城市基础设施得到不断完善,城市品位明显提高,城市竞争力逐步提升,一个中等城市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路桥城区从一个集镇变成中等城市的格局,应该说建设成就巨大。当我们在感叹路桥九年大变样之余,用更高的眼光去审视,用更冷静的头脑去思考路桥的城市形象和品位时,我们会深深感到,由于路桥脱胎于建制镇,城市建设底子薄,城建人才缺乏,对民间资金依赖性强,且追求高速度等原因,致使路桥城市建设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

一中心区不突出,功能区块不明显。由于路桥是“无街不市、无户不商”的市场大区,各骨干市场零散在城区的各个片区,市场和街道都聚集了大量的人流、物流,到处显现着商业氛围,各

区块功能布局相差不大,而在夜晚却到处人影稀疏、街落冷清,这在主观上给人以中心城区难找的感觉。同时,路桥“跨越式”的城市增长模式,导致老城和新区并存,老街和新道相接,城市中心区建筑密度不高,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不多,功能区块衔接不强,且在沿街、沿路建有较多低档次的村民安置房,在客观上造成路桥城市中心区总体建筑形态档次不高,地标性建筑不突出,导致了中心区形象难突出。

二商业街(区)建设档次不高。路桥目前已形成以生活消费品市场群和生产资料市场群为特色的两大专业市场群体,专业街区和超市、连锁专卖等各种现代商贸业态并存的商业格局。目前,路桥市场林立,到处可见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但却缺少一条档次高、能充分展示现代繁华气息的商业街。银座街、富仕路、卖芝桥路是目前路桥繁华和最具活力的商业街,但它只能是普通的商业街,却难以承担起展示一个区域高档

次、高品位、良好形象的使命。且不说银座街南段和卖芝桥路是原老镇的建筑布局,即使新建的银座街中段和北段以及富仕路,其整体街区的规划设计和建筑形态总体档次不高。特别是富仕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其商业街的功能形态,但其整幢单间立地式的建筑结构,即使通过立面改造,也难以体现现代高档商业街的气息。而开发建设中的远东新区,其一大功能定位为商业中心,目前只有一条贯穿城区东西作为交通要道的路桥大道,以及几条南北走向较短的支干道,也难以承担起作为展示路桥良好形象、高档次、高品位的现代商业街(区)的重任。

三交通规划和建设滞后。路桥目前给人的感觉是路桥“路难行、桥难走、车难停”。路桥的路方向性差,连贯性不强,初来路桥的人很难弄清方向,搞清方位。路桥的路小,三车道少、双车道多、单车道更多,一些道路经常会造成堵车。当然这具有客观性,路桥城区由于河道

纵横,老国道走向弯曲等原因,造就了路桥主骨干街道路网方向性差;由于旧城新区并存,城区发展速度快等原因,造成街道路网连贯性不强。同时,由于人流杂、车流多、交通管理滞后造成严重的堵车现象。而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交通规划的滞后。在交通道路规划建设时,没有充分估计到路桥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一些主干道路等级不高、宽度不够,许多道路没有设计非机动车道,功能不全。如泰隆街、腾达路、石浜山洞等,都成了交通的“瓶颈”。国道复线、路院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滨海大道等主骨干道路建设滞后了好几年。同时,一些公共设施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停车位,导致城区停车位严重不足。

(四)城市公共设施薄弱、布局差。由于路桥是从一个镇升格为一个县级区,基础设施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休闲场所明显不足,如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宫等公共基础设施都还未

开建,致使群众在双休日、在晚上无处可去,这也是造成路桥街落冷清的一大原因。同时,由于地下排污、通信等管网规划设施滞后,造成目前街道经常“开膛剖肚”,给行人带来极大的不便。而已建成的一些公共设施,也由于布局、规划、档次等原因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如影剧院本来是一个文化宣传和集聚人气的场所,但由于形象不鲜明、缺少停车场以及规模少、档次低等原因,成为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而投资多、规模大、环境美的永安广场,由于建在交通要道边,离居民小区远,致使功能发挥十分有限。又如客运中心由于设计规模少、发展空间不足,带动周边要素发展十分有限,又面临着被置换的命运。

(五)建筑形态档次不高。城区各建筑单体总体档次不高,除了多幢高楼以外,基本上以—层的单间立地排式结构建设,高度不高,体量不大。特别是建区初期的村民安置房,还超脱不了农村建筑“大寨式”连排单间的影子,建筑

形态单一,材质较差,色彩零乱,立面难看,和现代城区的形象极不相称。同时,由于民间资金丰厚,居民普遍较富,对单间街面房的需求强烈,而政府过多强调利用民间资金推进城市建设,致使长期以来城区宗地出让较少,城区缺乏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档次较高的居住小区的开发,导致人居环境相对较差,也导致街面房基本以单间立地形式建设,缺少那种高耸、豪华且层次感强的现代建筑,严重影响了现代商贸城的亮丽城市形象。

二、路桥城市发展的框架和蓝图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布局总的构想是把整个城镇体系分为五级,杭州、宁波、温州为一级主区,台州和金华是两个一级亚区。根据最新的《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稿件),台州的城市性质定位为浙江中部区域中心城市,制造业、商贸发达的现代化港口城市;城市主要职能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商贸中心,浙江中部沿海港

口城市、重要的旅游集散地,台州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年的努力,经济社会与城市的主要发展指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成为浙江省一类城市,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二类城市;充分发挥对市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拥有完善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与高效的交通系统,具备良好的人居环境与优美的城市景观;经济繁荣,社会文明,适于生活居住、适于创业发展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近期()发展主要目标是集中力量,完善铁路、港口、高等级公路等对外交通系统,加快环境、供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使台州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沿海地区先进水平,进一步推动市区建设,启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引导产业集聚。基本改善城市形象,美化城市景观。中期(—)发展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市区功能日臻完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达到浙江省先进水平。同时,黄岩、路桥

等城区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完成主要工业园区的开发,工业园区产值占工业总产值得以上。城区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绿心生态环境得到良好维护和保护性开发,各项指标基本达到现代化标准。远期(—)发展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推动产业与人口的集聚,同时工业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和治理,城市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产业结构持续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第三产业比重超过,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不断强化,发展为浙江省一类城市。

路桥城市发展的目标定位是建设区域性的现代商贸中心。根据路桥区现状发展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其空间结构将形成一轴两片多组团的格局。一轴:指贯穿路桥区东西两翼的空间发展主轴,该轴线以滨海大道和国道等重要东西向主干道为载体。两片:分别指主城区和滨海工业区。多组团:根据总规修编主城区一片可分为三个组团,分别为中心组团、桐屿商贸组团和中部发展组

团。滨海工业新城可分为产业发展组团、居住服务组团。组团与组团之间通过以天然水系或山体为核心景观的生态基质进行隔离。这四个组团的功能结构如下:

(一)中心组团。该组团即路桥主体城区,范围包括路桥、路南、路北三个街道的大部分用地。组团着重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体现水乡特色,突出现代化城市气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培育中心城区的聚集功能、创新功能、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为趋势,大力发展金融、信息、商贸、文化、旅游等高服务产业。同时,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对不适宜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企业逐步迁至滨海工业新城,以优化城市环境、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空间。并实行旧城改造策略,采取保护与改造并举的方针,对文物古迹加以妥善的保护和恢复,着重挖掘其旅游价值。用地以商业、文化居住为主要内容,重点整理老城路网系统。

(二)桐屿商贸组团。该组团由桐

屿街道及螺洋街道用地组成。面积约平方公里。组团的发展方向为以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为重点的现代商贸区,强调人居环境的生态居住区。该组团毗领中心城区,由于台州市火车站线的选址一直悬而未定,其用地故得以控制并保留至今。这为中心城区的空间整合和功能置换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台州市铁路线选址方案的逐步明朗化。该组团的发展优势将更加突现,是未来五年内路桥区重点发展的区域。如果客运站及货运站落户于该组团,可结合路桥中心城区专业批发市场面临整合的趋势,在组团中心区位结合客运站的设置,高标准建设功能更新、环境更好,以生活消费品为主的现代化市场群,大力发展现代商贸区。由于火车客运站前空间也是展示台州城市新形象的重要门户,因此,该区域的城市建设必须重点考虑城市景观环境的设计及城市交通的组织。适量开发若干具有一定规模和高水平建设的现代生态居住区。

(三)中部组团。该组团以迎宾大道、机新路及南山东麓为组团边缘。面积约平方公里,包括峰江、路南街道及新桥镇用地。其中大部分用地已规划为过渡型的中部工业区用地。路桥中部工业园区的规划目标为:建设路桥近期先进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市场园区,并为远期城市功能结构调整建立基本构架。近期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生产资料市场及以花木基地为主导的现代生态农业,远期重点发展现代商贸业及居住功能。选择峰江驻地作为组团的服务核心,以组团规模为单位,高标准配置各项公共设施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新桥镇应弱化其行政功通能,逐步发展以组团内的现代居住社区。

(四)滨海工业城。滨海工业新城的建设为路桥的城市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提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路桥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机场的限制,工业呈一定的跨越式发展格局。当工业区人口集聚到一定的规模,则须在滨海

沿线发展以居住和公共服务为主的新组团,最终实现从工业新城到滨海新城的跨越。因此,滨海工业城的定位不仅仅是大规模的工业区,而是未来台州市的新城区,其开发建设必须树立高标准的规划原则和建设原则,为未来城市发展留有充分的想象空间。

目前,路桥各组团建设的规划已基本明确,未来发展的蓝图已基本绘就,其中部分已开始了实施。现阶段,路桥远东新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工业区、中部工业区、滨海工业新城以及绿心规划区、灵山居住区、南山生态观光园区等几个更为具体的子组团,已基本完成了规划设计,许多工程已开始实施。远东新区在现有平方公里的基础上,通过新行政中心、台州医学城、博物馆等项目建设,北扩西延,形成占地平方公里,以新行政中心、商贸、会展、居住、科教文卫设施为主体的新核心区。规划面积平方公里的路桥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点四个部分,以十里长街为主体,以商贸活动为特色,通过严格、细致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展现路桥浓厚的宗教文化特色和传统民居建筑群体景观,使“十里长街”成为设施先进、环境优美,具有浓厚历史传统、地方特色以及商业活动的特色街区。目前一期保护改造古街轮廓初现。中心工业园区将以火车场站、吉利汽车城、物流园区、工业、商贸业建设为重点,打造路桥未来现代商贸区。中部工业区以工业、商业街区和生产资料市场群为主,将城区向南延伸,形成未来的中部组团。绿心旅游休闲度假区将按照市里的绿心开发总体规划,引进中国民营经济论坛、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建设成为集旅游、休闲、健身、集会、度假为一体的高档次度假区。灵山生态居住区将通过建设沿山一带的高档住宅区,带动整个山体的旅游休闲开发。南山生态旅游观光区通过南山植物园二期、石滨和南山游步道、花卉苗木园区

等项目建设,建成以生态农业、花卉苗木、植物林带、山体观光、沿山居住为主体的高档旅游区。通过这几个子组团的建设,扩大路桥建成区面积,提升城市空间,初步形成“古今商城,生态都市”的新框架。

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几点思考

经过前一轮的城市建设,我们在取得巨大建设成就的同时,也看到了存在的许多不足。当前,我区下一轮的城市建设蓝图已基本绘就,进入打造“都市路桥”,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关健时期。因此,我们在新区开发中,要认真总结上一轮我区城市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各地城市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城市建设进程,全力打造“都市路桥”。为此,在新区开发建设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在发展战略上,要实施大集中小分散的城镇空间发展模式。路桥作为一个以市场为主导、制造业为带动,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城区,既面临以工

业扩张为主的城市快速非理性扩张的压力,也面临着城市化水平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发展的现实问题。我区现在的城乡空间发展是一种基于乡村工业化发展模式上的自下而上的无组织的分散发展模式,造成城乡空间无序分散的形态,土地资源粗放利用。在我区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为路桥区提供一个合理的空间构架和现实的发展空间。我区城市建设发展到目前的状态,进一步的分散发展危害巨大,集中发展建设是路桥区城镇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路桥城市建设在空间上应强调集中,以突出紧凑的空间形象。在城市以外的地域,根据现状和未来发展,适当小分散的控制建设发展。要打破村、镇(街道)两级行政界限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建设空间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我区只有实施大集中小分散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分散发展的低水平状态,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和达到高水平的城市发展阶段。同时,根据我区现状的发展条件和未来的发展需求,我们可以判断,路桥城区还处在内聚式与外溢式相结合的发展过程,城市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往西和往东。向北受行政边界的制约,基本上没有发展空间。西侧距离城区中心较近,有一定的建设用地,且用地条件优越,是城区发展优先考虑的方向。主城区往东由于受机场的限制,有一定的制约,但随着滨海大道的修建及未来滨海工业城的发展,城市宏观跨越已是必然的选择。

(二)在规划把关上,要重视规划的超前性,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划是龙头,有一个高起点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实施蓝图,并保证严格实施,就能营造城市的品牌形象,创造富于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凝聚人气和资本,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我区以前总体规划意识不强,存在着“先繁荣、后市容;先流通、后交通;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一切都被动应付。城市

虽有规划,但立意和起点不高,缺乏超前意识和大手笔,修订得也不及时,城市功能不全,系统性和配套性差,特别是环境意识淡薄。有些规划有了,水平也是可以的,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执法、监督队伍素质低等原因,执行中往往走样,结果最终还是不理想。应该说,城市规划本身是难以调控城市规模的,也不可能为城市功能进行终生定位,但是规划可以调控和影响城市未来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强化规划意识,树立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划控制,注重建筑、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形体景观等规划元素的互相配比,不要顾此失彼。在不影响自然人文景观和周围建筑的采光通风的情况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全面实行立改套。适当降低建筑密度;根据所在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情况,对人口密度、绿化率、空地率做出适当限制;注重对建筑的风格、色彩、轮廓空间组合

等方面进行控制;重视中央商务区()的规划建设,特别强调园林绿地、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停车场等三种具有静态功能的公共场地建设,这对于提高城市品位,发展城市经济和增进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意义非比寻常。

(三)在土地开发上,要实施城市土地的综合开发模式。城市土地的综合开发,也叫房地产综合开发,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开发和基础设施开发三个部分。城市的发展应以房地产综合开发为依托。在建区初期,路桥的城市建设是线条式发展,城市框架的拉大主要靠道路建设和群众建房来实现。群众建房多以层的立地房为主,且房前屋后多乱搭建,这造成了城市景观零乱、立面单一,功能不全,缺乏品位。同时,我区以前在城市土地出让上走的是成熟一块出让一块建设一块的单项出让的路子,这不仅降低了单位土地的收益而且导致城市建筑缺乏整体感和协调性。因此,我们在新区土地开发模式上,要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在具体开发内容上,要对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组织施工、验收交用,做到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互相配合和协调发展,以求缩短工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工业、交通、住宅、科教文卫、商业服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所需用地,根据需要和可能,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分期交付使用。要通过对各项目的综合平衡,最合理地安排交通、电力、通讯、给排水、供气、消防等诸种设施与主要用地功能之间的比例关系和开发秩序,避免各项开发投资因互相干扰而降低效益。在开发规模上,要做到合理适度。要研究开发强度,保证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均衡发展。通过综合开发,合理安排互补功能用地的充足空间,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土地的利用系数。

(四)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上,采取政府(财政)合理的介入方式。新区开发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发的先期战役,投资大,风险大,利润也不高,但却是城市空间开发的首要任务。如何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区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规模巨大,资金需要也巨大,仅靠财政无法满足投资需求,财政无力包揽全部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难免身陷微观经济事务之中,影响其基本职能的履行。所以政府应让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方面,我区已有很多成功的偿试。建区以来,我区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城市土地、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无形资产以及城市其他资源作为商品,重新进行组织和优化配置后推向市场,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激发社会各方面的投资动机,以小量国家投

资带动大量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基础,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开放型的投资格局,加快了城市建设步伐。因此,我区应继续走基础设施投资市场化的道路。在此过程中,政府应着重做好三方面事情。一要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并制订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消除市场的盲目性,为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打下基础。二要对垄断的基础设施公司实施管制,防止其滥用垄断权利遏制潜在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三要在一些相互之间具有替代性的自然垄断领域,政府与其管制垄断,不如为行业间竞争提供方便,用市场机制限制垄断。在具体操作中,更应注意避免以下三种失误:一是注意提高基础设施规划和决策的科学性,维护政府与企业之间契约的严肃性,避免出尔反尔,丧失信用。二是政府不必参股每一项基础设施投资。三是在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中,

政府应该建立激励机制,促使民营企业提高效率,而不能承诺固定回报。

(五)在建设时序上,要注重速度和质量的统一。考察城市发展史可以看到,城市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一个“打破平衡、恢复平衡、再打破平衡”的动态过程,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我们在新区开发中,要制定土地开发的时序和强度规划,使其能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具体建设时序上,要注重速度和质量的统一。过去,人们为了追求建设速度,往往对质量有所忽视,这在建设史上有很多惨通的教训。纵观我区前一轮的开发建设,我们不难发现,建区初期,在“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创业热情的鼓舞下,路桥城市建设获得快速发展,被舆论称为“路桥速度”,这一度使全区上下感到自豪。但快速也导致我区的城市建设留下了不少败笔,这方面的教训尤为深刻。当然,一味追求质量不讲究速度也是不可取的。毕竟城市建设不是创作艺术作品,我们的建设要

保证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均衡发展,以城市开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较低的投入得到较大的开发。特别是行政决策者的时间概念与规划设计者的时间概念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我们在具体操作中要衔接好两者的差距,注重处理好建设速度和质量两个概念的辨证关系。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尽量做到既要尊重自然客观规律,循序渐进,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快发展,实现建设速度和质量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乡村振兴;美丽乡村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即实施“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这一战略使得乡村规划成为城乡规划任务中的重中之重,也为如何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具体方向。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需要基于战略要求,结合当地风情,因地制宜,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以确保美丽乡村规划取得理想的效果。

1城乡规划设计中美丽乡村规划的背景

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为总要求,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目标。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开展美丽乡村工规划,就需要从产业、生态、文化、人才、旅游等方面入手,比如开发乡村的新动能,对农、林、牧、副、渔等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重视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积极治理乡村污染,优化升级乡村生态产业链;加强人才引进和管理,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等[1]。建设好美丽乡村,使乡村人民生活达到较高的文明程度和富裕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2城乡规划设计中美丽乡村规划的原则

2.1经济性原则

经济效益永远是工程建设的最根本目标。美丽乡村规划,要确保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以提升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生活富裕。例如,利用当地的资源等优势,加大对产业的升级改造,增加就业岗位,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发展。

2.2生态保护原则

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乡村规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大环境治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利用当地的自然、人文等特色,整合资源,建设一套完整的生态产业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3可持续发展原则

美丽乡村规划本身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其效益也并非立竿见影,要想得到长久的持续收益,必须保证发展的可持续。美丽乡村规划的各个环节之间联系密切,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仔细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问题立马解决,科学规划,确保可持续性发展。

3城乡规划设计中美丽乡村规划的策略

3.1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乡村风貌

3.1.1乡村住房建设及空间规划

在建设乡村住房和规划乡村空间时,既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和环境优势,建设农村特色住房和公共设施,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民意、符合民情,建设让老百姓满意的住房和基础设施[3]。在乡村住房及空间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乡村规划建设者可以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详细了解当地的空间地貌和基础设施状况,并走访村民,了解村民的真实需求。此外,在乡村住房建设区域内,可以增加其他房屋设施建设,比如企业住房、工业园区、小型厂房、仓库等。乡村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3.1.2乡村生态环境规划

改善乡村环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垃圾处理。相对于城市垃圾,乡村的垃圾数量少且种类单一,比较容易处理,关键在于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可以在乡村设置固定地点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给每家住户分配分类垃圾桶,鼓励村民对垃圾分类并将垃圾按地投放。其次,乡村传统的经济模式相对粗放,对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下,需要创新经济模式,通过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由于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提高村民的素养。还可以建立一套环保体制,规范村民的生产生活行为,并且明确村委会人员的职责,通过奖惩措施,激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中来。

3.2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

3.2.1生态振兴+农业转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于广大处于山水之间的乡村而言,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如安徽省对巢湖的治理,守护了绿水青山,实现了精准脱贫,推动了乡村振兴。农业的基本属性是生产,又兼具多种功能。要把村庄、农民、产业、资源要素等全面而精准地聚合起来,加强统筹规划,注重有机衔接,以生产功能为基础,充分展现农业的生态生活功能,传承和挖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壮大新产业,使农业不仅提供物化产品,而且同时产出生态产品、健康产品、文化产品。立足资源禀赋,发展设施立体农业、循环农业、创意农业,提高土地综合产出率。加强“美丽山水+美丽村庄+美丽田园+美丽庭院”全美系列建设,让农业成为美丽产业[2]。

3.2.2文化振兴+乡村旅游产业

文化是一个地区的灵魂,作为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乡村通常都保留着独特的传统民俗和历史文化,加强文化建设,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护传统民居和建筑,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改善,或根据其建筑风格增设新的建筑,比如文化墙、休息亭等;对传统手艺和传统民俗给予支持和保护,定期举办宣传、展示和学习传统文化等文化体验活动,在传承历史文化的同时全面提升乡村文化品质。如安徽铜陵举办“大地田原艺术季”,用美食、雕塑、彩绘、音乐、诗歌艺术,以艺术助推文旅融合、乡村振兴。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在开发乡村民俗、美食、特产、农事体验等特色产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乡村休闲、度假等产业;通过“乡村+文艺”“乡村+电商”“乡村+养老”等多方面的融合发展,培育多样化、个性化的乡村旅游业态。

3.3培养人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3.3.1注重人才培养和管理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才振兴最为关键。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归根到底都是人在起作用。所以,在乡村规划过程中,加强人才管理永远是第一位的。近年来,各大城市相继推出一系列的人才政策,想方设法抢夺优秀人才。与城市相比,乡村明显没有抢人的优势。但值得关注的是,一批新的乡村人口——新型职业农民正在形成,他们将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所谓新型职业农民,指的是不再简单地用传统种植方法进行农业生产,而运用现代化生产技术进行规模化的、高效率的种植和养殖活动,打造优质农产品,推动乡村发展的新时代的农民[3]。

3.3.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实现乡村振兴,必须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乡村基层组织自治,规范乡村基层组织管理,以促进组织的高效运行。明确乡村组织人员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制定公约、严明纪律、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为各乡村树起清廉屏障,促进乡村基层权力的规范运行,从乡村领导层上保障乡村振兴的实现。近几年,杭州市就落实了中央和省、市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清廉乡村建设,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结语

美丽乡村不仅是乡村民众的祈盼,更是全国人民的美好夙愿。美丽乡村规划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在开展乡村规划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原则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据乡村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改善乡村风貌,优化产业结构,培养人才,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建设好美丽乡村,以推动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孔海波.关于城乡规划设计中美丽乡村规划的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9,17(9):36-37.

[2]赵君龙.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美丽乡村规划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23):141-142.

[3]余德平.关于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美丽乡村规划研究[J].建筑?建材?装饰,2019,(12):94,207.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策略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城乡规划逐步提升至新的高度,具体实践中逐步强调资源环境基本要素在规划中的关键性作用和地位。生态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等新兴规划理念不断兴起及应用,固城乡规划自身具备生态化取向的基本要求。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总指挥,在城乡多元化资源空间方面,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实际编制和落实关键目的在于,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城乡在复杂环境下稳健发展。

一、城乡规划环评概述

1、城乡规划环评内涵分析

规划环评主要是指针对城乡规划落实和贯彻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精准性评估,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缓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动态化追踪的方法和制度。城乡规划环评基本着力点为,提高整个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从本质层面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环境保护措施落地,实现经济和环境协同发展。基于整体实施程序分析,规划环评作为一种结构化、综合性的过程,用以评价规划及其方案的整体环境效应,充分依托评价手段和方法,将最终实际成果融入制定规划内,亦或提出相应的报告,促使可持续发展融入整个规划内。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目标相统一,均为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强调城乡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环评本质在于从资源环境方面注重对城乡规划内容的论证,从资源环境视角不断改善和优化规划,控制规划的资源环境风险,降低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确保规划决策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2、实施城乡规划环评的价值分析

2.1有助于提升城乡规划编制科学性

城乡规划作为一项综合性、复杂性工作,正式编制过程中受规划技术等影响,对环境保护重要作用有待考虑。城乡规划环评可充分以环境视角为基准,实现环境和经济利益协调工作,以及长远战略利益和当下利益,保证整个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城乡规划环评充分借力规划编制过程,将城乡发展历程、区域内资源等为核心关注点进行系统性分析,可从资源环境视角层面为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等城乡发展整体框架中明晰并提供参考,形成更为科学、生态的规划方案。城乡规划方案基本明晰之后,规划环评可选取环境定量分析手段,精准性估测规划落地后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等变化主趋,分析城乡发展对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形成的干扰,提出更具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城乡固化环评公共参与制度可允许广大民众参与到城乡规划中,积极采纳民众建议,避免因对实际状况缺乏完整性、全面性的了解而产生规划质量缺陷。

2.2有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充分依托规划环评的相关城乡规划,将更具约束、制约力、环评结论等措施和动态化追踪评价计划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参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可减少城乡规划无序变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因短期利益忽视环境保护。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追踪评价的全面落地,可第一时间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相关管理者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依据,同时跟踪最终评价结果可为规划修编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更有助于最大限度解读规划,减少规划落地存在的障碍,显著提升整个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实施有效性基本原则

为保证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实施有效性,需始终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全程互动原则。处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或启动规划阶段,需充分将规划环评介入其中,且应与整个正向规划方案编制、研究等形成良性互动。针对不同类型的规划而言,其自身作用不尽相同,编制规划过程中需始终遵循互动性原则,适当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②一致性原则。规划环评影响深度应与规划开展的程度、层次应始终保持统一性,进而将规划环评自身作用凸显。城乡规划内容最为凸显的特征是完整、详细,对规划环评工作进行深层次开展获取较佳的成效。③整体性原则。城乡规划正式编制过程中,整体性原则全面贯彻成效较佳,正常状况下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初级阶段,环评单位处于规划实施单位、发起单位配合下,对规划、政策以及项目实际状况做好收集汇总整理,且处于规划环评方案编制中系统性考量各方面因素。④科学性原则。科学、客观原则主要是指规划环评落实之后,需充分结合实际状况考量各类影响因素,为实际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2]。

三、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的建议和策略

为从本质层面发挥规划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环评工作中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凸显规划环评在城乡规划生态化中的关键作用,需充分结合实际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推动城乡规划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工作进程。

1、建立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环评组织机制

从城乡规划环评组织机制本质层面分析,要求城乡规划组织相关单位正式委托相关规划编制工作时,需积极委托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编制小组应与规划环评小组同步成立。

2、推行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环评工作程序

一体化城乡规划环评工作程序,始终为城乡规划环评工作高效落地提供支持,其主要是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与规划环评整个环节进行融合,核心目的在于环评初期便介入,始终贯穿于整个城乡规划编制和落实中。处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应保证评价人员与规划人员做好深层次的沟通和交流,对规划各环节、方案做好环境可行性质量把控,同时充分汲取其他学科相关技术及防范,促使城乡规划满足基本发展原则及要求。规划环评成果呈现方式,不仅拘泥于整个规划外的环评文件,而且应最大限度表达规划编制过程中,综合性考量环境基本要素,如何高效化将环境保护实际内容充分融入规划内容中。同时,规划正式落地之后,需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的追踪评价工作,充分结合实际状况做好环境监察和审核,从源头保证城乡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

3、完善一体化的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我国当下规划环评制度十分明晰,规划环评意见的采纳与审批一定程度取决于规划部门,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一定程度决定规划环评是否真正发挥自身优势及作用的大小。当下我国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结合实际状况,构建完善的政府分级审批制度,但其中审批内容多拘泥于最终实际规划成果方面。

4、开展多层次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试点

我国城乡规划涵盖内容较多,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及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又可精细化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形成多层次的规划体系。

结束语

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的一体化实施,不仅可从本质层面解决当下城乡规划环评中存在的不足,而且可提高整个城乡规划生态化、科学化,更有助于推动城乡规划的落实和管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乡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实施中仍存在部分不足,需深究其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凸显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自身价值,促使城乡规划更具可靠性及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席悦,包存宽.基于"自觉——响应"的城乡规划环评创新路径研究[J].城乡规划,2019(2):13.

[2] 王泽朝.浅谈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J].生态环境与保护,2021,4(4):88-89.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5篇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树起立德向善的正面规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才281个字?怎么这么短!”

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后的第一感受。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准则》为何在修订后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将起到怎样的作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

据介绍,目前我们党内共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部是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高波认为。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高波认为,《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正面清单”,坚持党章导向、立德导向,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以党章为遵循的原则:一是将现行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二是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纲举目张、微言大义,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彰显和维护党章权威。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读完新修订的《准则》,有人提出疑问:《准则》中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如何保证在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高波指出,尽管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其内涵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但是,其行为指向还是具象化的,也就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

谢春涛认为,近年来,党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就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漠视纪律和规矩,越过党纪甚至国法底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厘清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有关专家指出,《条例》作为负面清单,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

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这六大纪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纪’的高发点,循着问题导向加以‘精准防控’,使得《条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质。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

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指出,从党史党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纪律重于山。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严明党纪,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肃执纪,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听之任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谢春涛认为。

高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政治‚破纪‛行为为龙头,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纲举目张、言出纪随,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为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清除存量‛确立了定盘星,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这些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因此,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表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将十八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比如,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以及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使得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这些规定,离你不远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里那些大家关心的条款——这些规定,离你不远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解读分析。这些规定,其实离你我并不远。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

《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

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

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范文第6篇

二.为什么要统筹城乡发展

三.怎样统筹城乡发展

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意义

一.什么是城乡统筹发展?

1、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路

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战略目标,就是要通过积极促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既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又充分发挥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逐步形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城乡之间全方位自主自由交流与平等互利合作、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和机制,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发展良性互动,通过文化、人员、信息交流,经济、教育与科技合作,把城市现代文明输入农村,从而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2、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内容

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不仅仅指经济范畴,它包括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个方面都要实现城乡统筹。

在经济上应把农民致富与转移农民、减少农民结合起来,长富于民,藏富于民,实现农民“有其利”;

在政治上应把善待农民与尊重农民、组织农民结合起来,给农民国民待遇,让农民当家作主,实现农民“有其权”;

在思想文化上应把教育农民与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结合起来,弘扬勤劳、善良、讲修养的传统美德,增强民主、科学、讲公德的现代文明意识,实现农民“有其教”。

具体说来,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二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三是统筹城乡管理制度。

四是统筹城乡收入分配。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即改变目前城乡规划分割、建设分治的状况,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规划,协调城乡发展,促进城乡联动,实现共同繁荣。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统一编制城乡规划,促进城镇有序发展,农民梯度转移。

二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以工业化支撑城市化,以城市化提升工业化,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

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发展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工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土地向规模农户集中,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市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三是统筹城乡管理制度。

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纠正体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影响,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给农村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完整的财产权利和自由的发展空间,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统筹城乡收入分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进一步完善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将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都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

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中五个统筹(统筹区域发展;要统筹城乡发展;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其中的一项内容。

就是要更加注重农村的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坚决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为什么要统筹城乡发展?

当前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的五大失衡

(1)城乡公共品供给失衡,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城乡居民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差距拉大。

(2)城乡民间投资失衡,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越拉越大。

(3)资源要素流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失衡,农民就业环境改善缓慢,城乡就业差距在扩大。

(4)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失衡,收入、消费差距不断扩大,农村消费品市场份额在持续萎缩。

(5)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失衡,农村制度供给落后,各种相关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怎样统筹城乡发展 ?

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中国经济发展新时期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围绕“统筹”做文章,把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规划,通盘考虑;要建立城乡互动机制,通过城乡有机融合,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要在“发展上”下功夫,最终形成城乡协同共进、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

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区建设。必须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致力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强化城乡空间联系,尽快形成城乡系统配套、相互融合的基础设施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加大对城乡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力度。重点解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就业、大病医疗、工伤问题,然后再逐步推进到养老、生育等其他项目,才能实现“城乡居民人人平等享受社会保障”。

统筹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实现教育资源分配和教育水平的均衡化发展,重点是在师资力量配备、

完善硬件设施、城乡结对共建等方面寻求教育均衡化的突破口。

统筹城乡文化建设。不断加强农村文教卫体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坚持以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民向市民生活方式转变。

统筹城乡制度改革。要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推进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保证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制度获得稳定收益。

四、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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